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的威力和潜力

党内监督的威力和潜力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石国亮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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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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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治体制改革
  • 中国政治
  • 法治建设
  • 监督机制
  • 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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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东方出版社
ISBN:9787506092067
版次:1
商品编码:12073202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11-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176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适读人群 :党员干部、理论工作者

  本书结合专家的新前沿理论观点,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1.通过解读,感知《条例》的重点。

  2.深刻体会党内监督的威力所在。

  3.巩固党员干部自身的不敢、不能、不想腐的意识。


内容简介

  党内权力运行制约作为我们党自我净化的重要能力,对于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要把强化党内权力运行制约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发挥其威力和潜力。因此,要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实践,围绕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党内权力运行制约的主体和责任,完善党内权力运行制约制度体系,切实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本书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阐释,是党员干部的有益读物。

作者简介

石国亮,教授,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后,美国丹佛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访问学者;兼任南京大学服务型政府研究所特聘研究员,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主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子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等十余项课题。出版过《服务型政府》、《中国政府管理》、《新媒体时代公关案例》、《国外政府管理研究丛书》、《论政党价值观》、《做zui优秀的共青团员》等著作和教材十多部;在《中国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和《光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其中有三十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外书摘》和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


精彩书评

  1.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

  ——《新京报》

  2. 准确把握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要义。

  ——《学习时报》

  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网

目录

第一章总则

导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指导思想

第三条基本方针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任务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监督对象

第七条监督方式

第八条强化自我监督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导读

第十条党的中央组织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

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的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强化自我约束

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

导读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

干部的监督

第十八条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巡视

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述责述廉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记录制度

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导读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和

具体任务

第二十七条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放在首位

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

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

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

“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第三十一条对一般性违纪问题反映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执纪审查

第三十三条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导读

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六条党员的监督义务

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导读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监督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民主党派监督

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七章整改和保障

导读

第四十条党组织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

线索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的整改责任和对违纪问题

线索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

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四十三条对监督者的支持和保护

第四十四条对监督对象相关权利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导读

第四十五条对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党内法规的

授权规定

第四十六条《条例》的解释权

第四十七条《条例》的时间效力

附录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精彩书摘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导读<

  如前所述,原《条例》将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是放在一起规定的。新修订的《条例》将党委(党组)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原《条例》的突破,定位更加精准,有利于监督的实施。本章共11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巡视、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

  【新的条款】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旧的条款】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

  本条修订,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强调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强调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这就明确了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

  对于党委(党组)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规定了四条。其中,前三条是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要求,第四条明确了党委(党组)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

  【新的条款】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根据本条的规定,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工作部门职责范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既包括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包括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

  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新的条款】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对其管理就应该越严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中,有一个关键词是“关键少数”。“关键少数”一词首次走进公众视线,是在2015年2月2日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的开班式上。当时,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此之后,习近平在多个场合都对“关键少数”提出要求。比如,2015年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他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吉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2016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他指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对于中央政治局,习近平说,全党看着中央政治局,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政治局首先要做到;对于省部级干部,习近平说,要深学笃用、要用好辩证法、要创新手段、要守住底线;对于县委书记,习近平说,要带头抓班子带队伍,带头依法办事,带头廉洁自律,带头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带头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官,真正做到率先垂范、以上率下。

  治国理政,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员领导干部责任重大,看住了“关键少数”,也就抓住了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领导干部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从中央到地方接连推出实招。中央针对领导干部连续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反腐败和整顿工作作风力度,坚持以上率下,看住“关键少数”,这些都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地净化了政治生态。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关键少数”成为重点,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中央纪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先后发布了37条中管干部接受组织调查的信息,其中担任正职“一把手”的至少有13名。另外有些被查时虽没有担任“一把手”,但绝大部分此前都曾在关键岗位任职,担任过各级“一把手”。处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巨大的人、财、事、物权,一旦他们出现道德滑坡、决策失误,权力的执行就会发生偏差,再加上巨额利益的驱动和诱惑,很难自觉抵制腐败,进而导致其违纪违法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次修订时新增了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的内容。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一,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第二,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三,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这样的规定自然而然地构筑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防线。

