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藝作品侵權判定的司法標準:瓊瑤訴於正案的審理思路

文藝作品侵權判定的司法標準:瓊瑤訴於正案的審理思路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宋魚水,馮剛,張玲玲 著
圖書標籤:
  • 知識産權
  • 著作權
  • 侵權判定
  • 瓊瑤
  • 於正
  • 文學作品
  • 司法案例
  • 版權法
  • 影視劇
  • 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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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北京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1292846
版次:1
商品編碼:12362761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8-05-01
用紙:純質紙
頁數:336
字數:213000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近年來,不時有新聞爆齣被改編成影視劇的網絡小說存在抄襲的嫌疑,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現在,我們可以通過本書,順著法官的思路,看法院審判中是如何判定文藝作品侵權的。

內容簡介

  文字作品改編為影視作品的現象近年來愈演愈烈,在此潮流之下,未經授權的違法演繹、改編影視作品的情形日漸增多,對於以非法演繹方式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權權利的相關法律問題的探討及梳理成為著作權法律理論及司法實踐需要研究的重要課題。
  《文藝作品侵權判定的司法標準:瓊瑤訴於正案的審理思路》對“瓊瑤訴於正案”的實體及程序問題進行瞭全麵分析,並通過該案梳理瞭文字作品中著作權保護的錶達的確認問題,著作權侵權糾紛中被告與原告作品要素發生接觸認定問題,共同侵權認定問題,賠禮道歉的適用問題,損害賠償數額問題,侵權作品停止復製、發行、傳播問題等諸多著作權法核心、前沿問題。

作者簡介

  宋魚水,全國審判業務專傢。現任北京知識産權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兼政治部主任,兼職中華全國婦女聯閤會副主席。
  馮剛,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榮立三等功一次,二等功三次,獲得“北京市人民滿意的政法乾警”“北京市模範法官”“北京法院審判業務專傢”等榮譽稱號。
  張玲玲,北京市“十百韆”工程人纔,北京市“百名法學英纔”,曆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代理審判員,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代理審判長,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審判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目錄


序一 法槌敲定:原創作品神聖不可侵權/王興東001
序二 建構中國知識産權法教義學/李琛011
序三 鮮花代替不瞭思考/宋魚水019

第一章 “瓊瑤訴於正案”案情迴顧及焦點問題梳理001
一、案件一審原、被告各方的訴辯主張003
二、該案涉及的作品005
三、案件一審階段的爭議焦點問題007

第二章 原告主張被改編和攝製的內容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013
一、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015
二、敘事性文字作品017
三、敘事性文字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錶達019

第三章 侵害改編權判定的司法標準037
一、侵權行為039
二、歸責原則041
三、侵害改編權行為的判斷044

第四章 侵害改編權的司法判定方法探討079
一、“接觸+實質性相似”判斷思路的檢討與適用081
二、實質性相似的判斷084

第五章 攝製權侵權判定的司法標準089
一、攝製權侵權判定的考量因素091
二、侵害攝製權的行為主體094

第六章 侵害改編權的侵權責任認定097
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099
二、賠償損失的確定102
三、停止播放的依據106

第七章 相關審理程序問題109
一、審理範圍111
二、一案與數案的關係——劇本與電視劇的關係122
三、管轄權127
四、相關程序問題137

第八章 劇本《梅花烙》著作權的歸屬155
一、瓊瑤女士提交的劇本《梅花烙》文本是否確係電視劇《梅花烙》的拍攝劇本 157
二、劇本《梅花烙》的著作權歸屬158

第九章 小說《梅花烙》與劇本《梅花烙》的關係163

第十章 執行階段的相關問題171
一、賠償金的執行173
二、賠禮道歉176

附件181
附件1 瓊瑤訴於正等侵害著作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183
附件2 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民事裁判文書一等奬第一名評語245

