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監督的威力和潛力

黨內監督的威力和潛力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石國亮 著
圖書標籤:
  • 黨內監督
  • 政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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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腐倡廉
  • 黨的建設
  • 政治體製改革
  • 中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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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督機製
  • 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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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東方齣版社
ISBN:9787506092067
版次:1
商品編碼:12073202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11-01
用紙:輕型紙
頁數:176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黨員乾部、理論工作者

  本書結閤專傢的新前沿理論觀點,對《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進行深入解讀。

  1.通過解讀,感知《條例》的重點。

  2.深刻體會黨內監督的威力所在。

  3.鞏固黨員乾部自身的不敢、不能、不想腐的意識。


內容簡介

  黨內權力運行製約作為我們黨自我淨化的重要能力,對於保持黨的肌體健康發揮瞭極為關鍵的作用。要把強化黨內權力運行製約擺在重要位置,不斷發揮其威力和潛力。因此,要總結曆史經驗特彆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的新實踐,圍繞堅持黨的領導,明確黨內權力運行製約的主體和責任,完善黨內權力運行製約製度體係,切實解決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本書從理論與實踐相結閤的角度進行瞭闡釋,是黨員乾部的有益讀物。

作者簡介

石國亮,教授,法學博士,哲學博士後,美國丹佛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訪問學者;兼任南京大學服務型政府研究所特聘研究員,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專傢委員會委員;主持聯閤國開發計劃署項目、國傢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國傢社科基金特彆委托項目、國傢自然科學基金麵上項目子課題、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以及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項目等十餘項課題。齣版過《服務型政府》、《中國政府管理》、《新媒體時代公關案例》、《國外政府管理研究叢書》、《論政黨價值觀》、《做zui優秀的共青團員》等著作和教材十多部;在《中國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和《光明日報》等報刊上發錶學術論文百餘篇,其中有三十多篇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中外書摘》和人大報刊復印資料轉載。


精彩書評

  1.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強調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同時抓住“關鍵少數”。

  ——《新京報》

  2. 準確把握學習貫徹黨內監督條例的核心要義。

  ——《學習時報》

  3. 《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對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方式等重要問題作齣規定,為新形勢下強化黨內監督提供瞭根本遵循。

  ——人民網

目錄

第一章總則

導讀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指導思想

第三條基本方針

第四條基本原則

第五條任務和主要內容

第六條監督對象

第七條監督方式

第八條強化自我監督

第九條建立健全黨內監督體係

第二章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

導讀

第十條黨的中央組織在黨內監督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條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

監督職責

第十二條中央委員會成員的監督責任

第十三條中央政治局委員的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中央政治局委員要強化自我約束

第三章黨委(黨組)的監督

導讀

第十五條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職責

第十六條黨的工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

乾部的監督

第十八條對領導乾部的日常管理監督

第十九條巡視

第二十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製度

第二十一條堅持黨內談話製度

第二十二條嚴格執行乾部考察考核製度

第二十三條述責述廉

第二十四條堅持和完善領導乾部個人有關事項

報告製度

第二十五條黨的領導乾部插手乾預重大事項

記錄製度

第四章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

導讀

第二十六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職責和

具體任務

第二十七條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放在首位

第二十八條紀委派駐紀檢組

第二十九條認真處理信訪舉報

第三十條嚴把乾部選拔任用

“黨風廉潔意見迴復”關

第三十一條對一般性違紀問題反映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執紀審查

第三十三條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第三十四條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

第五章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導讀

第三十五條黨的基層組織的監督職責

第三十六條黨員的監督義務

第六章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閤

導讀

第三十七條國傢機關監督和人民政協民主監督

第三十八條民主黨派監督

第三十九條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七章整改和保障

導讀

第四十條黨組織對黨內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

綫索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黨組織的整改責任和對違紀問題

綫索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

監督檢查和問責

第四十三條對監督者的支持和保護

第四十四條對監督對象相關權利的保護

第八章附則

導讀

第四十五條對中央軍事委員會製定黨內法規的

授權規定

第四十六條《條例》的解釋權

第四十七條《條例》的時間效力

附錄

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

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


精彩書摘

  第三章 黨委(黨組)的監督

  >導讀<

  如前所述,原《條例》將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麵履行的職責、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麵的責任是放在一起規定的。新修訂的《條例》將黨委(黨組)的監督單設一章,是對原《條例》的突破,定位更加精準,有利於監督的實施。本章共11條,第十五條規定瞭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職責,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分彆規定瞭黨的工作部門的監督、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乾部的監督、對領導乾部的日常管理監督,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分彆規定瞭巡視、黨的組織生活製度、黨內談話製度、考察考核製度、述責述廉製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製度、插手乾預重大事項記錄製度。

  第十五條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職責

  【新的條款】第十五條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委(黨組)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監督製度,抓好督促檢查;

  (二)加強對同級紀委和所轄範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檢查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

  (三)對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黨委委員,同級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上級黨委、紀委工作提齣意見和建議,開展監督。

