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會資本閤作(PPP)項目法律實務

政府和社會資本閤作(PPP)項目法律實務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曹珊 著
圖書標籤:
  • PPP
  • 政府和社會資本閤作
  • 基礎設施建設
  • 項目融資
  • 法律實務
  • 閤同管理
  • 風險分擔
  • 投資
  • 公共服務
  • 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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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92089
版次:1
商品編碼:11906844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政府和社會資本閤作(PPP)項目促進培訓教材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4-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29
字數:445000

具體描述

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本書從PPP模式的實踐操作角度,在對PPP模式實務操作進行係統闡述的基礎上,歸納、總結瞭實踐操作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詳細闡釋和解答,以期為PPP相關從業人員掌握PPP模式的發展現狀、有效解決PPP模式實踐疑難問題提供幫助。

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多年參與PPP模式實踐操作經驗的提煉和升華,以規範我國PPP模式實踐操作為主要目的,按照PPP模式實踐操作的不同階段劃分章節,全書共八章,包括PPP模式的概念,PPP模式的法律關係,PPP項目立項法律實務,PPP項目社會資本的選擇,PPP項目投融資法律實務,PPP項目建設、運營法律實務,PPP項目移交的法律實務以及案例分析,各章節以我國現有的PPP模式規範為依據,對我國PPP模式實踐操作做規範性闡述。

作者簡介

曹珊,高級律師,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高級閤夥人。先後於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工民建專業、南京大學經濟法專業、河海大學工程管理專業獲得學士、碩士學位。為土建高級工程師、一級項目經理、一級建造師、造價工程師、IPMP國際工程高級(B)項目經理。任全國律協建設工程與房地産業務委員會秘書長暨建設工程論壇副主任、中國房地産業協會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中國工程造價協會專傢委員、江蘇省建設工程資深評標專傢、河南省軌道交通評標專傢、北京仲裁委工程爭議評審專傢、山東省建設工程爭議評審專傢、武漢仲裁委仲裁員、濟南仲裁委仲裁員、中國人民大學客座教授、中國軌道交通促進聯盟理事會副理事長。曾獲首屆全國建設領域百名優秀專業律師、紀念改革開放三十周年建設領域法製先鋒人物、2014中國建築業年度人物等稱號

目錄

第一章PPP模式的概念
第一節PPP模式的基本界定
一、PPP模式的內涵
二、PPP模式的法律性質
第二節PPP模式的功能
一、PPP模式與其他傳統融資模式的比較
二、PPP模式的功能
三、PPP模式的缺陷及補救措施
第三節我國PPP模式的立法概述
第二章PPP模式的法律關係
第一節PPP模式的主體
一、政府
二、社會資本
三、PPP模式主體的法律問題分析
第二節PPP模式的閤同體係
一、PPP項目協議體係
二、PPP項目閤同體係的法律問題分析
第三節PPP模式的運作程序
一、項目識彆
二、項目準備
三、項目采購
四、項目執行
五、項目移交
第三章PPP項目立項法律實務
第一節PPP項目實施方案
一、項目識彆及選擇
二、項目實施方案的編製
第二節PPP項目評估
一、項目物有所值評估
二、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第四章PPP項目社會資本的選擇
第一節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法律適用
一、法律適用的國際經驗
二、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理由
三、適用《政府采購法》的理由
第二節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方式
一、選擇方式的比較
二、選擇方式的內容
第三節PPP項目社會資本選擇的法律問題分析
一、特許經營項目采購程序的法律問題分析
二、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程序的法律問題分析
第五章PPP項目投融資法律實
第一節PPP項目投融資概述
一、項目投融資的相關主體
二、項目投融資的特徵
三、政府對投融資的監管
第二節PPP項目投融資結構
一、PPP項目投融資的基本類型
二、PPP項目投融資的結構設計
三、PPP項目投融資的成本分析
第三節PPP項目的擔保
一、PPP項目擔保主體與擔保範圍
二、PPP項目擔保的類型
三、PPP項目擔保的內涵與作用
第四節PPP項目融資的法律風險
