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债法总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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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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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03089
版次:1
商品编码:11614342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784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债法总则是关于债的一般规则。传统债编模式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债法体系主要围绕合同法进行结构设计,表现为强烈的合同法主导型的结构。债法总则大量替代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债法总则研究》作者主张仍然保留债的概念和债法总则,并强调债的一般规则对合同法的指导作用。我国债法总则的设计,应当将本来应当属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回归合同法,将仅仅适用侵权法的内容回归侵权法。债法总则中主要规定的是债的发生原因、标的、种类、效力、变更、保全、转让、消灭等。《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债法总则研究》共分三篇17章,完整呈现了作者在债法总则领域的系统研究和深入思考。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目录

第一编 债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债的概念
第一节 债的概念及特征
一、债的概念
二、广义债的概念和狭义债的概念
三、债的特征
第二节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
三、债的客体
第三节 债权和请求权
一、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
二、债权和请求权的区分
三、债权请求权体系
第四节 债的相对性和债权的平等性
一、债的相对性
二、债权的平等性原则
第五节 债的效力
一、债的效力概述
二、债对当事人的效力
三、债权的效力
四、债务的效力
五、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第六节 债的发生
一、债的发生概述
二、债的发生原因的法律意义
三、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
第七节 债权与物权
一、概述
二、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三、债权的物权化
第八节 债与责任
一、债与责任关系的理论发展
二、债与责任的联系
三、债与责任的区别
四、债务与责任的分离

第二章 债法概述
第一节 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二、债法的调整对象
三、债法的特征
第二节 债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法
二、近代法和现代法
三、当代债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债法的体系
一、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债法体系
二、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债法体系
第四节 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内容
一、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二、债法总则的内容

第三章 债的分类
第一节 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
一、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概述
二、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的区别
三、种类之债的成立与履行
第二节 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
一、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的分类
二、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的区别
三、金钱之债的履行
第三节 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
一、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概述
二、利息的计算
三、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的履行
第四节 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
一、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的分类
二、选择之债的履行
第五节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一、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概述
二、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的区别
三、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的效力
第六节 继续性债务和非继续性债务
一、继续性债务与非继续性债务的区分标准
二、继续性债务与非继续性债务的区别
三、继续性债务与非继续性债务的不履行
第七节 方式性债务和结果性债务
一、方式性债务和结果性债务的概念
二、方式性债务和结果性债务的区别
三、方式性债务和结果性债务的效力

第四章多数债权人与多数债务人
第一节 连带之债概述
一、连带之债的概念和特征
二、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分
三、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第二节 连带债务
一、连带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二、连带债务的产生原因
三、连带债务的产生条件
四、连带债务的效力
五、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
第三节 连带债权
一、连带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连带债权的成立
三、连带债权的效力
第四节 不真正连带之债
一、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概念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连带债务的区别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
五、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第二编 典型之债

第五章 合同之债
第一节 合同之债是债的典型形态
一、合同是债的典型形态
二、合同债权是债权最典型的形态
三、合同之债与合同责任
第二节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一、合同之债与各类法定之债的关联
二、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区分
第三节 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一、传统的债法体系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而构建的
二、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法总则和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法总则内容和合同法总则内容的区分

第六章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概述
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概念
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侵权责任
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类型
第二节 债法总则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一、债法总则对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适用
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特殊性
第三节 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一、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可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二、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特殊性
第四节 侵权法的扩张对债法体系的影响
一、侵权法的扩张对合同法的影响
二、侵权法扩张对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的影响
三、侵权法扩张对因管理之债的影响
四、侵权责任法扩张与缔约过失责任
五、侵权责任的扩张与情谊行为

第七章 缔约过失之债
第一节 缔约过失之债概述
一、缔约过失之债的概念
二、缔约过失之债的特征
第二节 缔约过失之债的历史发展
一、比较法上的缔约过失之债制度
二、我国法上的缔约过失之债制度
第三节 缔约过失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之债的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之债构成要件的关联性
第四节 缔约过失之债的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四、违反强制订约义务
五、权代理
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八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
二、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
第二节 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罗马法
二、大陆法
三、英美法
四、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
第三节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请求权
四、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第四节 不当得利的成立
一、不当得利的成立概述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第五节 给付型不当得利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概述
二、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特点
三、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四、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典型形态
第六节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一、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概述
二、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三、添附中的不当得利
四、间接得利
五、因自然原因发生的不当得利
第七节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主要是获利人负有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之债返还的具体内容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
第八节 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排除
一、不当得利返还义务排除的概念
二、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三、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免除

