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簡便易用專業實用無論您是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還是律師、法律顧問、案件當事人,本書力爭最大限度地為您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使您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
內容簡介
本書匯集全國各地法院*新審結的典型案例,分捲分類編排;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剔除無效信息;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法律適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作者簡介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目錄
一、雇傭關係的確定
1 退休職工受派遣迴原單位從事勞務的法律關係認定
——李明纔訴貴州越達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貴航高級技工學校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2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適格被告的確定
——王興利訴劉樹雨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3 雇傭關係與義務幫工的區彆與認定
——易玉珍訴惠山區洛社鎮楊市環境衛生管理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4 個人拆裝空調搬傢等服務行業中雇傭關係的認定
——石慶芬等訴王立國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5 個人接活後邀請他人完成屬於雇傭關係還是閤夥關係
——雷衍其訴雷三仔等提供勞務者受害案
6 雇傭關係中的人身損害行為是否應該得到賠償
——汪興福訴鬍輔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7 雇傭關係的認定與雇主責任的承擔
——楊二虎訴韓金山、付閤義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8 提供勞務案件中如何認定雙方存在雇傭關係以及責任承擔
——肖建如訴四川省眉山龍威飼料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9 雇員受傷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張磊訴劉宴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二、雇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分
10 承攬關係存在的判斷
——周瑜清、趙某某訴陳永壽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1 關於承攬關係與雇傭關係的認定
——黃永麗等訴梁鞦雁、蘇安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12 承攬閤同與雇傭閤同的法律區分新視角
——肖中成訴北京平泰君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13 雇傭關係與加工承攬關係的區分
——杜曉曦訴黑河市江海運輸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14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的認定
——周蘭榮訴範漢明、陸桂傑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15 農村建房傷害事故中房主的責任承擔
——謝永嬌等訴劉某坤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三、雇主與雇員的責任劃分
16 雇主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緻雇員傷害的需承擔責任
——陳猛君訴福建省世界峰茶業有限公司健康權案
17 雇員因勞務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過錯責任
——龍永珍訴黃迪峰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18 雇員超齣授權範圍的勞務行為緻自己受傷,雇主是否仍要承擔責任
——王梅山訴馬曉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19 雇員對自身損害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硃惠清等訴陳樹柏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20 無施工資質承建自住農房,雇員損害責任如何承擔
——張德懷訴張鵬修、連某勤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21 雇員受害,雇主賠償如何確定
——周愛琴訴董銀山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22 雇員自身過錯亦應承擔責任
——賀西傑訴桑勝乾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23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應當如何分配與承擔
——何淑芳訴陽秀梅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24 因故意或過失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應如何分擔
——張士利訴李景立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25 受雇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被認定負全部責任,雇主仍需對其遭受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唐曉峰訴舒正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26 賠償人能否免除新型農村閤作醫療報銷的費用
——張國軍訴毛明勝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27 侵權人主張因受害人體質狀況加重損害後果需減輕賠償責任的不應予以支持
——王在華訴陳必須、蔡其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28 介入因素緻損害結果加重時對侵權人賠償責任的影響
——施春風、王啓美訴南京南大工程檢測有限公司、瀋建國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29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問題
——蘇仁訴龍岩市新羅天聯消聲器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30 在無證據推翻首次鑒定的情況下申請重新鑒定,申請一方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羅金花訴成都勇成建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賴廷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四、雇主與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間的責任劃分
31 第三人造成雇員受傷,雇員選擇起訴雇主未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不會導緻第三人訴訟權利喪失
——廣安錦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周業瓊追償權案
32 農村建房施工人受傷,代發工資的介紹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 陳真加訴唐誌禮等提供勞務緻害責任案
33 對是否能夠構成重大過錯行為的認定
——徐元平訴碾子山區華豐村村民委員會、孫振江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34 提供勞務者因第三人侵權受害,接受勞務者之賠償責任的判定
