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德)考夫曼 法律出版社 当代德国代表性法学著作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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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考夫曼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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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47317
商品编码:25048269327
出版时间:2013-04-01

具体描述



基本信息

书名: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60元)
书号: 9787511847317
定价: 60.00
作者/编者: (德)考夫曼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年04月


内容简介

德国法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教授代表作,是其关于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思考内容之提炼和总结。


旨在系统全面地介绍当代德国法学现状并代表其水平的学术成果。《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主要包含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法哲学的问题史,自然法问题等内容。




作者简介

阿图尔·考夫曼教授,慕尼黑大学正教授,法哲学与法律信息研究所所长,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院长。拜因科学院终身会员,被授予德国联邦*十字勋章。

温弗里德·哈斯莫尔(WinfriedHassemer),1940年生,法律专业学生(1959—1963),萨尔州大学学术助理(1964-1969),法学博士(1967,阿尔图·考夫曼门下),慕尼黑大学学术助理(1970—1972),教授候选人(1972),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法律理论、法社会学和刑法教授(自1973),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自1996),希腊撒落尼克大学名誉法学博士(1998)。 

郑永流,男,湖北省麻城市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曾任德国萨尔州大学法律-经济学院客座教授(1993-1996年)、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代理教授(2004年)。主要德语译著为: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2002年)、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2004年)、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2009年),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阿图尔·考夫曼中译本序

德文第六版序

德文*版序

翻译凡例

德中文缩略语对照表

内容要览

A. 绪论

1. 法哲学, 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阿图尔·考夫曼)1.1法哲学与法律教义学

1.2法哲学的对象

1.3法哲学中的正确问题

1.4科学主义、哲学主义的谬误与误待哲学

1.5法哲学与法律理论

1.6哲学和法哲学的根源

1.6.1本体论(作为客观的世界)

1.6.2认识论(作为主观的世界)

1.6.3存在哲学(作为自发成长过程的世界)

1.6.4不同倾向的综合

1.7当今哲学和法哲学的任务

B.历史商谈

2.法哲学的问题史(阿图尔·考夫曼)

2.1引言

2.2法哲学的历史发展

2.2.1古代法哲学

2.2.1.1远古时代

2.2.1.2前苏格拉底时期

2.2.1.3智者学派

2.2.1.4雅典哲学

2.2.1.5斯多亚学派

2.2.2中世纪的法哲学

2.2.2.1从古代向中世纪的过渡

2.2.2.2奥古斯丁

2.2.2.3托马斯·阿奎那

2.2.2.4经院哲学的终结

2.2.3近代法哲学

2.2.3.1哲学和科学的近代理解

2.2.3.2近代自然法

2.2.3.3古典自然法的终结

2.2.3.3.1历史法学派

2.2.3.3.2康德的批判哲学

2.2.3.3.3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

2.2.3.3.4唯物主义历史观

2.2.3.3.5后黑格尔时代

2.2.3.4法学实证主义

2.2.3.5法实证主义的崩溃

2.2.3.6法哲学与民族社会主义

2.2.4*次世界大战后的新开端

2.2.4.1自然法的复兴

2.2.4.2新实证主义

2.2.4.3功能主义

2.2.4.4继续革新法律的尝试

2.2.4.4.1先验论的(现象学的)法律学说

2.2.4.4.2事情逻辑的结构

2.2.4.4.3事情的本质

2.2.4.4.4新黑格尔主义

2.2.4.5形式论研究方向——分析法律理论,规范

理论,法律逻辑学,词序学, 修辞学

2.2.4.6分析学—诠释学话题

2.2.5*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

2.2.5.1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2.2.5.2基督教法哲学

2.2.5.3法人类学

2.2.5.4在敞开的体系中论证

2.2.5.4.1诠释学

2.2.5.4.2论证理论

2.2.5.5“法的一般原则” 理论

2.3近代法律方法学说的历史发展

2.3.1立法理论

2.3.2弗里德里希·卡尔·封·萨维尼

2.3.3概念法学

2.3.4经验的法实证主义

2.3.4.1恩斯特·鲁道夫·比尔林

2.3.4.2鲁道夫·封·耶林

2.3.4.3利益法学

2.3.4.4自由法运动

2.3.4.5经验法律社会学

2.3.5逻辑的法实证主义,尤其是汉斯·凯尔森的

“纯粹法学”2.3.6小结

2.3.6.1理性的价值判断

2.3.6.2法学——一种科学?

