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内容简介
《私募股权基金筹备、运营与管理:法律实务与操作细节》是私募基金由发改委划归证监会监管后,第一时间编著、面世的PE实务类书籍,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指导性。
作者简介
刘乃进,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领域:私募基金,投资证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
精彩书评
★本书按照PE的生命周期,对阳的基本特征、筹备、设立运营、退出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阐释,同时对PE实务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这是—本操作性很强的法律工具书衷心希望本书能为PE行业从业者解决工作中的困惑起到帮助。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 汤进喜 ★本书可以说是中国PE行业性文件的阶段性成果集大成者,由于实务操作资料选取翔实,本书既适合初入门者使用,包括基金筹组的团队、行业监管部门、募资机构、各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当然包括法务DD指南;同时书中还颇多“时令"内容.如司法争议的对赌协议、顶层设计中的国企改制、舆论和决策敏 MBO和经营者持股、正在兴起的股债结合投资以以及境内外PO中涉及的可变利益法律等,因此本书也适合精研者进一步研读,帮助升华。
——复星集团CEO 梁信军 ★―部中国PE行业法律百科全书,实操中所遇到的大部分法律问题都能在本书中找到答案。
——中粮产业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李钢 ★以中国法律为背景,系统分析私募基金操作实务;打破英文直译苑囿,以中文法律语言深入阐释核心法律文本,对中国境内的私募基金而言,本书具有很强的国情实操价值。
——启明创投合伙人于佳 目录
第一章 PE的基本特征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
第一节 PE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调整PE运营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几部重要的专项规范性文件
二、相关法律规范
三、几部重要的专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PE的筹备
第一节 名称、经营范围、投资方式
一、名称、经营范围、投资方式分析
二、夹层基金、债权投资与债权基金
第二节 组织形式与管理模式的选择
一、可选择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模式
二、PE不同组织形式的比较与选择
三、信托制基金简介
四、普通投资公司/企业
五、国有基金管理人对PE组织形式的选择
第三节 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一、基金出资人为公司
二、基金出资人为自然人
第四节 基金规模对出资人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二、各类主体投资人资格梳理、分析
第五节 国有股转持对国有企业PE投资的影响
一、国有股转持的相关规定
二、对国有企业PE投资的影响
三、创投企业国有股转持义务豁免
第六节 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社保基金等特殊主体的PE投资
一、商业银行
二、政策性银行
三、信托公司
四、证券公司
五、保险公司
六、社保基金
七、企业年金
第七节 管理团队的组建及管理公司内部架构的设计
一、管理团队的组建
二、管理公司内部架构设计
第八节 预期收益、管理费与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
一、预期收益
二、管理费与业绩报酬
三、利润分配
第九节 筹备过程中需准备的法律(或书面)文件
一、基金设立方案
二、募集(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设立协议主要条款清单
四、认购意向承诺书
五、基金资本认缴承诺书
第三章 PE的设立
第一节 PE设立的一般流程
一、对企业进行考察、约谈
二、办理工商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三、办理注册地址合格证明
四、办理工商、质监、税务等相关登记
五、办理注册地备案
六、依法备案
第二节 PE的基本法律框架与核心法律文件设计
一、PE运营的基本法律框架与核心法律文件体系
二、从模拟基金的设立分析核心法律文本的设计
第三节 筹备、设立中的核心法律文件范本
一、基金管理公司出资协议
二、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章 程
三、基金合伙协议
四、基金公司章 程
五、委托管理协议
第四节 PE登记备案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基金备案
三、人员管理
四、信息报送
五、登记备案的确认方式及分类公示制度
六、证监会在证券发行、并购重组工作中对私募基金备案问题的监管
第四章 外资基金的设立规则简介
一、“创投企业”项下的外资基金
二、合伙企业法项下的有限合伙制外资基金
三、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
四、外汇结汇问题
第五章 PE业务与法律架构
第一节 一般业务流程
一、PE业务主要流程图
二、PE业务流程与主要法律文件介绍
三、PE业务流程全景图
第二节 PE投资模式与规则
一、基本投资模式与规则
二、并购基金:基本投资模式的外部延伸——杠杆与结构化设计
三、定向增发业务规则
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PE投资
第三节 债转股投资模式分析与设计
一、企业间直接借贷方式存在瑕疵,摒弃此种方式为宜
二、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被司法实践肯定,可选择此种方式
三、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债转股投资的法律框架设计
第四节 资金募集——理财资金投资PE的路径、模式分析
一、信托产品投资PE的路径、模式与规则介绍
二、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PE的路径、模式与规则介绍
三、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投资PE的路径、模式与规则分析
四、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的股权直投业务
第五节 有限合伙制PE的业务创新
一、有利于业务创新的法律制度安排
二、从案例看有限合伙制PE的业务创新
第六节 对赌条款分析与设计——以中国司法实践为背景
一、对赌条款释义
二、对赌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中国PE对赌第一案”案例分析
三、对赌条款的设计与分析
第七节 投资业务中的主要法律文件范本
一、保密文件
二、战略合作协议
三、投资条款清单
四、投资协议
五、目标企业公司章 程
第六章 项目法律尽职调查与影响投资的重要问题分析
