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對法律的起源和發展軌跡充滿好奇,而這本書正好滿足瞭我的求知欲,並且遠超我的預期。作者對於法律演變脈絡的梳理,如同一張精密的網,將曆史上的點點滴滴巧妙地串聯起來,讓我能夠清晰地看到法律體係是如何一點點積纍、演變、甚至有時是顛覆性地自我革新的。他不僅僅是陳述事實,更重要的是深入探究瞭驅動這些變化的深層原因,無論是政治權力、經濟利益,還是哲學思想、倫理道德,都被作者巧妙地融入到對法律成長的解讀之中。我尤其喜歡他在處理一些爭議性問題時的態度,顯得非常客觀和審慎,既承認瞭曆史的復雜性,也展現瞭他作為研究者的獨立思考能力。這本書的論證過程嚴謹而富有邏輯,讓我能夠跟隨作者的思路,一步步地深入理解法律的內在發展規律。讀完這本書,我對法律的理解,從最初的零散片段,變成瞭一個更完整、更立體、更有深度的認知圖景。
評分這本書在我看來,是一部集思想深度與可讀性於一體的佳作。作者在每一個論述點上都力求做到言之有物,其觀點新穎且有說服力,常常能夠引發讀者進行更深層次的思考。我發現,書中所涉及的許多觀點,都能夠和我自身的學習和工作經驗産生某種程度的呼應,讓我能夠從新的視角去審視那些我習以為常的事物。特彆是作者在探討法律與社會變遷之間的關係時,所展現齣的那種洞察力,讓我為之驚嘆。他沒有簡單地將法律視為一個孤立的體係,而是將其置於廣闊的社會曆史背景之下,展現瞭法律是如何受到社會需求、文化觀念、科技發展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而不斷演變的。這種宏觀的視野和精細的分析相結閤,使得這本書的價值得到瞭極大的提升。讀完之後,我感覺自己的思維也變得更加開闊,看待問題也更加全麵瞭。
評分這本書給瞭我一種前所未有的閱讀體驗,它不像許多學術著作那樣,讓人在閱讀過程中感到壓力和枯燥,反倒是一種充滿探索樂趣的旅程。作者的語言風格非常獨特,既有學者應有的嚴謹,又不失文學的色彩,常常在不經意間流露齣幽默感,讓我在閱讀過程中時常會心一笑。他對於曆史事件的敘述,仿佛將我帶迴瞭那個時代,我能感受到當時人們的思考方式和所處的社會環境,進而理解為什麼法律會朝著某個方嚮發展。這種敘事性的寫作手法,讓復雜的法律演變過程變得生動有趣,不再是冷冰冰的曆史記錄。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其中關於某個時期法律改革的章節,作者從多個角度切入,分析瞭改革的動因、過程以及影響,讓我對法律的動態性有瞭更深刻的認識。這本書的邏輯結構也處理得非常好,過渡自然,層層遞進,讓讀者在不知不覺中被帶入作者的思考軌道。
評分這本書的裝幀設計真是讓人眼前一亮,沉甸甸的質感,紙張的觸感也相當細膩,封麵上的字體選擇瞭那種古樸而又不失現代感的襯綫體,配閤上整體色調,仿佛有一種穿越時空的厚重感。我剛拿到手的時候,就被它散發齣的那種知識沉澱的氣息所吸引,迫不及待地想翻開一探究竟。初步翻閱瞭一下目錄,發現章節的劃分邏輯清晰,條理分明,每一章的標題都頗具啓發性,引人遐想。我特彆關注瞭幾個章節的引言部分,語言嚴謹而富有洞察力,字裏行間透著作者深厚的學術功底和對研究主題的深刻理解。我預感這本書在內容上一定是非常有料的,或許能夠為我解答一些長久以來在法律領域遇到的睏惑。從它的整體呈現來看,它絕非那種快餐式的讀物,而是需要靜下心來,細細品味,反復琢磨,纔能真正領略其中精髓的著作。我個人比較喜歡這種能夠引發深入思考的書籍,因為它能拓展我的視野,讓我從更宏觀的角度去審視問題。
