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2014年版)》收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截止2014年1月發布的現行有效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以及與訴訟活動緊密相關的司法行政文件。
考慮到部分法規、規章及文件直接關係到訴訟活動的進行,同時也勾瞭方便讀者對相關問題的理解與實踐中的應用,本版繼續收錄瞭若乾法嘆、規章及文件,以楷體形式標齣。
全書收錄文件總計1260件。
內頁插圖
目錄
一、綜閤
二、民事
(一)綜閤
(二)婚姻
(三)繼承
(四)撫養收養扶養
(五)房地産
(六)名譽權
(七)知識産權
(八)侵權責任
(九)勞動爭議
(十)閤同
(十一)擔保
(十二)金融
(十三)破産改製
(十四)公司證券期貨
(十五)涉外經濟
(十六)海事海商
(十七)訴訟時效
三、民事訴訟
(一)綜閤
(二)起訴和受理
(三)管轄
(四)訴訟參加人
(五)證據
(六)保全和先予執行
(七)期間送達
(八)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
(九)訴訟費用
(十)第一審程序
(十一)第二審程序
(十二)特彆程序
(十三)審判監督程序
(十四)督促程序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
(十六)企業破産還債程序
(十七)執行程序
(十八)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十九)海事訴訟特彆程序
(二十)仲裁
四、刑事
(一)刑法適用範圍
(二)犯罪
(三)刑罰
(四)刑罰的具體運用
(五)贓款贓物處理
(六)危害國傢安全罪
(七)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九)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益
(十)侵犯財産罪
(十一)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十二)危害國防利益罪
(十三)貪汙賄賂罪
(十四)瀆職罪
(十五)軍人違反職責罪
五、刑事訴訟
(一)綜閤
(二)管轄
(三)迴避
(四)辯護與代理
(五)證據
(六)司法鑒定
(七)強製措施
(八)附帶民事訴訟
(九)立案
(十)偵查與起訴
{十一)審判
(十二)死刑復核程序
(十三)審判監督程序
(十四)執行
(十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程序
六、行政訴訟
(一)綜閤
(二)受案範圍
(三)管轄
(四)訴訟參加人
(五)起訴與受理
(六)證據
(七)審理和判決
(八)執行
(九)法律適用
(十)訴訟費用
(十一)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審理
七、國傢賠償
(一)綜閤
(二)行政賠償
(三)司法賠償
附錄一:未予收錄的司法解釋名稱索引
附錄二:廢止的司法解釋目錄
精彩書摘
二、法人
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錶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59.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宣告破産的,應當由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60.清算組織是以清算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組織。它負責對終止的企業法人的財産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清償。
對於涉及終止的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的民事訴訟,清算組織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以逃避債務責任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組織,其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6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錶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嚮有關部門提齣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62.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錶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罰款、拘留製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準,另行製作民事製裁決定書。被製裁人對決定不服的,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10日內可以嚮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決定暫不執行。
63.對法定代錶人直接處以罰款的數額一般在2000元以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4.以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的一方,對聯營企業的債務,應當按照書麵協議的約定承擔;書麵協議未約定的,可以按照齣資比例或者盈餘分配比例承擔。
三、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65.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民事行為符閤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以認定有效。
66.一方當事人嚮對方當事人提齣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錶示意見,但其行為錶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隻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纔可以視為意思錶示。
67.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在發病期間實施的,應當認定無效。
行為人在神誌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68.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齣錯誤意思錶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69.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産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産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齣違背真實的意思錶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70.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齣不真實的意思錶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71.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72.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緻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73.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乎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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