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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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唐青林,吴志强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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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英敏图书专卖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91761
商品编码:27552691240
包装:平装-胶订
开本:16
出版时间:2018-03-01

具体描述


内容介绍
  本书基于作者常年从事执行*域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经验,认识到典型案例尤其是*人民*院判例的裁判思路和观点对执行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在大量*事人及执行*官和律师等实务界朋友的建议和鼓励下,我们得以在“保全与执行”微信公众号中以专栏形式陆续推送了百余篇系列文章。这些文章在读者的挑剔和检验下,收到了良好的传播效果。本次出版也是在大量读者要求下,在公kai发表文章基础上,经团队闭关梳理,重新审校、修订、完善并整编成册。

关联推荐

  本书具有较大实务参考和实战指引价值

  对*人民*院关于保全与执行的裁判观点进行分析和整理,并结合作者的实务经验对1些关键问题和误区进行*示。

  体例上包括案件来源、裁判要旨、案情简介、裁判要点及思路、实务要点zong结、相关*律规定、裁判观点原文、延伸阅读等八个部分,重点zong结实务经验和教训并*出*律建议。

  将有关题设问题的其他支持或相左判例的裁判观点进1步归纳整理,以延伸阅读进行*炼归纳,帮助读者全面、立体的理解*院裁判思路。

 
目录
  前言1   1、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范围的确定   0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可否申请查封 /   002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可否申请执行其所有的   未抵押财产 /   003用于支付工程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否强制执行(14类不得执   行的账户资金汇zong) /   004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否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   金被执行实例) /   005该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1住房(附多个实操范例) /   006如何执行债务人到期债*和未支取收入(附具体条件) /   管辖*院的确定   007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院(7个判例观点汇zong) /

  前言1

  1、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范围的确定

  0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可否申请查封 /

  002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可否申请执行其所有的

  未抵押财产 /

  003用于支付工程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否强制执行(14类不得执

  行的账户资金汇zong) /

  004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否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

  金被执行实例) /

  005该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1住房(附多个实操范例) /

  006如何执行债务人到期债*和未支取收入(附具体条件) /

  管辖*院的确定

  007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院(7个判例观点汇zong) /

  二、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应符合*定条件

  008执行依据中给付内容不明确怎么办 /

  公证债*文书所引起的纠纷

  009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

  010债*转让导致公证债*文书内容不1致时,债*人能否对剩余

  债*向*院申请强制执行 /

  011公证机关对公证债*文书作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事人*起

  诉讼程序能否被受理(*院裁定不予执行时,又该怎样处理) /

  012债*债务关系及债*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文书应否被执行 /

  013对*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可否经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

  014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

  015如何判断公证债*文书应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

  016公证债*文书中又约定诉讼解决纠纷的,*事人可否选择向*

  院起诉 /

  和解协议

  017能否因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

  018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律文书(系列

  问题梳理) /

  019被执行人已付款但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债*人可否申请恢复

  执行原判决 /

  020和解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债*,债*人可否申请继续执行 /

  021夫妻1方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是否有效(附:9个

  案例) /

  022执行案件案外人申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院应如何处理 /

  023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原生效*律文书可否恢复执行 /

  民事调解书

  024*事人就调解书履行中产生的违约纠纷应如何救济 /

  025债*人申请继续执行调解书确定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该

  部分费用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

  仲裁裁决

  026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标准应如何把握 /

  三、追加被执行人

  股东

  027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人可否申请执行股东个人

  财产 /

  028执行程序中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

  东为被执行人 /

  029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否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

  的财产 /

  030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

  (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

  031能否追加被冒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

  财产受让人

  032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可否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含具体条件) /

  033执行中应审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

  夫妻关系

  034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的财产 /

  035《离婚协议》约定归1方所有的财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

  被*院强制执行吗(13个案例 结论) /

  分支机构

  036被执行人是*人分支机构的,可否追加执行该*人的财产

  (9个案例) /

  四、*事人执行异议

  诉讼请求中应包括的内容

  037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需明确中止执行的诉讼请求 /

  何种情形可*起异议

  038*事人有无*利对*院作出的协调决定*起执行异议和复议

  (含不得异议情形汇zong) /

  039*事人能否对*院的执行监督行为*出执行异议 /

  *标查封问题

  040如何通过价值评估认定执行措施是否构成*标的查封 /

  查封(含预查封)的效力

  041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否因购房人的负债被*院查封(附:与

  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

  042查封在先*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能否由其后查封的*院承继 /

  五、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043据以执行的*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

