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私塾 张明楷与弟子的刑法小学堂,历经十年,首次公开 精选刑法中疑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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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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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蓉政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43770
商品编码:10235571046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4-07-01
用纸:胶版纸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每个周末,教授与研究生们,汇聚一堂,共商学术。这个刑法的私塾,十多年来,人来人往,风雨不歇。这个私塾里讨论的一切,这个魅力无穷的刑法世界,今日首次呈现!

海报:

内容简介

  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即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刑法的私塾》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本书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兼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目录

*一堂 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
第二堂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第三堂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第四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五堂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
第六堂 正犯与共犯
第七堂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第八堂 量刑制度与量刑情节
第九堂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第十一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二堂 侵犯财产罪
第十三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四堂 贪污贿赂罪
第十五堂 渎职罪

精彩书摘

  张明楷:西班牙马德里自治大学的一名刑法学教授(ManuelCancioMelia教授)在清华大学明理楼的讲座中提到十个经典案例,这些案例触及了客观归责理论的各个方面。今天,我们可以就这十个案例进行讨论。
  *一个案例非常的古老,我们也经常会在德国学者的教科书中看到:叔叔有万贯家财,只有一个侄子是他的合法继承人。侄子想继承叔叔的遗产,就建议他的叔叔每天外出散步。实际上,侄子经过多方调查,发现叔叔散布的沿途有很多树林,当地又多有暴风雨等伴随闪电雷鸣的天气,侄子希望叔叔在外出散步途中被雷电击中身亡。在这个案件中,侄子劝叔叔散步的行为是不是谋杀?
  第二个案例是,一个爱好海洋生物学的企业家对螃蟹很有研究。他非常清楚自己的企业排出的污水会造成河中的螃蟹死亡。当地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生态环境造成这样的损失,但他的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拿到了排污许可和其他证照。该企业家是否对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
  第三个案例是雅科布斯编的:一个建筑专业的学生在一个建筑工地勤工俭学,工地老板让他混合一种水泥盖房顶,这名建筑专业的学生立即发现水泥配方有问题,尽管他明知用这样的水泥盖房顶,房子不久之后就会塌掉,但他怕别人说他自以为是,就什么也没有说。这座房子建好以后被当地幼儿园使用,后来房顶塌方砸死了几个孩子。
  第四个案例:公司的老板让他的会计将总收入的一部分拿出来汇到纽约的一个账户。这名会计通过电脑操作,使这笔钱汇走但却不计入账,这种做法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五个案例:有一个贩卖海洛因的商贩,将海洛因卖给了一名顾客。贩卖的人自己并不知道海洛因有问题(例如,纯度太高,有致命的危险),而买海洛因的人注射后当场死亡。
  第六个案例:两个陌生人在夜店里认识后,在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其中一个是艾滋病患者,他担心讲出实情会破坏二人之间当晚的气氛,就故意对同伴隐瞒了这一点,结果他的同伴染上了艾滋病。
  第七个案例:甲用匕首攻击乙,致乙重伤,但伤势并不能导致死亡结果,但乙被送到医院后,医生用错了药,乙当场死亡。
  第八个案例:有一个专门治癌症的医生给10个病人治病,这个医生不具有做人体实验的资格和实验条件,但他觉得自己的灵感很准,就将一种治疗别的疾病的药拿来给一部分病人用,认为这样就能治好他们的癌症。他对另一部分病人仍按照正常的方法治疗。在这个治疗过程中,他对病人什么都没有说。他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临床的审批程序,也违反了患者的知情权。一段时间之后,10个病人中有8个人死了。根据以往的研究数据,如果对10个人正常治疗,死亡率是10个人中死亡4个。在法庭上,医学专家出庭作证时表示,很难证明这8个人中到底哪个人是正常情况下罹患癌症而死,哪个人是由这名医生的人体实验而死。
  第九个案例:在一个人数很少的小镇,有对夫妻天天吵架。有一天,丈夫去镇上的药店购买大量的灭鼠药,药店的人明明知道这个人的房子很小,根本就没有老鼠,买药的人很可能要用这些老鼠药来杀他妻子,但卖药的人仍然把大剂量的老鼠药卖给这位丈夫。结果丈夫用这些老鼠药毒死了他的妻子,并且自杀。
  第十个案例:屋主度假回来,发现几个贼在搬他的东西,他看到贼打算搬走的东西很多,但开的车却很小,估计这些贼要分好几次才能将东西全部搬完。*让他生气的是,他看到贼打开了他*喜欢的一瓶白兰地酒。趁着贼将*一批东西开车搬走以后,他回到自己的房间,在那瓶白兰地酒中放入了毒药,希望贼再回来的时候喝下,同时他还报了警。根据他说的情况,警察悄悄地来到了案发现场,等待这群贼回来。屋主怕警察误喝白兰地,就告诫千万别喝白兰地,他在里面投了毒。在这个案件中,屋主投毒的行为是不是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预备)?
