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被誉为“美国当代最成功的辩护律师”的德肖维茨在《最好的辩护》中记录了他曾代理的最富有争议、影响面颇大的十几起案件,将案件的故事背景和诉讼过程进行了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叙述和描写。书中不乏曲折跌宕的案情发展、纯熟的辩护技巧、精彩的辩护场景和令人意想不到的诉讼结局。每个引人入胜的案件犹如一部好莱坞大片在读者脑海中上映。
作者代理案件注重办案技巧,强调以理取胜,坚持“以攻代守”的策略,认为“最好的辩护”就是“进攻”!书中对此进行了着重描写。
作者简介
艾伦·德肖维茨(Alan M.Dershowitz,1938- ),美国著名律师、学者、作家。他被誉为“美国当代最成功的辩护律师”、“最伟大的人权捍卫者”,成功代理过许多重大案件,包括辛普森案、泰森案、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克林顿总统弹劾案和美国总统大选案等著名案件。他28岁时即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是哈佛大学历史上最年轻的教授。他也是全球知名的畅销书作家,主要著作有《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批判美国司法体系》、《法律创世记:从圣经故事寻找法律的起源》、《致年轻律师的信》、《你的权利从哪里来?》等。
目录
导言
第一部 被证明无辜之前是有罪的——有罪推定
第1章 波洛公园区的关系网——童年生活
第2章 “不管怎么说,反正枪击一具尸体不是谋杀。人只能死一次。
第3章 “你愿意为纽约最卑鄙的人辩护吗?——伯纳德·博格曼案
第二部 破坏和平
第4章 为色情电影辩护及与原教旨主义者和女权主义分子之争——“深喉”案及宪法第一修正案
第5章 我的暑假生活——科德角海滩的裸体浴者及环境保护纠纷
第6章 宪法第一修正案及越南战争——斯坦福大学布鲁斯?富兰克林教授案及中央情报局内幕揭发者案
第7章 犹太人劫机未遂案与夏兰斯基案
第8章 以对簿公堂相威胁是精神不正常或犯罪吗?——变化多端的法官案及范威公园警察案
第9章 因父亲的罪孽而被判死刑
第三部 为正义抵制非正义
第10章 将欲取之必先予之——埃德蒙·罗斯纳诉美国司法部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案
第11章 为辩护人辩护
精彩书摘
其他行动还在策划之中,包括用手携式迫击炮轰击在格林库夫的苏联使团驻地;在华盛顿苏联大使馆门口台阶上暗杀苏联大使阿纳托利·多勃雷宁。
当帕罗拉把这些行动计划汇报给上司时,他们惊恐万状:如果“安吉洛”提供的情报属实的话,犹太人保卫同盟似乎在策划一场针对苏联的全面城市游击战争。
在美国驻联合国大使乔治·布什位于华道夫·阿斯托里亚饭店塔楼的套间里,召开了一次高层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美国安全局、联邦调查局、联合国保卫处、美国财政部、司法部纽约地区检察官、司法部及美国检察长办公室的代表。参加会议的还有纽约警察局局长西德曼和帕罗拉警长。
布什说,他现在正传达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亲自下的命令——不惜一切代价阻止犹太人同盟执行他们可能破坏美苏关系的计划。他提议派一个特别行动分队去专门对付每一个已知的犹太同盟恐怖分子。这些特别分队将扮演犹太同盟活跃分子“道德监护人”的角色。帕罗拉受命去继续给西格尔施加压力,他们接到指示,“现在,‘安吉洛’必须比以往更经常地送回情报”。
作为西格尔提供情报的结果,这支联邦和州的“婴儿看护”大军,以帕罗拉为第一线直接力量,终于在波洛公园区一幢房子的地下室里搜出那架电子遥控飞机,防止了这场杀人计划。他们还挫败了在华盛顿的暗杀、爆炸计划及迫击炮轰炸计划。正像西德曼局长指出的:“我们阻止犹太同盟实施其计划的唯一有效警报装置是一个和帕罗拉躲在汽车里……合作的‘安吉洛”’。
可是,告密者都是性格古怪变幻莫测的家伙,特别是像谢尔顿·西格尔这样并非政府安插进该组织、而是从基层组织人员中招募的“内部”卧底。为了证明他仍然忠于该组织,告密者经常在政府授意或默认的情况下继续参与犯罪活动。确实他有时也感到有必要生“造”出什么暴力事件,以便他有“重要情报”可提供。
比方说,西格尔泄露的大部分行动计划都需要用技术和想象力来完成,而他在这两方面都很在行。他是否为了取得信任而噫造出这些秘密情报?甚至当他向帕罗拉密报在华盛顿暗杀苏联大使的详细计划时,他正在波洛公园区的犹太同盟总部加紧制造那两颗后来放置到胡鲁克办公室和哥伦比亚艺术公司的燃烧弹。
