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NB/T 25017-2013·代替DL/T 1025-2006): [Technical Supervision Codes for Metalin Nuclear Po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NB/T 25017-2013·代替DL/T 1025-2006):核电厂常规岛金属技术监督规程》规定了核电厂常规岛金属监督的部件范围,检验监督的项目、内容和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NB/T 25017-2013·代替DL/T 1025-2006):核电厂常规岛金属技术监督规程》适用于下列金属部件的技术监督:
a)汽轮机及发电机主要部件;
b)固定式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c)大型铸造部件和紧固件。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金属材料的技术监督
6 焊接质量的技术监督
7 设计、制造和安装的金属技术监督
8 机组运行期间的金属技术监督
9 汽轮机部件的金属技术监督
10 发电机部件的金属技术监督
11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金属技术监督
12 压力管道的金属技术监督
13 大型铸造部件和紧固件的金属技术监督
14 重要部件的老化管理
15 金属技术监督管理职责
16 核电厂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典型核电厂常规岛基本机械系统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典型核电厂常规岛需进行金属监督的主要设备名称
附录C(资料性附录)常规岛主要部件完整性检查内容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NB/T 25017-2013·代替DL/T 1025-2006):核电厂常规岛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6 焊接质量的技术监督
6.1 承担核电厂常规岛设备构件制作、安装及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具备完善韵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从事受监金属部件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对有特殊要求的部件,在正式焊接操作前应进行针对性练习,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焊,对进口部件或按国外标准制造的部件还应满足合同规定的考核要求。
6.2 凡焊接受监范围内的各种压力容器、管道和部件,对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材料的选择、焊接工艺、焊后热处理、焊工技术考核、焊接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标准等,均应按DL/T679、DL/T752、DL/T819、DL/T868、DL/T869、DL/T1117、DL/T1118等电力行业或国家相关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制造标准执行。
6.3 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质量应符合国家或相关国际标准。进口焊接材料应符合其采购技术条件,并满足设计和工艺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焊条、焊丝等均应提供质量合格证。
b)焊接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母材金属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使用条件、结构特点和焊接工艺的要求综合考虑,必要时参考DL/T1117通过熔敷金属性能评定确定。
c)施工单位采购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验收或复验,并符合产品质量证明书或相应标准的规定。
d)焊接材料验收、存放及使用过程管理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存放超过有效期或对其质量产生怀疑时,应重新进行复验,符合相应标准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e)焊条在使用前应按其说明书要求进行烘焙,重复烘焙不得超过两次。烘焙过的焊条应存放在保温箱内,焊条使用时应装入专用保温筒内并通电保温,随用随取。不同牌号焊条不得放置在同一保温筒内。
f)焊丝使用前应清除表面油、锈、污、垢等杂物,直至见到金属光泽。
g)焊接用气体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4 受监范围内焊接过程控制应按如下程序实施:
a)焊接前应检查其实施先决条件,如焊接文件、焊工资格、焊接设备和工具、焊接参数测量仪器、焊材和焊接环境等,满足规定的要求方可施焊。
b)应按事先制定的质量计划对焊接过程进行控制,质量验证人员应核查焊接文件规定的工艺参数是否得到了很好的遵守,当焊接过程中要求做检验时,抽查这些检验是否按规定执行。
c)对焊接接头的质量应按规定进行无损检测。质量验证人员应核查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仪器的标定状态和标识,检测的方法、范围及结果是否与标准一致,宏观检查不合格的焊接接头,不允许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
d)焊接工艺和质量检验等应按DL/T1118规定或国家有关标准或合同规定标准执行。
e)受压组件不合格焊缝的处理原则,应按DL/T869规定或国家有关标准或合同规定标准执行。
6.5 对制造厂焊接的焊缝,核电厂应组织有关人员核对其出厂资料,包括射线底片在内的实物资料,再做宏观检查。有怀疑时,应进行无损检测。
7 设计、制造和安装的金属技术监督
7.1 核电厂常规岛设备金属部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我国相关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进口或引进国外技术设计、制造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约中未作规定的,执行我国现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7.2 金属部件采购合同应经技术审查,以保证与金属监督有关的技术、文件、记录和验收等要求以及控制的程度已得到明确的规定。
7.3 与金属部件相关的质量监督文件和制造单位的实施文件应充分体现有关金属技术监督的要求,在工作开始之前,应确保有关人员熟知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和管理过程。
7.4 对于重要设备的金属部件,在制造开工前应检查制造开工条件,如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和考核情况、检测手段、现场工艺文件的有效性、所用材料或部件的标识和验收情况等,以确认制造商的设备制造和管理能力。
7.5 对于重要设备,应按事先制定的质量计划和要求对影响金属部件制造质量的各项活动进行系统的控制,对重要部件,应派有相应资格的质量验证人员到场见证和监督其制造过程,质量验证人员应核查与制造质量相关的要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核电厂主管部门汇报。
7.6 金属部件出厂前,须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文件和标准验收。验收时应审查制造商按合同要求提供的合格证明或完整的制造完工报告,确认制造商所完成的工作和所提交的文件已全部符合要求,金属部件发货前所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应符合运输、装卸、储存的规定。
7.7 金属部件到达安装现场后,金属监督专业人员对到货验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按订货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
7.8 金属部件安装调试前,应审查安装调试方的安装工艺、人员资格和所依据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7.9 安装过程应按制定的操作规程和质量跟踪文件实施,并派专业的质量验证人员跟踪监控安装和调试过程,及时汇报所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审查安装质量的阶段性结果。安装期间的金属材料、焊接质量应分别按第5章、第6章控制。
7.10 设备按照试验大纲完成规定的试验后,应组织最终验收,确认所安装设备局部及整体达到设计的运行功能及使用性能。
7.11 金属部件在安装和试运行阶段应按规定进行维护。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应审查所制定的维护措施和技术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7.12 应建立备用材料、备品备件的采购、验收、保管和发放管理制度。在使用备品备件时,除检查其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入库验收等资料外,还应按有关要求财其进行检查。组装后还应复查有关记录。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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