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本学科领域内研究空白;视角新颖独特;选题新奇。
《元代法制变迁研究》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1.《至正条·条》考释。《至正条》是新发现的史料,虽然韩国学者以及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文字整理,但韩国学者对其整理、校注,主要参考《通制条》。在二文献不一致时,大多依《通制条》校《至正条》。应当说,这是有一定问题的。因为,现存《通制条》是明初墨写本,《至正条》是元刊本。《至正条》的准确性要高于《通制条》。二者不一致之处,在无其他史料参证的情况下,以《至正条》为准,错误率要少一些。换个角度说,如果再度审视现存有关《通制条》整理成果时,《至正条》中的文字表达,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元刊本《至正条》本身有讹误之处,韩校本和有关学者已经做了某些校正,笔者根据相关史料,对《至正条·条》做进一步的文献整理工作。2.元条与法律体系。本部分主要研究《至正条·条》的篇目,以及其与前代令典关系。唐宋令可以分为唐令谱系和宋令谱系,其分界点是《元丰令》。从篇目上来看,将元代“条”和金《泰和令》很大程度上是承继《庆元令》,可将金令、元“条”纳入宋令谱系;3.比较法视野下的元代法制中国古代法律的变迁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体例的变迁,二是内容的变迁。本部分结合《元典章》、《元史·刑法志》、《吏学指南》等法律文献,将《通制条》、《至正条》同唐宋令条文所承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以准确把握元代社会生活中各种法律生活的实质,了解元代法制的变迁,分析法制变迁的而原因。4.元代法制变迁的法社会学分析元代法制变迁是元代社会变迁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元代法制变迁的过程是渐进式的,在此过程中草原游牧法律文化与汉地传统法律文化相互影响。元代法制变迁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由各种政治势力的斗争、蒙汉之间的利益冲突推动的产物。
作者:宋国华
宋国华,男,1972年生,山东曲阜人。1996年毕业于湖北师范学院,获文学学士学位。1996年至2004年任教于湖北咸宁高级中学。200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诉讼法史研究。已在《法律科学》、《史学月刊》、《当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近二十篇。独撰学术专著一部,参著两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各一项。
《元代法制变迁研究》
目录
绪论
第一章《至正条格·条格》(校注本)补正
一、卷23《至正条格·条格·仓库》
二、卷24《至正条格·条格·厩牧》
三、卷25《至正条格·条格·田令》
四、卷26《至正条格·条格·田令》
五、卷27《至正条格·条格·赋役》
六、卷28《至正条格·条格·关市》
七、卷29《至正条格·条格·捕亡》
八、卷30《至正条格·条格·赏令》
九、卷31《至正条格·条格·医药》
十、卷32《至正条格·条格·假宁》
十一、卷33《至正条格·条格·狱官》
十二、卷34《至正条格·条格·狱官》
第二章元代“条格”篇目
一、《至正条格·条格》篇目
二、《至正条格·条格》与《天圣令》篇目比较
三、元“条格”的谱系
第三章元代法典编纂
一、以“事类”立目
二、语言简洁、明确
三、突出“令”的禁止功能
四、小结
第四章元代仓库制度
一、仓库收纳
二、出给
三、账簿管理
四、仓库管理、监督
五、给粮、给衣制度
六、运输
七、小结
第五章元代赋役制度
一、赋役预算
二、税额
三、赋税输纳
四、赋税折纳
五、力役
六、赋役免除
七、差科原则
八、小结
第六章元代田土制度
一、给田
二、田土流转
三、荒田耕种
四、田地耕种
五、田地买卖、典质
六、田地植树
七、屯田管理
八、劝农
九、小结
第七章元代厩牧制度
一、牲畜饲养
二、牲畜管理
三、责课
四、牲畜印记
五、驿传
六、小结
第八章元代关市制度
一、关制
二、市制
三、小结
第九章元代捕亡制度
一、缉捕主体
二、缉捕对象
三、缉捕运行
四、缉捕赏罚
五、盗贼预防
六、小结
第十章元代的医药制度
一、医学教育
二、医官选任、考核
三、医药管理
四、医疗救护
五、小结
第十一章元代的假宁制度
一、岁时节日假
二、旬假
三、国忌日给假
四、田假和授衣假
五、装束假
六、事故假
七、丧假
八、请假
九、假日与休务
十、小结
第十二章元代的狱政制
一、诉讼管辖
二、起诉
三、审理
四、刑罚执行
五、监狱管理
六、小结
第十三章元代丧葬服制制度