索引249

編後記255

前言/序言


序一 法槌敲定:原創作品神聖不可侵權

韆萬不要遭遇到這三位法官,抄襲剽竊者們!
看這本書就知道,無論抄襲者手段多麼高明,也無法躲避法眼的識彆和法律的審判。由宋魚水、馮剛、張玲玲三位法官審理的“瓊瑤訴於正案”已經敲下莊嚴的法槌,這一槌震動瞭整個中國影視界,這一槌樹起瞭前所未有保護原創權益的界石,這一槌載入瞭中國著作權案審判的史冊。
看到這本書,有人會心驚肉跳,有人會心花怒放。多年來,影視界抄襲剽竊之風泛濫成災,原創者費盡心血之作,被抄襲者不費吹灰之力據為己有。版權官司耗時長,成本高,原創者贏瞭訴訟也贏不到利益。而侵權者成本低,得效快,即使輸瞭官司,經濟利益不受損,無人譴責,甚至也不用賠禮道歉。這些都助長瞭抄襲剽竊之惡風,緻使中國影視産業原創萎縮,無人堅守。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座談會上批評瞭“韆篇一律,抄襲模仿”的文風。
由北京大學齣版社齣版的宋魚水、馮剛、張玲玲三位資深法官所著的《文藝作品侵權判定的司法標準:瓊瑤訴於正案的審理思路》一書,不僅對法律界人士有所助益,也是影視界普及著作權法的範本,還是知識産權交易的戒尺和著作權人可藉鑒的鏡子,更是打擊侵權盜版的法寶。
“瓊瑤訴於正案”的審理思路,是一個值得書寫的故事。故事,就是講述人物動作情節和思想的證據。“瓊瑤訴於正案”是值得關注的法治故事——故事衝突涉及海峽兩岸,涉及依法改變“韆篇一律,抄襲模仿”的影視生態,涉及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的承諾,涉及如何提高保護原創作品的力度,涉及提升中國文藝作品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問題。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我是此案的見證者,能夠從編劇的角度來談一下個人感想。人物和衝突是劇本故事的靈魂,如果沒有瓊瑤女士主動起訴於正先生,就不會有這樣的一個無須插翅而傳遍全國的故事,也就沒有這樣一個案例。好故事始於主人公采取的主動作為。
一、瓊瑤女士隔岸撞響著作權法保護原創的鍾鼎
法律是口鍾,不撞不響。即使有再好的法律,如果沒有司法實踐的檢驗也是一紙空文。版權是非,不爭不明。
已經76歲的瓊瑤女士站齣來,不能容忍抄襲者的侵權行為,勇於維護自己的智力成果,毅然起訴於正先生的《宮鎖連城》抄襲其原創作品《梅花烙》。
網上新聞至今記載著三年前版權衝突的尖銳對抗,雙方之間的爭執引起瞭影視界的普遍關注。瓊瑤女士提起對於正先生的維權訴訟,涉及編劇行業的職業道德,關係原創維權的法治環境。之前的常見現狀是編劇深受其害,也怠於訴訟,很多情況下打官司之難比侵權損害更令人惱火。瓊瑤女士維權的骨氣、纔氣和勇氣,令同行欽佩。這是驅散侵害原創霧霾的強力清風,是劃破影視産業上空抄襲烏雲的閃電,是原創者突圍亮劍的先鋒,我們沒有理由不支持瓊瑤女士。
我所領導的中國電影文學學會是全國編劇行業一級法人社團。中國電影文學學會副會長汪海林作為原告一方的法庭專傢輔助人,參與瞭長達9小時的一審庭審工作。副會長餘飛公開瞭雙方劇本的比對鑒定,以專業的經驗和細緻的分辨,查明原創智力成果被剽竊的經脈與走嚮,體現瞭中國電影文學學會維權的職能。2015年,我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上提齣保護原創,重拳打擊抄襲剽竊的現象。
“瓊瑤訴於正案”中訴訟雙方攻守對抗異常激烈,兩位華語編劇真實地進入瞭戲劇衝突的角色中,誰勝誰負,誰真誰假,成為本案關注的焦點。
二、宋魚水審判長敲響依法治理影視産業的重槌
在知識産權審判享有聲譽、具有多年司法實踐經驗的宋魚水法官齣任審判長,足見此案受到法院的高度重視。
當我第一時間看到判決文書時,感到法律的溫暖撲麵而來。簡單地說,法院理解瞭原創者的甘苦;原則上說,該判決是忠誠於法律的體現。該案經過復雜慎密的審理確認,最終結論大布於天下,彰顯瞭法律權威。
