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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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士兵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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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4718
版次:4
商品编码:12079981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52
字数:387000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第四版结合《民法总则》等zui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回应了新规范、新形势的相应要求。

内容简介

  资本的运行与担保的运用一直具有共生性,两者的发展也是同步的,对于金融行业来说,一部好的担保法能够大力促进金融的繁荣,是为不辩之理。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发达,担保已经从单纯的债权保障工具,演变为兼有债权保障功能和金融产品特性的混合工具,与金融创新密不可分,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即以创新担保方式为核心,担保越发显示出独特的价值。本书结合生动案例剖析解决担保实践难题,全面详解中国担保制度与法律规则,深入探讨运用担保方法助力资本创新。第四版结合《民法总则》等zui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回应了新规范、新形势的相应要求。

作者简介

  曹士兵,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高级法官。曾任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最高法院院长办公室副主任。
  参加起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目录

导论 中国担保法律环境评论
一、中国担保立法评论
二、与担保相关的司法环境评论
三、与担保相关的执法环境评论
四、未来担保立法应予关注的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担保法的调整对象
一、担保法的调整对象——以典型担保方式为核心
二、非典型担保形式与法律适用
三、司法程序中担保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第二节担保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33条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第三节担保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类型
一、担保责任
二、赔偿责任
三、违约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节独立担保
一、担保行为的基本特性——从属性和附随性
二、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特殊关系——独立担保
三、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实践
四、独立担保案件的裁判方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五节共同担保
一、共同保证
二、共同抵押、质押
三、混合共同担保
第六节对外担保
一、何为对外担保——对外担保范围的认定
二、对外担保的法律适用
三、对外担保批准与登记的区别
四、对外担保与标的涉外担保的区别
五、关于适用外国法和国际惯例
第七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担保
一、法人分类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
三、无权利能力社团
四、机关、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提供的担保
五、其他组织、无权利能力社团及其执行机构提供的担保
第八节公司担保
一、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的裁判背景
二、“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的裁判思路
三、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规定
四、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五、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光彩集团担保案”
第九节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三、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四、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理解
五、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第十节主合同解除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一、主合同法定解除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二、担保人在主合同解除后承担担保责任的要件
三、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第十一节越权行为与担保责任
一、代表人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与担保责任
二、表见代理——一般行为人越权与担保责任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
一、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代为清偿能力
二、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和禁止主体
三、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代表处作保证人的情形
第二节保证合同的形式
一、主从合同的形式
二、主从条款的形式
三、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承保的形式
四、保证人单方面出具的保证承诺书形式
五、口头保证合同
六、安慰函
第三节共同保证
一、按份共同保证
二、连带共同保证
三、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四节特殊保证
一、对注册资金提供保证
二、保证监督专款专用
第五节最高额保证
一、最高额保证的特征
二、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期与清偿期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六节保证责任与抗辩权
一、先诉抗辩权与保证责任
二、债权债务转移、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四、诉讼时效与保证责任
五、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与保证责任
六、保证人死亡与保证责任
第七节保证关系中的欺诈
一、债权人欺诈保证人
二、债务人欺诈保证人
三、债权人、债务人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
四、债务人、保证人共同欺诈债权人
五、以贷还贷
第八节企业破产与保证责任
一、债权人破产
二、债务人破产
三、保证人破产
第九节企业出售、改制、分立、合并与保证责任
一、债务人发生企业出售、改制、分立、合并情况
二、保证人发生企业出售、改制、分立、合并情况
第十节保证保险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的裁判和答复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保证保险性质的不同认识