一、投融資階段的法律風險識彆
二、投融資階段風險的應對措施
第六章PPP項目建設、運營法律實務
第一節PPP項目建設管理
一、社會資本對項目建設的管理
二、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管
第二節PPP項目運營管理
一、運營的基本原則
二、完善定價機製
三、完善價格調整機製
四、項目的績效評估
五、項目調整的法律問題分析
六、運營管理的爭議解決機製
第七章PPP項目移交的法律實務
第一節項目移交的方式
一、期滿終止移交
二、提前終止移交
第二節項目移交的內容
一、項目移交概述
二、項目移交範圍
三、項目移交條件和標準
四、項目移交程序
五、閤同和技術轉讓
六、風險轉移
第三節項目移交的法律性質分析
一、相關産權(資産或股權)及管理經營權的轉移
二、相關風險和責任的轉移
三、項目移交階段相關風險分析及其解決途徑
第八章案例分析
案例1:北京地鐵4號綫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運作模式
三、軌道交通PPP項目政策解讀
四、項目運作過程的法律分析
五、項目的藉鑒價值
案例2:閤肥市王小郢汙水處理廠資産權益轉讓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背景
二、項目概況
三、運作模式
四、王小郢汙水處理廠PPP項目政策解讀
五、項目運作過程的法律分析
六、藉鑒價值
七、成功經驗
八、我國PPP模式應用於汙水處理廠的情況
案例3:大理市生活垃圾處置城鄉一體化係統工程案例分析
一、項目背景
二、項目概況
三、運作模式
四、大理市生活垃圾處置城鄉一體化PPP項目政策解讀
五、項目運作工程的法律分析
六、項目的藉鑒價值
七、我國PPP模式應用於垃圾處置的情況
案例4:固安工業園區新型城鎮化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運作模式
三、實施效果
四、新城鎮PPP項目的政策解讀
五、項目法律問題分析
案例5:江西峽江水利樞紐工程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運作模式
三、以PPP模式建設運營重大水利工程政策解讀
四、項目運作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五、項目的藉鑒價值
案例6:酒泉市城區熱電聯産集中供熱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運作模式
三、供熱PPP項目政策解讀
四、項目法律問題分析
案例7:陝西南溝門水利樞紐工程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運作模式
三、項目分析
四、政策解讀
五、藉鑒意義
案例8:深圳大運中心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運作模式
三、項目分析
四、以PPP模式建設運營體育設施政策解讀
五、藉鑒價值
案例9:蘇州市吳中靜脈園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運作模式
三、以PPP模式建設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政策解讀
四、項目運作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五、項目的藉鑒價值
案例10:天津市北水業公司部分股權轉讓項目
一、項目概況
二、運作模式
三、項目運作過程的法律分析
四、以股權轉讓方式引入社會資本的政策解讀
五、藉鑒價值
案例11:渭南市天然氣利用工程案例分析
一、項目背景
二、項目概況
三、運作模式
四、渭南市天然氣利用工程PPP項目政策解讀
五、渭南市天然氣利用工程PPP項目運作的法律分析
六、案例價值
七、我國PPP模式應用於天然氣利用工程的情況
案例12:張傢界市楊傢溪汙水處理廠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運作模式
三、以PPP模式建設運營汙水處理設施政策解讀
四、項目運作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五、項目的藉鑒價值
案例13:重慶涪陵至豐都高速公路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運作模式
三、收費公路PPP項目政策解讀
四、項目法律問題分析
後記

精彩書摘


第四章PPP項目社會資本的選擇

PPP項目社會資本選擇是指在PPP項目的實際操作過程中,由項目實施機構依據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的過程。根據國傢發改委《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閤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規定,在項目實施方案審查通過後,項目實施機構應配閤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多種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能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作為閤作夥伴,因此國傢發改委並未將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納入政府采購範疇。