第九章 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因管理概述
一、因管理的概念
二、因管理的特征
三、因管理制度的功能
第二节 因管理的分类
一、真正的因管理与不真正的因管理
二、适法的因管理与不适法的因管理
第三节 因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罗马法
二、大陆法
三、英美法
四、我国的因管理制度
第四节 因管理与相关制度
一、因管理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二、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三、因管理和权代理
四、因管理与情谊行为的区别
第五节 因管理的成立
一、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二、特殊因管理(不适法的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第六节 因管理的效力
一、阻却违法的效力
二、对管理人的效力
三、对本人的效力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
第七节 因管理的消灭
第八节 准因管理
一、准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准因管理的类型

第三编 非典型之债

第十章 自然债务
第一节 自然债务概述
一、自然债务的概念与特征
二、自然债务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
一、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的概念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的强制执行力的恢复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抛弃其时效利益
第三节 道德债务
一、道德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二、道德债务的比较法分析
三、道德债务的构成

第十一章 悬赏广告
第一节 悬赏广告概述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和特征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
三、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四、悬赏广告与拾得遗失物
第二节 悬赏广告的效力
一、悬赏广告生效的时间
二、悬赏广告的效力
三、完成悬赏广告声明行为后所获得的利益的归属
第三节 优等悬赏广告
一、优等悬赏广告概述
二、优等悬赏广告的效力

第十二章 法定补偿义务
第一节 法定补偿义务概述
一、法定补偿义务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定补偿义务是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
第二节 受益人补偿义务概述
一、受益人补偿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二、受益人的补偿义务的性质
三、受益人补偿义务与因管理
四、受益人补偿义务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法定补偿义务的确定
一、法定补偿义务的确定概述
二、适当补偿要考虑的因素
三、关于补偿义务人向真正行为人追偿的问题

第十三章 获利返还之债
第一节 获利返还之债概述
一、获利返还之债的概念和特征
二、获利返还之债的构成要件
三、获利返还之债的类型
第二节 获利返还之债属于独立的债的类型
一、获利返还属于独立的债的类型
二、获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三、获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四、获利返还请求权与因管理请求权的区别
第三节 获利返还之债的效力

第四编 债的履行与债的消灭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和特征
二、给付和履行
三、债的履行的性质
第二节 债务履行的原则
一、债务履行原则概述
二、债的履行原则
第三节 债务履行的主体
一、债务履行主体是债务人
二、债务履行辅助人
三、第三人代为清偿
四、履行受领人
第四节 债的履行标的
一、债的履行标的概述
二、代物清偿(Leistung an Erfuellung Statt)
第五节 债务履行的时间和地点
一、债务履行的时间
二、债务履行的地点
三、履行方法
四、履行费用
第六节 清偿抵充
一、清偿抵充的概念
二、清偿抵充的条件
三、清偿抵充的形式
四、法定抵充的顺序

第十五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和特征
二、债的消灭的一般效力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二、新债抵旧
第三节 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和特征
二、抵销的两种方法
三、抵销的效力
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和特征
二、提存的主体
三、提存的条件
四、债务人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五、提存的效力
第五节 免除
一、债务免除的概念和特征
二、关于债务免除的性质
三、债务免除的要件
四、债务免除的效力
第六节 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混同的原因
三、混同的效力
第七节 债的更新
一、债的更新的概念
二、债的更新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三、债的更新的要件
四、债的更新的类型
五、债的更新的效力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精彩书摘