三、保证保险的性质——信用保险
四、审理保证保险案件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的生效
二、抵押合同的无效
三、抵押合同不成立与不生效
四、关于独立抵押合同
第二节抵押物
一、房地产项目抵押与预售房屋抵押(未来财产的抵押)
二、建筑物与在建工程抵押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四、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与草地使用权、农作物抵押
五、准物权——海域使用权与探矿权抵押
六、车辆、船舶、航空器抵押
七、一般动产抵押
八、共有财产抵押
九、限制流通财产的抵押
十、即将取得的财产抵押
十一、不得抵押的财产
第三节抵押权的取得
一、依登记取得抵押权
二、依抵押合同取得抵押权
三、依法律规定取得抵押权
四、依继承、遗赠取得抵押权
五、依转让取得抵押权
六、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第四节抵押登记的效力
一、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第五节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涉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二、抵押权对一般债权人的效力——优先受偿效力
三、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对抗效力(含追及效力)
四、抵押权对侵害抵押物行为的效力
五、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第六节抵押权的次序
一、抵押权与留置权
二、抵押权与质权
三、抵押权与租赁权
四、抵押权与抵押权
五、抵押权与优先权
六、抵押权与非典型担保
第七节无效抵押与部分无效的抵押
一、抵押权因主债权无效、被撤销而无效
二、抵押权因抵押人主体资格原因而无效
三、抵押权因抵押财产原因无效
四、抵押权因抵押人属于无权处分人而无效
五、抵押权因抵押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而无效
六、抵押物未能现实存在导致抵押权不生效力
七、因恶意抵押导致抵押权无效
八、流质抵押无效
九、抵押期间的约定无效
第八节抵押权的实现
一、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二、实现抵押权的程序
三、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四、恶意实现抵押权
五、抵押权人对债务人其他财产的求偿
第九节抵押权的消灭
一、抵押权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二、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三、抵押权因司法保护期届满而实际消灭
四、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
五、抵押权因放弃而消灭
六、抵押权因债权人未经抵押人同意转让债务而消灭
第十节非典型抵押
一、财团抵押
二、浮动抵押
三、中国式按揭
四、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质押合同
一、质押合同的生效
二、质押合同不成立、不生效
三、质押合同的无效
四、对出质人不履行出质义务的违约救济
第二节质物与动产质权的取得
一、质物的范围
二、依法律行为设定动产质权
三、继受取得质权
四、质权的善意取得
第三节特殊动产质押
一、金钱质押
二、账户质押
三、营业质押
四、最高额质押
第四节动产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质人的权利
二、出质人的义务
三、质权人的权利
四、质权人的义务
第五节动产质权的实现与消灭
一、动产质权的实现
二、动产质权的消灭
第六节权利质权
一、可出质权利的性质与种类
二、权利质权的取得
三、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四、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五、存款单质权
六、票据质权
七、债券质权
八、应收账款质权
九、仓单、提单质权
十、股权质权
十一、知识产权质权
第七节权利质权的实现与消灭
一、权利质权的实现
二、权利质权的消灭
第五章 留置
第一节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沿革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
第二节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二、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三、特别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四、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的优先效力与对抗效力
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对留置物的效力范围
三、留置权的不可分效力
第四节留置权的行使
一、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二、留置权的行使程序与方式
第五节留置权的消灭
一、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消灭
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第六章 定金
第一节定金的类型和各类型的运用
一、立约定金
二、成约定金
三、解约定金
第二节定金的识别
一、定金的性质与特点
二、识别定金的方法
三、其他不属于定金的金钱担保
第三节定金的实践性
一、定金合同的实践性
二、定金合同订立后少交付或多交付定金的处理
三、定金的限额和超过限额的处理
四、定金合同订立后不交付定金的处理
第四节定金处罚
一、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的处罚条件
二、违约定金的处罚条件
三、免于处罚定金的情形
第五节定金与损害赔偿、违约金的并罚
一、定金与损害赔偿的并罚
二、定金与违约金的并罚
第七章 担保纠纷案件诉讼程序与管辖
第一节担保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
一、一般保证纠纷案件
二、连带保证纠纷案件
三、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担保纠纷案件
四、债务人起诉债权人的纠纷案件
五、物的担保纠纷案件
六、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担保诉讼案件
第二节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案件的管辖
二、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案件的管辖
三、债务人与担保人必须作为共同被告案件的管辖
四、主从合同协议管辖选择法院不一致时管辖的确定

精彩书摘

  第三节担保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类型
  法律责任来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法律责任,民事审判领域应与刑事审判领域一样注重和坚持责任法定的原则,法官根据实体法认定的民事责任类型应当是实体法所明确规定的,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判决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基于这一原则,民事法官在研究实体法时要特别注重研究实体法所规定的责任类型,以及各个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作出的判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论理清楚而有说服力,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来说也是负责任的。相反,如果不坚持责任法定原则,那么法官在判定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上就失去约束,裁判权必然滥用。在民事审判中创造法律责任,本质上与刑事审判中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随意出入人罪没有区别。因此,从责任法定的原则出发,研究担保法必须辨明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民事责任类型。
