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任何法律領域的深入研究,都離不開對體係性構建的理解。《日本刑法各論(第6版)》這本書,我雖然尚未接觸,但其“各論”二字,已經讓我對它的內容有瞭初步的猜想。我預料,這本書會係統性地梳理日本刑法典中關於各種具體犯罪的規定,並對它們進行分類和闡釋。我個人對其中關於財産犯罪和人身犯罪的論述特彆感興趣,因為這些犯罪在現實生活中最為常見,也最能體現刑法在保護社會秩序和公民權益方麵的作用。我期待書中能夠對不同犯罪類型進行精細的區分,例如,在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中,如何理解“秘密竊取”的含義,在詐騙罪中,如何界定“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這些細節的把握對於準確適用法律至關重要。同時,我也希望能看到書中對不同犯罪的量刑情節和處罰依據進行詳盡的介紹,從而幫助我理解刑罰的科學性和閤理性。
評分在我看來,一本優秀的法律教材,不僅僅是知識的傳遞,更是思維方式的啓迪。《日本刑法各論(第6版)》這本書,盡管我還沒有親身翻閱,但其在學術界的聲譽,已經讓我對它充滿瞭期待。我設想,它不僅僅會羅列條文和學說,更會引導讀者去思考刑法背後的哲學基礎和倫理考量。我特彆關注的是,這本書在處理一些疑難案件或存在爭議的法律問題時,是否能夠展現齣一種深刻的洞察力。例如,在討論某些犯罪時,如何平衡個人自由與社會安全之間的關係,如何理解犯罪動機的多樣性及其對責任認定帶來的影響,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前瞻性的視角,幫助我認識到刑法理論的動態發展,以及它如何在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中適應和演進。對於一本“第6版”的書籍,我更相信它已經凝聚瞭數代學者的智慧,能夠幫助我構建起對日本刑法體係的全麵認知。
評分在我看來,學習刑法,尤其是在法律實務領域,需要的不止是條文的記憶,更重要的是對法條背後邏輯的理解和對立法精神的把握。《日本刑法各論(第6版)》這本書,即使我還沒能深入研讀,但僅從書名就可以預見到其分量。我設想,它可能會對日本刑法中一些核心的概念,比如故意、過失、未遂、既遂等,進行細緻入微的剖析,並且會結閤最新的學術研究成果,對這些概念進行重新的審視和界定。我尤其關注的是,該書在解釋這些概念時,是否能夠提供不同學派的觀點,並對其進行比較和評析,從而幫助讀者形成自己獨立的判斷。此外,我對於日本刑法體係中一些獨特的製度,例如關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阻卻違法的規定,以及關於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等責任要素的探討,也抱有濃厚的興趣。一本高質量的刑法教材,應該能夠幫助讀者理解這些製度是如何在實踐中運作的,以及它們在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公民權利方麵所發揮的作用。我對這本書的期待,是它能成為我理解日本刑法體係的一把鑰匙。
評分法律的學習,說到底,是為瞭解決現實問題,而刑法更是直接關乎人身自由和生命財産安全。《日本刑法各論(第6版)》這個書名,本身就傳遞齣一種專業和嚴謹的氣息。雖然我還沒有機會翻開它,但我的想象告訴我,這本書一定包含瞭很多關於具體犯罪的論述,比如盜竊罪、詐騙罪、傷害罪、過失緻人死亡罪等等。我期待它能夠詳細介紹這些犯罪的構成要件,並提供豐富的案例分析,幫助我理解這些理論是如何應用於具體案件中的。更重要的是,我希望這本書能夠幫助我認識到,在處理這些犯罪時,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的關懷是如何被平衡的。例如,在量刑時,如何考慮到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客觀危害以及社會影響,如何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這些都是我渴望瞭解的。一本好的刑法教科書,應該能夠激發讀者對法律公平正義的思考,並引導他們去探尋法律最深層次的價值。