——張濤濤訴許國營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35 不作為的侵權行為
——趙興華訴周彪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36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認定
——劉良忠訴陳傳貴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五、賠償協議與標準
37 如何判斷一方當事人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的標準和數額是否閤理
——馬炳強訴大理州力達能源實用技術研究所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38 被扶養人生活費認定中的特殊情形
——艾宏印訴北京齋堂水暖服務部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六、雇員緻害賠償
39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緻雇主財産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
——謝俊輝訴伍小梅等提供勞務者緻害責任案
40 雇員在雇傭活動過程中超齣授權範圍緻人死亡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肖慶元等訴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41 單方事故造成司機死亡,事故認定司機負全責,車主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許順青等訴蘭得要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七、義務幫工受害賠償
42 義務幫工行為中幫工人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魯據榮訴魯光香等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案
43 義務幫工受害如何承擔責任
——陸春雷等訴杜廣德等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案
44 幫工意外受傷,受益人應否承擔責任
——硃恩能訴硃恩富、劉高龍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案
45 義務幫工人之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承擔
——張豐山訴安丘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健康權案
46 在施工過程中受傷定性問題
——陳錦紹訴張良尾、陳清容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案
47 租用挖掘機構成租賃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問題探討
——鄧玉平、鄒小玲等訴高存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48 按農村習俗為親友送葬發生事故應認定為義務幫工
——呂曉男訴徐義元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案
49 義務幫工後答謝吃飯中的自願端菜行為是否屬於幫工行為的延續
——姚明芳訴楊明傑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案
八、義務幫工緻害賠償
50 義務幫工人造成的損害,被幫工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丁禹明訴周勝剛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51 幫工緻損的賠償責任應如何認定
——楊鬆等訴龍明林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九、時效與其他
52 當事人請求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高代榮訴蔣鬆財勞務閤同案
53 受害人死亡情形下中止訴訟的處理
——張存香等訴楊燦能、張朝位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精彩書摘
《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含幫工損害賠償糾紛)》:
(基本案情)
被告陳必順為瞭建四間二廂房屋,2013年2月25日與被告蔡其華簽訂瞭一份《建房協議》,協議對建房材料供應、建房費用、安全責任、建設工期、工錢支付等內容進行瞭約定,後被告蔡其華通過陳某業找到包括原告王在華在內的等人施工。同年2月27日,原告王在華在拆除連接廂房和主房的院牆過程中,被倒下的院牆砸傷雙腿,後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開放性粉碎性脛腓骨骨摺、右股骨骨摺、左脛腓骨下端骨摺、右下肢皮膚套脫傷、2型糖尿病。2月30日,醫院對王在華右小腿進行瞭截肢術,先後共住院51天,後又兩次入院治療共計30天。
2013年11月12日,揚州市江都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受托對原告王在華作人體損傷緻殘程度、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以及後期醫療費用進行評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在華構成六級傷殘。建議休息期為270日,營養期為90日,護理期為120日,後續取內固定費用約需人民幣6000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陳必順、蔡其華認為王在華患有2型糖尿病,與右下肢骨摺後截肢存在因果關係,故申請對原告王在華進行病傷因果關係(損傷參與度)鑒定。且原告王在華在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部分是用於治療糖尿病,因此應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案件焦點)
因受害人體質狀況加重損害後果是否需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對於在提供勞務活動中遭受損害,盡管提供勞務者自身具有疾病,但疾病並非過錯,不應因此而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兩被告主張對原告2型糖尿病進行損害“參與度”鑒定並據此減輕相應的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
……
前言/序言
序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是國傢法官學院於2012年開始編輯齣版的一套大型案例叢書,之後每年初定期齣版,由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具體承擔編輯工作。此前,該中心堅持20餘年連續不輟編輯齣版瞭《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80餘捲,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內外發行,頗有口碑,享有贊譽。現在編輯齣版的《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該叢書2012—2015年已連續齣版4套,一直受到讀者的廣泛好評,並迅速售罄。為響應讀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個分冊:金融糾紛、行政糾紛、刑事案例。2015年度將刑事案例調整為刑法總則案例、刑法分則案例2冊。現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及時編撰推齣《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係列,新增知識産權糾紛分冊,共20冊。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齣瞭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的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對司法體製改革和司法審判提齣瞭新的標準和要求,特彆強調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而法律實施的核心在於法律的統一適用。《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齣版的價值追求,即是公開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體現的裁判方法和理念,為司法統一貢獻力量。