  担保法规定的民事责任类型主要有两大类,即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前者指担保有效时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后者指担保无效时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中又分为履行责任和维持责任。分述如下。
  一、担保责任
  有效的担保关系产生担保责任。所谓担保责任即担保人允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担保人依其允诺承担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比如担保法第6条关于保证的规定是:“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于担保责任产生于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承诺,担保责任在民法理论上被归入约定责任。约定责任相对于法定责任而言,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和依据是当事人依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承诺,不一定需要对价,担保人的承诺直接构成强制执行的基础,债权人对担保人是否给付对价,并不成为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担保关系通常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上,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没有相互间的信任关系是难以实现的。实践中,也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比如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提供担保业务,被担保的企业需要向担保方交付相应的担保费用。此种担保属于经营性的有偿担保,必须纳入国家特许经营管理范围。
  有效的担保关系是担保责任的关键,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应当避免法律逻辑上的混乱,即应避免将担保无效和担保责任、担保有效和赔偿责任并列,避免在担保无效时认定责任人承担担保有效时的担保责任,或在担保有效时认定责任人承担担保无效时的赔偿责任。
  1.履行责任。担保有效时,担保人在所担保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可能是纯粹的金钱债务,也可能是物上的担保责任)。该责任产生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时,责任内容是履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或其他法律责任,因此称之为履行责任。履行责任是担保人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其特点是:(1)责任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2)债务的产生是因为债务人违反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因违反义务产生责任;(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内容是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或与债务同等的责任;(4)责任可以因担保人抗辩权的成立而免除。由于担保责任是约定责任,支付对价不是责任成立的要件,因此法律对担保人也规定了一些保护措施,主要是担保人的抗辩权,担保责任可以依法或依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抗辩权得以免除。比如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抗辩、债权人欺骗保证人抗辩等。一些国家的立法也赋予担保人撤销权,即规定在债务人财产明显减少时,担保人可以要求撤销担保。我国担保法没有此类规定。履行责任是担保法各责任类型中最为重要的责任类型。当担保责任是物上责任时,担保人以物清偿债务,同时负有协助权利人获得并能够有效行使物权的义务,比如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以抵押物折抵债务的,有义务协助抵押权人过户抵押财产。
  2.维持责任。担保关系有效时,担保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仅约束担保人,也约束债权人,维持责任既针对担保人也同样针对债权人。所谓维持责任,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维护担保物价值的责任。担保法第51条、第69条和物权法第19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担保法第51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针对的是担保人。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针对的是权利人。根据这些规定,义务人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维持担保物价值的义务时,相对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维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赔偿责任
  担保法规定的赔偿责任是指当担保关系无效时,担保人因其过错承担的、对债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担保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从其性质上看仍然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广义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其特征有:1.责任发生于担保关系无效或不生效之时;2.责任的有无、大小与担保人是否存在缔约中的过错相联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担保法对担保关系无效时的赔偿责任规定在第5条第2款,即“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务中,担保人承担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的情形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为分清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做了大量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后面详述。
  三、违约责任
  依据担保法,当事人因提供担保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按照责任法定的原则,法官依据担保法只能裁判这两种法律责任形式,不能超越。但这并不意味着与担保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只有这两种。从审判实践来看,因提供担保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还有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因担保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通常出现在抵押、质押等设权合同中,该类合同虽被确认有效,但合同所设之权利嗣后不能行使,因设权合同有效,不属于无效情形,担保人不应承担无效赔偿责任,而合同所设之物权又不能行使,只能诉诸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试举例说明。