以審判長宋魚水、法官馮剛、法官張玲玲三人組成閤議庭作齣的判決,歸納理清瞭6個焦點問題:①劇本《梅花烙》著作權的歸屬;②小說《梅花烙》與劇本《梅花烙》著作權的關係;③原告主張被改編和攝製的內容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④《宮鎖連城》是否侵害瞭《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改編權;⑤《宮鎖連城》電視劇是否侵害瞭《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攝製權;⑥侵害改編權及攝製權主體及民事責任的認定。其中對於劇本的定義,改編與藉鑒的關係,侵害改編權的相似性判斷標準,依法有理地闡述清楚,最終確定被告於正先生抄襲瞭瓊瑤女士原創的情節,清洌可鑒。
判決結果令瓊瑤女士發自肺腑地感嘆:“原創勝利瞭,正義勝利瞭!”
一審判決引起瞭全國編劇的熱議,中國電影文學學會就一審判決召開瞭研討會。通常,行業譴責抄襲剽竊,侵害瞭原作者的哪項權利並不明確,而此案作齣瞭明確的迴答——侵害瞭瓊瑤女士的“改編權和攝製權”。
(1)未經原創編劇授權,編劇抄襲故事情節內容侵害瞭原創者的改編權;未經原創編劇授權,製片方拍攝瞭抄襲剽竊他人成果的劇本侵害瞭原創者的攝製權。“未經授權”是該案侵害原創者兩種權利的關鍵所在。
(2)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500萬元。賠償數額突破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9條關於法定賠償的50萬元的上綫。這是對“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跨越式進步,警戒製片方今後不敢輕易采用侵害原創權益的劇本。
(3)停止播放,封閉瞭侵權影片,這是最值得稱道的曆史性判決,駁斥瞭將抄襲的“那幾段情節”剪掉照樣可以播放的謬論。
判決書突齣瞭原創者對影片錶達始終保有控製權。這個道理影視界並不是都清楚,或是懂得也不執行。判決書明確判定:“原告陳喆(即瓊瑤女士)作為先在作品的著作權人,對其作品權利的控製力及於其作品的演繹作品,包括對演繹作品的改編、復製、攝製、發行等行為。”判決書指明原創權利的控製力可以直達到禁止攝製和發行影片之力度,符閤《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充分體現瞭“原創老大,首創為王”,原創者為最高權利人,擁有至高無上、不可動搖的地位,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
法槌有多沉,法律有多重。讀這樣的裁判文書,纔能透徹理解中國著作權法律的權威,為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5 條規定劇本在影視作品中擁有“單獨使用”的權利?保護原創是著作權法的本義,麵對多年來影視界侵權盜版積惡成習,肆意踐踏原創的行為,此案審理的結果,令人迴眸驚醒,即使隔岸韆裏的瓊瑤女士,依然擁有法律的佑護。
這是一份所有從事影視創作的人員都能看懂的判決書。有些人使用、導演或者演齣瞭原創劇本,但並不尊重原創劇本擁有法定的權威。該案一審判決書明確錶述:“著作權作為權利人所享有的一項獨占排他性支配其作品的權利,是一種類似於物權的專有權利,當著作權遭受侵害時,即使行為人的過錯較輕,權利人亦有權提齣停止侵害的訴訟主張。停止侵害這一民事責任形式能迅速阻卻即發的侵權行為,防止侵權損害的擴大,有效維護權利人著作權權益。損害著作權權益的行為,本質上將損害作品創新的原動力;強化對著作權的保護,不僅僅可以有效維護著作權人的私人利益,更重要的是符閤社會公眾的普遍公共利益。”
以上論述,直指中國影視原創疲軟的癥結所在,對原創作品的保護力度不夠,對抄襲剽竊的懲罰力度太弱,嚴重損害瞭創新的原動力。這是因果相連的,提高懲罰抄襲侵權的力度,纔能提升保護原創的溫度。
說實在的,我們中國電影文學學會肩扛維權大旗,但無論是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還是進行法律訴訟,都無法達到這個判決的效果,讀這樣的判決書,彰顯瞭“原創權利至高無上,依法守護不可侵害”。
此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頒布以來,對於影視著作權侵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和裏程碑式的裁判。這是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齣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之後,由黨的十八大代錶宋魚水法官敲響重槌,頗有意義。該判決書清楚而精練地描述瞭法理和事實,對雙方當事人依法說理,細查和比對雙方情節的獨創性,作瞭大量的去僞存真、認定事實的鑒定。法官的文學素養躍然紙麵,邏輯分析之嚴密,審理思路之清晰,贏得瞭編劇的信服,樹立瞭司法的權威,其質量之高,必將影響深遠。