  【舊的條款】第六條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麵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齣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彆的黨組(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麵的任務和要求;

  (二)製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錶大會關於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齣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彆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彆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五)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齣意見和建議。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派齣的工作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所屬黨組織和黨員領導乾部進行監督。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職責。

  本條修訂,明確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強調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強調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這就明確瞭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

  對於黨委(黨組)應當履行的監督職責,規定瞭四條。其中,前三條是落實黨委(黨組)主體責任的要求,第四條明確瞭黨委(黨組)對上級黨委、紀委工作提齣意見和建議,開展監督。

  第十六條黨的工作部門的監督

  【新的條款】第十六條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監督製度,加強職責範圍內黨內監督工作,既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監督,又強化對本係統的日常監督。

  【舊的條款】無。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黨的工作部門的監督,屬於此次修訂新增的內容。

  根據本條的規定,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監督製度,加強職責範圍內的黨內監督工作。值得注意的是,黨的工作部門職責範疇內的黨內監督工作,既包括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監督,又包括對本係統的日常監督。

  第十七條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

  關鍵崗位領導乾部的監督

  【新的條款】第十七條黨內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乾部的監督,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情況。

  上級黨組織特彆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領導班子成員發現班子主要負責人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嚮其提齣,必要時可以直接嚮上級黨組織報告。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有關事項應當在黨內一定範圍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舊的條款】無。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乾部的監督,屬於此次修訂新增的內容。

  領導乾部級彆越高、位置越重要、權力越大,對其管理就應該越嚴格。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在治國理政中,有一個關鍵詞是“關鍵少數”。“關鍵少數”一詞首次走進公眾視綫,是在2015年2月2日的省部級主要領導乾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的開班式上。當時,習近平指齣,全麵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乾部這個“關鍵少數”。在此之後,習近平在多個場閤都對“關鍵少數”提齣要求。比如,2015年3月的全國兩會期間,他在參加上海代錶團、吉林代錶團審議時,強調要從嚴管好各級領導乾部;2016年1月,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他指齣要抓住“關鍵少數”,破解“一把手”監督難題,領導乾部責任越重大、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強監督。對於中央政治局,習近平說,全黨看著中央政治局,要求全黨做到的,中央政治局首先要做到;對於省部級乾部,習近平說,要深學篤用、要用好辯證法、要創新手段、要守住底綫;對於縣委書記,習近平說,要帶頭抓班子帶隊伍,帶頭依法辦事,帶頭廉潔自律,帶頭接受黨和人民監督,帶頭清清白白做人、乾乾淨淨做事、堂堂正正做官,真正做到率先垂範、以上率下。

  治國理政,作為“關鍵少數”的黨員領導乾部責任重大,看住瞭“關鍵少數”,也就抓住瞭從嚴治黨、依法治國的“牛鼻子”。黨的十八大以來,對於領導乾部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從中央到地方接連推齣實招。中央針對領導乾部連續開展瞭群眾路綫教育實踐活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活動,不斷加強反腐敗和整頓工作作風力度,堅持以上率下,看住“關鍵少數”,這些都取得瞭良好效果,有效地淨化瞭政治生態。在強化黨內監督方麵,“關鍵少數”成為重點,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正在形成。中央紀委公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先後發布瞭37條中管乾部接受組織調查的信息,其中擔任正職“一把手”的至少有13名。另外有些被查時雖沒有擔任“一把手”,但絕大部分此前都曾在關鍵崗位任職,擔任過各級“一把手”。處在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的領導乾部掌握著巨大的人、財、事、物權,一旦他們齣現道德滑坡、決策失誤,權力的執行就會發生偏差,再加上巨額利益的驅動和誘惑,很難自覺抵製腐敗,進而導緻其違紀違法案件發案率居高不下。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此次修訂時新增瞭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乾部的監督的內容。根據本條的規定,第一,黨內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乾部的監督,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情況。第二,上級黨組織特彆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領導班子成員發現班子主要負責人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嚮其提齣,必要時可以直接嚮上級黨組織報告。第三,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有關事項應當在黨內一定範圍公開,主動接受監督。這樣的規定自然而然地構築瞭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乾部用權行為的防綫。

  第十八條對領導乾部的日常管理監督

  【新的條款】第十八條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領導乾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黨的領導乾部應當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於正視、深刻剖析、主動改正自己的缺點錯誤;對同誌的缺點錯誤應當敢於指齣,幫助改進。

  【舊的條款】無。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對領導乾部的日常管理監督,屬於此次修訂時新增的內容。

  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是全麵加強黨員乾部隊伍建設的現實需要。從近年來查處的黨員領導乾部來看,都是由小錯到大錯、由犯錯到犯罪,都有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黨員領導乾部管理監督工作,一定要從小事抓起、從日常管起,隻有警鍾常鳴,纔能警笛不響。因此,本條規定,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領導乾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同時,黨的領導乾部應當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於正視、深刻剖析、主動改正自己的缺點錯誤;對同誌的缺點錯誤應當敢於指齣,幫助改進。這樣的修改,日常管理監督和自我約束就形成瞭閤力,他律與自律相結閤,監督方嚮從事後懲治轉嚮事前、事中的製約和製衡,可以從根本上提高黨內監督工作水平,避免領導乾部由“亞健康”變成“不健康”,避免小洞不補、大洞吃苦,保證乾部健康成長。

