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适用规范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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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宁副主编 著,江必新,何东宁副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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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6920
版次:1
商品编码:12174392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157
字数:2390000

具体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本书是一部实用、方便的法规工具书,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关于文件收录。为满足不同法律工作者对时新法律文件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司法、执法等法律工作,本书收录的法律文件以全新、有效、使用率高为原则。
其二,关于体例编排。本书突破传统法规工具书的编排体例和方式,着眼于规范文件汇编的同时,还着眼于司法、执法实践的应用。根据《民法总则》章节的顺序和内容将相关的实体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文件予以汇编,不仅有利于读者对《民法总则》有一个整体把握,还方便读者查找与《民法总则》内容相关的规范文件。同时,不仅将与《民法总则》相关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了汇编,还将与之相关的程序法律规范进行了汇编,使之成为一本内容丰富而又极为便捷的手边用书。

内容简介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程度既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也取决于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素质、能力和水平,还取决于社会是否具有良好的实施土壤、环境和气候。而要具备这些条件,让执法者、司法者精通法律,让所有利害关系人知晓法律,让法律得到善意、诚挚的理解和解读,让法律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武器,则是其前提和起点。
为了使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能够系统了解、掌握、适用《民法总则》的全部内容,我们编写了《民法总则适用规范集成》一书。根据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将现有的民事法律法规重新进行整合和编辑,全面覆盖了民事领域的各个方面,更加符合新的立法的逻辑。以民法“串联”现行民事法律法规,成就一部专业且全面的法规工具书。

作者简介

江必新,男,汉族,1956年9月出生,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法制史硕士,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现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教授。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2016年获第二届“金平法学成就奖”。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百余篇。

目录

实体法部分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2009.8.27修正)
本书目录中将有修改的文件的第一次公布时间和最新一次修改时间一并列出,方便读者查找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2.18)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11.30)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2011.10.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6.1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2016.1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6.9.2)
二、劳动人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2009.8.27修正)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2012.12.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5.10)
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8.27)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三、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9.10)(2001.4.2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2017.2.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11.9)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3.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1981.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8.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另一方的部分应属无效的批复(1987.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1991.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1992.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3.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2002.9.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立民与赵淑华因离婚诉讼涉及民办私立学校校产分割一案的复函(2003.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2.28)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四、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
遗嘱公证细则(2000.3.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1983.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1984.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1985.1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1986.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1986.5.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1986.6.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1987.4.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6.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987.6.2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1987.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1987.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3.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1988.4.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1990.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7.25)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五、收养、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12.29)(1998.11.4修正)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9.24)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9.1)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1985.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1986.3.21)
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3.15)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4.16)(2016.2.6修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9.30)(2014.2.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录)(1993.7.2)(2012.12.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8.29)(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11.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
七、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3.15)
1.营利法人
(1)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2013.12.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4.28)(2014.2.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5.12)(2014.2.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1.27)(2014.2.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3.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1997.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7.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6.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200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2012.12.11)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2)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4.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1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1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1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2.10.29)

精彩书摘

  《民法总则适用规范集成》: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世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健全安全标准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安全标准的考虑因素)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及时修订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世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安全标准实施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前言/序言

出版说明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以权威政治文件的形式,开启了民法典编纂的新篇章。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民法典编纂任务,并指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等单位提供研究协助。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各分编组成。根据计划,民法典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民法总则“打头阵”即编纂民法典总则编,争取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当日签发第66号主席令,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获此次大会审议通过,表明民法典编纂工作已正式迈出第一步,宣示着中国离“民法典时代”更近了一步。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步骤,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程度既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也取决于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素质、能力和水平,还取决于社会是否具有良好的实施土壤、环境和气候。而要具备这些条件,让执法者、司法者精通法律,让所有利害关系人知晓法律,让法律得到善意、诚挚的理解和解读,让法律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武器,则是其前提和起点。
为了使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能够系统了解、掌握、适用《民法总则》的全部内容,我们编写了《民法总则适用规范集成》一书。本书是一部实用、方便的法规工具书,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关于文件收录。为满足不同法律工作者对最新法律文件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司法、执法等法律工作,本书收录的法律文件以最新、有效、使用率高为原则。
其二,关于体例编排。本书突破传统法规工具书的编排体例和方式,着眼于规范文件汇编的同时,还着眼于司法、执法实践的应用。根据《民法总则》章节的顺序和内容将相关的实体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文件予以汇编,不仅有利于读者对《民法总则》有一个整体把握,还方便读者查找与《民法总则》内容相关的规范文件。同时,不仅将与《民法总则》相关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了汇编,还将与之相关的程序法律规范进行了汇编,使之成为一本内容丰富而又极为便捷的手边用书。
我们像美食家一样,精心选材,潜心梳理,诚心搭配,用心“烹饪”,端出法律工具书的“美食盛宴”,诚心诚意地邀请您“赴宴”,诚惶诚恐地请您“品尝”。但由于时间仓促,本书的粗疏和缺陷也在所难免,如蒙读者不弃,对我们提出可供改进的建设性意见,我们将不胜感激。

