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治國:英國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

司法治國:英國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於明 著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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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權力製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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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81038
版次:1
商品編碼:11771108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法律和社會文叢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94
字數:337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關注的問題是司法在國傢治理中的功能與技術,以及由此帶來的復雜關係。本書嘗試運用法律社會史的方法對1154年到1701年的英國個案進行解讀,試圖在具體的經驗描述中呈現理論問題的豐富意涵。
本書集中關注瞭(英國曆史上)司法的一項重要功能,作者稱之為“治國”,其實是歐洲近代民族國傢的創建和治理——通過治理來創建,在創建過程中治理。這也是意味著更為強烈的政治功能。
這本書需要細緻閱讀,也值得細細閱讀。

作者簡介

於明,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康奈爾大學聯閤培養)。主要研究方嚮為法律史(英美法方嚮)、法理學(法社會學方嚮)。

曾在《中外法學》《清華法學》《法學傢》《法製與社會發展》《環球法律評論》《華東政法大學學報》《北大法律評論》等刊物上發錶論文二十餘篇。齣版點校著作譯著《語詞的創造:霍布斯論語言、心智與政治》(北京大學齣版社)、《中華民國憲法史》(法律齣版社)。

目錄

導言
一、問題與意義
二、為什麼英國?
三、研究現狀的迴顧
四、追求、理論與方法
五、本書的結構與脈絡
第一編原理與技術
第一章司法治國的齣場
一、"現代"國傢與傳統
二、中世紀的"現代"起點
三、國傢治理的"司法"路徑
四、為什麼司法治國
第二章司法治理的自發秩序
一、"占有"的兩種保護
二、例行化:"臨時"與"常規"
三、"民事化"及其競爭術
四、安茹改革的譜係學
第二編中央與地方
第三章控製地方:郡法庭與巡迴法庭
一、地方治理的難題
二、郡長製的努力與局限
三、巡迴法官的齣場:偶然與常規
四、以1313年肯特郡巡迴為例
五、為什麼是巡迴法庭?
第四章治安法官:集權化還是地方化?
一、 巡迴法庭的專業化
二、"自治"的興起:從郡法庭到治安法庭
三、集權化的逆轉?--重新理解治安法官與巡迴法官
四、新治理技術的誕生
第三編法官與主權者
第五章在馴順與自主之間
一、中央王室法庭的成長
二、自主運行的法院?
三、作為最高法官的國王
四、"職業化"及其新問題
第六章法庭與革命:為獨立而鬥爭?
一、司法獨立的故事
二、兩種"傳統"的質疑
三、內戰前夕的法官:職業進路的反思
四、復闢時代的法官:道德話語的反思
五、"反獨立"的司法獨立
結語:司法治國之後?
一、政治現代化中的司法
二、司法治國的衰落:歐陸與英國
三、延續與復興:美國故事
四、司法治國的限度
附錄Ⅰ法律傳統、國傢形態和法理學譜係
--重讀柯剋法官與詹姆斯國王的故事
附錄Ⅱ"政治"地理解司法
--讀夏皮羅《法院:比較法上與政治學上的分析》
附錄Ⅲ英格蘭王位世係錶(從諾曼徵服到斯圖亞特)
附錄Ⅳ中世紀英格蘭地圖
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序言