1972年1月在胡鲁克办公室和哥伦比亚艺术公司的爆炸是在政府毫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些事件都清清楚楚地留有犹太同盟的印记,可西格尔却没有给帕罗拉丝毫警告。爆炸事件发生不久,帕罗拉跟西格尔见面,问他谁是肇事者。西格尔几个星期以来一直否认同盟参与了此事。帕罗拉的上司要他拿钱买通西格尔——他在西格尔的车座上放了5000美元。西格尔勃然大怒,说别想收买他。
西德曼局长终于授权帕罗拉答应西格尔最急切想要的东西——如果他说出谁是艾丽丝·康尼斯之死和哥伦比亚艺术公司爆炸案的肇事者,当局保证绝不在任何审判中揭露他的告密者身份。帕罗拉告诉西格尔,他被授权向西格尔作出保证,以换取胡鲁克和哥伦比亚公司办公室爆炸案件罪犯的姓名。以这个承诺为基础,西格尔向帕罗拉告发了参与者的名字,并承认炸弹是他制造的。
当西格尔告诉我这些时,我问他,这些都录下音来没有?有了保证西格尔永远不会被要求去在胡鲁克和哥伦比亚艺术公司爆炸案中作证的录音带,一旦西格尔拒绝出庭作证反对其他被告,就有极大的好处。
西格尔悲哀地摇摇头。那天录音机正好坏了,所以这场至关重要的谈话没有录下来。我叫西格尔别对别人声张这件事。
就是没有这盘录音带来证明,我也倾向于相信谢尔顿所说帕罗拉向他作的保证。这件事与以前录了音的谈话前后相符,并且它本身就相当可信。
然而,西格尔告诉我们,政府否认帕罗拉曾答应用这种承诺换取密告胡鲁克和哥伦比亚艺术公司爆炸案肇事人姓名一事。政府计划在胡鲁克——哥伦比亚爆炸案中把他当成一个关键证人来出庭作证,并且准备揭露他的坐探面目,披露他向当局密告有关犹太人同盟的情报已近1年历史。
谢尔顿的末日即将来到。他怎么办?他必须出庭作证吗?我们能帮他一把吗?
10。还继续当他的律师吗?
西尔沃格雷特和我听完这个充满暴力、腐败和两面派作风的故事后已感到心焦力瘁。我们不知道更生谁的气——是对谢尔顿和犹太人保卫同盟不可饶恕的逆行怄气,还是对政府官员故意侵犯西格尔的宪法权利,否认自己信誓旦旦的承诺,出尔反尔的劣迹更反感。如果说,政府的行动从防止暴力活动和外交危机的需要来说还有情可原,但这种行动仍然是非法的,至少在我们看来是如此。它提出了严重的民权问题。虽说民权主义者对告密者并不太同情,可他们的宪法权利也需要得到保护。与被告不同,为政府出庭作证的证人权利和补偿过去和现在都没有在宪法意义上划分清楚。如果我们继续干下去这个案子可以成为指责政府用恶劣手段对待告密者证人的极好把柄。还有,西尔沃格雷特和我一致认为,西格尔被政府利用,他急需法律上的帮助。由于这个双料特务骗了我们这么长时间,我们犹犹豫豫地答应继续参与此案。
我们决定对政府和犹太同盟都采取完全中立的立场。我们将从其他被告辩护律师正在进行的准备工作中脱身,我们将不去影响委托人,我们只尽可能地给他提供法律咨询,由他自己决定是否出庭作证。
西格尔已经决定,他不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出庭作不利于他朋友的证词。他想确切知道,政府有什么合法手段来使他“不得不”作证,这样他可以权衡利害。
……
前言/序言
默然沉静的阴谋掩蔽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真面目。大部分圈内人——律师和法官都金口不开。大部分圈外人——法学教授和记者并不真正了解情况。大概没有哪个圈外人能真正接近这个制度的日常运作,然后如实地评判它。
有些圈内人保持缄默是因为他们有利害关系,不便揭露法律界的深层黑幕。另外一些人唯恐会遭报复打击。确实,法律从业人员的家规不主张律师公开抨击他们“同行的兄弟”,却鼓励他们促进“公众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职业的荣光”。同样重要的是,圈内人互相之间已有默契,他们应该只在圈内讨论而不应公开批判。
这种二分现象——圈内人讳莫如深,圈外人想说却说不清——已经起到剥夺公众了解美国司法制度真情的作用。在本书中我将打碎这种二分现象。虽说我是一个法学教授,我已经在美国所有各级法院打了10多年官司。我因为不靠打官司吃饭,所以就比大部分以出庭诉讼为业的律师顾虑少。因为我主张我的学生用真诚坦率的精神去领悟法律,我就不能对我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欺骗、伪善保持沉默。