  学生:西班牙教授在讲座中表示,如果不用客观归责理论,*一个案例中因为侄儿有谋害叔叔的意图,他的行为可以构成杀人罪。
  张明楷:我觉得即使不用客观归责理论,这个案例中侄儿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倘若认为只有使用客观归责理论才能解决这个案件,说明之前的理论有两个问题:*一,不是从客观到主观来认定犯罪。例如,在分析这个案件时,竟然会首先分析侄子想要杀害叔叔这一点。第二,缺乏对实行行为定型性的分析。以前,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采取的是条件说,那么,只要行为是引起结果的条件,就当然肯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之前的条件说缺乏对行为的限定,也就是说,要强调实行行为的定型的,只有一般情况下某种行为会导致结果,才能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采取对实行行为进行限制的条件说,就可以解决*一个案例中的问题了。
  学生:如果叔叔在散步的过程中遇到雷雨天的话,还是会增加死亡的危险的,这种危险的增加也符合我们日常生活的常识,难道不能把让别人在雨天到密林散步的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吗?
  张明楷:虽然常识告诉我们,不能在雷鸣闪电中进入密林,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可能被闪电击中的,但比起用刀捅、开枪射击等手段来,这种被雷电击中而死亡的仍然是一种概率很小的事件。如果侄子知道离叔叔散步的山路不远处有一个洞,洞里住着几只老虎,侄子欺骗叔叔洞中有奇花异草什么的,叔叔在洞口被老虎吃掉的话,侄子的行为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走到老虎洞口被老虎吃掉的概率还是很高的。虽然从表面上看,侄子既掌控不了老虎是否出来吃人,也掌控不了电闪雷鸣是否击中人,但两者发生的概率还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有杀人的实行行为,后者就没有了。
  学生: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在*一个案例中,侄子的行为创造的仍是一种被允许的风险,所以侄子的行为就不可能是犯罪。
  张明楷:侄子的行为就没有致人死亡的危险,还有什么必要讨论“被允许的风险”?我觉得当前,“被允许的风险”这种提法已经泛滥了。比如,我们一说开车上路,就说这是一种被允许的风险,但只要司机按照交通规则驾驶,开车就是没有任何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的行为。
  学生:根据客观归责理论,第二个案例中的这位企业主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了排污许可。虽然他具有特殊的知识,知道排污会致河里的螃蟹死亡,但他并没有制造不容许的风险,所以他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张明楷:这个案例和雅科布斯在教科书中列举的一个毒蘑菇案很像。雅科布斯举的案例中,厨师并不知道某种蘑菇有毒,他把这种蘑菇做成菜以后让服务员端给顾客,恰巧这名服务员有相关的生物学知识,知道这盘菜中的蘑菇有毒,但他还是把这盘菜端给了顾客。德国学者罗克辛认为服务员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我也觉得这种行为至少构成帮助犯。
  学生:是片面的帮助犯吗?