  法国学者达维德指出,“债法可以视为民法的中心部分”① 。债法总则是关于债的共通性规则的规定。其是基于总分结构,在区分债法总则和分则的基础上形成的。所谓总分结构,就是指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von die Klammer ziehen 或 von die Klammer setzen),区分共通性规则与特殊规则,将共通性规则集中起来作为总则或一般规定,将特殊规则集中起来编为分则或作为特别规则加以规定。② 总分结构原本是就民法典体系构建而确立的理念和技术,《德国民法典》起草人在借鉴这一理念的基础上,在民法典中首创了债法总则。  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仿效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法的立法经验,在多个民法典草案中设置了独立的债法总则。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债编”,则主要参考了德国和瑞士的立法体例,将债之发生原因包括合同、代理权的授予、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在其第二编债法专门作出了规定,其债法总则对债的发生、债的标的、债的效力、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债的消灭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这种立法体例的特点主要在于,在债法总则中对各种债的发生原因进行概括性的规定,合同和侵权只是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其一般性规则都规定在债法总则中,并不存在相对独立的合同法和侵权法。新中国成立后,曾四次起草民法典,在各次草案中都有债法总则的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部分规定了债权,表明立法者对未来民法典的构建仍然承认债法为民法典的重要内容。1999年的《合同法》是在统一了三部合同法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内容完整、体系严谨的法律,《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 约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合同法体系,这与传统大陆法系 的债法总则仅将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进行规定存在明显区别。由于在合同法体系形成以后,债法总则的内容大多被合同法总则所替代,因而我国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在第三编和第八编中规定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但并没有规定单独的“债法总则”。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颁行采纳了侵权法独立成编的观点,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法体系。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已经各自成体系的情形下,如何构建我国债法体系,尤其是债法总则体系,成为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毋庸赘言,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取消债法总则,是不恰当的,未来民法典应该单独设立债法总则编。这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具有设立债法总则的历史传统,更重要的是,存在设立债法总则的现实需要。德国学者Reiner Schulze认为,债法的总分结构的优点首先在于,其有利于减少债法规则的重复性(rules repetition),增强民法典的体系性,便利债法规则的适用。① 民法法典化其实就是体系化。而体系化的标志之一是债法总则的设立。通过债法总则可以统辖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因管理等债的类型,并规定其共通性的规则,这有利于实现法律规则的简约化。债法总则的内容可以沟通债法与民事特别法如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等的联系,并为这些民事特别法确立适用的一般准则。由于债法总则相对于各种债的具体规则而言,形成了一般和特别的关系,因而其可以形成对各种债的规则的指导和补充作用,从而使法律规则的适用变得更为周延和富有体系性。问题在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债法总则?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需要一部内容完整的债法总则,但不能因此而影响合同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总则的相对独立性。《法国民法典》起草人波塔利斯指出,“法为人而立,非人为法而生” (les lois sont faites pour les Hommes et non les Hommes pour les lois);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文中说:“法律并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① 我国债法体系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满足我们的现实需要,总结我国自身的经验,彰显我国自身的特色。在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已经各自成体系的情况下,未来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不宜将分别调整合同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则纳入其中,而只应对各种债的关系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因此,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债法总则相比, 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债法总则在内容上将更为抽象,其规则具有更强的普遍适用性。尤其是,债法总则的设立不应当影响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体系的完整性。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编的制定过程中,并不是要抛弃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既有的立法成果,而重新制定债法;相反,应当在保持我们现有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立法框架和经验的基础上,使其融入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之中,从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因此,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将共同成为民法典分则的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荷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荷兰民法典》第六编单设债法总则,虽然其中包括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影响合同法总则和侵权法总则的相对独立性,在有关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中,又分别规定了侵权法的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一节)和合同法总则(第五章)。这种体例改变了大陆法原有的模式,即由债法对合同法、侵权法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而没有单设合同法总则和侵权法总则。那么在这样一种立法体例下,债法总则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是何种关系? 笔者认为,一方面,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在性质上是自成体系的,在体系上具有 相对独立性,债法总则的规则法完全适用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另一方面,债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仍可适用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已经相对独立,但其部分内容(例如,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具体规则)仍可成为债法总则的内容。在这样一种体系结构下,合同法总则并不能 替代债法总则,我国债法总则的设计,应当将本应属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回归合同法,将仅仅适用于侵权法的内容回归侵权法。债法总则中主要规定的是债的发生原因、标的、种类、效力、消灭等。在大陆法体系中,民法典债法的典型模式是将侵权行为、合同、不当得利、因管理等都纳入债法的范畴,因此,也被称 为大债法模式,尤其是像《德国民法典》等法典中,债法总则内容十分复杂庞大。从立法的科学性上说,其中许多内容并不真正属于债法总则的内容,从而也并不一定符合债法总则的本来性质。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构建中,不一定要借鉴此种模式的经验,否则债法总则将完全替代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债法总则并不需要追求形式上的完整性,而关键是具有真正的总则意义,尤其是需要确定债的概念、效力、分类以及消灭事由,从而使其真正能够直接适用于各种具体的债的关系。① 未来民法典的债法总则主要是对现有合同法、侵权法规则的适用起到一种指导、协调和补充作用。所谓指导作用,主要是指债法总则的规则能够指导合同法规则、侵权法规则的适用,因为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则相比,债法总则的规则更为抽象,是关于债的关系的一般规定,应当对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则适用具有一种指导作用。所谓协调作用,其主要是指债法总则的规则能够协调合同法规则、侵权法规则的适用,使其准确适用于待决案件。合同法规则与侵权法规则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之处,而债法总则是关于债的共通性规则,其能够有效协调合同法规则与侵权法规则的冲突。所谓补充作用,是指债法总则能够对合同法规则与侵权法规则起到一定的拾遗补缺作用。由于债法总则的规则具有更强的抽象性,在合同法与侵权法没有明确规范的领域,则可以适用债法总则的一般 规则。按照这样一种思路,凡是专门调整合同或者侵权的一般规定,应当分别规定在合同法总则和侵权法总则中,而债的共通性规则则应当规定在债法总则中。按照这样的思路,未来民法典债法总则主要应当规定债的共通性规则,同时补充合同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总则的不足,而不像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债法总则那样,成为一个内容庞杂、包罗万象、对债的规则进行全面规范的债法总则。“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债编应当包括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这样一种立法体例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其保持了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债法总则沟通了债法与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关系;另一方面,在债法中同时规定合同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总则,也保持了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体系的相对独立性与完整性。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的建构是适应我国的现实需要、结合我国的法制现状而作出的选择,是对传统债法体系的创新和发展,其体系的科学构建必将对世界民法理论和民法文化作出贡献。  ……

