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第十五辑:普通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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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 著,杜苏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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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122962
版次:1
商品编码:12035777
品牌:商务印书馆(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第十五辑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6-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95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适读人群 :大中专院校师生,研究人员,普通读者

  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学著作不同,全书充满了浪漫的文学色彩,所有的内容被描绘成了一个女神历尽艰难的冒险故事。作者赋予普通法以鲜活的人性,以真挚的感情去渲染这种人性,并将这种人性与英国式的法律自由实现了感性而热烈的结合。


内容简介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第十五辑:普通法的精神》实际上是波洛克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演讲记录集,演讲发表于1911年,结集出版于1912年。和梅特兰、梅因等同时代的英国法学家一样,面对纵贯19世纪的英国大规模司法改革,波洛克试图通过对普通法历史轨迹的研究,实现英国传统法制精神与现代立法体系的衔接,为英国新时代的法学找到一条稳妥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全书共分八个章节,细腻地描写了作者对于普通法体系的各种理解与感悟,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普通法善恶交织的道德面目;看到普通法琐碎的诉讼程序当中透露出的“自由”内涵;看到实际的传统权利与表面的形式体系间无休无止的争斗与妥协;看到普通法与政治的若即若离;看到普通法与经济情势间的相互影响,看到普通法在各种危险与挑战中不断调整、发展、扩张的漫长历程。

  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学著作不同,全书充满了浪漫的文学色彩,所有的内容被描绘成了一个女神历尽艰难的冒险故事。作者赋予普通法以鲜活的人性,以真挚的感情去渲染这种人性,并将这种人性与英国式的法律自由实现了感性而热烈的结合。这样的行文方式在法学领域实属罕见。其功过优劣难以评说。


作者简介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英国著名现代法学家。1871年取得律师资格,1883年至1903年在牛津大学任科普斯法理学讲座教授。1890年曾负责起草《合伙法》(ThePartnershipAct)。1895年至1937年任《法律判例汇编》(theLawReports)的主编,也是《法律评论季刊》(theLawQuarterReview)的创始人之一,并从1884年至1919年担任该刊编辑。1911年任枢密院官员,1921年担任王室法律顾问、海事法院法官和皇家政府档案委员会主席。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第十五辑:其他卷目简介 引言: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历来以其严谨的选目和精湛的译介,成为连接中西方思想文化的重要桥梁。第十五辑的出版,不仅延续了丛书一贯的高水准,更以其广博的视野,涵盖了政治学、法学、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个领域中的思想巨擘的奠基之作。以下将重点介绍第十五辑中除《普通法的精神》以外的其他重要卷目,展现本辑的学术深度与广度。 一、政治学与社会思潮的里程碑: 1. 洛克:《政府论》(下篇) 本卷选译的是英国经验主义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约翰·洛克的划时代巨著《政府论》的下篇。洛克的思想深刻影响了后世的政治实践,尤其是启蒙运动和美国独立战争。 核心内容聚焦: 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探讨在无政府状态下,人类如何凭借理性认识到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 财产权的起源与界限: 详细论述劳动如何创造财产,以及财产的合理占有范围,奠定了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基石。 政府的起源与目的: 阐述社会契约的形成,论证政府的唯一合法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 政府的权力分立与限制: 批判君主专制,主张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并确立了人民拥有最终的“上诉权”(Appeal to Heaven),即在政府滥用权力时,人民有权反抗和重组政府。 对“光荣革命”的辩护: 明确地为1688年英国的政权更迭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学术价值: 本书是理解西方现代民主制度、宪政主义以及个人权利观念的必读之作。其对有限政府和公民自治的强调,至今仍是全球政治思潮的核心议题。 2.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及选篇 本卷精选了卡尔·马克思早期和成熟期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纲领性文献,特别是其阐发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核心内容聚焦: 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阐述: 详细论述了在考察一个社会经济结构时,应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路径,而非黑格尔式的从概念出发。 