而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閤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規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依法選擇項目閤作夥伴”。財政部製定的PPP政策規範,將PPP項目社會資本的選擇納入政府采購範圍,即PPP項目社會資本選擇的實質是PPP項目采購,根據《政府和社會資本閤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PPP項目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PPP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公開招標主要適用於采購需求中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明確、完整、符閤國傢法律法規及政府采購政策,且采購過程中不作更改的項目。”即財政部規定PPP項目社會資本的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
項目實踐操作中,國傢發改委和財政部對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適用的法律和選擇的方式存在爭議,因此有必要對PPP項目社會資本選擇適用的程序進行詳細的論證和闡述。
第一節 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法律適用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齣,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製,通過閤同、委托等方式嚮社會購買。政府購買服務是實現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抓手。近年來PPP模式也從基礎設施領域逐漸嚮公共服務領域延伸擴展,如研究開發、技術轉移、職業培訓、囚犯改造等經濟服務領域,社區服務、社會福利、安全保障、環境規劃、基礎教育等社會服務領域。那麼PPP項目究竟適不適用我國的《政府采購法》?下文會從幾個不同的方麵來進行探討。
一、法律適用的國際經驗
美國交通部於2007年在嚮國會提交的報告中,就指齣“PPP本質上是一種采購形式”。除瞭美國之外,其他一些國傢也將PPP定義為一種采購形式,比如,澳大利亞政府於2008年發布的《國傢公私閤作指南》對PPP的描述是“作為采購方法的PPP是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就生産資産或交付服務而簽訂的閤同關係廣泛譜係的一部分”;歐盟則將PPP命名為“項目采購選擇”。我國財政部也認為“按照政府采購的方式選擇PPP閤作夥伴既是國際慣例,也是一種規範、有效的做法”。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GPA)的規定,PPP模式屬於政府采購的範圍,即“為瞭政府目的以任何閤同方式開展的采購活動”。除世界貿易組織外,國際上一些其他的權威組織認為PPP模式選擇社會資本時應選擇適用政府采購的規則。如聯閤國《私人融資基礎設施項目法律指南》規定特許經營應采用聯閤國頒布的采購示範法中的服務采購方式。世界銀行的《參考指南》關於PPP模式中社會資本的論述中,認為“PPP交易的第一步就是要確定采購策略。”歐盟也在修訂政府采購係列指令時,特彆針對選擇特許經營承辦企業(或組織)的原則、方式、程序、評估標準、閤同變更、履約監管等內容,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則和要求作瞭規範和完善。歐盟的所有成員國以及日本、韓國都將PPP模式選擇社會資本列入GPA的範圍內,不僅在國內實施政府采購管理,國際上還需遵守政府采購國際協定的相關規定。
因此國際上大部分發達國傢的均將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行為視為政府采購行為,在目前在PPP模式領域的規範體係不完善的條件下,在我國現有規範體係的基礎上,應當藉鑒國際上規範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實踐經驗。
二、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理由
有觀點認為PPP項目不是“政府投資項目”,即PPP項目中最典型的BOT模式強調的是“民間投資、用者償還”,政府無需投入財政資金就可嚮公眾提供服務並且不構成政府的債務,政府主要提供優惠政策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項目。筆者認為不使用政府財政資金的BOT項目隻是一部分,大部分項目通過使用者付費無法覆蓋社會資本的閤理收益需求,需要政府通過可行性缺口補助的方式提供財政補貼,因此《政府采購法》規範體係對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要求對大部分的PPP項目無實質性影響,即《政府采購法》對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要求不構成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理由。
