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这本书的书名,我的第一反应就是:“终于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痛点问题!”作为一个长期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完善的观察者,我一直认为,经济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而立案标准,正是侦查工作的“第一道门槛”,其科学性、合理性直接影响到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这本书,光是书名就充满了权威感和实用性。我迫切地想知道,它会以怎样的方式来阐述这些立案标准?是否会涉及到一些理论上的争议,并给出作者的观点?是否会包含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我尤其关注书中对一些新型经济犯罪,如网络金融犯罪、虚拟财产犯罪等,在立案方面的探讨。如果这本书能够提供一套严谨、可操作的立案框架,我想它不仅对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意义重大,对于其他相关部门,如检察机关、法院,乃至律师群体,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形成更统一的执法司法认识。
评分这本书的出现,对于我这样一个法律从业者来说,无异于久旱逢甘霖。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界定模糊、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类案件。例如,一些看似简单的合同纠纷,在深入调查后可能会牵扯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犯罪行为;又或者一些新兴的金融活动,其性质如何界定,是否触犯刑法,都需要极其审慎的判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出现,似乎为我们打开了一扇清晰的窗户。我非常好奇它是否会详细剖析各类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并结合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对立案标准进行细致的解读。我期待书中能够给出明确的指引,比如在遇到特定情形时,应如何判断案件的性质,应该收集哪些关键证据来支持立案,以及在不同层级公安机关之间,管辖权如何划分等问题。这本书的价值,或许就在于它能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象化的操作指南,切实提升法律的适用效率和精准度。
评分这本书的出现,对于我这样一个对法律体系尤其是刑事侦查流程感兴趣的普通读者来说,是一个了解公安机关内部运作的绝佳窗口。虽然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但我深知,任何一项刑事案件的侦查,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立案基础上。特别是经济犯罪,其涉及的领域广泛,专业性强,立案标准的模糊化很容易导致执法的不确定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这本书,从书名来看,似乎是一本非常“硬核”的专业书籍,但我相信它一定能够以一种清晰、易懂的方式,向读者展现经侦部门在案件立案环节的考量与判断。我希望它能介绍一些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例,并从中提炼出立案的关键要素,让读者能够直观地理解“什么是立案”、“为什么需要立案”、“如何判断一个案件是否构成经济犯罪并需要立案侦查”。这本书的价值,或许就在于它能打破普通读者对经侦工作的神秘感,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执行过程,从而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评分这本书的书名《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直击核心,足以见其内容的重要性和前瞻性。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背景下,经济犯罪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如何准确界定经侦部门的管辖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统一的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我非常期待这本书能够深入研究和阐释这一问题,尤其是在管辖权划分上,可能会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不同层级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而立案标准则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被有效启动侦查程序。我设想书中会详细梳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最新的司法实践,对各类经济犯罪的立案要素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可能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如果这本书能为构建更加清晰、高效、公正的经侦执法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那它无疑将成为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专业著作。
评分一本让人眼前一亮的著作,虽然我目前还没有机会深入研读,但从其书名《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来看,它无疑填补了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空白。作为一个对经济犯罪侦查领域略知一二的读者,我深切感受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立案环节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后续侦查的走向、证据的收集以及最终的法律适用。如果立案不当,轻则延误案件处理,重则可能导致错案,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一本能够系统梳理、清晰界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书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期待这本书能为执法者提供一套权威、科学的指南,帮助他们精准把握立案尺度,避免模糊地带。同时,我也希望这本书不仅能服务于一线办案民警,更能为法学研究者提供新的视角和素材,推动经济犯罪侦查理论的深入发展,最终提升我国经济犯罪的防控和打击能力。
评分不错,京东信的过 不错,京东信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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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今天刚刚拿到书,这本写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很不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补充规定)。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相应地出现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二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三是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四是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等。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又称公司的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章程并依法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所谓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明知未向公司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向公司交付货币、实物、转移财产所有权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而仍然为之。今天刚刚拿到书,这本写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很不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补充规定)。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相应地出现这
评分东西很好哦!
评分总体不错内容毕竟简单感觉了解不错
评分好书啊 不错的东西
评分写的的书都写得很好,还是朋友推荐我看的,后来就非非常喜欢,他的书了。除了他的书,我和我家小孩还喜欢看郑渊洁、杨红樱、黄晓阳、小桥老树、王永杰、杨其铎、晓玲叮当、方洲,他们的书我觉得都写得很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很值得看,价格也非常便宜,比实体店买便宜好多还省车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补充规定)。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相应地出现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书的内容直得一读,阅读了一下,写得很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补充规定)。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相应地出现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内容也很丰富。,一本书多读几次,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二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三是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四是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等。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又称公司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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