2.3.6.3推论的方法

2.3.6.4推理的类型

2.3.6.4.1演绎

2.3.6.4.2归纳

2.3.6.4.3类比和设证

2.3.7法律实现的过程中的等级结构

2.3.8法律方法的诠释学理解

2.3.8.1前理解,循环,解释,推论

2.3.8.2等置理论

2.3.8.3法官的自由法律续造

2.3.8.4立法的方法

2.3.8.5方法的选择

2.4程序正义论

2.4.1系统理论

2.4.2契约模式

2.4.3商谈模式

2.4.4真理一致理论

2.5以个人为基础的程序正义论提纲

C.重点问题

3. 自然法问题:一个系统的指南(京特·埃尔沙伊德)3.1自然法还是法律实证主义

3.1.1法律实证主义的概念——双层模式

3.1.2双层模式的法律理论之考问

3.1.3“自然法还是法律实证主义”问题的法律

理论之前提

3.1.4法律在作为自然法反思诱因的不公正国家

中的历史作用

3.1.5法的不可把握性观念:现代自然法思维的

共同标准

3.1.6作为法律认识过程的结构问题的自然法

观念

3.1.7法之认识权限的实证化问题

3.1.8自然法与抵抗

3.1.9*的结构:“更高”秩序的自然法问题之

探讨

3.1.9.1自治原则

3.1.9.2不存在教义学的正确性

3.1.9.3相对主义的界限

3.1.9.4正确性、合意、决断

3.1.10实证法的双重自然法标准

3.2自然法论证的问题

3.2.1自然法论证的可传授性问题

3.2.2作为理性法的自然法

3.2.3论证理论倾向

3.2.4理性法论证的结构

3.2.4.1*形式原则的含义

3.2.4.2十诫公式和基本权利公式

3.2.4.2.1十诫公式和基本权利公式的作用方式

3.2.4.2.2公式的效果

3.2.4.2.2.1公式的抽象特点

3.2.4.2.2.2公式的空想特点

3.2.4.2.3公式与具体的整体

3.2.4.3自然法的元规则

3.2.4.4程序原则

3.3通向具体的自然法之路

3.3.1作为具体化努力集大成者的“事情的本质”

3.3.2“事情的本质”与实践法学

3.3.2.1对事情的本质之思考:一个例子

3.3.2.2对该例子的批评

3.3.3批评的方法论前提:实然和应然之问题

3.3.4对“事情的本质”的二元方法论之解释和

应用

3.3.5事情的本质是从实然通向应然的桥梁吗?

3.3.6通过事情的本质的基本本体理论克服实然和

应然的二元主义?3.4抽象的、唯理的自然法与事情的本质

之思维

比较

3.5作为法哲学问题的法的历史性

3.5.1正确的法处在变化之中?

3.5.2“编纂”永恒的自然法?

3.5.3具有变化内容的自然法(施塔姆勒)

3.5.3.1批判的适应

3.5.4历史上正确之法的存在哲学之证立

3.5.4.1决定与发现的统一

3.5.4.2评论

3.5.5历史哲学对法的证立

4. 法律体系与法典:法律对法官的约束

(温弗里德·哈斯

默尔)

4.1小引4.2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

4.2.1法典与“推论思想”

