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滿足廣大公安偵查人員刑事辦案的需要,編者們約請有關專傢、學者編寫瞭這部《圖解立案證據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第3分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侵犯財産案·危害國防利益案第7版)》。
本書緊密結閤刑事辦案工作實際,對公安部門管轄的罪案無一遺漏地行瞭係統闡述和解釋。對辦案中涉及的關於立案標準、認定罪名、罪與非罪的區彆、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罪重罪輕、證據範圍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瞭詳細介紹,邏輯清晰,語言流暢,針對性強,有利於辦案時參考。
目錄
1.故意殺人案(刑法第232條)
2.過失緻人死亡案(刑法第233條)
3.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
4.組織齣賣人體器官案(刑法第234條之一)
5.過失緻人重傷案(刑法第235條)
6.強奸案(刑法第236條)
7.強製猥褻、侮辱婦女案(刑法第237條)
8.猥褻兒童案(刑法第237條)
9.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
10.綁架案(刑法第239條)
11.拐賣婦女、兒童案(刑法第240條)
1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刑法第241條)
1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案(刑法第242條第2款)
14.誣告陷害案(刑法第243條)
15.強迫勞動案(刑法第244條)
16.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刑法第244條之一)
17.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
18.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
19.侮辱案(刑法第246條)
20.誹謗案(刑法第246條)
21.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案(刑法第249條)
22.齣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案(刑法第250條)
23.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刑法第25l條)
24.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案(刑法第25l條)
25.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
26.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案(刑法第253條)
27.齣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條之一第l款)
28.非法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之一)
29.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案(刑法第255條)
30.破壞選舉案(刑法第256條)
31.暴力乾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
32.重婚案(刑法第258條)
33.破壞軍婚案(刑法第259條)
34.虐待案(刑法第260條)
3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
36.拐騙兒童案(刑法第262條)
37.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案(刑法第262條之一)
38.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刑法第262條之二)
39.搶劫案(刑法第263條)
40.盜竊案(刑法第264條)
41.詐騙案(刑法第266條)
42.搶奪案(刑法第267條)
43.聚眾哄搶案(刑法第268條)
44.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45.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46.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條)
47.敲詐勒索案(刑法第274條)
48。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275條)
49.破壞生産經營案(刑法第276條)
50.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276條之一)
51.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刑法第368條第1款)
52.阻礙軍事行動案(刑法第368條第2款)
5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條)
54.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條)
55.故意提供不閤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
56.過失提供不閤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
57.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案(刑法第371條第1款)
58.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刑法第371條第2款)
59.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刑法第372條)
60.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373條)
61.雇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3條)
62.接送不閤格兵員案(刑法第374條)
63.僞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刑法第375條第1款)
6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刑法第375條第1款)
65.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製式服裝案(刑法第375條第2款)
66.僞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刑法第375條第3款)
67.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376條第1款)
68.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條第2款)
69.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案(刑法第377條)
70.戰時造謠擾亂軍心案(刑法第378條)
71.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9條)
72.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380條)
73.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案(刑法第381條)
精彩書摘
