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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閤同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由zui高人民法院法官根據《保險法》和zui新保險法相關司法解釋撰寫。
內容簡介
《保險閤同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是對保險閤同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進行瞭閤理、務實、得當的分析!“裁判精要”,通過對訴訟中大量疑難問題的收集、研究成果的歸納和解決方法的分析,總結和提煉瞭解決糾紛的裁判思路。“規則適用”,是對各級法院典型案例中提煉的裁判規則的理解與適用,其以“規則”為題,並在“規則”下設[規則解讀][案件審理要覽][規則適用]三個欄目。
“規則”部分集中體現瞭案例的核心內容,有助於準確把握案例的要義。[規則解讀]是建立在提煉規則基礎上的解讀。裁判規則不能直接援引,但可以在裁判文書的說理中展現,作為法官裁判、當事人或律師法庭辯論的理由。[案件審理要覽]通過對代錶性的案例進行加工整理,將裁判結果更清晰、準確地展現。[規則適用]結閤[規則解讀]進行深入分析,也是對前文“裁判精要”的呼應。
作者簡介
王林清,男,商法學博士,金融學和經濟學博士後,係全國政法係統一位雙博士後。現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兼任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民商事審判、研究和司法解釋的起草製定工作。
楊心忠,男,民商法學碩士,現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法官,主要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
目錄
《保險閤同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
簡 目
第一部分 保險閤同糾紛裁判精要
第一章 最大誠信原則裁判精要
第二章 保險利益原則裁判精要
第三章 損失補償原則裁判精要
第四章 近因原則裁判精要
第五章 告知義務裁判精要
第六章 不可抗辯條款裁判精要
第七章 棄權製度裁判精要
第八章 禁止反言規則裁判精要
第九章 疑義利益規則裁判精要
第十章 閤理期待規則裁判精要
第十一章 免責條款裁判精要
第十二章 保險費交付及預交款效力裁判精要
第十三章 保險期間裁判精要
第十四章 保險閤同轉讓和質押裁判精要
第十五章 保險閤同解除裁判精要
第十六章 保險閤同效力瑕疵裁判精要
第十七章 重復保險閤同裁判精要
第十八章 保證保險裁判精要
第十九章 定值保險裁判精要
第二十章 風險變動裁判精要
第二十一章 代位求償權裁判精要
第二十二章 復效製度裁判精要
第二十三章 受益人裁判精要
第二十四章 自殺條款裁判精要
第二十五章 犯罪條款裁判精要
第二部分 保險閤同糾紛裁判規則適用
第二十六章 保險閤同基本原則相關糾紛的裁判規則適用
第二十七章 保險閤同解釋糾紛的裁判規則適用
第二十八章 保險閤同免責條款相關糾紛的裁判規則適用
第二十九章 保險閤同履行相關糾紛的裁判規則適用
第三部分 保險閤同糾紛常用規範性法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自殺”含義的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
精彩書摘
人身保險與財産保險有何區彆?
人身保險利益雖然會涉及經濟上的利益,卻不以經濟利益為限。人身保險利益與財産保險利益的不同,主要體現在:
第一,在能否以金錢計算上有所不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不能用金錢計算,人身保險的目的並不在於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所以,人身保險不發生雙重受益問題。而財産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是可以用金錢計算的利益,因為財産保險旨在補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財産保險的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受到損失時,被保險人僅可就保險人或第三人擇一請求賠償,不得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雙重獲益。
第二,在保險利益的時間要求上有所不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於保險閤同成立時就已存在,否則保險閤同不發生法律效力。至於閤同成立後,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險利益,對其在閤同上的權利均無影響。而財産保險的保險利益於事故發生時必須存在,至於閤同成立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有保險利益並不重要。
第三,在保險利益的認定標準上有所不同。在人身保險中,2009年《保險法》第34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閤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閤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閤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麵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製。”可見,凡就第三人的生命投保人壽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不僅須對該第三人有保險利益,而且還需要獲得該第三人的同意。而在財産保險中,隻要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存在,都可徑行投保,無須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第四,在是否存在代位求償權上有所不同。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不能用金錢計算,也就不發生雙重受益問題,因此,在人身保險中不發生代位求償的問題。而財産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是可以用金錢計算的利益,不得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雙重獲益。因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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