  第十八条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新的条款】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属于此次修订时新增的内容。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是全面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从近年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来看,都是由小错到大错、由犯错到犯罪,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党员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一定要从小事抓起、从日常管起,只有警钟常鸣,才能警笛不响。因此,本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同时,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这样的修改,日常管理监督和自我约束就形成了合力,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监督方向从事后惩治转向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避免领导干部由“亚健康”变成“不健康”,避免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保证干部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巡视

  【新的条款】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旧的条款】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巡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习近平对巡视工作进行了重大调整,进一步提升了巡视工作在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地位。他明确提出:“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权宜之计,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2013 年4 月25 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审陈理认为,这“四个重要”的概括,“第一次清楚地指明了巡视在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维护党纪、加强党内监督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党中央借鉴历史经验,结合新时期党的建设实际,从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巡视工作早就成为我们党的一个传统。建党之初,党中央就开始派遣特派员巡行指导工作,任务主要是上传下达。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巡视工作继续加强,主要是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巡视工作重点逐渐转移到党内监督。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提出开展巡视工作,并对如何开展巡视进行了初步探索。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正式写进党章。党的十八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要求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的作用。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对改进巡视工作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首次明确提出了“一个中心、四个着力、一个目的”的中央巡视工作新方针,习近平将巡视组称为中央的“千里眼”“顺风耳”“尚方宝剑”“钦差大臣”“八府巡按”,屡次为中央巡视组的工作壮胆鼓气。

  “巡视”已成为党内监督常态化的代名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已经完成了十轮巡视,正在开展第十一轮巡视。从中发现了一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和突出问题,不少“老虎”的落马就是从巡视中发现其腐败端倪的。事实证明,巡视是党内监督的利剑,是有效、管用的制度。从中央到各省的实践来看,开展巡视工作以来,巡视制度已经成为上级党组织监督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有效形式,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的巡视有点“八府巡按”的意思了,群众说“包老爷来了”,有“青天”之感,有问题的干部害怕了。

  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实践深入发展,取得明显成效,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第三条规定:“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第五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本条修订时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巡视的实践经验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制度成果。一是突出强调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二是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三是对巡视的内容进行了聚焦。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四是对加强巡视指导和向基层延伸作了规定。一方面,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新的条款】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旧的条款】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

