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教授代表作,是其关于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思考内容之提炼和总结。
旨在系统全面地介绍当代德国法学现状并代表其水平的学术成果。《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主要包含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法哲学的问题史,自然法问题等内容。
阿图尔·考夫曼教授,慕尼黑大学正教授,法哲学与法律信息研究所所长,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院长。拜因科学院终身会员,被授予德国联邦*十字勋章。
温弗里德·哈斯莫尔(WinfriedHassemer),1940年生,法律专业学生(1959—1963),萨尔州大学学术助理(1964-1969),法学博士(1967,阿尔图·考夫曼门下),慕尼黑大学学术助理(1970—1972),教授候选人(1972),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法律理论、法社会学和刑法教授(自1973),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自1996),希腊撒落尼克大学名誉法学博士(1998)。
郑永流,男,湖北省麻城市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曾任德国萨尔州大学法律-经济学院客座教授(1993-1996年)、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代理教授(2004年)。主要德语译著为: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2002年)、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2004年)、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2009年),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阿图尔·考夫曼中译本序
德文第六版序
德文*版序
翻译凡例
德中文缩略语对照表
内容要览
A. 绪论
1. 法哲学, 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阿图尔·考夫曼)1.1法哲学与法律教义学
1.2法哲学的对象
1.3法哲学中的正确问题
1.4科学主义、哲学主义的谬误与误待哲学
1.5法哲学与法律理论
1.6哲学和法哲学的根源
1.6.1本体论(作为客观的世界)
1.6.2认识论(作为主观的世界)
1.6.3存在哲学(作为自发成长过程的世界)
1.6.4不同倾向的综合
1.7当今哲学和法哲学的任务
B.历史商谈
2.法哲学的问题史(阿图尔·考夫曼)
2.1引言
2.2法哲学的历史发展
2.2.1古代法哲学
2.2.1.1远古时代
2.2.1.2前苏格拉底时期
2.2.1.3智者学派
2.2.1.4雅典哲学
2.2.1.5斯多亚学派
2.2.2中世纪的法哲学
2.2.2.1从古代向中世纪的过渡
2.2.2.2奥古斯丁
2.2.2.3托马斯·阿奎那
2.2.2.4经院哲学的终结
2.2.3近代法哲学
2.2.3.1哲学和科学的近代理解
2.2.3.2近代自然法
2.2.3.3古典自然法的终结
2.2.3.3.1历史法学派
2.2.3.3.2康德的批判哲学
2.2.3.3.3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
2.2.3.3.4唯物主义历史观
2.2.3.3.5后黑格尔时代
2.2.3.4法学实证主义
2.2.3.5法实证主义的崩溃
2.2.3.6法哲学与民族社会主义
2.2.4*次世界大战后的新开端
2.2.4.1自然法的复兴
2.2.4.2新实证主义
2.2.4.3功能主义
2.2.4.4继续革新法律的尝试
2.2.4.4.1先验论的(现象学的)法律学说
2.2.4.4.2事情逻辑的结构
2.2.4.4.3事情的本质
2.2.4.4.4新黑格尔主义
2.2.4.5形式论研究方向——分析法律理论,规范
理论,法律逻辑学,词序学, 修辞学
2.2.4.6分析学—诠释学话题
2.2.5*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
2.2.5.1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2.2.5.2基督教法哲学
2.2.5.3法人类学
2.2.5.4在敞开的体系中论证
2.2.5.4.1诠释学
2.2.5.4.2论证理论
2.2.5.5“法的一般原则” 理论
2.3近代法律方法学说的历史发展
2.3.1立法理论
2.3.2弗里德里希·卡尔·封·萨维尼
2.3.3概念法学
2.3.4经验的法实证主义
2.3.4.1恩斯特·鲁道夫·比尔林
2.3.4.2鲁道夫·封·耶林
2.3.4.3利益法学
2.3.4.4自由法运动
2.3.4.5经验法律社会学
2.3.5逻辑的法实证主义,尤其是汉斯·凯尔森的
“纯粹法学”2.3.6小结
2.3.6.1理性的价值判断
2.3.6.2法学——一种科学?
