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侵权责任法(第2版)》全面结合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中国民法典尚需做好最后的立法工作。对已经完成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等,需要进一步阐释和完善;对正在进行的《人格权法》、《民法总则》的立法,需要配合立法进行全面研究。本课题结合中国民法典立法的具体问题,突出本课题负责人全面参与立法的优势,结合立法设置研究的重点问题,具有说服力,并且对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杨立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内页插图
目录
前言
上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和立法目的
一、《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基本制度
二、《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对《侵权责任法》制定进行的各项准备
三、《侵权责任法》的本土化元素和对外国法的借鉴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一、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概述
二、各国和地区侵权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比较研究
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大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真实含义
四、《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逻辑结构
五、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
第三节 侵权请求权
一、侵权请求权的概念
二、侵权请求权与举证责任
三、侵权请求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四、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和聚合
第四节 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保障
一、法规竞合引发的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竞合
二、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第五节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一、侵权特别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权特别法的基本内容
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及其体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
三、过错推定原则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因果关系
四、过错
第三节 侵权责任形态
一、侵权责任形态概述
二、替代责任
三、连带责任
四、按份责任
五、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四节 侵权责任方式及适用规则
一、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权责任方式的类型和适用的一般原则
三、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
第五节 人身损害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及保护的人格权
二、人身损害的实际损害和损失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项目
四、同一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赔偿
五、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方法
六、人身损害造成财产损失难以确定的确定方法
第六节 财产损害赔偿
……
下编 分则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精彩书摘
(2)赔偿形式
道路交通事故替代责任的具体赔偿关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这种替代责任是机动车保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后,由于机动车驾驶人不具有过失,因而没有向机动车驾驶人追偿因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即责任完全由机动车保有人自己承担的替代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完全由机动车保有人自己承担赔偿后果,是最终责任。
第二,可追偿的替代责任。按照替代责任原理,替代责任由于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使责任人产生追偿权。享有这样的追偿权,责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要求致害行为人承担因为替致害人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追偿权的产生,是行为人在实施致害行为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这时,机动车保有人承担的责任就是中间责任,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致害行为时有过错,责任人就可以依法向致害人请求追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保有人承担替代责任,是机动车驾驶人因自己的过失行为致使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而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替代责任;机动车保有人在承担了替代责任之后,取得向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追偿权,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机动车保有人赔偿其为自己所致损害替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替代责任的赔偿关系,就是可追偿的替代责任。其追偿的范围,是机动车保有人因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在可追偿的道路交通事故替代赔偿法律关系诉讼中,前一个诉讼法律关系的原、被告分别为受害人和机动车保有人;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不列为当事人。第二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如发生争议诉讼于法院,原、被告分别为机动车保有人和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自己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就是机动车保有人自己驾驶机动车,或者家庭成员驾驶家庭保有的机动车,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由自己或者家庭承担赔偿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形态。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中,作为侵权责任形态常态的自己责任却成为非常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非常态的责任形态。虽然如此,自己责任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形态之一,与替代责任一起构成基本的侵权责任形态体系。
1.适用自己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型
机动车保有人驾驶自己保有的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自己责任,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即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
