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必備法律法規匯編(關聯記憶版 套裝共5冊)/萬國司法考試

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必備法律法規匯編(關聯記憶版 套裝共5冊)/萬國司法考試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北京萬國學校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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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78823
版次:1
商品編碼:12061938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1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1420
套裝數量:5
字數:3049000

具體描述

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收錄全麵真正全麵而無遺漏收錄司法考試大綱範圍內法條,按照重要程度標注,使法條層次分明,重點突齣
  脈絡清晰框架式呈獻重要學科知識要點,有助於準確把握知識脈絡,明確復習主綫,“關鍵詞”式概括法條精髓,快速掌握法條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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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全麵收錄涵蓋瞭司法考試必考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根據曆年司法考試真題齣題規律和特點,對重要法條進行加工解讀,幫助考生更快更好更深刻地理解法條,讓考生在整體把握法條同時,有的放矢,對於重點法條著重掌握,以節省備考時間,提高備考效率。

作者簡介

  北京萬國學校,是目前中國很大的法律教育培訓基地,在全國擁有34所直屬學校,纍計培訓學員20餘萬人,幫助8餘萬人通過瞭司法考試,被譽為中國法律界的“黃埔軍校”。萬國追求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不斷創造著行業的標準。萬國的係列課程、師資與圖書已成為行業內的標杆。作為社會辦學的知名品*,萬國在國內高端法律培訓市場迅速崛起,成為司法考試培訓領域的卓越品牌。

目錄

刑法捲
民法捲
憲法。行政法捲
國際法。商經法捲
訴訟法。司法製度捲
民法捲目錄
民法學科思維導圖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0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10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13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008年12月27日)

精彩書摘

  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瞭保障公民、法人的閤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製定本法。
  ○第二條【調整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
  第三條【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公民、法人的閤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閤法原則】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傢政策。
  第七條【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本法的空間效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命題點撥
  司法考試對於民法的基本原則一般不會直接考查,而是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內容等其他知識點相結閤,多齣現在捲三第1題或第51題。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1〗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公民從齣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1988年4月2日發布施行,法(辦)發〔1988〕6號。
  1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齣生時開始。齣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齣具的齣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繼承法》
  第二十八條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齣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解釋》),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8日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法釋〔2001〕7號。
  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嚮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命題點撥
  民事權利能力始於齣生,終於死亡,但是存在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是民事主體,但是法律在特定情形下保護胎兒的利益,如在遺産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繼承法》第28條);
  (2)自然人死亡後,其民事權利能力消滅,不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但是在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護(《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
  第十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命題點撥
  1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兩個特徵:(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得轉讓、放棄或被剝奪。
  2 任何自然人皆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不一定有民事行為能力。因為任何自然人皆有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可能性。但是,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到年齡、精神健康狀況的影響,所以,不是每個自然人都能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
  ☆2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命題點撥
  1 判定一個人是否具有相應法律行為能力,需要考慮兩點:①年齡因素;②精神狀況。
  2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法律行為,並不一定都有效。法律行為有效尚需滿足其他條件,如意思錶示真實、內容閤法。
  3 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法律行為創設權利義務的能力。當自然人為法律行為時,需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當自然人為事實行為時,不需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4 注意區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任何自然人都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為能力。
  活學活用
  甲齣身名門,現年14周歲,其通過遺囑繼承其祖父價值韆萬的財産,年紀輕輕便過上衣食無憂的生活。一天,甲去觀看慈善義演,觸景生情,當場宣布捐贈給某山區希望小學100萬元。此捐贈行為的效力如何?答案:效力待定。甲雖然有韆萬財産但並不是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而且甲僅有14周歲,甲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為的贈與行為效力待定。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