编者
2017年3月










《民法总则适用规范集成》——一本关于法律适用与体系构建的深度探索 本书面向对象: 本书主要面向法律专业人士、法学研究生、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实务工作者,以及对民法总则理论体系和具体规范适用有深入研究兴趣的读者。它尤其适合那些希望系统梳理并掌握新时代背景下民法总则各项基本原则、制度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化和适用细化的研究人员与执业律师。 内容概述: 《民法总则适用规范集成》旨在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的各项规范进行系统性的梳理、阐释与适用指引。本书立足于民法典颁布后的新发展、新问题,力求构建一个贯穿总则各章节的、具有高度整合性的规范适用框架。 本书并非对法条的简单罗列,而是将抽象的法律原则与具体的司法裁判规则紧密结合起来。全书的结构设计,紧密围绕民法总则的逻辑体系展开,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以及代理制度等核心板块,逐层深入,剖析其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实际效力与适用边界。 第一部分:民事主体制度的深化理解与适用 本部分重点探讨民事主体的基本范畴、设立、运行与消亡的规范路径。 1. 自然人主体资格与能力: 详细解析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界定标准,特别是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具体法律行为时的效力判断与责任承担问题。重点关注居住权、信息保护等新增或强化的权利内容在自然人主体层面上的体现。 2. 法人制度的重构与实践: 深入分析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的设立要件、组织机构运行规则及解散清算程序。本书特别关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尺度,强调股东(出资人)有限责任的边界维护。 3. 非法人组织的定位: 对个体工商户、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财产责任承担机制进行细致划分,厘清其与法人在法律责任上的核心区别。 第二部分:民事基本原则的价值取向与规范化适用 民法总则确立了一系列指导性原则,本书将这些原则视为判断具体规则适用性的“价值滤镜”。 1. 私法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张力: 详细阐述诚实信用原则(包括禁止反言、情势变更等具体派生规则)如何在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取得平衡。通过大量判例分析,界定“显失公平”与“违反公序良俗”的适用范围。 2. 绿色原则与绿色发展理念的融入: 探讨环境权益、生态补偿等新型民事权益如何在民法总则框架下得到保护,以及相关行为规范对传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潜在影响。 3. 公序良俗的内涵扩张: 结合社会思潮的变化,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在网络空间、数据权益保护等新兴领域中的具体适用边界。 第三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与规范审查 这是本书的核心理论与实务交汇点,旨在构建一套严谨的法律行为有效性审查流程。 1. 意思表示的瑕疵与救济: 细致区分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的构成要件,并引入信息不对称背景下的“可归责性”标准,指导判断意思表示的效力。 2.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与效力形态: 辨析附条件、附期限行为的效力,以及效力待定行为的相对人催告权与合同相对方的追认权行使路径。 3. 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重点剖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涉及安全标准、金融监管、反垄断等领域)的行为,如何具体适用无效规则,并探讨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恢复原状的实操难度。 第四部分:诉讼时效制度的精确适用与中断、中止事由的认定 本书将诉讼时效的规定视为程序保障实体权利实现的关键时间节点。 1. 起算点的精准判断: 针对不同类型的债权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履行请求权),分析其诉讼时效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客观标准。 2. 时效中断、中止与延长的具体情形: 结合司法解释,清晰界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如仲裁、起诉、主张抵销等)与义务人履行义务行为对时效的实际影响,避免适用上的僵化和机械化。 3. 关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分: 明确两者在性质、法律效果、可协商性上的根本差异,指导实务中对权利存续期间的正确界定。 第五部分:代理制度的多元化适用与风险防控 代理制度是连接民事主体与法律行为的桥梁,本书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解析。 1. 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权限界定: 尤其关注监护人、法定代表人等特殊主体行使代理权的限制与例外。 2.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基础: 深入分析“被代理人授权的表示”和“善意信赖”的证据要求,指导如何在复杂交易中认定和抗辩表见代理的责任。 3. 代理权限的消灭与延续问题: 探讨被代理人死亡、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下,代理关系的存续与如何确保交易稳定性的衔接规则。 本书特色与价值: 本书的价值不仅在于对民法总则条文的系统性梳理,更在于其将抽象原则落实到具体裁判规则的“集成”能力。它通过引入大量的立法背景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与前沿判例,为读者提供了一套可操作、可检验的民法总则适用工具箱。阅读本书,将有助于读者构建起一个全面、动态、与时俱进的民法总则知识体系,有效提升在复杂民事法律关系中判断是非、设计交易结构和进行有效风险规避的专业能力。 本书篇幅约为 1500 字。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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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认为,学习法律,尤其是民法总则这样基础性的法律,最重要的是能够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精神,而不仅仅是死记硬背条文。《民法总则适用规范集成》恰恰做到了这一点。这本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并没有将自己局限于某一部门法的视角,而是从民法总则的整体性出发,将各种适用性的规范进行集成和梳理。我尤其喜欢书中对“合同履行”、“侵权责任”等章节的讲解,作者不仅详细阐述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他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展示了这些条文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被解释和适用的。比如,在分析违约责任时,书中会涉及到“预期违约”、“根本违约”等概念,并且会分析不同情况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这让我觉得非常有启发性。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非常专业且精准,但在保证专业性的同时,又没有牺牲可读性,使得我这样的普通读者也能轻松理解。我觉得这本书最成功的地方在于,它让我看到了民法总则的“生命力”,它不是一部僵化的法律条文集,而是活生生存在于我们社会生活中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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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一开始拿到这本《民法总则适用规范集成》的时候,我并没有抱太大的期待。我通常对法律书籍的印象就是厚重、枯燥,充斥着各种我看不懂的术语。然而,这本书却给了我一个巨大的惊喜。它的编排方式非常独特,不是简单的章节划分,而是围绕着民法总则的核心概念,比如“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物权”、“债权”等等,展开了一系列的规范梳理和案例分析。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讲解每一个概念时,都会引用大量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甚至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性规定。这让我能够看到,法律条文是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被解读和应用的,这种“学以致用”的感觉,比单纯背诵条文要有效得多。