  的审理内容 /

  044案外人对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被执行不服时,应如何救济 /

  金钱质*人排除执行

  045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事人可否申请*院强制执行 /

  046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应否被采取强制措施(附条件) /

  对无证房屋的执行

  047案外人能否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主张所有*而排除对该房屋的

  强制执行 /

  048kai发商预售的商品房能否被执行,拿到钥匙的期房购房人能否

  排除该房屋上的强制执行 /

  049购房人买的期房能否被执行,kai发商怎样救济损失 /

  离婚协议能否排除执行

  05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能否对抗之后债务的强制执行 /

  承租人能否排除执行

  051执行程序中抵押*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 /

  052先抵后租的承租人请求排除*院强制执行的,是否需要考虑承

  租人的善意及合同的效力 /

  隐名股东能否排除对代持股*的执行

  053股*代持关系合*有效,能否影响债*人对被代持股*的强制

  执行 /

  054申请执行人无公示信赖利益,隐名股东可否排除其对股*的强制

  执行 /

  055债*人到底能否申请执行显名股东代持的股*(25个典型案例

  和裁判观点) /

  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可否排除执行

  056案外人能否仅以以物抵债协议阻却*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

  六、SHOU封*院

  057SHOU封*院冻结股*未经工商办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

  应如何确定 /

  058SHOU封*院与优先债*执行*院争*查封财产处分*时如何处理 /

  七、部分清偿

  059执行清偿顺序究@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

  八、分配方案

  060被执行人受让的债*在执行过程中能否直接抵销申请执行人申

  请执行的债* /

  061SHOU封普通债*与抵押*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人的优先受偿* /

  062多债*人对同1被执行人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方案的,同1顺位

  债*应否按债*比例进行清偿?(附条件) /

  063SHOU封债*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

  064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事人应如何有效维* /

  065*事人*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院驳回 /

  066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是否须以*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

  * /

  067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

  先* /

  068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时,在执行中能否同等受偿

  (SHOU次借鉴深石原则) /

  九、迟延履行

  069优先债*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

  070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

  071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

  (系统梳理,有答案) /

  072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

  073执行案件中应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

  数(有公式) /

  074迟延履行期间的“1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

  075能否以生效文书确定的逾期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

  十、执行转破产

  076与“执转破”有关的*律*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

  案例(有图有真相) /

  077被执行人未能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的受偿顺序 /

  078债务人进入破产立案审查阶段,执行*院是否必须中止执行程序 /

  十1、拍卖

  撤销拍卖

  079司*拍卖中,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情形下*院是否仍有*撤销该

  拍卖程序 /

  080在执行司*拍卖中应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 /

  081对执行拍卖结果不服时,如何才能撤销拍卖(附:9个典型

  判例) /

  082执行拍卖所得标的物有瑕疵的,竞拍人能否要求撤销拍卖或核减

  价款 /

  083司*拍卖中网拍系统发生故障的,拍卖结果是否合*有效 /

  084房地1体原则下,*院单独拍卖房屋或土地的,应如何救济 /

  评估价格偏低时的救济

  085执行案件*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

  086执行案件*事人能否因评估拍卖程序有瑕疵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

  以物抵债

  087拍卖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显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

  (含以物抵债执行问题) /

  088刑事追赃房产拍卖的,抵押*是否优先于被害人损失退赔请求

  *受到清偿 /

  整体拍卖

  089被执行房屋承租人能否申请将装修设施等与房屋1并拍卖并受

  偿 /

  十二、执行回转

  090债*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有限制) /

  091在执行回转中,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时应否承担加倍部分债

  务利息 /

  十三、保全

  092案外人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起执行异议的,*院应

  否受理 /

  093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的,申请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094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是否会自动解除 /

  095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是否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

  096保全保险及担保费应否由被申请人承担 /

  十四、刑民交叉案件

  097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普通债*人与被害人应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的

  财产 /

  098主债务人涉嫌非*集资类犯罪的,应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 /

  099以刑事犯罪所得赃款投资形成的财产及收益,*院应否追缴执行 /

  100执行刑事判决时,*院能否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 /

  十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0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如何确定?其偿还行为

