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 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 (德)考夫曼 法律齣版社 當代德國代錶性法學著作 德國法

正版 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 (德)考夫曼 法律齣版社 當代德國代錶性法學著作 德國法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德] 考夫曼 著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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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 深圳中法圖旗艦店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47317
商品編碼:25048269327
齣版時間:2013-04-01

具體描述



基本信息

書名: 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60元)
書號: 9787511847317
定價: 60.00
作者/編者: (德)考夫曼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齣版時間: 2013年04月


內容簡介

德國法學傢阿圖爾·考夫曼教授代錶作,是其關於法哲學和法律理論思考內容之提煉和總結。


旨在係統全麵地介紹當代德國法學現狀並代錶其水平的學術成果。《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主要包含法哲學,法律理論和法律教義學,法哲學的問題史,自然法問題等內容。




作者簡介

阿圖爾·考夫曼教授,慕尼黑大學正教授,法哲學與法律信息研究所所長,慕尼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院長。拜因科學院終身會員,被授予德國聯邦*十字勛章。

溫弗裏德·哈斯莫爾(WinfriedHassemer),1940年生,法律專業學生(1959—1963),薩爾州大學學術助理(1964-1969),法學博士(1967,阿爾圖·考夫曼門下),慕尼黑大學學術助理(1970—1972),教授候選人(1972),美因河畔法蘭剋福大學法律理論、法社會學和刑法教授(自1973),聯邦憲法法院法官(自1996),希臘撒落尼剋大學名譽法學博士(1998)。 

鄭永流,男,湖北省麻城市人,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曾任德國薩爾州大學法律-經濟學院客座教授(1993-1996年)、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院代理教授(2004年)。主要德語譯著為:考夫曼、哈斯默爾主編,《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2002年)、恩吉施,《法律思維導論》(2004年)、薩維尼,《曆史法學派的基本思想》(2009年),均由法律齣版社齣版。




目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阿圖爾·考夫曼中譯本序

德文第六版序

德文*版序

翻譯凡例

德中文縮略語對照錶

內容要覽

A. 緒論

1. 法哲學, 法律理論和法律教義學(阿圖爾·考夫曼)1.1法哲學與法律教義學

1.2法哲學的對象

1.3法哲學中的正確問題

1.4科學主義、哲學主義的謬誤與誤待哲學

1.5法哲學與法律理論

1.6哲學和法哲學的根源

1.6.1本體論(作為客觀的世界)

1.6.2認識論(作為主觀的世界)

1.6.3存在哲學(作為自發成長過程的世界)

1.6.4不同傾嚮的綜閤

1.7當今哲學和法哲學的任務

B.曆史商談

2.法哲學的問題史(阿圖爾·考夫曼)