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总方针: 明确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以及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构成的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 劳动价值论的深化: 探讨了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的辩证关系,为理解剩余价值理论奠定基础。 意识形态批判的先声: 对当时流行的资产阶级经济学理论进行了尖锐的批判,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的矛盾性。 学术价值: 导言部分是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社会经济学体系逻辑起点的重要文本,对于把握其后《资本论》的研究方法至关重要。 二、哲学与认识论的典范: 3.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节选及导读) 本卷精选了伊曼努尔·康德“三大批判”中的核心部分,侧重于其道德哲学和意志自由的论证。 核心内容聚焦: 纯粹实践理性的范畴: 阐述了道德判断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来源,探讨了人类如何超越经验的感性冲动,通过理性建立道德法则。 善良意志(Good Will): 将善良意志定义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视为善的唯一东西”,强调道德的内在动机而非外在结果。 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详细论述了三大准则:普遍法则公式(“你的行动,要像你所希望的那样,也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人是目的的公式(“总是将人,不论是你自己还是他人的存在,都同时看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以及自律的原则。 自由、不朽与上帝的“推理根据”: 论证了道德律必然要求自由的存在、灵魂的不朽以及上帝的存在,因为这些是道德实践得以成立的必要预设(Postulates of Practical Reason)。 学术价值: 本书是西方伦理学史上影响力最大的著作之一,确立了义务论(Deontology)的坚固立场,对后世的人权观念和法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历史学与文化人类学的开创: 4. 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第一卷 节选) 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的这部巨著,以一种宏大、周期性的视角审视了西方文明的命运,引发了20世纪初的巨大争议和反思。 核心内容聚焦: 文化形态学方法: 提出文明并非线性发展,而是具有生命体的特征——诞生、成长、成熟、衰老和死亡。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独特的“灵魂”和“命运”。 “文化”与“文明”的区分: 强调“文化”(Culture)是早期的、富有创造性的精神体现,而“文明”(Civilization)则是文化衰老、趋于僵化、技术至上的阶段。 对西方文明阶段的判断: 论证西方文化已进入“文明”阶段,表现为理性至上、技术统治、都市化膨胀以及政治上的帝国主义倾向。 与其他世界文化的对比: 通过对古希腊、古埃及、印度等文化的比较,确立了西方文明的特殊性及其必然的终结。 学术价值: 尽管其历史决定论色彩浓厚,但斯宾格勒的研究方法极大地启发了后来的历史哲学和社会演化理论,强迫人们重新审视现代性的内在危机。 四、社会学与社会心理学的先声: 5.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社会学研究》(修订版节选) 埃米尔·涂尔干的早期重要著作,奠定了其作为功能主义社会学的奠基人地位,对现代社会如何维持整合性进行了深刻剖析。 核心内容聚焦: 社会连结类型的划分: 提出基于社会分工强度和社会团结形式的两种基本类型: 机械性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 存在于低分工的原始社会,以高度的相似性和强烈的集体意识(集体表象)为基础。 有机性团结(Organic Solidarity): 存在于高分工的现代社会,基于个体间的相互依赖(如同身体器官的互补)和差异性。 法律形式的演变: 将法律视为社会团结的物质体现,论述了从压抑性法律(惩罚相似性破坏者)向复原性法律(修复相互依赖关系)的过渡。 “规范失调”(Anomie)的早期探讨: 指出在社会快速变迁中,如果社会规范无法及时调整,个体将面临目标缺失和无所适从的状态,这是现代社会病态的根源之一。 学术价值: 本书是社会学学科建构的关键文本,对于理解社会结构、社会规范以及现代性带来的疏离问题,提供了系统而严谨的分析框架。 总结: 第十五辑的这些译著,共同构成了一幅跨越数百年思想史的壮丽图景。它们代表了人类理性在政治秩序构建、道德法则确立、文明兴衰探索以及社会结构理解等方面所达到的巅峰成就。每一部作品都以其深邃的洞察力,持续挑战着既有的观念,为当代学人提供了必要的理论资源和批判视角。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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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普通法的精神》真是让人爱不释手,虽然它不是我这次要评价的书,但它给我带来的思考却是深远的。翻开它,脑海中立刻浮现出历史的洪流,那些古老的法律条文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无数次的争辩与实践中,逐渐雕琢出今日法律的模样。尤其吸引我的是书中对普通法演进过程的细致描绘,那种非成文法的特质,那种在具体案件中不断生发、修正的生命力,让人不禁感叹法律的智慧并非来自某个单一的颁布者,而是源自社会集体经验的沉淀。我常常会联想到其他一些历史著作,比如关于罗马法体系的介绍,或者关于大陆法系起源的探讨。它们虽然在形式上与普通法有所不同,但背后所承载的构建社会秩序、解决冲突的根本目的却是相通的。通过对比,我更能体会到普通法在历史长河中独特的地位和贡献,它所代表的那种务实、灵活、不断适应社会变化的特性,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有时我甚至会想象,如果古代的法官们能够穿越时空,看到如今的法律体系,他们会作何感想?他们是否会对这种复杂精密的现代法律感到陌生,还是会从中看到自己曾经播下的种子?这种跨越时空的对话,让我对法律的理解又多了一层哲学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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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头的这本书,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了我对“法治”与“人治”之间微妙界限的深思。