2.3.6.3推论的方法
2.3.6.4推理的类型
2.3.6.4.1演绎
2.3.6.4.2归纳
2.3.6.4.3类比和设证
2.3.7法律实现的过程中的等级结构
2.3.8法律方法的诠释学理解
2.3.8.1前理解,循环,解释,推论
2.3.8.2等置理论
2.3.8.3法官的自由法律续造
2.3.8.4立法的方法
2.3.8.5方法的选择
2.4程序正义论
2.4.1系统理论
2.4.2契约模式
2.4.3商谈模式
2.4.4真理一致理论
2.5以个人为基础的程序正义论提纲
C.重点问题
3. 自然法问题:一个系统的指南(京特·埃尔沙伊德)3.1自然法还是法律实证主义
3.1.1法律实证主义的概念——双层模式
3.1.2双层模式的法律理论之考问
3.1.3“自然法还是法律实证主义”问题的法律
理论之前提
3.1.4法律在作为自然法反思诱因的不公正国家
中的历史作用
3.1.5法的不可把握性观念:现代自然法思维的
共同标准
3.1.6作为法律认识过程的结构问题的自然法
观念
3.1.7法之认识权限的实证化问题
3.1.8自然法与抵抗
3.1.9*的结构:“更高”秩序的自然法问题之
探讨
3.1.9.1自治原则
3.1.9.2不存在教义学的正确性
3.1.9.3相对主义的界限
3.1.9.4正确性、合意、决断
3.1.10实证法的双重自然法标准
3.2自然法论证的问题
3.2.1自然法论证的可传授性问题
3.2.2作为理性法的自然法
3.2.3论证理论倾向
3.2.4理性法论证的结构
3.2.4.1*形式原则的含义
3.2.4.2十诫公式和基本权利公式
3.2.4.2.1十诫公式和基本权利公式的作用方式
3.2.4.2.2公式的效果
3.2.4.2.2.1公式的抽象特点
3.2.4.2.2.2公式的空想特点
3.2.4.2.3公式与具体的整体
3.2.4.3自然法的元规则
3.2.4.4程序原则
3.3通向具体的自然法之路
3.3.1作为具体化努力集大成者的“事情的本质”
3.3.2“事情的本质”与实践法学
3.3.2.1对事情的本质之思考:一个例子
3.3.2.2对该例子的批评
3.3.3批评的方法论前提:实然和应然之问题
3.3.4对“事情的本质”的二元方法论之解释和
应用
3.3.5事情的本质是从实然通向应然的桥梁吗?
3.3.6通过事情的本质的基本本体理论克服实然和
应然的二元主义?3.4抽象的、唯理的自然法与事情的本质
之思维
比较
3.5作为法哲学问题的法的历史性
3.5.1正确的法处在变化之中?
3.5.2“编纂”永恒的自然法?
3.5.3具有变化内容的自然法(施塔姆勒)
3.5.3.1批判的适应
3.5.4历史上正确之法的存在哲学之证立
3.5.4.1决定与发现的统一
3.5.4.2评论
3.5.5历史哲学对法的证立
4. 法律体系与法典:法律对法官的约束
(温弗里德·哈斯
默尔)
4.1小引4.2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
4.2.1法典与“推论思想”
4.2.2法典与法院司法
4.2.2.1法的确定性
4.2.2.2法律知识的系统化
4.2.2.3法律判决的合法性
4.2.2.4法的实证化
4.3法典在案件判决中的功能
4.3.1
法官的自由与受约束性4.3.2约束法官的法律基础
4.3.3对约束假定的批评
4.3.4约束假定的机会
4.3.4.1通过解释规则的约束
4.3.4.2通过法官法的约束
4.3.4.3通过法律教义学的约束
4.3.4.4通过非形式的纲要的约束
4.3.5事实约束和约束原则
5.法律与语言(弗里特约夫·哈夫特)
引言
5.1法律者的文体
5.2法律与语言哲学
5.3一个“谨慎的乌托邦”
6. 法律逻辑学(乌尔弗里德·诺伊曼)
6.1逻辑学的概念
6.2三段论和“司法三段论”
6.3逻辑演算
6.3.1命题演算
6.3.2谓词演算
6.4逻辑在法律中的效用能力
6.4.1法律命题的形式化
6.4.2法律命题的公理化
6.4.3法学中“形式的”逻辑和“自然的”逻辑
6.5约束力问题
6.5.1逻辑证立的可能性
6.5.2法学中的直觉主义逻辑
6.5.3逻辑的对话式证立
6.5.4法律逻辑与法律论证
7. 规范理论(洛塔尔·菲利普斯)
7.1诫律与命令——结构的差别
7.2决定与评价——关于允许的问题
7.3规范与分工行为——由于不作为的违反诫律
7.4对规范性的文恩图和道义逻辑之补述
续记
D.理论阵营
8. 分析法律理论(佩尔·马楚雷克)
8.1法实证主义的不同方向
8.2方法与定义
8.3结构理论360
8.4法的有效性3628.5法与道德363
8.6分析法律理论与法律论证366
9. 哲学诠释学与法律诠释学(乌尔里希·施罗特)
3699.1新的诠释哲学369
9.2诠释哲学的功能及对它的批评372
9.3规范应用于个案的问题375
9.3.1规范的“意义”之意义375
9.3.2判例规范的理论:法律适用实践的描述378
9.3.3如何发现和审查规范的适用标准?380
9.3.3.1认识论上的难题380
9.3.3.2解释的难题380
9.3.4不确定的解释标准和判决结果389
9.3.5解释标准和素质评价390