  ○3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麵認定。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
  4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態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麵認定。
  5 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對於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並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
  ○6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奬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7 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鑒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
  ○8 在訴訟中,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齣一方當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癡呆癥),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認定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彆程序,先作齣當事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
  確認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彆程序進行審理。
  命題點撥
  1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
  類型
  判斷標準
  年齡精神狀態獨立實施的法律
  行為的效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16周歲以上,能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精神正常若其實施的法律行為同時符閤意思錶示真實、標的內容閤法,則該法律行為有效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在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純獲利益的行為(典型的是接受奬勵、贈與、報酬)有效;
  與其年齡、精神狀況相適應的行為有效;
  超齣年齡、精神狀況所實施的雙方行為、多方行為效力待定;
  超齣年齡、精神狀況所實施的單方行為無效,如立遺囑
  續錶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不滿10周歲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接受奬勵、贈與、報酬的行為有效(純獲利益的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日常生活中的必需行為,如小型化、定型化交易行為也有效;
  其他行為皆無效
  2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代理人。因為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而非歸屬於作為代理人的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該代理行為對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言是中性的,不會給其帶來損害。
  3 對於民事行為能力沒有善意第三人保護的問題。此點是說,在直接為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一方不能以自己善意相信對方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主張該法律行為有效。
  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甲與乙簽訂瞭買賣古董花瓶的閤同並交付之,乙又將該花瓶賣給瞭丙且進行瞭交付,丙對於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事實毫不知情。後來,甲的法定代理人主張甲與乙之間的買賣閤同以及交付花瓶的行為無效。此時,乙不能基於自己善意信賴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主張該買賣閤同以及交付花瓶的行為有效,否則法律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的目的就會落空。但是,在此之前花瓶已經轉讓並交付給丙,丙作為善意第三人應當受到保護,丙基於善意取得製度獲得花瓶的所有權,甲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要求丙返還花瓶。此時,甲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乙返還不當得利或者在乙有過錯時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活學活用
  甲從小就顯示齣很高的文學天賦,九歲時寫瞭一部小說,並將該小說的網絡傳播權轉讓給某網站。則網絡傳播權轉讓閤同效力如何認定?答案:該閤同無效。甲雖基於事實行為取得小說的著作權,但其屬於十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行為主體欠缺民事行為能力,所以甲實施的閤同行為不能生效。
  ○第十四條【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命題點撥
  行為能力欠缺者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範圍是一緻的,也就是說監護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緻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
  ○9 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療的除外。
  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齣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
  11 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係狀況等因素確定。
  13 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21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3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瞭閤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命題點撥
  1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當然的法定監護人,不受婚姻關係的影響。
  2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同住一方與不與子女同住一方承擔的責任不同。
  3 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該子女具有犯罪、虐待或其他明顯不利行為的,經法院判決可撤銷其監護資格。
  4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具有單方送養權,如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第十七條【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
  ○12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4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彆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 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嚮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麵或者口頭通知瞭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嚮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18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命題點撥
  1精神病人沒有當然法定監護人。
  2監護人無人數限製,可以是數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既是未成年人又是精神病人的,確定監護人時,依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的有關規定進行。
  ……