前言/序言


《民商事审判前沿问题探析: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的最新发展与裁判思路》 图书简介 本书聚焦于中国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最具挑战性和前沿性的法律问题,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的最新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以及学界的热点争论展开深入探讨。本书旨在为广大法官、律师、公司法务以及法学研究者提供一套系统、深入且具有实操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助力其精准把握民法典时代下债法规范的最新动态与裁判逻辑。 第一部分:合同编前沿理论与疑难裁判 本部分系统梳理了合同法领域在民法典实施后面临的新挑战与新发展。内容涵盖合同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与解除等各个环节的关键性问题。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认定:从意思表示到规范解释 1. 要约与承诺的精准界定与撤回机制: 深入分析了要约的要件,特别是“意思表示的确定性”在电子商事中的体现。探讨了撤回要约与撤销要约的界限,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对沉默承诺规则的适用场景进行了限定性分析。 2. 格式条款的效力控制与公平原则的嵌入: 重点剖析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升级。不仅探讨了“提供方未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更侧重于如何运用“显失公平”条款,结合商业惯例和交易背景,对不对等的格式条款进行实质性干预。案例分析聚焦于金融服务、网络平台服务协议中的典型无效条款。 3. 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第三人”保护: 针对表见代理、无权处分等效力待定情形,细致辨析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善意”在信息时代下的判断标准——从纯主观状态向合理信赖程度的演进。讨论了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的行使时点与效力后果。 二、合同履行中的新风险与责任分配 1.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边界与裁判标准: 鉴于近年来国际环境和经济波动,情势变更的适用频率显著增加。本书详细阐述了情势变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显失公平”三要件的量化标准,并对比分析了情势变更与合同目的落空理论的异同,指导法官如何在维护契约严守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 2. 不安抗辩权的动态行使与担保责任: 针对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在复杂多份合同链条中的适用困境,本书构建了抗辩权适用的层级分析模型。重点解析了提供适当担保的义务履行,以及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的催告程序和合同解除权的触发条件。 3. 履行不能与迟延的裁判进阶: 区分了给付不能与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不能完全涵盖的“履行障碍”情形下,探讨了债务人是否应承担替代责任,以及迟延履行中减损规则的适用对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 三、合同的解除、保全与违约责任的量化 1.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的竞合与选择: 深入分析了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特别是“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临界点。探讨了解除权人选择解除权与请求继续履行、请求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强调了通知的及时性与方式的有效性。 2. 合同保全措施的效力与救济: 针对实践中常见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申请,详细介绍了申请的条件、担保的提供,以及错误保全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侧重于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审查标准。 3. 违约金的调整与惩罚性违约金的限制: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指导意见,本书对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进行了量化分析。明确了法院进行“酌情调整”的裁量空间,同时强调了惩罚性违约金在特定合同(如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的例外适用情形。 第二部分:侵权责任编的体系重构与责任认定 本部分聚焦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重大调整,特别是对高新技术、网络环境、特殊主体侵权责任的系统性回应。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深化 1. 过错的认定与注意义务的量化: 突破传统的故意过失二分法,探讨了在高度专业化领域(如医疗、金融投资咨询)中,如何确定“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针对组织机构,区分了企业法人自身过错与具体工作人员过错的归责方式。 2. 因果关系的科学性审查与减轻: 面对复杂侵权案件(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本书引入了“高度可能规则”(More Likely Than Not Rule)的司法借鉴,分析了在多因一果或原因力认定困难时的裁判策略。讨论了“替代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分配机制。 3. 损害事实与损失范围的界定: 重点解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特别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的审理尺度。同时,详细论述了“惩罚性赔偿”在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特定侵权行为中的适用条件与计算方法。 二、特殊侵权责任的最新发展与裁判难点 1.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针对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侵犯个人信息等新型侵权,本书详细解析了平台经营者、技术服务提供者、内容发布者的“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的适用转换。重点研究了“通知-删除”机制的效率与责任倒置风险。 2. 高风险活动与环境污染侵权: 深入分析了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严格责任承担,并对比了《环境保护法》与《民法典》中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中,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具体履行方式。 3. 产品责任的延伸与设计缺陷认定: 聚焦于新兴产品(如智能设备、无人驾驶系统)带来的产品责任挑战。细化了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与说明不当的区分标准,并探讨了原始制造商、零部件供应商、销售商之间的连带责任承担顺序与追偿机制。 本书以严谨的法学分析结合鲜活的司法案例,旨在为读者提供一套面向实务的、具有前瞻性的债法总则及侵权责任编研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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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和装帧就透着一股沉甸甸的学术气息,厚实的纸张,烫金的书名,光是拿在手里就觉得分量十足。我一直对民法,特别是债法这个领域很感兴趣,但总觉得有些理论性的东西讲起来枯燥乏味,又或者过于晦涩难懂,难以把握核心。我之前看过一些关于债法的入门书籍,虽然也算有所了解,但总感觉隔靴搔痒,缺了点深度和系统性。王利明教授的名字,在我接触法学研究的初期就已经如雷贯耳,他是国内债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其研究成果在学术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一直希望能有机会深入学习他的理论体系,将那些零散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认知框架。