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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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彬,谭堃,杨磊,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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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3186
版次:1
商品编码:12267574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4-01
用纸:胶版纸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全国“七五”普法推荐教材,普及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

内容简介

本书是反恐怖主义法的普法读物,分别从反恐的必要性,恐怖主义对世界文明的危害,如何应对恐怖主义事件、恐怖主义的处置机构、恐怖主义的安全防范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解说。反恐怖主义工作与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以及安全的维护息息相关,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积极投身反恐怖主义工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繁荣稳定、避免恐袭侵扰尽到自己的义务。更要对法律的内容有所了解,既要避免自身触法对反恐怖主义工作造成损害,又要懂得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编写了这本关于反恐法的简易读本,以帮助有需要的读者了解、掌握、熟知反恐法的基本内容,以法律作为日常行为规范的指引。

作者简介

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于2016年1月16日正式成立,是全国唯yi一所反恐学院,该校反恐法学院将培养反恐怖主义方向本科、硕士及博士人才,注重法学与政治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支撑和知识结构的复合。该专家团队先后多次奔赴全国各地,到各族群众、基层干警、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监狱调研,出版了10多部反恐怖主义问题和民族宗教问题研究的专著,发表了数百篇相关领域的学术论文,为党和国家提供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方面有影响的资政建议

目录

第一章恐怖主义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第一节什么是恐怖主义? /
一、如何定义恐怖主义? /
二、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关系如何? /
三、如何区分对待极端宗教主义与合法的宗教信仰? /
四、当前我国存在恐怖主义吗? /
第二节什么是恐怖活动组织及其活动? /
一、什么是恐怖活动组织? /
二、我国有哪些恐怖活动组织? /
三、什么是恐怖活动? /
四、恐怖活动人员包括哪些人? /
第三节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如何认定? /
一、为何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 /
二、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由哪个部门具体认定? /
三、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认定的具体程序? /
第二章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领导及保障
第一节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由谁领导? /
一、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领导机构及职权如何? /
二、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工作? /
三、我国武装力量如何参与反恐? /
四、什么是反恐怖主义工作联动配合机制 /
第二节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如何保障? /
一、反恐怖主义工作是否有经费来源? /
二、是否配备了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相关人员? /
三、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受损害的个人如何救助? /
四、如何保护反恐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
五、反恐怖主义工作是否有相应的技术保障? /
六、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可否征用公民的财产? /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
第一节如何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
一、为何需要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
二、如何具体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
三、恐怖袭击中公民个人应当采取何种行为? /
第二节各行业应当采取何种防范措施? /
一、电信及互联网业 /
二、物流行业 /
三、住宿行业 /
四、危险物品行业 /
第三节如何监管涉恐融资? /
一、如何开展涉恐融资监管? /
二、审计、财政、税务的监管职责如何? /
三、海关的监管职责如何? /
第四节如何防范恐怖活动人员? /
一、如何对待参与恐怖活动的人员? /
二、如何管控出入境嫌疑人员及物品? /
第五节如何划定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 /
一、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如何确定? /
二、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有何职责? /
三、为什么要进行重要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 /
第六节如何保证大型活动场所、交通工具等的安全? /
一、如何开展、配合大型活动场所等的安全检查? /
二、如何保卫公共交通工具安全? /
第七节海外人员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
一、境外投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
二、境外旅游如何保证安全? /
第四章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第一节什么是恐怖事件? /
一、如何定义恐怖事件? /
二、我国是否发生过恐怖事件? /
第二节如何应对恐怖事件? /
一、我国是否存在恐怖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 /
二、恐怖事件发生时会采取哪些应对处置措施? /
三、处置恐怖事件是否允许使用武器? /
四、如何获取恐怖事件发生及处置进展的信息? /
第三节恐怖事件应当如何善后? /
一、恐怖事件处置之后还需要进行哪些工作? /
二、恐怖事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能够获得国家救助? /
三、公安机关对恐怖事件的立案侦查方面需要开展哪些工作? /
第五章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情报、调查与国际合作
第一节如何收集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 /
一、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有何重要性? /
二、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中是否需要发挥群众的作用? /
三、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中是否允许技术侦察? /
四、机构或个人是否有提供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义务? /
五、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中如何保护隐私? /
第二节反恐怖主义调查工作如何开展? /
一、公安机关为何应当迅速展开调查? /
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具体调查措施? /
三、单位或个人有何种配合调查义务? /
四、公安机关可否查封、扣押、冻结嫌疑人的财产? /
五、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对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 /
六、公安机关调查结束之后将采取何种措施? /
第三节我国如何开展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 /
一、我国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依据何在? /
二、我国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主体有哪些? /
三、我国政府机构或军事力量可否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
四、如何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司法合作? /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反恐怖主义法》中法律责任的性质如何? /
二、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哪些? /
三、追究法律责任的机构有哪些? /
四、对处罚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