4.2.2法典与法院司法

4.2.2.1法的确定性

4.2.2.2法律知识的系统化

4.2.2.3法律判决的合法性

4.2.2.4法的实证化

4.3法典在案件判决中的功能

4.3.1 

法官的自由与受约束性4.3.2约束法官的法律基础

4.3.3对约束假定的批评

4.3.4约束假定的机会

4.3.4.1通过解释规则的约束

4.3.4.2通过法官法的约束

4.3.4.3通过法律教义学的约束

4.3.4.4通过非形式的纲要的约束

4.3.5事实约束和约束原则

5.法律与语言(弗里特约夫·哈夫特)

引言

5.1法律者的文体

5.2法律与语言哲学

5.3一个“谨慎的乌托邦”

6. 法律逻辑学(乌尔弗里德·诺伊曼)

6.1逻辑学的概念

6.2三段论和“司法三段论”

6.3逻辑演算

6.3.1命题演算

6.3.2谓词演算

6.4逻辑在法律中的效用能力

6.4.1法律命题的形式化

6.4.2法律命题的公理化

6.4.3法学中“形式的”逻辑和“自然的”逻辑

6.5约束力问题

6.5.1逻辑证立的可能性

6.5.2法学中的直觉主义逻辑

6.5.3逻辑的对话式证立

6.5.4法律逻辑与法律论证

7. 规范理论(洛塔尔·菲利普斯)

7.1诫律与命令——结构的差别

7.2决定与评价——关于允许的问题

7.3规范与分工行为——由于不作为的违反诫律

7.4对规范性的文恩图和道义逻辑之补述

续记

D.理论阵营

8. 分析法律理论(佩尔·马楚雷克)

8.1法实证主义的不同方向

8.2方法与定义

8.3结构理论360

8.4法的有效性3628.5法与道德363

8.6分析法律理论与法律论证366

9. 哲学诠释学与法律诠释学(乌尔里希·施罗特)

3699.1新的诠释哲学369

9.2诠释哲学的功能及对它的批评372

9.3规范应用于个案的问题375

9.3.1规范的“意义”之意义375

9.3.2判例规范的理论:法律适用实践的描述378

9.3.3如何发现和审查规范的适用标准?380

9.3.3.1认识论上的难题380

9.3.3.2解释的难题380

9.3.4不确定的解释标准和判决结果389

9.3.5解释标准和素质评价390

9.3.6法律决定的适用标准和结果导向上的疑难391

10.系统理论(阿尔弗里德·比勒斯巴赫)395

10.1初始形势395

10.2系统的概念396

10.3作为系统分析的社会学理论397

10.3.1一般系统论398

10.3.2控制系统论400

10.3.2.1梗概400

10.3.2.2应用法学的控制论模式401

10.3.3政治系统的输入—输出模式404

10.3.4结构—功能的和功能—结构的系统论

(塔尔科特·帕森斯——尼克拉斯·卢曼)40510.3.5法律的控制论调

整理论41410.3.6系统的自我控制理论(自动控制)415

10.4一般的批评性说明421

10.4.1哈贝马斯的批评422

11. 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佩尔·马楚雷克)42811.1从政治经济批判到法律批判428

