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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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瑞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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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39440
版次:1
商品编码:10805998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姚瑞光作品系列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1-07-01
页数:28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民法物权论》著者自任职于“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后,有缘在司法官训练所、台大、政大、东吴、辅仁、中国文化等大学讲授民事诉讼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最高法院”民庭代表资格,参与民法总则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训练所聘为民法物权讲座(一九六四-一九七九)。对此三门法学,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惟两岸法制不同,文字表达方式,亦有出入。读者如能备有台湾版之六法全书(各种法律条文)及法学辞典,则更易了解。著者生平事迹,曾经同班同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教授谢怀拭先生于一九九九年以寿辰贺辞方式简介(附后),请读者参阅,不赘。

作者简介

姚瑞光(1919年11月25日-),广西蒙山县人,著名法学家,台湾地区前“司法院”大法官。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台湾政治大学的前身)法律系,师从梅仲协先生。先后任台湾地区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1976年出任台湾地区“司法院”第四届大法官,历时9年,于1985年退职。曾在司法官训练所、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辅仁大学、中国文化大学任教。姚先生担任法官38年,从事法学研究已逾72年。至今,虽已年过九旬,仍继续在东吴大学教授民事诉讼法,授课之外仍潜心于民法总则和民法物权的研究,笔耕不辍。

内页插图

精彩书评

“姚先生积其长期审判及讲学之心得,著《民法物权论》与《民事诉讼法》二书。刊行以来,为学界欢迎。凡习此二科者,莫不以之为钻研之必读书。其中一直畅销不衰。”
——谢怀拭

“对此三门法学(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民法物权),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
——姚瑞光

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于2∞7、2009、2010年经过三次重大修正。年过九旬的姚瑞光先生即以此为内容于2011年对《民法物权论》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向读者展现了台湾地区最新的物权法理论与立法实践。该书理论深邃、论述精微,自成一家之言,实为学者研习物权法之必读书目。
——江平

目录

序言
绪论
第一章 物权之意义
第二章 物权之效力
第三章 物权之类别
第四章 物权行为之概念
本论

第一章 物权通则
第一节 物权不得创设
第二节 物权之得、丧、变更
第一款不动产物权之得、丧、变更
第一项由于法律行为者
第二项非由于法律行为者
第二款动产物权之得、丧
第三款物权之消灭原因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通则
第一款所有权社会化
第二款所有权之意义及性质
第三款所有权之权能
第四款基于所有权而生之请求权
第五款所有权之取得时效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一款土地所有权之范围
第二款土地相邻关系
第一项邻地损害之防免
第二项关于水之相邻关系
第三项邻地使用
第四项逾越疆界
第三款区分所有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一款善意取得
第二款先占
第三款遗失物之拾得
第四款埋藏物之发见
第五款添附
第四节 共有
第一款分别共有
第一项分别共有人之应有部分
第二项分别共有人之权利
第三项分别共有物之管理
第四项分别共有物之分割
第二款公同共有
第三款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共有

第三章 地上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一款地上权之意义
第二节 地上权之取得
第三节 地上权之存续期间
第四节 地上权人之权利义务
第一款地上权人之权利
第二款地上权人付租之义务
第五节 地上权之消灭
第一款地上权消灭之原因
第二款地上权消灭之效果
第六节 区分地上权
……
第四章 永佃权
第五章 不动产役权(地役权)
第六章 抵押权
第七章 质权
第八章 典权
第九章 留置权
第十章 占有

