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 法律的正当程序(精装本)[英] 丹宁勋爵 2015年4月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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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学贯中西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76256
商品编码:25953012987
丛书名: 法律的正当程序
出版时间:2011-09-01

具体描述

 

图书信息

书名:法律的正当程序(精装本)

作者:[英] 丹宁勋爵 著,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 译

丛书名:丹宁勋爵系列丛书

ISBN:978751187625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4月

版次:3

印次:1

字数:266千字

页数:323

开本:32

定价:48元

 

图书目录.

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

——代中译本前言

前言

篇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

导言

章面对法庭

一、就发生在我的眼前

二、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

三、官方代诉人和法律助理一起参与

诉讼

四、“催笑气”没有释放出来第二章侵害证人

一、被剥夺职务的工会会员

二、房客被赶出房门

第三章拒绝回答问题

一、两名新闻记者被送进监狱

二、《新政治家》发怒了

第四章侮辱法庭

一、曼斯菲尔德勋爵遭到攻击

二、阿沃瑞法官先生受到责难

三、有人要我们缄口

第五章违抗法庭命令

一、严格的证据

二、三个码头工人

三、五个码头工人

四、法院监护

第六章损害公平审判

一、“杀人犯被逮捕归案”

二、《瑟利德米案》

三、一道“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

四、拥有特权的同行

结论

第二篇行 为 调 查

导言

章调查法官的行为

一、喋喋不休的法官

二、犯有错误的法官

第二章调查大臣的行为

第三章调查公司董事的行为

一、幕后

二、珀加蒙出版公司

三、公司董事能阻止调查吗?

四、一件有用的武器

第四章调查游艺俱乐部的行为

第五章调查外国人的行为

第六章调查律师的拖延行为

一、调查法院的行为

二、对仲裁有办法吗?

第三篇逮捕与搜查

导言

章进行逮捕

一、警察的任务

二、“跟我走”

三、通过相片甄别

四、控方应告知受控方吗?

五、不适合驾驶

第二章搜查

引言

一、扣留护照

二、搜查证

三、妇女服装

四、军事化的行动

第三章新程序

引言

一、关于非法复制者的安东·皮勒禁

制令

二、私制者

第四篇玛利瓦禁制令

导言

章诉讼过程介绍

一、起因

二、玛利瓦案件

三、听取双方的陈述

第二章我们遭到了否决

一、“西斯基纳号”渺无痕迹地沉没了

二、像“西斯基纳号”一样,我们也沉

没了

三、但并非渺无痕迹

四、一名原籍英国的被告

五、一个男人的头被旋掉了

六、如此这般无视劝告

第五篇入境与出境

导言

章有关外国人的普通法

引言

一、使“黑人”获得自由

二、来自美国的逃亡者

三、学习“基督教科学”的人

四、迁徙自由

第二章英联邦公民

引言

一、“合法居民”

二、“非法入境者”

三、被驱逐者

四、逾期居民和其他人

第三章出境

引言

一、移居泽西岛

二、你就是沃勒斯坦纳博士吧?

三、一个巨大的承包集团

第六篇涉足家庭法

章我是怎样干这一行的

一、我当了离婚法官

二、开庭审理离婚案

三、到王座法院

四、在巡回区

五、任离婚委员会主席

六、现在情况变了

第二章妇女解放史话

一、差别

二、过去

三、教会的态度

四、对法律的影响

五、国会改变了一切

六、现在的状况

第七篇被遗弃的妻子的衡平法

导言

章援引1882年法第17款

一、在法官内庭审理的一个案件

二、一桩小事

三、审理个遗弃妻子案

四、我的原则被推翻了

第二章求助于衡平法

一、衡平法的救济

二、一位年轻律师立功成名

三、“纯正派”的抗议

第三章上议院胜利了

一、遗弃妻子案被提交上议院

二、上议院使被遗弃的妻子大失所望

第四章萨默斯基尔夫人负起责任

一、骚动随之而来

二、F级留置权

三、并不是一位“一无所有的妻子”

四、“挨打受骂的妻子”

第八篇妻子在家产中的份额

章法官采用了这一原则

一、一场默默的革命

二、水手分得收入的一部分

三、飞行员的妻子得到一份房产

四、对房屋的改建

第二章宽大的公平原则

一、我把它解释得太宽了

二、上议院废除了这个解释过宽的

原则

第三章信托概念

一、上议院提出信托概念

二、信托概念胜利了

三、如果做丈夫的把房子卖了

四、这样会不会引起混乱?