11.2法的形式的起源430

11.2.1商品形式与法的形式430

11.2.2法的形式与生产432

11.3批判理论435

11.3.1法的情势批判研究437

11.3.2法的含义之确定439

11.3.3法的模式之确定439

11.4社会主义法律理论440

11.5阶级的司法442

E. 法学的诸理论

12. 法学的科学理论(乌尔弗里德·诺伊曼)44712.1法学与科学理论447

12.2法学的科学性448

12.2.1对象之维448

12.2.2方法之维450

12.3法学与分析性科学理论450

12.3.1经验主义的含义标准450

12.3.2法律命题的可检验性451

12.3.3法学中的证伪模式452

12.3.4法学概念构建的难题454

12.3.5法律教义学中的理论45612.4作为行为科学的法学45812.4

.1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458

12.4.2法学的社会技术含义459

12.4.3作为政治科学的法学461

13.法学与社会科学(阿尔弗里德·比勒斯巴赫)46413.1法学与社会科学的多种联系464

13.2诸研究方向465

13.2.1联结点465

13.2.2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466

13.2.3功能的考虑467

13.2.4经验的社会研究468

13.3法律规范——社会规范469

13.3.1规范是社会控制的工具46913.3.2螺旋作用470

13.3.3通过规范和制裁的行为之常规性470

13.3.4法的双重功能471

13.4社会现实与法律现实——对社会科学

成就的接受474

13.4.1法律者的社会化问题475

13.4.2法律的事实研究476

13.4.3立法学说478

13.4.4犯罪学之例480

13.4.5制裁活动的选择性482

13.4.6法人类学487

F.趋势

14.法律的规范适用的方式:确定,论证和判决

(约亨·施奈德、乌尔里希·施罗特)495

14.1法官行为的社会学分析495

14.1.1法官行为的“理解”与“依据”495

14.1.2作为判决确定的态度496

14.1.3角色理论和判决行为498

14.2分析法官行为的可能性501

14.2.1法官行为的要素501

14.2.2法官行为的分析与目标502

14.2.3问题清单503

14.3法律发现与法律证立503

14.4法律论证504

14.4.1规章的论证理论505

14.4.2理解的论证理论508

14.4.3经验的论证理论510

14.5判决理论511

14.5.1规范性倾向511

14.5.2理解性倾向518

14.5.3描述性判决理论521

15. 电子数据处理与法律——法律信息学(约亨·施奈德)527

15.1计算机的运用是对理论与教义学的挑

战——概论52715.1.1

“电子数据处理与法律”52715.1.2游离于理论与实践之间528

15.1.3实践能力,培训529

15.1.4缺乏理论建树的JURIS法律信息系统530

15.1.5“法律与技术”,电子数据处理法532

15.2分支,主题53515.2.1分支的一览表535

15.2.2法律者的电子数据处理知识537

15.3司法和行政管理的自动化539

15.3.1决定的结构539

15.3.2远程通讯540

15.3.3诉讼文书,法律上诉541

15.4不同的法律信息系统,法律信息的传递543

15.4.1JURIS法律信息系统——简短的概括543

15.4.2JURIS法律信息系统:危害和要求

——对法律信息系统的示范性54515.4.2.1法律信息系统的目标545

15.4.2.2法律信息系统的危险546

15.4.2.3法律信息系统解决问题的能力548

15.4.3信息与决定之间的作用关联550

15.4.4司法自动化,法律工作台,办公通讯553

15.5自动化的法律判决556

15.6行政管理自动化559

15.7信息权,数据保护560

15.8理论建构,培训564

附录566

人名对照索引566

术语对照索引601

作者简介653

译者简介656

译者谢辞657

重印后记659




聚焦法治、权利与正义的现代思想回响:全球视野下的法律哲学与理论精粹 本书并非介绍德国法学思想的专门著作,而是一部旨在全面梳理和系统阐释全球范围内,特别是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之外,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核心议题的深度探索之作。 它立足于全球化和多元化的时代背景,力求为读者呈现一场关于“法是什么”、“法应该是什么”的、跨越国界和意识形态藩篱的深刻对话。 本书的视野广阔,内容涵盖了当代法学思想中最具争议性、影响力和前沿性的各个领域。它摒弃了对单一国家法制或特定学派的过度聚焦,转而致力于构建一个多维度的理论框架,用以分析现代法律体系在面对社会变革、技术革新以及伦理挑战时的应对之道。 --- 第一部分:当代法哲学的基础重构与方法论转向 本部分深入探讨了二十世纪下半叶至今,法哲学领域在方法论上发生的根本性转变。我们不再满足于对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简单二元对立,而是着眼于如何整合经验科学、规范伦理学以及社会学分析来构建一个更具解释力的法律理论。 1. 后实证主义的多元图景: 本章细致剖析了当代法律实证主义的最新发展,重点讨论了“社会事实论”在后霍菲主义时代所面临的挑战,以及“规范性基础”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新定位。不同于侧重于“法源”和“权力合法性”的传统视角,本书探讨了情感、承认(Recognition)在法律效力形成中的隐性作用。 2. 权利理论的当代重塑: 传统上,权利常被视为个体对抗国家的工具。本书则转向考察集体权利、环境权利以及数字权利的理论基础和形而上学基础。我们探讨了权利的“不可让渡性”在技术赋权和平台经济时代如何被重新界定,以及权利的“相互依赖性”(Interdependence)如何要求法律理论必须采纳更具社群主义色彩的视角。 3. 正义理论的全球视野: 聚焦于罗尔斯之后的发展,本书批判性地审视了程序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在跨文化背景下的适用性。