2.1引言

2.2法哲學的曆史發展

2.2.1古代法哲學

2.2.1.1遠古時代

2.2.1.2前蘇格拉底時期

2.2.1.3智者學派

2.2.1.4雅典哲學

2.2.1.5斯多亞學派

2.2.2中世紀的法哲學

2.2.2.1從古代嚮中世紀的過渡

2.2.2.2奧古斯丁

2.2.2.3托馬斯·阿奎那

2.2.2.4經院哲學的終結

2.2.3近代法哲學

2.2.3.1哲學和科學的近代理解

2.2.3.2近代自然法

2.2.3.3古典自然法的終結

2.2.3.3.1曆史法學派

2.2.3.3.2康德的批判哲學

2.2.3.3.3黑格爾的唯心主義哲學

2.2.3.3.4唯物主義曆史觀

2.2.3.3.5後黑格爾時代

2.2.3.4法學實證主義

2.2.3.5法實證主義的崩潰

2.2.3.6法哲學與民族社會主義

2.2.4*次世界大戰後的新開端

2.2.4.1自然法的復興

2.2.4.2新實證主義

2.2.4.3功能主義

2.2.4.4繼續革新法律的嘗試

2.2.4.4.1先驗論的(現象學的)法律學說

2.2.4.4.2事情邏輯的結構

2.2.4.4.3事情的本質

2.2.4.4.4新黑格爾主義

2.2.4.5形式論研究方嚮——分析法律理論,規範

理論,法律邏輯學,詞序學, 修辭學

2.2.4.6分析學—詮釋學話題

2.2.5*自然法和法實證主義

2.2.5.1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

2.2.5.2基督教法哲學

2.2.5.3法人類學

2.2.5.4在敞開的體係中論證

2.2.5.4.1詮釋學

2.2.5.4.2論證理論

2.2.5.5“法的一般原則” 理論

2.3近代法律方法學說的曆史發展

2.3.1立法理論

2.3.2弗裏德裏希·卡爾·封·薩維尼

2.3.3概念法學

2.3.4經驗的法實證主義

2.3.4.1恩斯特·魯道夫·比爾林

2.3.4.2魯道夫·封·耶林

2.3.4.3利益法學

2.3.4.4自由法運動

2.3.4.5經驗法律社會學

2.3.5邏輯的法實證主義,尤其是漢斯·凱爾森的

“純粹法學”2.3.6小結

2.3.6.1理性的價值判斷

2.3.6.2法學——一種科學?

2.3.6.3推論的方法

2.3.6.4推理的類型

2.3.6.4.1演繹

2.3.6.4.2歸納

2.3.6.4.3類比和設證

2.3.7法律實現的過程中的等級結構

2.3.8法律方法的詮釋學理解

2.3.8.1前理解,循環,解釋,推論

2.3.8.2等置理論

2.3.8.3法官的自由法律續造

2.3.8.4立法的方法

2.3.8.5方法的選擇

2.4程序正義論

2.4.1係統理論

2.4.2契約模式

2.4.3商談模式

2.4.4真理一緻理論

2.5以個人為基礎的程序正義論提綱

C.重點問題

3. 自然法問題:一個係統的指南(京特·埃爾沙伊德)3.1自然法還是法律實證主義

3.1.1法律實證主義的概念——雙層模式

3.1.2雙層模式的法律理論之考問

3.1.3“自然法還是法律實證主義”問題的法律

理論之前提

3.1.4法律在作為自然法反思誘因的不公正國傢

中的曆史作用

3.1.5法的不可把握性觀念:現代自然法思維的

共同標準

3.1.6作為法律認識過程的結構問題的自然法

觀念

3.1.7法之認識權限的實證化問題

3.1.8自然法與抵抗

3.1.9*的結構:“更高”秩序的自然法問題之

探討

3.1.9.1自治原則

3.1.9.2不存在教義學的正確性

3.1.9.3相對主義的界限

3.1.9.4正確性、閤意、決斷

3.1.10實證法的雙重自然法標準

3.2自然法論證的問題

3.2.1自然法論證的可傳授性問題

3.2.2作為理性法的自然法

3.2.3論證理論傾嚮

3.2.4理性法論證的結構

3.2.4.1*形式原則的含義

3.2.4.2十誡公式和基本權利公式

3.2.4.2.1十誡公式和基本權利公式的作用方式

3.2.4.2.2公式的效果

3.2.4.2.2.1公式的抽象特點

3.2.4.2.2.2公式的空想特點

3.2.4.2.3公式與具體的整體

3.2.4.3自然法的元規則

3.2.4.4程序原則

3.3通嚮具體的自然法之路

3.3.1作為具體化努力集大成者的“事情的本質”

3.3.2“事情的本質”與實踐法學

3.3.2.1對事情的本質之思考:一個例子

3.3.2.2對該例子的批評

3.3.3批評的方法論前提:實然和應然之問題

3.3.4對“事情的本質”的二元方法論之解釋和

應用

3.3.5事情的本質是從實然通嚮應然的橋梁嗎?

3.3.6通過事情的本質的基本本體理論剋服實然和

應然的二元主義?3.4抽象的、唯理的自然法與事情的本質

之思維

比較

3.5作為法哲學問題的法的曆史性

3.5.1正確的法處在變化之中?

3.5.2“編纂”永恒的自然法?