五、结果

第四章在没有钱财贡献的情况下

一、上议院留下的缺口

二、国会弥补了这个缺口

三、法官做了必须做的事

四、越来越多的平等

结论

案例表

后记

译校后记

再版后记


图书简介

编辑推荐

★ 李克强总理出访哈萨克斯坦期间,赠送给马西莫夫总理的外交礼物

《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既《法律的训诫》之后的又一部力作。全书从一个全新的角度阐释“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个在大学法律课堂里不常见、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涉及的课题。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调查和审判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采用,法律援助顺利的取得……更多丰富的知识就在你是否去阅读。


内容推荐

《法律的正当程序》,堪称世界法学史上经典著作,由当时正在北京大学法学系读书的李克强总理主笔翻译。

书中主要通过案例论述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这些程序包括公正的审判和调查,适当的逮捕和搜查,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二是英国战后家庭法的发展。

该书生动深刻的阐述了法治治理方式的规律与实践,对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他1923年当律师,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f Rolls)的任内退休。在近六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他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积极、大胆地参与英国战后的法律改革,并做出了重大贡献,成为英国战后法律改革史上划时代的人物。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代中译本前言

刘庸安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他从1923年当律师,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f Rolls)的任内退休。在近六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他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积极、大胆地参与英国战后的法律改革,并做出了重大贡献,成为英国战后法律改革史上划时代的人物。

1899年1月23日,丹宁生于英格兰罕布什尔郡惠特彻奇(Whitchurch)的一个小商人家庭。父虽是一家小绸布店的老板,却喜爱文学、诗歌和音乐,常常给孩子们朗读莎士比亚、拜伦、华兹沃斯等英国文豪的作品;是个不甘心做小生意,也不大善经营的梦想家。母是位小学教师,是个脚踏实地的人。丹宁曾深情地回忆道:“母的脾气和父不一样……很聪明,做事也很勤奋。她要干的事,就决心干成功。她本身就是一种推动力。她对孩子充满了希望。”丹宁勋爵:《家庭故事》,伦敦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81年英文版,第15页。丹宁兄弟五人,还有一个大姐,家境不宽裕,但在父母辛勤操持下,丹宁兄弟从小还是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他先在镇上读完小学,以后又在距家乡不远的安多佛语法学校(Grammar School at Andover)靠免缴学费读完了中学。1916年,丹宁获奖学金入牛津大学马格德林学院(Magdalen College,Oxford)学数学。在大学期间,他于1918年应征入伍,到皇家工程部队参加即将结束的次世界大战,并作为少尉上了法国前线。战后他回到学校继续读书。1920年,丹宁以优异的成绩从马格德林学院毕业。毕业后他在温切斯特学院(Winchester College)教了一年数学。虽然薪水不薄——年薪350英镑,在当时是份不小的收入——但他不喜欢教书,而是喜欢向往已久的律师职业。于是在1921年他22岁时,考取了牛津大学埃尔登奖学金(Eldon Scholarship),回到母校马格德林学院攻读法律。一年以后,他又考取了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之一的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 Inn)的奖学金,除了在马德格林学院上课外,他主要在林肯律师学院学习,并在律师事务所帮忙。他后来回忆道:“这样做有好处:在图书馆读书——或听教授的讲座——只是给你一幅模糊的、不完整的画面。为了了解法律到底是什么,你必须看看它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丹宁勋爵:《家庭故事》,伦敦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81年英文版,第93页。1923年他又考取了为期三年的林肯律师学院的实习生奖学金。这时他终于在律师事务所有了一张自己的办公桌,他的名字也贴在了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的门上。这意味着他成了一名出庭律师(barrister)。对于一个年仅24岁的年轻人来说,这在当时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经过15年辛勤的工作,丹宁从一个“新手”变成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出庭律师。1938年4月,他因其“突出的成绩”经大法官推荐和国王批准被授予“王室法律顾问”(Kings counsel)的荣誉称号,从此他可以身穿丝袍同法官一起坐在法庭的审判席上。但一年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中断了丹宁正常的律师工作。他被任命为东北战区的法律顾问。在战争中,他往来于伦敦和里兹之间,一边在伦敦继续其律师工作,一边在里兹尽其战区法律顾问的义务。1943年底,由于战争的需要,丹宁担任了巡回法院的专员,这是个非正式的法官职务。1944年3月他被正式任命为高等法院遗嘱、离婚和海事分院法官,专门审理离婚案件。1948年10月,丹宁晋升为高等法院法官,并担任民事上诉法院法官——他后来说只有当上高等法院法官,“一名法官才有影响法律的主要机会”丹宁勋爵:《家庭故事》,伦敦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81年英文版,第172页。——正是从这个时候起丹宁开始越来越关注英国的法律改革,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审理案件中,还是在大学的演讲中,他都不断地强调法律改革的思想。1957年4月当他58岁时被封为勋爵(Lord),成为终身贵族。自1962年起,丹宁勋爵成为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1963年他受当时的英国首相哈罗德·麦克米伦(Harold Macmillan)的委托,对一起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即“普罗富莫案”)进行调查。因此案涉嫌陆军大臣约翰·普罗富莫(John Profumo)等多名政府大臣及苏联驻英海军武官,所以格外引人注目。丹宁勋爵因出色地完成了这项“复杂而困难的任务”,而成为英国家喻户晓的人物。