9.3.6法律决定的适用标准和结果导向上的疑难391
10.系统理论(阿尔弗里德·比勒斯巴赫)395
10.1初始形势395
10.2系统的概念396
10.3作为系统分析的社会学理论397
10.3.1一般系统论398
10.3.2控制系统论400
10.3.2.1梗概400
10.3.2.2应用法学的控制论模式401
10.3.3政治系统的输入—输出模式404
10.3.4结构—功能的和功能—结构的系统论
(塔尔科特·帕森斯——尼克拉斯·卢曼)40510.3.5法律的控制论调
整理论41410.3.6系统的自我控制理论(自动控制)415
10.4一般的批评性说明421
10.4.1哈贝马斯的批评422
11. 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佩尔·马楚雷克)42811.1从政治经济批判到法律批判428
11.2法的形式的起源430
11.2.1商品形式与法的形式430
11.2.2法的形式与生产432
11.3批判理论435
11.3.1法的情势批判研究437
11.3.2法的含义之确定439
11.3.3法的模式之确定439
11.4社会主义法律理论440
11.5阶级的司法442
E. 法学的诸理论
12. 法学的科学理论(乌尔弗里德·诺伊曼)44712.1法学与科学理论447
12.2法学的科学性448
12.2.1对象之维448
12.2.2方法之维450
12.3法学与分析性科学理论450
12.3.1经验主义的含义标准450
12.3.2法律命题的可检验性451
12.3.3法学中的证伪模式452
12.3.4法学概念构建的难题454
12.3.5法律教义学中的理论45612.4作为行为科学的法学45812.4
.1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458
12.4.2法学的社会技术含义459
12.4.3作为政治科学的法学461
13.法学与社会科学(阿尔弗里德·比勒斯巴赫)46413.1法学与社会科学的多种联系464
13.2诸研究方向465
13.2.1联结点465
13.2.2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466
13.2.3功能的考虑467
13.2.4经验的社会研究468
13.3法律规范——社会规范469
13.3.1规范是社会控制的工具46913.3.2螺旋作用470
13.3.3通过规范和制裁的行为之常规性470
13.3.4法的双重功能471
13.4社会现实与法律现实——对社会科学
成就的接受474
13.4.1法律者的社会化问题475
13.4.2法律的事实研究476
13.4.3立法学说478
13.4.4犯罪学之例480
13.4.5制裁活动的选择性482
13.4.6法人类学487
F.趋势
14.法律的规范适用的方式:确定,论证和判决
(约亨·施奈德、乌尔里希·施罗特)495
14.1法官行为的社会学分析495
14.1.1法官行为的“理解”与“依据”495
14.1.2作为判决确定的态度496
14.1.3角色理论和判决行为498
14.2分析法官行为的可能性501
14.2.1法官行为的要素501
14.2.2法官行为的分析与目标502
14.2.3问题清单503
14.3法律发现与法律证立503
14.4法律论证504
14.4.1规章的论证理论505
14.4.2理解的论证理论508
14.4.3经验的论证理论510
14.5判决理论511
14.5.1规范性倾向511
14.5.2理解性倾向518
14.5.3描述性判决理论521
15. 电子数据处理与法律——法律信息学(约亨·施奈德)527
15.1计算机的运用是对理论与教义学的挑
战——概论52715.1.1
“电子数据处理与法律”52715.1.2游离于理论与实践之间528
15.1.3实践能力,培训529
15.1.4缺乏理论建树的JURIS法律信息系统530
15.1.5“法律与技术”,电子数据处理法532
15.2分支,主题53515.2.1分支的一览表535
15.2.2法律者的电子数据处理知识537
15.3司法和行政管理的自动化539
15.3.1决定的结构539
15.3.2远程通讯540
15.3.3诉讼文书,法律上诉541
15.4不同的法律信息系统,法律信息的传递543
15.4.1JURIS法律信息系统——简短的概括543
15.4.2JURIS法律信息系统:危害和要求
——对法律信息系统的示范性54515.4.2.1法律信息系统的目标545
15.4.2.2法律信息系统的危险546
15.4.2.3法律信息系统解决问题的能力548
15.4.3信息与决定之间的作用关联550
15.4.4司法自动化,法律工作台,办公通讯553
15.5自动化的法律判决556
15.6行政管理自动化559
15.7信息权,数据保护560
15.8理论建构,培训564
附录566
人名对照索引566
术语对照索引601
作者简介653
译者简介656
译者谢辞657
重印后记659