虽然我手边并非《普通法的精神》,但阅读过程中,关于法律的权威性、程序的正当性等方面的探讨,自然会将我的思绪引向更广阔的法律哲学领域。我开始回想,古代中国那种以“礼”治国,强调道德教化和君主权威的模式,与西方以成文法或普通法为基础的法治理念,究竟存在哪些根本性的差异?普通法精神所强调的,似乎是一种更为客观、更少受主观意志影响的判断标准,它试图将裁决的依据置于可预见、可遵循的规则之中。这与我们传统文化中,皇帝的一句话就能决定生死的“人治”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然,这并不是说古代中国没有法律,而是其法律的运行逻辑和权威来源有所不同。普通法所代表的,是一种对权力约束的制度化追求,它试图通过一套独立的司法体系来保障社会的公平与稳定。这种理念的背后,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对程序正义的强调,以及对政府权力边界的清晰界分。即便我现在手中并非直接关于普通法的著作,这种对“法”之本质的追问,也促使我更加审视各种法律体系的根源与发展,理解其背后所蕴含的文化与哲学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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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阅读,虽然我手里的并不是《普通法的精神》这本书,但书中关于“惯例”与“权威”的讨论,却让我深深地思考起普通法的根基。普通法,正是建立在长期的社会惯例之上,并通过司法判例不断强化其权威性。这种“先有惯例,后有法律”的逻辑,与许多现代法律体系的起源有所不同。我常常会想到,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法律条文,人们是否还能有序地生活?答案似乎是肯定的,因为人类社会天然会形成各种各样的行为规范和习俗,而普通法正是将这些习俗通过司法程序加以确立和固化。这种从实践中提炼出权威的模式,具有一种天然的生命力,它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因为它的每一次发展都源于真实的冲突和解决。我联想到一些人类学著作,它们研究不同民族的传统习俗,这些习俗虽然没有被写进正式的法律条文,却同样能够维系社会的稳定。普通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将这种社会性的“惯例”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赋予了它国家层面的强制力,从而使其拥有了更高的权威。这种从“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到“法律规定必须这么做”的转变,是普通法演进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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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阅读的体验,虽然目标不是《普通法的精神》,但它所触及的一些关于社会契约和权力结构的讨论,让我不由自主地联想到了洛克的《政府论》。洛克对于政府起源于人民的同意,以及政府权力应当受到限制的论述,在我看来,与普通法精神中那种源于实践、服务于社会的逻辑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普通法并非由少数人制定并强加于人,而是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在解决具体纠纷的过程中,逐渐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这本身就蕴含着一种“同意”的逻辑。当案件的判决能够被大多数人理解和接受,那么它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权威性。这种自下而上、层层递进的合法性构建方式,与洛克所倡导的“人民主权”思想有着精神上的契合。再进一步思考,普通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官的角色也尤为关键。他们并非仅仅是法律的传声筒,而是法律的塑造者和守护者,他们的判断力、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直接影响着法律的走向。这不禁让我想到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三权分立的论述,虽然普通法体系的权力划分方式可能与现代三权分立有所不同,但其核心都在于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个体的自由。这种对权力制约的普遍关注,使得不同领域的思想得以相互启发,共同构筑我们理解社会治理的宏大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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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手边的这本书,虽然主题并非直接指向《普通法的精神》,但它对“规则”与“自由”之间张力的探讨,却让我联想到普通法的某些特质。普通法,作为一种非成文法,它的发展历程本身就是一种规则在实践中不断涌现、修正的过程。它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拥有一个庞大的、系统的法典作为出发点,而是更多地依赖于判例的积累和推理。这种方式,既带来了灵活性,也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这种对具体案例的关注,以及法官在判决时对过往判例的遵循与发展,恰恰体现了一种对“既定规则”的尊重,同时又保留了在具体情境下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我想到一些关于自由主义思想的著作,比如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他强调了自发形成的秩序的重要性,而普通法的发展过程,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自发秩序的体现。无数的个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他们的行为通过司法判决被归纳、总结,最终形成了一套不断演进的规则体系。这种在规则与自由之间寻找平衡点的方式,是普通法迷人之处,也是它经久不衰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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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没的说,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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