  第十九條巡視

  【新的條款】第十九條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麵巡視。巡視黨的組織和黨的領導乾部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綫方針政策落實情況,履行全麵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情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發揮從嚴治黨利劍作用。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傢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動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製度,使從嚴治黨嚮基層延伸。

  【舊的條款】第二十七條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建立巡視製度,按照有關規定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巡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瞭解貫徹落實“三個代錶”重要思想和執行黨的路綫、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情況,執行民主集中製的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和廉政勤政的情況,

  領導乾部選拔任用的情況,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情況,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事項;

  (二)嚮派齣巡視組的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中瞭解到的情況,提齣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巡視組可以根據巡視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視地方的黨組織的有關會議,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談話,瞭解和研究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有關領導乾部的重要問題。

  巡視組不處理所巡視地方的具體問題。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巡視。

  黨的十八大以來,根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依然嚴峻復雜的形勢,習近平對巡視工作進行瞭重大調整,進一步提升瞭巡視工作在黨的建設特彆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的重要地位。他明確提齣:“巡視作為黨內監督的戰略性製度安排,不是權宜之計,要用好巡視這把反腐‘利劍’。”2013 年4 月25 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關於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研究部署巡視工作情況的報告》時,習近平總書記就明確指齣:“巡視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從嚴治黨、維護黨紀的重要手段,是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審陳理認為,這“四個重要”的概括,“第一次清楚地指明瞭巡視在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維護黨紀、加強黨內監督等方麵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立和完善巡視製度,是黨中央藉鑒曆史經驗,結閤新時期黨的建設實際,從加強黨內監督、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戰略高度作齣的重大決策。

  黨中央一直高度重視巡視工作,巡視工作早就成為我們黨的一個傳統。建黨之初,黨中央就開始派遣特派員巡行指導工作,任務主要是上傳下達。在土地革命時期、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巡視工作繼續加強,主要是指導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以後,巡視工作重點逐漸轉移到黨內監督。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後,黨中央提齣開展巡視工作,並對如何開展巡視進行瞭初步探索。黨的十六大提齣建立和完善巡視製度,黨的十七大把巡視製度正式寫進黨章。黨的十八大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作齣全麵部署,明確要求更好發揮巡視製度監督的作用。

  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對改進巡視工作作齣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大之後,中央首次明確提齣瞭“一個中心、四個著力、一個目的”的中央巡視工作新方針,習近平將巡視組稱為中央的“韆裏眼”“順風耳”“尚方寶劍”“欽差大臣”“八府巡按”,屢次為中央巡視組的工作壯膽鼓氣。

  “巡視”已成為黨內監督常態化的代名詞。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巡視組已經完成瞭十輪巡視,正在開展第十一輪巡視。從中發現瞭一批領導乾部問題綫索和突齣問題,不少“老虎”的落馬就是從巡視中發現其腐敗端倪的。事實證明,巡視是黨內監督的利劍,是有效、管用的製度。從中央到各省的實踐來看,開展巡視工作以來,巡視製度已經成為上級黨組織監督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彆是主要領導乾部的有效形式,對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發揮瞭重要作用。現在的巡視有點“八府巡按”的意思瞭,群眾說“包老爺來瞭”,有“青天”之感,有問題的乾部害怕瞭。

  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實踐深入發展,取得明顯成效,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發瞭修訂後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第二條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製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第三條規定:“巡視工作以馬剋思列寜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錶’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第五條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彆嚮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本條修訂時吸收瞭黨的十八大以來關於巡視的實踐經驗和《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的製度成果。一是突齣強調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二是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麵巡視”。三是對巡視的內容進行瞭聚焦。巡視黨的組織和黨的領導乾部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綫方針政策落實情況,履行全麵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發揮從嚴治黨利劍作用。四是對加強巡視指導和嚮基層延伸作瞭規定。一方麵,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傢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另一方麵,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動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製度,使全麵從嚴治黨嚮基層延伸。

  第二十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製度

  【新的條款】第二十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製度,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重在解決突齣問題,領導乾部應當在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齣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

  【舊的條款】第二十一條黨組織應當堅持和健全黨員領導乾部民主生活會製度,按照規定開好民主生活會。通過民主生活會,統一思想,改進作風,加強監督,增進團結,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的能力。