1982年丹宁勋爵83岁,在担任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整整20年后,他的职业司法生涯走到了尽头。英国法律界的同仁为他退休举行了隆重的告别仪式。枢密院大臣为他致送别词。当天的《泰晤士报》发表专题文章,盛赞他在司法生涯中的光荣业绩。如果从丹宁勋爵担任法官算起到退休,他担任司法职务长达38年。这在英国司法界是一个的纪录,就是在整个世界也是不多见的。

丹宁勋爵不仅是一位老资格的法官,而且还是一位享有世界声誉的学者。他是国内外几十所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还是伦敦三所律师学院的荣誉院士。从1949年起,他就开始出版自己的法学著作。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变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 《法律的训诫》 (The Discipline of Law,1979)、 《法律的正当程序》 (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1982)、《的篇章》 (The Closing Chapter,1983)、《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1984),等等。他在这些书中叙述了英国法律史上的一些重要案件,以他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判的实践,介绍了战后英国司法机关审案和判案原则的确立过程,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等多种法律分支。他的这些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影响极大,可以说,在英国和使用英国法律的国家和地区,不读丹宁的书就无法从事司法工作。1981年,大西洋两岸和其他英语国家的法学家和法官、律师聚集在一起,专门讨论丹宁勋爵的法学著作和法学思想,给予了他极高的评价。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丹宁的书浸透着他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独特的优美文风和极高的文学素养。它们语言简练而流畅;讲述一个个案件就像讲述一个个故事,生动、细腻,娓娓动听;时而引用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时而从文学宝库中信手拈来一两个典故;文字精当,举例贴切,并杂以诙谐、幽默、讥诮,使人读起来饶有兴味。

丹宁勋爵是法官,也是学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家。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面对时代的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英国法律界公认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伟大的法律改革家”。《泰晤士报》1982年9月12日。

