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矿产典型案例评析与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七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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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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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61092
版次:1
商品编码:11673261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0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52
字数:231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案例评析篇:精心选取土地矿产争议典型案例,涵盖目前所有土地矿产争议的热点问题,由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的专家深入分析解决方案,触及现行法律规范盲点,有效补充法律漏洞,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指明方向。实务操作篇:涵盖国土资源部新部门规章的新政解读和实务疑难问题,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解答实务操作中面临的困惑,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建议,为土地矿产实务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附录:全面收录土地矿产方面新常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为处理个案提供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

  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是国土资源部从事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研究、产权产籍制度建设研究、土地矿产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土地矿产争议调处和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进行统一处理与辅助核查的行政辅助型直属事业单位,是以基础研究、监管支撑、法律服务和决策辅助平台为依托,围绕国土资源政策法律研究主线,为国土资源监管与决策服务的重要支撑机构。

目录

一、土地征收
问题1用于安置的留用地是否必须为国有建设用地
问题2承包地发生流转的,征地补偿款应当支付给谁
问题3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征能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问题4集体土地征收后能否给予二次征地补偿
问题5征转用报批的土地用途是否可以改变
问题6在转包期间发生土地征收,补偿款由谁取得
问题7户口迁出未退还承包地,征地时能否取得安置补助费
二、国有土地利用
问题8因公司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是否适用《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问题9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问题10司法查封的土地能否认定为闲置土地
问题11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效力如何
问题12国土部门是否可以收回被预查封但未全额缴纳出让金的土地
问题13公司拍卖取得土地后是否可以由其新成立的公司签订出让合同
问题14土地查封对象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15小区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问题16军队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问题17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政府是否必须收回重新招拍挂
问题18自然人竞得住宅用地后是否可成立新公司开发
问题19土地出让合同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问题20土地一级开发批复可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问题21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是否应有上限
问题22房屋买卖中出卖人未办理《土地分割证明》是否构成违约
问题23国有农场的农用地能否抵押
问题24国有农场能否收回承包出去的土地
问题25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何种方式供地
问题26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如何监管
问题27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有哪些支持政策
三、集体土地利用
问题28宅基地能否抵押
问题29城镇居民购买农民房屋被征收如何补偿
问题30农民住房是否可以出售给城镇居民
问题31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小产权房”
问题32本村的村民之间能否互换宅基地
问题33“村改居”后原集体剩余的少量土地的权属性质如何确定
问题34基本农田里是否能建蔬菜大棚
问题35城市居民能否到农村购买大棚房
问题36增减挂钩项目中建新面积是否可以大于拆旧面积
问题37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能否使用集体土地
四、土地登记
问题38进城打工落户城镇的农民原在农村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登记发证
问题39仅受让方一方申请土地转让登记的,如何办理
问题40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抵押合同应否予以登记
问题41为担保企业间借贷而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能否进行登记
问题42典当土地能否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43经法院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能否办理土地证
问题44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能否由继承人撤回
问题45父母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如何办理登记
问题46公证机构因公证错误导致房屋错误登记如何担责
问题47对土地进行承包管护等行为能否作为确权登记的依据
问题48宅基地上房屋抵债能否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4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其名下的土地变更到股东名下,
如何办理登记
问题50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是否影响房屋所有权
问题51民事案件当事人能否查询对方当事人房屋登记信息
问题52未缴纳出让金的已登记国有土地能否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53办理土地登记是否必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矿产资源管理
问题54外商能否投资开采石灰岩矿
问题55矿业权抵押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有哪些不同
问题56矿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而与第三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
必然无效
问题57合作探矿、采矿协议是否因无相关资质而无效
问题58法院能否在判决中确定矿业权归属
问题59无证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如何定罪处罚
问题60增设条件的探矿权挂牌出让行为是否合法
六、执法监察
问题61判定违法用地地类依据现状还是规划
问题62如何判定违法责任主体
问题63如何判断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问题64违法转让土地类行为应否处罚受让方
问题65违法占地行为因占用土地类型不同应当分别如何处罚
问题66查处违法勘查行为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问题67查处违法开采行为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问题68查处违法转让矿业权或者矿产资源行为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附录
一、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14〕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3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
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二、部门规章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97号)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
发利用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3〕1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8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1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4〕11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
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4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4〕2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号)
后 记

精彩书摘

  一、土地征收
  问题1
  用于安置的留用地是否必须为国有建设用地
  【问题】
  甲市在推进城镇化改革的过程中,对城区周边的A村和较远的B村土地进行征收,为了安置被征地的农民,特进行了留地安置。但是A村留地安置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而B村留地安置的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B村的村民认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那么,留地安置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吗?