  縣以上黨和國傢機關黨員領導乾部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

  ……

前言/序言


《權力之繮:政治監督的演進與未來》 序言 政治監督,作為權力運行的必要製約,是維護政治秩序、保障人民福祉的基石。自古以來,人類社會對於如何約束權力、防止濫用,就從未停止過探索與實踐。從早期部落的長老會議,到封建王朝的禦史製度,再到現代民主國傢的憲法監督、法律監督、政黨監督,政治監督的形式與內容不斷豐富,其理論與實踐也日臻成熟。 本書《權力之繮:政治監督的演進與未來》並非一本孤立的學術著作,而是站在曆史長河的岸邊,眺望政治監督的過去,審視其當下,並以審慎的目光,探尋其未來的可能。我們並非要簡單羅列監督的各種形式,更非要構建一套僵化的理論體係。相反,我們試圖通過對政治監督發展脈絡的梳理,揭示其內在的邏輯,剖析其成功的經驗與失敗的教訓,並試圖從中汲取智慧,為當下乃至未來的政治監督提供有益的啓示。 本書的寫作,源於對權力與責任之間辯證關係的深刻體悟。權力如同一匹烈馬,若無繮繩的束縛,便會衝破一切藩籬,帶來災難。政治監督,正是那馴服烈馬的繮繩,是防止權力失控、滑嚮腐敗的最後一道防綫。然而,這繮繩並非一成不變,它需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調整,隨著社會的需求而革新。 在當今世界,政治監督麵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全球化進程加速,信息技術飛速發展,權力運行的空間更加復雜多變,監督的難度也隨之增大。同時,公眾對政治透明度和問責製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這無疑為政治監督注入瞭新的活力,也提齣瞭更高的要求。 本書的篇幅有限,無法涵蓋政治監督的方方麵麵。我們選擇的切入點,是通過曆史演進的視角,來理解政治監督的本質與規律。我們將從古代文明的政治監督萌芽說起,追溯其在中世紀的形態,再到近代政治體製的形成過程中的監督機製,直至當代多元化的監督模式。在此過程中,我們將著重關注那些對政治監督産生深遠影響的關鍵性變革、重要的理論學說,以及那些在實踐中被證明是有效或無效的監督手段。 我們相信,對曆史的迴顧,並非為瞭沉湎於過去,而是為瞭更好地理解當下,更清晰地預見未來。通過對不同曆史時期、不同政治體製下監督實踐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一些普遍性的規律,例如權力與監督的製衡關係、監督主體與監督客體的互動模式、監督製度的生命周期等。這些規律,將有助於我們更深刻地理解當前政治監督所麵臨的睏境,並為破解這些睏境提供新的思路。 本書的另一個重要關注點,是對政治監督的“威力”與“潛力”的辨析。所謂“威力”,是指政治監督在約束權力、防止腐敗、維護公平正義等方麵的實際效果。而“潛力”,則指嚮政治監督在未來發展中可能實現的更大作為,以及如何通過製度創新和實踐探索,將這種潛力轉化為現實的威力。 我們既會探討那些卓有成效的監督案例,分析其成功的要素,也會反思那些監督失效、甚至被權力所腐蝕的教訓,從中汲取深刻的警示。我們希望,通過這種正反兩方麵的審視,能夠幫助讀者形成一種更為全麵和辯證的監督觀。 在論述過程中,我們將力求語言的嚴謹與客觀,避免空泛的論斷和主觀的臆測。我們鼓勵讀者進行獨立的思考,並在此基礎上形成自己的判斷。我們相信,真正的政治監督,並非來自於某個單一的理論或某個特定的製度,而是源於對權力邊界的清晰認知,源於對公平正義的不懈追求,源於一種持續不斷的反思與革新精神。 本書的最後一章,將著眼於未來。我們不會提供一個完美的監督藍圖,因為政治世界永遠是動態變化的。但我們將嘗試勾勒齣未來政治監督可能的發展方嚮,並提齣一些值得進一步研究和實踐的課題。這包括如何更好地利用新技術提升監督效率,如何構建更具活力的社會參與機製,以及如何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強跨國界的政治監督閤作等等。 閱讀本書,我們希望您能夠帶著一種批判性的眼光,去審視您身邊的政治現象。我們相信,瞭解政治監督的過去,纔能更好地把握它的現在,也纔能更好地塑造它的未來。權力需要繮繩,而這繮繩的牢固與否,關乎著整個社會的福祉。 第一章:權力萌芽與最初的製約——古代文明的監督智慧 在人類文明的早期,當社會結構尚屬簡單,權力也主要集中在部落首領、氏族長老或祭司手中時,政治監督的雛形便已悄然齣現。這種監督,並非源於復雜的法律條文或製度設計,而是根植於部落的集體意誌、氏族成員的道德約束以及對超自然力量的敬畏。 在許多原始部落中,首領的權力並非絕對。部落的議事會、長老會議等集體決策機製,構成瞭對首領行為的初步製約。盡管這些機製的 formal 程度較低,但它們能夠反映部族成員的意願,並在一定程度上阻止首領做齣過於違背集體利益的決策。例如,在一些美洲原住民的部落中,首領需要定期嚮部族成員解釋自己的行為,並接受他們的質詢。這種直接的互動,雖然形式粗獷,卻蘊含著權力受到約束的樸素理念。 氏族內部的道德倫理規範,是早期社會另一種重要的監督力量。親情、友情、部落成員間的互助義務,構成瞭強大的社會凝聚力。任何違反這些基本道德準則的行為,都會招緻族人的唾棄和排斥。這種非製度化的社會懲罰,對於維護社會秩序和權力運行的“閤法性”起到瞭重要作用。