大家知道,英国法律不同于欧洲大陆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主要是一种判例法。英国的判例不仅仅是法律实施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它还是法律原则的总结,因此具有很大的性。法官应该恪守其前辈确立的判例原则,这是英国法律从19世纪后半期以来形成的一种悠久传统。长久以来,英国司法界甚至把这一传统奉为“判例主义”(Doctrine of the Precedent)。英国19世纪诗人阿尔弗雷德·丁尼生(Alfred Tennyson)在其诗作中曾这样颂扬英国的判例主义:“这国土有公正、古老之名/有个稳定的政府在治理/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自由慢慢地扩展到下层。”《丁尼生诗选》,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页。正是由于判例主义的传统及对这一传统的尊重,同其他国家,特别是同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英国法律的发展是缓慢的,远远跟不上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这一状况,丹宁勋爵对传统的判例主义提出了大胆的挑战。1959年5月,他在一次讲演中明确地反驳道:“有些律师对丁尼生勋爵写的‘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这句话感到得意。他们认为他给判例主义加上了崇高思想的色彩,照他们的解释,遵循先例的意思是‘恪守你和你前任的判决,无论它们多么荒谬,多么不公正’。但是请允许我指出一点,尽管做了这样的解释,判例主义并没有扩大而是缩小了自由的基础。”他接着指出:“如果律师们死抱住判例不放,忘记了他们应该奉行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真理和主持公正,那么他们就会发现整个(自由)的大厦将会倒在他们的脚下。”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伦敦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79年英文版,第292页。为了维护自由与公正,丹宁明确指出:“那些由19世纪的法官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尽管适合当时的社会状况——是不适合20世纪的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的,应当用现在的社会模型对它们进行改造,使之与人们的观点和需要相适应。”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第1页。他针对他的一些同行严守其前辈的惯例的保守之风多次强调:“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待在一个地方,法律将会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将继续前进。”高等法官丹宁勋爵在《派克诉派克案》中的判词,转引自《法律的训诫》,卷首语。

为此丹宁要求法官担任“法律改革的先锋”,他明确主张,法官要参与法律改革,而不能把改革仅仅看成是国会的事,法官只是执行法律而已。对此,他有个形象的比喻,法律就像是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编织材料来编这块编织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会出现皱折;法官当然“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皱折熨平”。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第12页。他认为,法官在审案和判案的过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立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的新的、公正的判案原则。实际上,他自己就是这样做的。作为一名法官,他在审案和判案过程中对过去的判例进行了大胆的修改,甚至创立了很多与过去的判例完全不同的新的法律原则和新的诉讼程序,它们或者作为终判决予以实施,或者被确立下来成为以后法官判案的原则,有些还成了国会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依据。

丹宁不仅要求法官参与法律改革,而且还要求律师为法律的发展作出贡献。他针对很多律师一味地推崇判例主义而忘记坚持真理和主持公正的做法,尖锐地指出,如果任其下去,“普通法将停止发展,像珊瑚礁一样,变成一堆化石”,为了“避免这种命运,法律……应该成为一种法律的科学。正像科学家寻求真理一样,律师应该寻求公正;正像科学家通过很多实例自己得出一般命题一样,律师也应该通过很多判例自己建立一般的原则;正像科学家发现自己的命题不适于所有实例时就修改,或者发现自己的命题是错误的时候就得完全抛弃一样,律师发现自己的原则不适于所有情况时就应该进行修改,或者发现它们会产生不公正的结论的时候就应该抛弃。”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第292页。丹宁认为,只有通过这种办法,律师才能为法律的真正发展,为实现社会的公正做出贡献。

当然,在一贯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丹宁关于法律改革的主张和为此而作出的努力并不是没有人反对的。法律界的保守势力攻击丹宁关于法官参与法律改革的主张是“越权”,是一种“国会的行为”,丹宁在上诉法院的一些判决还遭到了英国高上诉机关上议院的否决。 (值得一提的是,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以后,丹宁的一些被上议院否决的判决被欧共体所属的欧洲法院所确认,成为英国法院新的判例和判案原则。)但是丹宁对英国法律改革所作出的贡献为英国法律界人士——不管是赞成他的还是在某些方面反对他的——所公认。一些法学家还特别指出,丹宁勋爵对英国法律改革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在英国是划时代的,“没有他,那些重要的原则至今也不可能建立起来”。《丹宁勋爵:法官和法律》,伦敦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84年英文版,第252页。