精彩书摘

  第一章恐怖主义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恐怖主义作为一种对非传统安全的威胁,自然处于我国总体的国家安全工作范围之内。而恐怖主义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是各国反恐怖主义立法首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在相关章节对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活动、恐怖组织及其人员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第一节什么是恐怖主义?
  一、如何定义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存在诸多理论争议。“恐怖主义”一词的用法也各式各样,其结果是在探讨恐怖主义相关问题时困难重重。荷兰学者施密德在1988年出版的《政治恐怖主义》一书中考察了109种有关恐怖主义的界定,参见王逸舟等著:《恐怖主义溯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实际存在的关于恐怖主义的界定恐怕远不止于此。而且,实际上“没有人把‘恐怖主义’一词用在自己身上,没有人会把自己的行为称为恐怖主义,也没有人会把该词用在自己所同情的那些人身上,或把自己所支持的行为称为恐怖主义。正如老生常谈的那样,一个人眼里的恐怖分子是另一个人眼里的自由斗士”。这主要是因为,当前国际恐怖主义往往与政治、民族、宗教等问题纠缠在一起而难以界分。恐怖主义又往往以一定的政治诉求为目的,因而受到具有相同诉求的人群的支持。例如,在巴以冲突中,巴勒斯坦和以色列双方都指责对方实施了恐怖主义行为,但是却均否认自己在从事恐怖主义,并且试图证明自己所实施的被对方称为恐怖主义的暴力行为的正当性。然而,从全人类的利益来看,恐怖主义是具有极大危害的,对恐怖主义进行准确的定义是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所必需的。因此,如何界定恐怖主义的概念,是各国反恐怖主义立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一直致力于明确界定恐怖主义及其相关的概念。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就对恐怖活动作出界定,但是并未涉及恐怖主义的定义。而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可谓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恐怖主义进行了明确定义。即该法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从该定义可知,恐怖主义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恐怖主义以“主张”和“行为”为表现
  一般认为,只有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才能对客观世界造成损害,我国暴恐犯罪造成的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也都是以实施暴力恐怖犯罪行为来实现的。因此,恐怖主义的行为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恐怖主义行为大多是在恐怖主义主张的蛊惑、煽动下形成并付诸实施的,要铲除恐怖主义绝不能忽视将恐怖主义的主张彻底消除。因此,不论是《反恐怖主义法》还是《刑法》都将恐怖主义的“主张”和“行为”作为规制的对象。
  所谓恐怖主义“主张”,是指通过发表文字或者发布言论等方式向他人表达出来的恐怖主义的意见、看法、理论或者思想体系。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2页。持该主张者即是要通过上述主张的宣扬,使他人信奉恐怖主义的主张,参加恐怖组织或者从事恐怖活动。关于恐怖主义的意见、看法、理论或者思想体系往往存在于人的思想中,我们并不能探知。但是,当行为人将这种主张表现于外,并以此为基础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则这种宣扬、煽动思想的行为,就成了法律所要惩治的对象。例如,《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就是对这种表达恐怖主义意见、看法、理论或者思想体系的行为的处罚。而此时,关于恐怖主义的“主张”也就转变为了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
