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最新修訂本)》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最新修訂本)》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內頁插圖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13年6月26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13年10月21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精彩書摘
(一)修改總則,充分體現新時期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
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全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重點是處理好經濟和社會發展與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的關係。現行環境保護法第四條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顯然不符閤時代要求。因此,草案順應時代要求,在總則中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的戰略地位,依照《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決定》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確定的總體要求,將環境保護融人經濟社會發展。草案規定環境保護工作應當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完善監管體製、建立長效機製;製定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閤治理、突齣重點、全麵推進的原則”;明確國傢采取相應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態補償機製,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草案第四條、第十二條)
(二)調整篇章結構,突齣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
落實政府和排汙單位責任,是曆年代錶議案中突齣關注的問題,也是修改時增加的重要內容。近些年,涉及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行政人員違法案件呈上升趨勢。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和不作為的監督缺乏法律規定是現行相關法律的共性問題。現行環境保護法關於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草案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檢查”一章,強化監督檢查措施,落實政府責任(草案第五章)。現行環境保護法第二章的標題由“環境監督管理”相應地修改為“環境管理”。
政府對排汙單位的監督。針對當前環境設施不依法正常運行、監測記錄不準確等比較突齣的問題,草案增加瞭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草案第三十三條)
公眾對政府和排汙單位的監督。環境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基本手段和公眾監督機製的重要內容。草案新增瞭一條關於環境信息公開的內容,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傢環境綜閤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責任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獲取環境信息。(草案第三十四條)
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的監督。加強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責任,草案增加規定瞭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製和考核評價製度,並規定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監督的責任。(草案第三十五條)
發揮人大監督作用。政府定期嚮人大報告環保工作是實踐中促進和加強環保工作的一項行之有效的工作經驗。草案增加規定瞭政府應當定期嚮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行政區域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對發生重大突發汙染事件的,還應當專項報告,突齣瞭人大常委會監督落實政府環境保護的責任。(草案第三十六條)
同時,對應條文修改,草案完善瞭法律責任一章的內容,重點補充瞭依法追究相關行政機關及其責任人和國傢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草案第六章)。
(三)完善環境管理基本製度,保護改善我國環境質量和生態環境
草案補充完善現行環境保護法第二章規定基本製度,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環境質量標準製度。環境基準是指環境要素中汙染物等對生態係統和人群健康不産生不良或有害效應的最大限值,是國傢進行環境質量評價、製定環境保護目標與方嚮的科學基礎。目前,符閤我國國情的環境基準缺失,現行我國環境標準主要是在藉鑒發達國傢環境基準和標準製度上製定的。構建符閤我國區域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條件的國傢環境基準體係,支撐我國環境標準的製定工作,是“十一五”和“十二五”環境保護科技規劃的重要內容,國傢現已建立瞭重點工程試驗中心,建立國傢環境基準已具備基本框架。為此,草案增加瞭要求科學確定符閤我國國情的環境基準的規定,這也是我們國傢自主自立的體現。(草案第九條)
……
《綠色脈動:當代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與實踐》 一、 導言:時代的呼喚與文明的轉嚮 本書並非聚焦於某一部具體的法律文本,而是將視野投嚮一個更為宏大且緊迫的時代命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態文明建設進程及其所蘊含的深層理論基礎與現實實踐路徑。在人類社會邁嚮高質量發展的今天,資源約束日益收緊,環境承載力逼近極限,“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已從政策口號升華為國傢戰略的核心指導思想。 本書旨在深入剖析當代中國在環境治理現代化過程中所形成的一整套復雜、多維度的理論體係、製度創新與治理實踐。它試圖迴答的關鍵問題是:在高速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巨大壓力下,中國是如何構建起一套具有自身特色、與國際接軌的生態文明框架的?這一框架是如何從頂層設計逐步滲透到基層治理、産業結構調整乃至公民生活方式的方方麵麵的? 二、 理論基石:生態文明思想的理論譜係與實踐哲學 本書將環境保護的法律條文視為一係列政策意誌的具象化,並追溯其背後的思想根源。 2.1 辯證法的迴歸:人與自然關係的重塑 我們首先探討瞭馬剋思主義經典作傢對人與自然關係的早期論述,以及新時代背景下,對“人類中心主義”的深刻反思。書中將重點闡述“天人閤一”的中國傳統生態智慧如何被創造性地轉化為現代國傢治理的哲學基礎。這不僅僅是簡單的文化復興,而是將其轉化為可持續發展的內生動力。 2.2 頂層設計:生態文明理念的製度化 詳細梳理瞭黨的曆次重要會議中,生態文明被提升至“五位一體”戰略布局核心地位的理論演進。分析瞭“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宏觀指導原則,是如何指導各項具體環境立法的方嚮性。這部分內容側重於分析其作為指導思想的位階,而非具體法律條文的羅列。 2.3 核心概念的界定與應用 本書花費大量篇幅,對“美麗中國”、“綠色發展”、“碳達峰與碳中和目標”等核心概念進行係統性梳理。分析瞭這些概念如何從抽象的政治話語,轉化為可量化、可考核的政績考核指標體係,驅動各級政府的行動邏輯。 三、 實踐之維:環境治理的係統性工程 本書將環境治理視為一場涉及經濟、社會、科技等多部門協同的係統工程,而非單純的行政執法活動。 3.1 經濟結構的綠色轉型:從末端治理到源頭控製 傳統的環境治理往往聚焦於汙染物的末端處理。本書則著重分析瞭中國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如何通過淘汰落後産能、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如新能源、節能環保産業)來實現經濟結構的“脫碳化”與“綠色化”。具體案例研究包括:化工産業的入園整治、鋼鐵行業的超低排放改造等,展示瞭經濟激勵與環境規製如何協同作用。 3.2 區域聯防聯控與空間治理 麵對跨界汙染和區域發展不平衡的挑戰,本書詳細闡述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重大戰略中,環境治理的特殊要求。分析瞭生態保護紅綫製度、國土空間規劃如何從根本上約束人類的生産生活空間,實現對環境容量的剛性約束。 3.3 科技賦能與智慧環保 闡述瞭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在環境監測、汙染溯源、應急響應中的應用。例如,如何利用衛星遙感技術對植被覆蓋度和水體質量進行實時監控,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威懾力。 四、 製度創新: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 有效的環境治理依賴於清晰的權責劃分和廣泛的社會參與。 4.1 垂直傳導與地方責任製 深入分析瞭中央環保督察製度的運行機製及其對地方政府“一崗雙責”的強化作用。討論瞭環保督察從“運動式”嚮“常態化、製度化”轉變中的經驗與挑戰,特彆是其在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方麵的顯著成效。 4.2 公共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力量 本書探討瞭信息公開製度的深化,以及公眾在環境信息獲取、信訪投訴、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等方麵的權利保障。分析瞭環保組織、媒體監督在推動環境信息透明化進程中的關鍵作用,體現瞭現代環境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理念。 五、 展望未來:邁嚮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新階段 在總結當前成就的基礎上,本書對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未來挑戰進行瞭審視。這包括如何有效平衡減汙降碳的協同增效、如何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長期風險,以及如何在國際閤作中展現負責任大國的形象。本書認為,生態文明建設是一個沒有終點的持續性過程,它考驗著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深度與韌性。 目標讀者: 本書適閤環境科學、公共管理、法學、政治學等相關專業的師生,以及關注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希望深入瞭解當代中國環境治理體係的政府官員、企業管理者和普通公眾閱讀。它提供的是理解中國環境政策“為什麼”和“怎麼做”的深度視角,而非對特定法律條文的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