前言/序言


《权力之缰:政治监督的演进与未来》 序言 政治监督,作为权力运行的必要制约,是维护政治秩序、保障人民福祉的基石。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对于如何约束权力、防止滥用,就从未停止过探索与实践。从早期部落的长老会议,到封建王朝的御史制度,再到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监督、法律监督、政党监督,政治监督的形式与内容不断丰富,其理论与实践也日臻成熟。 本书《权力之缰:政治监督的演进与未来》并非一本孤立的学术著作,而是站在历史长河的岸边,眺望政治监督的过去,审视其当下,并以审慎的目光,探寻其未来的可能。我们并非要简单罗列监督的各种形式,更非要构建一套僵化的理论体系。相反,我们试图通过对政治监督发展脉络的梳理,揭示其内在的逻辑,剖析其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并试图从中汲取智慧,为当下乃至未来的政治监督提供有益的启示。 本书的写作,源于对权力与责任之间辩证关系的深刻体悟。权力如同一匹烈马,若无缰绳的束缚,便会冲破一切藩篱,带来灾难。政治监督,正是那驯服烈马的缰绳,是防止权力失控、滑向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这缰绳并非一成不变,它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调整,随着社会的需求而革新。 在当今世界,政治监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全球化进程加速,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权力运行的空间更加复杂多变,监督的难度也随之增大。同时,公众对政治透明度和问责制的要求也日益提高,这无疑为政治监督注入了新的活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书的篇幅有限,无法涵盖政治监督的方方面面。我们选择的切入点,是通过历史演进的视角,来理解政治监督的本质与规律。我们将从古代文明的政治监督萌芽说起,追溯其在中世纪的形态,再到近代政治体制的形成过程中的监督机制,直至当代多元化的监督模式。在此过程中,我们将着重关注那些对政治监督产生深远影响的关键性变革、重要的理论学说,以及那些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或无效的监督手段。 我们相信,对历史的回顾,并非为了沉湎于过去,而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当下,更清晰地预见未来。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治体制下监督实践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普遍性的规律,例如权力与监督的制衡关系、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的互动模式、监督制度的生命周期等。这些规律,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当前政治监督所面临的困境,并为破解这些困境提供新的思路。 本书的另一个重要关注点,是对政治监督的“威力”与“潜力”的辨析。所谓“威力”,是指政治监督在约束权力、防止腐败、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而“潜力”,则指向政治监督在未来发展中可能实现的更大作为,以及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将这种潜力转化为现实的威力。 我们既会探讨那些卓有成效的监督案例,分析其成功的要素,也会反思那些监督失效、甚至被权力所腐蚀的教训,从中汲取深刻的警示。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正反两方面的审视,能够帮助读者形成一种更为全面和辩证的监督观。 在论述过程中,我们将力求语言的严谨与客观,避免空泛的论断和主观的臆测。我们鼓励读者进行独立的思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判断。我们相信,真正的政治监督,并非来自于某个单一的理论或某个特定的制度,而是源于对权力边界的清晰认知,源于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源于一种持续不断的反思与革新精神。 本书的最后一章,将着眼于未来。我们不会提供一个完美的监督蓝图,因为政治世界永远是动态变化的。但我们将尝试勾勒出未来政治监督可能的发展方向,并提出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实践的课题。这包括如何更好地利用新技术提升监督效率,如何构建更具活力的社会参与机制,以及如何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强跨国界的政治监督合作等等。 阅读本书,我们希望您能够带着一种批判性的眼光,去审视您身边的政治现象。我们相信,了解政治监督的过去,才能更好地把握它的现在,也才能更好地塑造它的未来。权力需要缰绳,而这缰绳的牢固与否,关乎着整个社会的福祉。 第一章:权力萌芽与最初的制约——古代文明的监督智慧 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当社会结构尚属简单,权力也主要集中在部落首领、氏族长老或祭司手中时,政治监督的雏形便已悄然出现。这种监督,并非源于复杂的法律条文或制度设计,而是根植于部落的集体意志、氏族成员的道德约束以及对超自然力量的敬畏。 在许多原始部落中,首领的权力并非绝对。部落的议事会、长老会议等集体决策机制,构成了对首领行为的初步制约。尽管这些机制的 formal 程度较低,但它们能够反映部族成员的意愿,并在一定程度上阻止首领做出过于违背集体利益的决策。例如,在一些美洲原住民的部落中,首领需要定期向部族成员解释自己的行为,并接受他们的质询。这种直接的互动,虽然形式粗犷,却蕴含着权力受到约束的朴素理念。 氏族内部的道德伦理规范,是早期社会另一种重要的监督力量。亲情、友情、部落成员间的互助义务,构成了强大的社会凝聚力。任何违反这些基本道德准则的行为,都会招致族人的唾弃和排斥。这种非制度化的社会惩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力运行的“合法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古代文明中,对“天命”或“神意”的敬畏,也成为一种特殊的监督形式。