丹宁对英国法律改革的贡献是多方面的。读者可以从他的几本有代表性的法律著作中清楚地看到这些贡献。这些贡献固然重要,但是笔者更看重的是它们所体现出的丹宁的法律思想。笔者认为,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因为由于丹宁勋爵的贡献而被确立起来的判案原则与法律原则与我国的法律毕竟有所不同,但这些贡献所体现出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现在正在进行并且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或许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1981年,丹宁在他的自传《家庭故事》中谈到了他自己的哲学。他把自己的哲学概括为三条:“(1)实现公正;(2)法律下的自由; (3)相信上帝。”丹宁勋爵:《家庭故事》,第172页。这是丹宁的法律哲学。他就是用这些法律思想参与战后英国法律改革的。

公正(Justice),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它是一种理想的道德标准;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说,它应该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理论上,法律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按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就能实现公正。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的反映,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公正则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目标,因此可以说,公正在法律之上。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维护法律和实现公正往往并不完全是一回事。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应当不断地发展,一步步地接近公正这一人类社会的永恒目标。为此,丹宁主张法官应根据公正的原则,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身。他主张,法官一方面要依据法律办案,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公正,而公正的原则是高于法律条文和过去的判例的。他明确指出:“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明确的,因此解释它们的时候就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我总是倾向于实现公正的解释,而上议院肯定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重要的是实现法律,而我认为是实现公正。”《星期日泰晤士报》1982年8月1日。他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丹宁勋爵:《家庭故事》,第174页。

丹宁不仅要求法官做到公正,而且对一些律师也提出了首先实现公正的要求。他把一些“只关心法律事实上是怎样,而不是它应该是怎样”的律师比作“只知砌砖而不对自己所建筑的房子负责的泥瓦匠”。他认为,那些对社会有责任感的律师,“应该尽自己的力量去探索,使法律的原则和公正保持一致。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他将失去人民的信任,法律也会因此而名誉扫地,国家的稳定将因此而动摇”。他强调,法律当然应该是尽可能确定的,但“它必须又是公正的”。丹宁在谈到法官和律师在主持公正时,有一点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即“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他说,“原因很简单,公正必须来源于信任。”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第86、87页。

应该说,丹宁的这些主张是很有创见性的,也是符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英国工党长期执政,推行福利国家政策,政府的权力不断膨胀,而且日益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丹宁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1949年他在一次演讲中说:“的权力结构与19世纪大不一样了。在过去,政府只关注治安、国防和外交,把工业留给了实业家和商人,把福利事业留给了慈善机构;它不为任何这类事情和任何人制订计划”,而现在,“政府要关注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有‘福利国家’和‘计划国家’之称。政府各部门在很多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而“所有权力都是可以被滥用或误用的”,这种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必然会导致不公正。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第61页。丹宁看到,在英国,“我们对于政府行使权力的行政程序是完善的,但对于政府承担责任的司法程序却是不完善的,因此很难防止滥用和误用权力。现在的天平是歪向行使权力的一边的。这是很不公正的”。转引自《丹宁勋爵:法官和法律》,第240页。所以法院面临的重大问题一直是:在权力日益增长的年代,法律如何防止权力被滥用或误用,在政府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做到公正。他认为,过去的法律在这一点上是不那么有效的。他做了个形象的比喻,“正如铁铲和铁锹已不再适于采煤一样,履行责任令、调卷令和在案诉讼等法律程序也已不再适于在新的时代赢得自由。它们必须被新的现代的机制,被宣告令、禁制令和过失诉讼所取代”。丹宁勋爵:《家庭故事》,第180页。他呼吁,必须制定出新的法律和新的司法程序,以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实现公正,否则不但不会产生出一个福利国家,而且还会产生出一个集权国家。正是根据这一思想,丹宁对英国行政法进行了重大改革。