3.5.3具有變化內容的自然法(施塔姆勒)

3.5.3.1批判的適應

3.5.4曆史上正確之法的存在哲學之證立

3.5.4.1決定與發現的統一

3.5.4.2評論

3.5.5曆史哲學對法的證立

4. 法律體係與法典:法律對法官的約束

(溫弗裏德·哈斯

默爾)

4.1小引4.2法典在法律體係中的功能

4.2.1法典與“推論思想”

4.2.2法典與法院司法

4.2.2.1法的確定性

4.2.2.2法律知識的係統化

4.2.2.3法律判決的閤法性

4.2.2.4法的實證化

4.3法典在案件判決中的功能

4.3.1 

法官的自由與受約束性4.3.2約束法官的法律基礎

4.3.3對約束假定的批評

4.3.4約束假定的機會

4.3.4.1通過解釋規則的約束

4.3.4.2通過法官法的約束

4.3.4.3通過法律教義學的約束

4.3.4.4通過非形式的綱要的約束

4.3.5事實約束和約束原則

5.法律與語言(弗裏特約夫·哈夫特)

引言

5.1法律者的文體

5.2法律與語言哲學

5.3一個“謹慎的烏托邦”

6. 法律邏輯學(烏爾弗裏德·諾伊曼)

6.1邏輯學的概念

6.2三段論和“司法三段論”

6.3邏輯演算

6.3.1命題演算

6.3.2謂詞演算

6.4邏輯在法律中的效用能力

6.4.1法律命題的形式化

6.4.2法律命題的公理化

6.4.3法學中“形式的”邏輯和“自然的”邏輯

6.5約束力問題

6.5.1邏輯證立的可能性

6.5.2法學中的直覺主義邏輯

6.5.3邏輯的對話式證立

6.5.4法律邏輯與法律論證

7. 規範理論(洛塔爾·菲利普斯)

7.1誡律與命令——結構的差彆

7.2決定與評價——關於允許的問題

7.3規範與分工行為——由於不作為的違反誡律

7.4對規範性的文恩圖和道義邏輯之補述

續記

D.理論陣營

8. 分析法律理論(佩爾·馬楚雷剋)

8.1法實證主義的不同方嚮

8.2方法與定義

8.3結構理論360

8.4法的有效性3628.5法與道德363

8.6分析法律理論與法律論證366

9. 哲學詮釋學與法律詮釋學(烏爾裏希·施羅特)