  张明楷:我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并不一定要有犯罪故意,即使正犯仅是过失或者是意外,帮助犯也还是可以构成故意犯罪的。在这个毒蘑菇案中,我觉得正犯应该是那名厨师,但他仅是过失犯罪或者意外。
  学生:在排污案中,那名企业主的行为恐怕都不算行政违法。有专门的排污管理部门对排污进行管理,只要在排污许可证上允许的时间、地点、数量范围内排污,即便造成了环境污染的结果,也不能构成犯罪吧?
  张明楷:在现代社会,某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到底对环境有多大的危害,环保部门不可能毫不知情吧?环保部门明知发放了排污许可后,一旦排污就会导致人畜死亡,怎么还可以去发放呢?
  学生:排污许可的发放应该仅涉及一个形式审的过程,一般相关部门只是根据企业申报的排放物质来形式地判断是否能够发放排污许可证。
  张明楷:如果按照你说的,排污许可仅是一个形式审,倘若企业主谎报排放物质,取得了一个排污许可证,结果排出的污染物致人死亡了,难道这样的行为不是犯罪?我觉得这个排污许可到底是通过什么途径取得的,还是很重要的。要是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的,排污的行为就是非法的。
  如果某些人有一些特别的知识,能够通过一些平常看起来很正常的行为犯罪,把这些行为通过一种理论认定为无罪的话,恐怕并不合适。倘若毒蘑菇案中的那名服务员专门从市场上挑出有毒的蘑菇送进餐馆,让厨师做给别人吃,难道他只要说上一句“反正这种蘑菇在市面上是允许买卖的”,“反正这家餐厅允许把这种蘑菇做成菜”,就因此无罪了吗?
  学生:如果给第二个案例中的企业主定罪的话,是不是会出现这种情形:企业主的这个行为在行政法中没有违法,但在刑法中却是犯罪?
  张明楷:我觉得关键就是,凭什么说这样的行为在行政上是合法的?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和各国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有关。我觉得在中国,如果企业主通过谎报排放物质而骗取排污许可后排污,并导致重大结果的,这种行为不可能合法,无论在行政法上,还是在刑法上。在这个设定的案例中,死亡的是螃蟹而已,倘若发生了像日本水俣病那种悲惨的结果,难道也不定罪吗?
  学生:在案例三中,那名建筑专业的学生应该负刑事责任吗?
  张明楷:这和我刚才讲的那个毒蘑菇案有区别吗?我感觉两个案例中涉及的原理是一样的。如果这个案件中的老板知道水泥的配方有问题,这名学生应该是帮助犯。难道老板不知道水泥的配方有问题,这名学生就无罪吗?我曾经写过一篇题为《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定》的论文,发表在《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我在文中举过一个例子:咖啡厅老板与某人有仇,仇人经常光顾这家咖啡厅。某日,老板预料到仇人可能要来,就先在一杯咖啡中下了毒,他对一名员工说出了实情后,要求这名员工在客人来时把这杯毒咖啡递给自己。结果过了很久仇人才来,当时咖啡厅老板去接待仇人时,完全忘了毒咖啡的事情,但员工还是将毒咖啡递给老板,后来仇人喝了毒咖啡身亡。老板在递给客人咖啡时,老板的行为客观上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所以他的行为才是正犯行为。在老板当时有杀人故意的情况下,毫无疑问,这名员工是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在老板当时没有杀人故意的情况下,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员工也没有支配整个因果流程,而且员工的主观上也没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只有帮助犯的意思。德国刑法理论可能认为,老板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员工无罪,也可能认为员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认为,他们之所以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与他们将故意放在构成要件内讨论息息相关。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共犯的成立需要正犯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这就要求正犯必须有犯某个罪的故意,才能成立共犯。在咖啡厅老板没有犯杀人罪的情况下,这名员工也就不能构成杀人罪的帮助犯了。而我认为,故意不是违法要素,只要正犯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了构成要件且违法就可以了,并不需要正犯有犯罪故意,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即使咖啡厅老板当时并没有杀人故意,也不妨碍员工成立杀人罪的帮助犯。具体来说,我首先要看客观上行为是不是会导致结果,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就是正犯行为;接着再看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有没有故意,正犯是故意,还是过失,甚至意外事件,也不妨碍其他共犯的认定,因为在正犯的行为已经具有不法的前提下,共犯的行为也就有了不法,在这种情况下,不法可以连带,但责任需要个别判断。
  学生:在第四个案例中,因为*后负责签单的不是这名会计,他只是负责汇款,所以他并不为增加逃税危险负责。可以这么理解吗?
