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有鉴于此,为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分必要,以使之成为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法律、法规的专业性中外文对照文本;中外法学著作;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法律工具书;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精彩书摘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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