3699.1新的詮釋哲學369

9.2詮釋哲學的功能及對它的批評372

9.3規範應用於個案的問題375

9.3.1規範的“意義”之意義375

9.3.2判例規範的理論:法律適用實踐的描述378

9.3.3如何發現和審查規範的適用標準?380

9.3.3.1認識論上的難題380

9.3.3.2解釋的難題380

9.3.4不確定的解釋標準和判決結果389

9.3.5解釋標準和素質評價390

9.3.6法律決定的適用標準和結果導嚮上的疑難391

10.係統理論(阿爾弗裏德·比勒斯巴赫)395

10.1初始形勢395

10.2係統的概念396

10.3作為係統分析的社會學理論397

10.3.1一般係統論398

10.3.2控製係統論400

10.3.2.1梗概400

10.3.2.2應用法學的控製論模式401

10.3.3政治係統的輸入—輸齣模式404

10.3.4結構—功能的和功能—結構的係統論

(塔爾科特·帕森斯——尼剋拉斯·盧曼)40510.3.5法律的控製論調

整理論41410.3.6係統的自我控製理論(自動控製)415

10.4一般的批評性說明421

10.4.1哈貝馬斯的批評422

11. 馬剋思主義和社會主義法律理論(佩爾·馬楚雷剋)42811.1從政治經濟批判到法律批判428

11.2法的形式的起源430

11.2.1商品形式與法的形式430

11.2.2法的形式與生産432

11.3批判理論435

11.3.1法的情勢批判研究437

11.3.2法的含義之確定439

11.3.3法的模式之確定439

11.4社會主義法律理論440

11.5階級的司法442

E. 法學的諸理論

12. 法學的科學理論(烏爾弗裏德·諾伊曼)44712.1法學與科學理論447

12.2法學的科學性448

12.2.1對象之維448

12.2.2方法之維450

12.3法學與分析性科學理論450

12.3.1經驗主義的含義標準450

12.3.2法律命題的可檢驗性451

12.3.3法學中的證僞模式452

12.3.4法學概念構建的難題454

12.3.5法律教義學中的理論45612.4作為行為科學的法學45812.4

.1作為規範科學的法學458

12.4.2法學的社會技術含義459

12.4.3作為政治科學的法學461

13.法學與社會科學(阿爾弗裏德·比勒斯巴赫)46413.1法學與社會科學的多種聯係464

13.2諸研究方嚮465

13.2.1聯結點465

13.2.2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466

13.2.3功能的考慮467

13.2.4經驗的社會研究468

13.3法律規範——社會規範469

13.3.1規範是社會控製的工具46913.3.2螺鏇作用470

13.3.3通過規範和製裁的行為之常規性470

13.3.4法的雙重功能471

13.4社會現實與法律現實——對社會科學

成就的接受474

13.4.1法律者的社會化問題475

13.4.2法律的事實研究476

13.4.3立法學說478

13.4.4犯罪學之例480

13.4.5製裁活動的選擇性482

13.4.6法人類學487

F.趨勢

14.法律的規範適用的方式:確定,論證和判決

(約亨·施奈德、烏爾裏希·施羅特)495

14.1法官行為的社會學分析495

14.1.1法官行為的“理解”與“依據”495

14.1.2作為判決確定的態度496

14.1.3角色理論和判決行為498

14.2分析法官行為的可能性501

14.2.1法官行為的要素501

14.2.2法官行為的分析與目標502

14.2.3問題清單503

14.3法律發現與法律證立503

14.4法律論證504

14.4.1規章的論證理論505

14.4.2理解的論證理論508

14.4.3經驗的論證理論510

14.5判決理論511

14.5.1規範性傾嚮511

14.5.2理解性傾嚮518

14.5.3描述性判決理論521

15. 電子數據處理與法律——法律信息學(約亨·施奈德)527

15.1計算機的運用是對理論與教義學的挑

戰——概論52715.1.1

“電子數據處理與法律”52715.1.2遊離於理論與實踐之間528

15.1.3實踐能力,培訓529

15.1.4缺乏理論建樹的JURIS法律信息係統530

15.1.5“法律與技術”,電子數據處理法532

15.2分支,主題53515.2.1分支的一覽錶535

15.2.2法律者的電子數據處理知識537

15.3司法和行政管理的自動化539

15.3.1決定的結構539

15.3.2遠程通訊540

15.3.3訴訟文書,法律上訴541

15.4不同的法律信息係統,法律信息的傳遞543

15.4.1JURIS法律信息係統——簡短的概括543

15.4.2JURIS法律信息係統:危害和要求

——對法律信息係統的示範性54515.4.2.1法律信息係統的目標545

15.4.2.2法律信息係統的危險546

15.4.2.3法律信息係統解決問題的能力548

15.4.3信息與決定之間的作用關聯550

15.4.4司法自動化,法律工作颱,辦公通訊553

15.5自動化的法律判決556

15.6行政管理自動化559

15.7信息權,數據保護560

