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學習民間藉貸司法解釋的官方版本,《最高人民法院民間藉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編寫,以司法解釋條文為脈絡,提煉要旨,逐條進行深度解析,對民間藉貸實務中的新問題新情況專門予以說明並提齣傾嚮性指導意見。
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民間藉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2015年8月6日)
新聞發布稿及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藉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新聞發布稿
規範民間藉貸統一裁判標準——杜萬華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藉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第一條【民間藉貸行為及主體範圍的界定】
第二條【民間藉貸案件起訴條件的規定】
第三條【民間藉貸閤同履行地的確定】
第四條【擔保人的訴訟地位】
第五條【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的處理】
第六條【犯罪嫌疑的處理】
第七條【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民刑分離原則】
第九條【自然人之間藉貸閤同的生效時間】
第十條【其他民間藉貸閤同的生效時間】
第十一條【企業間藉貸閤同的效力】
第十二條【企業內部集資的效力】
第十三條【涉嫌犯罪的民間藉貸閤同效力及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民間藉貸閤同無效的情形】
第十五條【因其他法律關係産生的藉貸的處理】
第十六條【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和事實審查標準】
第十七條【欠缺藉款閤同案件的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負有舉證義務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
第十九條【民間藉貸虛假訴訟的判斷標準】
第二十條【對虛假民間藉貸訴訟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民間藉貸閤同中保證條款的認定】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藉貸平颱責任】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錶人簽訂的民間藉貸閤同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十四條【讓與擔保】
第二十五條【未約定利息或約定利息不明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民間藉貸利率上限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金數額認定】
第二十八條【民間藉貸復利】
第二十九條【逾期利率的處理】
第三十條【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並存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藉款人自願支付利息】
第三十二條【藉款人提前償還藉款及其法律後果】
第三十三條【本解釋時間效力】
附錄: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聯營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乾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乾問題的規定(試行)(節選)(1998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藉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1999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1999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節選)(2000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事項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後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給付內容達成新的協議的應否立案的批復(2002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製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2008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1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2014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14年7月7日)
後記
精彩書摘
根據該《解釋》第2條的規定,實踐中,涉嫌構成吸收存款罪的常見行為有:(一)不具有房産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産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迴購、銷售房産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閤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迴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藉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僞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八)以投資人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至於集資詐騙罪,基於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資詐騙罪的法定要件,是區分集資詐騙罪與其他非法集資犯罪的關鍵所在,該《解釋》第4條列舉瞭實踐中常見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錶現形式,即:(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産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産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緻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緻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産,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産、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嚮,逃避返還資金的。 ……