  张明楷:我觉得这个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与第三个案例没多大区别。如果这家公司的老板知情,老板是正犯,会计就是共犯。
  学生:如果这名会计是按照老板的要求做的,那么,他还构成逃税罪吗?
  张明楷:这名会计通过电脑进行逃税转账,这种行为与公司会计、出纳做假账的行为有何不同?他不也是把公司的收入不入账吗?难道公司老板要求逃税的命令是法令不能违反吗?当一个企业的上司要求下属杀人的话,难道下属就无罪了吗?
  实际上我们国家就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一名公司会计擅自做主,帮公司逃税120万,公司的老板对此毫不知情。虽然老板不知情,这个行为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但我觉得可以按照自然人偷税来定罪量刑。
  学生:第五个案例如果发生在我国的话,卖毒品的人卖出的毒品致购买人服用后死亡的,要定故意杀人罪吗?
  张明楷:如果卖方不知道海洛因有问题,怎么能认为他有杀人的故意呢?在我国,不可能定故意杀人罪。再说,在实践中,假如一个吸毒的人因为吸毒死了,司法部门都会认为这是吸毒者自己吸毒所致,根本不会认为这是杀人案件。
  你们认为第六个案例无罪吗?
  学生:西班牙教授在讲座中提出,如果只是一夜情的话,被害人应自我答责,被告人无罪;但如果双方是夫妻关系或稳定的情人关系,患病一方就有义务说明自己有艾滋病,如果不说实情导致对方感染的话,就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犯罪。他当时举了一个德国的判例,案件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稳定的情人关系,双方有书面保证过不给对方带来危险,结果一方患了艾滋病后未告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也患上了艾滋病,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患病一方的行为构成犯罪。
  张明楷: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比较危险,但被害人仍自冒风险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会讨论他是否对自冒风险的行为自我答责。西班牙、德国刑法学者之所以会得出一夜情中被害人被传染艾滋病要自我答责这样的结论,或许与艾滋病较多有关系。如果艾滋病较为普遍的话,社会一般观念会认为一夜情极有可能会患上这种病,一夜情可能是一种比较危险的行为;出去一夜情的人当然也就会知道自己有很大的罹患艾滋病的风险了,如果他自己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仍无所顾忌,才会涉及他是否要自我答责的问题。但如果我们的社会没有那么多的艾滋病,社会一般观念并不会认为一夜情是一种十分有可能患上艾滋病的行为,被害人出去一夜情时往往也不会意识到这是一种有生命危险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要被害人自我答责,我觉得并不合理。
  我刚上研究生的时候和别人讨论过这样一个案件:一个男的把一个女的甩了,但女方仍缠着男方不放,男方对女方很不耐烦,并没有要同对方和好的意思。时间一长,女方也就因爱生恨,在她得知自己得了乙肝之后,就去找男方,她说“我再也不纠缠你了,但你能不能*后吻我一次”。男方同意以后与女方接吻,结果后来男方也得了乙肝。我当时就认为女方的这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男方肯定不会想到一个吻就要患病,怎么能让他自我答责呢?