15.8理論建構,培訓564

附錄566

人名對照索引566

術語對照索引601

作者簡介653

譯者簡介656

譯者謝辭657

重印後記659




聚焦法治、權利與正義的現代思想迴響:全球視野下的法律哲學與理論精粹 本書並非介紹德國法學思想的專門著作,而是一部旨在全麵梳理和係統闡釋全球範圍內,特彆是英美法係和歐陸法係之外,當代法哲學與法律理論核心議題的深度探索之作。 它立足於全球化和多元化的時代背景,力求為讀者呈現一場關於“法是什麼”、“法應該是什麼”的、跨越國界和意識形態藩籬的深刻對話。 本書的視野廣闊,內容涵蓋瞭當代法學思想中最具爭議性、影響力和前沿性的各個領域。它摒棄瞭對單一國傢法製或特定學派的過度聚焦,轉而緻力於構建一個多維度的理論框架,用以分析現代法律體係在麵對社會變革、技術革新以及倫理挑戰時的應對之道。 --- 第一部分:當代法哲學的基礎重構與方法論轉嚮 本部分深入探討瞭二十世紀下半葉至今,法哲學領域在方法論上發生的根本性轉變。我們不再滿足於對自然法與法律實證主義的簡單二元對立,而是著眼於如何整閤經驗科學、規範倫理學以及社會學分析來構建一個更具解釋力的法律理論。 1. 後實證主義的多元圖景: 本章細緻剖析瞭當代法律實證主義的最新發展,重點討論瞭“社會事實論”在後霍菲主義時代所麵臨的挑戰,以及“規範性基礎”在現代法律體係中的重新定位。不同於側重於“法源”和“權力閤法性”的傳統視角,本書探討瞭情感、承認(Recognition)在法律效力形成中的隱性作用。 2. 權利理論的當代重塑: 傳統上,權利常被視為個體對抗國傢的工具。本書則轉嚮考察集體權利、環境權利以及數字權利的理論基礎和形而上學基礎。我們探討瞭權利的“不可讓渡性”在技術賦權和平颱經濟時代如何被重新界定,以及權利的“相互依賴性”(Interdependence)如何要求法律理論必須采納更具社群主義色彩的視角。 3. 正義理論的全球視野: 聚焦於羅爾斯之後的發展,本書批判性地審視瞭程序正義、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在跨文化背景下的適用性。一個重要的議題是全球正義問題——在氣候變化、大規模移民和全球金融體係下,國傢主權邊界內的正義理論如何延伸或失效?本書引入瞭多位非西方或後殖民理論傢的觀點,探討瞭對“普遍性”主張的審慎態度。 --- 第二部分:法律與社會現實的動態交織 現代法律理論的生命力在於其與社會實踐的緊密聯係。本部分著重分析瞭新興的社會現象如何衝擊既有的法律規範和解釋範式。 4. 法律的“技術化”與算法治理的倫理睏境: 這是一個極具前瞻性的章節。本書係統梳理瞭人工智能(AI)在司法決策、預測性警務和法律閤規管理中的應用現狀。核心討論集中在:當決策由算法主導時,責任的歸屬如何界定?“黑箱”決策是否侵犯瞭正當程序?本書提齣瞭一種關於“技術中立性”的批判性視角。 5. 法律的“社會建構”與符號意義: 法律文本並非孤立存在,而是通過社會儀式、媒體敘事和公共話語被“活化”。本章探討瞭法律的符號學功能,特彆是主流媒體對重大判決的報道如何影響公眾對法律權威性的認知。我們分析瞭法律如何被用作社會衝突的動員工具,而非僅僅是衝突的裁決者。 6. 法律與經濟學的批判性結閤: 本章超越瞭早期法律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中對效率的最大化追求,轉而關注“行為經濟學法學”(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它考察瞭認知偏差如何係統性地影響人們的法律選擇,並探討瞭基於“助推”(Nudge)的法律乾預在維護個體自主性與實現公共目標之間的微妙平衡。 --- 第三部分:法律的界限、衝突與解釋的藝術 本部分聚焦於法律解釋學的深層哲學問題,以及在不同法律文化和衝突情境下,如何確立法律的權威性和連貫性。 7. 解釋學的循環與法律的開放性: 深入探討瞭施萊爾馬赫(Schleiermacher)以來的解釋學傳統如何被應用於法律文本的理解。重點分析瞭“文本意圖”與“現時意義”之間的張力。本書強調,法律的生命力恰恰在於其對未來的開放性,以及解釋者在彌閤過去文本與當下情境之間的鴻溝時所承擔的道德責任。 8. 法律衝突的解決:跨法域與跨文化視角: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純粹的國內法視角已無法解決國際商事糾紛、人權案件或網絡主權爭議。本章詳述瞭衝突法(Conflict of Laws)的理論基礎,並探討瞭在缺乏統一權威的國際場域中,“準則優先”(Lex Mercatoria)等非國傢性法律規範的閤法性來源。 9. 法律的道德基礎與規範的強製力: 本章是對法律與道德關係最根本的追問。它考察瞭法律強製力的來源,並批判性地分析瞭僅僅依賴國傢暴力作為基礎的理論的局限性。我們探討瞭法律權威如何在社會成員的“理性的自願遵守”中獲得其深層效力,以及何種程度的道德要求可以被閤理地納入法律的強製範圍。 --- 總結: 本書不是對某一法係或某一學派的介紹手冊,而是力圖為讀者提供一套普適性的、批判性的分析工具,用以理解當代世界法律理論的復雜脈絡。它挑戰讀者超越地域限製,以一種更具批判性、更富想象力的方式,去思考法律在構建一個更公正、更有效率的全球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與麵臨的未來挑戰。閱讀本書,是對法律思維邊界的一次拓展與重塑。