  案例一:甲公司向他人短期借款,乙公司以支票作为出质标的向债权人出质,为甲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在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打算以支票实现债权时,发现该支票属于空头支票,不能兑现。
  案例二: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乙公司以土地作为抵押物为甲公司担保。后因乙公司没有在规定年限内开工建设,土地被政府无偿收回。
  以上两个案例是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这两个案例的共同特点是:1.担保人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2.担保合同系设权合同,目的是设立担保物权,与一般设立债权债务的债权合同不同;3.担保人交付了权利凭证或办理了相关手续,担保合同本身符合有效要件,即便担保人有欺诈的意图,主合同可以撤销但不当然无效;4.当事人所设立的担保物权因出质权利或担保物不存在而不能行使;5.担保物权的标的权利或担保物不能行使均因出质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出质人对权利落空或担保物的灭失有过错。在这样的三个案件中,担保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担保物权不能行使或担保物权落空,造成债权人损失,债权人的损失与担保人的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发生在担保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区别于担保合同的无效,因此,担保人的责任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责任的形式上,可以是直接赔偿,也可以是提供替代担保物,即提供可以行使的真实权利或担保物替代不能行使的担保标的。
  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七章,担保法没有规定,因此不属于担保法中的责任类型。
  四、缔约过失责任
  因担保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通常发生在担保合同不生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不生效,担保人如果对合同不生效有过错,并因此导致债权人损失的话,担保人也不排除承担民事责任。比如,附生效条件的保证合同,因保证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生效条件没有成就,合同不生效,保证人因此对债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再如,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在签订了抵押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债权人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人因此承担对债权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与担保人的过错直接相关,通常担保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的情形。
  担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2条。因此,该责任也不属于担保法中的责任类型。
  以上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因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责任类型,故可以归入“因担保行为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类型之中。
  ……

前言/序言

  第四版增订说明
  《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自首次出版以来,一直深受广大读者的关注与喜爱,第三版面世后即迅速售罄。
  应读者强烈要求,我们在对全书内容进行梳理和更新后推出第四版。第四版主要内容与第三版相同,仅对以下方面作了修订:1.结合最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等对本书进行了修订。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等最新内容,以修订、加注等形式回应了新法、新解释的相应要求。2.对全书引用法律文件的效力进行了重新审校,根据法律的修订进行了更新,为便于阅读,对部分法律条文的变动以脚注的形式做了对照说明。3.对全书的文字进行了重新校对。出于追求完美的考虑,对第三版中的个别字句进行了调整完善。
  感谢读者朋友一直的支持,希望本书能为您深入了解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提供帮助!


法律前沿探索:现代商业交易中的风险管理与法律规制 一、 导论:商业环境的复杂性与风险的内在逻辑 在当代经济高速发展的浪潮中,商业活动日益复杂化、跨国化与金融化。企业间的合作、投融资行为、供应链管理乃至日常的合同履行,无不潜藏着潜在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市场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更涵盖了债务人违约、合同相对方资信恶化、知识产权被侵犯等法律层面的风险。如何识别、量化并有效规制这些风险,成为现代商业成功的关键要素,也是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必须直面的核心议题。 本书旨在从宏观的法律框架和微观的交易结构入手,深入剖析现代商业法律关系中风险产生的内在逻辑,并聚焦于构建一套系统、前瞻性的风险管理与法律规制体系。我们不侧重于对某一特定法律制度的纯粹理论阐释,而是致力于构建一个跨越不同法律领域(如合同法、物权法、金融法、破产法)的综合性风险治理图景。 二、 交易安全视角下的法律结构重塑 (一) 合同关系中的预期管理与履约保障 合同是商业活动的基础单元。然而,从订立到履行完成的漫长周期中,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极易被外部环境或内部行为所打破。本书将合同履行保障机制视为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 我们将探讨一系列非担保性的履约保障工具及其法律效力。例如,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制度,其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的性质如何有效隔离了基础交易的信用风险?在共同投资项目中,预付款的支付条件、里程碑式的付款节点设置(Milestone Payments)应如何设计,才能最大程度地锁定交易预期,并使守约方能及时止损?此外,对于违约责任的预设,不仅仅是惩罚性的赔偿,更应包含对“可预见性”和“损失最小化”原则的精细化考量。如何运用定金、保留所有权条款(Retention of Title, ROT)以及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s)的自动化执行机制,在法律上构建起比传统担保更为灵活且具有即时干预能力的风险控制手段,是本部分的核心议点。 (二) 物权配置与特定财产的风险隔离 在涉及特定财产(如设备、原材料、知识产权收益权)的交易中,如何通过物权的设计来保障债权人或交易安全,是规避“债务人破产后财产被混同”风险的关键。 本书将深入分析非典型的物权担保形式,特别是那些不以传统抵押或质押为主要形式的财产权利保留与转让制度。例如,在供应链金融中,对在制品(Work in Progress)或未来应收账款的权利主张,其法律效力与公示要求如何才能超越一般债权对抗效力?我们将比较不同法域中关于财产信托(Trust)和受托占有(Fiduciary Ownership)的法律处理方式,研究如何通过精巧的法律安排,使得特定资产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被有效隔离,确保其优先归属于交易的特定相对方。 