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系列丛书(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理论与实务》第一章是组织来自立法、司法、法学研究和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一线的同志们对社会调查制度产生的背景和立法基础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渊源、立法精神以及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是组织来自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学科并且具有实务经验的专家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以及二者的互动过程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究和实务研讨。总结出开展社会调查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历史因素和保护因素等指标体系,这些研究成果为实务工作者有的放矢地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章是组织来自一线的长期从事社会调查工作的社工对其实务经验进行总结和提炼。承担本部分研讨和总结的同志们既有来自一线的社工,也有基层的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双方的合作取得了扎实的成效,已经对700多名涉罪的未成年人开展了社会调查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希望这些经验能够为其他社会调查员的实务操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附件主要是一线社工通过长期实践而探索总结的相关文书。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委托社工机构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模板、社会调查报告的写作模板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写作范本等。
作者简介
路琦,现为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负责人,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名誉理事长,首都青年编辑记者协会常务理事。曾参与实施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重大研究课题,负责牵头公检法司等部门进行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专题调研,主持起草《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组织参与实施“工读教育工作专题调研”、“创新社会管理视角下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群体教育服务管理研究”和“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等课题研究。发表论文若干篇。组织参与编写《未成年人保护法问答》、《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等书籍。
席小华,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副教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性研究。主持包括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在内多项纵向和横向课题研究。已经出版编著七部,参编教材一部,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自2009年以来,与北京市多家司法机关合作开创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北京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背景及法律基础
第一节 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概念及在国内外的发展
第二节 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节 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第四节 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的运用
第五节 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矫正中的运用
第六节 社会调查的立法精神
第二章 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社会调查的生物学理论基础
第二节 社会调查的心理学理论基础
第三节 社会调查的社会学理论基础
第四节 社会调查的社会工作理论基础
第五节 社会调查的方法论基础
第三章 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实务模式
第一节 社会调查工作的法律衔接程序
第二节 社会调查的主体资格
第三节 社会调查的司法环节与具体程序
第四节 社会调查的价值基础
第五节 社会调查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社会调查的基本内容
第七节 社会调查的基本方法
第八节 社会调查的报告写作
附件
1.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相关立法(摘选)
2.北京市某区公安分局司法社工委托书(正本)
3.北京市某区公安分局司法社工委托书(副本)
4.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司法社工委托书
5.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司法社工委托函
6.初次社会调查报告模板
7.社会调查报告模板
8.小山的初次社会调查报告
9.小山的社会调查报告
10.小山精品案例报告
精彩书摘
上述法律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规定得很笼统,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机关是否应当考量未成年人的犯罪背景,以及是否应当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没有作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只是明确了社会调查的公、检、法主体,只是表明“可以”进行调查,对不作调查无规定要求。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利于从司法保护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体系。
《若干意见》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相关规定,除了明确社会调查的责任机构,以及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调查外,还明确了社会调查在案件侦查阶段开始,贯穿未成年人司法过程。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收到社会调查机关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综合案情,作出是否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将其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应当依据社会调查报告、未成年犯罪人在办案期间的表现等材料,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个别化教育矫治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公、检、法部门分别推出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均对有关社会调查作出了较为深入的规定。例如,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这些文件和规定中所明确的社会调查的相关内容,从司法保护的角度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体系。
此外,有些地方在司法实践中还探索积累了许多社会调查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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