要一點理論自信(代序)
蘇力




解決人們日常生活的糾紛,這是司法的最顯著特點,也是普通人對司法最直觀的常常是非政治的理解。但在解決糾紛之外,並且以解決糾紛為基礎,普通人還關注規則的治理,這也就是法治(rule of law)的基本含義或初衷。這因為糾紛當事人都要求得到起碼是同等的對待——和其他靈長類一樣,生物性決定瞭人都渴望比他人優越,但實踐又不可能,就隻能退而求其次瞭。而規則的治理對於那些授權解決糾紛的人來說,免去瞭一事一議,不必每次都從頭來過,無論是立法還是判例上的“蕭規曹隨”,都更有效率;而從國傢和社會層麵,即治國理政的層麵,司法的規則治理就有瞭強烈政治的意蘊和功能。
但在這兩點之外,於明的《司法治國》,集中關注瞭(英國曆史上)司法的另一重要功能,他簡稱為“治國”,其實是歐洲近代民族國傢的創建和治理——通過治理來創建,在創建過程中治理。這也是意味更為強烈的政治功能。
簡單說來,據前人的研究,歐洲早期國傢的基本形式是城邦和帝國。前者是經濟文化高度同質的小共同體,“小國寡民”;後者則主要是通過軍事徵服甚至靠軍事將領間的私人關係組織勾連起來的多種經濟文化混雜的大型政治體,曆史錶明那都是些很容易分裂的疆域大國。歐洲中世紀各地的封建製,盡管紛繁復雜,卻大緻可以視為這兩種國傢形式間的不同組閤或變換。
這兩種基本國傢形式各自有各自的麻煩,長期無法解決。小國國力孱弱,相互間容易且常常發生戰爭,而一場大戰就可能滅國,想想古希臘的那些先後輝煌過的城邦,無論是雅典還是斯巴達或底比斯,基本都是一戰成名,也都是一戰衰落。帝國避免瞭城邦小國的國力孱弱的問題,對外抗爭有瞭迴鏇餘地,可以保持相對長期穩定的政體;但沒有相對統一的經濟文化支持,中央政府很難對各地實現有效的政治治理,很難獲得各地民眾的廣泛認同,這樣的帝國就很容易解體,最後還是陷入分裂和戰亂。
12世紀後,從歐洲曆史的混亂中逐漸浮現齣來的現代民族國傢可以說開始整閤瞭城邦和帝國的各自“優點”——其實是特點:城邦內民眾普遍的政治文化認同,其最典型的標記之一就是公民,以及帝國內遼闊疆域內的和平,不僅有能力抵抗外敵,在疆域內也有能力實現政治協調。
正是在這個曆史演變的當口,在中世紀的英格蘭,司法在民族國傢的産生中扮演瞭重要角色。大緻說來,英國國王從朝廷嚮各地派齣瞭自己身邊的親信大臣,到各地審理案件,解決社會各種糾紛,不僅在當地通過遵循先例來規則化地治理各地,還通過上訴審來協調統一各地的規則。這實際上是,以司法審判為形式,同各地領主展開瞭政治治理的競爭,逐漸成形的普通法因此培養瞭民眾對於國王和國王代錶的法院的信賴,各地社會生活對統一的普通法的依賴,以及與這兩者相伴的民眾的政治文化忠誠。隨著在國王統治下,這種規則化的治理日益拓展、深入人心和強化,這也逐漸整閤瞭英格蘭各地的經濟、政治、文化,使得治理跨越瞭地方,使司法和治理的常規化,會同其他因素,創造瞭英國這個最早的民族國傢。
於明的這本書,因此,不僅有關法治,也有關政治;在相當程度上,我認為,作者從史料中恢復瞭(retrive)英國曆史上法治與政治的交集、糾結、互動和共生。



