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案例法理学》教材与现行的统编法学本科教材相配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介绍及讨论,使学生加深对抽象的法学概念、范畴、发展规律、法的价值、法的运作、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的理解,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过程,从而达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
目录
《案例法理学》前言序第一编 法的本体第一章 法的本质第一节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二节 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第二章 法的一般特征第一节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第二节 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第三节 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第四节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构成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分类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第四节 法律制裁第四章 法律关系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及分类第二节 法律事实第五章 法律体系第一节 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二节 中国的法律体系结构图第六章 法的效力第一节 法的效力层次第二节 法的效力范围第七章 法的继承与移植第一节 法的继承第二节 法的移植第八章 法律程序第一节 法律程序的意义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分类
第二编 法的运行第一章 立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合宪性原则第二节 适时性原则第三节 科学性原则第四节 经验性与预见性结合原则第五节 民主化原则第六节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第七节 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第二章 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第一节 立法程序第二节 立去技术第三章 法的适用第四章 法律监督第五章 法律解释
第三编 法与社会第一章 法与道德的关系第二章 法与宗教第一节 原始宗教在法律中的体现第二节 文明时代宗教在法律中的体现第三章 法制与民主第一节 民主在一天天向我们走近第二节 民主的界限是法治第四章 法与科学技术第一节 科技对法的积极作用第二节 科技对法的消极作用第五章 法与市场经济第一节 市场经济促进法的发展第二节 法对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第二章 法的一般特征
第一节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表现为很多方面:①法律往往冠以国家或国家机关的名称;②法律往往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③法律往往由国家专门机关加以实施;④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施行;⑤法律的适用范围往往以国家地域为界限等等。而其中最能反映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是法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制定或者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所谓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法定权限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制定成文法。在我国,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制定的。所谓认可,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习惯法的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生活早已存在的习惯、教义、礼义等以法的效力;二是,对判例的认可,即司法机关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则或原则以普遍效力;三是,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的规范。
〔案例11〕《宪法》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制定宪法问题。为了进行起草宪法和选举法的工作,会议通过决议: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毛泽东为主席,以朱德等32人为委员。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后,中央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毛泽东亲自领导了这个小组的工作。起草小组经过紧张工作,于1954年2月拟定了宪法草案初稿,分送中央政治局及在京的中央委员讨论。1954年3月23日举行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陈伯达在会上作了起草工作说明。经过会议同意,会后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8000多人,对这个草案初稿进行讨论。经过8l天的讨论,提出5900多条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仔细研究后采纳了100多条。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7次会议,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反复讨论修改,最后通过了这个草案。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黄炎培等20多位知名人士发了言,表示衷心拥护这部宪法草案。毛泽东在会上讲了话。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决定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于是在全国范围內讨论了3个月,参加讨论的约1.5亿人,提出1160420条意见和建议。9月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再次举行会议,对宪法草案又做了修改。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毛泽东致开幕词。接着,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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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在我国迈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如何帮助广大公民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上海海关学院、中国刑警学院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执法”人才作为各自的办学目标,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成为必然,课堂教学方法改革也势在必行。在这些改革中,案例教学最为突出,因而对相应的案例教材的需求也日趋强烈,正是这种责任感也促使我们编写了这套教材,为我国的法制教育略尽绵薄之力。
法理学是法学中的基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培养海关、公安执法人才摇篮的上海海关学院、中国刑警学院以及各政法类院校把法理学当作主干课程,该学科授课对象覆盖各个层次的学员:研究生、本科生(考试课)、干训生、法学高职、法学专业函授生等,适用主体范围较广。按照法学课程设置的一般规律,法理学通常开设在本科第一学期,这就在教学实践中产生如下矛盾:枯燥、深奥的法学理论对于未学过部门法、又缺乏法律实践经验的刚刚入学的一年级学生来讲,法理学的确很难学,老师讲授也非常的辛苦。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使学生能够联系实际掌握法学理论,更好达到教学目的,编写《案例法理学》作为法理学辅助教材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
从严格意义和人们的一般认知上讲,“案例”是指诉讼案例,但实际上包括了历史上和现实中存在过的所有事物。如历史学会将一种朝代更替或历史遗存视为案例,社会学将一种社会现象或社会事实视为案例,经济学会将一个经济制度或企业运作视为案例,政治学将一种政治制度或政治实践视为案例,等等。因此,在法学或法律社会学领域中所使用的“案例”概念是广义的“案例”,既包括形成诉讼的案例,也包括诉讼之外的作为案例存在的社会实践或事情。本套案例教材不以个案分析为重点,而是关注立法例、司法例以及社会问题的实践案例的理论研究,即不是案例分析,而是案例研究。本套案例教材与现行的统编法学本科教材相配合,通过对诉讼案例、历史上和现实中存在过的社会实践或事情等的介绍及讨论,使学生加深对抽象的法学概念、范畴、发展规律、法的价值、法的运作、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等的理解,帮助学生了解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的法律适用过程,从而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本套案例教材案例的精选注重与海关、公安执法实践的相关性、时代性和典型性。每个案例由案情介绍和提示讨论所组成,提示讨论是作者进行的法理分析,以供读者分析与参考。
本案例教材由上海海关学院法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行政诉讼法硕士生导师王丽英创意策划并组织编写,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授郭道晖先生为此书作序,中国刑警学院法律部法学副教授王乔和上海海关学院娄万锁副教授担任副主编。由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卫民、香港城市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格根其日参与编写。无论从案例的选择还是案例的讨论,均融入了参编者对法理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及法学实践经验的总结及提炼。全书由三编十八章内容所组成,共收集案例178个。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论著,在此向原作者表示感谢!更感谢郭道晖先生在百忙之中为本书作序,为此书增添了不少光彩。由于理论水平有限,错误和不当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王丽英
2014年6月于上海海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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