这本书的书名虽然长,但明确指向了“债法总则研究”,这正是我所期盼的,希望它能系统地梳理和阐释债法总则的基本原理、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填补我在这一领域的知识空白,让我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运用债法学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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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对于“债法总则”这个主题,我的关注点会更加偏向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王利明教授作为国内顶尖的债法学者,其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毋庸置疑,我更关心的是,他的研究成果是否能够为我们提供更清晰、更具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的框架。例如,在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侵权行为等核心问题上,是否存在一些新的理论视角或者解释方法,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疑难案件。这本书作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的一员,我预计它不会仅仅停留在对传统理论的梳理,而更可能是在现有理论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发展,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的观点。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在我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提供有力的理论武器和解决思路,帮助我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提升我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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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选择购买这本书,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其作者王利明教授学术声望的信任。我曾经在一些学术期刊上拜读过他的一些文章,印象最深刻的是他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严谨态度和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刻洞察。虽然这本书的标题直指“债法总则研究”,但从“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这一系列定位来看,它很可能不仅仅是枯燥的理论堆砌,而是融合了作者对中国社会现实的观察和对法学理论的创新性思考。我非常期待书中能够看到他对中国债法发展历程的回顾,分析其现实需求和挑战,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思路。尤其是在“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之中,这更意味着该书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很可能对我国未来债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宝贵的理论支撑。我希望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更深刻地理解中国债法体系的独特性,以及它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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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本书的书名,我脑海中立即浮现出那些严谨、系统、深入的法学研究场景。王利明教授的名字本身就是质量的保证,而“债法总则研究”这个主题,正是我一直在寻找的。尽管我对债法的一些基础概念有所了解,但总感觉在体系化和理论深度上有所欠缺。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填补我在这方面的空白,为我构建一个完整、清晰的债法总则理论体系。我期待书中能够对债法总则的各项原则、制度进行细致的剖析,例如关于合同自由、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债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原因的详细阐释。同时,我希望这本书也能体现出作者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将理论研究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为我国债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贡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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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我一开始是被这本书的“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这个标签吸引的。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能够被国家点名并纳入重点规划的,其学术水准和影响力自然不容小觑。王利明教授的名字更是为这本书增添了光环。我对债法总则一直充满好奇,它像是整个债法体系的基石,但具体的理论构建和细节往往是初学者难以企及的。我曾经尝试过阅读一些国外的经典著作,虽然理论功底深厚,但总觉得与中国的法律实践有些距离。我非常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个中国视角下的债法总则解读,能够将那些抽象的法律概念与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社会经济背景相结合。我期待书中能够有详细的案例分析,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让我在理解法律条文的同时,也能看到它们在现实中的具体应用,感受到法律的生命力,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抽象的思辨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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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买了很多,但没什么时间看,慢慢来吧,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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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研究债法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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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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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的一本法律书籍,学习参考都可以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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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买了很多,但没什么时间看,慢慢来吧,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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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很好,下次再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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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的书,满减很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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