有觀點認為2014年10月23日發布的《第二十一屆APEC財長會聯閤聲明》附件A《APEC區域基礎設施PPP項目實施路綫圖》規定:“考慮到APEC區域巨大的基礎設施需求和公共部門有限的財政資源,PPP提供瞭一個新的、有彆於傳統政府采購模式發展基礎設施的可行模式”,就認為PPP項目不是政府采購模式。筆者認為,APEC文件中提到的PPP項目有彆於傳統政府采購模式,並不是說不是政府采購,而是一種創新的變化的政府采購。
另外反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理由財政部製定的文件。反對的觀點認為在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閤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中第二十四條規定:“項目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開展融資方案設計、機構接洽、閤同簽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防止企業債務嚮政府轉移。”反對觀點認為該規定錶明PPP項目屬於“非政府投資項目”,因此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筆者不認同這樣的觀點,首先,項目的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並不錶示政府不參與PPP項目,而且項目公司負責項目融資與適用《政府采購法》沒有實質性關係。其次,政府做好監督管理工作以防止企業債嚮政府轉移,也僅錶明由於PPP項目具有的行政特性,需要政府承擔一定的行政監管職能。最後,防止企業債嚮政府轉移,並不是說PPP項目隻有企業債,而政府不提供任何財政資金,如果隻是片麵地理解在實踐中容易造成偏差。
更有一種片麵的觀點僅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就認為一切與工程采購有關的項目應該適用《招標投標法》而不適用《政府采購法》。事實上PPP項目涉及工程內容的,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究竟屬於工程項目還是服務項目,目前相關規範並無統一定論,本書認為PPP項目應被認定為服務項目,具體論述詳見本章第三節的內容。
三、適用《政府采購法》的理由
在我國的政府采購規範體係下,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被視為一種采購服務或者工程的政府采購行為,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傢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製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其中“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進一步明確:“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嚮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另外《采購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2010年1月21日稿)中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是指采購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采購。……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購對象,包括各類專業服務、信息網絡開發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運輸服務,以及維修與維護服務等。”雖然《采購法實施條例》正式稿將徵求意見稿的相關內容予以刪除,但根據徵求意見稿的內容可以作為解釋時的參考,通過分析上述規定可知,無論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被視為一種政府采購服務的行為還是采購工程的行為,我國目前現有的政府采購法規範體係可以涵蓋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範圍,但應予以注意的是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法適用的對象是“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製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理論上講,PPP項目若采用使用者付費的,項目本身並未使用財政資金,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則不屬於政府采購法規範的範圍,而且《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藉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傢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該條對“財政性資金”的概念和範圍進一步明確,財政性資金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但實踐經驗錶明,利用使用者付費機製能夠完全滿足社會資本的閤理收益需求的PPP項目數量較少,大部分PPP項目需要政府提供財政可行性缺口補貼,而項目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若“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則統一適用政府采購規範,因此政府采購法規範體係對財政性資金的限製在實踐中對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適用政府采購規範的影響較小,但規範層麵相互不銜接的部分,建議政府在後續立法的過程中加以完善。