  再回到第六个案例来。我认为这样的案件要是发生在我国,还是应该定故意伤害罪的。这与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息息相关。如果一个地区艾滋病发病率较低,一夜情中一方患了艾滋病就必须把实情告知另一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人根本不会意识到接下来的行为是很有风险的。相反,如果一个地区的艾滋病发病率较高,甚至较为普遍,一夜情中患病的一方即使不把实情说出,对方也会意识到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还毫不防备的话,就有讨论被害人是否自我答责的大前提了。
  学生:即便现在在我国艾滋病的发病率还不普遍,但通过媒体宣传等途径,事实上还是有很多人都已经意识到有艾滋病的存在。
  张明楷:现实生活中艾滋病的发病率较低,即使媒体宣传过这种病,人们也对这种传染病有一些了解,仍不能说社会一般人已经普遍认为,一旦出去一夜情的话,就很有可能被传染。
  另外,我觉得即使在艾滋病多发的国家和地区,发生与第六个案例类似的情况也不能均毫不怀疑地认为被害人应该自我答责。因为对方如果不告诉实情,另一方也不好开口问。如果问的话,对方一旦没有艾滋病,就很有可能认为问的一方在侮辱诽谤,基于这个原因,一般人恐怕也就会闭口不谈。总之,在这个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是否能适用被害人答责。
  学生:传染艾滋病一方的行为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张明楷:我觉得定故意伤害罪就可以了。因为患这个病之后,并不是马上死亡,通过治疗等手段可以维持较长时间。
  学生:第七个案例貌似不需要客观归责理论也可以解决。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和结果的发生之间不具有相当性,因为没有因果关系;当前的条件说认为这种情况禁止溯及。
  张明楷:的确是这样的。
  学生:西班牙教授认为在第八个案例中,根据客观归责理论,这样的结果不能归责于医生的行为。也就是说,这名医生不对死亡结果负责。但医生在既无资质、又无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医学实验,从一般情况来看,也产生了更多的死亡人数,怎么就无罪了呢?那罹患绝症的病人不就都可以拿来做医学实验了吗?
  张明楷:我觉得并不是所有的客观归责理论都会得出他那样的结论。因为客观归责理论内部还存有不少争议。在判断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这个危险是否已经现实化这个问题上,可能每个人的判断并不一样。我觉得在这个案例中,这名医生在没有资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将有未知风险的药用在绝症患者身上,他这样的医疗实验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人数是正常情况下的两倍,就应该肯定他的行为有致人死亡的危险,他要为8名死亡患者中的4人的死亡负责。
  学生:西班牙教授认为这样的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的理由是,根本没办法证明哪个人的死亡是由医生非常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换句话说,虽然一般情况下只会死4个人,这种情况下死了8个人,但这8个人的死亡到底是癌细胞扩散所致,还是医生的非常规医疗所致,这一点还是有疑问的。
  张明楷:如果是你说的这种情况的话,条件说就能解决这个问题,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现在的情况是,没有前行为仍可能会有后结果,所以根据条件说,就可以认定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难道还需要其他理论解释吗?此外,如果说不能证明具体哪些人的死亡是由他的行为造成的,这只是证据或者证明问题,而不是客观归责问题吧。
  学生:案例九中,卖药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吗?
  张明楷:我同意西班牙教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杀人的危险并不紧迫,还是可以将卖老鼠药的行为认定为中立行为而不定罪。但如果行为人把自己的妻子带到店门口,告诉卖药的人自己买药就是要毒死妻子,倘若在这种情况下卖药的人还卖药的话,他的卖药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中立行为了。这时还是有比较紧迫的危险的。就好比雅科布斯举的那个例子一样,两个人在斧头店门口打架,一方斗败了以后急匆匆跑进店内,要求店主卖给他斧头砍人,此时杀人的危险迫在眉睫,卖给斧头的行为就肯定是故意杀人罪的帮助行为了。
  学生:您觉得第十个案例发生在我国的话,要怎么处理呢?