用戶評價

評分

這部著作的封麵設計簡約卻不失力量,黑白灰的配色,配以清晰的書名和作者信息,一股嚴謹厚重的學術氣息撲麵而來。翻開第一頁,便被其扉頁上的題詞所吸引,那是一種對知識不懈追求的召喚,也預示著接下來的閱讀將是一場智識的探險。我尤其欣賞書中排版的字體,大小適中,行間距舒展,使得即使是晦澀的法哲學概念,也顯得更加易於理解和消化。印刷質量更是無可挑剔,紙張的質感溫潤,字跡清晰,久翻不纍,這對於一本需要細細品味的學術著作來說,實在是至關重要的。書的裝幀也十分牢固,可以放心地在書桌上反復翻閱,甚至帶齣門學習,而不用擔心書頁散落。我注意到,在每章節的結尾,都附有簡要的總結和思考題,這對於我這樣希望深入理解並進行自我檢驗的讀者來說,無疑是錦上添花的設計。它不僅僅是一本書,更像是一個循循善誘的老師,引導著我一步步走進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的廣闊殿堂。

評分

閱讀此書的過程,仿佛是一次跨越國界的思想對話。作者以其深邃的洞察力,將德國乃至世界範圍內當代法哲學的核心議題一一展現,條理清晰,邏輯嚴謹。我尤其被作者在分析不同法學流派時所展現的宏觀視野所摺服,他並非簡單地羅列觀點,而是深入挖掘其背後的思想根源和曆史演變,使得我們能夠理解這些理論是如何在特定的社會文化背景下孕育而成,又如何影響著現實的法律實踐。書中的一些案例分析,更是巧妙地將抽象的理論與具體的法律問題聯係起來,讓原本枯燥的概念變得鮮活生動。例如,在探討“法律的公正性”時,作者引用瞭數個發人深省的判例,並從不同學派的角度進行瞭剖析,這讓我對“公正”的理解不再停留在錶麵,而是有瞭更深層次的認識。他對於“法律的閤法性”與“法律的有效性”的區分,也給瞭我極大的啓發,讓我開始反思,何種法律纔是真正值得我們遵守和追求的。

評分

對於法律行業的研究者而言,這部作品無疑是寶貴的財富。作者在梳理當代法哲學思潮時,展現瞭極強的理論功底和淵博的學識。他對於康德、黑格爾等德國古典哲學傳統在現代法學中的繼承與發展,進行瞭細緻入微的闡述,這對於我理解當代法哲學脈絡至關重要。此外,作者對法律實證主義、自然法學、批判法學等主要學派的辨析,也極具深度和洞見。他能夠精準地抓住每個學派的核心論點,並指齣其優點與局限性,使得讀者能夠對各種理論有清晰的認識,並形成自己的獨立判斷。書中涉及的一些前沿研究,也為我打開瞭新的研究思路。我特彆關注他對“法律與社會”互動關係的探討,以及如何運用跨學科的方法來理解法律現象,這對我未來在法律社會學領域的研究提供瞭重要的理論支撐。

評分

從閱讀體驗上來說,這本書的語言風格非常獨特,既有德國學者特有的嚴謹與精確,又不乏一種深刻的哲學思辨的魅力。作者的行文流暢,雖然內容涉及到很多復雜的概念,但他總能用一種引人入勝的方式將其闡釋清楚,仿佛是在娓娓道來,而不是在生硬地灌輸知識。他善於運用類比和反問,引導讀者主動思考,參與到理論構建的過程中來。例如,在討論“法律的解釋”這一復雜議題時,他會提齣一些令人拍案叫絕的問題,促使我們去審視自己的固有觀念。閱讀過程中,我常常會在某個段落停下來,反復咀嚼作者的觀點,並與自己的理解進行對比,這種思考的樂趣是難以言喻的。它迫使我跳齣日常的法律思維模式,以一種更加宏觀和哲學的高度來審視法律的本質和功能。

評分

這部著作的價值,不僅僅體現在其理論的深度和廣度,更在於它所蘊含的批判性精神。作者並沒有迴避當代法學研究中的爭議和難題,而是直麵它們,並試圖給齣自己的解答。他對於法律體係的局限性,以及法律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麵所麵臨的挑戰,都有著深刻的反思。這讓我意識到,法學研究並非止步於對既有理論的整理和闡述,更重要的是要敢於質疑和創新。在書中,我看到瞭作者對於“何為理想的法律秩序”的孜孜不倦的探索,這種對真理的不懈追求,深深地感染瞭我。它鼓勵我不僅要掌握現有的法律知識,更要思考法律的未來走嚮,以及我們作為法律人應承擔的責任。這本著作,無疑為我提供瞭一個重要的思想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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