许多文明都存在着占卜、祭祀等仪式,试图解读神灵的旨意。祭司阶层往往扮演着“天命代言人”的角色,他们通过对祥瑞或灾祸的解释,间接影响着统治者的决策。在一些情况下,统治者如果被认为“失去了天命”,便可能面临合法性危机。这种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在一定程度上为权力设置了道德和行为的底线,尽管这种底线具有模糊性和神秘性。 例如,古埃及的法老虽然被视为神,但也需要遵循“玛阿特”(Ma'at)的原则,即宇宙的秩序、真理、公正和和谐。法老的行为必须符合玛阿特的精神,否则便可能招致混乱和灾难。祭司阶层和书吏阶层,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维护玛阿特秩序的责任,他们记录历史,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向上汇报。 在中国古代,虽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以及“天人感应”的观念,也为君权设置了道德约束。御史制度的出现,更是政治监督制度化、官僚化的早期探索。御史们以“风闻奏事”的方式,监察百官,弹劾不法,尽管这种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受到皇权直接影响,但它标志着一种对权力进行系统性监察的尝试。 在古希腊,虽然城邦民主制下的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十将军委员会等机构,本身就体现了权力的分散和制衡,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也相当重视。例如,陶片放逐法(Ostracism)就成为一种公民集体监督,防止任何个人权力过大,威胁城邦民主的工具。公职人员卸任后,也需要接受审计。 这些古代文明的监督实践,虽然方式原始,但它们都指向了一个共同的核心:权力如果不被约束,便会走向失控,最终损害整个社会的福祉。这些早期的监督智慧,如同埋在历史深处的种子,为后世更为复杂的监督制度的生长,提供了最初的养分和启示。它们证明了,对权力的审视与制约,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课题。 第二章:从“君权神授”到“主权在民”——近代政治体制下的监督重塑 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深入,人类思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神学的质疑,对理性的崇尚,以及对个体权利的强调,直接冲击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并为近代政治监督的重塑奠定了思想基础。 近代政治监督的演进,与政治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紧密相连。其中,最核心的便是从君主专制向代议制、共和制等现代政治体制的转型。这一转型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充满了斗争与妥协。而在此过程中,政治监督的理念、制度和实践,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演变。 三权分立的制度化实践: 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成为近代政治监督最经典的理论基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与制衡,旨在防止任何一个权力部门的过度膨胀。这种制度设计,通过在国家权力内部设置相互制约的机制,实现了对权力的“内部监督”。 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议会(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权,能够制定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能够批准或否决政府预算,控制行政开支;能够通过质询、听证会、不信任投票等方式,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例如,英国议会下院对政府首脑提出不信任案,是议会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 行政权对立法权的监督: 尽管三权分立强调立法权的独立,但行政权也并非完全没有制约作用。总统或政府首脑的否决权,能够对未经深思熟虑的立法进行否决,从而起到一定的纠错作用。同时,行政机关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也需要向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的适用性,并接受其监督。 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 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宪法审查、行政复议等方式,能够审查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违法,并予以纠正。例如,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就是司法权监督其他两权的重要体现。 代议制下的政党监督: 随着代议制的发展,政党成为近代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多党制国家,反对党在议会中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角色。它们通过揭露执政党的失误、监督政府的施政、提出替代性政策等方式,对执政党构成有效的制约。即使在执政党内部,不同派系之间的竞争,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作用。 宪法与法律的至高性: 近代以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地位日益凸显。宪法的制定,不仅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机构的产生、组成、职权和活动原则,更重要的是,它为所有国家权力划定了界限。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宪法的存在,本身就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元监督”。 