《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必備法律法規匯編(關聯記憶版 套裝共5冊)/萬國司法考試》內容之外的法律學習資源概述 本概述旨在為讀者清晰勾勒齣市麵上除《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必備法律法規匯編(關聯記憶版 套裝共5冊)》(以下簡稱“該匯編”)之外,司法考試復習體係中不可或缺的、涵蓋不同側重點和深度的其他重要學習資料。理解這些互補資料的特性,對於構建一個全麵、立體的法學知識體係至關重要。 司法考試的復習是一個係統工程,絕非僅僅依靠一本法規匯編即可完全覆蓋。考生需要針對不同階段、不同知識模塊的需求,配備相應的教材、真題解析、案例分析以及特定科目深度學習資料。 --- 一、 基礎理論與體係構建:係統性教材與法理學專著 該匯編主要側重於“現行有效”的法律條文的收錄與整理,對於法律精神、法理基礎的深度闡釋則相對有限。因此,係統性教材是構建法律知識框架的基石。 1. 經典法理學與法製史教材: 核心缺失點: 法規匯編本身不具備解釋法律條文背後的哲學基礎、立法精神和曆史演變脈絡的能力。 法理學教材(如:馬剋昌主編的《法理學》、王貴鬆主編的《法理學》等): 這類教材深入探討瞭法、法律關係、法律製度、法律意識等基本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它們解釋瞭“為什麼是這些法律”,以及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邏輯聯係。司法考試中,對法律原則的判斷、對新法條文的類推適用,都離不開對法理的深刻理解。 中國法律思想史與外國法製史教材: 曆史視角能幫助考生理解現代法律製度的“前世今生”。例如,理解物權法定原則的曆史根源、閤同自由的演變,能讓考生在麵對復雜案例時,迅速定位法律精神,而非機械地查找條文。 2. 各部門法精要解析教材: 雖然匯編收錄瞭法條,但缺乏對法條的逐條精講、立法原意的剖析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最新裁判規則的提煉。 部門法精講教材(如:針對《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的深入教材): 這類教材通常會采用“理論闡述—法條嵌入—案例分析”的模式。它們會詳細解析法條中的“例外情形”“構成要件的細微差彆”以及“重要學說的爭議焦點”。例如,在刑法中,關於“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分,在匯編中隻能看到條文,但在精講教材中會有詳盡的區分標準和司法解釋引用。 --- 二、 檢驗與提升:曆年真題解析與模擬訓練資料 司法考試的特點是高度的實務化和案例化。僅僅背誦法條,無法應對考察思維邏輯的真題。 1. 曆年真題解析集(針對2017年及往年): 核心缺失點: 匯編本身不含任何考試真題的實戰演練內容。 真題解析的價值: 真題是連接法條知識與考試能力的橋梁。高質量的真題解析不僅會給齣正確答案,更重要的是會提供“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這一邏輯鏈條。它會清晰標注每一道題主要考察瞭哪一條法規的哪個具體條款,以及該條款在特定案例中的應用場景。 解析的維度: 優秀的解析會區分“基礎考點迴顧”與“高難度疑難點辨析”,幫助考生識彆哪些是必須牢記的核心條文,哪些是需要深入理解的實務熱點。 2. 專項強化訓練手冊(如:案例分析專項突破、論述題模闆): 案例分析模塊: 案例題要求考生在短時間內,識彆案件事實中的法律關係,準確適用法律規範並進行邏輯推理。專項訓練手冊會提供大量模擬案例,並指導考生如何規範地撰寫“三段論”式的法律推理過程(即:認定事實、指齣規範、得齣結論)。 論述題備考資料: 論述題考察的是考生對某一法律體係的宏觀把握能力和邏輯組織能力。這需要專門的資料來訓練答題的結構、論證的力度,以及對重大理論問題的立場把握。 --- 三、 實踐銜接與前沿動態:司法解釋與權威指南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規匯編通常收錄的是“母法”,但司法實踐中真正指導操作的是“細則”和“解釋”。 1.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匯編: 核心缺失點: 2017年的法律法規匯編,即使是關聯記憶版,也極難做到實時、全麵收錄截至2017年考試前夜所有有效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的重要性: 司法解釋(特彆是最高法關於物權、閤同、刑法分則等領域的解釋)是對母法條文的具體化、細化和補充,它們構成瞭考試的“隱性法條”。例如,許多關於“金融藉款閤同的利息計算”、“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采信標準”等實務問題,完全依賴於具體的司法解釋來迴答。 2. 特定部門法的實務操作指南與會議紀要: 專業化細分資料: 針對知識産權、環境法、勞動法等專業性較強的領域,有些齣版社或培訓機構會推齣專門針對這些領域最新司法動態的補充材料。這些材料會側重於講解近年新齣颱的司法解釋涉及的行業熱點、疑難案件的處理思路,這些內容是宏觀法規匯編通常會略過的“前沿陣地”。 --- 四、 學習方法論與應試技巧書籍 高效備考需要科學的方法指導,這部分內容是任何法規匯編都不可能提供的。 應試技巧與時間管理書籍: 這類資料專注於如何高效閱讀法律文本(如何快速定位關鍵詞)、如何在考試中分配選擇題、案例題和論述題的時間、以及如何避免常見的答題陷阱。它們是學習“術”層麵的重要輔助。 綜上所述,該匯編是考生掌握“法條本體”的必備工具,但要通過司法考試,還需要輔以係統性的法理教材構建理論框架,以真題解析實現知識到能力的轉化,並以權威司法解釋緊跟司法實踐的最新要求。這些互補性的學習資源共同構成瞭全麵備考體係的另一半。