精彩书摘

无权占有,有直接占有及间接占有并存时,为便捷起见,所有人径对于直接占有人请求返还,或以间接占有人及直接占有人为共同被告而诉请返还,固属常见,至仅以间接占有人为被告而诉请返还,亦非法所不许。例如,乙将无权占有甲之车,出租与丙使用,甲得仅对乙请求返还是。至于在受他人之指示而为占有之情形(九四二),所有人仅得对于法律上之占有人请求返还,而不得对于事实上之占有人(占有辅助人)请求返还。
(三)举证责任所有人以诉请求返还所有物时,除依法无庸举证(民事诉讼法二七八至二八一)外,关于条文所定“侵夺”及“所有物”之事实,应由原告负举证之责任。其中“所有物”,即原告对于物有所有权存在之事实,为请求返还之前提要件。如果原告就此事实,不能举证证明,无论被告就占有及侵夺事实,有无抗辩,原告应受败诉之判决。关于条文所定“无权占有”,即无任何权原而占有之事实,属于消极的事实,依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不负举证之责任。如果被告抗辩(主张)其为有权占有,应由被告负举证之责任。至于是否无权占有,不以是否被告自己取得占有,以及其取得占有,有无故意或过失为准,而以有无占有之权利定之。有时占有人之占有,纵系由于所有人自己或他人之原因,或系由于自然力所致,亦得成为无权占有。例如,所有人甲拍球飞人乙之屋内,或甲所晒衣物被风吹入乙屋,或丙侵夺甲之所有物隐藏于乙屋内,各例之乙,均系无权占有是。
(四)不得对于有权占有人为之此点原无说明之必要。唯我若干学者,认为对于适法之占有人,亦得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唯适法之占有人得提出抗辩,拒绝其请求而已。此项见解,在德国民法虽有明文规定[11,但既与我民法规定不符,在实务上,处理情形又不一致[川,自难为同样之解释。
(五)时效消灭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虽系基于所有权而生之权利,但并非所有权本身,而系对于无权占有人或侵夺所有物人之请求权。
……