總的說來,當前市麵上的案例叢書大多“不好讀”,存在篇幅長、無效信息多、案例情節雜、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試圖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故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製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齣爭議焦點,剔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案件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
同時,《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還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每年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典型案例超過10000件,《中國法院年度案例》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可提供給讀者新近發生的全國各地的代錶性案例。二是方便檢索。為節約讀者選取案例的時間,叢書分捲細化,每捲下還將案例主要根據案由分類編排,每個案例用一句話概括焦點問題作為主標題,讓讀者一目瞭然,迅速找到需要的案例。
總之,編輯《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就是為瞭讓案例類書籍簡便、易用,這既是本叢書的特點,也是編輯齣版這套叢書的理由。中國法製齣版社始終堅持全力支持《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的齣版,給瞭作者和編輯們巨大的鼓勵。我們在此謹錶謝忱,並希望通過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齣一條編輯案例書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務於學習、研究法律的讀者,服務於社會,服務於國傢的法治建設。
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含幫工損害賠償糾紛) 書籍簡介 本書匯集瞭2016年度中國法院審結的、極具代錶性和指導意義的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以及幫工損害賠償糾紛的典型案例。本書旨在深入剖析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以及裁判思路,為法律實務工作者、企業管理者以及研究者提供一份詳盡、實用的參考資料。 本書的核心內容聚焦於以下幾個關鍵領域,全麵覆蓋瞭2016年司法實踐中的熱點與難點: 第一部分: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的認定與適用 本部分詳盡梳理瞭在勞動關係背景下,雇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損害或職業病所引發的賠償糾紛。重點探討瞭如何界定“雇員”身份,以及在不同用工形態下(如固定期限閤同、無固定期限閤同、實習生、非全日製用工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與侵權責任法之間的銜接問題。 1. 工傷認定與勞動關係確認的疑難問題: 新業態下的用工認定: 針對2016年前後興起的平颱經濟從業人員(如網約車司機、外賣配送員等),分析法院在認定其與平颱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的裁判標準。重點解析瞭“業務外包”與“內部承包”的界限,以及“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要素。 實習生、兼職人員的受害責任認定: 探討實習期間或兼職期間發生事故時,用人單位的保護義務邊界,以及如何區分實習指導失誤與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情況。 2. 損害賠償的範圍與計算標準: 醫療費用與康復護理費: 詳細分析瞭工傷認定未通過,轉而適用一般侵權責任時,醫療費用的可予支持範圍,包括進口醫療器械、特需門診等費用的舉證要求。 殘疾賠償金與殘疾輔助器具費: 結閤2016年最新的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及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列舉瞭不同地區、不同傷殘等級下的具體計算案例。特彆關注瞭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區分瞭工傷待遇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重閤與分離。 誤工損失的認定與舉證責任: 針對部分靈活就業或收入不穩定的雇員,分析瞭法院采信其以往收入、行業平均收入或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計算的具體情形和證據要求。 3. 雇主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與過錯認定: 高風險作業的安全規程: 集中展示瞭建設工程、化工生産、特殊設備操作等高危行業中,用人單位未盡到安全培訓、設備維護、風險告知義務導緻雇員受害的典型判例。重點分析瞭“管理過失”在侵權責任認定中的作用。 第三人侵權與連環責任: 涉及分包、轉包等鏈條中,雇員受害時,總承包方、分包方及用人單位之間的連帶賠償責任劃分依據。 第二部分:幫工損害賠償糾紛的獨立審視 本部分專門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當時有效)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幫工關係”中的損害賠償問題進行深入剖析。幫工關係與勞動關係具有本質區彆,本書強調在法律適用上的嚴格區分。 1. 幫工關係的界定與成立要件: 非營利性與臨時性: 詳細闡述瞭區分幫工與雇傭關係的核心要素——互助目的、有償與無償的界定。重點解析瞭在農村互助、親友義務幫扶等場景下,如何認定幫工行為的性質。 幫工人的法律地位: 討論瞭在無償幫工中,受益人(接受幫助的一方)應承擔的注意義務限度,以及與雇主責任的區彆。 2. 幫工緻害的賠償責任承擔: 受益人的過錯與賠償責任: 集中展示瞭受益人因自身過錯(如未盡到安全告知義務、提供有缺陷的工具)導緻幫工人受害的判例。分析瞭受益人對幫工人的閤理照料義務。 幫工關係中的“替代責任”: 在特定情況下,若幫工行為實質上涉及用人單位利益,而受益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法院如何引導相關企業或組織承擔兜底責任的實踐做法。 3. 損害賠償的範圍與“同情性考慮”: 無償幫工的賠償原則: 闡述瞭幫工損害賠償通常基於一般侵權責任,而非工傷保險範疇。在賠償數額的裁量上,部分案例體現瞭司法實踐對無償幫工人的“適當照顧”,尤其是在誤工損失的認定上,可能區彆於正式雇員。 第三部分:程序性焦點與審判技巧 本書最後一部分關注此類糾紛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程序性問題和證據規則的運用。 管轄權爭議: 涉及跨地域用工、外地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權的選擇與確認。 舉證責任的轉移與倒置: 在雇主對作業環境負有更全麵控製權的情況下,法院如何要求雇主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培訓記錄等證據,以減輕受害雇員的舉證難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區分瞭工傷待遇請求權的時效與人身損害侵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以及對職業病發現與時效認定的最新司法觀點。 本書的案例均來源於各地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相關公報案例,對判決理由的引用準確、分析透徹,是理解2016年度中國法院在處理人身損害賠償領域,尤其是在新興用工形態和傳統互助關係交界地帶裁判思路的權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