三、此案判決樹起嚴格保護原創版權的坐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謝甄珂審判長,在二審中再次認定侵權事實,維持一審判決。曆經19個月的“瓊瑤訴於正案”落槌定音,為中國知識産權審判留下一個標尺,敲響瞭依法治理中國影視業的重槌。
這一槌,呈現瞭司法改革在知識産權審判中的突齣成果,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宋魚水、馮剛、張玲玲三位法官忠誠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法官的公開和獨立審判的權利,不受任何乾擾,慎思明辨,程序公正,獨立審判。
這一槌,依法打擊瞭文藝界的不法行為和不正之風,懲一儆百,將有力地扭轉多年來影視界形成的“韆篇一律,抄襲模仿”的風氣,原創者將重新恢復其法律賦予的“王者”地位,將有力地促進大批創作者走嚮社會生活,貼近實際搞原創。
這一槌,讓全球華人目睹瞭中國著作權法律的正義力量。“瓊瑤訴於正案”的判決書嚮世人展示瞭中國著作權法律的公信力。中國電影文學學會履行行業維權功能,贏得瞭瓊瑤女士的信任,她主動申請加入學會,成為中國電影文學學會的會員。這更讓我們深切感悟司法“三公”的力量,公正是最大的徵服力,公平是最好的嚮心力,公開是公正公平最有效的保障力。
這一槌,讓所有影視産業的創作者、製作者、使用者、消費者,從糊塗中明白,從裝糊塗中清醒。原創者是故事題材的發現者和人物形象的發明者,是核心版權的首創人,擁有至高無上的法定地位,對原創者的敬畏和尊重標誌著一個民族的文明程度。在英國倫敦奧運會上,《哈利·波特》的作者羅琳被高高托起。迴望我們,有多少瓊瑤女士作品的享用者、消費者、演齣者、製作者、播放者,當瓊瑤女士受到侵權傷害,心靈倍受煎熬之時,需要我們挺身錶達正義的聲音之時,卻裝聾作啞。如果影視文化隻為收獲娛樂和名利,丟棄做人的道義,我們的文化則是失敗的文化。當這場涉及精神文化成果的是非矛盾衝突真實地呈現在我們麵前時,沒有兩難抉擇,隻能選擇用精神力量推動建設法治國傢和正義社會的車輪。
這一槌,推動瞭政府部門深思在行政許可中如何保證影片著作權的閤法性。在備案立項時,應當確立原創編劇的授權書原則,不能讓劇本帶有侵權劣跡而投入攝製,最終使侵權作品擴散到社會之中。
這一槌,敲響瞭有關修法和立法的思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版權局已上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修改稿)》”中削減和刪除瞭“劇本的許可權、攝製權”。我曾多次提案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稿,不能主觀臆斷地刪除人們熟諳的“攝製權”,而閤並為“改編權”;取消“攝製權”不僅使原創者減少權利,更有悖於司法實踐。判決認定被告侵害原作者的“改編權和攝製權”,是分彆裁判的,製片齣品人顯然是侵害瞭原創的“攝製權”,若判定製片方侵害“改編權”,顯然不閤適。修法不能為瞭法條簡約而修改,應在尊重法律的實踐應用的基礎上而修正。所以,本書的齣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法,將是一個實證。此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産業促進法》立法之際,我多次提案“原創劇本”應該納入法律保護,否則侵害劇本內容的影片,即使拍攝完成也將因侵權違法而禁映,立法應該考慮法律的嚴謹性和統一性。最終,立法者將電影劇本列入瞭法條之中。
訴訟辯真相,審判講真理,實踐齣真知。《文藝作品侵權判定的司法標準:瓊瑤訴於正案的審理思路》一書是以案為戒,以人為鑒,懲前是為瞭毖後,並不是針對某個人。我國進入全民創新的時代,從事文藝創作的人越來越多瞭,引發的著作權訴訟也越來越多瞭。為瞭更好地普及著作法和自律維權,由這兩位編劇進入原告和被告角色的版權矛盾衝突,必將載入法治建設時代的曆史記憶。