在走上法律生涯的头几年我曾是个圈外人。我对这个制度的了解只限于阅读全国最高裁判殿堂的论述,从社会一小部分精英才有缘读书的那所学校里感受到的角度看问题。从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后,我有幸在两位美国历史上最出类拔萃、最高尚的法官麾下从事,他们就是美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戴维·贝兹隆(David Bazelon)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阿瑟?戈德伯格(ArthurGoldberg)。
我开始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教书时是一个天真的理想主义者,带着对这个司法制度的如水深情——对法官的公正深信不疑,对检察官的诚信毫无保留,对辩护律师的献身精神心向神往。如果不是在1972年发生了一个重大“事件”,我大概会一直保持这种观点并向我的学生灌输。当时有一个犹太人保卫同盟成员被控参与制造炸弹,导致一个无辜的少女死亡,这个人碰巧是我少年时代在布鲁克林波洛公园区朝夕相见的邻居。这个人当时找不到一个“真正”的律师,就向“那个当了法律教授的孩子”求救。就是办这个案子时体会到的错综复杂幽深莫测的经历教育了我,使我看到了一个没有任何一本法律教科书涉及的、在任何一所法学院也从来不讲授的世界。这使我踏上炼狱的征途,它是一场活生生的法学教育,我现在把这些故事写到书里去。
在这场奥德赛史诗般的征伐中,我目睹了一些令人愤愤不平的事实,这些东西本不是我们司法制度理论中的一部分。我知道虽然有所谓宪法上的“无罪推定”,但绝大部分刑事被告事实上确实犯有他们被指控的罪行。我的委托人差不多都是有罪的,当然也有一些是无辜的。然而,无论他们被判徒刑或是无罪开释,都和他们是否有罪几乎无关。
1.以攻代守
我的一些委托人胜诉的原因是由于政府人员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利。在为刑事被告,特别是有罪的刑事被告辩护时,你经常需要采取以攻代守的方式来对付政府美国政府所属司法部亦为国家检察机关,并以公诉人身份出庭而成为诉讼当事人。——编者注——你得把政府置于被告的地位让它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受审。在法律上就和体育比赛一样,最好的辩护就是主动进攻。这便是本书书名的由来。
本书中描写了我受理的许多案子,我的当事人,作为被告被指控了各种罪名,包括那些被控犯有最难以想象的罪行,如大屠杀。也有一些被告,他们的行为根本不能被指控为犯罪,如在一部色情电影中担任角色。
为有罪的被告辩护的律师不只我一人,大部分刑事诉讼辩护律师主要干的就是这种事情。像佩里·梅森佩里·梅森(PerryMason)是美国作家加德纳(ErleStanleyGardner)在1933年开始写的系列小说中的律师兼侦探形象,能出奇制胜。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连续剧曾在美国和其他国家风靡一时,久演不衰。这个律师为形形色色的有罪被告辩护,百战百胜。——译者注那样英勇无畏拯救无辜、洗清冤屈的卫道者只是电视剧中虚构的形象,现实生活中并无其事。偶然也会有无辜的被告受到审判,但能够认定的则微乎其微。这些无辜的人甚至还有被处决的情况。这些案例虽说不可低估,却不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日常处理的情况。自称只为无辜被告辩护的律师不是夸张隐瞒,就是有意把自己的业务限制在少数客户之中。
而我主要靠在法学院教书生活,就有一点儿余地挑选自己的委托人。我如果愿意,可以只受理我认为是无辜或人品正直的被告的案子,然而我执意不肯这么做。我挑选案子不考虑被告是否真有罪的问题,也不看我本人对他个人印象好坏,我也不考虑打赢官司把握大校我想在书中向读者解释为什么我认为替有罪的且胜诉机会渺茫的被告辩护是一种挑战,真心诚意地把它当作律师的天职。
我尽量选择最富挑战、最困难、最有代表性并开创先例的案子。由于法院和律师协会施加的压力对我作用不大,我也感到有义务去受理别的律师不敢接手的案子。我在这本书里解释为何我总是与法官、检察官及其他辩护律师针锋相对。我还喜欢承办一些提出新的法律论点的案子,以便日后拿到课堂里去讨论,我尽量把法庭里的唇舌之战与课堂里的讨论结合起来。在第二章,我讲到一个谋杀案,正是我的学生帮我找到解决错综复杂法律问题的良策从而打赢了那场官司。
2.胜负在此一举——上诉辩护律师