  【解答】
  各地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切实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在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的过程中探索采取了留地的安置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留地安置作为一项改革探索,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规范,各地在留用地的性质、安排和使用方面并不一致。
  一、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原则上留用地为国有土地
  目前,关于留地安置的全国性规范主要是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都还没有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1999〕480号)中规定:“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货币安置、社会保险方式安置等途径,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机制。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可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有条件的地区可允许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兴办企业。”据此,经济发达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原则上留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各地对留用地性质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既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
  实践中,各地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留用地的性质作出了不同规定。目前来看,留用地既有国有建设用地,也有集体建设用地,各地做法并不完全一致。
  一是留用地全部国有模式。例如,《上海市关于本市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暂行意见》中规定,“征地留用地应依法征为国有,并通过出让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使用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根据该规定,上海市留用地的性质应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是留用地国有和集体并存模式。采用该种模式的以广东和海南为代表。例如,《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留用地可征收为国有土地。”《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留用地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选址的,可以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者根据群众意愿及留用地选址等情况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留用地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外选址的,应当征收为国有土地。已安排的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以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留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
  三、各地在留地安置方面的经验做法
  除留用地性质存在不同以外,实践中,留用地的适用情形、留地比例、留用地的出让方式、开发利用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不同,具体如下:
  一是适用范围“凡征必留”、“因势而留”、“因意而留”并存。“凡征必留”,是指所有征地项目都安排留用地,或给予相应的留地指标,以广东为代表。“因势而留”,是指对留地安置设定一定的条件,只有满足该条件时才予以适用。例如,海南省以被征地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且安置补偿无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就业困难等作为了留地安置的适用条件。“因意而留”,是指是否采取留地安置,由征地当事人协商确定。例如,南宁市设立了留地安置、实物补助、自谋职业补助三种安置形式,是否选择留地安置,由征地机构和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二是留用地规模按被征地比例和被征地人口数量确定,各地差别较大。确定留用地的规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征地数量的一定比例安排,2��8%至15%不等;二是按照被征地农民的数量安排,人均15m2至80m2不等。各地留地比例参见下表:
  部分地区留用地安排比例
  省(直辖市)留地规模省(直辖市)留地比例广东省10%-15%上海市5%-10%浙江省不超过10%重庆市20m2-30m2/人海南省不超过8%云南省不超过15%安徽省10%-15%湖南省不超过8%辽宁省6%-10%市(县、地区)留地规模市(县、地区)留地规模南宁市不超过40m2/人西安市8%-10%,
  航天基地项目2��8%宜昌市不超过15%杭州市10%宁波市10%厦门市15m2/人桂林市10%石家庄市66��7m2/人福州市10%武汉市城区80m2/人,
  其他项目10%邢台市10%湖州市5%-7%江门市10%-15%阳江市10%-15%清远市10%茂名市10%-15%惠州市10%郴州市不高于8%株洲市10%-15%衡阳市10%或15%赣州市5%-10%吉安市8%兴国县8%贵港市7%固始县5%
  三是供地方式划拨、协议、“招拍挂”一应俱全。广东与海南都是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将国有性质的留用地供应给被征地农民。上海市则适用国有土地出让的程序,在操作中协议出让和“招拍挂”同时采用。南宁市则同时采取划拨、协议出让和“招拍挂”,但是在适用“招拍挂”时会设置一定的安置条件。采取出让供地方式的,政府会对出让金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四是留用地指标有实际开发、折抵和货币回购多种实现方式。以浙江为例,留用地除允许实际开发外,还可以将指标折抵并按综合成本价转让公建配套服务用房、非农建设用地和地上非住宅建筑物,或者通过回购的方式由政府出资购买留用地指标。
  五是开发利用方式自主经营、合作经营、政府主导多种形式并行。自主经营模式,多适用于经济实力较强、组织结构较为完整、村干部号召能力较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模式下,被征地农民自主建设标准厂房、农贸市场、商铺、酒店等物业进行出租经营。合作开发模式,即集体经济组织以留用地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获取长期稳定收益。政府主导模式,即留用地的开发主要是政府投资完成,向农民提供长期固定收益,主要有物业回购和政府返租两种类型。
  从实施效果来看,留地安置改变了以往单纯的货币补偿的模式,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可以产生长期收益的产业,既提供了工作岗位,又可以提供稳定的分红收益,更有利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活。同时,将被征地农民参与到了征地拆迁过程中来,使得其直接分享到了项目建设发展成果,获得了产出更高、效益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发展资源,使得征地行为更容易得到被征地农民的理解与支持。因此,这种做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同时看到,留地安置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规划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能力以及政府的产业扶植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探索和研究。
  综上,留地安置作为一项制度探索,在留用地性质以及具体的使用条件、出让程序等方面尚缺乏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同,因此应当结合当地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详细查询。
  (刘志强)
  问题2
  承包地发生流转的,征地补偿款应当支付给谁
  问 题2 【问题】
  某企业与一个村集体签订承包地流转合同30年,并在合同里明确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归公司所有”,并且该村集体村民全部签名按手印。该种情况下,土地补偿款应当给谁?