前言/序言
法律前沿:前沿科技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挑战 本书导言: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数字经济蓬勃兴起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成为驱动社会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然而,伴随着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的界限日益模糊,侵权行为的形式也愈发隐蔽和复杂。本书旨在深入探讨当前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重大理论难题与实践困境,为法律专业人士、研究学者以及政策制定者提供一个前瞻性的分析框架与解决思路。我们聚焦于那些尚未被现有法律框架充分覆盖的新型侵权形态,以及技术革新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提出的严峻考验。 第一部分:数字环境下的新型知识产权侵权形态 本部分将对当前数字生态系统中出现的、具有高度复杂性和技术依赖性的侵权行为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度剖析。 第一章:算法与数据中的“隐形”侵权 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算法本身及其产出结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问题成为焦点。本章探讨的重点在于: 算法的“黑箱”与可归责性认定: 深度学习模型在训练、决策过程中,如何界定其输出是否构成对现有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的侵犯?当侵权行为由不可完全解释的自动化系统产生时,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我们分析了“投毒”数据、模型迁移等新型侵权路径。 数据抓取与二次利用的法律边界: 探讨大规模、自动化数据抓取行为在法律上应被视为合理使用、公平竞争还是系统性侵权。重点分析了数据权利的界定,以及对“数据库作品”保护范围的重新审视。 生成式AI的知识产权风险链: 深入研究使用AI生成的内容(文本、图像、代码)在输入端(训练数据)和输出端(最终作品)可能引发的著作权、专利权交叉侵权问题。提出了构建“溯源机制”和“许可中介平台”的设想。 第二章:网络平台责任的动态演进与全球协同 互联网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侵权信息的传播者,也是制止侵权的潜在协作者。本章聚焦于平台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通知-删除”制度的效力阈值: 在海量内容上传的环境下,平台履行事前预防义务和事后快速响应义务的标准如何平衡效率与正义?分析了特定行业(如流媒体、电商)中平台所需承担的更积极的注意义务。 跨境侵权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 针对全球化运营的数字平台,确定侵权地和管辖法院的复杂性。讨论了域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障碍,并提出了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去中心化技术(如区块链)带来的挑战: 探讨在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或基于区块链的应用中,知识产权的登记、监控和救济措施应如何实施,以及针对智能合约中嵌入的知识产权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 第二部分:专利法在尖端科技领域的适用性重估 本部分将审视现代科学技术对专利制度基本要素——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提出的挑战,并关注专利权实施和许可的经济学效应。 第三章:生物技术与生命科学中的专利保护边界 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往往涉及对自然界发现的再利用和对复杂生命体的干预,其专利权的范围界定尤为敏感。 基因序列的专利性探讨: 尽管已有判例,但关于是否可以将自然存在的基因序列视为“发明”仍存在争议。本章关注“提取”与“合成”的区别,以及人类基因组信息的保护与共享的伦理考量。 组合产品与用途发明的保护: 针对药物研发中常见的化合物专利、晶型专利和新的医疗用途专利,分析其保护的强度和持续时间,特别是“缺乏实质性改变”的二次创新如何界定其创造性。 专利池与标准必要专利(SEP)的竞争法交集: 在5G、物联网等依赖标准技术的领域,分析许可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FRAND)原则的司法实践,探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专利强制许可的界限。 第四章:软件、商业方法与专利授予范围的再平衡 软件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驱动力,但其专利保护长期存在争议,尤其是在“纯粹思想”与“技术实现”的区分上。 “技术贡献”的量化与识别: 深入探讨在混合型发明(软硬件结合)中,如何准确识别出专利法所要求的“技术效果”和“技术改进”。分析了人工智能辅助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发明的专利授权标准。 商业方法专利的国际差异与统一趋势: 对比美国“Alice标准”、欧洲的“技术性要求”以及其他司法辖区对商业模式创新的处理方式,探讨为何某些创新需要通过其他知识产权形式(如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专利权实施的激励与抑制: 评估专利诉讼的成本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潜在抑制作用。探讨引入“早期审理机制”或“费用担保”以遏制恶意诉讼(Patent Trolling)的有效性。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与预防的体系重构 本部分将超越传统的损害赔偿范畴,探讨如何构建一个更具威慑力、更具前瞻性的救济体系,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侵权环境。 第五章: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适用性扩张 传统上以补偿损失为核心的损害赔偿制度,在面对系统性、大规模的数字侵权时显得力不从心。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逻辑与数额裁量: 探讨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或扩大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基础和经济学论证。分析如何根据侵权者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规模和获利能力来合理确定惩罚倍数,避免过度惩罚。 法定赔偿的“工具箱”: 针对难以取证的数字侵权行为,研究如何优化法定赔偿的区间设定,使其更贴近实际的侵权价值,同时保持对潜在侵权者的有效震慑力。 禁令救济的有效性与替代方案: 在网络环境下,地域性禁令的执行难度显著增加。探讨如何设计更具操作性的“切断链接”或“下架通知”的有效性标准,以及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强制执行禁令。 第六章:知识产权的预防性合规与风险管理 面对技术快速迭代带来的不确定性,将合规和风险管理前置于侵权发生之前,成为企业生存的关键。 FTO(自由实施)分析的数字化转型: 研究如何利用自动化工具对全球专利数据库进行高频扫描,以实时监测潜在的侵权风险。讨论如何将FTO分析整合到产品研发(R&D)流程的早期阶段。 商业秘密保护的“全景式”管理体系: 探讨除传统保密协议外,如何通过技术加密、访问权限控制、员工离职审计等手段,构建一个多层次的商业秘密保护防火墙,特别是针对关键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应对。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的深度化: 针对并购、投资等资本运作,分析如何穿透复杂的股权结构和技术许可链条,准确评估目标资产的知识产权“负债”和潜在的未决诉讼风险。 结语:面向未来的知识产权治理结构 本书最终强调,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发展,必须建立在对技术趋势的深刻理解之上。法律人需要从被动应对侵权,转向主动引导创新。未来的知识产权治理结构,需要更加扁平化、国际化和技术中立化,以确保创新活动的自由与权利的有效保护之间达到动态平衡。本书呼吁各界对现有法律进行一次深刻的反思和重构,以适应一个加速变化的创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