  所谓恐怖主义“行为”,主要包括《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行为。该款规定,“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由此可见,除了暴力恐怖活动等能够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的行为之外,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提供帮助、进行准备;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等暴恐活动周边的行为也被法律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并通过《刑法》的规定作为犯罪来处理。这一方面是基于恐怖主义的严重危害,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对恐怖主义实施严厉打击的态度。
  (二)恐怖主义以使用暴力、破坏或者恐吓等为手段
  恐怖主义之所以“恐怖”,原因之一在于手段上具有“恐怖性”。也即恐怖主义以暴力、破坏或者恐吓为惯常手段,这些手段由于能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的财产损失,所以容易使民众在心理上产生恐惧感。美国“9·11”恐怖袭击以来,恐怖主义正是以其手段上的暴力性而为世人所熟知的。尽管“9·11”事件之前,诸如俄罗斯、菲律宾、德国、土耳其等国家均遭受过恐怖主义的威胁,但是没有人能够想象出恐怖主义的破坏力和残忍性。“9·11”事件是恐怖主义的一个转折点,也使各国民众切实体会到了恐怖主义的恐怖性。因此,包括杀人、伤害、爆炸、绑架人质、劫持飞机、虐待战俘、人肉炸弹等暴力行为在内的恐怖主义行为,无不体现了暴力的恐怖性。
  所谓破坏,是指以特定目标或者设施为对象所实施的破坏行为。例如,破坏能源供应、破坏基础设施、破坏公共信息网络等情况就是恐怖主义所实施的破坏行为。当然,对特定民用设施的破坏行为本身也有可能是通过爆炸、纵火等暴力方式来实施的。此种破坏行为,一方面对公共财物形成了重大损害,另一方面也极大地影响了民众的正常生活,给社会带来了恐慌。
  在暴力或者破坏行为之外,恐怖主义还常常使用恐吓、强制等其他手段,造成社会恐慌,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反恐怖主义法》将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行为规定为了恐怖主义行为,并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
  (三)恐怖主义以实现政治、意识形态等为目的
  表面上看,恐怖主义的暴力行为与一般暴力犯罪行为并无不同,特别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邪教性质犯罪等类型的案件中,也常常使用暴力、破坏、恐吓、强制等手段实施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但是,恐怖主义与一般暴力性犯罪在所追求的根本目的上具有本质区别。例如,“东突”恐怖组织,以民族分裂为最终目的,恐怖主义是其实现该目的的手段,而宗教极端则是其幌子和意识形态。要打击宗教极端思想,就必须戳穿“东突”势力对伊斯兰教肆意歪曲与篡改的真实面目,让“野阿訇”、地下讲经点等在信教群众之中没有立锥之地。伊斯兰教本质上是一种劝人向善的和平宗教,绝不允许滥杀无辜。例如,《古兰经》允许防御性战争,但也强调:“你们当为主道而抵抗进攻你们的人,你们不要过分,因为真主必定不喜爱过分者。”伊斯兰教中的“吉哈德”(Jihad)被西方误译为“圣战”(holywar)。实际上,“吉哈德”有大小之分:“大吉哈德”强调自律,主张用心、用舌;“小吉哈德”强调律人,主张用手、用剑。自律是律人的前提和基础。而恐怖组织罔顾“大吉哈德”内心修为的内涵,片面强调“小吉哈德”,甚至鼓吹以血腥暴力赶走“异教徒”。他们假借宗教之名,煽动恐怖活动,行破坏民族团结、策动新疆独立之实。就连具有高深宗教教义修养的艾提尕尔清真寺两任大毛拉都死于“东突”暴恐分子的屠刀之下。
  关于恐怖主义的根本目的,许多国际或者国家的恐怖主义的立法中都有体现。例如,1995年联合国《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第一条第三款指出,“为了政治目的而企图或蓄意在一般公众、某一人群或某些人中引起恐怖状态的犯罪行为,不论引用何种政治、哲学、意识形态、种族、人种、宗教或任何其他性质的考虑为借口,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辩护的”。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在借鉴国际以及各国立法的基础上,将恐怖主义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规定为“政治、意识形态等为目的”。
  ……