我主要是从事上诉辩护(尽管不是绝对如此),所以我从事的工作与委托人生死攸关。被告(和他的一审辩护律师)一般都是在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之后跑来找我,而且常常是在上诉被驳回之后。他们要求我争取联邦最高法院复查的机会,或发出人身保护令。这些委托人都是在万不得已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来找我,他们在法律上可为之处已渺茫,只想孤注一掷。我有一个在牢狱中的委托人,他在所有的上诉程序都告失败之后,给我寄来一张他画的漫画,尽管已身陷囹圄,他的幽默感丝毫不减。漫画上有两个带手铐脚镣的罪犯爬上墙想逃出这所防守严密的监狱。其中一个囚犯对另一个耳语道:“听好,我的越狱计划是……”这幅漫画就挂在我办公室里,无时无刻地提醒我这些委托人的绝境。
只要我决定接下一个案子,我就只有一个信念——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让我的当事人无罪开释,不管会产生什么后果。这种观念既非极端也不是昙花一现的冲动。一位英国律师亨利·布劳姆在1820年曾说:“辩护士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这是他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他不需顾忌这样做会给别人带来的惊慌和痛苦;这样做会招致的苛责以及它是否会使别人毁灭。他不仅不必顾忌这些,甚至还要区分爱国之心与律师的职责,必要时就得把赤子之心抛到九霄云外,他必须坚持到底不管后果如何,为了保护他的委托人,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把国家搅乱也应在所不惜。”
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因为这类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过,我不敢说真发生了那样的事我会作何感想。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做所为感到后悔,就像一个医生不该为医治一个康复后去杀人的病人而感到悔恨是一个道理。
3.认定和推翻原结论
这本书谈到十几个我代理的最有争议最富戏剧性的案子。很多律师写书只写自己如何胜诉,我和他们不一样,我有意地谈了几个败诉的案子。我当然不愿输,但这几场官司对我,对法律的发展,对我的委托人来说,意义绝不逊于胜诉的案子。
我讲的故事大部分是刑事案件,但也有一些关于民权问题的,它们属于非刑事案件:国立公园管理局声称由于环境保护的原因关闭科德角(Cape Cod)的天体浴场;斯坦福大学解雇一位激进的教授;中央情报局对前工作人员弗兰克?斯奈普提起诉讼;一位法官判决一位年轻妇女进精神病院,因为她要控告精神病医生。这些案件,不管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都逼使一个单枪匹马的小市民与庞大的机构决战,诸如国家的检察官、大学或官僚机构。
4.没有人需要正义
有一个古老故事,讲一个律师刚刚打赢了一场重大官司,便立刻给他的委托人打电报:“正义已经取胜。”委托人立即火速回电:“立即上诉。”这个故事揭示了我们法律制度的真相——没有人想要正义。“胜诉”是大部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唯一目的”,就像职业运动员获得冠军一样。刑事被告和他们的律师当然不需要什么正义;他们要的是开释,或者是尽可能短的刑期。
检察官似乎应该对正义感兴趣——司法部墙上高悬的箴言宣称“只要实现了正义就是对政府的褒奖。”可是在现实中,许多检察官颠倒这句箴言,反其道而行之,认为只要政府胜诉就是实现了正义。检察官想赢得官司,尤其当一个有罪的被告极力想借政府“技术上”的非法行为而逃脱时。在这类案子中,按法律规定应释放被告。正像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大法官所说:“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虽说检察官都曾信誓旦旦地宣誓要照此办理,他们仍然在用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情况下极力想认定被告有罪。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所追求的不是正义,他们和极力想逃脱的罪犯一样,只想要一件事——胜诉。
我在书中还说明为什么大部分检察官(还有辩护律师)像美国职业棒球联盟的投手一样讲究输赢的比率。他们这种关切正是认罪协商(pleabargain)广泛使用的原因:这样,检察官和被告辩护律师都可以在各自的职业记录上多一次“胜利”——有时只是民众输了,但是没人会为民众记录胜败。我认为认罪协商是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最具破坏性,最不利于实现正义的制度之一。