一个重要的议题是全球正义问题——在气候变化、大规模移民和全球金融体系下,国家主权边界内的正义理论如何延伸或失效?本书引入了多位非西方或后殖民理论家的观点,探讨了对“普遍性”主张的审慎态度。 --- 第二部分: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动态交织 现代法律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其与社会实践的紧密联系。本部分着重分析了新兴的社会现象如何冲击既有的法律规范和解释范式。 4. 法律的“技术化”与算法治理的伦理困境: 这是一个极具前瞻性的章节。本书系统梳理了人工智能(AI)在司法决策、预测性警务和法律合规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核心讨论集中在:当决策由算法主导时,责任的归属如何界定?“黑箱”决策是否侵犯了正当程序?本书提出了一种关于“技术中立性”的批判性视角。 5. 法律的“社会建构”与符号意义: 法律文本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通过社会仪式、媒体叙事和公共话语被“活化”。本章探讨了法律的符号学功能,特别是主流媒体对重大判决的报道如何影响公众对法律权威性的认知。我们分析了法律如何被用作社会冲突的动员工具,而非仅仅是冲突的裁决者。 6. 法律与经济学的批判性结合: 本章超越了早期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中对效率的最大化追求,转而关注“行为经济学法学”(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它考察了认知偏差如何系统性地影响人们的法律选择,并探讨了基于“助推”(Nudge)的法律干预在维护个体自主性与实现公共目标之间的微妙平衡。 --- 第三部分:法律的界限、冲突与解释的艺术 本部分聚焦于法律解释学的深层哲学问题,以及在不同法律文化和冲突情境下,如何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和连贯性。 7. 解释学的循环与法律的开放性: 深入探讨了施莱尔马赫(Schleiermacher)以来的解释学传统如何被应用于法律文本的理解。重点分析了“文本意图”与“现时意义”之间的张力。本书强调,法律的生命力恰恰在于其对未来的开放性,以及解释者在弥合过去文本与当下情境之间的鸿沟时所承担的道德责任。 8. 法律冲突的解决:跨法域与跨文化视角: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纯粹的国内法视角已无法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人权案件或网络主权争议。本章详述了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的理论基础,并探讨了在缺乏统一权威的国际场域中,“准则优先”(Lex Mercatoria)等非国家性法律规范的合法性来源。 9. 法律的道德基础与规范的强制力: 本章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最根本的追问。它考察了法律强制力的来源,并批判性地分析了仅仅依赖国家暴力作为基础的理论的局限性。我们探讨了法律权威如何在社会成员的“理性的自愿遵守”中获得其深层效力,以及何种程度的道德要求可以被合理地纳入法律的强制范围。 --- 总结: 本书不是对某一法系或某一学派的介绍手册,而是力图为读者提供一套普适性的、批判性的分析工具,用以理解当代世界法律理论的复杂脉络。它挑战读者超越地域限制,以一种更具批判性、更富想象力的方式,去思考法律在构建一个更公正、更有效率的全球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与面临的未来挑战。阅读本书,是对法律思维边界的一次拓展与重塑。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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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著作的封面设计简约却不失力量,黑白灰的配色,配以清晰的书名和作者信息,一股严谨厚重的学术气息扑面而来。翻开第一页,便被其扉页上的题词所吸引,那是一种对知识不懈追求的召唤,也预示着接下来的阅读将是一场智识的探险。我尤其欣赏书中排版的字体,大小适中,行间距舒展,使得即使是晦涩的法哲学概念,也显得更加易于理解和消化。印刷质量更是无可挑剔,纸张的质感温润,字迹清晰,久翻不累,这对于一本需要细细品味的学术著作来说,实在是至关重要的。书的装帧也十分牢固,可以放心地在书桌上反复翻阅,甚至带出门学习,而不用担心书页散落。我注意到,在每章节的结尾,都附有简要的总结和思考题,这对于我这样希望深入理解并进行自我检验的读者来说,无疑是锦上添花的设计。它不仅仅是一本书,更像是一个循循善诱的老师,引导着我一步步走进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的广阔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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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行业的研究者而言,这部作品无疑是宝贵的财富。作者在梳理当代法哲学思潮时,展现了极强的理论功底和渊博的学识。他对于康德、黑格尔等德国古典哲学传统在现代法学中的继承与发展,进行了细致入微的阐述,这对于我理解当代法哲学脉络至关重要。此外,作者对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批判法学等主要学派的辨析,也极具深度和洞见。他能够精准地抓住每个学派的核心论点,并指出其优点与局限性,使得读者能够对各种理论有清晰的认识,并形成自己的独立判断。书中涉及的一些前沿研究,也为我打开了新的研究思路。我特别关注他对“法律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探讨,以及如何运用跨学科的方法来理解法律现象,这对我未来在法律社会学领域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评分