前言/序言

  2013年11月13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作长篇说明时提道:“我们的安全工作体制机制还不能适应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需要搭建一个强有力的平台统筹国家安全工作。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已是当务之急。”2014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在这次会议上研究决定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置。会议决定,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由习近平任主席,李克强、张德江任副主席,下设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首次会议,这标志着这一举世瞩目的机构开始正式运转。从4月15日到4月28日,仅仅两周时间,习近平总书记至少3次在公开讲话中提到“国家安全”。尤其是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首次会议上,他把“国家安全”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与分量,并首次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概念,要求我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理念展开。
  长期以来,我国受到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的威胁,国家安全面临重大挑战。2014年2月8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了反恐立法的紧迫性,明确提出“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我国反恐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日益严峻复杂的反恐形势决定的。自1997年《刑法》将恐怖组织首次入刑以来,中国反恐立法不断推进。2001年“9·11”事件后,中国修改刑法,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2011年10月1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其中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正式明确了恐怖活动的定义。但是,应当看到,这些关于反恐怖主义的立法都散落于各种规范性文件中,为了满足我国反恐怖主义的需要,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制定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的反恐法实属必要,并很快提上立法议程。2014年各地发生多起恐怖事件,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反恐怖法。2014年4月,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牵头,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武警总部等部门成立起草小组,组成专班,着手起草反恐怖主义法。2014年11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2015年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反恐怖主义法二审。2015年12月2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反恐怖主义法草案。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恐怖主义法施行一年以来,在指导我国各项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使得我国在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有法可依。需要注意,反恐怖主义工作与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以及安全的维护息息相关,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积极投身反恐怖主义工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繁荣稳定、避免恐袭侵扰尽到自己的义务。更要对法律的内容有所了解,既要避免自身触法而对反恐怖主义工作造成损害,又要懂得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编写了这本关于反恐法的简易读本,以帮助有需要的读者了解、掌握、熟知反恐法的基本内容,以法律作为日常行为规范的指引。
  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作者发现反恐怖主义工作是涉及领域众多、专业知识庞杂的整体性事务。作者限于自身,难以对所有知识有深入了解,因此在写作过程中难免有所疏漏,留待读者批评指正。