  【解答】
  一、土地补偿费应当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因此,法律法规对于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当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政府不能将其直接支付给企业。
  二、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尊重村民自治
  关于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一些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已经作出了规定。例如,《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中规定,“土地补偿费的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因此,在地方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应该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本问题中,土地补偿费应当由政府直接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政府直接支付给企业的只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企业不能要求政府直接向其支付土地补偿费,如果企业与被征地农民集体就征地以及补偿款的分配进行了合法约定(如合同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按照国家承包地流转的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则企业可以要求农民集体履行合同义务。
  (刘志强)
  问题3
  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征能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问 题3 【问题】
  M村是某市市区内一个城中村,该市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依照城市建设规划,对M村依法进行了拆迁。因为M村在城区,该村的村民强烈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拆迁补偿,否则拒绝拆迁。请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否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能否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解答】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而言,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由于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因此在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一是补偿标准不同。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而言,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二是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这是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是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各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2011年3月1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其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根据该规定,各地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现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予以改进。但是,该规定只是一种改革的方向,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做法。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细化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同时,结合本地的实际,积极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在此基础上,妥善做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
  (刘志强)
  问题4
  集体土地征收后能否给予二次征地补偿
  问 题4 【问题】
  在一些征地项目中,由于主要采取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的方式,虽然被征地农民的现有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但是后续生活缺少有力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前期的一些农村征地建设项目,能否对先期征地的农民进行二次补偿呢?
  【解答】
  一是对于征地补偿的相关费用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不能分期支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根据该规定,征地补偿的相关费用应当一次性、及时、足额支付,不能拖欠。同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据此,对于土地补偿费用不足的情况,安置补助费可以经批准依法提高;超过补偿上限的,政府还可以予以补贴,但是这些费用都属于“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因此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应一次性足额支付。
  二是对于法定补偿尚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政府可以进行适当补贴。
  在支付完法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后,如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难以得到保障的,我们认为本着维护被征地合法权益的原则,政府可以结合本地的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货币补贴。一方面,这符合征地制度改革的精神,如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就明确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给予被征地农民二次补偿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稳定,应当鼓励和提倡;另一方面,这种补贴也应当坚持适度原则,明确补贴的对象和标准,防止在被征地农民主体间形成不公平。此外,从长远来看,各地应当着力在安置途径上加大探索,在满足法定保障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农业安置、加大就业培训、提高社会保障标准、探索实施留地安置、留物业安置等方式予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后续保障不足的问题。
