內容簡介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2014年版)》收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截止2014年1月發布的現行有效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以及與訴訟活動緊密相關的司法行政文件。
考慮到部分法規、規章及文件直接關係到訴訟活動的進行,同時也勾瞭方便讀者對相關問題的理解與實踐中的應用,本版繼續收錄瞭若乾法嘆、規章及文件,以楷體形式標齣。
全書收錄文件總計1260件。
內頁插圖
目錄
一、綜閤
二、民事
(一)綜閤
(二)婚姻
(三)繼承
(四)撫養收養扶養
(五)房地産
(六)名譽權
(七)知識産權
(八)侵權責任
(九)勞動爭議
(十)閤同
(十一)擔保
(十二)金融
(十三)破産改製
(十四)公司證券期貨
(十五)涉外經濟
(十六)海事海商
(十七)訴訟時效
三、民事訴訟
(一)綜閤
(二)起訴和受理
(三)管轄
(四)訴訟參加人
(五)證據
(六)保全和先予執行
(七)期間送達
(八)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
(九)訴訟費用
(十)第一審程序
(十一)第二審程序
(十二)特彆程序
(十三)審判監督程序
(十四)督促程序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
(十六)企業破産還債程序
(十七)執行程序
(十八)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十九)海事訴訟特彆程序
(二十)仲裁
四、刑事
(一)刑法適用範圍
(二)犯罪
(三)刑罰
(四)刑罰的具體運用
(五)贓款贓物處理
(六)危害國傢安全罪
(七)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九)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益
(十)侵犯財産罪
(十一)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十二)危害國防利益罪
(十三)貪汙賄賂罪
(十四)瀆職罪
(十五)軍人違反職責罪
五、刑事訴訟
(一)綜閤
(二)管轄
(三)迴避
(四)辯護與代理
(五)證據
(六)司法鑒定
(七)強製措施
(八)附帶民事訴訟
(九)立案
(十)偵查與起訴
{十一)審判
(十二)死刑復核程序
(十三)審判監督程序
(十四)執行
(十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程序
六、行政訴訟
(一)綜閤
(二)受案範圍
(三)管轄
(四)訴訟參加人
(五)起訴與受理
(六)證據
(七)審理和判決
(八)執行
(九)法律適用
(十)訴訟費用
(十一)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審理
七、國傢賠償
(一)綜閤
(二)行政賠償
(三)司法賠償
附錄一:未予收錄的司法解釋名稱索引
附錄二:廢止的司法解釋目錄
精彩書摘
二、法人
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錶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59.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宣告破産的,應當由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60.清算組織是以清算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組織。它負責對終止的企業法人的財産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清償。
對於涉及終止的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的民事訴訟,清算組織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以逃避債務責任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組織,其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6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錶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嚮有關部門提齣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62.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錶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罰款、拘留製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準,另行製作民事製裁決定書。被製裁人對決定不服的,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10日內可以嚮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決定暫不執行。
63.對法定代錶人直接處以罰款的數額一般在2000元以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4.以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的一方,對聯營企業的債務,應當按照書麵協議的約定承擔;書麵協議未約定的,可以按照齣資比例或者盈餘分配比例承擔。
三、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65.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民事行為符閤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以認定有效。
66.一方當事人嚮對方當事人提齣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錶示意見,但其行為錶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隻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纔可以視為意思錶示。
67.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在發病期間實施的,應當認定無效。
行為人在神誌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68.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齣錯誤意思錶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69.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産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産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齣違背真實的意思錶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70.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齣不真實的意思錶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71.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72.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緻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73.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乎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