是為序。
王興東
2018年1月7日
影視改編的法律迷思:從著作權歸屬到“實質性相似”的邊界探測 書籍簡介 本書深入剖析瞭當代影視改編領域中日益凸顯的著作權爭議焦點,尤其聚焦於“閤理藉鑒”與“過度模仿”之間的微妙界限。在創意産業蓬勃發展的今天,文學作品、劇本、影視作品之間的互相藉鑒與二次創作已成為常態,但這種互動也常常伴隨著復雜的法律衝突。本書旨在提供一個全麵、係統的法律分析框架,用以審視和裁斷日益增多的影視改編侵權案件。 第一部分:著作權法的基石與影視改編的特殊性 本書首先迴顧瞭著作權法的核心原則,特彆是關於“思想與錶達二分法”在影視改編中的應用睏境。文學作品的“思想”往往是劇本創作的靈感源泉,但如何清晰界定受保護的“錶達”範圍,是判斷侵權的關鍵。我們探討瞭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改編權的界定,指齣改編並非簡單的內容重述,而是在原有作品基礎上進行的再創作,這種再創作必須尊重原作的獨創性錶達。 在影視改編中,視覺化、情節綫、人物關係和場景設置等元素構成瞭其獨特的錶達形式。本書通過對一係列經典案例的梳理,分析瞭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如何權衡原告主張的保護範圍與其作品中真正具有獨創性的部分。例如,對於“常見情節”或“公有領域元素”的運用,法院通常持謹慎態度,強調隻有那些帶有作者個性化選擇和獨特敘事結構的錶達,纔值得著作權法的強力保護。 第二部分:判定侵權的核心標準——“接觸”與“實質性相似”的深度解構 判斷影視改編是否構成侵權,通常需要滿足兩個核心條件:被告接觸瞭原告的作品(接觸性),以及被告的作品與原告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相似性)。本書花費大量篇幅,對“實質性相似”的判定標準進行瞭細緻入微的考察。 傳統的比對方法往往側重於錶麵元素的羅列,但現代司法實踐更加強調對“整體印象”和“關鍵情節”的比對。我們引入瞭“主題、情節、人物、場景、對白”五要素分析法,並結閤具體判例,闡釋瞭如何運用“隔離法”排除不具獨創性的公共素材後,再對剩餘的獨創性錶達進行比對。 本書特彆關注瞭“觀點高度重閤”與“錶達形式相似”之間的辯證關係。很多時候,侵權方會聲稱自己隻是藉鑒瞭作品的主題或創意,但如果這些主題和創意是通過高度相似的情節設計、場景調度和人物互動來呈現的,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侵權。我們深入探討瞭如何量化這種“高度相似性”,尤其是在麵對跨媒體改編時(如小說改編為劇本或電視劇)。 第三部分:人物形象與敘事結構的保護邊界 在影視改編領域,人物形象的塑造往往是爭議的焦點。本書詳細分析瞭法院如何對待“人物原型”的保護。一個角色是否受保護,不僅僅取決於其外貌或名字,更取決於其獨有的性格特徵、行為模式和與其他角色的互動關係。本書通過分析具體案例,指齣當改編方僅僅提取瞭角色的某幾個標簽,而忽略瞭其內在邏輯和復雜性時,可能構成閤理藉鑒;反之,如果對角色的核心“人設”進行瞭幾乎一模一樣的復刻,則可能落入侵權範圍。 此外,敘事結構的相似性也是判定侵權的重要考量。敘事結構,即故事的骨架和推進方式,是作品的靈魂。本書探討瞭“三幕式結構”等通用敘事模式與作品獨有敘事結構之間的區彆。隻有那些具有作者個人獨特選擇的、非通用性的情節串聯方式或懸念設置,纔構成受保護的錶達。 第四部分:司法實踐中的挑戰與前瞻 本書最後一部分,聚焦於當前司法實踐中麵臨的新挑戰,特彆是大數據、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對傳統著作權法帶來的衝擊。雖然AIGC目前在影視改編中的應用尚處於探索階段,但其潛在的“批量化相似錶達”能力,要求我們必須重新審視“獨創性”的門檻。 同時,本書也探討瞭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在復雜的改編鏈條中,如何有效固定和呈現侵權證據,特彆是對於隱性抄襲的認定,對原告提齣瞭更高的要求。 本書旨在為著作權人、改編方、影視製作公司及法律從業者提供一套清晰、審慎的分析工具,以期在鼓勵創作自由與保護原創勞動成果之間,尋求一個可持續的法律平衡點。它不提供簡單的答案,而是引導讀者深入理解司法裁判背後的深層邏輯與價值取嚮。

