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商法论丛: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问题研究》认为,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应以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和不同阶段企业的发展要求为基本出发点,形成主板、创业板、场外交易等各市场相对独立、层次分明的多重市场体系,改革现行发行制度、发展多种交易制度、丰富证券交易品种,同时建立顺畅的转板机制和严格的退市机制,并根据市场情况设置合理的投资人分类管理制度,以引导市场主体规避风险。以此论点为基础,《民商法论丛: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问题研究》探讨了我国主板、创业板、三板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制度构建与完善问题.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提出了有益的见解。
作者简介
董安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财政与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现为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1951年12月21日生于西安,198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7年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92年博士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在中国人民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台湾东华大学从事民法、商法、证券法、公司法的教学与研究;曾著有《民事法律行为》、《中国商法总论》、《票据法》、《证券发行与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上市与交易》、《国际货币金融法》等书。
何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就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已出版6部学术著作。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数篇,多次参与承担部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主要研究方向为证券法、金融法。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经济发展与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义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与基本问题
三、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与证券市场支持
四、证券市场投资人结构分析
五、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的格局及其不同功能
第二章 主板证券市场问题研究
一、我国主板证券市场的基本问题与发展趋势
二、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主板证券市场为大势所趋
三、健全主板市场交易功能 完善以证券商报价为基础的大宗交易制度
四、完善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市场
五、主板证券市场的多种发行定价技术
六、我国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 创业板证券市场研究
一、创业板市场的功能
二、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审核制度
三、创业板市场的发行定价制度
四、创业板交易制度
五、创业板市场内的不同交易板
第四章 三板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研究
一、三板市场的功能
二、三板市场的基本格局——全国联网交易与各地方柜台交易衔接
三、三板市场的上柜审核
四、三板市场交易制度研究
五、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问题
第五章 债券市场研究
一、债券市场的核心问题与功能
二、债券市场交易制度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经纪制度
四、积极研究推出债券衍生产品 完善我国固定收益产品市场
五、完善债券市场及衍生品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研究
一、金融衍生品概述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与意义
三、未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定位与发展
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制度
五、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结算制度
六、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
第七章 结论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本结构
二、债券市场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同步发展
三、投资人分类管理制度
四、多种证券发行定价技术
五、多种证券交易制度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第一章 经济发展与多层次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在于:其不仅应能够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所具有的不同融资需求,同时也应当起到为公司股权流转交易和资本退出提供基本平台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作用。各国成熟的证券市场大都建立和发展了多种交易市场体系,为不同金融需求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企业提供不同的交易平台,以此加强市场的流动性,提高市场的吸引力,同时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特点采取了多种交易制度以充分发挥相应市场的基本功能。随着国际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和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而言,我国以股票融资为主的资本市场和以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为特征的单一证券交易制度已经显得相当滞后,并且我国资本市场融资多向国有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倾斜,大量的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创业企业等新兴企业很难通过资本市场融资。①以往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单一的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体系与单一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不仅已经无法使得我国企业的融资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也无法高效地满足股权大量流动的需求,严重限制了市场流动性的进一步提高。因此,改变单_的证券市场模式,设立多层次交易市场体系,采纳与之配套的多种交易制度,发展多样化的证券交易品种,为不同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交易场所和各类型的交易制度,以增强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的发展,业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一、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义
首先,多层次资本市场与多种交易制度既能满足不同发展水平企业的融资需求,推动中小企业壮大和平等发展,又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提供投资和致富机会。
一方面,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创新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与之相适应的多种交易制度将促进风险资本与创新企业的融合,推动科技创新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大多数科技企业,尤其是成长中的科技企业的融资方式都是首先进入非证券资本市场,待企业发展壮大后,再争取进入证券资本市场,依次从场外市场再到主板市场或二板市场。无论是在非证券市场还是证券市场,通过交易增加了资本的流动性,反过来,又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市场交易,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多层次资本市场还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便捷的退出通道。风险投资的活力在于资金的循环流动,其核心机制就是退出机制。公开上市是风险投资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创业板市场最重要的功能即是支持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中小额规模的融资,而三板市场的功能不仅在于为不符合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功能,也是最主要的资本退出渠道。