一、“丧葬”的法律规制
二、元代“丧葬”之规定辑佚
三、唐宋元丧葬制度比较
四、小结
第十四章元代的“茶引”
一、茶引与公据
二、茶引文字
三、茶引条画的内容
四、小结
参考文献
第六章元代田土制度
田土制度主要在《田令》中规定。唐武德七年(624),开始定律令,关于“度田之制”的内容就是《田令》。北宋《天圣令·田令》宋令有7条,不行之唐令有49条。由于宋令是在唐令的基础上,参以新制而成,这说明北宋在田令方面继承、沿袭唐令较少,换言之,唐《田令》的许多条文已经不再适合北宋的社会经济状况。但研究宋土地管理时,不能仅仅以《天圣令》为据,因为在宋代,《天圣令》仅是宋仁宗时众多在行法典的一部,除了令之外,还有律、令、式等,还有《景德三年编修景德农田编敕》五卷【注文:《玉海》卷66《景德农田编敕》。】。现存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其《田令》有15条,但就完整的《庆元令》来说,其《田令》肯定多于此数。现存《通制条格》和《至正条格》都有《田令》篇。《通制条格》中《田令》在卷16,有20目47条。《至正条格·条格》中《田令》在卷26,共30目66条。
一、给田
元代的田地,从其归属来看,可分为民田和官田两类。元中统五年(1264),布衣赵天麟曾经献言建立元代的新田制,先定私田,限定私田的数量,“占田不得过限”,“私田既定,乃定公田”,并设置了具体的“公田之法”,皇帝令中书省议。【注文:(清)孙承泽:《元朝典故编年考》卷1《限田》,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但议之结果,就现有文献来看,并没有记载。现有文献,没有对民田数量规定的记载。元代灭宋,一般民众的私田并没有被元统治者用暴力将私田非法变为官田。【注文:杨国宜:“从元朝的法令看当时的土地制度”,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元代法律承认已有民田的合法性,针对蒙古贵族利用权势,大力侵占民田变为私有的行为,在条格中规定保护民田,禁止私自影占民田。至元六年(1340)前,伯颜党乞失者延不花等,“恃势夺占大都、河南、江淮、腹里诸处,及保定、雄、霸等州官民田土、房产,指称屯卫牧马草地,割为己业”,皇帝以为“官民田土俱有定籍”,因此予以保护,下诏令所在有司,“即与照勘,委系军民事产,回付各主。系官田土,依旧还官,有司迟延其事,因而受财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体察究治”。至元十三年(1276),江东、江西、浙东、浙西、淮西等地已经归附元统治者,当务之急就是使官吏、军民等安定,规定管军官、残宋官员、豪强势力之人将强占百姓的田宅产业归还原主,如果是无主之田产,则就近给无田地百姓耕种。
元初,淮西庐州一带,是元军多年征进之地,百姓抛弃很多荒闲田地。由于主人不耕种,淮西道宣慰使昂吉儿,至元十四年(1277)奏请将这些荒田变为屯田,但皇帝并未同意,而是先让荒田主人在半年之内出来识认,“经由官司”,如果真是其田地,无争议的,“分付主人”,令其仍旧耕种;如果在限定的时间之内不来,那么,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愿意耕种,则官府提供牛具、种子、农器等生产资料,交其耕种,作为屯田。种了之后,原主人再来,“道是俺的田地”,则不予支持。
至元十九年(1282)规定,不得将州县人户、各人己业,“于诸投下处呈献”。【注文: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78页。】至元十九年(1282),禁止官豪势要之家,擅立宅司庄官,冒立文契,将民人田土,“私己影占”。【注文: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至正条格(校注本)》,韩国城南影印元刊本2007年版,第65页。】对民田侵占的另一种形式就是接受呈献的民田。《至正条格·条格·田令》有“妄献地土”目,其下有“至元七年正月”条、“大德八年正月”条、“至治三年十二月”条、“元统六年六月”条等四条,这说明元代在不同时期都存在将民田地土妄献的情形,因此多次禁止。
本书从四个方面对元代法制的变迁进行了研究:1.《至正条·条》考释。《至正条》是新发现的史料,虽然韩国学者以及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文字整理,但韩国学者对其整理、校注,主要参考《通制条》。在二文献不一致时,大多依《通制条》校《至正条》。应当说,这是有一定问题的。因为,现存《通制条》是明初墨写本,《至正条》是元刊本。《至正条》的准确性要高于《通制条》。二者不一致之处,在无其他史料参证的情况下,以《至正条》为准,错误率要少一些。换个角度说,如果再度审视现存有关《通制条》整理成果时,《至正条》中的文字表达,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元刊本《至正条》本身有讹误之处,韩校本和有关学者已经做了某些校正,笔者根据相关史料,对《至正条·条》做进一步的文献整理工作。