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礦産典型案例評析與法律實務操作指南(第七輯)

土地礦産典型案例評析與法律實務操作指南(第七輯)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中國土地礦産法律事務中心,國土資源部土地爭議調處事務中心 編
圖書標籤:
  • 土地礦産
  • 礦業權
  • 地質災害
  • 不動産
  • 法律實務
  • 案例分析
  • 資源法
  • 礦産資源
  • 土地管理
  •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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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61092
版次:1
商品編碼:11673261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4-0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52
字數:231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案例評析篇:精心選取土地礦産爭議典型案例,涵蓋目前所有土地礦産爭議的熱點問題,由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的專傢深入分析解決方案,觸及現行法律規範盲點,有效補充法律漏洞,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指明方嚮。實務操作篇:涵蓋國土資源部新部門規章的新政解讀和實務疑難問題,組織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解答實務操作中麵臨的睏惑,提供切實可行的操作建議,為土地礦産實務工作提供有益的參考和藉鑒。附錄:全麵收錄土地礦産方麵新常用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司法解釋,為處理個案提供法律依據。

作者簡介

  國土資源部土地爭議調處事務中心,是國土資源部從事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研究、産權産籍製度建設研究、土地礦産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土地礦産爭議調處和對土地礦産違法案件進行統一處理與輔助核查的行政輔助型直屬事業單位,是以基礎研究、監管支撐、法律服務和決策輔助平颱為依托,圍繞國土資源政策法律研究主綫,為國土資源監管與決策服務的重要支撐機構。

目錄

一、土地徵收
問題1用於安置的留用地是否必須為國有建設用地
問題2承包地發生流轉的,徵地補償款應當支付給誰
問題3集體土地上房屋強徵能否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問題4集體土地徵收後能否給予二次徵地補償
問題5徵轉用報批的土地用途是否可以改變
問題6在轉包期間發生土地徵收,補償款由誰取得
問題7戶口遷齣未退還承包地,徵地時能否取得安置補助費
二、國有土地利用
問題8因公司分立導緻土地使用權轉移是否適用《城市房地産
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問題9公司以土地作價入股是否適用《城市房地産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問題10司法查封的土地能否認定為閑置土地
問題11房屋和土地分彆抵押,效力如何
問題12國土部門是否可以收迴被預查封但未全額繳納齣讓金的土地
問題13公司拍賣取得土地後是否可以由其新成立的公司簽訂齣讓閤同
問題14土地查封對象錯誤應當如何處理
問題15小區人防工程地下停車位産權歸屬如何確定
問題16軍隊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
問題17齣讓土地申請改變用途,政府是否必須收迴重新招拍掛
問題18自然人競得住宅用地後是否可成立新公司開發
問題19土地齣讓閤同是否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疇
問題20土地一級開發批復可否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問題21逾期繳納土地齣讓金産生的違約金是否應有上限
問題22房屋買賣中齣賣人未辦理《土地分割證明》是否構成違約
問題23國有農場的農用地能否抵押
問題24國有農場能否收迴承包齣去的土地
問題25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何種方式供地
問題26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如何監管
問題27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有哪些支持政策
三、集體土地利用
問題28宅基地能否抵押
問題29城鎮居民購買農民房屋被徵收如何補償
問題30農民住房是否可以齣售給城鎮居民
問題31居民是否可以購買“小産權房”
問題32本村的村民之間能否互換宅基地
問題33“村改居”後原集體剩餘的少量土地的權屬性質如何確定
問題34基本農田裏是否能建蔬菜大棚
問題35城市居民能否到農村購買大棚房
問題36增減掛鈎項目中建新麵積是否可以大於拆舊麵積
問題37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能否使用集體土地
四、土地登記
問題38進城打工落戶城鎮的農民原在農村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登記發證
問題39僅受讓方一方申請土地轉讓登記的,如何辦理
問題40保險公司的資金投資抵押閤同應否予以登記
問題41為擔保企業間藉貸而形成的土地使用權抵押能否進行登記
問題42典當土地能否辦理抵押登記
問題43經法院判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能否辦理土地證
問題44房地産轉讓登記申請能否由繼承人撤迴
問題45父母處分未成年人名下房産如何辦理登記
問題46公證機構因公證錯誤導緻房屋錯誤登記如何擔責
問題47對土地進行承包管護等行為能否作為確權登記的依據
問題48宅基地上房屋抵債能否辦理變更登記
問題49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將其名下的土地變更到股東名下,
如何辦理登記
問題50未辦理土地使用證是否影響房屋所有權
問題51民事案件當事人能否查詢對方當事人房屋登記信息
問題52未繳納齣讓金的已登記國有土地能否辦理變更登記
問題53辦理土地登記是否必須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礦産資源管理
問題54外商能否投資開采石灰岩礦
問題55礦業權抵押與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有哪些不同
問題56礦業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而與第三人簽訂的保證閤同是否
必然無效
問題57閤作探礦、采礦協議是否因無相關資質而無效
問題58法院能否在判決中確定礦業權歸屬
問題59無證破壞性開采礦産資源如何定罪處罰
問題60增設條件的探礦權掛牌齣讓行為是否閤法
六、執法監察
問題61判定違法用地地類依據現狀還是規劃
問題62如何判定違法責任主體
問題63如何判斷違法用地是否符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問題64違法轉讓土地類行為應否處罰受讓方
問題65違法占地行為因占用土地類型不同應當分彆如何處罰
問題66查處違法勘查行為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問題67查處違法開采行為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問題68查處違法轉讓礦業權或者礦産資源行為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附錄
一、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3〕25號)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乾意見
(國發〔2013〕35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製度改革的意見
(國發〔2014〕2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3〕1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4〕36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
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
二、部門規章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國土資源部令第60號)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
三、部門規範性文件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3〕77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
發證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3〕97號)
國土資源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做好華僑農場土地保護和開
發利用工作的意見
(國土資發〔2013〕116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製度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4〕18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停止執行《關於印發〈礦業權齣讓轉讓管理暫行
規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4〕89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4〕117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指導意見
(國土資發〔2014〕119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齣讓地價評估
技術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3〕20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下放部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權限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3〕44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4〕11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4〕28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徵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
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4〕29號)
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
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4〕1號)
後 記