評分作為一名即將步入法律實務領域的學習者,我一直對日本刑法學界的前沿動態保持著高度關注。《日本刑法各論(第6版)》這本書,對我而言,就像一本指引迷途的燈塔,雖然我尚未有機會親自翻閱其內容,但通過一些學術界的討論和研究者的推薦,我已對其嚴謹的學術體係和深刻的理論探討有瞭初步的想象。我期待這本書能為我提供一個關於日本刑法總論的堅實基礎,讓我能夠從宏觀層麵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則、犯罪構成要件以及各種阻卻事由。特彆是關於刑法解釋論的最新發展,我希望能在這本書中找到清晰的脈絡。同時,對於刑法理論在實際判例中的應用,我也充滿瞭好奇。例如,在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責任三個階段的判斷中,如何運用現代刑法理論去分析復雜的犯罪事實,如何理解不同學派對同一問題的不同見解,這都是我迫切想要學習和掌握的。我相信,一本經過多次修訂的經典教材,一定能夠沉澱下最精華的學說和最可靠的分析方法,幫助我構建起紮實的理論框架,為日後的學習和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評分絕對的不能、相對的不能說主張,以行為時存在的全部事實為基礎,進行事後的觀察,即事後觀察所實施的行為,從行為的客體或結果的性質來看,結果的發生被認為是絕對不能的場閤是不能犯,被認為相對不能的場閤是未遂犯。所謂“絕對不能”,指犯罪對象不存在如殺害的人已經死亡,或者使用的犯罪工具、手段沒有效力,如用無毒的藥物殺人。所謂“相對不能”,指犯罪對象雖然存在但不在行為人所認為的地點,或行為人方法使用不當不能發生效用,如使用毒藥的分量不夠,不能將人毒死。但因絕對不能與相對不能的標準有時並不明確,因而遭到學界的強有力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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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其次,主觀說存在嚴重缺陷。由於客觀說在詮釋正犯與共犯的差異性方麵存在諸多不足,因此學說上開始將區分的注意力轉嚮行為人的主觀層麵。認為區分正犯與共犯不應當從客觀方麵,而應當從行為人的內在心理因素著手,這就是主觀說産生的契機。主觀說認為,從客觀方麵並不能為犯罪行為的參與類型提供一個判斷的標準,隻有從參與者的主觀層麵,例如動機、意思、意圖等纔能確立個彆犯罪行為的參與類型。但是,主觀說在區分正犯與共犯方麵仍然存在缺陷。根據主觀說,正犯與共犯的區分主要在於參與者主觀意思的不同。然而,主觀要素的認定,是一個相當睏難的問題,特彆是在邊緣的問題上,即如果行為對於結果的直接關係,雖然是為他人而實施犯罪行為,但卻是間接為自己的利益,那麼是否仍然應當認定其構成共犯呢?按照主觀說,對於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的人,如果齣於為他人犯罪的意思,則隻能認定為共犯,這樣的結果必然與構成要件設置的本意相違背。另外,主觀的判斷是從行為人主觀上加以判定還是以法官的主觀認定為基準?對於這些問題都存在很多疑問。{5}337因此,主觀說並不能為區分正犯與共犯提供一個妥當的標準,其理論內容仍存在大可質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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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絕對的不能、相對的不能說主張,以行為時存在的全部事實為基礎,進行事後的觀察,即事後觀察所實施的行為,從行為的客體或結果的性質來看,結果的發生被認為是絕對不能的場閤是不能犯,被認為相對不能的場閤是未遂犯。所謂“絕對不能”,指犯罪對象不存在如殺害的人已經死亡,或者使用的犯罪工具、手段沒有效力,如用無毒的藥物殺人。所謂“相對不能”,指犯罪對象雖然存在但不在行為人所認為的地點,或行為人方法使用不當不能發生效用,如使用毒藥的分量不夠,不能將人毒死。但因絕對不能與相對不能的標準有時並不明確,因而遭到學界的強有力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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