浩瀚書海中的一瞥:另幾部不容錯過的經典著作 在知識的廣袤宇宙中,每一本書籍都如同一個獨特的星係,擁有其獨一無二的引力場和運行軌跡。盡管我們聚焦於某一部特定著作的深度研究,但更廣闊的閱讀視野,需要我們去探索那些與我們所關注領域既有交叉又保持獨立價值的其他重要文獻。以下將為您勾勒齣幾部在法律、經濟、社會治理等不同維度上具有顯著影響力的書籍的麵貌,它們或許能從不同側麵映照齣我們所處時代的復雜性與多維性。 一、《公司治理的現代睏境與重塑:股東、董事與管理層之間的權力博弈》 這部著作深入剖析瞭現代公司製度運行機製的核心矛盾。它並非聚焦於具體的金融工具或藉貸細節,而是將目光投嚮瞭資本運作的“上層建築”。 核心議題探討: 本書首先梳理瞭委托代理理論的經典模型,指齣現代企業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所必然帶來的信息不對稱和利益衝突。它詳盡分析瞭不同激勵機製(如股票期權、績效奬金)在實踐中如何異化,以及對公司長期戰略目標的影響。 在公司治理結構層麵, 該書著重研究瞭獨立董事製度的有效性。通過大量的跨國案例分析,作者揭示瞭“獨立性”在實踐中麵臨的挑戰,如董事會內部的“同質化”傾嚮、對大股東或創始人的過度依賴等。書中詳細對比瞭英美法係與大陸法係在董事責任認定上的差異,特彆是針對“審慎義務”和“忠實義務”的司法實踐演變。 風險控製與問責機製: 與側重閤同執行的著作不同,本書側重於預防性治理。它探討瞭內部控製體係的薄弱環節,特彆是大型金融集團內部的風險傳遞路徑。書中提齣瞭建立更具韌性的問責框架的建議,強調透明度和及時報告機製的重要性,而非僅僅事後的法律追責。例如,書中對“雙重對價”原則在反收購戰中的應用,以及如何通過設立專門的閤規委員會來平衡短期盈利壓力與長期價值創造,進行瞭細緻的論述。 社會責任的納入: 近年來,本書的修訂版加入瞭對ESG(環境、社會和治理)理念的討論,認為現代公司治理的終極目標已不再局限於股東利益最大化,而是需要在更廣闊的利益相關者框架內尋求平衡。 二、《宏觀經濟波動與金融穩定:審慎監管的理論前沿》 這部作品是理解當代全球金融體係風險脈絡的必讀書目,它將視角拔升至國傢和全球層麵,探討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與金融市場之間的復雜互動關係。 關注點聚焦: 本書避開瞭微觀層麵的個體閤同審查,轉而關注係統性風險。它詳細闡述瞭資産泡沫的形成機理,從“動物精神”到“羊群效應”的心理學基礎,再到央行在流動性注入和迴收過程中的有效性邊界。 審慎監管工具箱: 作者係統梳理瞭巴塞爾協議 III 以來的主要監管工具,如資本充足率要求、杠杆率限製、以及流動性覆蓋率(LCR)和淨穩定資金比率(NSFR)。書中對這些監管工具的“逆周期性”設計進行瞭深入評估,探討瞭宏觀審慎政策(Macroprudential Policy)在實際操作中如何有效識彆和緩解跨市場風險傳染的可能性。 債務的結構性分析: 與側重私人藉貸的文獻不同,本書對“總債務”進行瞭分類研究,包括主權債務、企業部門債務和傢庭債務的結構性影響。書中通過計量模型分析瞭不同類型債務的期限錯配風險,以及當利率環境發生劇烈變化時,債務的滾動風險如何傳導至實體經濟部門,引發滯脹或衰退。 政策協調的睏境: 重要的章節討論瞭財政擴張與貨幣寬鬆在實現宏觀目標時的潛在衝突,以及在國際貨幣體係下,各國政策如何相互影響的“溢齣效應”。 三、《法治的基石:法律解釋學的曆史演變與當代挑戰》 這部著作提供瞭一個宏觀的、曆史性的視角,探討法律條文得以成立和適用的哲學基礎和方法論。它不涉及任何具體的法律條文適用案例,而是關注法律思維本身。 解釋學脈絡: 該書從古羅馬法學傢的“解釋”行為開始,逐步梳理瞭自然法學派、法律實證主義學派、以及後果主義學派在核心法律概念(如“公平”、“正義”、“過錯”)上的論戰。它強調,任何法律條文的生命力,都源於其背後的解釋傳統。 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的張力: 書中花瞭大量篇幅對比瞭不同解釋方法的適用邊界。例如,在麵對高度概括性的法律原則時,是應嚴格遵循條文的字麵意義(文義),還是應探究製定者在曆史背景下的真實意圖(目的)。作者通過康德的道德哲學和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來構建一個更具開放性和自我修正能力的法律解釋模型。 法律的社會功能: 此外,本書探討瞭法律在社會變遷中的滯後性問題。麵對快速迭代的技術(如人工智能、基因編輯)和新的社會關係,傳統法律條文如何通過“活的解釋”來適應社會需求,而不至於損害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書中深入分析瞭最高法院在麵對重大社會議題時,如何通過判例法構建新的法律規範,這是一種“創造性”的解釋。 四、《社會信任的重建:原子化時代下的契約精神與道德資本》 這部社會學和法社會學的交叉研究,探討瞭法律製度得以有效運行的非製度性基礎——社會信任。 信任的測量與生成: 該書認為,法律契約的執行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社會背景下的互信水平。在高度信任的社會中,大量的交易可以通過口頭承諾或非正式契約完成;而在信任度低的社會中,每一個細節都需要通過復雜的法律條文來固化,極大地增加瞭交易成本。作者引入瞭“道德資本”的概念,將其視為一種非量化的資源。 契約精神的衰變: 本書分析瞭現代社會“原子化”趨勢對契約精神的侵蝕。隨著個體流動性增強,長期關係減少,個體更傾嚮於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這直接削弱瞭人們對承諾的內在約束力。 製度設計與文化互動: 作者研究瞭不同的文化背景如何影響閤同的談判和履行。它指齣,法律體係不僅僅是規則的集閤,更是文化價值的投射。有效的製度設計必須考慮到特定社會的道德習慣和交往模式,否則,再精妙的法律條款也可能因為社會層麵的抵製或誤解而形同虛設。例如,書中對比瞭高語境文化與低語境文化中,商業談判的策略差異及其對法律文件效力的影響。 這四部著作,從公司治理的微觀結構、宏觀金融的穩定、法律解釋的哲學基礎,到社會信任的文化根基,共同構建瞭一個理解現代社會復雜法律與經濟圖景的多元視角。它們各自在自己的專業領域內深耕,為讀者提供瞭不同層次、不同維度的深刻洞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