历史的迷雾:一部关于古代文明兴衰的史诗 书名:历史的迷雾 作者:[此处留空,暗示作者身份的隐秘性或多重性] 内容简介: 《历史的迷雾》并非聚焦于现代社会的安全议题,而是将读者带入一个宏大而深邃的时空隧道,探究人类文明早期与中期的兴衰轨迹。本书以无可辩驳的考古证据、详尽的文献考证和创新的历史叙事手法,试图解开一系列困扰学界数百年的谜团,描绘出那些伟大帝国如何从蛮荒走向辉煌,又如何在一夜之间走向衰亡的复杂图景。 本书的核心议题围绕着“文明的韧性与脆弱性”展开。我们摈弃了传统历史编纂中对“伟人”的过度神化,转而深入剖析影响历史进程的宏观力量:气候变迁、资源枯竭、瘟疫的周期性爆发、社会结构的内爆以及意识形态的僵化。 第一部分:文明的摇篮与最初的秩序 开篇将目光投向美索不达米亚的苏美尔和古埃及。作者没有仅仅罗列王表,而是细致地重构了尼罗河泛滥周期对社会等级制度的塑造,以及两河流域城邦间无休止的资源竞争如何催生了最早的税收体系和法典雏形——那些旨在规范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的早期契约。我们深入探讨了文字的起源并非仅为记录王室功绩,更是为了管理复杂的灌溉系统和粮食储备,这本质上是早期技术官僚对自然力量的规训。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部分对“权力合法性”的起源进行了跨文化对比研究。例如,古埃及法老的“马特”(Ma'at,宇宙秩序)概念,如何微妙地将政治权威与宇宙的和谐状态绑定,使得任何对现存秩序的挑战都被视为对自然规律的违背。这种精神层面的控制,远比单纯的军事力量更为持久有效。 第二部分:青铜时代的崩塌与失落的黄金 本书最引人入胜的部分之一,是对“青铜时代晚期的大崩溃”(Late Bronze Age Collapse)的深入剖析。数千年来,从迈锡尼到赫梯,强大的文明在短短几十年内几乎同时土崩瓦解。传统观点往往归咎于“海上民族”的入侵,但《历史的迷雾》提出了一个多因素叠加的综合模型。 我们通过分析古老的风暴记录和冰芯样本,论证了持续数十年的严重干旱如何首先摧毁了农业基础,引发了粮食短缺和人口迁徙。随后,资源的匮乏导致了依赖长距离贸易的精英阶层体系的崩溃,贸易路线的中断使得关键物资(如铜和锡)的供应中断,直接瘫痪了军事和工具生产。在这种内忧外患的背景下,边缘群体(如“海上民族”)的涌入,与其说是主动的征服者,不如说是被气候和饥荒驱赶的难民浪潮。本书首次整合了安纳托利亚、爱琴海和黎凡特地区的最新考古发现,构建了一幅关于全球化早期体系脆弱性的生动画面。 第三部分:帝国的扩张与制度的僵化 在对古代中期的罗马、汉朝和波斯帝国进行考察时,本书将重点放在了“边疆”与“中心”的动态张力上。帝国的扩张带来的不仅仅是荣耀和财富,更是难以承受的行政负担和文化同化压力。 作者详细梳理了罗马帝国晚期在财政上如何陷入“通货膨胀陷阱”——为了维持庞大的军队和无止境的公共工程,不得不持续稀释货币价值,最终导致社会信任的瓦解。在汉代,我们关注的是土地兼并问题和地方豪强势力的膨胀,这些内部的结构性矛盾如何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动员能力,使得看似坚不可摧的王朝在面对自然灾害和地方叛乱时显得力不从心。 《历史的迷雾》特别提出了一个“官僚主义的熵增理论”:一个系统越是庞大和复杂,其维持运转所需的资源就越多,决策链条越长,对初始信息的处理速度就越慢,最终导致其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反应能力逐渐丧失,陷入自我消耗的僵化状态。 第四部分:思想的觉醒与精神的避难所 在物质文明步入低谷的时期,人类的精神世界却迎来了爆发性的创造。本书的第四部分深入探讨了轴心时代(Axial Age)的产生机制。在社会动荡、秩序崩塌的背景下,人们不再完全依赖世袭的宗教祭司或君主的权威,转而寻求超越性的、普世的道德和哲学解释。 从印度的奥义书到中国的春秋战国诸子百家,再到希腊的理性主义哲学,这些思想体系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试图为混乱的世界提供一套内在的、可被个体检验的伦理框架。作者认为,这些思想的诞生,是文明在遭遇外部物质危机后,对内部精神资源进行的一次大规模“重置”和“升级”。它们构筑了后世社会可以重建的“软基础设施”,是文明得以在废墟之上重新站立的精神支柱。 总结与展望:从迷雾中辨识模式 《历史的迷雾》并非提供简单的历史答案,而是旨在引导读者以一种更具批判性和系统性的眼光看待人类文明的演进。它揭示了一个永恒的悖论:人类为了生存和繁荣而建立的结构——无论是帝国、法律体系还是经济模式——最终都可能成为限制其适应未来挑战的枷锁。 全书以一种冷静、近乎冷峻的笔调,描绘了那些曾经被我们视为永恒的伟大成就,最终如何被时间的长河所消解、淹没。阅读此书,如同站在高处俯瞰一片被浓雾笼罩的古代遗址群,你看到的不是单一的路径,而是无数次兴衰交替中反复出现的模式和循环。它迫使我们反思,在看似坚固的当代秩序之下,那些古老的脆弱性,是否依然潜藏在新的结构之中,等待着下一次气候、资源或观念的巨变将其唤醒。这本书是对所有试图理解历史的深度思考者的邀约,去探寻那些被表层事件所掩盖的、驱动历史车轮的深层动力。