評分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的思維模式好像被“重塑”瞭一樣。原本以為法律隻是枯燥的條文和案例的堆砌,但這本書卻以一種極其生動和引人入勝的方式,揭示瞭法律背後那鮮活的生命力。我尤其欣賞作者在闡述某些概念時所采用的類比手法,非常貼切,也很有畫麵感,一下子就將抽象的理論具象化瞭,讓我這個非專業人士也能輕鬆理解。書中的案例分析也做得非常齣色,不僅僅是羅列事實,更重要的是對案件背後所蘊含的社會經濟背景、倫理道德考量以及司法理念的演變進行瞭深入的剖析,讓我看到瞭法律是如何在不斷變化的環境中適應和成長的。有幾個章節,我反復讀瞭好幾遍,每次都有新的體會。我特彆喜歡作者在結尾處的總結,既有對曆史的迴顧,也有對未來的展望,充滿瞭智慧和前瞻性。這本書的價值遠不止於知識的傳授,它更像是一位睿智的長者,在循循善誘地引導我認識這個世界,理解那些看不見的規則如何塑造著我們的生活。
評分不錯的法律知識讀物
評分現代意義的法律文化是中國所欠缺的,這就要求我們虛心嚮先進學習。
評分在民法典的起草的過程中,立法者麵臨著一種顯而易見,而時至今日依然存在的”睏境”----既他們需要在”傳統中國”與”現代西方”,民間習俗與西方法典中做齣艱難的選擇.照搬西方製定齣的法典與民間習俗慣例間必然會齣現相當的背離,而麵對高度洋化的現代法律與現實習俗的巨大差距,民國立法者采取的是何種策略,這本書的過程,可以大緻概括為從無到有的過程。所謂之無,是指初讀之時不知其所雲,所謂之有,在於通讀之後的暢快淋灕與融會貫通。馮友蘭先生在早年提齣的曆史方法論中提到瞭兩種曆史。一類是“事情之自身”,又可稱為“客觀的曆史”或者“曆史”;而另一類是“事情之記述”,又可稱之為“寫的曆史”或者“主觀的曆史”。以此看來,中法史以及清代法律史也分為兩類:一類是客觀的清代法律史自身,另一類是寫的清代法律史。曆史和清代的法律史是不依賴於知識而存在的,亙古唯一;而寫的曆史以來人的主體性。嚴格的說,曆史的真實是永不可觸及的,所有現存曆史都是“寫的曆史”。馮友蘭先生對於這兩種曆史之存在的處理對記敘者提齣瞭一個理念:即“寫的曆史應以信為目的”。“信”既為與客觀曆史之接近,亦為述者價值觀之定位。《清代的法律》捲首總序中提到訴訟案件和司法檔案的開放是我們有可能重新認識中國法律製度,而《清代的法律》本身即試圖通過訴訟案件和司法檔案的整理與分析還原清代民法曆史本來的麵目,並從此論述清代民法史中司法實踐與官方和民間錶述之間的背離與差異,進而瞭解曆史上國傢與社會的實際關係從而揭示深層次的政權組織性質。“古文獻的艱深、曆史傢的主觀性、假設的不可驗證性”這三點“信”的阻礙,在本書的書寫過程中,已經最大限度的剋服。應該說,黃宗智先生寫活瞭曆史,清代的民法實踐的細節與全貌隨著紙頁的翻動漸漸呈現在讀者麵前。第四章處理糾紛的正式係統:大清律例和州縣審判中,作者開篇便提齣:與民間非正式調解一樣,在國傢的正式法律係統方麵,官方的錶達與實際運作之間有許多相悖之處。清代國傢對自己的法律製度的錶達傳達的印象是:其一這種法律製度基本不過問民事;二是即使受理此類案件也往往是憑己意做行政處理或者居間調停,很少利用國傢律例。但作者對巴縣、寶坻、淡新三地的土地、債務、婚姻、繼承案件的羅列,加以引述清律中的戶律條文,對應縣官斷案的具體執行情況,重新展現瞭清代縣官在處理民事糾紛判決的原貌。從其論述上看,其一事實上律例中很多反映實際需要的民事條款很容易被人們忽略,原因是這些條款皆以行政或者刑事的術語呈現,而案例的剖析和具體案例實踐纔把他們凸顯齣來;其二從眾多案例的分析中,如婚姻案件的審判,沒有一件的判決是依照法律外的原則來處理的,而所謂的縣官判決的個人主觀性,更多是指縣官判決中為瞭保全情麵、妥協退讓的一麵。是其講究“和為貴”的例證。無論儒傢的理想製度如何,在實踐中起到指導作用的是道理、實情、律例三者。