但以上隻是我對這本書主題的概括。概括會有省略,因此不可能準確;但更大的問題是,讀者韆萬不要按照語文教學的習慣——總喜歡概括中心思想——來理解本書。僅此理解,你會以為這是一本理論著作;而這本書,是一本法律史的學術著作,必須閱讀後纔能知道它的真正好處。
因為,如今容易産生“思想”,尤其是搞理論的。在傢隨便想一個觀點,到外國文獻中找某個詞,甚或直接挪用社會流行的某個高大上的概念或語詞,不必分析,不顧邏輯,也無需經驗論證,朝著主題,一路“裸奔”,就形成一篇文章甚至一本書瞭。這本書是基於紮紮實實的英國法律史料研究展開的。全書1100多個注釋,中英文參考文獻400餘種,其中英文文獻近200種,這說明不瞭太多,但即便不足以錶明作者的思考、嚴謹和博學,至少也部分錶明瞭作者的認真和努力。
上一節對該書中心思想的概括,是作者通過英國法律史以及相關的政治史和社會史的史料逐步梳理分析展開的,不是“掛”在“思想”上的,而是從資料中“滲”齣來的,有一係列細緻甚至精細的辨析,也有綿密的論證。真正的閱讀,不能也不應將這些有關曆史的敘述和作者的分析完全放在一邊,相反,有時我甚至認為,讀者可以將作者的一些結論暫時放在一邊,跟作者首先在密密的叢林中走一趟,會更有意思,也更有收獲。你不可能因為知道某名川大山,甚或隻是看瞭幾張圖片,就自以為“曾經滄海難為水”,或是可以“一覽眾山小”瞭。至少從我的經驗來看,真正有意思的永遠是閱讀本身。概括隻能給你一個梗概,一個閱讀預期,閱讀本身纔可能給予你快樂。通常來說,人們更多為快樂所驅動。除瞭應對考試或測驗,誰關心任何一本書或一篇文章的中心思想或段落大意?若劇目梗概就能替代得瞭,那也就沒人一集一集地來迴看電視劇瞭。
還必須解說一下這本書中的“曆史”。這不是傳統的編年史或史料匯編,作者沒用史料來演繹某個政治理論命題,闡釋某個偉大的曆史潮流或某個偉大的法治理念。曆史不是單綫前行的:人類朝著某個客觀或主觀預先確定的偉大目標邁進,如廣場閱兵,步伐整齊且堅定;這裏的曆史沒有初衷(original intent),沒有目的,沒法辨識或因此沒法辨識曆史行動者的善惡。深受馬剋思、尼采和福柯的知識譜係學研究傳統的影響,作者於明努力展示著社會和曆史的復雜性和非必然性,努力展示曆史中豐茂的遊移、微妙、卑微甚至卑賤——請原諒我在此使用這些並不適閤用來修飾曆史的詞。
例如,關於英國的司法獨立傳統的産生,作者斷然拒絕瞭法官同王權長期堅持鬥爭最終獲得勝利這種有關司法獨立的外部視角下的簡單故事;也拒絕瞭道德與職業水準低下的壞法官與不畏強權、堅守獨立且業務精良的好法官之間相互競爭,好人最終勝齣的司法職業化內部視角的故事。通過分析“天主教陰謀”案的審理,作者錶明,無論是法官與國王的關係,還是英國黨爭中托利黨人和輝格黨人對待司法的態度,都遠比傳統的解說更復雜。作者指齣,那些在傳統解釋中被認為是堅定捍衛司法獨立的法律人,較之那些依附國王的法律人,即便是更“高尚”和“勇敢”,他們的選擇,與支持國王的托利黨人同樣,也是齣於“政治考量”,是基於政治立場。
這樣的曆史告知,或可能告知的,就不僅豐富,而且會有內在的組織和係統,這需要細緻閱讀,也值得細細閱讀。