这部著作的封面设计简约却不失力量,黑白灰的配色,配以清晰的书名和作者信息,一股严谨厚重的学术气息扑面而来。翻开第一页,便被其扉页上的题词所吸引,那是一种对知识不懈追求的召唤,也预示着接下来的阅读将是一场智识的探险。我尤其欣赏书中排版的字体,大小适中,行间距舒展,使得即使是晦涩的法哲学概念,也显得更加易于理解和消化。印刷质量更是无可挑剔,纸张的质感温润,字迹清晰,久翻不累,这对于一本需要细细品味的学术著作来说,实在是至关重要的。书的装帧也十分牢固,可以放心地在书桌上反复翻阅,甚至带出门学习,而不用担心书页散落。我注意到,在每章节的结尾,都附有简要的总结和思考题,这对于我这样希望深入理解并进行自我检验的读者来说,无疑是锦上添花的设计。它不仅仅是一本书,更像是一个循循善诱的老师,引导着我一步步走进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的广阔殿堂。
评分对于法律行业的研究者而言,这部作品无疑是宝贵的财富。作者在梳理当代法哲学思潮时,展现了极强的理论功底和渊博的学识。他对于康德、黑格尔等德国古典哲学传统在现代法学中的继承与发展,进行了细致入微的阐述,这对于我理解当代法哲学脉络至关重要。此外,作者对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批判法学等主要学派的辨析,也极具深度和洞见。他能够精准地抓住每个学派的核心论点,并指出其优点与局限性,使得读者能够对各种理论有清晰的认识,并形成自己的独立判断。书中涉及的一些前沿研究,也为我打开了新的研究思路。我特别关注他对“法律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探讨,以及如何运用跨学科的方法来理解法律现象,这对我未来在法律社会学领域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评分这部著作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其理论的深度和广度,更在于它所蕴含的批判性精神。作者并没有回避当代法学研究中的争议和难题,而是直面它们,并试图给出自己的解答。他对于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都有着深刻的反思。这让我意识到,法学研究并非止步于对既有理论的整理和阐述,更重要的是要敢于质疑和创新。在书中,我看到了作者对于“何为理想的法律秩序”的孜孜不倦的探索,这种对真理的不懈追求,深深地感染了我。它鼓励我不仅要掌握现有的法律知识,更要思考法律的未来走向,以及我们作为法律人应承担的责任。这本著作,无疑为我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想起点。
评分从阅读体验上来说,这本书的语言风格非常独特,既有德国学者特有的严谨与精确,又不乏一种深刻的哲学思辨的魅力。作者的行文流畅,虽然内容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概念,但他总能用一种引人入胜的方式将其阐释清楚,仿佛是在娓娓道来,而不是在生硬地灌输知识。他善于运用类比和反问,引导读者主动思考,参与到理论构建的过程中来。例如,在讨论“法律的解释”这一复杂议题时,他会提出一些令人拍案叫绝的问题,促使我们去审视自己的固有观念。阅读过程中,我常常会在某个段落停下来,反复咀嚼作者的观点,并与自己的理解进行对比,这种思考的乐趣是难以言喻的。它迫使我跳出日常的法律思维模式,以一种更加宏观和哲学的高度来审视法律的本质和功能。
评分阅读此书的过程,仿佛是一次跨越国界的思想对话。作者以其深邃的洞察力,将德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当代法哲学的核心议题一一展现,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我尤其被作者在分析不同法学流派时所展现的宏观视野所折服,他并非简单地罗列观点,而是深入挖掘其背后的思想根源和历史演变,使得我们能够理解这些理论是如何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孕育而成,又如何影响着现实的法律实践。书中的一些案例分析,更是巧妙地将抽象的理论与具体的法律问题联系起来,让原本枯燥的概念变得鲜活生动。例如,在探讨“法律的公正性”时,作者引用了数个发人深省的判例,并从不同学派的角度进行了剖析,这让我对“公正”的理解不再停留在表面,而是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他对于“法律的合法性”与“法律的有效性”的区分,也给了我极大的启发,让我开始反思,何种法律才是真正值得我们遵守和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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