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本书是一部实用、方便的法规工具书,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关于文件收录。为满足不同法律工作者对时新法律文件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司法、执法等法律工作,本书收录的法律文件以全新、有效、使用率高为原则。
其二,关于体例编排。本书突破传统法规工具书的编排体例和方式,着眼于规范文件汇编的同时,还着眼于司法、执法实践的应用。根据《民法总则》章节的顺序和内容将相关的实体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文件予以汇编,不仅有利于读者对《民法总则》有一个整体把握,还方便读者查找与《民法总则》内容相关的规范文件。同时,不仅将与《民法总则》相关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了汇编,还将与之相关的程序法律规范进行了汇编,使之成为一本内容丰富而又极为便捷的手边用书。
内容简介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程度既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也取决于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素质、能力和水平,还取决于社会是否具有良好的实施土壤、环境和气候。而要具备这些条件,让执法者、司法者精通法律,让所有利害关系人知晓法律,让法律得到善意、诚挚的理解和解读,让法律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武器,则是其前提和起点。
为了使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能够系统了解、掌握、适用《民法总则》的全部内容,我们编写了《民法总则适用规范集成》一书。根据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将现有的民事法律法规重新进行整合和编辑,全面覆盖了民事领域的各个方面,更加符合新的立法的逻辑。以民法“串联”现行民事法律法规,成就一部专业且全面的法规工具书。
作者简介
江必新,男,汉族,1956年9月出生,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法制史硕士,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现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教授。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2016年获第二届“金平法学成就奖”。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百余篇。
目录
实体法部分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2009.8.27修正)
本书目录中将有修改的文件的第一次公布时间和最新一次修改时间一并列出,方便读者查找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2.18)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11.30)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2011.10.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6.1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2016.1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6.9.2)
二、劳动人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2009.8.27修正)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2012.12.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5.10)
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8.27)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三、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9.10)(2001.4.2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2017.2.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11.9)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3.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1981.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8.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另一方的部分应属无效的批复(1987.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1991.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1992.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3.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2002.9.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立民与赵淑华因离婚诉讼涉及民办私立学校校产分割一案的复函(2003.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2.28)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四、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
遗嘱公证细则(2000.3.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1983.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1984.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1985.1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1986.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1986.5.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1986.6.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1987.4.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6.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987.6.2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1987.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1987.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3.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1988.4.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1990.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7.25)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五、收养、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12.29)(1998.11.4修正)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9.24)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9.1)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1985.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1986.3.21)
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3.15)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4.16)(2016.2.6修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9.30)(2014.2.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录)(1993.7.2)(2012.12.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8.29)(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11.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
七、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3.15)
1.营利法人
(1)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2013.12.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4.28)(2014.2.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5.12)(2014.2.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1.27)(2014.2.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3.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1997.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7.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6.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200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2012.12.11)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2)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4.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1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1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1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2.10.29)
精彩书摘
《民法总则适用规范集成》: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世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健全安全标准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安全标准的考虑因素)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及时修订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世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安全标准实施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前言/序言
出版说明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以权威政治文件的形式,开启了民法典编纂的新篇章。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民法典编纂任务,并指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等单位提供研究协助。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各分编组成。根据计划,民法典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民法总则“打头阵”即编纂民法典总则编,争取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当日签发第66号主席令,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获此次大会审议通过,表明民法典编纂工作已正式迈出第一步,宣示着中国离“民法典时代”更近了一步。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步骤,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程度既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也取决于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素质、能力和水平,还取决于社会是否具有良好的实施土壤、环境和气候。而要具备这些条件,让执法者、司法者精通法律,让所有利害关系人知晓法律,让法律得到善意、诚挚的理解和解读,让法律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武器,则是其前提和起点。
为了使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能够系统了解、掌握、适用《民法总则》的全部内容,我们编写了《民法总则适用规范集成》一书。本书是一部实用、方便的法规工具书,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关于文件收录。为满足不同法律工作者对最新法律文件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司法、执法等法律工作,本书收录的法律文件以最新、有效、使用率高为原则。
其二,关于体例编排。本书突破传统法规工具书的编排体例和方式,着眼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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