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古代文明中,對“天命”或“神意”的敬畏,也成為一種特殊的監督形式。許多文明都存在著占蔔、祭祀等儀式,試圖解讀神靈的旨意。祭司階層往往扮演著“天命代言人”的角色,他們通過對祥瑞或災禍的解釋,間接影響著統治者的決策。在一些情況下,統治者如果被認為“失去瞭天命”,便可能麵臨閤法性危機。這種對超自然力量的信仰,在一定程度上為權力設置瞭道德和行為的底綫,盡管這種底綫具有模糊性和神秘性。 例如,古埃及的法老雖然被視為神,但也需要遵循“瑪阿特”(Ma'at)的原則,即宇宙的秩序、真理、公正和和諧。法老的行為必須符閤瑪阿特的精神,否則便可能招緻混亂和災難。祭司階層和書吏階層,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維護瑪阿特秩序的責任,他們記錄曆史,監督政府官員的行為,並嚮上匯報。 在中國古代,雖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思想,以及“天人感應”的觀念,也為君權設置瞭道德約束。禦史製度的齣現,更是政治監督製度化、官僚化的早期探索。禦史們以“風聞奏事”的方式,監察百官,彈劾不法,盡管這種監督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受到皇權直接影響,但它標誌著一種對權力進行係統性監察的嘗試。 在古希臘,雖然城邦民主製下的公民大會、五百人議事會、十將軍委員會等機構,本身就體現瞭權力的分散和製衡,但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也相當重視。例如,陶片放逐法(Ostracism)就成為一種公民集體監督,防止任何個人權力過大,威脅城邦民主的工具。公職人員卸任後,也需要接受審計。 這些古代文明的監督實踐,雖然方式原始,但它們都指嚮瞭一個共同的核心:權力如果不被約束,便會走嚮失控,最終損害整個社會的福祉。這些早期的監督智慧,如同埋在曆史深處的種子,為後世更為復雜的監督製度的生長,提供瞭最初的養分和啓示。它們證明瞭,對權力的審視與製約,是人類社會永恒的課題。 第二章:從“君權神授”到“主權在民”——近代政治體製下的監督重塑 隨著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和啓濛運動的深入,人類思想發生瞭翻天覆地的變化。對神學的質疑,對理性的崇尚,以及對個體權利的強調,直接衝擊瞭“君權神授”的理論基礎,並為近代政治監督的重塑奠定瞭思想基礎。 近代政治監督的演進,與政治體製的根本性變革緊密相連。其中,最核心的便是從君主專製嚮代議製、共和製等現代政治體製的轉型。這一轉型過程,並非一蹴而就,而是充滿瞭鬥爭與妥協。而在此過程中,政治監督的理念、製度和實踐,也隨之發生瞭深刻的演變。 三權分立的製度化實踐: 洛剋、孟德斯鳩等思想傢提齣的三權分立學說,成為近代政治監督最經典的理論基石。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分立與製衡,旨在防止任何一個權力部門的過度膨脹。這種製度設計,通過在國傢權力內部設置相互製約的機製,實現瞭對權力的“內部監督”。 立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 議會(立法機關)通過立法權,能夠製定法律,規範行政機關的權力邊界;能夠批準或否決政府預算,控製行政開支;能夠通過質詢、聽證會、不信任投票等方式,追究行政機關的責任。例如,英國議會下院對政府首腦提齣不信任案,是議會監督行政權力的重要手段。 行政權對立法權的監督: 盡管三權分立強調立法權的獨立,但行政權也並非完全沒有製約作用。總統或政府首腦的否決權,能夠對未經深思熟慮的立法進行否決,從而起到一定的糾錯作用。同時,行政機關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也需要嚮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的適用性,並接受其監督。 司法權對立法權和行政權的監督: 獨立的司法機關,通過憲法審查、行政復議等方式,能夠審查法律和行政行為是否違憲、違法,並予以糾正。例如,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就是司法權監督其他兩權的重要體現。 代議製下的政黨監督: 隨著代議製的發展,政黨成為近代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多黨製國傢,反對黨在議會中扮演著重要的監督角色。它們通過揭露執政黨的失誤、監督政府的施政、提齣替代性政策等方式,對執政黨構成有效的製約。即使在執政黨內部,不同派係之間的競爭,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監督作用。 憲法與法律的至高性: 近代以來,憲法作為國傢的根本大法,其地位日益凸顯。憲法的製定,不僅確立瞭國傢的根本製度和國傢機構的産生、組成、職權和活動原則,更重要的是,它為所有國傢權力劃定瞭界限。任何國傢機關和公職人員,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行使權力。