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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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西田典之 著,王昭武,刘明祥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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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42954
版次:6
商品编码:11226579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22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被誉为“今日所能期待的最高水平的刑法教科书”。

内容简介

  《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虽是就各个具体罪名的论述,但呈现了各个犯罪类型的解释所共通的统一的原理与思想,作为总论重要部分的共犯论、错误论、违法论的相关内容也在各论中得到了相应展开。各论体系简单明了,不囿于《日本刑法典》的体例结构,而是将各类犯罪分为“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三大部分,展开翔实的论证与研究。《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在日本数年畅销,自1999年出版以来,已历经6版。无论是日本还是我国,当下研究刑法各论问题,不可能绕开西田教授的观点。

作者简介

  西田典之,Noriyuki Nishida,1947年3月出生于日本熊本县熊本市,1969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并于同年留校担任法学部助教,1985年晋升为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现为学习院大学法学部教授、东京大学名誉教授。主要社会活动有:1986年至2005年,担任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刑事法部会干事、部会长代理;1988年至1990年,担任东京大学总长助理;2003年至2006年6月,担任日本刑法学会理事长;1988年至今,担任日本刑法学会理事;2001年至今,担任日本检察官特别任用审查会委员。其他主要著述有:《共犯理论之展开》、《刑法各论》、《刑法》、《新版·共犯与身份》、《金融业务与刑事法》(编著)、《现代社会与刑事法》(编著)、《刑法判例百选I、II)(共编著)、《刑法理论的现代性展开(总论IA)(各论)》(共编著)、《判例刑法总论》、《判例刑法各论))(共编著)等。
  
  王昭武,1968年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1991年武汉大学日语系毕业后,进人上海外企工作。2001年考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师从刘明祥教授攻读刑法学专业硕士;;2003年4月至2009年3月留学日本同志社大学,师从大谷实教授,先后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刘明祥,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二编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三编 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四编 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译者后记

译者后记(2007年版)