另一方面,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为投资者增加财富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功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一个多层次、多样化的群体,他们在资金数额、信息处理能力、投资心理、投资取向、资金期限等方面不尽相同。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风险承受力是不同的,有的风险偏好较强,有的风险偏好较弱,因而他们都会选择与自己的风险偏好相吻合的投资场所和投资品种。同时,证券市场上投资对象本身的风险状况是不同的,仅就股票市场而言,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的风险不同,其交易所具备的流动性也不相同。因此,站在投资主体的角度来看,应该将不同风险状况的投资品种进行分类发行与分场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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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好的,以下是一篇关于《民商法论丛: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问题研究》的图书简介,内容将专注于阐述该论丛可能涵盖的其他民商法领域的研究,而不涉及原书名所指的资本市场法律问题。 --- 《民商法论丛》:跨越理论与实践的民商法前沿探索 导言:民商法体系的深度拓展与现实关照 《民商法论丛》系列旨在搭建一个高质量的学术交流平台,汇集国内外民商法学界、实务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与深刻洞见。本期论丛尤其关注在社会经济结构深刻变革与法律理念不断演进的背景下,民商法在新兴领域、传统范畴的交叉地带所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机遇。本辑内容聚焦于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等核心议题,力求在理论构建的精深性与对现实问题的回应性之间寻求最佳平衡。 本期论丛深刻认识到,民商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石性法律部门,其生命力源于其对社会生活复杂性的适应和规制能力。因此,本辑的研究不仅是对既有法条和判例的梳理与分析,更是对未来民商法发展趋势的积极探索。 第一部分:物权法与用益物权研究的深化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边界与弹性探析 本部分重点探讨中国物权法体系中“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限度与潜在的灵活性空间。研究涵盖了对传统法定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居住权)的结构性分析,并深入剖析了新兴的非典型用益物权形态——特别是如何以合同自由为基础,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对特定财产利用权的创新性构造。分析将涉及物权公示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中的效力差异,以及在新技术背景下(如数字资产的物权化探讨)对传统公示要求的挑战与重塑。 二、用益物权的社会功能与权利冲突消解 本研究组着眼于居住权制度在社会保障和居住公平中的独特价值。通过比较研究英美法系中的“Estate in Land”概念,探讨如何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有效激活居住权的保障功能,避免其沦为僵化的债权性权利。此外,对于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冲突,论丛采用了社会学、经济学工具,从资源稀缺性和外部性成本最小化的角度,提出更具操作性的权利限制与补偿机制,超越了单纯的物理侵害判断。 第二部分:合同法新发展与情势变更的适用前沿 一、合同解释学的转向:从文义到目的性限缩 合同解释是合同法运行的核心难点。本部分聚焦于解释理论的最新发展,特别是强调“意思表示”的社会化和“交易目的”的客观化。论述如何运用目的性解释,在格式合同中有效限制提供方的单方免责条款,并论证了“显失公平”标准的动态化解释路径,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商业模式对合同公平性的新要求。 二、情势变更原则在不确定性时代的应用挑战 在经历全球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供应链重塑之后,情势变更原则(或称“不可预见性原则”)的适用变得尤为关键。本研究深入剖析了判断“情势变更”的客观标准,并着重区分了“情势变更”与单纯的“商业风险”之间的界限。论证的重点在于,如何构建一套兼顾稳定性和正义性的裁判规则,避免该原则被滥用为逃避合同义务的借口,同时确保社会资源在巨大风险面前的合理分配。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衔接 本研究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时点、通知义务以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细致梳理。特别关注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解除前后的衔接问题,提出应建立更为精细的赔偿范围界定体系,涵盖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预见性判断,并探讨了在存在“惩罚性违约金”条款时,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边界。 第三部分:公司治理、法人人格与股东权益保护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适用与抗衡原理 公司法领域的研究重点回到了法人独立性与责任承担的平衡。本部分系统梳理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强调其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的谦抑性。研究不仅关注了传统上的“资合”滥用,更深入分析了在家族企业和关联交易中,“人合”因素对法人独立性的侵蚀,并提出了更具前瞻性的反欺诈与反滥用构造。 二、公司僵局的有效解散与中小股东的退出权保障 针对公司治理中的“僵局”问题,本辑探讨了法院强制解散的司法能动性与法律的保守性之间的张力。研究聚焦于中小股东在公司控制权失衡时的退出机制,分析了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在实践中的局限,并提出了基于价值评估和强制收购的替代性解决方案,以实现公司资本的有效流转和股东权益的实质性保护。 三、董事义务的强化与“善意经营”的法律界定 本研究深入剖析了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将其置于现代公司治理的问责体系中进行考察。特别关注了新兴的商业决策风险管理,并尝试从信义义务的维度,对董事在面对重大战略转型时的“善意经营”进行更清晰的法律界定,平衡其商业判断的自由空间与对公司财产的谨慎管理责任。 第四部分: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与新兴领域的拓展 一、过错推定在复杂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逻辑 侵权法领域的研究聚焦于在技术复杂、信息不对称的案件中,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本部分系统梳理了产品责任、医疗损害等领域中过错推定规则的适用逻辑和构成要件。论述强调,过错推定并非必然导致责任承担,而是通过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促使加害方主动披露信息,从而实现对受害者的实质性救济。 二、信息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边界重塑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加深,信息权益的侵害日益突出。本研究探索了数据泄露、名誉诽谤等行为对个体信息人格和精神状态造成的损害的法律评价。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本辑提出了更为精细化的损害评估标准,特别关注了集体性精神损害的救济可能性。 三、环境侵权中的预防责任与持续性损害的认定 环境侵权研究着眼于法律的预防性功能。论述了在环境污染事件中,企业“事前预防义务”的法律内涵,并探讨了对于长期、渐进性环境损害的认定与责任分担机制,强调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在生态修复成本核算中的具体应用。 结语:民商法学视野的广阔前景 本期《民商法论丛》力求通过对上述核心议题的深度剖析,展现民商法学在应对社会变迁、技术迭代和价值重塑过程中的理论深度与实践智慧。每一篇文章都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一次批判性反思与建设性补充,旨在为我国民商法治体系的完善贡献坚实的学术基石。本论丛的出版,期盼能够激发更广泛的学术对话,促进司法实践的统一与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