前言/序言



好的,这是一份为您构思的、不涉及《民法物权论》内容的图书简介,旨在详尽描述一本假设存在的其他书籍的内容。 --- 《古希腊城邦的兴衰与公民精神的嬗变》 导言:地中海的晨曦与城邦的勃发 公元前八世纪至前四世纪,爱琴海畔的阳光见证了一个人类文明史上的独特现象——古希腊城邦(Polis)的兴起与繁荣。这不是一个单一的地理概念,而是一套复杂、多维的政治、社会和文化体系。《古希腊城邦的兴衰与公民精神的嬗变》一书,旨在深入剖析这一“城邦时代”的内在驱动力、结构性矛盾及其对后世政治哲学的深远影响。本书不满足于对雅典民主和斯巴达寡头的表层叙述,而是致力于构建一个立体的、动态的城邦图景,探讨“公民”身份是如何被界定、实践和最终颠覆的过程。 第一部分:城邦的起源与地理的塑造 第一章:希腊化背景下的地理决定论 希腊本土崎岖的山脉、破碎的海岸线,以及有限的可耕地,是如何催生了相互独立、地方色彩浓郁的城邦单元?本章详细考察了地理环境对早期社会结构(如村落的聚合、军事组织的需求)的决定性影响。我们分析了迈锡尼文明崩溃后,希腊世界如何进入“黑暗时代”,并在“氏族”(Oikos)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孕育出城邦的萌芽。重点讨论了地中海贸易(特别是橄榄油、葡萄酒和陶器的交换)在促进不同城邦间早期交流与冲突中的作用。 第二章:从贵族制到城邦的诞生 城邦的诞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充满张力的社会转型过程。本书梳理了早期城邦中,以血缘为纽带的贵族(Aristoi)如何垄断政治权力与军事指挥权。通过对荷马史诗及早期法律文本的细致解读,我们揭示了贵族内部的权力斗争,以及平民阶层(Demos)在军事革新(如重装步兵方阵的出现)中所获得的集体话语权。城邦,作为一种新的政治实体,标志着公共领域(Agora)对私人领域(Oikos)的超越。 第二部分:结构性矛盾与政治实验 第三章:雅典民主的精妙与局限 雅典,作为城邦文明的巅峰,其直接民主制构建了一套精密的权力分配与监督机制。本章详述了梭伦改革奠定的基础,克里斯提尼的“氏族改革”如何打破旧贵族结构,以及伯里克利时代“公民大会”(Ekklesia)、“五百人议事会”(Boule)和“陪审法庭”(Dikasteria)的运作细节。然而,本书并未将雅典浪漫化,而是深入剖析了其内在的脆弱性:奴隶、妇女、外邦人被系统性排除在公民权之外,这种排他性构成了雅典繁荣的隐秘代价。 第四章:斯巴达的铁血秩序与社会固化 与雅典的流动性形成鲜明对比,斯巴达建立了一种极端军事化的集体制。本章重点研究了“共同体”(Homoioi)的培养体系——“爱歌”(Agoge),以及对被征服的希洛人(Helots)的残酷压制如何成为斯巴达政治结构的核心支柱。我们探讨了斯巴达双王制和长老会的制衡机制,分析了斯巴达社会如何为了维护内部的军事优势,而对外部思想和财富的流入采取了近乎禁绝的态度,最终导致了其政治僵化。 第五章:僭主政治的兴衰:危机的催化剂 在贵族统治衰落与民主尚未完全成熟的过渡期,僭主(Tyrannos)在许多城邦扮演了关键的“加速者”角色。本章通过对科林斯、雅典和锡拉库萨的僭主个案分析,阐释了僭主如何利用平民阶层的支持,打破旧有的政治平衡,推动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外扩张。然而,僭主的世袭化倾向以及对个人权力的过度追求,最终引发了公民对“自由”的重新定义,推动了更成熟的政治形态的探索。 第三部分:公民精神的沉思与城邦的黄昏 第六章:战争、联盟与城邦间的权力博弈 城邦间的持续冲突,尤其是伯罗奔尼撒战争,不仅消耗了希腊的物质资源,更深刻地改变了公民的心理结构。本书详细分析了提洛同盟与伯罗奔尼撒同盟的意识形态差异,以及战争带来的社会道德滑坡。例如,米洛斯对话所揭示的赤裸裸的权力政治,对公民美德的传统观念构成了沉重打击。战争的创伤,使得人们开始质疑城邦的永恒性和绝对价值。 第七章:哲学的反思:从城邦政治到普遍人性 城邦的危机催生了哲学对政治的深刻反思。本章聚焦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苏格拉底对“城邦正义”的诘问,导致了他的判决,标志着个体良知与城邦法律的首次公开决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构建的精英统治蓝图,是对雅典民主失序的激进回应。亚里士多德则在《政治学》中系统地对各种政体进行经验性分析,试图在城邦的现实框架内寻求“最佳政体”,但其理论已隐隐指向超越城邦的“人”的普遍伦理。 第八章:马其顿的阴影与公民精神的退却 亚历山大大帝的崛起,标志着传统城邦体系的终结。本书探讨了马其顿君主制如何通过军事征服和经济整合,有效地瓦解了城邦在政治和军事上的自主权。公民身份的内涵从“参与城邦决策的权利”逐渐退化为“享有特定法律保护的个体身份”。这种退却,为希腊化时代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思想的兴起铺平了道路,但也宣告了城邦作为人类政治生活的最高形态的谢幕。 结语:城邦的遗产与现代性的回响 古希腊城邦的历史是一部关于集体身份建构、权力分配的张力以及自由与秩序之间永恒博弈的史诗。本书最后总结了城邦对西方政治学、法律概念、公共话语乃至城市规划的持久遗产。城邦的兴衰,为后世理解民族国家、公民社会以及民主的内在机制,提供了最原始、也最深刻的参照系。 --- 本书特色: 多维视角: 结合考古学发现、文学文本与政治理论,构建多层次的城邦社会图景。 深度比较: 雅典与斯巴达的对比分析,而非孤立的叙述。 概念追溯: 详尽梳理“公民”(Polites)、“法律”(Nomos)、“自由”(Eleutheria)等核心概念在城邦不同阶段的语义演变。 哲学介入: 将政治史与同期哲学思潮紧密结合,展现思想如何应对社会变迁。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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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拿到手的时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它的厚重感,纸张质量相当不错,拿在手里很有分量。我一直对民法中的物权编有着浓厚的兴趣,但总觉得市面上的很多书籍要么过于理论化,要么过于碎片化,很难建立起一个系统性的认知。这本书的名字《民法物权论》一下就抓住了我,我期待着它能够提供一个清晰、全面且深入的讲解。我特别关注书中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阐述,以及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我对书中是否能就不同类型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进行细致的区分和深入的剖析充满期待,希望能看到作者如何梳理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同时,对于一些复杂和前沿的问题,例如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等,我也希望书中能有详尽的论证和案例分析,能够帮助我理解这些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难题。我期待它能成为我学习民法物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书,帮助我构建起坚实的理论基础,并能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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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民法物权论》给我的第一印象是其严谨的学术风格。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深知物权法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对于任何与不动产、动产相关的法律事务,对物权法的准确理解至关重要。我特别关注书中对物权概念的界定,以及它与债权、形成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我希望书中能够对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进行深入剖析,特别是在不动产领域,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重要性如何体现,以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同时,我也期待书中能对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进行细致的研究,包括它们的设立、实现以及相互之间的效力顺序。对于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我希望书中能够有清晰的分类和详细的论述。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前沿性的研究成果,并且能够对我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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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拿到《民法物权论》这本书,我立刻被它扎实的学术气息所吸引。作为一名对民法理论充满好奇的在校学生,我一直在寻找能够引导我深入理解物权法的著作。