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治国:英国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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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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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81038
版次:1
商品编码:11771108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法律和社会文丛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9-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94
字数:337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本书关注的问题是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与技术,以及由此带来的复杂关系。本书尝试运用法律社会史的方法对1154年到1701年的英国个案进行解读,试图在具体的经验描述中呈现理论问题的丰富意涵。
本书集中关注了(英国历史上)司法的一项重要功能,作者称之为“治国”,其实是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创建和治理——通过治理来创建,在创建过程中治理。这也是意味着更为强烈的政治功能。
这本书需要细致阅读,也值得细细阅读。

作者简介

于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康奈尔大学联合培养)。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英美法方向)、法理学(法社会学方向)。

曾在《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北大法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点校著作译著《语词的创造:霍布斯论语言、心智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华民国宪法史》(法律出版社)。

目录

导言
一、问题与意义
二、为什么英国?
三、研究现状的回顾
四、追求、理论与方法
五、本书的结构与脉络
第一编原理与技术
第一章司法治国的出场
一、"现代"国家与传统
二、中世纪的"现代"起点
三、国家治理的"司法"路径
四、为什么司法治国
第二章司法治理的自发秩序
一、"占有"的两种保护
二、例行化:"临时"与"常规"
三、"民事化"及其竞争术
四、安茹改革的谱系学
第二编中央与地方
第三章控制地方:郡法庭与巡回法庭
一、地方治理的难题
二、郡长制的努力与局限
三、巡回法官的出场:偶然与常规
四、以1313年肯特郡巡回为例
五、为什么是巡回法庭?
第四章治安法官:集权化还是地方化?
一、 巡回法庭的专业化
二、"自治"的兴起:从郡法庭到治安法庭
三、集权化的逆转?--重新理解治安法官与巡回法官
四、新治理技术的诞生
第三编法官与主权者
第五章在驯顺与自主之间
一、中央王室法庭的成长
二、自主运行的法院?
三、作为最高法官的国王
四、"职业化"及其新问题
第六章法庭与革命:为独立而斗争?
一、司法独立的故事
二、两种"传统"的质疑
三、内战前夕的法官:职业进路的反思
四、复辟时代的法官:道德话语的反思
五、"反独立"的司法独立
结语:司法治国之后?
一、政治现代化中的司法
二、司法治国的衰落:欧陆与英国
三、延续与复兴:美国故事
四、司法治国的限度
附录Ⅰ法律传统、国家形态和法理学谱系
--重读柯克法官与詹姆斯国王的故事
附录Ⅱ"政治"地理解司法
--读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与政治学上的分析》
附录Ⅲ英格兰王位世系表(从诺曼征服到斯图亚特)
附录Ⅳ中世纪英格兰地图
参考文献
后记