也因此,我強調這是一部法律史的學術著作,有彆於一般的更注重法律史料匯集的著作,以及那些看起來從不關心理論問題,其實還是按照時下通行的學術框架來編排敘述法律曆史事件的著作,包括教科書。法律史的著作應當多樣,學者會有偏好,也各有擅長,這我都理解。但就個人閱讀來說,我還是希望能從曆史中看到作者的分析和發現,看到作者思考的印記,特彆是力量。
因為,盡管曆史就是曆史,獨立於我們個人的感知,但任何曆史研究,在我看來,不可能是對獨立於我們個人感知之曆史的完整拷貝。曆史研究和撰寫,一定有研究者自己對材料的理解、發現、篩選以及組織,即便他真誠追求也完全相信自己忠實於曆史,但在他所選用的材料上,在他對曆史的敘述和闡釋上,多多少少,還是會也一定會留下他的個人印記。這不是曆史不可知論或虛無主義,這是人類認知的必然。在曆史著作中,留下瞭作者個人的學術印記不是一件糟糕的事,而是必定發生的。因此,真正值得拷問的問題是,留下的這個印記是否有意義、有啓發、對後來者有價值,乃至我們需要並可以將之標記為學術印記或某人的學術印記。
這話聽起來有點空,其實是我需要這個鋪墊,纔能說另一些話。這就是,我私下認為,也許是無心,而且即便是無心,或盡管是無心,作者在一定程度上還是把他自己——一位21世紀初的中國法律學人——主要基於現代中國司法和國傢治理的經驗和理解而産生的智識關切帶入瞭他的英國史研究,因此纔有瞭英國法律史研究的這一新視角以及相關的敘述。
這一點比較突齣地反映在書的結尾,他對英國、歐陸國傢以及美國的治理與司法的比較研究和分析。簡單說來,作者大緻認為,英國先是司法治國——司法是國傢治理權力嚮下延伸的主渠道,然後纔逐漸形成瞭議會至上的國傢治理,司法的位置纔相對邊緣化瞭;在歐陸國傢,近代的國傢治理先是藉助瞭絕對君主作為主權者,然後,隨著民主化時代的到來,纔由新的主權者——人民選舉的議會——形成瞭議會至上的治理體製,司法因此在這些國傢的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並不那麼重要,更多是貫徹立法的渠道;而由於其聯邦製以及種族大熔爐等因素,盡管有眾議院這一民主的立法機關,但美國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瞭司法治國的傳統,特彆是著重關注瞭如何整閤各州成為一個完美的聯邦,以及對聯邦統一的其他一些重要的社會治理方麵,如州際貿易、正當程序和同等保護。
作者沒有明確提是曆史的還是現代的中國,但我還是隱約地感到,作為這一研究的學術背景或知識參照係的,卻被作者甚或是有意省略的,是曆史中國中央集權、以行政主導的隻達到縣這一層級(因此不包括鄉村治理)的國傢治理,和現代中國的建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傢的創建以及司法於其中扮演的復雜或可能的角色。
說瞭我隻是感到,因此算是猜測。但如果這一猜測不錯,那麼,作者的這一研究也就具有瞭另一層麵的學術意義。這會是一個啓示:中國的曆史和傳統,不僅如同我們通常認為的那樣,隻是我們研究的原料;而且可能,甚或應當,作為中國學人的學術前見或學術參照係,會形成我們的學術視野、學術關切和研究視角,有助於研究外國法律製度、社會和曆史,成為一種潛在的學術可能,一種甚或可以齣口的學術可能。
這種說法聽起來有點不可思議。其實從存在論的闡釋學——有彆於教義論的闡釋學——層麵上看,這是必然,也是實然;伽達默爾的《真理與方法》對此有雄辯詳盡的分析闡述。從經驗上看,也有大量成功或不成功的例證。典型的是國際上的漢學傢,其中有不少人無論人種還是文化上都不是中國人,但他們的一些研究往往會令中國學人眼前一亮,其中有些研究即便牽強,也會令中國學人感覺其視角獨特,即便不接受,也會讓人另眼相待。原因是多樣的,有但不全是“遠來的和尚會念經”,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他們毫無怯懦和羞澀地把各自的文化視野帶入瞭各自的漢學研究,例子之一是孔飛力的《叫魂》。
[美]孔飛力:《叫魂:1768年中國妖術大恐慌》,陳兼、劉昶譯,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版。
我不是說《司法治國》相當於《叫魂》。我不打算在此評判甚或暗示——在我心中——兩者的高下,任何書寫,包括研究作品,它的流傳就是對自身的最好辯護,最終由長時段的市場定斷,
文學作品最典型。請看,奧威爾:“李爾王、托爾斯泰和弄臣”,載[英]《奧威爾文集》,董樂山譯,中央編譯齣版社2010年版。約翰遜和休謨也持這種觀點。《司法治國》也不例外。我在此想說的不過是,隨著中國學術研究的發展,中國學人也許應當適當關注,如何將我們的存在塑造的、我們的學術關切和視野帶入我們的研究,包括——如同於明所做的——對外國法律製度的研究。我們這樣做或許會彆有收獲。
當然也有風險,任何追求和渴望都一樣。我承認,這類不安分,完全可能引齣一些粗製濫造、令人慘不忍睹的“中國文化視角下的××”之類的成果。但也許可以想開一點。第一,韆萬不要以為今天中國學人放逐這種渴望和追求,中國就會産齣更多的學術精品,無論是研究中國問題還是外國問題,也無論是否用這類標簽。劣質産品的生産和生産者不需要新理由。需要嗎?第二,我也隻是由此想到學人的自覺,首先是自己。這種自覺或許會使一些不甘心的學人,更清醒也更嚴謹地麵對在外國(其實是異文化)問題或跨文化研究中任何研究者無法逃避的問題。有這麼一點自覺,早一點自覺,比沒有或晚有,會更好。
也許這就是理論自信;那——就要那麼一點理論自信!
蘇力

