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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二版)》所附案例深入浅出讲解商标实务,大量图例直观介绍商标法知识。
内容简介
商标法是实践性较强的一个法学分支学科。
《商标法(第二版)》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结合案例和图例,对商标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作了细致、系统的阐述,在教授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读者对商标实务工作的了解,是一本兼具理论性和实用性的教材。
作者简介
杜颖,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教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1989年入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读书,1993年获得学士学位,后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先后获得硕士学位(1997)、博士学位(2000)。曾留学日本、英国、美国,并于2007年获得耶鲁大学法学院LL.M.学位。2008年5月晋升为教授,2010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四十多篇,出版个人专著两部,独撰《商标法》教材一部,合著《知识产权法》教材两部,参加撰写法学论著多部,翻译多部英文和日文作品。
内页插图
目录
商 标 法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商标概述
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与发展历史
第二节 商标的功能
第三节 商标立法及其宗旨
第二章 商标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显著性
第二节 合法性
第三节 标志的非功能性
第四节 在先性
第三章 商标的种类
第一节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第二节 平面商标、立体商标与商业外观
第三节 颜色商标
第四节 音响商标与气味商标
第五节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
第六节 特殊标志
第四章 商标权的取得与注册
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模式
第二节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
第三节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第五章 商标权的内容
第一节 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许可权、转让权及商标专用权质押
第二节 商标权的限制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一节 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类型和后果
第二节 不服商标撤销决定的复审和诉讼
第七章 商标权侵权与救济
第一节 商标假冒、仿冒行为
第二节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第三节 侵犯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
第四节 以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五节 商标帮助侵权行为
第六节 以商号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七节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第八节 以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九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十节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第八章 商标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欧盟共同体商标
第二节 商标国际注册
主要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哪些商品必须进行商标注册才能在市场上流通,我国相关制度规定经历过一些变化。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1988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规定,依照当时的《商标法》第5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我局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2002年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三次修改,在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中规定:“商标法第6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这一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与2013年《商标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确定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1988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对商标强制注册的商品类别进行规定的行政法规曾经有过两个,一个是烟草方面的,另一个是关于药品的。关于烟草制品的强制注册问题是由《烟草专卖法》规定的。1983年11月1日施行的《烟草专卖条例》第16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1992年1月1日施行的《烟草专卖法》取代了上述《烟草专卖条例》,该法第20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该法现在仍然有效。关于药品的强制注册问题,1985年7月1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第41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1990年第一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取消了有关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而2001年12月1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也未对有关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再作出新的调整。因此,药品已经不再实行强制注册,目前我国只要求烟草制品的强制注册。
综上所述,我国商标注册原则严格意义上来说是自愿注册为原则,强制注册为例外。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立法中的“帝王条款”,它在民事立法和法律适用中发挥一般条款的作用。从市场经济角度讲,诚实信用原则又是一项道德准则,它要求市场活动主体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前,我国很多法院在商标案件的判决中都明确提到了诚实信用原则,并认识到这一原则在规范市场中与商标注册、使用有关的行为的重要性。2013年《商标法》在第7条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的一般原则,同时又在具体条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例如,《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即是申请注册时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再如《商标法》第44条要求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在使用商标过程中,也要求市场主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商标法》第49条规定的商标使用人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要求;第52条规定的不能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不能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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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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