前言/序言

要一点理论自信(代序)
苏力




解决人们日常生活的纠纷,这是司法的最显著特点,也是普通人对司法最直观的常常是非政治的理解。但在解决纠纷之外,并且以解决纠纷为基础,普通人还关注规则的治理,这也就是法治(rule of law)的基本含义或初衷。这因为纠纷当事人都要求得到起码是同等的对待——和其他灵长类一样,生物性决定了人都渴望比他人优越,但实践又不可能,就只能退而求其次了。而规则的治理对于那些授权解决纠纷的人来说,免去了一事一议,不必每次都从头来过,无论是立法还是判例上的“萧规曹随”,都更有效率;而从国家和社会层面,即治国理政的层面,司法的规则治理就有了强烈政治的意蕴和功能。
但在这两点之外,于明的《司法治国》,集中关注了(英国历史上)司法的另一重要功能,他简称为“治国”,其实是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创建和治理——通过治理来创建,在创建过程中治理。这也是意味更为强烈的政治功能。
简单说来,据前人的研究,欧洲早期国家的基本形式是城邦和帝国。前者是经济文化高度同质的小共同体,“小国寡民”;后者则主要是通过军事征服甚至靠军事将领间的私人关系组织勾连起来的多种经济文化混杂的大型政治体,历史表明那都是些很容易分裂的疆域大国。欧洲中世纪各地的封建制,尽管纷繁复杂,却大致可以视为这两种国家形式间的不同组合或变换。
这两种基本国家形式各自有各自的麻烦,长期无法解决。小国国力孱弱,相互间容易且常常发生战争,而一场大战就可能灭国,想想古希腊的那些先后辉煌过的城邦,无论是雅典还是斯巴达或底比斯,基本都是一战成名,也都是一战衰落。帝国避免了城邦小国的国力孱弱的问题,对外抗争有了回旋余地,可以保持相对长期稳定的政体;但没有相对统一的经济文化支持,中央政府很难对各地实现有效的政治治理,很难获得各地民众的广泛认同,这样的帝国就很容易解体,最后还是陷入分裂和战乱。
12世纪后,从欧洲历史的混乱中逐渐浮现出来的现代民族国家可以说开始整合了城邦和帝国的各自“优点”——其实是特点:城邦内民众普遍的政治文化认同,其最典型的标记之一就是公民,以及帝国内辽阔疆域内的和平,不仅有能力抵抗外敌,在疆域内也有能力实现政治协调。
正是在这个历史演变的当口,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司法在民族国家的产生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大致说来,英国国王从朝廷向各地派出了自己身边的亲信大臣,到各地审理案件,解决社会各种纠纷,不仅在当地通过遵循先例来规则化地治理各地,还通过上诉审来协调统一各地的规则。这实际上是,以司法审判为形式,同各地领主展开了政治治理的竞争,逐渐成形的普通法因此培养了民众对于国王和国王代表的法院的信赖,各地社会生活对统一的普通法的依赖,以及与这两者相伴的民众的政治文化忠诚。随着在国王统治下,这种规则化的治理日益拓展、深入人心和强化,这也逐渐整合了英格兰各地的经济、政治、文化,使得治理跨越了地方,使司法和治理的常规化,会同其他因素,创造了英国这个最早的民族国家。
于明的这本书,因此,不仅有关法治,也有关政治;在相当程度上,我认为,作者从史料中恢复了(retrive)英国历史上法治与政治的交集、纠结、互动和共生。



但以上只是我对这本书主题的概括。概括会有省略,因此不可能准确;但更大的问题是,读者千万不要按照语文教学的习惯——总喜欢概括中心思想——来理解本书。仅此理解,你会以为这是一本理论著作;而这本书,是一本法律史的学术著作,必须阅读后才能知道它的真正好处。
因为,如今容易产生“思想”,尤其是搞理论的。在家随便想一个观点,到外国文献中找某个词,甚或直接挪用社会流行的某个高大上的概念或语词,不必分析,不顾逻辑,也无需经验论证,朝着主题,一路“裸奔”,就形成一篇文章甚至一本书了。这本书是基于扎扎实实的英国法律史料研究展开的。全书1100多个注释,中英文参考文献400余种,其中英文文献近200种,这说明不了太多,但即便不足以表明作者的思考、严谨和博学,至少也部分表明了作者的认真和努力。
上一节对该书中心思想的概括,是作者通过英国法律史以及相关的政治史和社会史的史料逐步梳理分析展开的,不是“挂”在“思想”上的,而是从资料中“渗”出来的,有一系列细致甚至精细的辨析,也有绵密的论证。真正的阅读,不能也不应将这些有关历史的叙述和作者的分析完全放在一边,相反,有时我甚至认为,读者可以将作者的一些结论暂时放在一边,跟作者首先在密密的丛林中走一趟,会更有意思,也更有收获。你不可能因为知道某名川大山,甚或只是看了几张图片,就自以为“曾经沧海难为水”,或是可以“一览众山小”了。至少从我的经验来看,真正有意思的永远是阅读本身。概括只能给你一个梗概,一个阅读预期,阅读本身才可能给予你快乐。通常来说,人们更多为快乐所驱动。除了应对考试或测验,谁关心任何一本书或一篇文章的中心思想或段落大意?若剧目梗概就能替代得了,那也就没人一集一集地来回看电视剧了。
还必须解说一下这本书中的“历史”。这不是传统的编年史或史料汇编,作者没用史料来演绎某个政治理论命题,阐释某个伟大的历史潮流或某个伟大的法治理念。历史不是单线前行的:人类朝着某个客观或主观预先确定的伟大目标迈进,如广场阅兵,步伐整齐且坚定;这里的历史没有初衷(original intent),没有目的,没法辨识或因此没法辨识历史行动者的善恶。深受马克思、尼采和福柯的知识谱系学研究传统的影响,作者于明努力展示着社会和历史的复杂性和非必然性,努力展示历史中丰茂的游移、微妙、卑微甚至卑贱——请原谅我在此使用这些并不适合用来修饰历史的词。
例如,关于英国的司法独立传统的产生,作者断然拒绝了法官同王权长期坚持斗争最终获得胜利这种有关司法独立的外部视角下的简单故事;也拒绝了道德与职业水准低下的坏法官与不畏强权、坚守独立且业务精良的好法官之间相互竞争,好人最终胜出的司法职业化内部视角的故事。通过分析“天主教阴谋”案的审理,作者表明,无论是法官与国王的关系,还是英国党争中托利党人和辉格党人对待司法的态度,都远比传统的解说更复杂。作者指出,那些在传统解释中被认为是坚定捍卫司法独立的法律人,较之那些依附国王的法律人,即便是更“高尚”和“勇敢”,他们的选择,与支持国王的托利党人同样,也是出于“政治考量”,是基于政治立场。
这样的历史告知,或可能告知的,就不仅丰富,而且会有内在的组织和系统,这需要细致阅读,也值得细细阅读。