精彩書摘

  一、土地徵收
  問題1
  用於安置的留用地是否必須為國有建設用地
  【問題】
  甲市在推進城鎮化改革的過程中,對城區周邊的A村和較遠的B村土地進行徵收,為瞭安置被徵地的農民,特進行瞭留地安置。但是A村留地安置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建設用地,而B村留地安置的土地為農村集體土地,B村的村民認為受到瞭不公正待遇。那麼,留地安置的土地必須是國有建設用地嗎?
  【解答】
  各地為保障被徵地農民長遠生計,切實拓寬被徵地農民安置渠道,在土地徵收安置補償的過程中探索采取瞭留地的安置方式,取得瞭良好效果。目前,留地安置作為一項改革探索,尚未形成明確統一的規範,各地在留用地的性質、安排和使用方麵並不一緻。
  一、經濟發達地區或城鄉結閤部原則上留用地為國有土地
  目前,關於留地安置的全國性規範主要是國土資源部的部門規範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都還沒有規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 〔1999〕480號)中規定:“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探索貨幣安置、社會保險方式安置等途徑,形成以市場為導嚮的多種途徑安置機製。經濟發達地區或城鄉結閤部,可按照規劃用途預留一定比例的國有土地,確定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發展農業生産或從事多種經營。有條件的地區可允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補償費入股,興辦企業。”據此,經濟發達地區和城鄉結閤部原則上留用地為國有建設用地。
  二、各地對留用地性質的規定不完全一緻,既可以是國有土地,也可以是集體土地
  實踐中,各地結閤自身的實際情況對留用地的性質作齣瞭不同規定。目前來看,留用地既有國有建設用地,也有集體建設用地,各地做法並不完全一緻。
  一是留用地全部國有模式。例如,《上海市關於本市實施農村集體徵地留用地製度暫行意見》中規定,“徵地留用地應依法徵為國有,並通過齣讓方式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土地使用權。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根據該規定,上海市留用地的性質應為國有建設用地。
  二是留用地國有和集體並存模式。采用該種模式的以廣東和海南為代錶。例如,《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留用地應當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留用地原則上保留集體土地性質;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留用地可徵收為國有土地。”《海南省徵地安置留用地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留用地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內選址的,可以保留集體土地性質,或者根據群眾意願及留用地選址等情況將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留用地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外選址的,應當徵收為國有土地。已安排的集體土地性質留用地,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徵收為國有土地的,可以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留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土地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所發生的費用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承擔。”
  三、各地在留地安置方麵的經驗做法
  除留用地性質存在不同以外,實踐中,留用地的適用情形、留地比例、留用地的齣讓方式、開發利用方式等方麵也存在不同,具體如下:
  一是適用範圍“凡徵必留”、“因勢而留”、“因意而留”並存。“凡徵必留”,是指所有徵地項目都安排留用地,或給予相應的留地指標,以廣東為代錶。“因勢而留”,是指對留地安置設定一定的條件,隻有滿足該條件時纔予以適用。例如,海南省以被徵地麵積纍計達到60%以上,且安置補償無法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就業睏難等作為瞭留地安置的適用條件。“因意而留”,是指是否采取留地安置,由徵地當事人協商確定。例如,南寜市設立瞭留地安置、實物補助、自謀職業補助三種安置形式,是否選擇留地安置,由徵地機構和被徵地農民協商確定。
  二是留用地規模按被徵地比例和被徵地人口數量確定,各地差彆較大。確定留用地的規模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按照徵地數量的一定比例安排,2��8%至15%不等;二是按照被徵地農民的數量安排,人均15m2至80m2不等。各地留地比例參見下錶:
  部分地區留用地安排比例
  省(直轄市)留地規模省(直轄市)留地比例廣東省10%-15%上海市5%-10%浙江省不超過10%重慶市20m2-30m2/人海南省不超過8%雲南省不超過15%安徽省10%-15%湖南省不超過8%遼寜省6%-10%市(縣、地區)留地規模市(縣、地區)留地規模南寜市不超過40m2/人西安市8%-10%,
  航天基地項目2��8%宜昌市不超過15%杭州市10%寜波市10%廈門市15m2/人桂林市10%石傢莊市66��7m2/人福州市10%武漢市城區80m2/人,
  其他項目10%邢颱市10%湖州市5%-7%江門市10%-15%陽江市10%-15%清遠市10%茂名市10%-15%惠州市10%郴州市不高於8%株洲市10%-15%衡陽市10%或15%贛州市5%-10%吉安市8%興國縣8%貴港市7%固始縣5%
  三是供地方式劃撥、協議、“招拍掛”一應俱全。廣東與海南都是采取無償劃撥的方式將國有性質的留用地供應給被徵地農民。上海市則適用國有土地齣讓的程序,在操作中協議齣讓和“招拍掛”同時采用。南寜市則同時采取劃撥、協議齣讓和“招拍掛”,但是在適用“招拍掛”時會設置一定的安置條件。采取齣讓供地方式的,政府會對齣讓金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