而三者之中,法律的地位最高。在本書的最後一章,黃宗智試圖用現代西方的學術話語來刻畫清法史的特徵。他與馬剋思•韋伯的“實體理性”理論對話。批判瞭韋伯認為中國法律是反復無常、專橫的“卡地法”。黃宗智由“實體理性”引申齣:清代的政治法律製度是“世襲君主-實體”的錶達和“官僚-理性”的實踐兩個相互依賴的矛盾方麵的結閤。 質疑的一點是,總覽全書,似乎作者涉及的觀點過於繁雜,如果說全書的主要觀點是論證“實踐”與“錶達”的背離,那麼在前章中對民事法律糾紛的三種解決途徑的展開似乎與中心論點的論述相背離。作者似乎並沒有充分的論證這種獨特的訴訟結構與錶達和實踐背離的原因,而更著重的對曆史原貌的迴顧和復原。雖然著實讓讀者窺探其全貌與細節,但細細看來與主題無疑。另外黃宗智承襲瞭美國學者言必稱馬剋思韋伯的特點,最後的一章著重從理論上深化和豐富瞭馬剋思韋伯“實體理性”的論述,某種程度上又略顯簡單。清代官方錶達遵從儒傢思想,提倡“君子無訴訟”,認為良民是不會主動涉入訴訟之中的,並將訴訟歸咎於訟師的教唆。黃宗智指齣在實踐中大多數案件的訴訟主體為普通民眾。有學者把民眾不願參與訴訟的原因歸為畏怯縣衙威嚴和衙蠹的敲詐勒索。黃宗智比較瞭小農經濟的寶坻-巴縣與商品化社會萌芽的淡水-新竹縣訴訟檔案,得齣社會製度發生變化後,訴訟當事人的結構發生瞭變化,作為主體的宗族和地主集團不再輕易畏怯訴訟。民眾從自身利益的角度齣發提起訴訟,並非是受到訟棍的挑唆。縣衙案件纍積的根源不在於訟師和訟棍而在於清律本身起源的缺陷:隻適用於小農經濟社會。在本書的最後一章,黃宗智試圖用現代西方的學術話語來刻畫清法史的特徵。他與馬剋思·韋伯的“實體理性”理論對話。批判瞭韋伯認為中國法律是反復無常、專橫的“卡地法”。黃宗智由“實體理性”引申齣:清代的政治法律製度是“世襲君主-實體”的錶達和“官僚-理性”的實踐兩個相互依賴的矛盾方麵的結閤。
評分說好的發票呢,真垃圾!
評分其中,北京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是目前全國唯一突破10萬元大關的地區,這一水平是目前最低的河南省(42179元)的2.4倍。
評分對於法律如何成長的問題,卡多佐認為,首先需要一種有助於法律成長的哲學。他指齣有四種力量是法官必須遵循的:邏輯、類比、曆史和習慣的力量。接下來,卡多佐探討瞭法律的功能和目的。在卡多佐看來,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是不可分的,法律的功能既包括法律在達成其目的的過程中所發揮的功能,也包括法律所産生的實際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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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數據顯示,在這20個地區中,北京平均工資最高。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北京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102268元,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52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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