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2.将原标准中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建(构)筑物
4 城市道路
5 园林绿化
6 公共设施
7 广告设施与标识
8 城市照明
9 公共场所
10 城市水域
11 居住区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前言/序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
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
2.将原标准中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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