三、 金融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传导与治理 现代金融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对冲。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带来了系统性的风险敞口。本书将目光投向了金融衍生品市场、证券化交易以及跨境资金流动中的风险规制。 (一)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与净额结算制度 金融衍生品(如远期、互换、期权)的集中清算与净额结算(Netting)是降低系统性风险的核心机制。我们将分析“净额结算协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基础,特别是当一方发生破产事件时,法院如何认定这些合同的提前终止权和抵销权的合法性。法律框架必须确保在市场动荡期,交易对手方能够依据事先约定的规则进行风险对冲与资金清算,而非陷入漫长且不确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从而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 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分层与信息透明度 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通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进行分层和转移,实现了风险的再分配。然而,如果底层资产的真实情况被隐瞒(如“毒资产”),则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本书将侧重于监管法律对基础资产池的尽职调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程度,以及结构化产品中“优先受益权”与“次级权益”在法律上的风险承担边界,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基于准确的法律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四、 法律规制与司法实践的互动:危机处理机制 风险的最终检验点在于危机发生之时,法律制度的响应速度与效率。本书重点探讨了法律如何设计出既能“挽救价值”又能“公平分配损失”的危机处理工具。 (一) 破产前重整与债务重组的法律工具箱 相较于清算,破产重整(Reorganization)旨在通过法律程序重塑企业的资本结构和经营模式,以保留其潜在价值。我们将详尽分析不同法系下,如何通过“预重整”(Pre-restructuring)协议的法律效力来加速正式程序;如何平衡“新旧债务”之间的清偿顺位,以鼓励“新钱”(Debtor-in-Possession Financing)的注入;以及,在跨国重整案件中,如何运用国际合作机制(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来协调不同司法管辖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权利的认定与保护。 (二) 跨境交易中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风险往往跨越国界。例如,当一家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拥有资产和负债时,单一国家的破产程序难以有效处理所有债权债务。本书将聚焦于仲裁和法院诉讼在解决跨境风险方面的差异化作用。我们分析选择性适用的法律(Choice of Law)和选择性管辖(Choice of Jurisdiction)条款,在构建风险防火墙中的决定性作用,并探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何成为快速、专业化处理国际商业风险的有效路径。 五、 总结与未来展望 现代商业法律的精髓在于“前瞻性”与“适应性”。本书力求摆脱对单一传统担保制度的固守,转而提炼出一种基于风险识别、法律结构设计和危机高效处置的整体性思维。未来的商业法律规制将更加依赖于技术赋能(如区块链对资产确权和交易的透明化)和国际法律标准的趋同。唯有深刻理解风险的本质,并运用灵活多样的法律工具进行精细化规制,才能在不确定的商业环境中,为经济活动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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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就像一本沉甸甸的工具箱,里面装满了解决棘手法律问题的利器。作为一个常年在法律实务一线摸爬滚打的从业者,我深知担保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它不仅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更是促进资金融通、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石。而《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这本书,恰恰以其系统性、全面性以及与时俱进的视角,为我们提供了一套极其宝贵的理论指引和实践参考。 从内容上看,这本书深入浅出地剖析了我国担保制度的立法沿革、基本原则以及各类担保方式的构成要件、效力、实现程序等核心内容。无论是抵押、质押、保证,还是最高额担保、连带责任保证,书中都进行了细致的解读,并辅以大量典型案例,使得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起来。对于我而言,尤其关注的是书中关于新型担保方式的论述,例如融资租赁中的担保、保理中的担保等,这些内容紧跟市场发展的步伐,对于处理日益复杂的金融业务纠纷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启示。 更值得称道的是,作者在阐述理论的同时,并没有忽视实践中的复杂性。书中对于担保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可能遇到的问题,都给出了详尽的分析和建议。例如,在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上,作者详细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给出了清晰的判断标准。这对于我们在起草担保合同、规避法律风险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 此外,本书的逻辑结构清晰,语言严谨,可读性强。即使是对担保制度不太熟悉的读者,也能通过循序渐进的学习,逐步掌握其中的要义。作者对于一些疑难问题的探讨,更是达到了理论的高度,能够引发读者深入思考。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这本书无疑是学习担保法理论的绝佳教材;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它更是不可或缺的案头工具书。 总而言之,《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是一部集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于一体的优秀著作。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关于担保制度的全面知识,更重要的是,它教会我们如何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维护自身权益。这本书的出版,无疑为我国担保法律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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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这本书,一股严谨的学术气息扑面而来,仿佛置身于一个由法律条文和判例构成的知识殿堂。《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这本书,从我作为一个普通读者,但对社会经济运行逻辑有所关注的角度来看,它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视角来理解“信用”和“安全”是如何通过法律工具来保障的。 书中对各种担保方式的介绍,清晰明了,即使对于我这样的非专业人士,也能通过其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例子,理解这些概念的实际含义。