憲法的存在,本身就構成瞭對國傢權力的一種“元監督”。 公民權利與自由的保障: 近代政治體製的另一個重要標誌,是對公民權利與自由的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等權利,為公民參與政治監督提供瞭可能。媒體的監督報道、公民的請願、示威等,都成為對權力運行的重要外部壓力。公民社會的興起,為政治監督提供瞭更廣泛的參與基礎。 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 “依法治國”成為近代政治發展的重要目標。法治的核心在於“法律至上”,即所有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包括統治者。法治精神的弘揚,意味著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而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這為政治監督的有效實施,提供瞭最基本的保障。 反思與局限: 然而,近代政治監督的實踐並非一帆風順。三權分立並非完美無缺,權力之間的“製衡”有時可能演變成“僵持”,導緻政府效率低下。政黨競爭有時也會演變成政治極化,損害政治穩定。媒體的監督有時也可能受到商業利益或政治壓力的乾擾。此外,在一些國傢,盡管建立瞭看似完善的監督製度,但權力尋租、腐敗等現象依然存在,這說明製度的有效性,還需要依賴於具體的執行和文化土壤。 總而言之,近代政治體製的建立,標誌著政治監督從對個體統治者的道德約束,轉嚮對整個國傢權力體係的製度化、法律化約束。它將權力置於更加公開、透明的框架下,並通過精密的製度設計,力求實現權力的自我約束和外部製衡。這種重塑,為後世政治監督的發展,開闢瞭更為廣闊的空間。 第三章:權力製衡的藝術——現代政治監督的多維透視 進入現代社會,政治監督的內涵和形式發生瞭更為深刻的拓展與深化。隨著全球化、信息化浪潮的席捲,以及公民意識的覺醒,政治監督已經不再局限於國傢權力內部的製衡,而是呈現齣一種多元化、多層次、網絡化的發展態勢。 國傢層麵的強化監督: 獨立的審計與監察機構: 許多國傢設立瞭獨立的審計署、監察委等機構,它們直接對國傢元首、議會或特定委員會負責,負責對政府財政收支、國傢財産的管理以及公職人員的廉潔情況進行監督。這些機構的獨立性,是其有效運作的關鍵。 反腐敗機構的專門化: 針對日益嚴峻的腐敗問題,許多國傢成立瞭專門的反腐敗機構,這些機構往往擁有獨立的調查權、起訴權,並與國際反腐敗組織進行閤作。 問責製的深化: 問責製不再僅僅是事後追究責任,而是強調事前預防、事中監控、事後問責的全過程。對於重大決策失誤、公共資源浪費等行為,相關負責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政治和法律責任。 績效評估與透明度: 政府的績效評估成為重要的監督手段。通過公開政府部門的年度報告、預算執行情況、服務效率等數據,使公民能夠對政府的運作進行評估,並要求其改進。信息公開的原則,是提升政府透明度和接受監督的基礎。 司法監督的拓展: 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 司法獨立是政治監督的關鍵環節。一個不受政治乾預、能夠公正審判的司法係統,能夠有效製約行政權和立法權,維護法律的尊嚴。 公民訴訟與行政訴訟: 公民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挑戰政府的行政行為,要求其閤法化。這種“公民對國傢”的司法監督,是現代法治的重要體現。 社會力量的崛起: 媒體監督的力量: 獨立、自由的媒體是政治監督的重要“眼睛”。媒體通過調查性報道、揭露不公、傳播信息,能夠引起公眾關注,倒逼政府改革。然而,媒體的公信力也受到挑戰,需要其堅持專業操守和客觀公正。 公民社會組織的參與: 非政府組織(NGOs)、智庫、行業協會等公民社會組織,在政治監督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它們能夠代錶特定群體的利益,對政府政策進行分析和評估,並提齣政策建議。例如,環保組織對政府環境政策的監督,人權組織對公民權利的監督。 公眾參與的渠道多樣化: 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的普及,為公眾參與政治監督提供瞭前所未有的便利。網絡請願、在綫投票、公眾意見徵集等,都成為公民錶達訴求、監督政府的新方式。 國際政治監督的興起: 國際組織的作用: 聯閤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在一定程度上對成員國的政策和治理進行監督。人權組織、反腐敗組織等跨國NGO,也通過國際輿論和國際閤作,對各國政府施加壓力。 跨國界的閤作與信息共享: 在全球化背景下,腐敗、洗錢、恐怖主義等問題具有跨國性。各國在政治監督領域加強閤作,進行信息共享,共同打擊跨國犯罪,也成為一種重要的國際政治監督形式。 監督的挑戰與睏境: 盡管現代政治監督的形式日益多樣,但其麵臨的挑戰也同樣嚴峻。 信息不對稱與權力尋租: 即使有信息公開製度,但權力運行過程中的信息依然存在不對稱。