  (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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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土地资源管理与法律实践前沿:理论构建与实务操作前瞻(暂定名) 图书简介 本册聚焦于当前土地资源管理领域热点问题、新兴法律法规的深刻解读,以及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创新性挑战与应对策略。本书汇集了国内顶尖的土地法学专家、资深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相关政策制定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实操经验,旨在为土地管理部门、律师、企业法务、高校研究人员提供一本兼具前瞻性、理论深度与实务指导价值的专业参考书。 本书不涉及对既有“土地矿产典型案例评析与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七辑)”中已收录案例的重复分析或主题的简单延续。相反,本书将视野拓展至更广阔的土地法制图景,重点关注近年来国家政策转向、技术进步对土地利用模式带来的冲击与重塑,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机制的更新。 第一部分:土地宏观调控与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本部分深入剖析了国家在“十四五”规划及后续国土空间规划改革背景下,对土地资源实施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与用途管制的法律基础与执行细则。重点探讨了“多规合一”背景下,规划调整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与程序正义的实现路径。 核心议题包括: 1.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土地利用强度与规模管控的法理基础: 探讨从传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国土空间规划”过渡过程中,各级政府在法定权限内的资源配置边界。 2. 耕地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法律强化机制: 针对“占补平衡”制度的现实困境,分析新的耕地质量等别提升、复垦验收的法律责任界定,以及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风险的交叉界限。 3.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配套法律障碍与破局: 详细梳理了《土地管理法》修订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抵押、担保、登记流程中的法律难点。重点研究了如何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保障,同时满足市场化的交易效率要求,并对当前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与法律风险点进行归纳分析。 4. 生态保护红线约束下的土地权利调整与补偿机制: 探讨在生态环境部门主导的保护区域内,政府对既有建设用地或农用地进行用途限制或收回时的公平补偿原则,涉及的评估方法学与司法救济渠道。 第二部分:土地使用权流转与二级开发的法律风险控制 本部分聚焦于土地使用权人在不同审批阶段和流转环节中,所面临的合规性挑战,特别是针对高风险的二级、三级开发行为。 核心议题包括: 1. 招拍挂制度的司法审查与程序瑕疵的认定: 分析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关于瑕疵出让(如规划条件变更、环评未通过)引发的土地出让合同效力争议的最新判例倾向。重点剖析了政府一方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中的“转让限制”的司法适用: 详细解读《城市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未完成开发建设进度或未补缴土地收益金情况下的转让效力问题。如何通过合同约定规避或解决因权限不全导致的合同无效风险。 3. 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中止与终止”风险应对: 针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政策变化或投资者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土地收回(政府单方终止合同)的法律应对。重点是关于已投入建设成本的清算与补偿标准,以及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策略选择。 4. 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M&A)中的土地资产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建立一套超越基础权属调查的“深度合规”尽调框架,包括对历史土地收益金缴纳情况、环保责任承接、税收合规性等方面的风险识别与量化。 第三部分:土地征收与行政争议解决的前沿实践 随着社会对“程序正义”要求的提升,土地征收领域正经历深刻的司法变革。本部分专注于行政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控制和争议解决的实务技巧。 核心议题包括: 1. “公共利益”界定的司法审视与证据要求: 探讨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的审查力度变化。如何通过证据链来论证征收决定在目的正当性、必要性上的瑕疵。 2. 补偿决定程序的刚性约束与程序违法抗辩: 细致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决定书送达、异议处理等关键节点的法律操作要求,分析程序瑕疵导致补偿决定被撤销的常见情形。 3. “以房换地”与异地安置的法律风险点: 针对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项目,探讨安置补偿协议中对未来房产权益的约定、产权登记的过渡期风险,以及当事人权利受损时的追索机制。 4. 征地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法治化路径: 结合信息公开条例,分析行政机关在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听证等环节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这些义务履行情况对征收决定效力的影响。 第四部分:土地法律前沿交叉领域研究 本部分关注新兴科技、绿色发展理念与土地法制相交叉的新领域,预判未来立法和执法可能关注的焦点。 核心议题包括: 1. “数字孪生城市”与土地信息化的法律边界: 探讨在构建高精度地理信息平台时,涉及的土地数据安全、权属信息保密以及数据滥用的法律责任。 2. 新能源项目(光伏、风电)用地审批的特殊性: 分析在生态敏感区域开发新能源项目时,土地用途管制、临时用地审批与长期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冲突。 3. 碳汇交易与土地权益的潜在融合: 初步探讨将生态产品价值纳入土地资产评估体系的法律框架构建,以及对现有土地使用权人激励与限制的法律探讨。 目标读者: 土地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建设领域的政府官员;从事土地法、行政法、不动产法的专业律师及法务人员;相关领域的高校师生及科研人员。 本书力求以严谨的逻辑、扎实的法条依据和鲜活的实务案例(不重复第七辑案例),为土地资源管理与法律实务操作提供一套应对未来挑战的系统性解决方案。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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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入手这本《土地矿产典型案例评析与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七辑)》,纯属是工作上的一个意外之喜。起初,我只是想找一些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方面近期发生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来研究一下,因为最近手头正好遇到一个棘手的案子,需要一些最新的司法动态和实操经验来参考。翻遍了不少专业网站和其他书籍,感觉要么过于理论化,要么案例更新不够及时。偶然间看到了这本书的介绍,标题虽然有点长,但“典型案例评析”和“法律实务操作指南”几个词立刻吸引了我。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下单,没想到收到的实物比预期的要厚实,纸质也相当不错,拿在手里很有分量感。封面设计虽然不算特别惊艳,但那种严谨、专业的风格倒是符合我对一本实用性法律书籍的期待。我特别期待其中能够深入剖析一些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涉及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比如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转让、收益分配等环节的法律风险,以及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流转、抵押、征收等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希望它能提供详尽的法律实务操作流程,包括证据收集、诉讼策略、合同拟定、行政复议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指导,最好能结合案例中的具体情节,给出一些接地气的、可操作性强的建议。