也因此,我强调这是一部法律史的学术著作,有别于一般的更注重法律史料汇集的著作,以及那些看起来从不关心理论问题,其实还是按照时下通行的学术框架来编排叙述法律历史事件的著作,包括教科书。法律史的著作应当多样,学者会有偏好,也各有擅长,这我都理解。但就个人阅读来说,我还是希望能从历史中看到作者的分析和发现,看到作者思考的印记,特别是力量。
因为,尽管历史就是历史,独立于我们个人的感知,但任何历史研究,在我看来,不可能是对独立于我们个人感知之历史的完整拷贝。历史研究和撰写,一定有研究者自己对材料的理解、发现、筛选以及组织,即便他真诚追求也完全相信自己忠实于历史,但在他所选用的材料上,在他对历史的叙述和阐释上,多多少少,还是会也一定会留下他的个人印记。这不是历史不可知论或虚无主义,这是人类认知的必然。在历史著作中,留下了作者个人的学术印记不是一件糟糕的事,而是必定发生的。因此,真正值得拷问的问题是,留下的这个印记是否有意义、有启发、对后来者有价值,乃至我们需要并可以将之标记为学术印记或某人的学术印记。
这话听起来有点空,其实是我需要这个铺垫,才能说另一些话。这就是,我私下认为,也许是无心,而且即便是无心,或尽管是无心,作者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把他自己——一位21世纪初的中国法律学人——主要基于现代中国司法和国家治理的经验和理解而产生的智识关切带入了他的英国史研究,因此才有了英国法律史研究的这一新视角以及相关的叙述。
这一点比较突出地反映在书的结尾,他对英国、欧陆国家以及美国的治理与司法的比较研究和分析。简单说来,作者大致认为,英国先是司法治国——司法是国家治理权力向下延伸的主渠道,然后才逐渐形成了议会至上的国家治理,司法的位置才相对边缘化了;在欧陆国家,近代的国家治理先是借助了绝对君主作为主权者,然后,随着民主化时代的到来,才由新的主权者——人民选举的议会——形成了议会至上的治理体制,司法因此在这些国家的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并不那么重要,更多是贯彻立法的渠道;而由于其联邦制以及种族大熔炉等因素,尽管有众议院这一民主的立法机关,但美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司法治国的传统,特别是着重关注了如何整合各州成为一个完美的联邦,以及对联邦统一的其他一些重要的社会治理方面,如州际贸易、正当程序和同等保护。
作者没有明确提是历史的还是现代的中国,但我还是隐约地感到,作为这一研究的学术背景或知识参照系的,却被作者甚或是有意省略的,是历史中国中央集权、以行政主导的只达到县这一层级(因此不包括乡村治理)的国家治理,和现代中国的建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创建以及司法于其中扮演的复杂或可能的角色。
说了我只是感到,因此算是猜测。但如果这一猜测不错,那么,作者的这一研究也就具有了另一层面的学术意义。这会是一个启示:中国的历史和传统,不仅如同我们通常认为的那样,只是我们研究的原料;而且可能,甚或应当,作为中国学人的学术前见或学术参照系,会形成我们的学术视野、学术关切和研究视角,有助于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社会和历史,成为一种潜在的学术可能,一种甚或可以出口的学术可能。
这种说法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其实从存在论的阐释学——有别于教义论的阐释学——层面上看,这是必然,也是实然;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对此有雄辩详尽的分析阐述。从经验上看,也有大量成功或不成功的例证。典型的是国际上的汉学家,其中有不少人无论人种还是文化上都不是中国人,但他们的一些研究往往会令中国学人眼前一亮,其中有些研究即便牵强,也会令中国学人感觉其视角独特,即便不接受,也会让人另眼相待。原因是多样的,有但不全是“远来的和尚会念经”,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他们毫无怯懦和羞涩地把各自的文化视野带入了各自的汉学研究,例子之一是孔飞力的《叫魂》。
[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我不是说《司法治国》相当于《叫魂》。我不打算在此评判甚或暗示——在我心中——两者的高下,任何书写,包括研究作品,它的流传就是对自身的最好辩护,最终由长时段的市场定断,
文学作品最典型。请看,奥威尔:“李尔王、托尔斯泰和弄臣”,载[英]《奥威尔文集》,董乐山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约翰逊和休谟也持这种观点。《司法治国》也不例外。我在此想说的不过是,随着中国学术研究的发展,中国学人也许应当适当关注,如何将我们的存在塑造的、我们的学术关切和视野带入我们的研究,包括——如同于明所做的——对外国法律制度的研究。我们这样做或许会别有收获。
当然也有风险,任何追求和渴望都一样。我承认,这类不安分,完全可能引出一些粗制滥造、令人惨不忍睹的“中国文化视角下的××”之类的成果。但也许可以想开一点。第一,千万不要以为今天中国学人放逐这种渴望和追求,中国就会产出更多的学术精品,无论是研究中国问题还是外国问题,也无论是否用这类标签。劣质产品的生产和生产者不需要新理由。需要吗?第二,我也只是由此想到学人的自觉,首先是自己。这种自觉或许会使一些不甘心的学人,更清醒也更严谨地面对在外国(其实是异文化)问题或跨文化研究中任何研究者无法逃避的问题。有这么一点自觉,早一点自觉,比没有或晚有,会更好。
也许这就是理论自信;那——就要那么一点理论自信!
苏力