2014年12月25日

2015年1月2日改定於北大法學院陳明樓
司法治國的陰影:一部關於中世紀晚期至斯圖亞特王朝初期英格蘭法律與權力交織的敘事 本書將帶領讀者深入探究英格蘭法律體係在公元1154年至1701年間所經曆的深刻變革與持久張力。這段漫長的曆史時期,恰逢中世紀嚮近代過渡的關鍵節點,見證瞭普通法(Common Law)如何從王室法院的實踐中逐步固化,並最終演變為塑造英國憲政架構的基石。我們聚焦於司法機構的實際運作,而非僅僅局限於法律條文的僵硬演繹,旨在揭示法庭如何成為政治權力的競技場,以及社會階層如何利用法律話語來鞏固或挑戰既有的統治秩序。 第一部分:亨利二世的遺産與王權司法化的早期階段(1154-1307) 本書的起點設定在金雀雀王朝的巔峰,即亨利二世(Henry II)的統治時期。他被譽為“普通法的建築師”,其改革的真正意義在於將分散的地方性習慣法納入王室的管轄之下。我們詳盡考察瞭巡迴法官(Itinerant Justices)的製度。他們不僅是王權的延伸,更是法律統一性的推行者。通過分析1190年代的“王室記錄”(Assize Rolls),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巡迴審判如何係統性地抑製瞭地方領主私設法庭的權力,將爭議的最終裁決權集中於國王的機構。 重點關注“衡平法”(Equity)的萌芽。在普通法日益僵化、程序日益繁瑣的背景下,新興的“請願箱”(Writ System)的局限性暴露無遺。本書展示瞭早期的掌璽大臣(Chancellor)如何扮演“良心大臣”的角色,通過非訴訟性的方式乾預司法僵局。這一時期的衡平法,並非後世意義上與普通法並駕齊驅的獨立體係,而更像是王室恩典在司法領域的體現,為日後星室法庭(Star Chamber)的崛起埋下瞭伏筆。 此外,我們深入探討瞭莊園法庭(Manorial Courts)的衰落與適應。盡管王權司法不斷擴張,但莊園法庭在處理土地細微權益、農民間糾紛以及地方社會秩序維持方麵仍具有不可替代性。本書對比分析瞭皇傢法院的記錄與莊園記錄,揭示瞭地方權力結構如何在王室法律框架下進行“協商式共存”。 第二部分:中世紀晚期法律的專業化與製度固化(1307-1485) 隨著中世紀晚期的到來,英格蘭的法律專業人士群體——律師(Serjeants-at-law)和法官——開始形成高度職業化的精英階層。本書分析瞭法學教育的機構化過程,盡管缺乏正式的大學體係(如牛津劍橋的法律學院),但“法庭律師的旅館”(Inns of Court)如何成為知識傳承和職業身份塑造的核心場所。 我們詳細考察瞭議會的角色演變。議會從一個單純的谘詢機構,逐步演變為最高立法和司法審查的論壇。特彆是對“上訴請願”(Appeals to Parliament)的分析,顯示瞭貴族階層如何利用議會來挑戰司法判決,從而確保法律解釋權不完全被職業法官壟斷。 在刑法領域,本書關注“叛國罪”(Treason)的法律界定及其在政治鬥爭中的濫用。蘭開斯特王朝與約剋王朝的衝突,為我們提供瞭生動的案例,說明當法律概念缺乏明確的成文定義時,它們是如何被統治者用作清除異己的工具。14世紀末期關於“叛國”的法理辯論,體現瞭早期對“法律正當程序”的朦朧追求。 此外,普通法的關鍵發展——“禁令”(Injunctions)的擴散——是本部分的核心議題。隨著商業活動的增加和財産復雜性的提高,普通法在救濟上的不足促使衡平法的作用進一步加強。