用戶評價

評分

這本書的書名乍一聽,會讓人覺得枯燥嚴肅,畢竟“司法標準”、“侵權判定”這類詞匯,對於非法律專業人士來說,難免會聯想到堆砌的法條和晦澀的術語。然而,當我真正翻開這本書,卻驚喜地發現,作者以一種極其生動且深入淺齣的方式,將一個大傢耳熟能詳的案件——瓊瑤訴於正案,作為切入點,層層剖析瞭文藝作品侵權判定的司法實踐。這不是簡單的案件復盤,而是藉由這個案件,對當前法律體係中涉及到的著作權保護、閤理藉鑒與抄襲界限等核心問題進行瞭係統性的梳理和解讀。作者並沒有止步於告知我們“什麼是侵權”,而是進一步探究瞭“如何判定侵權”。這種探究,並非空中樓閣,而是緊密結閤瞭具體的案例細節,通過對作品的相似性、獨創性、藉鑒的程度和性質等多個維度進行細緻的審視,展現瞭司法機關在麵對復雜藝術創作時,是如何運用法律武器進行判斷的。讀到這裏,我不僅對瓊瑤訴於正案有瞭更全麵的認識,更重要的是,我開始理解瞭文藝作品創作中那些微妙而重要的界限,也對我們自身在進行文學、影視等創作時,如何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有瞭更清晰的認識。這本書的價值,遠超齣瞭對一個具體案件的討論,它為所有熱愛文藝創作的人們,提供瞭一份寶貴的“法律指南”。

評分

我一直對知識産權,尤其是文藝作品的版權保護議題抱有濃厚的興趣,總覺得在信息爆炸的時代,如何保障創作者的閤法權益,既是公平正義的體現,也是文化繁榮的基石。這本書的齣現,無疑滿足瞭我對這一領域深入瞭解的渴望。作者並沒有迴避復雜和爭議性的問題,而是直接選取瞭轟動一時的瓊瑤訴於正案作為研究對象。這個案件之所以引人注目,不僅在於當事人的知名度,更在於它觸及瞭文藝創作領域最核心的“藉鑒”與“抄襲”的界限。書中對於案件審理思路的拆解,簡直堪稱教科書級彆的案例分析。作者詳細闡述瞭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是如何從作品的故事情節、人物設定、場景描繪乃至敘事手法等多個層麵,進行細緻的比對和分析的。每一個被比對的點,都經過瞭嚴謹的論證,而不是簡單的“看起來像”。這種對細節的把控,讓我深刻體會到瞭司法判定的嚴謹性與專業性。更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分析過程中,巧妙地穿插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判例,使得整個論述既有理論高度,又不失實踐指導意義。對於我而言,這本書不僅是瞭解一個著名案件的窗口,更是認識司法如何保護文化創意的實踐範本,其價值不言而喻。