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近代政治体制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为公民参与政治监督提供了可能。媒体的监督报道、公民的请愿、示威等,都成为对权力运行的重要外部压力。公民社会的兴起,为政治监督提供了更广泛的参与基础。 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 “依法治国”成为近代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法治的核心在于“法律至上”,即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统治者。法治精神的弘扬,意味着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为政治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 反思与局限: 然而,近代政治监督的实践并非一帆风顺。三权分立并非完美无缺,权力之间的“制衡”有时可能演变成“僵持”,导致政府效率低下。政党竞争有时也会演变成政治极化,损害政治稳定。媒体的监督有时也可能受到商业利益或政治压力的干扰。此外,在一些国家,尽管建立了看似完善的监督制度,但权力寻租、腐败等现象依然存在,这说明制度的有效性,还需要依赖于具体的执行和文化土壤。 总而言之,近代政治体制的建立,标志着政治监督从对个体统治者的道德约束,转向对整个国家权力体系的制度化、法律化约束。它将权力置于更加公开、透明的框架下,并通过精密的制度设计,力求实现权力的自我约束和外部制衡。这种重塑,为后世政治监督的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第三章:权力制衡的艺术——现代政治监督的多维透视 进入现代社会,政治监督的内涵和形式发生了更为深刻的拓展与深化。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浪潮的席卷,以及公民意识的觉醒,政治监督已经不再局限于国家权力内部的制衡,而是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多层次、网络化的发展态势。 国家层面的强化监督: 独立的审计与监察机构: 许多国家设立了独立的审计署、监察委等机构,它们直接对国家元首、议会或特定委员会负责,负责对政府财政收支、国家财产的管理以及公职人员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这些机构的独立性,是其有效运作的关键。 反腐败机构的专门化: 针对日益严峻的腐败问题,许多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这些机构往往拥有独立的调查权、起诉权,并与国际反腐败组织进行合作。 问责制的深化: 问责制不再仅仅是事后追究责任,而是强调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问责的全过程。对于重大决策失误、公共资源浪费等行为,相关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和法律责任。 绩效评估与透明度: 政府的绩效评估成为重要的监督手段。通过公开政府部门的年度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服务效率等数据,使公民能够对政府的运作进行评估,并要求其改进。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提升政府透明度和接受监督的基础。 司法监督的拓展: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政治监督的关键环节。一个不受政治干预、能够公正审判的司法系统,能够有效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维护法律的尊严。 公民诉讼与行政诉讼: 公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挑战政府的行政行为,要求其合法化。这种“公民对国家”的司法监督,是现代法治的重要体现。 社会力量的崛起: 媒体监督的力量: 独立、自由的媒体是政治监督的重要“眼睛”。媒体通过调查性报道、揭露不公、传播信息,能够引起公众关注,倒逼政府改革。然而,媒体的公信力也受到挑战,需要其坚持专业操守和客观公正。 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 非政府组织(NGOs)、智库、行业协会等公民社会组织,在政治监督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们能够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对政府政策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政策建议。例如,环保组织对政府环境政策的监督,人权组织对公民权利的监督。 公众参与的渠道多样化: 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为公众参与政治监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网络请愿、在线投票、公众意见征集等,都成为公民表达诉求、监督政府的新方式。 国际政治监督的兴起: 国际组织的作用: 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对成员国的政策和治理进行监督。人权组织、反腐败组织等跨国NGO,也通过国际舆论和国际合作,对各国政府施加压力。 跨国界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在全球化背景下,腐败、洗钱、恐怖主义等问题具有跨国性。各国在政治监督领域加强合作,进行信息共享,共同打击跨国犯罪,也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政治监督形式。 监督的挑战与困境: 尽管现代政治监督的形式日益多样,但其面临的挑战也同样严峻。 信息不对称与权力寻租: 即使有信息公开制度,但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信息依然存在不对称。公职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权力寻租和腐败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监督的“疲劳”与“选择性”: 公众的注意力是有限的,过多的监督信息可能导致“监督疲劳”。