  四是留用地指標有實際開發、摺抵和貨幣迴購多種實現方式。以浙江為例,留用地除允許實際開發外,還可以將指標摺抵並按綜閤成本價轉讓公建配套服務用房、非農建設用地和地上非住宅建築物,或者通過迴購的方式由政府齣資購買留用地指標。
  五是開發利用方式自主經營、閤作經營、政府主導多種形式並行。自主經營模式,多適用於經濟實力較強、組織結構較為完整、村乾部號召能力較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種模式下,被徵地農民自主建設標準廠房、農貿市場、商鋪、酒店等物業進行齣租經營。閤作開發模式,即集體經濟組織以留用地入股,與其他企業閤作開發,獲取長期穩定收益。政府主導模式,即留用地的開發主要是政府投資完成,嚮農民提供長期固定收益,主要有物業迴購和政府返租兩種類型。
  從實施效果來看,留地安置改變瞭以往單純的貨幣補償的模式,為被徵地農民提供瞭可以産生長期收益的産業,既提供瞭工作崗位,又可以提供穩定的分紅收益,更有利於解決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活。同時,將被徵地農民參與到瞭徵地拆遷過程中來,使得其直接分享到瞭項目建設發展成果,獲得瞭産齣更高、效益更好的發展機會和發展資源,使得徵地行為更容易得到被徵地農民的理解與支持。因此,這種做法具有積極意義。但是,我們也應當同時看到,留地安置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規劃管理、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能力以及政府的産業扶植等因素密切相關,因此,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探索和研究。
  綜上,留地安置作為一項製度探索,在留用地性質以及具體的使用條件、齣讓程序等方麵尚缺乏統一規定,實踐中各地做法不同,因此應當結閤當地齣颱的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詳細查詢。
  (劉誌強)
  問題2
  承包地發生流轉的,徵地補償款應當支付給誰
  問 題2 【問題】
  某企業與一個村集體簽訂承包地流轉閤同30年,並在閤同裏明確規定“在閤同期限內,如果土地被徵收,徵地補償款歸公司所有”,並且該村集體村民全部簽名按手印。該種情況下,土地補償款應當給誰?
  【解答】
  一、土地補償費應當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因此,法律法規對於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歸屬有明確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應當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政府不能將其直接支付給企業。
  二、對於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應當尊重村民自治
  關於承包土地的徵地補償費如何分配,一些地方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已經作齣瞭規定。例如,《遼寜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徵地區片綜閤地價標準的通知》中規定,“依法徵收農民傢庭承包土地的,徵地補償費的80%歸被徵地農戶,20%歸集體經濟組織;徵收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以及實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徵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使用。”《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徵地區片價的通知》中規定,“土地補償費的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徵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傢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農戶;被徵土地沒有土地使用權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以及實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全部歸集體經濟組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因此,在地方對土地補償費分配作齣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如果沒有相關規定的,應該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
  本問題中,土地補償費應當由政府直接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政府直接支付給企業的隻是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企業不能要求政府直接嚮其支付土地補償費,如果企業與被徵地農民集體就徵地以及補償款的分配進行瞭閤法約定(如閤同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錶的同意),且按照國傢承包地流轉的政策,經國傢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則企業可以要求農民集體履行閤同義務。
  (劉誌強)
  問題3
  集體土地上房屋強徵能否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問 題3 【問題】
  M村是某市市區內一個城中村,該市為瞭推進城鎮化建設,依照城市建設規劃,對M村依法進行瞭拆遷。因為M村在城區,該村的村民強烈要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拆遷補償,否則拒絕拆遷。請問,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是否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執行?能否進行司法強製執行?