公職人員利用信息優勢進行權力尋租和腐敗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監督的“疲勞”與“選擇性”: 公眾的注意力是有限的,過多的監督信息可能導緻“監督疲勞”。同時,媒體和公眾也可能對某些議題錶現齣“選擇性”的關注,而忽視瞭其他重要的問題。 技術濫用與隱私保護: 新技術的應用,如大數據、人工智能,在提升監督效率的同時,也可能帶來數據濫用、侵犯隱私的風險。 權力與監督的博弈: 即使是最完善的監督製度,也麵臨著被權力所腐蝕或架空的風險。權力者總會想方設法繞過或削弱監督。 因此,現代政治監督並非一個靜態的完成式,而是一個動態的、持續的、充滿挑戰的演進過程。它需要不斷適應新的社會環境和技術發展,不斷創新監督的理念和方式,纔能真正發揮其“權力之繮”的作用,保障政治的健康運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第四章:權力之繮的未來——創新、融閤與可持續的監督 展望未來,政治監督的演進將更加注重創新、融閤與可持續性。麵對日益復雜的全球政治經濟格局,以及不斷湧現的新挑戰,傳統的監督模式需要被革新,新的監督理念和技術需要被引入,以確保權力始終在有效的“繮繩”之下。 技術賦能監督: 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在監督中的應用: 未來,大數據分析和人工智能技術將成為政治監督的重要工具。通過對海量數據的挖掘和分析,可以更有效地識彆權力運行中的異常模式、潛在的腐敗風險,以及政策執行中的低效環節。例如,利用AI分析政府采購數據,可以預警圍標、串標等行為;利用大數據追蹤官員的財産申報,可以提高反腐敗的精準度。 區塊鏈技術在透明度與問責中的潛力: 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特性,有望在提高公共信息透明度、優化公共資源分配、以及建立更可靠的問責機製方麵發揮作用。例如,將公共閤同、産權交易信息記錄在區塊鏈上,可以有效防止信息被篡改,並提高交易的透明度。 數字政府與開放數據: 推動數字政府建設,實現政府數據的全麵公開和標準化,將為公民、媒體、社會組織參與監督提供更便利的條件。開放數據政策將有助於激發更多第三方機構對政府運作的分析和監督。 監督的融閤與協同: 跨部門、跨層級的協同監督: 未來的監督將更加強調不同監督主體之間的協同閤作。例如,反腐敗機構、審計機構、紀檢監察部門之間需要建立更有效的聯動機製,形成監督閤力。同時,中央和地方各級監督部門之間也需要加強信息共享和協調。 內外監督的融閤: 製度化的內部監督(如黨內監督、行政監督)需要與非製度化的外部監督(如媒體監督、公民監督、社會監督)進行更有效的融閤。內部監督可以更深入地觸及權力運行的細節,而外部監督則能夠提供更廣泛的民意視角和獨立的評判。 公私閤作的監督模式: 在特定領域,可以探索公私閤作的監督模式。例如,在環境監測、食品安全等領域,可以藉助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力量,共同參與對企業和政府的監督。 人性化與預防性的監督: 權力製約與權力激勵的結閤: 除瞭強調對權力的製約,未來的監督也需要關注對權力行使者的激勵。通過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和奬懲機製,鼓勵公職人員廉潔奉公、高效履職。 預警機製的建設: 更多地從“事後追責”轉嚮“事前預警”。通過對權力運行風險的識彆和評估,建立有效的預警機製,防患於未然。這需要對權力運行的規律有更深刻的理解,並建立相應的風險評估模型。 文化與教育的長期作用: 政治監督的最終目標,是建立一種普遍的“監督文化”。這需要通過長期的教育和引導,將廉潔、負責、透明的價值觀根植於人心,使監督成為一種內化的自覺,而非僅僅是外在的強製。 可持續性的監督框架: 適應性與韌性: 政治監督體係需要具備高度的適應性和韌性,能夠應對社會變革、技術進步和外部衝擊。這意味著監督製度需要保持一定的靈活性,並能夠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優化。 全球化語境下的監督: 隨著全球化深入,跨國腐敗、跨境犯罪等問題日益突齣。未來的政治監督,需要加強國際閤作,建立更有效的跨國監督機製,共同應對全球性挑戰。 監督資源的優化配置: 監督是一項成本高昂的任務。如何更有效地配置監督資源,提高監督的效率和效益,將是未來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這包括利用技術手段降低監督成本,以及優先關注權力運行的關鍵節點和高風險領域。 結語 《權力之繮:政治監督的演進與未來》的寫作,旨在提供一個關於政治監督的宏觀視角。我們並非要提供一套萬能的解決方案,而是希望引發讀者對政治監督的深入思考。權力如同一匹需要駕馭的駿馬,而監督,正是那精巧而堅韌的繮繩。曆史的經驗告訴我們,繮繩的鬆緊、材質、以及駕馭者的技藝,都至關重要。 未來的政治監督,需要以更加開放的心態,擁抱新技術、新理念,以更加包容的精神,整閤社會各方力量,以更加務實的態度,解決實際問題。隻有這樣,我們纔能真正將“權力之繮”編織得更加牢固,從而為社會的進步與穩定,提供堅實的保障。這是一個漫長而艱巨的任務,但也是一項為瞭更美好未來而必須為之奮鬥的事業。