  张明楷:实际上,我国还真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例:一个小偷经常到一家人家里偷东西,每次偷东西都会偷喝这家人的咖啡。后来屋主就在自家咖啡里下了毒,结果小偷又来的时候喝下了毒咖啡死了。这样的案件确实有争议的地方,比如屋主在自家咖啡里放什么东西都是无可非议的,因为房子是自己的,东西也是自己的,在自己的支配领域处分自己的财物天经地义。但是小偷经常光顾,屋主显然是为了毒杀小偷的,小偷又不是老鼠,毒死了也没关系,还是有定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的。
  ……

前言/序言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以来,每个周末我会利用半天时间,与我指导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生与博士生)进行一次案例讨论。2004年初,曾有研究生建议,将每次讨论的内容记录、整理后出版,我当时毫不犹豫地拒绝了。2010年底,在读博士生丁慧敏(现已获得博士学位)多次提出相同建议,并且承诺负责整理讨论内容,其他研究生也表示愿意承担将录音转换为文字的工作。于是,我便答应“试一试”。
  2013年底,丁慧敏博士按照刑法学的体系,将2010年底至2013年6月期间的讨论记录进行了归纳整理。她整理后,我通览了全稿,在文字上作了少量修改,也删除了部分意义不大与表述不清的内容。此外,在整理过程中,既删除了相对简单案例的讨论内容,也删除了研究生的部分发言内容(书中标明的“学生”显然不是同一人)。我确实不知道本书是否具有出版价值,但我还是觉得会有读者希望“看一看”。
  每次讨论时,大体上由我先描述案情,提出问题,然后围绕案例展开讨论。我的准备既不系统,也不充分,每次的讨论内容可谓随心所欲,五花八门。我之所以重点准备案例,是因为案例讨论*能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学生*缺乏的也是这种能力。当然,在讨论过程中,研究生也会提出他们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需要向读者说明的是,在讨论过程中,不管是研究生的发言还是我的发言,都是没有经过准备的,大家畅所欲言,无所顾忌,所以,作为讨论内容整理而成的本书,一定错漏无穷,舛误尽显。如能得到读者的不吝指教,我一定好好“改一改”。
  特别感谢丁慧敏博士!也十分感谢参加讨论的所有研究生!至于今后是否继续出版讨论内容,我还要“想一想”。


好的,这是一份根据您提供的书名信息,重新构思的、不包含原书内容的图书简介。 --- 《刑法疑难案例精析:理论前沿与实务应对》 作者:[此处可填写一位假设的权威法学教授或资深律师的姓名] 本书简介 在刑法学的浩瀚领域中,理论的精妙与实务的复杂性常常交织出一张难以解开的网。本书聚焦于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前沿热点与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的疑难、复杂案件,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法学研究者乃至对刑法有深入探究兴趣的读者,提供一套系统、深入、富有洞察力的解析。 我们深知,刑法并非僵化的条文堆砌,而是一个动态演进的价值体系。本书摒弃对基础概念的冗余阐述,直接切入核心争议,通过对近年来最具争议性、最具挑战性的典型案例的剖析,展现刑法规范在面对现实社会复杂性时的张力与适用困境。 核心内容与特色 一、 理论重构与前沿对话 本书不满足于对既有理论的简单复述,而是力求在关键领域实现理论视角的升级与重构。我们深入探讨了诸如“未遂犯的界限重划”、“犯罪中止的积极性要求”、“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现实性’检验标准”等长期悬而未决的理论难题。 共犯理论的再审视: 在共同犯罪形态日益多样化的今天,本书对教唆犯、帮助犯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致的辨析,特别关注了“不作为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并结合最新的比较法经验,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框架。 犯罪形态的精确区分: 针对实行终了与着手实行之间的模糊地带,我们引入了“危险创设理论”与“行为控制理论”的对冲分析,试图为区分预备、未遂与既遂提供更清晰的逻辑路径。 过错与故意认定的精微探究: 针对“过于自信的故意”(有认识的过失)与“放任的故意”的司法实践误区,本书提出了基于主观认知与客观风险评价的综合判断模型,力求在客观归责与主观罪责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 疑难案例的深度解剖 本书选取了十余个在学界引起广泛争论、在司法界造成实际困难的标志性案例。