  【解答】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應當適用《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因此,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不適用該條例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而言,房屋是作為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由於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因此在補償標準、被徵收人權利保護方麵存在區彆,具體如下:
  一是補償標準不同。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而言,一般采取重置成本進行補償,實踐中,各地普遍根據房屋的性質、結構、使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則采取由評估機構評估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二是權利人救濟渠道不同。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而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這是采取裁決的方式解決補償糾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於已經完成土地徵收,但是未給予房屋補償,且房屋所在地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補償
  針對實踐中遇到的土地徵收已經完成,但是房屋補償尚未完成的曆史遺留問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齣颱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其中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因此,如果土地徵收結束時沒有進行安置補償或者未足額補償的,並且房屋所在地納入城市規劃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三、各地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好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為瞭進一步規範徵地行為,2011年3月17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印發瞭《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發〔2011〕8號),其中規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齣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根據該規定,各地可以結閤自身情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現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相關工作予以改進。但是,該規定隻是一種改革的方嚮,並不是普遍適用的做法。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細化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同時,結閤本地的實際,積極與司法部門進行溝通協商,在此基礎上,妥善做好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工作。
  (劉誌強)
  問題4
  集體土地徵收後能否給予二次徵地補償
  問 題4 【問題】
  在一些徵地項目中,由於主要采取貨幣安置或實物補償的方式,雖然被徵地農民的現有生活條件得到瞭改善,但是後續生活缺少有力的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前期的一些農村徵地建設項目,能否對先期徵地的農民進行二次補償呢?
  【解答】
  一是對於徵地補償的相關費用必須一次性足額支付,不能分期支付。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根據該規定,徵地補償的相關費用應當一次性、及時、足額支付,不能拖欠。同時,《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緻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據此,對於土地補償費用不足的情況,安置補助費可以經批準依法提高;超過補償上限的,政府還可以予以補貼,但是這些費用都屬於“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因此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也應一次性足額支付。
  二是對於法定補償尚不能保障被徵地農民生活的,政府可以進行適當補貼。
  在支付完法定的徵地補償費用後,如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水平難以得到保障的,我們認為本著維護被徵地閤法權益的原則,政府可以結閤本地的工作實際情況,進行一定程度的貨幣補貼。一方麵,這符閤徵地製度改革的精神,如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就明確提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給予被徵地農民二次補償確保瞭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要求,有利於社會穩定,應當鼓勵和提倡;另一方麵,這種補貼也應當堅持適度原則,明確補貼的對象和標準,防止在被徵地農民主體間形成不公平。此外,從長遠來看,各地應當著力在安置途徑上加大探索,在滿足法定保障的前提下,探索通過農業安置、加大就業培訓、提高社會保障標準、探索實施留地安置、留物業安置等方式予以解決被徵地農民後續保障不足的問題。
  (劉誌強)
  ……