同时,媒体和公众也可能对某些议题表现出“选择性”的关注,而忽视了其他重要的问题。 技术滥用与隐私保护: 新技术的应用,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在提升监督效率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数据滥用、侵犯隐私的风险。 权力与监督的博弈: 即使是最完善的监督制度,也面临着被权力所腐蚀或架空的风险。权力者总会想方设法绕过或削弱监督。 因此,现代政治监督并非一个静态的完成式,而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充满挑战的演进过程。它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技术发展,不断创新监督的理念和方式,才能真正发挥其“权力之缰”的作用,保障政治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四章:权力之缰的未来——创新、融合与可持续的监督 展望未来,政治监督的演进将更加注重创新、融合与可持续性。面对日益复杂的全球政治经济格局,以及不断涌现的新挑战,传统的监督模式需要被革新,新的监督理念和技术需要被引入,以确保权力始终在有效的“缰绳”之下。 技术赋能监督: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监督中的应用: 未来,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将成为政治监督的重要工具。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可以更有效地识别权力运行中的异常模式、潜在的腐败风险,以及政策执行中的低效环节。例如,利用AI分析政府采购数据,可以预警围标、串标等行为;利用大数据追踪官员的财产申报,可以提高反腐败的精准度。 区块链技术在透明度与问责中的潜力: 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特性,有望在提高公共信息透明度、优化公共资源分配、以及建立更可靠的问责机制方面发挥作用。例如,将公共合同、产权交易信息记录在区块链上,可以有效防止信息被篡改,并提高交易的透明度。 数字政府与开放数据: 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实现政府数据的全面公开和标准化,将为公民、媒体、社会组织参与监督提供更便利的条件。开放数据政策将有助于激发更多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运作的分析和监督。 监督的融合与协同: 跨部门、跨层级的协同监督: 未来的监督将更加强调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例如,反腐败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之间需要建立更有效的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同时,中央和地方各级监督部门之间也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 内外监督的融合: 制度化的内部监督(如党内监督、行政监督)需要与非制度化的外部监督(如媒体监督、公民监督、社会监督)进行更有效的融合。内部监督可以更深入地触及权力运行的细节,而外部监督则能够提供更广泛的民意视角和独立的评判。 公私合作的监督模式: 在特定领域,可以探索公私合作的监督模式。例如,在环境监测、食品安全等领域,可以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共同参与对企业和政府的监督。 人性化与预防性的监督: 权力制约与权力激励的结合: 除了强调对权力的制约,未来的监督也需要关注对权力行使者的激励。通过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鼓励公职人员廉洁奉公、高效履职。 预警机制的建设: 更多地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警”。通过对权力运行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这需要对权力运行的规律有更深刻的理解,并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模型。 文化与教育的长期作用: 政治监督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种普遍的“监督文化”。这需要通过长期的教育和引导,将廉洁、负责、透明的价值观根植于人心,使监督成为一种内化的自觉,而非仅仅是外在的强制。 可持续性的监督框架: 适应性与韧性: 政治监督体系需要具备高度的适应性和韧性,能够应对社会变革、技术进步和外部冲击。这意味着监督制度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全球化语境下的监督: 随着全球化深入,跨国腐败、跨境犯罪等问题日益突出。未来的政治监督,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更有效的跨国监督机制,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监督资源的优化配置: 监督是一项成本高昂的任务。如何更有效地配置监督资源,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益,将是未来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这包括利用技术手段降低监督成本,以及优先关注权力运行的关键节点和高风险领域。 结语 《权力之缰:政治监督的演进与未来》的写作,旨在提供一个关于政治监督的宏观视角。我们并非要提供一套万能的解决方案,而是希望引发读者对政治监督的深入思考。权力如同一匹需要驾驭的骏马,而监督,正是那精巧而坚韧的缰绳。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缰绳的松紧、材质、以及驾驭者的技艺,都至关重要。 未来的政治监督,需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拥抱新技术、新理念,以更加包容的精神,整合社会各方力量,以更加务实的态度,解决实际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将“权力之缰”编织得更加牢固,从而为社会的进步与稳定,提供坚实的保障。