“二战”以后的英国,各种行政裁判所曾盛行一时,政府大量设置的行政裁判所是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它们对某些涉及行政事务的案件进行判决。根据传统的法律规定,公正原则只适用于司法程序而不适用于行政程序。这意味着,公正的两条主要原则——“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另一方的陈诉”伊·A.马丁编著:《牛津法律大辞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328页。——可以不用于行政诉讼。但行政裁判所的法官往往与政府机构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他们出于自己部门利益的考虑可能会在没有给当事人辩护机会的情况下作出行政裁决,而法院是不能干预他们的裁决的。对此,丹宁明确指出:“如果裁判所可以不受法院的制约, 自由它们的权限,那么法制就不存在了。”为此他主张法院必须干预行政裁判所的司法活动,因为行政裁判所“必须遵守司法审判的基本规则”,它们“只有正确判决的司法权,而没有错误判决的司法权”。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第72页。他在几个重大案件中,抛弃了传统惯例,以调卷令等法律手段否决甚至撤销了法院认为是错误的行政裁判所的判决。丹宁对这几个重大案件的判决得到了上议院的确认,成了新的判例。丹宁的努力目标是,在英国建立一套法院能有效地纠正政府大臣、地方政府、行政裁判所的错误,取消他们所发布的命令、判决的行政法;从而在司法上保证政府行政部门正确地行使权力,履行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尽可能大限度地实现公正。

当然,所谓公正,就是不让天平歪向任何一边。在考虑个人利益的时候,也必须考虑国家和公共利益。为此丹宁特别指出:“必须牢牢记住在公平审讯和公平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除了当事人的利益之外,还有另一种利益需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大事的公共利益。”丹宁勋爵在《瑟利德米案》中的判词,见《泰晤士报》1972年10月2日。他认为,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必须在这两种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是丹宁的第二条哲学。他曾不无骄傲地说,他是“法律下的自由”这一短语的“个真正的发明者”。1949年,丹宁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后不久,他应邀作哈姆林讲座(Hamlyn Trust Lecture),他冥思苦想,为讲座想出了一个题目:法律下的自由。当时他从法律上给自由下的明确定义是,所谓自由,是“每一个守法的公民在合法的时候不受任何其他人干涉,想其所愿想、说其所愿说、去其所愿去的自由”。丹宁勋爵:《家庭故事》,第179页。在这个定义中,他为个人自