星室法庭開始展現齣其強大的、超越普通法限製的調查和懲罰能力,成為維護國王權威的秘密武器。 第三部分:都鐸時代的王權加強與法律的重塑(1485-1603) 都鐸王朝的統治標誌著中央集權的顯著加強,而法律體係則被有效地整閤到王室的政治議程中。本書探討瞭都鐸君主如何利用現有的司法結構,特彆是星室法庭和大法官法庭(Chancery),來繞過或補充普通法的限製,以實現更高效的社會控製。 星室法庭的鼎盛時期是本部分的關鍵分析點。它不再僅僅處理貴族間的私人糾紛,而是成為處理誹謗、煽動叛亂以及政治犯罪的“君主之劍”。通過對星室法庭記錄的微觀研究,我們揭示瞭其程序上的創新——如傳喚證人、秘密調查——如何有效地打擊瞭地方上的腐敗勢力和政治反對派,但也為此後的憲政衝突埋下瞭深刻的怨恨。 宗教改革對法律的影響是巨大且深遠的。沒收修道院財産(Dissolution of the Monasteries)引發瞭空前的土地所有權糾紛,這極大地刺激瞭衡平法在財産信托(Trusts)和衡平救濟方麵的創造力。同時,教會法庭(Ecclesiastical Courts)的權力被削弱,它們在婚姻、遺囑等領域的職能逐漸被普通法法庭和星室法庭蠶食,這標誌著世俗法律體係對社會生活的全麵滲透。 第四部分:斯圖亞特革命與法律的憲政化抗爭(1603-1701) 本書的最後部分聚焦於斯圖亞特王朝與議會之間圍繞司法獨立性展開的激烈衝突,最終導嚮1688年的“光榮革命”。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對“君權神授”的堅持,直接挑戰瞭普通法中“國王在法律之下”的原則。 重點分析瞭首席大法官愛德華·科剋(Sir Edward Coke)與王權的對抗。科剋通過對既有判例的重新闡釋,特彆是強調普通法源於古老的英國憲製而非國王的隨意恩賜,成功地將普通法塑造成對抗王權專斷的堡壘。科剋在The Case of Proclamations (1610) 中宣稱國王不能憑一己之意創設新罪或乾預具體案件的裁決,這一論斷對後世的司法獨立産生瞭決定性的影響。 內戰爆發後,司法機構的地位變得極不穩定。本書審視瞭英格蘭共和國(Commonwealth)時期對法律體係的短暫“激進重構”嘗試,這些嘗試大多因缺乏深厚的社會基礎而未能持久。 護國公時期(Protectorate)的軍事化治理,進一步暴露瞭沒有明確法律約束的權力是何等危險。最終,隨著斯圖亞特王朝的復闢,對司法保障的渴望達到瞭頂峰。 本書以1689年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作為階段性高潮。盡管該法案主要關注議會與君主間的權力分配,但其對“禁止酷刑和不閤理的保釋”的重申,是基於對查理一世時期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審判的深刻記憶。在1701年《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的通過,保證瞭法官的任期獨立性,這標誌著司法機構在形式上最終從王權手中獲得瞭實質性的獨立地位,為近代司法製度的成熟奠定瞭不可逆轉的基礎。 通過對這些關鍵曆史節點的細緻梳理,本書描繪瞭一幅從王權司法到法律製衡的漫長圖景,探討瞭英格蘭法律如何在權力鬥爭的熔爐中,最終淬煉齣其獨有的憲政特質。

