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学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官方版本,《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写,以司法解释条文为脉络,提炼要旨,逐条进行深度解析,对民间借贷实务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专门予以说明并提出倾向性指导意见。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
新闻发布稿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规范民间借贷统一裁判标准——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的界定】
第二条【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第四条【担保人的诉讼地位】
第五条【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的处理】
第六条【犯罪嫌疑的处理】
第七条【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民刑分离原则】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十条【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十一条【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集资的效力】
第十三条【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及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的处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事实审查标准】
第十七条【欠缺借款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负有举证义务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判断标准】
第二十条【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保证条款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让与担保】
第二十五条【未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金数额认定】
第二十八条【民间借贷复利】
第二十九条【逾期利率的处理】
第三十条【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及其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本解释时间效力】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节选)(1998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2000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2002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
后记
精彩书摘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践中,涉嫌构成吸收存款罪的常见行为有:(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人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至于集资诈骗罪,基于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要件,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所在,该《解释》第4条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形式,即:(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
浩瀚书海中的一瞥:另几部不容错过的经典著作 在知识的广袤宇宙中,每一本书籍都如同一个独特的星系,拥有其独一无二的引力场和运行轨迹。尽管我们聚焦于某一部特定著作的深度研究,但更广阔的阅读视野,需要我们去探索那些与我们所关注领域既有交叉又保持独立价值的其他重要文献。以下将为您勾勒出几部在法律、经济、社会治理等不同维度上具有显著影响力的书籍的面貌,它们或许能从不同侧面映照出我们所处时代的复杂性与多维性。 一、《公司治理的现代困境与重塑:股东、董事与管理层之间的权力博弈》 这部著作深入剖析了现代公司制度运行机制的核心矛盾。它并非聚焦于具体的金融工具或借贷细节,而是将目光投向了资本运作的“上层建筑”。 核心议题探讨: 本书首先梳理了委托代理理论的经典模型,指出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必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它详尽分析了不同激励机制(如股票期权、绩效奖金)在实践中如何异化,以及对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影响。 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 该书着重研究了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通过大量的跨国案例分析,作者揭示了“独立性”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如董事会内部的“同质化”倾向、对大股东或创始人的过度依赖等。书中详细对比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董事责任认定上的差异,特别是针对“审慎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司法实践演变。 风险控制与问责机制: 与侧重合同执行的著作不同,本书侧重于预防性治理。它探讨了内部控制体系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大型金融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路径。书中提出了建立更具韧性的问责框架的建议,强调透明度和及时报告机制的重要性,而非仅仅事后的法律追责。例如,书中对“双重对价”原则在反收购战中的应用,以及如何通过设立专门的合规委员会来平衡短期盈利压力与长期价值创造,进行了细致的论述。 社会责任的纳入: 近年来,本书的修订版加入了对ESG(环境、社会和治理)理念的讨论,认为现代公司治理的终极目标已不再局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需要在更广阔的利益相关者框架内寻求平衡。 二、《宏观经济波动与金融稳定:审慎监管的理论前沿》 这部作品是理解当代全球金融体系风险脉络的必读书目,它将视角拔升至国家和全球层面,探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与金融市场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 关注点聚焦: 本书避开了微观层面的个体合同审查,转而关注系统性风险。它详细阐述了资产泡沫的形成机理,从“动物精神”到“羊群效应”的心理学基础,再到央行在流动性注入和回收过程中的有效性边界。 审慎监管工具箱: 作者系统梳理了巴塞尔协议 III 以来的主要监管工具,如资本充足率要求、杠杆率限制、以及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书中对这些监管工具的“逆周期性”设计进行了深入评估,探讨了宏观审慎政策(Macroprudential Policy)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识别和缓解跨市场风险传染的可能性。 债务的结构性分析: 与侧重私人借贷的文献不同,本书对“总债务”进行了分类研究,包括主权债务、企业部门债务和家庭债务的结构性影响。书中通过计量模型分析了不同类型债务的期限错配风险,以及当利率环境发生剧烈变化时,债务的滚动风险如何传导至实体经济部门,引发滞胀或衰退。 政策协调的困境: 重要的章节讨论了财政扩张与货币宽松在实现宏观目标时的潜在冲突,以及在国际货币体系下,各国政策如何相互影响的“溢出效应”。 三、《法治的基石:法律解释学的历史演变与当代挑战》 这部著作提供了一个宏观的、历史性的视角,探讨法律条文得以成立和适用的哲学基础和方法论。它不涉及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文适用案例,而是关注法律思维本身。 解释学脉络: 该书从古罗马法学家的“解释”行为开始,逐步梳理了自然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学派、以及后果主义学派在核心法律概念(如“公平”、“正义”、“过错”)上的论战。它强调,任何法律条文的生命力,都源于其背后的解释传统。 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张力: 书中花了大量篇幅对比了不同解释方法的适用边界。例如,在面对高度概括性的法律原则时,是应严格遵循条文的字面意义(文义),还是应探究制定者在历史背景下的真实意图(目的)。作者通过康德的道德哲学和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来构建一个更具开放性和自我修正能力的法律解释模型。 法律的社会功能: 此外,本书探讨了法律在社会变迁中的滞后性问题。面对快速迭代的技术(如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和新的社会关系,传统法律条文如何通过“活的解释”来适应社会需求,而不至于损害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书中深入分析了最高法院在面对重大社会议题时,如何通过判例法构建新的法律规范,这是一种“创造性”的解释。 四、《社会信任的重建:原子化时代下的契约精神与道德资本》 这部社会学和法社会学的交叉研究,探讨了法律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非制度性基础——社会信任。 信任的测量与生成: 该书认为,法律契约的执行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背景下的互信水平。在高度信任的社会中,大量的交易可以通过口头承诺或非正式契约完成;而在信任度低的社会中,每一个细节都需要通过复杂的法律条文来固化,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作者引入了“道德资本”的概念,将其视为一种非量化的资源。 契约精神的衰变: 本书分析了现代社会“原子化”趋势对契约精神的侵蚀。随着个体流动性增强,长期关系减少,个体更倾向于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这直接削弱了人们对承诺的内在约束力。 制度设计与文化互动: 作者研究了不同的文化背景如何影响合同的谈判和履行。它指出,法律体系不仅仅是规则的集合,更是文化价值的投射。有效的制度设计必须考虑到特定社会的道德习惯和交往模式,否则,再精妙的法律条款也可能因为社会层面的抵制或误解而形同虚设。例如,书中对比了高语境文化与低语境文化中,商业谈判的策略差异及其对法律文件效力的影响。 这四部著作,从公司治理的微观结构、宏观金融的稳定、法律解释的哲学基础,到社会信任的文化根基,共同构建了一个理解现代社会复杂法律与经济图景的多元视角。它们各自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深耕,为读者提供了不同层次、不同维度的深刻洞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