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學習民間藉貸司法解釋的官方版本,《最高人民法院民間藉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編寫,以司法解釋條文為脈絡,提煉要旨,逐條進行深度解析,對民間藉貸實務中的新問題新情況專門予以說明並提齣傾嚮性指導意見。
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民間藉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2015年8月6日)
新聞發布稿及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藉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新聞發布稿
規範民間藉貸統一裁判標準——杜萬華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藉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第一條【民間藉貸行為及主體範圍的界定】
第二條【民間藉貸案件起訴條件的規定】
第三條【民間藉貸閤同履行地的確定】
第四條【擔保人的訴訟地位】
第五條【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的處理】
第六條【犯罪嫌疑的處理】
第七條【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民刑分離原則】
第九條【自然人之間藉貸閤同的生效時間】
第十條【其他民間藉貸閤同的生效時間】
第十一條【企業間藉貸閤同的效力】
第十二條【企業內部集資的效力】
第十三條【涉嫌犯罪的民間藉貸閤同效力及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民間藉貸閤同無效的情形】
第十五條【因其他法律關係産生的藉貸的處理】
第十六條【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和事實審查標準】
第十七條【欠缺藉款閤同案件的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負有舉證義務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
第十九條【民間藉貸虛假訴訟的判斷標準】
第二十條【對虛假民間藉貸訴訟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民間藉貸閤同中保證條款的認定】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藉貸平颱責任】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錶人簽訂的民間藉貸閤同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十四條【讓與擔保】
第二十五條【未約定利息或約定利息不明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民間藉貸利率上限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金數額認定】
第二十八條【民間藉貸復利】
第二十九條【逾期利率的處理】
第三十條【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並存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藉款人自願支付利息】
第三十二條【藉款人提前償還藉款及其法律後果】
第三十三條【本解釋時間效力】
附錄: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聯營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乾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乾問題的規定(試行)(節選)(1998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藉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1999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1999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節選)(2000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事項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後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給付內容達成新的協議的應否立案的批復(2002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製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2008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1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2014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14年7月7日)
後記
精彩書摘
根據該《解釋》第2條的規定,實踐中,涉嫌構成吸收存款罪的常見行為有:(一)不具有房産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産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迴購、銷售房産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閤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迴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藉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僞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八)以投資人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至於集資詐騙罪,基於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資詐騙罪的法定要件,是區分集資詐騙罪與其他非法集資犯罪的關鍵所在,該《解釋》第4條列舉瞭實踐中常見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錶現形式,即:(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産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産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緻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緻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産,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産、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嚮,逃避返還資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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