毕竟,理论知识再丰富,也需要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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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这本《土地矿产典型案例评析与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七辑)》后,我第一时间翻阅了目录,发现它涵盖的案例领域确实非常广泛,这让我非常惊喜。我一直对矿产资源的权益划分和开发利用中的法律边界问题很感兴趣,特别是那些涉及多方利益博弈、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例。这本书似乎恰好能够满足我的好奇心。我看到其中有关于非法采矿、矿产资源勘查许可争议、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等方面的案例分析,这正是我一直在寻找的。我尤其关注那些能够揭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最新解读和适用倾向的案例。有时候,法律条文本身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而具体的案例判决,尤其是最高院或者高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往往能为我们提供更清晰的指引。这本书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将对我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提供巨大的帮助。此外,我也期待它能提供一些关于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的实务技巧,例如在矿产资源开发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如何设置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政策调整等。能够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学习到前人的经验教训,无疑是事半功倍的学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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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土地与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开发背后的法律逻辑非常着迷。这次购入的《土地矿产典型案例评析与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七辑)》可以说是满足了我对于深入了解这一领域法律实务的好奇心。我之所以选择这本书,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承诺提供“典型案例评析”和“法律实务操作指南”,这表明它不仅仅是枯燥的法条堆砌,而是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特别期待它能深入剖析一些近年来的重大土地和矿产纠纷案件,例如涉及矿业权投资的合同效力问题、矿山环境治理的法律责任、以及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性问题等。我希望能从中看到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的不同侧重点和裁判尺度,从而加深我对司法实践的理解。同时,我也希望这本书能提供一些关于如何有效运用法律工具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例如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运营过程中,如何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如何设计稳健的合同架构,如何应对潜在的行政监管变化等。如果这本书能够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导师一样,引导读者一步步地理解复杂法律事务的脉络,并提供清晰的操作路径,那么它的价值将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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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长期从事土地管理工作的基层干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土地和矿产纠纷,处理起来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因此,对这类能够提供实务指导和案例参考的书籍,我一直有着强烈的需求。这次入手《土地矿产典型案例评析与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七辑)》,就是希望它能为我提供一些实际工作中的“武功秘籍”。我最看重的是书中对典型案例的“评析”部分,希望它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案情和判决结果,而是能够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事实认定依据、裁判理由,以及不同司法机关在类似案件中的处理差异。我尤其想看到一些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风险、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等方面的案例,因为这些问题在我们基层工作中出现的频率非常高。如果书中能够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解决方案,并且能够引导我们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如何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如何规范地完成各项审批和登记手续,那这本书对我来说就是无价之宝。我希望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提升自己处理土地矿产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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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我对知识的渴求是永无止境的。这次偶然了解到《土地矿产典型案例评析与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七辑)》这本书,感觉它的内容方向与我的学习兴趣和未来职业规划非常契合。我一直认为,法律的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必须与实践紧密结合。土地和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复杂且具有很强的实操性。我特别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具有前瞻性的案例分析,能够体现出最新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动态。例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冲突、绿色矿山建设的法律问题、以及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矿产资源利用的新规制等。我希望能够从书中学习到如何分析复杂的案件,如何构建有效的法律论证,以及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法律。这本书如果能深入讲解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能够引发深刻思考的案例,并且提供一些高质量的法律实务操作建议,例如如何撰写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如何进行有效的证据交换、如何应对不确定性较强的法律环境等,那对我来说将是非常有价值的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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