前言/序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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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客观说存在严重不足。从整个共犯论的发展来看,最早被学理所接受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学说是形式客观说。形式客观说主要是以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行为作为区分正犯与共犯的标准,即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的人是正犯,其他的参与者则为共犯。{4}373很显然,形式客观说是基于限制正犯概念的学说,可以说最为忠实地体现了限制正犯概念。然而,虽然形式客观说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明确地区分正犯与共犯,但却无法解决以下问题:第一,根据形式客观说,自己没有实施实行行为的间接正犯与背后操纵犯罪集团的人,就无法构成正犯;第二,根据形式客观说,只有亲自实现全部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才是正犯,其他人均为共犯。那么,共同正犯如何理解?即使将共同正犯理解为亲自实现了一部分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然而,是否所有亲自实现构成要件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数人,都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正犯呢?反之,对于虽然有意思联络,基于分工关系的数人,因为其中部分人所实施的行为并非构成要件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就不能认定成立共同正犯呢?对于这些问题,形式客观说都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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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犯罪支配理论存在严重问题。根据犯罪支配理论,所谓正犯是“犯罪事实的核心人物”、“犯罪过程的关键人物”。根据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的看法,犯罪支配由三大主要支柱建构而成,即行为支配(主要作为认定直接正犯的标准)、意思支配(主要作为认定间接正犯的标准)和功能性支配(主要作为认定共同正犯的标准)。{2}9。应当承认的是,犯罪支配说可以为区分正犯与共犯提供一定的标准。但是,犯罪支配说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如“犯罪支配”这一概念本身非常模糊,无法准确地加以界定,因此是一个“开放性概念”;由于犯罪支配理论缺乏规范性基础,导致对正犯的认定不依靠构成要件,而是取决于参与者对犯罪事实的贡献;{6}在实现构成要件时,是否发挥不可缺少的本质的机能是决定功能性支配的标准,因此,放风行为通常被视为共同正犯。但是,将放风行为一律认定为共同正犯,显然有失偏颇。此外,有批判者认为,犯罪支配理论是用来区分正犯与共犯的,然而,教唆犯中也有行为支配,由于犯罪支配无法区分正犯与教唆犯,就丧失了犯罪支配论的存在价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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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客观说存在严重不足。从整个共犯论的发展来看,最早被学理所接受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学说是形式客观说。形式客观说主要是以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行为作为区分正犯与共犯的标准,即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的人是正犯,其他的参与者则为共犯。{4}373很显然,形式客观说是基于限制正犯概念的学说,可以说最为忠实地体现了限制正犯概念。然而,虽然形式客观说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明确地区分正犯与共犯,但却无法解决以下问题:第一,根据形式客观说,自己没有实施实行行为的间接正犯与背后操纵犯罪集团的人,就无法构成正犯;第二,根据形式客观说,只有亲自实现全部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才是正犯,其他人均为共犯。那么,共同正犯如何理解?即使将共同正犯理解为亲自实现了一部分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然而,是否所有亲自实现构成要件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数人,都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正犯呢?反之,对于虽然有意思联络,基于分工关系的数人,因为其中部分人所实施的行为并非构成要件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就不能认定成立共同正犯呢?对于这些问题,形式客观说都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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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虽是就各个具体罪名的论述,但呈现了各个犯罪类型的解释所共通的统一的原理与思想,作为总论重要部分的共犯论、错误论、违法论的相关内容也在各论中得到了相应展开。各论体系简单明了,不囿于《日本刑法典》的体例结构,而是将各类犯罪分为“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三大部分,展开翔实的论证与研究。《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在日本数年畅销,自1999年出版以来,已历经6版。无论是日本还是我国,当下研究刑法各论问题,不可能绕开西田教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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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之作,大气,上档次。名家之作,大气,上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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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主观说存在严重缺陷。由于客观说在诠释正犯与共犯的差异性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学说上开始将区分的注意力转向行为人的主观层面。认为区分正犯与共犯不应当从客观方面,而应当从行为人的内在心理因素着手,这就是主观说产生的契机。主观说认为,从客观方面并不能为犯罪行为的参与类型提供一个判断的标准,只有从参与者的主观层面,例如动机、意思、意图等才能确立个别犯罪行为的参与类型。但是,主观说在区分正犯与共犯方面仍然存在缺陷。根据主观说,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主要在于参与者主观意思的不同。然而,主观要素的认定,是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特别是在边缘的问题上,即如果行为对于结果的直接关系,虽然是为他人而实施犯罪行为,但却是间接为自己的利益,那么是否仍然应当认定其构成共犯呢?按照主观说,对于亲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如果出于为他人犯罪的意思,则只能认定为共犯,这样的结果必然与构成要件设置的本意相违背。另外,主观的判断是从行为人主观上加以判定还是以法官的主观认定为基准?对于这些问题都存在很多疑问。{5}337因此,主观说并不能为区分正犯与共犯提供一个妥当的标准,其理论内容仍存在大可质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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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主观说存在严重缺陷。由于客观说在诠释正犯与共犯的差异性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学说上开始将区分的注意力转向行为人的主观层面。认为区分正犯与共犯不应当从客观方面,而应当从行为人的内在心理因素着手,这就是主观说产生的契机。主观说认为,从客观方面并不能为犯罪行为的参与类型提供一个判断的标准,只有从参与者的主观层面,例如动机、意思、意图等才能确立个别犯罪行为的参与类型。但是,主观说在区分正犯与共犯方面仍然存在缺陷。根据主观说,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主要在于参与者主观意思的不同。然而,主观要素的认定,是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特别是在边缘的问题上,即如果行为对于结果的直接关系,虽然是为他人而实施犯罪行为,但却是间接为自己的利益,那么是否仍然应当认定其构成共犯呢?按照主观说,对于亲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如果出于为他人犯罪的意思,则只能认定为共犯,这样的结果必然与构成要件设置的本意相违背。另外,主观的判断是从行为人主观上加以判定还是以法官的主观认定为基准?对于这些问题都存在很多疑问。{5}337因此,主观说并不能为区分正犯与共犯提供一个妥当的标准,其理论内容仍存在大可质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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