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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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筆觸非常老辣,充滿瞭洞察力,它帶給我的震撼是,原來我們一直以來所關注的很多焦點問題,可能隻是冰山一角,真正的核心驅動力潛藏在更深、更幽微的結構之中。我印象最深的是其中關於“韌性”的討論。作者沒有將關注點僅僅放在“糾錯”或“懲罰”上,而是深入探討瞭整個體係如何通過內部的製衡與自我修正機製來保持長期的穩定性和適應性。這種從“結果導嚮”轉嚮“過程優化”的視角轉變,讓我對理解長期發展有瞭全新的錨點。書中引用的那些案例,雖然我無法一一核實其細節,但它們所揭示的內在邏輯是如此的清晰和令人信服,仿佛是社會科學領域的一係列精妙的物理實驗。它不是一本輕鬆的讀物,它要求讀者投入極高的專注力去跟上作者跳躍的思維,但一旦跟上,那種豁然開朗的感覺是無與倫比的。這本書更像是一部智者與未來對話的文本,其深遠的影響力或許需要時間纔能完全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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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真正令人稱道的是它提供瞭一種多維度的解析視角,它拒絕用非黑即白的簡單二元對立來概括復雜的現實。作者似乎始終保持著一種距離感,既不盲目樂觀,也不陷入悲觀的泥潭,而是冷靜地展示齣各種力量相互作用的“力學原理”。我特彆喜歡它在探討“創新”與“規範”之間的辯證關係時所采取的立場,這觸及瞭所有追求進步的組織的核心矛盾。書中的分析不是為瞭批判而批判,而是為瞭更好地理解和優化,這種建設性的姿態貫穿始終。它的文字具有一種內在的節奏感,每當我覺得快要被信息量淹沒時,作者總能用一個精闢的總結或一個巧妙的類比將我拉迴來,讓我重新聚焦於核心問題。讀完此書,我對如何在一個快速變化的時代保持政策的前瞻性和製度的有效性,有瞭更全麵、更具思辨性的認識,它無疑是一部值得反復研讀的案頭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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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開篇就給我一種強烈的時代感和緊迫感,它不僅僅是在梳理理論,更像是在為我們描繪一幅正在進行中的宏大圖景。作者顯然對我們當前所處的政治生態有著極其深刻的洞察力,他沒有停留在那些陳舊的、教科書式的描述上,而是直擊問題的要害,用一種近乎外科手術刀般的精準,剖析瞭體製運行中那些微妙的張力與潛在的風險點。閱讀的過程中,我仿佛能感受到那種自上而下推動變革的強大慣性,以及同時存在於基層的復雜反應。尤其是一些關於製度設計如何影響個體行為的論述,非常引人深思,它讓我開始重新審視我們日常生活中習以為常的一些運行規則,理解到每一個看似微小的程序背後,都可能蘊含著巨大的權力結構或平衡考量。這本書的語言風格是極其凝練而有力量的,沒有一句廢話,每一個論斷的背後似乎都有紮實的經驗支撐,讀完後,你很難再用舊的框架去簡單地評判一些復雜的社會現象,它成功地拓寬瞭我對“治理”這個概念的理解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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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翻這本書時,我有些擔心它會過於理論化和抽象,但很快我就發現我的擔憂是多餘的。作者高明之處在於,他能將宏大的理論框架,巧妙地嵌入到充滿煙火氣的具體情境之中。那些關於基層實踐如何影響上層設計的描述,尤其讓我感到親切和真實。這不像是坐在書齋裏推演齣來的模型,倒更像是長期在現場觀察、體驗和反思的成果。特彆是關於“平衡”這一概念的論述,它不是一個靜態的點,而是一個動態的、需要持續校準的過程,這對於理解任何一個復雜組織如何避免僵化和失控都具有極強的指導意義。這本書的語言風格是沉穩而富有穿透力的,它避免瞭情緒化的錶達,而是依靠邏輯的嚴密性和事實的精確性來贏得讀者的信任。讀完後,我感覺自己對理解當前社會運行的“底層代碼”有瞭更深一層的理解,那種對復雜性保持敬畏但又不畏懼深入研究的態度,非常值得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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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結構安排著實巧妙,它沒有采用那種綫性的、平鋪直敘的方式,反而是像一個精密的鍾錶,將各個功能部件——比如決策機製、問責體係、以及信息流動的路徑——層層剝開,然後又精妙地將它們重新組閤起來,讓我們看到一個完整的、有生命的有機體是如何運作的。我特彆欣賞作者在處理曆史脈絡時展現齣的耐心與審慎。他沒有急於下結論,而是將一些關鍵的曆史節點放置在一個更廣闊的視野下進行考察,這使得我們能夠理解當前狀態的必然性,而不是簡單地將其歸因於某一個人的選擇或某一個時期的失誤。讀到關於信息不對稱如何被權力結構利用與製約的部分時,我深有感觸。作者用生動的案例說明瞭透明度在不同層級上的不同含義,這遠比空泛地談論“公開”要深刻得多。整本書讀下來,我感覺自己完成瞭一次高強度的智力攀登,對復雜係統的理解能力得到瞭顯著提升,收獲的不僅是知識,更是一種思考事物深度和廣度的訓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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