第一节 尽职调查清单与方法
一、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常用方法与技巧
第二节 尽职调查报告的编制——以案例为基础
一、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尽职调查过程简介
二、尽职调查报告的编制
三、尽职调查报告范例
第三节 尽职调查常见问题分析与核查
一、企业改制重组
二、无形资产出资
三、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四、抽逃注册资本
五、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六、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七、土地、房产问题
八、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问题——涉税瑕疵
九、短期内大额增资的资金来源问题
十、债权出资
第七章 专项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制规则体系梳理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依据、程序及相关问题
二、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规则梳理
第二节 国有股权行政划拨的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分析
二、法律适用范围分析
三、无偿划转的主体分析及划出方、划入方、被划转企业概念分析
四、无偿划转的程序
五、无偿划转的批准
六、不得进行无偿划转的几种情况
第三节 土地制度研究
一、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
五、案例分析:农业企业土地使用合规性分析
六、小结
第四节 对PE业务有重大影响的证券市场规则
一、锁定期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
三、新三板挂牌与交易规则
第八章 PE的退出
第一节 IPO退出
一、境内IPO
二、境外IPO
第二节 出售与清算
一、上市前的权益转让
二、上市公司收购
三、借壳上市
四、资产出售
五、清算
后记
精彩书摘
关于业务内容,《规范》第6条规定:“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关于基金种类,《规范》第19条规定:“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债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直投基金。” 关于基金募集,《规范》第20条规定:“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投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亦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至此,证券公司可以以设立直投子公司或直投子公司设立基金的方式全面参与PE投资。 (二)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合格的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符合法定及约定条件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依据该办法,证券公司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从理论上讲,客户与资产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基于此,无论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是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只要资产管理人获得客户的授权,即可在授权范围内选择投资方向、方式、标的等,其中包括选择将资管产品用于PE投资;于是,资管资产具备参与PE投资的理论基础。但在目前的实践中,监管层尚不能将资管服务完全契约化,而是往往会考虑众多现实因素,设定相对严格的监管政策。 ……
前言/序言
序二
为中国PE行业夯实价值投资之基础
如同其他所有受益于或本身就是中产阶级生活方式的行业一样,包括PE投资在内的所有投资行业、甚至中国的整个金融市场,都在日益成为所在行业全球数一数二规模的市场,全球占比未来甚至可能达到20%~40%;可以非常确定,中国的PE行业在未来6~10年中,还会继续维持令全球乍舌的高增长……结果完全可以预见:中国PE的前三强迟早是全球PE的前十强,如同银行、保险行业一样。因此有一本中国自己的PE专业参考书是中国整个PE投资界的期待。
私募基金涉及较长时间的责任信托,为保护投资者(LP)的利益,每个国家/地区的PE边界都是根据所在地的法律界定,而这些法律不仅与投资者的成熟度、利益诉求有关,更与监管体系的成熟相联。中国高成长的PE市场有赖严格的法律保护护航,而中国的PE法规事实上还处在形成和进化中,且主要还是由地方性或不同部委的条例等法规组成,过去数年各个地方基层的监管实践还有待国家层面的认可推广和法律化。
本书可以说是中国PE行业性文件的阶段性成果集大成者,由于实务操作资料选取翔实,本书既适合初入门者使用,包括基金筹组的团队、行业监管部门、募资机构、各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当然包括法务指南;同时书中还颇多“时令”内容:如司法争议的对赌协议、顶层设计中的国企改制、舆论和决策敏感的MBO和经营者持股、正在兴起的股债结合投资以及境内外IPO中涉及的可变利益法律等,因此本书也适合精研者进一步研读,帮助升华。
中国过去是制造大国,现正在成为消费大国,即将成为投资大国。PE是诸多投资品类型中高收益高风险(全球看80%跑不赢市场平均回报,20%大大超过)的一种,因此LP的预期收益达成与否,主要看是否选到了真正专业并且与LP利益和风险都高度一致的GP——投资管理人,法律法规、尽职调查也应该围绕痛点进行设计。
投资主要分被动和主动投资者两大类,主动投资者是那些相信自己比市场高明的投资者。无数的历史经验教训都表明主动投资最终成功的根本原因应该在于能比其他投资者甚至企业管理层本身了解得更多,从企业资产质量到业务竞争力、团队素养、区域和客户体验竞争力比较,最终一句话就是对投资后数年的企业业绩表现预测要准确,这是专业PE投资机构的基本功;不同的PE投资机构的差异化则更可能表现在投后的优化能力上,好的优化运营能力,可以帮助投前决策的运营目标实现。因此LP在选择投资管理人时也应该遵循这样的顺序去考察。当然另一个也是核心的基础因素是,你得确保做投资决策的人、发现和执行项目投资的人、被投资企业的运营团队利益和风险与LP一致,否则也会存在利益输送导致的“老鼠仓”。
PE的项目研究决策mode,可以应用在PIPE、公募乃至债券投资上,这种有投入、有持续积累的投研方式,在不同大类品种的投资实践中会大放异彩,这也是本书社会价值大的另一个原因。
为今世界的趋势就是中国企业日益全球化,全球企业被动中国化,海内外不断在接轨,我们也衷心期待本书能继续修订、续编,与全球接轨。
期待本书为PE这样一个中国专业投资者的摇篮行业添砖加瓦,一起夯实中国价值投资的基础!
梁信军
复星集团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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