2014年12月25日

2015年1月2日改定于北大法学院陈明楼
司法治国的阴影:一部关于中世纪晚期至斯图亚特王朝初期英格兰法律与权力交织的叙事 本书将带领读者深入探究英格兰法律体系在公元1154年至1701年间所经历的深刻变革与持久张力。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恰逢中世纪向近代过渡的关键节点,见证了普通法(Common Law)如何从王室法院的实践中逐步固化,并最终演变为塑造英国宪政架构的基石。我们聚焦于司法机构的实际运作,而非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僵硬演绎,旨在揭示法庭如何成为政治权力的竞技场,以及社会阶层如何利用法律话语来巩固或挑战既有的统治秩序。 第一部分:亨利二世的遗产与王权司法化的早期阶段(1154-1307) 本书的起点设定在金雀雀王朝的巅峰,即亨利二世(Henry II)的统治时期。他被誉为“普通法的建筑师”,其改革的真正意义在于将分散的地方性习惯法纳入王室的管辖之下。我们详尽考察了巡回法官(Itinerant Justices)的制度。他们不仅是王权的延伸,更是法律统一性的推行者。通过分析1190年代的“王室记录”(Assize Rolls),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巡回审判如何系统性地抑制了地方领主私设法庭的权力,将争议的最终裁决权集中于国王的机构。 重点关注“衡平法”(Equity)的萌芽。在普通法日益僵化、程序日益繁琐的背景下,新兴的“请愿箱”(Writ System)的局限性暴露无遗。本书展示了早期的掌玺大臣(Chancellor)如何扮演“良心大臣”的角色,通过非诉讼性的方式干预司法僵局。这一时期的衡平法,并非后世意义上与普通法并驾齐驱的独立体系,而更像是王室恩典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为日后星室法庭(Star Chamber)的崛起埋下了伏笔。 此外,我们深入探讨了庄园法庭(Manorial Courts)的衰落与适应。尽管王权司法不断扩张,但庄园法庭在处理土地细微权益、农民间纠纷以及地方社会秩序维持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性。本书对比分析了皇家法院的记录与庄园记录,揭示了地方权力结构如何在王室法律框架下进行“协商式共存”。 第二部分:中世纪晚期法律的专业化与制度固化(1307-1485) 随着中世纪晚期的到来,英格兰的法律专业人士群体——律师(Serjeants-at-law)和法官——开始形成高度职业化的精英阶层。本书分析了法学教育的机构化过程,尽管缺乏正式的大学体系(如牛津剑桥的法律学院),但“法庭律师的旅馆”(Inns of Court)如何成为知识传承和职业身份塑造的核心场所。 我们详细考察了议会的角色演变。议会从一个单纯的咨询机构,逐步演变为最高立法和司法审查的论坛。特别是对“上诉请愿”(Appeals to Parliament)的分析,显示了贵族阶层如何利用议会来挑战司法判决,从而确保法律解释权不完全被职业法官垄断。 在刑法领域,本书关注“叛国罪”(Treason)的法律界定及其在政治斗争中的滥用。兰开斯特王朝与约克王朝的冲突,为我们提供了生动的案例,说明当法律概念缺乏明确的成文定义时,它们是如何被统治者用作清除异己的工具。14世纪末期关于“叛国”的法理辩论,体现了早期对“法律正当程序”的朦胧追求。 此外,普通法的关键发展——“禁令”(Injunctions)的扩散——是本部分的核心议题。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和财产复杂性的提高,普通法在救济上的不足促使衡平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星室法庭开始展现出其强大的、超越普通法限制的调查和惩罚能力,成为维护国王权威的秘密武器。 第三部分:都铎时代的王权加强与法律的重塑(1485-1603) 都铎王朝的统治标志着中央集权的显著加强,而法律体系则被有效地整合到王室的政治议程中。本书探讨了都铎君主如何利用现有的司法结构,特别是星室法庭和大法官法庭(Chancery),来绕过或补充普通法的限制,以实现更高效的社会控制。 星室法庭的鼎盛时期是本部分的关键分析点。它不再仅仅处理贵族间的私人纠纷,而是成为处理诽谤、煽动叛乱以及政治犯罪的“君主之剑”。通过对星室法庭记录的微观研究,我们揭示了其程序上的创新——如传唤证人、秘密调查——如何有效地打击了地方上的腐败势力和政治反对派,但也为此后的宪政冲突埋下了深刻的怨恨。 宗教改革对法律的影响是巨大且深远的。没收修道院财产(Dissolution of the Monasteries)引发了空前的土地所有权纠纷,这极大地刺激了衡平法在财产信托(Trusts)和衡平救济方面的创造力。同时,教会法庭(Ecclesiastical Courts)的权力被削弱,它们在婚姻、遗嘱等领域的职能逐渐被普通法法庭和星室法庭蚕食,这标志着世俗法律体系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 第四部分:斯图亚特革命与法律的宪政化抗争(1603-1701) 本书的最后部分聚焦于斯图亚特王朝与议会之间围绕司法独立性展开的激烈冲突,最终导向1688年的“光荣革命”。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对“君权神授”的坚持,直接挑战了普通法中“国王在法律之下”的原则。 