那好,你可能以为至少法官对正义是感兴趣的,他们对任何一个案子的结果都没有利害关系。要是事情是这样就好了!大部分法官对正义不感兴趣,他们也不例外,有着自己的小算盘——很多法官都把自己看作是执法体制的一部分,是警察和检察官的延伸,他们打心眼里希望罪犯能被认定有罪并关进监狱。甚至在依法需要释放被告时许多法官也会在他们的合法权限内(有时也会超出权限)去设法认定他们认为罪该入狱的人有罪。法官们也关心这个司法制度的运作效率,他们不希望法庭议程上出现积案造成“交通堵塞”。最重要的是,他们不希望上级法院推翻他们的判决。在本书里我们会看到,有时法官为了维持“他们的”有罪判决而走多远。他们把上级法院推翻原判看作是个人的羞辱,事业上的失败,即使推翻原判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手段。
5.黑色的法官袍,白色的谎言
我在本书中对法官有不少不敢恭维的看法,不管他们是最低一级的治安长官还是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我尽量用同样尖锐直率的态度去评价裁判我的委托人胜诉的法官,就像对裁判我们败诉的法官一样,但有时也可能对那些给我们作出有利判决的法官手下留情些。)确实,我曾经想把本书书名叫做“黑色的法官袍,白色的谎言”,那会是个很恰当的书名,因为撒谎、歪曲及其他有意的欺骗行为是法官们的通病。在我20年律师执业经历中,在所有刑事司法制度的参与者中,最令我失望的就是法官。部分原因是因为我和许多人一样,对这些黑袍加身的法官们抱有极大的敬意和期望,把他们当作司法正义的化身。我一开始执业时曾天真地以为其他法官都像我曾有幸为之工作过的那两位法官一样,以真挚坦诚之心对待法律,以敏感同情之心关怀人们的宪法权利,但我大失所望。我发现在许多法袍之下掩盖的是腐败无能、偏听偏信、慵懒卑劣的灵魂,再加上普遍的愚蠢。我也看到了无私奉献、勤奋工作、诚实而富有同情心的法官——可这些都是作为一个法官起码应该具备的品质啊!如果我过分强调了司法人员的消极一面,那是因为这比积极的一面更值得注意,更因为它正在侵害着美国司法制度廉洁公正的肌体。由于大部分律师都过分渲染积极的一面,所以我就更需要强调消极的一面。律师行业以外的人也有权利了解我们司法制度的“全部真相”,而不仅仅是法律界在庆祝宪法日时夸耀的那一部分。
6.大致上公平合理
在我国,刑事诉讼对立双方所有当事人,如刑事被告、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拼命争夺个人和自身职业上的利益得失。虽说这个体制中似乎没有人对抽象的正义感兴趣,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实际达到的结果很可能是一种大致上公允的正义。
尽管欺骗现象风行一时,我认识到美国刑法体制一般情况下都能得到比较准确的结果。很少有无辜的被告被认定有罪,当然也有一些有罪的人被释放,有不少罪犯未得到起诉。可这是一个主张“宁可错放十个罪犯也不误判一个无辜”的司法制度需付出的代价。枉法行为大部分并非来自判决的结果,而是出于程序之间。
对美国刑法制度的评价大都有一种非褒即贬的极端倾向。赞扬者认为这种体制出于诚信公平合理,处理结果清楚明确;反对者抱怨说这种体制既腐败又不公,不能得到准确合理的结果。我在本书中想说明此中牵涉到更为复杂的问题,即好坏都很难有一种清楚的界限和标准。美国刑法制度的核心是腐败的——它依赖的是所有当事人普遍的不诚实态度;它是不公平的——它歧视穷人,歧视未受教育的人和少数民族成员,但它并非彻头彻尾的谬误——监狱里关的人犯极少有无辜的冤鬼。它也不能被称作是一个镇压性的制度——在美国,现在人们享有的言论自由、写作自由,结社自由和辩护的自由比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历史上和现实中曾有过的都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里已经有足够的自由和足够的司法正义了,这些都有待改进。但与历史上别的时期,与别的国家相比,就可以更好地看出我们所处的实际地位怎么样了。
尽管这个刑法制度是腐败而不公正的,但它仍能作出大致公平合理不偏不倚的判决,我们仍然享有这些自由的原因应归功于这个制度主张对立双方进行论争的法定程序——每个被告都可以向政府提出异议。我在书中说明,为什么我坚信为这些有罪而为人唾弃的人辩护,甚至让一些确实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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