这本书的标题非常直观,让我对它的内容有了初步的想象。我希望书中能够对物权的本质、种类及其变动原因进行细致的分析,并且能够清晰地解释不同物权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我对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运作机制以及它们在保障债权实现中的作用很感兴趣,希望能有深入的讲解。此外,我希望这本书能够运用大量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来佐证其理论观点,通过对案例的剖析,让我能够更好地理解抽象的法律条文在现实中的具体应用。我对书中关于相邻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的规定也很关注,希望能看到作者如何阐释这些权利的内涵和边界。总而言之,我期待这本书能够为我提供一个全面、系统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物权法学习框架,让我能够扎实地掌握物权法的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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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给我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它的深度和广度。我之前在工作中遇到过一些关于不动产权利的纠纷,当时的解决过程让我觉得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够透彻。《民法物权论》这个名字让我觉得它可能会解答我这些困惑。我特别希望书中能够详细阐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和方式,比如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我对书中关于共有制度的讲解也很期待,特别是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以及在共有财产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此外,关于占有,我希望书中能有深入的分析,包括占有的性质、占有保护的手段以及占有与物权的关系。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在复杂交易中如何规避风险的建议,并且能够帮助我理解一些看似微小却可能引发法律问题的细节。总之,我希望这本书能让我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对物权法有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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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版式设计和排版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十分精美,内容也显得十分专业。我一直对民法中的物权编有着特别的好奇心,总觉得这是一个非常贴近生活的领域,但又常常被一些复杂的法律条文所困扰。《民法物权论》这个书名直击我心。我特别希望书中能够以一种清晰易懂的方式,解释物权的核心概念,例如所有权、占有、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等等。我也期待书中能对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形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合同的履行、继承、赠与等,以及这些情形下物权如何发生转移。对于一些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比如相邻关系的处理、房屋租赁中的权利保护、动产的善意取得等等,我希望能从书中找到详尽的解答。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帮助我构建一个完整的物权法知识体系,并且能够让我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在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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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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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初到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时,姚瑞光想要办的是刑事诉讼案件,因为觉得刑事比较容易。但因为早他一天来的人已经先被分配到刑庭,所以他只能办民事案件。初任法官毫无经验,加之接办的除日本法官三、四年积压下来的八、九十件旧案外,还有新案,姚瑞光也承认这是困难重重。“所幸我懂得日文,几个月后迅速将案件审理完毕,欧阳汉院长竟以为我是判民事案件的能手。在新竹地院七个月,高等法院把我调到台南高分院办事,想必是欧阳院长向高院杨鹏院长推荐的。”[14]就这样,在1948年姚瑞光进入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任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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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错,简练,开阔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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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错,简练,开阔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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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太差导致书籍在运输途中出现褶皱,而且无塑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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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新法、摒弃旧法,保持自省、自我纠正”实乃经历过“新法”的“旧法人”共有之心态。正如同时代的政法人张志让[17]言:“我在接触革命后,就连钻研任何法律或从事法院工作,都觉得没有多大意义,留恋旧法的思想,自信是不会有的。资本主义的法律、政治制度及其理论,正是革命所要推翻的东西;所以欣赏这些制度和理论观念,自信更是不会有的。但我生长在旧社会,又学过旧法,做过有关旧法的职业,所以个别资产阶级思残余、旧法的思想残余,甚至封建思想参与,都是会有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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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生的风格很犀利,对立法的批评很多,说理也很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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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今天没下雪,走路的时候兄弟别方,今天没下雪,走路的时候留心低头瞅瞅低头瞅瞅兄弟别方,今天没下雪,走路的时候留心低头瞅瞅兄弟别方,今天没下雪,走路的时候留心低头瞅瞅兄弟别方,今天没下雪,走路的时候留心低头瞅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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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在写主、从物法律关系时,从王泽鉴先生文章中转述姚老师观点,姚老师作为少数说,强调在不动产场合,从物转让也坚持公示原则,以保持体系完整性,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譬如,对法律行为的界定,姚老师坚持物权合意+外在公示结合说,此说今日为德国之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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