2.元条与法律体系。本部分主要研究《至正条·条》的篇目,以及其与前代令典关系。唐宋令可以分为唐令谱系和宋令谱系,其分界点是《元丰令》。从篇目上来看,将元代“条”和金《泰和令》很大程度上是承继《庆元令》,可将金令、元“条”纳入宋令谱系;3.比较法视野下的元代法制中国古代法律的变迁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体例的变迁,二是内容的变迁。本部分结合《元典章》、《元史·刑法志》、《吏学指南》等法律文献,将《通制条》、《至正条》同唐宋令条文所承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以准确把握元代社会生活中各种法律生活的实质,了解元代法制的变迁,分析法制变迁的而原因。4.元代法制变迁的法社会学分析元代法制变迁是元代社会变迁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元代法制变迁的过程是渐进式的,在此过程中草原游牧法律文化与汉地传统法律文化相互影响。元代法制变迁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由各种政治势力的斗争、蒙汉之间的利益冲突推动的产物。
说实话,我之前对元代法制了解甚少,总觉得这是一个相对边缘的学术领域。然而,当我翻开这本书的那一刻,就被其强大的内容吸引住了。作者展现了令人惊叹的研究深度和广度,将元代这样一个历史时期错综复杂的法律制度,梳理得清晰明了。这本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仅仅是介绍法律条文,更深入地探讨了法律变迁背后的原因,以及这些变迁如何深刻地影响了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民族关系。我特别欣赏作者对原始史料的细致考证和批判性解读,这使得书中的论述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和可信度。阅读过程中,我经常会停下来思考,作者提出的观点是如何与我已有的历史认知相契合或相悖的,这激发了我更深入的思考。书中穿插的许多生动案例,更是让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具体可感,仿佛能够身临其境地体验那个时代的司法状况。总而言之,这本书不仅填补了我知识上的空白,更让我对元代的历史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是一部非常值得推荐的学术力作。
评分在我以往的阅读经验中,涉及元代法制史的书籍往往会让人感觉枯燥乏味,充斥着生硬的法律术语和晦涩的理论。然而,这本书却彻底打破了我对这类学术著作的刻板印象。作者以一种极其生动活泼的方式,将元代法制变迁这一相对冷门的课题,呈现得妙趣横生。我完全沉浸在作者的叙述之中,仿佛置身于那个波澜壮阔的时代,亲眼目睹法律制度的演变。书中对元代法律的各个方面的介绍都极其详实,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实践,无所不包。我特别欣赏作者在分析法律制度时,融入了大量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文化因素,这使得法律不再是孤立存在的条文,而是与时代精神紧密相连的活的有机体。那些生动有趣的案例分析,更是让我在轻松愉快的阅读氛围中,不知不觉地吸收了丰富的历史知识。这本书不仅仅是一部学术著作,更是一次充满惊喜的历史探索之旅,它让我对元代有了全新的认识,也激发了我对历史更深层次的探究热情。
评分这本书简直太棒了,让我沉迷其中,爱不释手!虽然我一直对历史颇感兴趣,但关于元代法制方面的内容,以往总觉得有些晦涩难懂,资料零散,不成体系。然而,这本书的出现,彻底改变了我的看法。作者以其渊博的学识和严谨的态度,将元代复杂的法制变迁梳理得井井有条,条理清晰。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不同时期、不同民族在法律制定和执行上的差异性分析,这让我对元朝多元文化的碰撞与融合有了更深刻的理解。那些关于案例的引用和分析,仿佛将我带回了那个遥远的时代,亲身感受法律的运作和影响。读这本书,就像是与一位博学的智者进行一场深入的对话,他耐心解答我心中的疑惑,引导我探索历史的真相。每一个章节的转换都自然流畅,没有生硬的堆砌感,而是层层递进,引人入胜。我真的很难相信,一本如此学术性的著作,竟然能够写得如此引人入胜,让我阅读时毫无压力,甚至有一种享受知识盛宴的感觉。总而言之,这是一本值得反复阅读、细细品味的佳作,它不仅满足了我对元代法制的好奇心,更拓宽了我的历史视野,让我对那个时代有了全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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