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传统刑法条文难以直接提供清晰的答案,需要依赖深刻的刑法哲学基础和精密的法律推理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网络犯罪的刑法边界: 面对新型网络侵财、信息安全犯罪,如何准确定位“着手行为”?如何界定“财产损害”的虚拟性与实时性?本书将探讨传统刑法理论在数字空间中的延伸与局限。 职务犯罪与身份的复杂性: 在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如何处理“间接正犯”在单位犯罪中的责任分配?我们详细分析了近年来关于贿赂罪、滥用职权罪的多个关键判例,揭示了认定身份要件的微妙之处。 特殊不作为犯的责任链条: 针对高空抛物、电梯安全、医疗护理等场景中引发的生命法益侵害案件,本书着重剖析了保证人义务的产生基础(法律承诺、先前行为、特定身份),并论证了何时应以积极的作为犯论处,何时适用不作为犯的评价体系。 三、 比较视野下的反思与建构 为拓宽读者的视野,本书适度引入了德日、英美等主要大陆法系及普通法系的先进经验。我们对比了不同法域在处理类似疑难问题时的制度选择与价值取向,旨在为我国刑法制度的未来优化提供参考。 违法性阻却事由的限制: 针对情境化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我们对比了德国刑法中“防卫过当”的严格限制与英美法系中“合理必要性”的动态考量,反思我国在认定防卫限度时的保守倾向。 责任能力与限制责任能力: 借鉴精神障碍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本书探讨了“部分责任能力”在量刑环节中的应用空间,并对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刑改革进行了深入的理论辩护。 本书的价值定位 《刑法疑难案例精析:理论前沿与实务应对》并非一本工具书,而是一部思想的引路石。它要求读者具备扎实的刑法基础,并愿意投身于对复杂法律问题的深度思辨之中。通过本书,读者将能够: 1. 提升法律推理的严谨性: 学会在面对“没有标准答案”的案件时,构建出逻辑自洽、价值正当的论证链条。 2. 把握刑法理论的发展脉络: 清晰理解当前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责任与刑罚的最新争论焦点。 3. 增强实务应对的精准度: 将抽象的刑法原则转化为解决具体法律冲突的有效策略。 本书献给所有追求法律真知、致力于在刑法世界中探索清晰路径的同仁。它将引领您穿越复杂的案例迷雾,直抵刑法理论最坚实的基石之上。 ---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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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刑法的私塾 张明楷与弟子的刑法小学堂》在我手中,感觉就像是一把解锁刑法奥秘的金钥匙。我常常感叹,法律条文冷冰冰,但经过张明楷老师的解读,却能焕发出生命力,变得鲜活起来。这本书最让我眼前一亮的,莫过于那些“疑难案例”的分析。它们不像教科书上的案例那样,已经有了明确的定论,而是充满了争议和讨论的空间。张明楷老师和他的弟子们,就像是侦探一样,一点点挖掘出隐藏在案情背后的真相,从不同的角度去审视,去辨析,去碰撞。我记得其中有一个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例,案件情节错综复杂,涉及责任的划分尤为棘手。书中通过详尽的论证,清晰地阐述了每个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让我豁然开朗。更难能可贵的是,书中并非一边倒地强调某一观点,而是呈现了不同的法学观点,并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评析,这种开放性的讨论,极大地拓展了我的视野。这本书,不愧是张明楷老师十年磨一剑的诚意之作,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刑法理论的魅力与实践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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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我真的是盼了十年,终于等来了!作为一名深耕刑法领域多年的法律从业者,张明楷老师的名字对我来说,简直就是一座巍峨的高峰。他的著作和讲义,我几乎是如饥似渴地研读,每一次都能从中汲取到新的养分。所以,当听到“刑法的私塾 张明楷与弟子的刑法小学堂”这本书即将问世,我内心是无比激动和期待的。十年磨一剑,这不仅仅是一本书,更承载了张明楷老师深厚的学术积累和对刑法教育事业的执着追求。从书名就能感受到一种温润而深刻的学术传承,仿佛能穿越时空,亲临课堂,聆听大师的教诲。我尤其期待书中“精选刑法中疑难案例”的部分,这绝对是本书的点睛之笔。众所周知,刑法理论与实践之间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张力,而疑难案例正是检验和深化理论的最佳载体。