重点分析了首席大法官爱德华·科克(Sir Edward Coke)与王权的对抗。科克通过对既有判例的重新阐释,特别是强调普通法源于古老的英国宪制而非国王的随意恩赐,成功地将普通法塑造成对抗王权专断的堡垒。科克在The Case of Proclamations (1610) 中宣称国王不能凭一己之意创设新罪或干预具体案件的裁决,这一论断对后世的司法独立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内战爆发后,司法机构的地位变得极不稳定。本书审视了英格兰共和国(Commonwealth)时期对法律体系的短暂“激进重构”尝试,这些尝试大多因缺乏深厚的社会基础而未能持久。 护国公时期(Protectorate)的军事化治理,进一步暴露了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权力是何等危险。最终,随着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对司法保障的渴望达到了顶峰。 本书以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作为阶段性高潮。尽管该法案主要关注议会与君主间的权力分配,但其对“禁止酷刑和不合理的保释”的重申,是基于对查理一世时期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审判的深刻记忆。在1701年《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的通过,保证了法官的任期独立性,这标志着司法机构在形式上最终从王权手中获得了实质性的独立地位,为近代司法制度的成熟奠定了不可逆转的基础。 通过对这些关键历史节点的细致梳理,本书描绘了一幅从王权司法到法律制衡的漫长图景,探讨了英格兰法律如何在权力斗争的熔炉中,最终淬炼出其独有的宪政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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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治国:英国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这个标题,立刻让我联想到英国法律体系那深厚的历史根基和其在国家发展中所扮演的独特角色。从1154年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开始,英国司法体系便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尤其是在1701年权利法案之后,其现代轮廓更加清晰。这本书所涵盖的这段时期,正是英国从一个相对松散的封建国家向现代中央集权国家转变的关键时期,而司法机构在其中无疑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我非常期待书中能够深入剖析,当时的法庭是如何在国王、贵族、教会以及新兴的议会之间进行权力制衡的。例如,国王的皇家法院是如何逐渐取代或整合地方性司法权力,形成统一的普通法体系的?法官的任命和任期又是如何受到政治因素影响的?书中是否会详细介绍那些对英国法律和政治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里程碑式的判例,比如关于国王权力限制、个人自由保障以及宗教宽容等方面的诉讼?我也对书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思想家和政治家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其政治抱负或挑战现有秩序感到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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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书店里偶然瞥见了《司法治国:英国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这本书,它的封面设计朴实而庄重,书名也直指核心,让我产生了一种想要一探究竟的冲动。我知道,从1154年到1701年,英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一个相对分散的封建王国,逐渐走向一个更加集权的君主制,甚至经历了大动荡和革命。而在这期间,法庭扮演的角色究竟是什么?是维护王权的工具,还是限制王权的屏障?这本书似乎旨在回答这样的疑问。我特别关注的是,书中会如何描绘国王与法庭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时期,国王可能直接干预司法,任命自己信任的人担任法官,甚至直接影响判决。而在另一些时期,法官们又如何挑战甚至对抗王权?那些关于“国王不能违背法律”的论调,以及“议会至上”的原则,又是如何在法庭上被提出、被辩论,最终被确立或被压制的?我非常期待书中能够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历史人物,来展现这个动态而复杂的权力关系。