《法律的正当程序》:一部思想深邃的法律经典 作者简介: 丹宁勋爵(Lord Denning,1899-1999),英国近现代最杰出的法学家之一。他的一生跨越了二十世纪绝大部分的法律发展历程,对普通法系的演进和现代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丹宁勋爵以其卓越的洞察力、深刻的逻辑推理和精妙的语言表达而闻名,他的判决和著作至今仍被广泛引用和研究。他曾担任英国上诉法院院长,并在法律界享有崇高的声誉。他的法律理念强调公平、正义和人道主义,致力于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内容概述: 《法律的正当程序》并非一本罗列法律条文或学术研究的枯燥论著,而是一部充满智慧与洞见的法律思想盛宴。它深入探讨了“正当程序”这一法律概念的核心要义,并将其置于更广阔的社会、历史和哲学背景下进行审视。本书的核心在于揭示和阐释,在任何健全的法律体系中,“正当程序”是如何超越单纯的形式要求,上升为一种保障个体权利、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石。 本书从历史的角度出发,追溯了“正当程序”概念的起源和演变。作者认为,这一概念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历经漫长历史的沉淀和人类对公平正义不懈追求的产物。他引导读者回溯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审视中世纪的法律实践,乃至近代启蒙运动以来对个体权利的关注,层层剥茧,展现了“正当程序”如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不同的形式,承载着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朴素愿望。这种历史的纵深感,使得“正当程序”不再是抽象的理论,而是与人类文明的进步紧密相连的生动实践。 在对“正当程序”的内涵进行深入剖析时,本书着重强调了其不可或缺的两大维度:程序上的正当与实体上的正当。 程序上的正当 并非仅仅是形式上的走过场,而是对整个法律过程的严苛要求。它要求任何法律程序都必须公开、透明,允许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获得公平的审判机会。这包括但不限于: 知情权: 个人在面对法律程序时,必须被告知其所面临的指控、所承担的责任以及享有的权利。这种告知必须清晰、及时、准确,以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听证权: 任何裁决都必须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这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听”,更是要确保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机会进行辩护、提供证据、反驳对方观点。 独立的司法: 司法机构必须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以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法官的裁决应当基于法律和事实,而非政治压力或外部干预。 合理的时限: 法律程序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避免无休止的拖延,这既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司法效率的要求。 可诉性与救济: 对于不公正的裁决,当事人应当有权寻求上诉或获得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 实体上的正当 则更加关乎法律本身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它要求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必须符合基本的道德、伦理和人道主义原则,不能剥夺或限制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这包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都应当受到平等的法律对待,不受歧视。 比例原则: 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当与所追求的合法目标成正比,不得过度。 明确性与可预测性: 法律应当清晰明确,便于理解和遵守,避免含糊不清导致随意解释。 禁止任意性: 任何法律行为都应当有合理的依据,不得任意妄为。 本书并没有止步于对“正当程序”概念的纯粹理论阐释。丹宁勋爵以其深厚的实践经验,通过大量生动鲜活的案例,将抽象的法律原则与具体的法律实践相结合。他分析了历史上或现代社会中,当“正当程序”被忽视、被侵犯时,所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个人权利的被践踏、社会信任的崩塌、以及司法公正的丧失。这些案例的分析,既是对“正当程序”重要性的有力证明,也是对读者深刻的警示。 同时,本书也探讨了“正当程序”在不同法律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例如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在行政裁决中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在民事诉讼中对公平审判的追求。作者通过这些具体的分析,让读者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到,“正当程序”并非仅存在于高深的法律理论之中,而是渗透在我们日常生活所接触的方方面面的法律活动中。 《法律的正当程序》不仅仅是一部法律著作,更是一部关于权利、关于自由、关于社会契约的深刻思考。它提醒我们,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公正的执行,而公正的执行则离不开“正当程序”的有力支撑。在任何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对“正当程序”的尊重和坚守,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个体尊严、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必要条件。 本书的语言风格朴实而不失深刻,逻辑严谨而富有洞察力。丹宁勋爵以其特有的智慧和魅力,将复杂的法律概念娓娓道来,使得即便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也能从中获得深刻的启发。他并非只是高高在上的法学家,而是以一种亲切的姿态,与读者一同探讨法律的本质,一同追寻正义的光辉。 总而言之,《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一部关于法律灵魂的著作。它深刻地揭示了“正当程序”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并以其丰富的历史视角、精辟的理论分析和生动的案例阐释,为我们提供了一部理解和实践法律公正的宝贵指南。它是一部值得所有关心法律、关心正义的人阅读的经典之作。