这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任务,但也是一项为了更美好未来而必须为之奋斗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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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开篇就给我一种强烈的时代感和紧迫感,它不仅仅是在梳理理论,更像是在为我们描绘一幅正在进行中的宏大图景。作者显然对我们当前所处的政治生态有着极其深刻的洞察力,他没有停留在那些陈旧的、教科书式的描述上,而是直击问题的要害,用一种近乎外科手术刀般的精准,剖析了体制运行中那些微妙的张力与潜在的风险点。阅读的过程中,我仿佛能感受到那种自上而下推动变革的强大惯性,以及同时存在于基层的复杂反应。尤其是一些关于制度设计如何影响个体行为的论述,非常引人深思,它让我开始重新审视我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一些运行规则,理解到每一个看似微小的程序背后,都可能蕴含着巨大的权力结构或平衡考量。这本书的语言风格是极其凝练而有力量的,没有一句废话,每一个论断的背后似乎都有扎实的经验支撑,读完后,你很难再用旧的框架去简单地评判一些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成功地拓宽了我对“治理”这个概念的理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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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笔触非常老辣,充满了洞察力,它带给我的震撼是,原来我们一直以来所关注的很多焦点问题,可能只是冰山一角,真正的核心驱动力潜藏在更深、更幽微的结构之中。我印象最深的是其中关于“韧性”的讨论。作者没有将关注点仅仅放在“纠错”或“惩罚”上,而是深入探讨了整个体系如何通过内部的制衡与自我修正机制来保持长期的稳定性和适应性。这种从“结果导向”转向“过程优化”的视角转变,让我对理解长期发展有了全新的锚点。书中引用的那些案例,虽然我无法一一核实其细节,但它们所揭示的内在逻辑是如此的清晰和令人信服,仿佛是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系列精妙的物理实验。它不是一本轻松的读物,它要求读者投入极高的专注力去跟上作者跳跃的思维,但一旦跟上,那种豁然开朗的感觉是无与伦比的。这本书更像是一部智者与未来对话的文本,其深远的影响力或许需要时间才能完全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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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翻这本书时,我有些担心它会过于理论化和抽象,但很快我就发现我的担忧是多余的。作者高明之处在于,他能将宏大的理论框架,巧妙地嵌入到充满烟火气的具体情境之中。那些关于基层实践如何影响上层设计的描述,尤其让我感到亲切和真实。这不像是坐在书斋里推演出来的模型,倒更像是长期在现场观察、体验和反思的成果。特别是关于“平衡”这一概念的论述,它不是一个静态的点,而是一个动态的、需要持续校准的过程,这对于理解任何一个复杂组织如何避免僵化和失控都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这本书的语言风格是沉稳而富有穿透力的,它避免了情绪化的表达,而是依靠逻辑的严密性和事实的精确性来赢得读者的信任。读完后,我感觉自己对理解当前社会运行的“底层代码”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那种对复杂性保持敬畏但又不畏惧深入研究的态度,非常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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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结构安排着实巧妙,它没有采用那种线性的、平铺直叙的方式,反而是像一个精密的钟表,将各个功能部件——比如决策机制、问责体系、以及信息流动的路径——层层剥开,然后又精妙地将它们重新组合起来,让我们看到一个完整的、有生命的有机体是如何运作的。我特别欣赏作者在处理历史脉络时展现出的耐心与审慎。他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将一些关键的历史节点放置在一个更广阔的视野下进行考察,这使得我们能够理解当前状态的必然性,而不是简单地将其归因于某一个人的选择或某一个时期的失误。读到关于信息不对称如何被权力结构利用与制约的部分时,我深有感触。作者用生动的案例说明了透明度在不同层级上的不同含义,这远比空泛地谈论“公开”要深刻得多。整本书读下来,我感觉自己完成了一次高强度的智力攀登,对复杂系统的理解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收获的不仅是知识,更是一种思考事物深度和广度的训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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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真正令人称道的是它提供了一种多维度的解析视角,它拒绝用非黑即白的简单二元对立来概括复杂的现实。作者似乎始终保持着一种距离感,既不盲目乐观,也不陷入悲观的泥潭,而是冷静地展示出各种力量相互作用的“力学原理”。我特别喜欢它在探讨“创新”与“规范”之间的辩证关系时所采取的立场,这触及了所有追求进步的组织的核心矛盾。书中的分析不是为了批判而批判,而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优化,这种建设性的姿态贯穿始终。它的文字具有一种内在的节奏感,每当我觉得快要被信息量淹没时,作者总能用一个精辟的总结或一个巧妙的类比将我拉回来,让我重新聚焦于核心问题。读完此书,我对如何在一个快速变化的时代保持政策的前瞻性和制度的有效性,有了更全面、更具思辨性的认识,它无疑是一部值得反复研读的案头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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