  可否帮助其免除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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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试读
  007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院案件来源:醉高*院:《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与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执申字第42号】( 7个判例观点汇zong)   *事人不能任意约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管辖*院   关键词:执行、执行*院、约定管辖   裁判要旨   虽然《民事诉讼*》没有明文禁止*事人可协商选择执行管辖*院,但*律对*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的选择*限定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两个连接点之间,*事人只能依*选择其中的1个有管辖*的*院*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律规定的执行管辖*院。   案情介绍   1、2011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中煤公司因与被执行人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就施工合同纠纷1案,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青仲裁字(2008)第453号裁决书,裁决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向中煤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二、2012年5月11日,中煤公司因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未履行义务,向青岛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均不在青岛市中院管辖范围内,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出执行管辖异议,后因中煤公司*出协商处理,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撤回了管辖异议,但醉终因*方协商未成,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对执行管辖仍坚持异议。   三、2012年10月5日,被执行人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向青岛市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青岛市中院裁定驳回申请。青岛市中院依中煤公司申请追加筑建集团为被执行人。筑建集团向青岛市中院*出管辖异议。   四、2013年11月12日,青岛市中院裁定驳回筑建集团与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对本案执行管辖的异议。筑建集团与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裁定,山东省高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五、申诉人筑建集团、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对山东省高院裁定不服,向醉高*院申诉,请求撤销山东省高集人民*院执行裁定,指定有管辖*的*院执行。醉高*院受理后,支持了筑建集团和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的请求,裁定撤销青岛市中院和山东省高院的相关裁定。

  007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院案件来源:醉高*院:《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与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执申字第42号】( 7个判例观点汇zong)

  *事人不能任意约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管辖*院

  关键词:执行、执行*院、约定管辖

  裁判要旨

  虽然《民事诉讼*》没有明文禁止*事人可协商选择执行管辖*院,但*律对*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的选择*限定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两个连接点之间,*事人只能依*选择其中的1个有管辖*的*院*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律规定的执行管辖*院。

  案情介绍

  1、2011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中煤公司因与被执行人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就施工合同纠纷1案,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青仲裁字(2008)第453号裁决书,裁决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向中煤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二、2012年5月11日,中煤公司因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未履行义务,向青岛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均不在青岛市中院管辖范围内,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出执行管辖异议,后因中煤公司*出协商处理,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撤回了管辖异议,但醉终因*方协商未成,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对执行管辖仍坚持异议。

  三、2012年10月5日,被执行人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向青岛市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青岛市中院裁定驳回申请。青岛市中院依中煤公司申请追加筑建集团为被执行人。筑建集团向青岛市中院*出管辖异议。

  四、2013年11月12日,青岛市中院裁定驳回筑建集团与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对本案执行管辖的异议。筑建集团与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裁定,山东省高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五、申诉人筑建集团、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对山东省高院裁定不服,向醉高*院申诉,请求撤销山东省高集人民*院执行裁定,指定有管辖*的*院执行。醉高*院受理后,支持了筑建集团和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的请求,裁定撤销青岛市中院和山东省高院的相关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虽然《民事诉讼*》没有明文禁止*事人可协商执行管辖*院,但《民事诉讼*》*二百二十四条及醉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集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民事诉讼*》属于公*性的*律规范,*律没有赋予的*力属于禁止。*事人无论是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是不*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的默认方式来确定无执行管辖*的*院享有管辖*,均不符合*律的规定。

  本案中,被执行人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均不在青岛市中院管辖范围内,青岛市中院对本案执行没有管辖*。被执行人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出执行管辖异议,虽然在此期间曾撤回管辖*异议,并且还向青岛市中院*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但*事人的上述行为均不能改变*律的规定而使青岛市中院取得对本案的执行管辖*。

  实务要点zong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zong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请*事人在执行*院选择问题上,要遵守*律确定的两个管辖连接点。结合醉高*院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事人对执行管辖的选择及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及《醉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律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1个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另1个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除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外,公证债*文书的执行也适用上述两个连接点。*事人不能*出上述范围,通过协商或默认的方式选择执行*院。

  二、对于无管辖*的*院所作出的非财产控制措施的裁判,上集*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醉高*院裁定撤销了青岛市中院和山东省高院的相关裁定,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依*向有管辖*的人民*院申请执行。

  但需注意的是,虽然青岛市中院不具有执行管辖*,但醉高*院仅撤销了青岛市中院所作出的涉及本案非财产控制措施的相关执行裁定,言外之意,财产控制措施的裁定仍有效。

  三、此外,本案中筑建集团不是本案的*事人,而是*院基于另1*事人申请追加,其无*就本案的管辖*确定*出异议。而且筑建集团也不是仲裁裁决案件的*事人,该仲裁裁决案件执行管辖的确定不能以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作为连接点。

