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学著作不同,全书充满了浪漫的文学色彩,所有的内容被描绘成了一个女神历尽艰难的冒险故事。作者赋予普通法以鲜活的人性,以真挚的感情去渲染这种人性,并将这种人性与英国式的法律自由实现了感性而热烈的结合。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第十五辑:普通法的精神》实际上是波洛克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演讲记录集,演讲发表于1911年,结集出版于1912年。和梅特兰、梅因等同时代的英国法学家一样,面对纵贯19世纪的英国大规模司法改革,波洛克试图通过对普通法历史轨迹的研究,实现英国传统法制精神与现代立法体系的衔接,为英国新时代的法学找到一条稳妥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全书共分八个章节,细腻地描写了作者对于普通法体系的各种理解与感悟,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普通法善恶交织的道德面目;看到普通法琐碎的诉讼程序当中透露出的“自由”内涵;看到实际的传统权利与表面的形式体系间无休无止的争斗与妥协;看到普通法与政治的若即若离;看到普通法与经济情势间的相互影响,看到普通法在各种危险与挑战中不断调整、发展、扩张的漫长历程。
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学著作不同,全书充满了浪漫的文学色彩,所有的内容被描绘成了一个女神历尽艰难的冒险故事。作者赋予普通法以鲜活的人性,以真挚的感情去渲染这种人性,并将这种人性与英国式的法律自由实现了感性而热烈的结合。这样的行文方式在法学领域实属罕见。其功过优劣难以评说。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英国著名现代法学家。1871年取得律师资格,1883年至1903年在牛津大学任科普斯法理学讲座教授。1890年曾负责起草《合伙法》(ThePartnershipAct)。1895年至1937年任《法律判例汇编》(theLawReports)的主编,也是《法律评论季刊》(theLawQuarterReview)的创始人之一,并从1884年至1919年担任该刊编辑。1911年任枢密院官员,1921年担任王室法律顾问、海事法院法官和皇家政府档案委员会主席。
这本《普通法的精神》真是让人爱不释手,虽然它不是我这次要评价的书,但它给我带来的思考却是深远的。翻开它,脑海中立刻浮现出历史的洪流,那些古老的法律条文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无数次的争辩与实践中,逐渐雕琢出今日法律的模样。尤其吸引我的是书中对普通法演进过程的细致描绘,那种非成文法的特质,那种在具体案件中不断生发、修正的生命力,让人不禁感叹法律的智慧并非来自某个单一的颁布者,而是源自社会集体经验的沉淀。我常常会联想到其他一些历史著作,比如关于罗马法体系的介绍,或者关于大陆法系起源的探讨。它们虽然在形式上与普通法有所不同,但背后所承载的构建社会秩序、解决冲突的根本目的却是相通的。通过对比,我更能体会到普通法在历史长河中独特的地位和贡献,它所代表的那种务实、灵活、不断适应社会变化的特性,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有时我甚至会想象,如果古代的法官们能够穿越时空,看到如今的法律体系,他们会作何感想?他们是否会对这种复杂精密的现代法律感到陌生,还是会从中看到自己曾经播下的种子?这种跨越时空的对话,让我对法律的理解又多了一层哲学的意味。
评分手头的这本书,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了我对“法治”与“人治”之间微妙界限的深思。虽然我手边并非《普通法的精神》,但阅读过程中,关于法律的权威性、程序的正当性等方面的探讨,自然会将我的思绪引向更广阔的法律哲学领域。我开始回想,古代中国那种以“礼”治国,强调道德教化和君主权威的模式,与西方以成文法或普通法为基础的法治理念,究竟存在哪些根本性的差异?普通法精神所强调的,似乎是一种更为客观、更少受主观意志影响的判断标准,它试图将裁决的依据置于可预见、可遵循的规则之中。这与我们传统文化中,皇帝的一句话就能决定生死的“人治”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然,这并不是说古代中国没有法律,而是其法律的运行逻辑和权威来源有所不同。普通法所代表的,是一种对权力约束的制度化追求,它试图通过一套独立的司法体系来保障社会的公平与稳定。这种理念的背后,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对程序正义的强调,以及对政府权力边界的清晰界分。即便我现在手中并非直接关于普通法的著作,这种对“法”之本质的追问,也促使我更加审视各种法律体系的根源与发展,理解其背后所蕴含的文化与哲学基因。
评分这次阅读,虽然我手里的并不是《普通法的精神》这本书,但书中关于“惯例”与“权威”的讨论,却让我深深地思考起普通法的根基。普通法,正是建立在长期的社会惯例之上,并通过司法判例不断强化其权威性。这种“先有惯例,后有法律”的逻辑,与许多现代法律体系的起源有所不同。我常常会想到,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法律条文,人们是否还能有序地生活?答案似乎是肯定的,因为人类社会天然会形成各种各样的行为规范和习俗,而普通法正是将这些习俗通过司法程序加以确立和固化。这种从实践中提炼出权威的模式,具有一种天然的生命力,它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因为它的每一次发展都源于真实的冲突和解决。我联想到一些人类学著作,它们研究不同民族的传统习俗,这些习俗虽然没有被写进正式的法律条文,却同样能够维系社会的稳定。普通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将这种社会性的“惯例”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赋予了它国家层面的强制力,从而使其拥有了更高的权威。这种从“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到“法律规定必须这么做”的转变,是普通法演进的关键一步。
评分这次阅读的体验,虽然目标不是《普通法的精神》,但它所触及的一些关于社会契约和权力结构的讨论,让我不由自主地联想到了洛克的《政府论》。洛克对于政府起源于人民的同意,以及政府权力应当受到限制的论述,在我看来,与普通法精神中那种源于实践、服务于社会的逻辑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普通法并非由少数人制定并强加于人,而是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在解决具体纠纷的过程中,逐渐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这本身就蕴含着一种“同意”的逻辑。当案件的判决能够被大多数人理解和接受,那么它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权威性。这种自下而上、层层递进的合法性构建方式,与洛克所倡导的“人民主权”思想有着精神上的契合。再进一步思考,普通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官的角色也尤为关键。他们并非仅仅是法律的传声筒,而是法律的塑造者和守护者,他们的判断力、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直接影响着法律的走向。这不禁让我想到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三权分立的论述,虽然普通法体系的权力划分方式可能与现代三权分立有所不同,但其核心都在于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个体的自由。这种对权力制约的普遍关注,使得不同领域的思想得以相互启发,共同构筑我们理解社会治理的宏大图景。
评分今天手边的这本书,虽然主题并非直接指向《普通法的精神》,但它对“规则”与“自由”之间张力的探讨,却让我联想到普通法的某些特质。普通法,作为一种非成文法,它的发展历程本身就是一种规则在实践中不断涌现、修正的过程。它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拥有一个庞大的、系统的法典作为出发点,而是更多地依赖于判例的积累和推理。这种方式,既带来了灵活性,也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这种对具体案例的关注,以及法官在判决时对过往判例的遵循与发展,恰恰体现了一种对“既定规则”的尊重,同时又保留了在具体情境下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我想到一些关于自由主义思想的著作,比如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他强调了自发形成的秩序的重要性,而普通法的发展过程,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自发秩序的体现。无数的个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他们的行为通过司法判决被归纳、总结,最终形成了一套不断演进的规则体系。这种在规则与自由之间寻找平衡点的方式,是普通法迷人之处,也是它经久不衰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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