而且,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相当接地气,虽然是法律书籍,但并没有让我感到晦涩难懂,反而像是在听一位循循善诱的老师讲解。书中提供的各种图表和框架,也极大地帮助我梳理了知识脉络,让我能够更系统地理解民法总则的整体结构。对于想要系统学习民法总则,并且希望能够理解其在实践中如何运作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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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价值,我觉得用“豁然开朗”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作为一名非法律专业人士,我对民法总则的理解一直停留在模糊的层面,知道大概有这么回事,但具体怎么用,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却是一头雾水。这本书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我前进的方向。它不是简单地罗列法条,而是将民法总则的各项规范,按照其功能和适用场景进行细致的归类和整合。我特别欣赏书中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阐述,作者通过生动的例子,解释了不同年龄段、不同精神状态的人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让我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而且,书中对于“意思表示”的分析也非常到位,如何判断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有效性,这些都是我们在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通过这本书,我学会了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去审视和分析这些问题。这本书的编排逻辑非常清晰,读起来丝毫不会感到混乱,就像是在一步步地引导我走进民法的世界。我感觉这本书不仅是一本法律教材,更是一本帮助我提升法律素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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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真是让我大开眼界!我一直对法律,特别是民法总则的部分感到有些迷茫,总觉得那些条文枯燥乏味,离生活遥远。但《民法总则适用规范集成》这本书,彻底改变了我的看法。它没有像我预想的那样,只是罗列一堆条文和晦涩难懂的解释,而是非常巧妙地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我尤其喜欢书中对一些经典民事纠纷的分析,比如关于相邻权、物权变动、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作者总是能用非常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复杂的法律逻辑层层剥开,让我能够清晰地看到法律是如何在解决现实问题中发挥作用的。书中的案例选取也非常贴近生活,很多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这让我感觉法律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存在,而是切实能够保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就像是在和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律专家进行一场深入的对话,他不仅传授我知识,更教会我如何运用这些知识去思考和判断。我发现,原来民法总则的很多原则,都蕴含着深刻的公平正义理念,理解了它们,也就更能理解社会运行的内在逻辑。这本书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往法律世界的大门,让我对民事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也激发了我进一步学习法律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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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对民事法律非常感兴趣的读者,我一直在寻找一本能够系统性地梳理民法总则适用规范的书籍。《民法总则适用规范集成》这本书,完全超出了我的预期。它不是简单地将条文堆砌,而是以一种非常系统、科学的方式,将民法总则的各项规范进行整合。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人格权”的独立章节设置,详细阐述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并提供了大量与此相关的典型案例,这让我对如何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书中对“诉讼时效”的讲解也十分到位,清晰地阐释了不同类型的诉讼时效期间以及中断、中止的情形,这对于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本书的另一大亮点是其详尽的索引和目录设计,使得我能够非常方便地查阅自己感兴趣的内容。总而言之,这本书为我提供了一个非常全面、深入了解民法总则适用规范的平台,让我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更好地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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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自己去往北京走到一起去吃好吃吃东西没钱买房了、好好休息休息了、好好休息哈、好好休息哈、好好休息哈、好好休息休息一下再回来就是好好学习好好工作了、好好休息哈、好好休息哈、好好休息哈、好好休息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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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说过了就不要在一次我要把这份报告中称自己因为什么呢!是个什么情况!是个大问题、在哪里、在哪里、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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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卖家描述的完全一致,发货速度非常快,包装非常仔细、严实,物流公司服务态度很好,运送速度很快,满意的一次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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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时,箱子破了,导致书籍也有一点点被损坏。其实之前也买过最高院的民法总则解读版,但还是买了人大法工委的释义版,主要目的是想看看条文的背景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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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同事买的,布吉岛啥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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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刑事辩护,不仅仅是对抗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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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还可以,部分书边角有点翘,部分书不是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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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正在读,解释比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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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印刷质量很好,手感很棒,你看书的啥心情都特别好,你发每一张纸的时候心情很好,字的大大小小都很好,没有那么错别字,我感觉阐述的很有道理,很不错,我喜欢那种书,还会来买的都收到,真的还会来买的,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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