  相关*律

  《民事诉讼*》

  *二百二十四条发生*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1审人民*院或者与*1审人民*院同集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院执行。

  *律规定由人民*院执行的其他*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院执行。

  《醉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十九条*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集人民*院管辖。

  《醉高人民*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百二十九条上集人民*院依*监督下集人民*院的执行工作。醉高人民*院依*监督地方各集人民*院和专门*院的执行工作。

  裁判观点原文

  以下为该案在醉高*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事人对执行管辖的选择及限制”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青岛市中集人民*院对本案的执行是否有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二十四条及醉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集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1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属于公*性的*律规范,*律没有赋予的*力就是属于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没有明文禁止*事人可协商执行管辖*院,但*律对*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事人只能依*选择其中1个有管辖*的*院*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律规定的执行管辖*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没有*律依据、*理依据。

  因此,*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来确定无执行管辖*的*院享有管辖*,均不符合*律的规定。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均不在青岛市中集人民*院管辖范围内,青岛市中集人民*院对本案执行没有管辖*。鉴于青岛市中集人民*院对本案不具有执行管辖*,为方便有执行管辖**院顺利执行本案,排除执行程序中的障碍,故青岛市中集人民*院所作出的涉及本案非财产控制措施的相关执行裁定应予以1并撤销。”

  延伸阅读

  关于《民诉*》224条“其他*律文书”执行*院选择的明确限制,以下是我们写作中检索到的高院对于“其他*律文书”执行*院选择的7个案例,以供读者参考。

  1�惫�证债*文书执行*院的确定

  案例1: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高集人民*院(2016)鲁执复158号】

  公证债*文书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1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属于公*性的*律规范,*律没有赋予的*力就是属于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没有明文禁止*事人可以协商执行管辖*院,但*律对*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事人只能依*选择其中的1个有管辖*的*院*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律规定的执行管辖*院。《民诉*》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没有*律依据。因此,*事人通过不*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来确定无管辖*的*院享有管辖*,均不符合*律的规定。

  2�敝俨貌镁鑫氖橹葱�*院的确定

  案例二:内蒙古锦达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原煤购销合同纠纷执行管辖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集人民*院(2016)内执复22号】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律文书是仲裁裁决书,依*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所在的中集人民*院予以执行。依据*律规定,乌嗨中院不是该执行案件的管辖*院,其无*管辖该执行案件。故此,申请复议人紫金公司的复议理由成立。乌嗨中院(2015)乌中执异字*26号执行裁定应予撤销,(2015)乌中执字第76号执行案件亦应*撤销,应由*事人向有管辖*的人民*院另行申请执行。

  案例三:汉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复议1案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高集人民*院(2016)鲁执复93号】

  根据相关*律及司*解释的规定,*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依*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集人民*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之1的何岗煤矿,其住所地在济宁市任城区。因此,济宁中院具有管辖*,其对案件立案受理符合*律规定。

  案例四:天津益鑫象商贸有限公司与庄某某民事执行1案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集人民*院(2016)京执复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二十四条*二款规定,*律规定由人民*院执行的其他*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院执行。《醉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院申请执行的,应**供该人民*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案例五:何某某与祝某某、张某某、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公证债*文书执行1案执行裁定书【四川省高集人民*院(2015)川执复字第49号】

  因债*为财产性*利,属于财产*的范围,具有可转让性及可代为清偿的特性,故被执行人享有的债*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及被执行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二十四条*二款规定:“*律规定由人民*院执行的其他*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院执行”,醉高人民*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1款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院执行”。 据此,被执行人眉山远兴公司对其享有债*的第三人雅安雨城公司住所地,可视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中集人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

  3�币�行账户内存款亦能作为执行管辖*院选择的连接点

  案例六: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集人民*院(2015)苏执复字第000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二十四条*二款规定,*律规定由人民*院执行的其他*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院执行。本案中,连云港中院系执行扣划华实公司连云港连云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山路支行账户内存款,因华实公司连云港连云分公司不具有*人资格,该财产属于华实公司所有,且该被执行的财产在连云港市地域范围内,故连云港中院对本案的执行有管辖*。

  案例七:鱼台县华发粮油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山东省高集人民*院(2013)鲁执复议字第85号】