評分

我一直認為,藝術的邊界與法律的尺度,是當代社會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議題。尤其是在信息傳播如此發達的今天,如何平衡創作的自由與知識産權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這本書恰恰就聚焦於這一核心問題,並選擇瞭一個極具代錶性的案例——瓊瑤訴於正案,來展開深入的論述。作者的筆觸非常細膩,他沒有僅僅停留在案件本身,而是將其置於更廣闊的司法背景下進行審視。通過對案件審理過程的詳細描繪,我得以理解,在司法實踐中,判定文藝作品是否構成侵權,並非僅僅依靠直觀的“相似度”,而是需要考量作品的獨創性、構成要素的比重、藉鑒的程度以及是否對原作構成瞭實質性替代等一係列復雜因素。這種分析,讓原本可能令人望而生畏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而具體。我尤其喜歡書中關於“閤理藉鑒”的探討,它揭示瞭藝術發展並非是完全封閉的孤島,而是需要交流與融閤,但這種融閤必須尊重原作的獨創性。讀完這本書,我不僅對瓊瑤訴於正案有瞭更清晰的認識,更重要的是,我對文藝作品侵權認定的司法邏輯有瞭更深刻的理解,這對於我理解當下的文化生態,有著非凡的意義。

評分

這本書的封麵設計樸實無華,但內容卻著實讓我眼前一亮。當我開始閱讀,纔發現它並非僅僅是羅列法律條文,而是以一種非常“接地氣”的方式,來解讀文藝作品侵權認定的司法實踐。作者選擇瓊瑤訴於正案作為切入點,無疑是一個非常明智的決定,因為這個案件本身就具有極高的社會關注度和話題性,更容易引起讀者的興趣。通過對這個案件的“解剖”,我得以窺見司法判決是如何一步步形成的。書中並沒有迴避案件中的爭議點,而是將這些爭議點清晰地呈現齣來,並分析法院是如何通過嚴密的邏輯和充分的證據來逐一化解的。這種分析,讓我不僅僅是旁觀者,更能深入到司法判定的“幕後”,理解其中蘊含的智慧和考量。我尤其欣賞作者在分析“藉鑒”與“抄襲”的界限時,所展現齣的細緻入微。他並沒有給齣簡單的是非題答案,而是強調瞭獨創性、實質性相似以及閤理藉鑒的可能性等多個維度。這種 nuanced 的分析,讓我認識到,文藝作品的創作並非容易事,而法律的保護也需要基於對創作過程的深入理解。對於任何從事文化創作或者對文化産業感興趣的人來說,這本書都是一份非常有價值的參考。

評分

閱讀這本書,就像是參加瞭一場關於知識産權與藝術創作的深度對話。作者選擇瓊瑤訴於正案作為文本分析的核心,無疑是一個極具眼光的設計。這個案件之所以能夠引起廣泛的關注,正是因為它觸及瞭許多人對於“抄襲”與“靈感”之間界限的睏惑。書中沒有簡單地站在任何一方的立場,而是以一種客觀、理性的態度,深入剖析瞭司法機關是如何在紛繁復雜的案情中,運用法律的智慧來尋求公正的。我被書中對案件審理思路的拆解所深深吸引,它清晰地展現瞭司法判斷的一個動態過程:從初步審查,到證據收集,再到法律適用,最後形成判決。作者並沒有忽略任何一個關鍵環節,並且在每一個環節都進行瞭詳盡的闡釋,這讓我對司法判定的嚴謹性有瞭全新的認識。書中對於作品相似度的判定,以及“獨創性”的界定,都進行瞭深入的探討,這些都為我理解著作權法在實踐中的運用提供瞭寶貴的經驗。這本書不僅僅是寫給法律從業者的,更是寫給所有從事文藝創作、傳播,或是僅僅對文化邊界感興趣的讀者的,它提供瞭一個思考藝術與法律之間微妙關係的絕佳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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