另外,社会普通民众在司法体系中又处于怎样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或被剥夺)?这本书的视角是否会超越精英阶层,触及到更广泛的社会层面,这点也让我十分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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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治国:英国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这本书,我首先想到的是,这必然是一部关于权力如何运作的历史。法庭,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其职能远不止于解决纠纷和惩罚罪犯,它更是塑造和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统治合法性、甚至推动社会变革的重要场域。从1154年到1701年,这段漫长的时间跨度,见证了英格兰从中世纪的封建王国向近代国家的转型。我想象着,这本书会如何解析在这段关键时期,法庭如何从一个相对边缘的机构,逐步成长为影响国家政治格局的关键力量。它可能会深入探讨,不同时期的国王是如何利用或试图利用法庭来推行其政策,比如建立统一的司法体系、征收新的税赋,或者压制反对派。同时,它也会揭示,法官们,这些身处权力漩涡中心的精英,是如何在维护国王权威与坚守法律原则之间找到平衡,或者是在两者之间摇摆不定。我特别好奇,书中会如何处理那些重大的政治审判,比如国王被审判的事件,以及那些挑战王权的法律挑战,这些都将是理解司法与政治相互作用的绝佳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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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司法治国:英国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这个书名深深吸引了。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史,更是一部关于“治国”的政治史。要知道,在1154年至1701年这五百多年间,英国经历了王权衰落与复兴、议会权力崛起、宗教改革、内战等等一系列重大变革。在这错综复杂的历史图景中,法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是始终如一地为君主效劳,还是在政治风暴中找到了独立自主的空间?我特别期待书中能详细阐述,在那些君主与议会权力斗争白热化的时刻,法庭是如何在其中周旋的。是成为巩固王权的工具,还是成为了限制君主权力、捍卫臣民权利的堡垒?我相信,书中的内容一定会包含对关键性法律概念和制度演变的探讨,比如大宪章的意义如何被解读和实践,王室法院和普通法庭之间的关系如何演变,以及陪审团制度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此外,我也希望能够看到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通过这些案例来理解当时的法官是如何思考和判决的,他们是否受到政治压力的影响,以及他们的判决又反过来如何影响了英国的政治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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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司法治国:英国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的标题本身就勾起了我对英国漫长而复杂的法律与政治演进的浓厚兴趣。从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时代开始,直到斯图亚特王朝的辉煌与动荡的结束,这跨越了几个世纪的历史画卷,必定充满了王权与司法权力的博弈、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法律思想的演进。我尤其期待书中能够深入探讨法官在国家治理中的实际角色,他们是如何在国王意志、议会诉求以及普通民众的期待之间游刃有余(或者捉襟见肘)的。我想象着,那些曾经在威斯敏斯特大堂和星形法庭上发生的激烈辩论,那些塑造了普通法体系的里程碑式的判例,以及那些在历史洪流中被遗忘或被铭记的法学家和律师们的智慧与困境,都会在书中得到生动的展现。当然,我也好奇这本书会如何处理法律文本与实际司法操作之间的差距,以及当时的法律如何反映和影响社会不平等现象,比如性别、阶级和宗教等方面的差异。一个宏大的历史叙事,加上对司法机构内部运作的细致描摹,这无疑是一顿思想的盛宴,我迫不及待地想翻开它,去探索那个遥远却又塑造了今日世界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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