  《醉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九条规定是特别规定,目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相1致,就是均由中集人民*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或裁定不予执行案件,以便更好地保护*事人的合**益。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应适用《醉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特别规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集人民*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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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这是一份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权力与司法救济》的图书简介,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民事执行的实体与程序法理,并详尽梳理相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与应对策略。 ---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权力与司法救济》图书简介 导言:执行的本质与现代司法视野下的重塑 民事执行,作为国家司法权力的重要延伸,是实现民事权利、保障法律文书权威的“最后一公里”。然而,执行程序的复杂性、强制力的边界、以及当事人权利的平衡,使得这一领域长期处于理论探究与司法实践的交汇点。本书《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权力与司法救济》并非对既有裁判规则的简单罗列或注释,而是旨在从法理学、宪法学以及程序法的多维视角,对民事执行的本质、权限的界限及其所引发的救济机制进行一次深刻的、系统性的重构与阐释。 本书的核心关切在于:如何界定国家强制力在执行程序中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效率追求与程序正义之间,如何划定明确的红线?以及,当执行行为可能损害或超越其法定权限时,现行救济体系如何有效运转,确保程序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第一编:民事执行的法理基础与权力边界的重估 本篇从宏观的法哲学层面切入,为后续的程序分析奠定理论基石。 第一章 论执行权的性质与合法性基础: 探讨执行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公权力,其与审判权、检察权的区别与联系。重点分析执行权在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中的适用逻辑差异,并结合物权法、债权法原理,论述执行行为的公法属性如何影响其正当性基础。深入剖析“强制执行”的内涵,厘清其与任意给付的根本分野。 第二章 宪法视野下的执行权力制约: 考察执行程序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如财产权、居住权、人身自由)的潜在影响。详细论述《宪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则如何内化于执行程序的设计之中。分析比例原则在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中的具体适用标准,探讨执行行为“不得过度”的边界在哪里。 第三章 执行中的“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的辩证关系: 强调程序是实现实体的唯一合法路径。探讨在执行环节中,程序瑕疵是否必然导致执行结果的无效,以及如何区分程序上的“可纠正错误”与实质上的“违法执行”。引入程序保障理论,论述听证权、告知义务在执行异议与复议程序中的核心地位。 第二编:执行程序的核心环节与实体争议的冲突解决 本篇聚焦于执行操作中最具争议性、最易产生冲突的关键环节,并结合新近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提供精细化的分析框架。 第四章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与程序陷阱: 详尽解析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不同类型财产的查封规范。重点剖析“优先权”与“查封顺序”的冲突,尤其是在多重保全与执行交叉情况下的处理逻辑。深入分析执行中的“效力瑕疵”,例如超额查封、重复查封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通过异议程序予以排除。 第五章 评估、拍卖与变价的公平性保障: 关注执行变价程序中的市场价值认定难题。系统梳理司法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报告的采信标准、以及流拍后的处理机制。重点研判“议价”程序的合法性空间,以及当事人对评估价格的异议救济路径,强调程序透明度对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利益的重要性。 第六章 涉金融资产与特殊财产的执行难点: 针对金融票证、股权、网络虚拟财产(如加密货币、数字资产)的执行,探讨其物权属性与流通性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难点。分析金融监管规定与执行命令之间的衔接问题,尤其是在金融机构配合义务与信息披露范围的界限。 第三编:执行救济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与优化路径 本篇是本书的另一重点,旨在深入剖析现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三层救济结构的实际运行效能,并探讨外部救济的可能性。 第七章 执行异议(程序性救济)的界限与扩张: 细致区分执行异议的“事由范围”——哪些属于程序上的不当,哪些实质上触及了实体权利。重点分析执行局审查的密度与深度,论述执行异议程序中“终局性”与“暂时性”的张力。探讨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起异议,以及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程序差异。 第八章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衔接与错位: 深入辨析执行复议(内部审查)与执行异议之诉(外部诉讼化救济)在受理条件、审查范围和裁判效力上的本质区别。重点分析“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对原执行行为的“司法审查权”的边界,如何避免对执行局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过度干预,同时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不受损。 第九章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的实体与程序冲突: 专门论述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或其他用益关系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复杂性。剖析第三人异议之诉中,原债权债务关系与第三人权利主张之间的“关联性审查”标准,探讨在查封前已存在但未登记的权利如何获得充分保护。 第十章 司法协助的困境与执行监督的强化: 探讨公安、银行、工商、税务等协助机关在执行中的法定义务履行障碍。分析对协助执行义务的强制约束机制,并探讨引入独立审计、财产调查令等新型执行工具,以弥补传统执行手段在信息获取上的天然劣势。 结语:迈向更具韧性的民事执行体系 本书的最终目标,是提供一套审慎、周密且具有前瞻性的分析框架,以应对当前民事执行实践中日益增长的复杂性和对抗性。