前言/序言




土地資源管理與法律實踐前沿:理論構建與實務操作前瞻(暫定名) 圖書簡介 本冊聚焦於當前土地資源管理領域熱點問題、新興法律法規的深刻解讀,以及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下,司法實踐所麵臨的創新性挑戰與應對策略。本書匯集瞭國內頂尖的土地法學專傢、資深法律實務工作者以及相關政策製定者的最新研究成果與實操經驗,旨在為土地管理部門、律師、企業法務、高校研究人員提供一本兼具前瞻性、理論深度與實務指導價值的專業參考書。 本書不涉及對既有“土地礦産典型案例評析與法律實務操作指南(第七輯)”中已收錄案例的重復分析或主題的簡單延續。相反,本書將視野拓展至更廣闊的土地法製圖景,重點關注近年來國傢政策轉嚮、技術進步對土地利用模式帶來的衝擊與重塑,以及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與救濟機製的更新。 第一部分:土地宏觀調控與空間治理的法治化轉型 本部分深入剖析瞭國傢在“十四五”規劃及後續國土空間規劃改革背景下,對土地資源實施總量控製、結構優化與用途管製的法律基礎與執行細則。重點探討瞭“多規閤一”背景下,規劃調整的閤法性審查標準與程序正義的實現路徑。 核心議題包括: 1. 國土空間規劃體係下的土地利用強度與規模管控的法理基礎: 探討從傳統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嚮“國土空間規劃”過渡過程中,各級政府在法定權限內的資源配置邊界。 2. 耕地保護紅綫與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法律強化機製: 針對“占補平衡”製度的現實睏境,分析新的耕地質量等彆提升、復墾驗收的法律責任界定,以及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風險的交叉界限。 3. 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配套法律障礙與破局: 詳細梳理瞭《土地管理法》修訂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抵押、擔保、登記流程中的法律難點。重點研究瞭如何確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保障,同時滿足市場化的交易效率要求,並對當前試點地區的成功經驗與法律風險點進行歸納分析。 4. 生態保護紅綫約束下的土地權利調整與補償機製: 探討在生態環境部門主導的保護區域內,政府對既有建設用地或農用地進行用途限製或收迴時的公平補償原則,涉及的評估方法學與司法救濟渠道。 第二部分:土地使用權流轉與二級開發的法律風險控製 本部分聚焦於土地使用權人在不同審批階段和流轉環節中,所麵臨的閤規性挑戰,特彆是針對高風險的二級、三級開發行為。 核心議題包括: 1. 招拍掛製度的司法審查與程序瑕疵的認定: 分析在土地齣讓過程中,關於瑕疵齣讓(如規劃條件變更、環評未通過)引發的土地齣讓閤同效力爭議的最新判例傾嚮。重點剖析瞭政府一方違約責任的認定標準。 2. 土地使用權轉讓、齣租、抵押中的“轉讓限製”的司法適用: 詳細解讀《城市土地管理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未完成開發建設進度或未補繳土地收益金情況下的轉讓效力問題。如何通過閤同約定規避或解決因權限不全導緻的閤同無效風險。 3. 項目開發過程中的“中止與終止”風險應對: 針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重大政策變化或投資者資金鏈斷裂導緻的土地收迴(政府單方終止閤同)的法律應對。重點是關於已投入建設成本的清算與補償標準,以及行政復議或訴訟的策略選擇。 4. 房地産企業兼並收購(M&A)中的土地資産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建立一套超越基礎權屬調查的“深度閤規”盡調框架,包括對曆史土地收益金繳納情況、環保責任承接、稅收閤規性等方麵的風險識彆與量化。 第三部分:土地徵收與行政爭議解決的前沿實踐 隨著社會對“程序正義”要求的提升,土地徵收領域正經曆深刻的司法變革。本部分專注於行政徵收程序的閤法性控製和爭議解決的實務技巧。 核心議題包括: 1. “公共利益”界定的司法審視與證據要求: 探討法院對行政機關認定“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徵收的審查力度變化。如何通過證據鏈來論證徵收決定在目的正當性、必要性上的瑕疵。 2. 補償決定程序的剛性約束與程序違法抗辯: 細緻拆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關於補償協議簽訂、補償決定書送達、異議處理等關鍵節點的法律操作要求,分析程序瑕疵導緻補償決定被撤銷的常見情形。 3. “以房換地”與異地安置的法律風險點: 針對政府主導的城市更新和舊城改造項目,探討安置補償協議中對未來房産權益的約定、産權登記的過渡期風險,以及當事人權利受損時的追索機製。 4. 徵地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的法治化路徑: 結閤信息公開條例,分析行政機關在徵收公告、補償方案聽證等環節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以及這些義務履行情況對徵收決定效力的影響。 第四部分:土地法律前沿交叉領域研究 本部分關注新興科技、綠色發展理念與土地法製相交叉的新領域,預判未來立法和執法可能關注的焦點。 核心議題包括: 1. “數字孿生城市”與土地信息化的法律邊界: 探討在構建高精度地理信息平颱時,涉及的土地數據安全、權屬信息保密以及數據濫用的法律責任。 2. 新能源項目(光伏、風電)用地審批的特殊性: 分析在生態敏感區域開發新能源項目時,土地用途管製、臨時用地審批與長期租賃閤同的法律適用衝突。 3. 碳匯交易與土地權益的潛在融閤: 初步探討將生態産品價值納入土地資産評估體係的法律框架構建,以及對現有土地使用權人激勵與限製的法律探討。 目標讀者: 土地管理、自然資源、規劃建設領域的政府官員;從事土地法、行政法、不動産法的專業律師及法務人員;相關領域的高校師生及科研人員。 本書力求以嚴謹的邏輯、紮實的法條依據和鮮活的實務案例(不重復第七輯案例),為土地資源管理與法律實務操作提供一套應對未來挑戰的係統性解決方案。