这部著作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其理论的深度和广度,更在于它所蕴含的批判性精神。作者并没有回避当代法学研究中的争议和难题,而是直面它们,并试图给出自己的解答。他对于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都有着深刻的反思。这让我意识到,法学研究并非止步于对既有理论的整理和阐述,更重要的是要敢于质疑和创新。在书中,我看到了作者对于“何为理想的法律秩序”的孜孜不倦的探索,这种对真理的不懈追求,深深地感染了我。它鼓励我不仅要掌握现有的法律知识,更要思考法律的未来走向,以及我们作为法律人应承担的责任。这本著作,无疑为我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想起点。

评分

从阅读体验上来说,这本书的语言风格非常独特,既有德国学者特有的严谨与精确,又不乏一种深刻的哲学思辨的魅力。作者的行文流畅,虽然内容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概念,但他总能用一种引人入胜的方式将其阐释清楚,仿佛是在娓娓道来,而不是在生硬地灌输知识。他善于运用类比和反问,引导读者主动思考,参与到理论构建的过程中来。例如,在讨论“法律的解释”这一复杂议题时,他会提出一些令人拍案叫绝的问题,促使我们去审视自己的固有观念。阅读过程中,我常常会在某个段落停下来,反复咀嚼作者的观点,并与自己的理解进行对比,这种思考的乐趣是难以言喻的。它迫使我跳出日常的法律思维模式,以一种更加宏观和哲学的高度来审视法律的本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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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此书的过程,仿佛是一次跨越国界的思想对话。作者以其深邃的洞察力,将德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当代法哲学的核心议题一一展现,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我尤其被作者在分析不同法学流派时所展现的宏观视野所折服,他并非简单地罗列观点,而是深入挖掘其背后的思想根源和历史演变,使得我们能够理解这些理论是如何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孕育而成,又如何影响着现实的法律实践。书中的一些案例分析,更是巧妙地将抽象的理论与具体的法律问题联系起来,让原本枯燥的概念变得鲜活生动。例如,在探讨“法律的公正性”时,作者引用了数个发人深省的判例,并从不同学派的角度进行了剖析,这让我对“公正”的理解不再停留在表面,而是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他对于“法律的合法性”与“法律的有效性”的区分,也给了我极大的启发,让我开始反思,何种法律才是真正值得我们遵守和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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