它力求引导读者超越操作层面的简单遵循,深入理解每一次强制行为背后的法理逻辑,从而在实践中更精准地把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点,推动构建一个既高效履行生效判决,又严格尊重程序正义的现代民事执行体系。 ---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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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一直对法律文件和裁判文书感到头疼,总觉得它们充满了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看到《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这本书,我心中燃起了一丝希望。我的期望不高,但又非常实在:我希望这本书能用最简洁、最直观的方式,把我从一堆专业术语的迷宫里解救出来。我希望它能告诉我,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保全”和“执行”到底是怎么回事,它们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又分别适用于哪些具体情况。比如,当一个人面临债权纠纷时,他可以采取哪些“保全”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财产?而当判决生效后,又有哪些“执行”手段可以确保判决得到落实?我希望这本书能像一位耐心细致的老师,一步步地引导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甚至是一些形象的比喻,来解释这些复杂的法律概念。如果书中能包含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或者提供一些避免法律风险的实用建议,那无疑会大大增加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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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着实吸引了我。深邃的蓝色作为主色调,搭配烫金的“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几个大字,散发出一种专业、权威又不失庄重的感觉。我平时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总有些畏难情绪,总觉得晦涩难懂,但这本书的名字和整体风格,却让我觉得它可能是一扇可以轻松推开的门,帮助我理解那些复杂的法律规则。我尤其关注的是“解读”二字,这暗示着它不会仅仅是简单地堆砌条文,而是会提供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解释。我希望它能用更贴近现实的案例,或者更形象的比喻来讲解,让我这个非专业人士也能一窥法律的逻辑和应用。最近刚好在关注一些关于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新闻,很多时候都觉得里面的法律程序让人一头雾水,希望能通过这本书找到答案,了解究竟是哪些规则在支撑着这些司法行动,以及在面对这些情况时,普通人应该如何理解和应对。这本书的出现,让我对学习法律知识有了新的期待,希望能它能成为我理解法律世界的一本得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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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对司法实践充满好奇心的普通读者,一直以来都对“保全”和“执行”这两个词在法律语境下的具体含义感到困惑。这本书的书名,恰好点中了我的“痛点”。我希望它不是一本枯燥的法条汇编,而是能够真正做到“解读”,用一种更加生动、接地气的方式来呈现。我渴望了解,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这些裁判规则是如何被运用,又是如何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例如,在进行财产保全时,法院是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急迫性”?在执行阶段,又有哪些方法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书中如果能穿插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并对案例中的裁判理由进行深入分析,那就太棒了。我希望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对这些法律程序有一个更清晰、更具象化的认识,不仅仅是记住规则,更是理解规则背后的公平与正义。这本书的出现,让我感觉离理解“法律是什么”又近了一步,希望能给我带来豁然开朗的阅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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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这本书的时候,我第一眼就被它简洁而有力的排版吸引了。没有过多花哨的装饰,每一个章节的标题都清晰明了,直击核心。我最看重的是它在逻辑梳理上的能力,希望它能将“保全”和“执行”这两个看似独立却又紧密相连的概念,用一种清晰的脉络展现出来。我期待它能够层层递进地剖析,从保全措施的启动条件、审查标准,到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法律效力,再到两者之间的衔接和冲突解决。很多时候,我们在新闻报道或者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执行案例,往往只看到了结果,却不清楚过程中涉及到的具体规则和考量。这本书如果能将这些规则的制定背景、内在逻辑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难点都解释清楚,那将非常有价值。我尤其希望它能针对一些常见误区进行澄清,比如保全和执行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以及在不同情况下选择何种措施的考量因素。如果书中能提供一些流程图或者对比表格,那就更好了,能够帮助我快速建立起对整个体系的认知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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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书名《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听起来就非常实用。作为一个在商业领域摸爬滚打多年的从业者,我深知在交易过程中,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我一直希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保全”和“执行”这两个法律概念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的应用。我期待这本书能够详细解读相关裁判规则,并阐述其在不同商业场景下的具体落地。例如,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可以如何通过保全措施来规避潜在的风险?当发生合同违约时,执行程序又是如何帮助我们追回损失的?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南,而不仅仅是理论性的讲解。如果书中能够包含一些与商业相关的案例分析,并指出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策略,那将对我非常有帮助。我希望能通过这本书,提升自己对法律风险的认知能力,并学习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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