關於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規範,我國目前有兩部主要的法律,即《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本書認為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整體適用《政府采購法》比適用《招標投標法》更具有實踐操作的可能性。因為《招標投標法》僅規定瞭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在《政府采購法》體係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的方式除“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五種采購方式”,還可選擇“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目前財政部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製定瞭《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競爭性磋商作為政府采購的一種具體方式。而且《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結閤使用,即《政府采購法》第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因此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的,適用招標方式采購的,仍需適用《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規定,即PPP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選擇社會資本的,若采用招標程序,需要適用《招標投標法》,將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納入政府采購規範體係,不會影響《招標投標法》在實踐中運用。
因此從實際操作方麵考慮,政府采購規範體係規定的多種采購形式對於我國這個PPP項目剛剛起步的國傢來說,更有利於PPP項目通過閤適的采購方式選擇社會資本,特彆是對有些技術復雜或者創新元素較高的PPP項目,《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方式不適閤用於此類項目,因為PPP項目準備階段可能無法將項目的邊界條件或者技術因素都確定下來,需要通過多次談判或者磋商,依靠社會資本及政府共同的智慧及經驗共同確定最終的閤同重要條款。

前言/序言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緩解政府的財政壓力,加大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的投資建設力度,提高我國公共服務或産品的質量效率,國務院、財政部、國傢發改委及其他部委紛紛發文在我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推廣PPP模式,各級地方政府也紛紛發文響應。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我國PPP模式的規範文件呈爆炸性增長態勢。
隨著各地PPP模式文件的製定齣颱,我國PPP模式也正式進入項目實踐操作的快速發展階段,政府和社會資本紛紛參與到具體的PPP項目實踐操作中,但大部分PPP模式文件屬於政策類文件,對PPP模式的實踐操作的指導作用有限;很多規範PPP模式操作的文件,由於製定規範的主體不統一,對PPP模式的理解存在差異,導緻不同的PPP模式規範文件之間存在衝突;由於PPP模式規範的政策屬性較強,因此PPP模式的規定變化較快,製定新的PPP模式操作方案時政策環境可能已經發生變化,使得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內容不一緻,導緻PPP實踐操作中存在較多的法律問題,對政府和社會資本規範操作PPP項目提齣瞭嚴峻的考驗。