用户评价

评分

最近终于有机会翻开《法治反恐》这本书,尽管我才刚开始阅读,但已经能感受到它那股强大的理论力量。书中关于“法治”与“反恐”相结合的探讨,并非泛泛而谈,而是呈现出一种极其系统化的视角。我注意到,它并非简单地罗列反恐案例,而是深入挖掘了法律框架如何在国家安全战略中扮演关键角色。例如,它可能会详细阐述,如何在不牺牲个人自由的前提下,有效地监控可疑活动;又或者,它会解析国际合作在打击跨国恐怖主义网络时,法律互助和信息共享的必要性。我非常好奇书中会对“法律武器”的运用进行怎样的描绘,是侧重于侦查取证的严谨性,还是强调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这本书给我的感觉是,它试图构建一个理论模型,解释一个有效反恐体系是如何在法律的基石上建立起来的。它让我想到了,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我们依然需要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边界,这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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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恐》这本书,我必须说,它真的打开了我对“国家安全”这个概念的新视角。以前总觉得反恐就是警察、军队的事,是街头巷尾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行动。但这本书深入剖析了法治在反恐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让我第一次认识到,原来法律的严密构建和执行,才是我们抵御看不见的威胁最坚实的盾牌。它详细阐述了国际法、国内法如何协同作用,从源头上预防恐怖主义的滋生,到如何精准打击恐怖活动,再到恐怖分子被捕后的审判和改造,每一个环节都环环相扣,严谨而周全。我尤其对书中关于证据收集、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论述印象深刻。在追求安全的同时,如何不让法律的天平过度倾斜,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这本书给出了非常深入的解答,让我看到了法治在反恐实践中的智慧和平衡。它不是那种煽情的作品,而是冷静、理性地展示了法律的逻辑和力量,读完之后,对国家的安全体系充满了信任感,也对法律工作者们付出的艰辛有了更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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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对“国家安全”这个概念都有些模糊的认知,觉得它离我的生活很远。然而,《法治反恐》这本书的出现,让我对这个话题有了前所未有的清晰认识。它不仅仅是一本关于法律的书,更是一本关于如何运用法律的力量来守护我们生存环境的书。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于“法治”在反恐斗争中所扮演角色的深度挖掘。它不是简单地罗列法律条文,而是将法律置于整个反恐体系的核心位置,阐述了法律如何指导和规范着一切反恐行动。我好奇书中是否会探讨,在信息时代,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与反恐之间的平衡难题,以及法律将如何应对这些新的挑战。这本书似乎在告诉我,真正的反恐,是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上的,是运用法律的智慧去化解危机,而不是单纯依赖武力。它给我带来一种安全感,一种知道我们有能力、有方法去应对潜在威胁的感觉。

评分

读完《法治反恐》,我感觉自己像是走了一趟“安全知识的炼金术”。这本书彻底颠覆了我过去对反恐的片面认知,让我明白了法律的精妙之处远不止于惩治犯罪。它像一把钥匙,打开了我理解国家如何利用法律的智慧来预防和应对复杂多变的恐怖主义挑战的大门。书中对国际反恐合作机制的阐述,让我看到了各国在法律层面上如何携手共进,构建起一道共同的安全屏障。我特别被书中关于“预防性反恐”的论述所吸引,它强调了通过法律手段,从源头上切断恐怖主义的滋养土壤,比如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防止意识形态的渗透等。这让我深刻认识到,真正的反恐不仅仅是事后追责,更是事前预防和长效治理。这本书没有回避法律在反恐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和争议,而是以一种开放和探讨的态度,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解决方案。读完之后,我对于“法治”这个词有了更深的敬畏,它不仅仅是规则,更是保障我们生活安宁的强大力量。

评分

这本书就像一场思想的盛宴,让我对接下来的阅读充满了期待。虽然我还没有深入阅读,但从书名《法治反恐》和它传递出的信息来看,我预感这将是一次关于“规则”与“危险”之间博弈的精彩探索。我想象书中会描绘那些在暗影中蠢蠢欲动的威胁,以及我们的社会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构建起一道道坚不可摧的防线。我期待它能揭示一些隐藏在新闻报道背后的深层逻辑,解释为什么某些国家在反恐方面做得更有效,而另一些国家则显得力不从心。这本书或许会深入到国际政治的博弈,分析恐怖主义的根源,以及法律在解决这些根源问题上的作用。我甚至猜测,书中可能会涉及一些案例分析,通过真实的事件来印证法治的有效性,又或者,它会提出一些对现有反恐法律体系的挑战和改进建议。总而言之,这本书给我的感觉是厚重、严谨,并且充满智慧,它不仅仅是一本书,更像是一个关于如何守护我们所珍视的一切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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