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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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总是在寻找能够帮助我理解法律精髓的经典著作。这次购入的《正当程序》(精装本),[英]丹宁勋爵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4月出版,虽然还没来得及细读,但仅仅是“丹宁勋爵”这个名字,就足以让我对这本书的品质充满信心。他的法律见解常常跳出条文的束缚,直达法律的精神内核,这一点在很多案例研究中都有体现。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以一种通俗易懂却又不失严谨的方式,向我阐释“正当程序”的内涵。它是否会从基础概念讲起,例如“自然公正”原则的起源和发展,以及程序正义在不同司法体系中的体现?我非常期待丹宁勋爵能够以其独特的视角,剖析那些看似简单却又至关重要的法律原则。这本书的出版年份虽然不算最新,但经典的法律思想往往具有跨越时空的生命力。我希望它能为我解答一些长久以来困扰我的问题,比如,在面对复杂法律问题时,如何更好地把握程序的正当性,从而做出更公正的裁决。精装版的装帧也显得非常专业和有收藏价值,这本身就增添了我阅读的仪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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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对法学理论抱有极大兴趣的爱好者,我一直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正当程序”这一核心概念。最近,我购买了[英]丹宁勋爵的《正当程序》(精装本),该书由法律出版社于2015年4月出版。尽管我尚未开始细读,但仅仅是书名以及作者的声望,就足以让我对其内容充满期待。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个超越一般教科书的视角,深入剖析“正当程序”的哲学基础和历史演变。丹宁勋爵以其独特的法律思考方式而闻名,我期待他能够在这本书中,以其特有的语言风格,探讨如何在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中,保持“正当程序”的活力和有效性。这本书是否会涉及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的“正当程序”概念的异同,或者它是否会关注数字时代下,个人隐私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张力?这些都是我希望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有所解答的疑问。精装版的装帧也让我感觉这本书的出版是经过精心策划的,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珍藏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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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一直对“正当程序”这一概念深感兴趣,它不仅是法律体系的基石,更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次有幸拜读了丹宁勋爵的《正当程序》,虽然这本书的精装本我才刚刚拿到手,还没有深入地翻阅其中的每一个字,但仅从其作者的名望和出版信息来看,就已经足够让我充满期待。丹宁勋爵,这位在英国司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一笔的传奇人物,他的法律思想以其深刻、前瞻和充满人情味而著称。我非常期待在这本书中,能够看到他对“正当程序”这一复杂概念是如何解读的,他是如何从历史的长河中梳理其发展脉络,又是如何结合现代法律实践,对其进行创新的阐释。精装本的质感本身也带来一种庄重感,仿佛捧在手里的是一份沉甸甸的智慧结晶,让我对即将展开的阅读之旅充满了敬畏和好奇。我尤其关注他是否会探讨正当程序在不同法律领域(如刑事诉讼、行政程序、民事争议解决等)的应用差异,以及在面临技术发展和全球化挑战时,正当程序所面临的演变和挑战。这本书能否为我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考,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正当程序,将是我在阅读过程中最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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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对法律体系中关于“程序公正”的部分特别感兴趣,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普通民众的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最近,我入手了一本[英]丹宁勋爵的《正当程序》(精装本),由法律出版社在2015年4月推出。这本书还没来得及深入阅读,但我对它的期待值很高。丹宁勋爵的名字本身就代表着一种智慧和对法律的深刻洞察,他的法律理念往往带有深刻的人文关怀。我非常好奇他将如何构建这本书的论述框架,是否会从“自然公正”原则出发,逐步深入到现代法律体系中“正当程序”的各个层面。我期待书中能够详细阐述在不同类型的法律程序中,例如行政审批、法院审判等,正当程序具体体现在哪些环节,又该如何操作。对于我而言,能否在书中找到一些关于如何识别和应对程序不公的指南,将是阅读的价值所在。精装本的设计也显得相当专业,让我觉得这本书很有收藏价值,也暗示了其内容的深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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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迷上了一本叫做《正当程序》(精装本)的书,作者是大名鼎鼎的丹宁勋爵,是法律出版社在2015年4月出版的。我还没正式开始阅读,但光是翻阅一下目录和作者简介,就觉得收获颇丰。丹宁勋爵的法律著作,总是带着一种人文关怀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这让我对这本书充满了好奇。我特别想知道,他将如何深入浅出地讲解“正当程序”这个概念,这个听起来既熟悉又有些抽象的法律术语。是会从历史的演变来解释它的发展,还是会通过具体的案例来阐释它的重要性?我期待书中能提供一些关于如何避免程序陷阱、如何确保当事人获得充分的听证权利的 practical advice。对于我们这些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读者来说,理解法律的精髓有时会比较困难,如果这本书能够以一种更易于理解的方式来呈现,那将是非常宝贵的。精装本的质量也很好,拿在手里非常有质感,这让阅读体验更佳。希望这本书能带我走进法律世界更深层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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