作為專業律師,筆者敏銳地意識到PPP模式政策規範層麵的問題給我國PPP模式實踐操作帶來的睏擾,為解決我國PPP模式在實踐操作中的法律問題,本書以規範我國PPP模式實踐操作為主要目的,按照PPP模式實踐操作的不同階段劃分章節,全書共八章,包括PPP模式的概念、PPP模式的法律關係、PPP項目立項法律實務、PPP項目社會資本的選擇、PPP項目投融資法律實務、PPP項目建設、運營法律實務、PPP項目移交的法律實務以及案例分析,各章節以我國現有的PPP模式規範為依據,對我國PPP模式實踐操作做規範性闡述。與一般的PPP專著不同的是,本書完全從PPP模式的實踐操作角度齣發,在對PPP模式操作程序做規範性闡述的基礎上,歸納、總結瞭PPP模式實踐操作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並針對PPP模式實踐操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規範性分析、闡述和解答。
本書是作者多年參與PPP模式實踐操作經驗的提煉和升華,期待能夠為我國PPP模式實踐操作提供建議和指導,由於作者能力有限,不足之處,歡迎讀者批評指正。
《現代閤同法理論與實踐前沿:全球視野下的新發展》 書籍簡介 本書聚焦於當代閤同法領域最具活力和爭議性的前沿議題,旨在為法學研究者、實務律師以及法律專業人士提供一個深度解析現代閤同法在新技術、新商業模式和全球化背景下麵臨的挑戰與演進路徑的平颱。全書采取理論與實踐相結閤的敘事方式,兼顧宏觀的法理基礎與微觀的具體條款設計,力求展現閤同法從傳統民法典範疇邁嚮全球治理與數字化契約時代的復雜圖景。 本書結構嚴謹,共分六大部分,深入探討瞭閤同法的核心理論革新、信息時代帶來的顛覆性變化、全球供應鏈重塑中的閤同風險管理、以及新興經濟領域對傳統契約精神的衝擊與重構。 --- 第一部分:閤同法基本原理的當代重塑 本部分首先對閤同自由原則、意思錶示理論等傳統基石進行瞭批判性審視。它探討瞭在社會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日益加劇的背景下,法院和立法機構如何通過“情勢變更”、“顯失公平”以及新型的“誠信原則”的擴張解釋來平衡私法自治與社會責任。 情勢變更的再定位: 詳細分析瞭後疫情時代,全球供應鏈中斷和能源價格劇烈波動對既有閤同履約能力的影響。書中通過比較英美法係(如“不能履行”與“固有的商業風險分擔”)和大陸法係(如德國法對“基礎喪失”的嚴格適用)的最新判例,探討瞭如何建立一套更具前瞻性的、能夠適應快速變動的商業環境的情勢變更裁判標準。 意思錶示與認知偏差: 引入行為經濟學(Behavioral Economics)的理論視角,剖析瞭在麵對復雜信息、有限理性時,當事人“真實意願”的界定。討論瞭“誘導性陳述”、“誤導性廣告”在電子商事環境中的界定難題,以及如何通過更嚴格的“盡職調查義務”來規製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意思錶示瑕疵。 閤同解釋學的演進: 探討瞭從純粹的“文義解釋”到更加注重“交易背景”和“當事人共同目的”解釋路徑的轉變。特彆關注瞭在長期、復雜的跨國閤同時,如何處理不同語言版本閤同之間的效力衝突與解釋優先級問題。 --- 第二部分:數字經濟與電子閤同的法律規製 隨著商業活動加速嚮綫上轉移,本部分集中探討瞭新興技術對閤同生命周期帶來的結構性變革。 電子簽名與身份認證的法律效力: 全麵分析瞭《電子簽名法》(如美國的ESIGN法案、歐盟的eIDAS法規)的適用範圍和效力層級。重點對比瞭生物識彆技術、區塊鏈身份驗證等前沿技術與傳統數字證書在證據強度上的差異。 自動執行閤同(Smart Contracts)的法律定性: 這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前沿領域。本書深入探討瞭代碼即法律(Code is Law)的理念與現有閤同法原理的衝突。討論瞭智能閤約的“可撤銷性”、“不可預見風險的程序設計”、“違約的自動觸發機製”在法律上應如何認定為“要約”、“承諾”或僅僅是“執行工具”。書中對區塊鏈上不可篡改性的特性如何在傳統閤同補救措施(如衡平性救濟)麵前構成障礙進行瞭深入的理論辯證。 平颱經濟中的格式閤同與“點擊條款”: 聚焦於大型互聯網平颱如何通過“一攬子”接受條款(Clickwrap)和“滾動同意”(Scrollwrap)構建商業生態。本書詳細分析瞭法院如何運用“突齣顯示規則”、“反常條款規則”(Contra Proferentem)來審查這些高度不對等的格式閤同,並討論瞭平颱服務協議中“強製仲裁條款”的有效性和地域管轄權問題。 --- 第三部分:全球供應鏈與跨境交易中的閤同風險管理 全球化背景下,閤同履約風險的復雜性和牽連性顯著增加。本部分著眼於跨國公司和國際貿易實踐。 不可抗力與“供應鏈中斷”的界定: 區彆於傳統的天災人禍,本書分析瞭地緣政治衝突、貿易製裁、特定關鍵零部件的全球性短缺等新型風險。探討瞭在國際貨物銷售閤同(CISG)框架下,如何精確界定這些風險的不可預見性和不可避免性。 國際擔保與閤同救濟的衝突: 比較瞭獨立擔保與附屬擔保在不同法域的實施差異。重點分析瞭在跨國並購交易中,業績保證(Earn-out)條款的起草技巧,以及當目標公司齣現財務造假時,如何通過閤同條款有效執行“損失賠償”與“解除閤同”的救濟。 法律適用與仲裁地選擇的戰略考量: 提供瞭在起草涉及多方當事人的復雜閤同時,如何審慎選擇閤同法律(Governing Law)和確定有效仲裁地(Seat of Arbitration)的實用指南。書中詳述瞭“最低聯係原則”在不同仲裁機構規則中的應用差異。 --- 第四部分:新興領域對閤同法的挑戰與適應 本部分涵蓋瞭對傳統閤同法理論構成直接挑戰的創新領域。 數據資産的許可與轉移: 探討瞭在數據成為關鍵生産要素的背景下,如何將“數據使用權”嵌入到閤同框架中。討論瞭數據許可協議(Data Licensing Agreements)與知識産權許可的區彆,以及在GDPR等數據保護法規下,閤同中關於數據處理責任的條款如何被強製性重構。 綠色協議與ESG要求: 分析瞭在可持續發展浪潮下,閤同中融入環境、社會和治理(ESG)標準的趨勢。這包括“綠色績效掛鈎條款”(Green KPIs)、因環境不達標而觸發的違約責任,以及“可持續性盡職調查義務”的閤同化處理。 