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論男女均可構成其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雖然能構成本罪,但不能構成後罪。(2)有無奸淫的目的不同。這是兩者區彆的關鍵所在。本罪必須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為的意圖是與之發生性關係,並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實施瞭有關行為。未實行性交的行為有的是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未遂;有的則因為同情受害人而自動放棄奸淫行為,從而成立中止;後罪則無奸淫的目的,其是通過除性交以外的有關下流、淫穢的行為以興奮、滿足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性欲,或者通過侮辱婦女來尋找刺激,填補精神空虛。即使沒有意誌以外的原因阻礙,其也不會也不想與被猥褻者發生性關係。(3)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錶現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其本質在於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即使有摳摸下身、玩弄生殖器、摟抱、撫摸乳房等的行為,都服從於與受害婦女發生性關係的需要;後罪的行為則錶現為強製猥褻,是指男女之間除性以外實施的所有淫穢、下流的行為,如裸體錶演、裸體共浴、裸體按摩以及裸體或非裸體的摳摸下身、玩弄生殖器、吸吮、親吻、摟抱、舌舔、撫摸乳房、雞奸等。侮辱,則是指齣於流氓動機,為瞭尋找刺激、調戲取樂而針對不特定婦女實施的有損於婦女人格的行為,如追逐、堵截婦女;偷剪婦女發辮、衣服;在公共場所故意用生殖器頂撞婦女的身體;用汙物、髒水對婦女身上塗抹、潑灑等。(4)所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和未滿14周歲幼女的身心健康;後罪所侵害的客體則為婦女的人格尊嚴。行為人首先齣於猥褻婦女的故意後來又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或者在對婦女強奸後又實施瞭一些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輕行為猥褻行為為重行為強奸行為所吸收,應當以本罪依法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猥褻兒童罪的界限。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強奸行為與猥褻兒童的行為,都可能錶現為摳摸下身、吸吮、摟抱等行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強製性方法,有相似之處。但兩者之間有本質的不同,主要有:(1)行為的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必為男子,後行為的主體既可以為男子也可以是女子;前行為的主體年滿14周歲即可構成犯罪,後行為的主體則要求年滿16周歲纔能構成其罪。(2)有無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為的目的在於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即與之發生性關係;後行為則無此目的,其是為瞭通過猥褻兒童來滿足、興奮自已的畸形、變態的性欲。(3)行為的方式不同。前行為的方式為奸淫的行為,隻能發生在異性之間;後行為的方式則為除性關係以外的所有淫穢、下流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4)所侵害的對象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對象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後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則為未滿14周歲的兒童,既可以是女性兒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兒童。行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後,實施瞭摳摸幼女下身、要幼女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後行為被前行為所吸收,應以吸收行為即前行為構成的本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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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一本名為《圖解立案證據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第3分冊)(第7版)》的圖書的簡介,這份簡介著重於闡述該書未涵蓋的內容,以滿足您的特定要求。 --- 圖解立案證據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第3分冊)(第7版)——內容側重與範圍界定 重要提示: 本簡介旨在明確界定《圖解立案證據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第3分冊)(第7版)》不涉及的領域和主題。本分冊的焦點集中於特定的刑事訴訟階段和法律適用層麵,因此,以下所列內容均不在本書的討論範圍之內。 一、 刑事訴訟程序與階段的早期和後期內容 本書的編寫邏輯是基於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對證據的收集、分析和定罪量刑標準的精確把握。因此,本書不涵蓋刑事訴訟的早期和後期階段的詳細程序和規範: 1. 偵查階段的實體與程序規範: 不涉及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的具體流程和技術規範。例如,對初查、立案決定、刑事強製措施(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的啓動、解除、變更的具體操作流程和文書製作的詳細指引。 不深入探討偵查人員在現場勘查、物證提取、搜查、扣押等過程中的專門技術要求和法律效力限製,這些內容通常在專門的《刑事偵查規範》或相關部門的業務手冊中詳細闡述。 2. 審判階段的庭審技術與技巧: 本書不會詳細描述法庭辯論的具體技巧、質證的策略部署、律師的開庭陳述和最後陳述的技巧性指導。雖然涉及定罪量刑標準,但對庭審現場的即時反應和控辯雙方的攻防藝術,本書不做專業性、操作層麵的介紹。 不包含對閤議庭或獨任庭審理過程的程序性要求,如休庭、閤議、判決宣告的具體程序規範,以及對證人、鑒定人齣庭的程序要求。 3. 判決後的執行與監督: 本書不涉及生效判決的執行程序,如刑罰的交付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與監管。 不討論死刑復核程序、減刑、假釋的法律適用和審批流程,以及對生效判決的申訴、再審的申請條件和程序。 二、 實體法中的非刑法領域和特殊刑種 《第3分冊》聚焦於我國刑法體係中關於證據、定罪和量刑核心要素的通用標準和適用。因此,它不包含以下實體法領域或特殊刑種的深入分析: 1. 經濟法、民法、行政法領域的具體實體規則: 本書不對金融詐騙、閤同詐騙、非法集資等行為背後的具體民商事法律關係(如閤同效力、公司治理結構)進行詳盡的分析。它關注的是如何以刑法規則定罪,而非民事責任的認定。 不涉及專門的《公司法》、《證券法》、《稅法》中關於特定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僅在其涉及刑事犯罪時,作為背景知識或定罪依據的組成部分被提及。 2. 專門領域的“軟法”與行業規範: 針對特定行業(如醫療、建築、環保)的專業技術標準、行業自律規範,本書不作詳細的收錄和解讀。例如,環保領域中對汙染物排放的精確技術指標,本書僅在涉及汙染環境罪時,會引用司法解釋中的相關標準,但不會替代專業的環保技術手冊。 3. 涉外刑事案件的特彆程序: 關於引渡、刑事司法協助、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等涉及國際法和雙邊條約的內容,本書不作為主要探討對象。其立足點主要在於國內法框架下的證據采信和定罪量刑。 三、 證據理論的純粹哲學探討與證據科學的純技術指南 本書的“圖解”和“標準”定位決定瞭其更偏嚮於實用性和司法適用性,因此,它排除瞭以下兩種維度的內容: 1. 證據法的形而上學與曆史比較研究: 不涉及證據法理論在西方法律體係(如英美法係的大陸法係對“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的深度比較)的曆史沿革、哲學基礎或理論辯論。 不探討證據理論(如蓋達或貝卡利亞時期的證據觀)在當代中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演變路徑的純理論分析。 2. 證據提取與鑒定的純技術指南: 本書不會詳細介紹物證檢驗、DNA分析、筆跡鑒定、電子數據恢復等司法鑒定技術的具體操作步驟、儀器使用方法或檢驗報告的撰寫格式。它關注的是鑒定結論的法律效力和采信標準,而非鑒定技術的專業流程。 對於電子數據證據的“固定”、“收集”、“提取”等技術環節,本書僅概述其法律要求,不提供具體的軟件操作指南或硬件提取步驟。 四、 量刑情節的社會學分析與政策導嚮 本書聚焦於現行法律框架下的“標準”,而非對量刑結果進行宏觀的社會學或政策效果評估: 1. 量刑的社會學研究與犯罪學分析: 不包含對某一類犯罪的社會成因分析、犯罪人背景的社會學剖析,或研究特定量刑政策對社會治安的長期影響。 不涉及對不同地區、不同時期量刑均衡性的社會調查和統計分析。 2. 犯罪構成要件的立法學批判: 本書側重於“如何適用現有標準”,因此不涉及對刑法分則條文(如盜竊罪、搶劫罪的數額標準)的立法沿革、理論爭議或修法建議的深入論述。它假定現有法律條文是適用的前提。 總結 《圖解立案證據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第3分冊)(第7版)》是一本旨在為一綫司法人員和法律實務工作者提供具體、可操作的證據審查標準、定罪規則指引和量刑幅度參考的工具書。其價值在於實用性、即時性和精確性,它清晰地避開瞭刑事訴訟的早期偵查技術、後期執行程序、純理論探討以及非刑法領域的實體法內容。讀者若需瞭解偵查技巧、庭審辯護藝術或法律理論溯源,則需查閱其他專業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