张明楷老师以其独到的视角和精辟的分析,将复杂的法律条文拨开迷雾,展现在读者面前,这种能力令人钦佩。我相信,这本书不仅仅是为法学生和年轻的法律人准备的,对于任何关心法治、热爱思考的人来说,都将是一次受益匪浅的心灵之旅。十年磨砺,定不负众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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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须说,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像是被拉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刑法世界。以往阅读刑法著作,总觉得有些高高在上,理论的阐述常常让我感到遥不可及。但这本书不一样,它用一种近乎口语化的方式,将那些原本枯燥晦涩的刑法概念,变得生动有趣,甚至带点“江湖气”。就像书名说的,“刑法小学堂”,真的有种启蒙的感觉,让我在不知不觉中,就领悟了许多过去困扰我的难题。尤其是那些“疑难案例”,张明楷老师和他的弟子们,没有直接给出标准答案,而是层层剥茧,引导读者一步步去思考,去辨析,去判断。我记得其中有一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涉及的细节非常微妙,稍不留神就容易误判。但书中对每一个环节的分析都极其到位,甚至连那些细微的情感和心理活动都考虑进去,让我恍然大悟,原来法律的尺度就在这毫厘之间。这种“手把手”教学的感觉,真的比单纯的理论灌输要有效得多。这本书没有那种高高在上的说教,而是充满了与读者对话的温度,让人忍不住想一页页翻下去,直到把每一个案例都啃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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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出现,对于我这个一直在刑法理论的“泥沼”中挣扎的读者来说,简直就是一场及时雨。我常常觉得,刑法理论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扎实的案例支撑,就如同空中楼阁。而《刑法的私塾 张明楷与弟子的刑法小学堂》恰恰弥补了这一缺憾。书中“精选刑法中疑难案例”的板块,简直是为我们这些“疑难杂症患者”量身定做的良药。张明楷老师的分析,总是能够直击问题的核心,直指那些最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地方。他不是简单地将案例和法条对接,而是深入探究立法背后的精神,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种种考量。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一些复杂犯罪构成要件的拆解,例如那个关于“间接正犯”的案例,我之前一直对其理解模糊不清,但通过本书的讲解,我才真正明白了其背后的逻辑和不同理论学派的观点差异。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既有理论的高度,又有实践的深度,能够帮助我们这些非科班出身的法律爱好者,或者是在实践中遇到瓶颈的法律人,获得更清晰、更深刻的认识。十年磨一剑,其锋芒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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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与其说是一本学术著作,不如说是一次深刻的“思想启蒙”。我第一次接触张明楷老师的作品,是在大学时期,当时他对刑法的深刻见解就让我印象深刻。而这次的《刑法的私塾》,更像是一次“升级版”的体验,它不仅仅是理论的梳理,更是思维方式的训练。我最喜欢的地方在于,书中并没有直接给出结论,而是通过引导性的提问,鼓励读者自己去思考,去构建自己的逻辑链条。这种“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教学方式,让我受益匪浅。例如,书中有一个关于“因果关系”的案例,涉及多个行为人,每个人的行为都看似与最终结果有关联,但又存在一些中间环节。张明楷老师并没有直接告诉我哪个行为是主因,哪个是次因,而是引导我们去分析每个行为的独立性和介入程度,最终得出结论。这种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宝贵的学习经历。这本书就像一位循循善诱的老师,带领我们一步步走出刑法世界的迷宫,最终找到属于自己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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