代孕與人體輔助生殖閤同的倫理邊界: 這是一個涉及公共政策與私法自治的敏感領域。本書以比較法視角,審視瞭不同國傢對輔助生殖閤同(如代孕協議)的有效性認定,以及法院如何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時,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弱勢方權益。 --- 第五部分:閤同救濟的效率與公平:衡平性救濟的擴張 本部分關注違約發生後,法院和仲裁機構提供的救濟手段的有效性與適應性。 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現代應用: 突破瞭傳統上僅在“土地交易”或“獨特物品”中適用特定履行的限製。書中分析瞭在高度依賴特定人纔或技術的服務閤同中,法院如何平衡強製履行與“人身依附性”的限製。 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跨法域衝突: 重點分析瞭英美法係中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與大陸法係中“可預見損失”原則的根本差異。對於國際仲裁,如何處理閤同中約定的“違約金”(Liquidated Damages)被認定為無效懲罰時,如何適用替代救濟。 閤同的“修復”而非“終止”: 探討瞭在長期閤作關係中,通過閤同修改、風險分擔調整等“關係修復”機製來替代簡單的閤同解除,以實現經濟價值最大化的實務操作。 --- 第六部分:閤同法與反壟斷/公平競爭的交匯 本部分從更宏觀的競爭法視角,審視閤同條款可能帶來的市場限製效應。 限製性條款的競爭法審查: 詳細分析瞭限製性契約(如競業禁止、排他性購買)如何在民事閤同法(有效性)和競爭法(市場支配地位濫用)的交叉點上被雙重審查。特彆關注瞭在知識産權許可閤同中,如何區分閤理的保護措施與非法的市場分割。 集體談判與標準必要專利(SEP)許可: 探討瞭在FRAND(公平、閤理、無歧視)原則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閤同條款如何被納入公共監管範圍,以及如何平衡專利權人的激勵與市場競爭的需求。 本書通過對上述前沿議題的係統梳理和深入剖析,不僅提供瞭對現代閤同法復雜性的深刻理解,更為法律實踐者在瞬息萬變的世界中起草、談判和執行閤同提供瞭堅實的理論基礎與前瞻性的工具箱。

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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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讀此書,我便被其嚴謹的邏輯和深刻的見解所摺服。作者並非簡單地羅列條文,而是深入淺齣地闡釋瞭PPP項目背後蘊含的法律哲學和經濟原理。書中對於“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如何平衡的探討,以及在法律框架下如何構建一種可持續的閤作關係,給我留下瞭深刻的印象。特彆是關於項目公司的設立、股權結構設計、以及股東權利義務的界定,都進行瞭非常細緻的論述,這些都是PPP項目成功的關鍵要素。書中還特彆強調瞭透明度和問責機製的重要性,認為這是贏得公眾信任、維護項目穩定性的基石。我認為,PPP項目不僅僅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交易,更承載著改善公共服務的使命,因此,在法律設計上必須充分考慮其社會效益和公共性。作者在這方麵所展現的洞察力,以及對國際通行做法的藉鑒,都讓我受益匪淺。我過去一直認為,PPP項目更多的是一個財務和管理的問題,但這本書讓我意識到,其根基在於完善的法律體係和精巧的法律設計。它不僅僅是一本工具書,更是一本啓迪思維的書籍,引導我從更宏觀的角度去理解PPP項目的本質,並為未來可能遇到的復雜法律問題提供瞭一條清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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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這本書的閱讀體驗非常獨特。它沒有采用枯燥乏味的學術論文風格,而是以一種引人入勝、娓娓道來的方式,將復雜的PPP項目法律實務呈現在讀者麵前。作者善於運用形象的比喻和生動的案例,將抽象的法律概念具象化,使得讀者更容易理解和記憶。例如,在講解閤同的“生命力”時,作者將其比作一棵大樹,需要精心栽培、修剪枝葉,纔能枝繁葉茂,這讓我對閤同的動態管理有瞭全新的認識。書中還大量引用瞭實際案例中的典型糾紛,並從法律角度分析瞭産生糾紛的原因,以及如何通過優化閤同條款來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這種“以案說法”的方式,讓理論知識變得更加鮮活和實用。我個人尤其對書中關於“不可控風險”的法律應對策略印象深刻,作者並沒有迴避現實的復雜性,而是提供瞭一套切實可行的風險管理框架,指導讀者如何在這種不確定性中找到法律上的錨點。總而言之,這本書不僅僅是知識的傳授,更是一種思維方式的引導,它讓我意識到,法律實務並非一成不變的條文堆砌,而是一個充滿智慧和博弈的過程,需要我們以靈活、創新、且具有前瞻性的思維去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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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為理解PPP項目提供瞭多維度的視角。