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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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司法治國:英國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這本書,我首先想到的是,這必然是一部關於權力如何運作的曆史。法庭,作為國傢機器的一部分,其職能遠不止於解決糾紛和懲罰罪犯,它更是塑造和維護社會秩序、鞏固統治閤法性、甚至推動社會變革的重要場域。從1154年到1701年,這段漫長的時間跨度,見證瞭英格蘭從中世紀的封建王國嚮近代國傢的轉型。我想象著,這本書會如何解析在這段關鍵時期,法庭如何從一個相對邊緣的機構,逐步成長為影響國傢政治格局的關鍵力量。它可能會深入探討,不同時期的國王是如何利用或試圖利用法庭來推行其政策,比如建立統一的司法體係、徵收新的稅賦,或者壓製反對派。同時,它也會揭示,法官們,這些身處權力漩渦中心的精英,是如何在維護國王權威與堅守法律原則之間找到平衡,或者是在兩者之間搖擺不定。我特彆好奇,書中會如何處理那些重大的政治審判,比如國王被審判的事件,以及那些挑戰王權的法律挑戰,這些都將是理解司法與政治相互作用的絕佳範例。

評分

我最近在書店裏偶然瞥見瞭《司法治國:英國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這本書,它的封麵設計樸實而莊重,書名也直指核心,讓我産生瞭一種想要一探究竟的衝動。我知道,從1154年到1701年,英國經曆瞭翻天覆地的變化,從一個相對分散的封建王國,逐漸走嚮一個更加集權的君主製,甚至經曆瞭大動蕩和革命。而在這期間,法庭扮演的角色究竟是什麼?是維護王權的工具,還是限製王權的屏障?這本書似乎旨在迴答這樣的疑問。我特彆關注的是,書中會如何描繪國王與法庭之間的關係。在某些時期,國王可能直接乾預司法,任命自己信任的人擔任法官,甚至直接影響判決。而在另一些時期,法官們又如何挑戰甚至對抗王權?那些關於“國王不能違背法律”的論調,以及“議會至上”的原則,又是如何在法庭上被提齣、被辯論,最終被確立或被壓製的?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通過具體的案例和曆史人物,來展現這個動態而復雜的權力關係。另外,社會普通民眾在司法體係中又處於怎樣的地位?他們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或被剝奪)?這本書的視角是否會超越精英階層,觸及到更廣泛的社會層麵,這點也讓我十分好奇。

評分

這本書《司法治國:英國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的標題本身就勾起瞭我對英國漫長而復雜的法律與政治演進的濃厚興趣。從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時代開始,直到斯圖亞特王朝的輝煌與動蕩的結束,這跨越瞭幾個世紀的曆史畫捲,必定充滿瞭王權與司法權力的博弈、社會結構的變遷以及法律思想的演進。我尤其期待書中能夠深入探討法官在國傢治理中的實際角色,他們是如何在國王意誌、議會訴求以及普通民眾的期待之間遊刃有餘(或者捉襟見肘)的。我想象著,那些曾經在威斯敏斯特大堂和星形法庭上發生的激烈辯論,那些塑造瞭普通法體係的裏程碑式的判例,以及那些在曆史洪流中被遺忘或被銘記的法學傢和律師們的智慧與睏境,都會在書中得到生動的展現。當然,我也好奇這本書會如何處理法律文本與實際司法操作之間的差距,以及當時的法律如何反映和影響社會不平等現象,比如性彆、階級和宗教等方麵的差異。一個宏大的曆史敘事,加上對司法機構內部運作的細緻描摹,這無疑是一頓思想的盛宴,我迫不及待地想翻開它,去探索那個遙遠卻又塑造瞭今日世界的時代。

評分

《司法治國:英國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這個標題,立刻讓我聯想到英國法律體係那深厚的曆史根基和其在國傢發展中所扮演的獨特角色。從1154年亨利二世統治時期開始,英國司法體係便在不斷地發展與完善,尤其是在1701年權利法案之後,其現代輪廓更加清晰。這本書所涵蓋的這段時期,正是英國從一個相對鬆散的封建國傢嚮現代中央集權國傢轉變的關鍵時期,而司法機構在其中無疑扮演瞭至關重要的角色。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深入剖析,當時的法庭是如何在國王、貴族、教會以及新興的議會之間進行權力製衡的。例如,國王的皇傢法院是如何逐漸取代或整閤地方性司法權力,形成統一的普通法體係的?法官的任命和任期又是如何受到政治因素影響的?書中是否會詳細介紹那些對英國法律和政治發展産生深遠影響的裏程碑式的判例,比如關於國王權力限製、個人自由保障以及宗教寬容等方麵的訴訟?我也對書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思想傢和政治傢是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來實現其政治抱負或挑戰現有秩序感到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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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司法治國:英國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這個書名深深吸引瞭。它不僅僅是一部法律史,更是一部關於“治國”的政治史。要知道,在1154年至1701年這五百多年間,英國經曆瞭王權衰落與復興、議會權力崛起、宗教改革、內戰等等一係列重大變革。在這錯綜復雜的曆史圖景中,法庭扮演瞭怎樣的角色?是始終如一地為君主效勞,還是在政治風暴中找到瞭獨立自主的空間?我特彆期待書中能詳細闡述,在那些君主與議會權力鬥爭白熱化的時刻,法庭是如何在其中周鏇的。是成為鞏固王權的工具,還是成為瞭限製君主權力、捍衛臣民權利的堡壘?我相信,書中的內容一定會包含對關鍵性法律概念和製度演變的探討,比如大憲章的意義如何被解讀和實踐,王室法院和普通法庭之間的關係如何演變,以及陪審團製度在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此外,我也希望能夠看到一些具體的案例分析,通過這些案例來理解當時的法官是如何思考和判決的,他們是否受到政治壓力的影響,以及他們的判決又反過來如何影響瞭英國的政治走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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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角磨黑瞭,不怎麼高興,雖然書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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