用戶評價

評分

從一個考瞭幾年司考的老考生的角度來看,這套《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必備法律法規匯編(關聯記憶版 套裝共5冊)/萬國司法考試》給瞭我一些新的希望。我經曆過那種背瞭後麵忘前麵,考點之間經常混淆的痛苦,所以“關聯記憶”這個概念對我來說,具有極大的吸引力。這不僅僅是一種學習方法,更是一種解脫。我希望這套書能夠真正地將那些看似獨立卻又相互聯係的法律條文,用一種更直觀、更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現齣來,比如通過圖錶、案例分析的聯想,或者邏輯鏈條的梳理。套裝5冊的設計,也說明瞭內容的係統性和全麵性,這對於復習來說非常重要,能夠避免遺漏關鍵的知識點。我曾經嘗試過自己去梳理法條之間的關係,但耗時耗力,效果也並不理想。如果這套書能夠提供一種行之有效的“關聯”方法,那將極大地減輕我的復習負擔,讓我能更專注於理解和應用。我期待它在實際使用中,能夠展現齣“關聯記憶”的強大力量。

評分

說實話,在選擇司法考試教材的時候,我糾結瞭很久。市麵上的書籍琳琅滿目,但真正能讓我眼前一亮的卻不多。直到看到這套《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必備法律法規匯編(關聯記憶版 套裝共5冊)/萬國司法考試》,我纔覺得,這可能就是我一直在尋找的“對的”書。首先,它選擇瞭“關聯記憶”這個切入點,這非常符閤我學習的習慣,也針對瞭我備考過程中最大的痛點。我喜歡那種能將零散的知識點串聯起來,形成體係的學習方式,這樣不僅記憶更牢固,理解也更深刻。其次,套裝5冊的配置,讓我覺得物超所值,從核心的法律到一些補充性的法規,應該都囊括其中,避免瞭東拼西湊,也保證瞭學習的連續性。我尤其關注它的編排方式,是否真的能做到“關聯”,以及這種關聯是否科學有效,能否在實際備考中幫助我節省時間,提高效率。目前看來,它的外觀和初步的介紹都讓我充滿瞭期待,希望能真正實現“關聯記憶”,幫助我順利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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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即將參加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的考生,我一直在尋找一本能夠幫助我高效掌握法律法規的教材,偶然間發現瞭這套《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必備法律法規匯編(關聯記憶版 套裝共5冊)/萬國司法考試》。我特彆關注到“關聯記憶版”這個定位,因為我深知法律考試的難點之一就在於法條眾多且相互關聯,需要形成一個體係性的認知纔能真正掌握。我之前備考時,常常因為記憶孤立的法條而感到力不從心,希望這套書能通過獨特的編排方式,將不同法條、不同章節甚至不同部門法的聯係梳理清楚,形成一條條邏輯清晰的學習脈絡,讓記憶不再是枯燥的堆砌,而是自然而然的聯想和理解。套裝5冊的設置,也讓我對內容的全麵性充滿信心,這有助於我構建一個紮實的知識基礎,避免因遺漏而導緻失分。我非常期待這套書能夠真正地實現“關聯記憶”的承諾,幫助我以更輕鬆、更有效的方式應對司法考試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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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正在努力備考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的學生,最近入手瞭這套《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必備法律法規匯編(關聯記憶版 套裝共5冊)/萬國司法考試》。拿到書的那一刻,我就被它厚實的內容和精美的裝幀所吸引。我最看重的就是它“關聯記憶版”的特色,這對於我這種初次接觸司法考試,對於龐雜的法律體係感到有些畏懼的考生來說,簡直是福音。我一直認為,死記硬背是效率最低的學習方式,而理解和記憶的關聯性纔是掌握知識的關鍵。所以我非常期待這套書能夠提供一種創新性的學習模式,通過將不同法條、不同部門法之間的內在聯係清晰地展現齣來,幫助我建立起一個完整的知識框架,從而更好地理解和記憶。套裝5冊的規格,也讓我覺得內容非常豐富,應該能夠滿足我從基礎到進階的全麵復習需求。我對這套書的專業性和實用性充滿瞭期待,希望它能成為我備考路上的得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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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收到這套《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必備法律法規匯編(關聯記憶版 套裝共5冊)/萬國司法考試》,迫不及待地翻開。不得不說,作為一名備考國傢司法考試的考生,這套書的重量和厚度就足以讓人感受到它的“分量”。封麵設計簡潔大方,雖然是匯編性質的,但細節處理上看得齣用心。我最看重的是它“關聯記憶版”的標注,這對於我這種容易被海量法條搞得頭暈的考生來說,簡直是雪中送炭。過去備考,我常常覺得法條之間缺乏聯係,記憶起來孤立且低效。希望這套書的關聯記憶法,能幫助我搭建起一個清晰的知識網絡,讓每一個法條都不再是孤島,而是彼此呼應、相互印證的有機整體。而且,套裝共5冊,這意味著內容非常詳實,涵蓋的法規應該相當全麵。我特意看瞭下目錄,一些核心的法律法規都赫然在列,讓我對備考的係統性更有信心瞭。雖然現在隻是初步瀏覽,但它的專業性和內容的完整性已經初步打動瞭我,期待接下來的深入學習能給我帶來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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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擊破,很不錯的考輔書籍,希望今年能夠順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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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試試吧,有心學,可沒什麼毅力,唉!加油加油,努力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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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小貴,看看唄,做活動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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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上麵一本邊角捲起來瞭,但不影響閱讀,紙張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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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是2017年10月齣版的,有少許新法規打擾加入,但是憲*和監察法沒有新內容。還有就是,*上的書都會在外圍用氣泡紙包裹,京東物流就直接怎麼塞進去,封麵和100多頁紙都被摺疊的不像話,真是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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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貝書籍真心不錯,個人感覺比送這送那的實惠,印刷質量很好,比較瞭一下,跟書店的一樣,正品。但是下單的時候忘領捲瞭,多花瞭好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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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厚啊,我要好好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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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看第一本《刑法》,針對目前看過的做個評價,書章節設置的很好,非法的我也能看懂;配的免費視頻也很好,有講細的知識點的,也有講立體脈絡的。至於後麵7本還沒開始看就不評價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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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書,可以用於總結經驗,印刷清晰,紙張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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