作者不僅從法律實務的角度進行瞭深入探討,還巧妙地融入瞭經濟學、管理學等學科的知識,構建瞭一個更加宏觀和立體的PPP項目法律生態係統。書中對於不同國傢和地區的PPP法律框架進行瞭比較分析,這對於理解PPP項目的國際化發展趨勢,以及藉鑒國際經驗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我尤其對書中關於“激勵相容”機製的法律設計進行瞭細緻的解讀,它解釋瞭如何通過法律條款設計,讓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的利益高度一緻,共同推動項目目標的實現。此外,書中還討論瞭PPP項目在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等方麵的法律要求,這對於提升項目的社會接受度和閤法性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我一直認為,PPP項目的成功不僅僅取決於法律閤同的嚴謹,更在於其能否獲得廣泛的社會認可。這本書在這方麵提供瞭一個很好的範例,它鼓勵我們在法律設計中融入更多人性化和公眾化的考量。總而言之,這本書不僅是法律從業者的案頭必備,更是政策製定者、項目管理者以及任何對PPP項目感興趣的讀者,都能從中獲得啓發和實操指導的寶貴資源,極大地拓展瞭我對PPP項目的認知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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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帶給我的驚喜,在於其對PPP項目執行過程中可能齣現的各種復雜法律場景的預判和應對。作者以一種“預警式”的視角,深入剖析瞭項目閤同的細枝末節,包括但不限於變更管理、違約救濟、退齣機製等方麵,並給齣瞭極其詳盡的法律解決方案。我尤其欣賞的是書中對於“不可抗力”和“政府行為”等特殊條款的解讀,這些條款往往是PPP項目爭議的焦點,而作者的論述條理清晰,邏輯嚴謹,並輔以大量真實案例,使得理論分析更加具有說服力。例如,書中關於政府方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可能因為政策調整、審批延誤等原因對項目産生影響,以及如何通過閤同條款來明確責任、補償機製,這一點對我觸動很大,因為在實際工作中,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此外,書中還涉及瞭PPP項目融資的法律風險,包括項目融資結構、抵押擔保、以及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法律關係,這些內容對於保障項目融資的順利進行至關重要。總的來說,這本書在“治未病”方麵做得非常齣色,它不僅告訴讀者PPP項目的法律框架是什麼,更重要的是,它教導讀者如何在這個框架下規避風險,如何化解潛在的法律衝突,從而確保項目的順利推進和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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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給我帶來瞭一次意想不到的探索之旅,雖然我對PPP項目在理論層麵略有涉獵,但這本書真正讓我看到瞭它在現實世界中的具體運作。作者對PPP項目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都進行瞭細緻的剖析,從項目識彆、物有所值評估,到閤同談判、融資安排,再到項目執行、風險管理,每一個環節都充滿瞭實用性的指導。我特彆欣賞的是書中關於風險分配的討論,它並沒有簡單地將風險歸咎於某一方,而是深入分析瞭不同風險的性質,並提供瞭如何在閤同中公平、閤理地進行分配的建議,這對於避免日後爭議至關重要。此外,書中對於不同類型PPP模式的案例分析也相當詳實,讓我對軌道交通、水務、醫療等領域的PPP實踐有瞭更深的理解。我曾經參與過一個政府項目,當時就覺得在法律框架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權益,尤其是社會資本方的閤理迴報,以及如何有效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是一個非常棘手的難題。這本書正好填補瞭我在這方麵的知識空白,提供瞭許多具體可行的操作方法。總而言之,這本書不愧為一本實操性極強的指南,對於任何希望深入瞭解PPP項目法律運作的讀者來說,都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讓我對PPP項目有瞭更係統、更深入的認識,相信在未來的工作中能有更齣色的錶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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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産品還是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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