前言/序言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2014年版)》以外的重要法律文獻導讀 本導讀旨在為法律專業人士、法學研究者以及關注中國法律實務的讀者,梳理和介紹除《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2014年版)》以外,在特定時間段和特定法律領域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其他權威法律文件。此範圍主要涵蓋現行有效但未被該特定版本收錄的司法解釋、重要的部門規章、行政法規、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具有指導意義的立法解釋或批復。 理解中國法律體係的運行,不能僅僅依賴某一特定時間節點的司法解釋匯編。司法解釋的生命周期、立法的動態調整,以及其他層級的規範性文件的補充作用,共同構成瞭完整的法律適用圖景。 --- 一、 2014年版司法解釋匯編的局限性與補充需求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2014年版)》作為一個特定的時間切片,主要匯集瞭截至2014年為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對法律適用具有直接指導意義的規範性文件。然而,法律實踐是動態發展的,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麵的“空白”需要通過其他文件來彌補: 1. 2014年之後的新增司法解釋: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法律環境的變化,自2014年底至2024年初,最高司法機關發布瞭大量新的司法解釋,涵蓋瞭互聯網金融、知識産權保護、環境資源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等前沿領域。這些最新的司法解釋是指導當前司法實踐的基石,必須獨立查閱和研究。 2. 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的缺失: 司法解釋是“法律的細則”,但法律的完整適用還需要依賴於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支撐。該“全書”主要聚焦於“司法解釋”,因此,大量與司法程序和實體法執行緊密相關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並未被納入。 3. 立法解釋與最高院的《規定》與《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具有最高的權威性,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重要《規定》(如法院組織法、訴訟程序法實施細則)和《決定》也對司法實踐有根本性的影響。 --- 二、 重要的法律適用文件類彆導讀 為全麵理解2014年之後的法律適用環境,建議重點關注以下幾類未被該特定版本收錄的、但至關重要的規範性文件: (一) 2014年以來的核心司法解釋(重點補充) 自2014年版之後,司法解釋的增量巨大。讀者應特彆關注以下幾個關鍵領域的最新動態: 1. 民商事領域的新發展: 公司治理與股東權益保護: 針對新《公司法》實施後,對股東代錶訴訟、董監高責任認定等方麵的最新司法確認。例如,涉及“刺破公司麵紗”的最新認定標準。 閤同法與新型交易: 涉及P2P清退、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定性、保證責任的最新規定等,這些是當時未曾預見或未充分規範的領域。 不動産與物權變動: 涉及不動産登記、抵押權實現的具體操作細則的更新。 2. 刑事與訴訟程序的新規範: 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深化: 在2014年版之後,該製度的適用範圍、程序保障和量刑指導標準經曆瞭多次重大調整和細化。 知識産權刑事案件的量刑標準: 隨著知識産權侵權成本的提高,對侵犯商業秘密、假冒注冊商標等犯罪的數額認定、情節認定的最新司法解釋。 證據規則的完善: 涉及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性規定在特定領域(如反貪、反恐)的細化。 3. 行政訴訟與國傢賠償: 針對行政訴訟法(2014年修訂)實施後,對行政行為的審查標準、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的細化規定。 國傢賠償的範圍和計算標準的更新,尤其是針對特定行政行為(如財産徵收、限製人身自由)的最新指引。 (二) 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 司法解釋是法院和檢察院的內部指引,而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則直接規定瞭司法活動所依據的實體法背景和程序環境。 1. 重要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實體法配套法規: 例如,涉及安全生産事故責任認定的司法解釋,必須結閤最新的《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等行政法規來理解。 涉及金融監管的行政法規: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部門頒布的涉及外匯管理、證券市場管理、保險業監管的最新條例,直接影響相關經濟犯罪和民事糾紛的處理。 2. 關鍵部門規章(涉及程序與標準): 公安、司法鑒定部門的規定: 在刑事案件中,鑒定意見的采納標準、程序規範(如DNA采集、痕跡檢驗)通常由公安部或相關部門通過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確定,這些是法院審查證據閤法性的重要參照。 稅務、海關的解釋文件: 在涉及走私、逃稅、騙稅等案件中,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發布的具體認定標準,對司法機關的定罪量刑具有決定性影響。 (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與對法律的請示性答復 雖然許多早期的批復和答復已被新的司法解釋所吸收或取代,但在特定疑難復雜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請示的個案性或原則性答復(通常以“批復”形式發布),仍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強大的參考價值。這些批復往往針對特定地區或特定曆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方式,是理解法律條文深層意圖的重要窗口。 (四)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 任何司法解釋都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基本法律相抵觸。當法律條文的含義存在爭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具有至高無上的效力。例如,對某些特定法律(如《物權法》、《刑法》中一些關鍵術語)的官方解釋,是理解法律原意的最終依據,其地位高於任何司法解釋。 結語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2014年版)》是理解特定曆史階段司法政策的重要工具。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實時適用。要全麵把握當前中國的法律實務,法律人必須緊跟2014年至今的司法解釋增量、相關行政法規的修訂,以及最高國傢權力機關的立法解釋。隻有將靜態的匯編與動態的更新相結閤,纔能構建起完整、精確的法律適用知識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