用戶評價

評分

我是一名長期從事土地管理工作的基層乾部,日常工作中經常會遇到各種復雜的土地和礦産糾紛,處理起來常常感到力不從心。因此,對這類能夠提供實務指導和案例參考的書籍,我一直有著強烈的需求。這次入手《土地礦産典型案例評析與法律實務操作指南(第七輯)》,就是希望它能為我提供一些實際工作中的“武功秘籍”。我最看重的是書中對典型案例的“評析”部分,希望它不僅僅是簡單地羅列案情和判決結果,而是能夠深入剖析案件背後的法律邏輯、事實認定依據、裁判理由,以及不同司法機關在類似案件中的處理差異。我尤其想看到一些關於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如何確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風險、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等方麵的案例,因為這些問題在我們基層工作中齣現的頻率非常高。如果書中能夠提供一些切實可行的、符閤現行法律法規的解決方案,並且能夠引導我們如何正確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如何與當事人進行有效的溝通,如何規範地完成各項審批和登記手續,那這本書對我來說就是無價之寶。我希望通過閱讀這本書,能夠提升自己處理土地礦産相關法律事務的能力,更好地維護國傢和人民的閤法權益。

評分

拿到這本《土地礦産典型案例評析與法律實務操作指南(第七輯)》後,我第一時間翻閱瞭目錄,發現它涵蓋的案例領域確實非常廣泛,這讓我非常驚喜。我一直對礦産資源的權益劃分和開發利用中的法律邊界問題很感興趣,特彆是那些涉及多方利益博弈、法律關係錯綜復雜的案例。這本書似乎恰好能夠滿足我的好奇心。我看到其中有關於非法采礦、礦産資源勘查許可爭議、礦業權轉讓閤同糾紛等方麵的案例分析,這正是我一直在尋找的。我尤其關注那些能夠揭示當前司法實踐中對相關法律條文的最新解讀和適用傾嚮的案例。有時候,法律條文本身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而具體的案例判決,尤其是最高院或者高級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往往能為我們提供更清晰的指引。這本書如果能夠做到這一點,將對我理解和運用相關法律提供巨大的幫助。此外,我也期待它能提供一些關於如何規避法律風險、如何通過閤法途徑實現自身權益最大化的實務技巧,例如在礦産資源開發閤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如何設置閤理的違約責任條款,如何應對可能齣現的政策調整等。能夠從這些典型案例中學習到前人的經驗教訓,無疑是事半功倍的學習方式。

評分

我一直對土地與礦産資源的管理和開發背後的法律邏輯非常著迷。這次購入的《土地礦産典型案例評析與法律實務操作指南(第七輯)》可以說是滿足瞭我對於深入瞭解這一領域法律實務的好奇心。我之所以選擇這本書,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承諾提供“典型案例評析”和“法律實務操作指南”,這錶明它不僅僅是枯燥的法條堆砌,而是能夠將理論與實踐相結閤。我特彆期待它能深入剖析一些近年來的重大土地和礦産糾紛案件,例如涉及礦業權投資的閤同效力問題、礦山環境治理的法律責任、以及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問題等。我希望能從中看到不同地區、不同法院在處理類似問題時的不同側重點和裁判尺度,從而加深我對司法實踐的理解。同時,我也希望這本書能提供一些關於如何有效運用法律工具來解決實際問題的指導,例如在礦産資源勘探開發項目的立項、審批、運營過程中,如何進行全麵的法律風險評估,如何設計穩健的閤同架構,如何應對潛在的行政監管變化等。如果這本書能夠像一位經驗豐富的導師一樣,引導讀者一步步地理解復雜法律事務的脈絡,並提供清晰的操作路徑,那麼它的價值將是不可估量的。

評分

這次入手這本《土地礦産典型案例評析與法律實務操作指南(第七輯)》,純屬是工作上的一個意外之喜。起初,我隻是想找一些關於土地徵收補償方麵近期發生的、比較有代錶性的案例來研究一下,因為最近手頭正好遇到一個棘手的案子,需要一些最新的司法動態和實操經驗來參考。翻遍瞭不少專業網站和其他書籍,感覺要麼過於理論化,要麼案例更新不夠及時。偶然間看到瞭這本書的介紹,標題雖然有點長,但“典型案例評析”和“法律實務操作指南”幾個詞立刻吸引瞭我。抱著試一試的心態下單,沒想到收到的實物比預期的要厚實,紙質也相當不錯,拿在手裏很有分量感。封麵設計雖然不算特彆驚艷,但那種嚴謹、專業的風格倒是符閤我對一本實用性法律書籍的期待。我特彆期待其中能夠深入剖析一些近年來法院審理的、涉及土地和礦産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發生的各類糾紛,比如礦産資源的勘探、開發、轉讓、收益分配等環節的法律風險,以及在土地使用權取得、流轉、抵押、徵收等過程中的常見法律問題。更重要的是,我希望它能提供詳盡的法律實務操作流程,包括證據收集、訴訟策略、閤同擬定、行政復議等各個環節的具體指導,最好能結閤案例中的具體情節,給齣一些接地氣的、可操作性強的建議。畢竟,理論知識再豐富,也需要與實際操作相結閤,纔能真正解決問題。

評分

作為一名法學院的學生,我對知識的渴求是永無止境的。這次偶然瞭解到《土地礦産典型案例評析與法律實務操作指南(第七輯)》這本書,感覺它的內容方嚮與我的學習興趣和未來職業規劃非常契閤。我一直認為,法律的學習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麵,而必須與實踐緊密結閤。土地和礦産資源是國傢的重要戰略資源,相關的法律問題也復雜且具有很強的實操性。我特彆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具有前瞻性的案例分析,能夠體現齣最新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動態。例如,關於生態環境保護與礦産資源開發的衝突、綠色礦山建設的法律問題、以及在“碳達峰、碳中和”背景下,礦産資源利用的新規製等。我希望能夠從書中學習到如何分析復雜的案件,如何構建有效的法律論證,以及如何在實際工作中應用法律。這本書如果能深入講解一些具有代錶性的、能夠引發深刻思考的案例,並且提供一些高質量的法律實務操作建議,例如如何撰寫專業的法律意見書、如何進行有效的證據交換、如何應對不確定性較強的法律環境等,那對我來說將是非常有價值的學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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