比如,书中对“抵押”和“质押”的区分,以及它们在实践中是如何操作的,都描述得非常生动。我能想象到,在真实的交易场景中,这些法律条文是如何转化为保护双方权益的实际举措的。 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不仅仅停留在介绍法律条文的层面,而是深入探讨了不同担保方式的“方法论”。它不仅仅告诉你“是什么”,更告诉你“怎么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最好用”。这种从“是什么”到“怎么做”的转变,让这本书的内容具有了更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我能从中了解到,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如何利用担保制度来降低风险,提高交易的确定性。 此外,书中对于案例的引用,也让原本可能枯燥的法律知识变得鲜活起来。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我能够看到法律条文在现实世界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它们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被理解和执行的。这不仅加深了我对担保制度的理解,也让我对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有了更深的体会。 总的来说,《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这本书,以其严谨的学术态度、清晰的逻辑结构和丰富的实践内容,为我提供了一个了解中国担保制度的绝佳途径。它不仅是我学习法律知识的宝贵财富,更是我理解现代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参考。这本书的价值,远不止于法律专业人士,对于任何希望了解社会运行规则的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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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给我的第一印象是其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出身,但因工作需要常常需要接触法律条文和合同的人来说,我一直渴望能有一本书能够系统性地、用相对易懂的方式来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恰好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 我尤其欣赏的是书中对各类担保方式的分类和介绍。它并没有将所有担保方式混为一谈,而是将抵押、质押、保证等进行清晰的划分,并逐一分析它们的特点、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例如,在介绍抵押时,书中不仅阐述了抵押物的范围,还详细说明了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问题,并且结合了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使得理解更加全面。 书中对于“担保方法”的讨论,更是为我打开了新的视角。它不仅仅是简单地介绍法律条文,而是深入探讨了在不同情境下,如何选择和运用最恰当的担保方式来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这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对于我这样的读者来说,非常有启发性。我能够从中学习到如何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设计出更加稳健有效的担保方案。 此外,书中对于担保合同的起草和审查方面也给出了非常具体的指导。它列举了在合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并提供了规避这些问题的建议。这对于我在撰写和审阅涉及担保的合同时,能够起到很好的提示作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法律书籍,更是一本帮助我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以其清晰的结构、翔实的案例和深刻的分析,为我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中国担保制度的绝佳平台。它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能够帮助我在工作中更加自信地处理与担保相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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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简洁大气,透露着一种严谨的学术气息。作为一名长期接触金融风险管理的人士,我一直深切关注着法律法规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担保制度作为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这本书,恰恰满足了我对这一领域深入探究的需求。 书中对中国担保法律体系的梳理,脉络清晰,逻辑性极强。从宏观的立法理念到微观的条文解读,作者都做了详尽的阐述。我特别欣赏的是书中对不同类型担保方式的区分和比较,例如对于抵押与质押在物权变动上的差异,以及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责任范围上的区别,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这对于我们在进行风险评估和合同设计时,能够精准把握不同担保工具的特点,从而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此外,本书对于担保物权的设定、登记、公示等程序性问题的论述,也极为详尽。在实践中,许多担保纠纷往往源于程序瑕疵。作者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深入解读,为我们提供了规避这些程序风险的有效方法。例如,在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上,书中详细阐述了不同类型抵押登记的生效时间以及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范围,这对于我们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对抗性具有指导意义。 本书的另一大亮点在于其对司法实践的关注。作者并非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深入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并从中提炼出裁判规则。这使得本书的内容更具实操性,能够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以及法院在处理担保纠纷时的裁判思路。对于我这样的从业者而言,这种结合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无疑是最具价值的。 总的来说,《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是一本内容扎实、分析深入、具有高度实践指导意义的著作。它不仅帮助我更深刻地理解了中国担保制度的精髓,也为我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复杂的担保事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操作指引。对于任何需要深入了解和运用担保制度的专业人士来说,这本书都是一份宝贵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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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出版,对于推动中国担保法律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作为一名长期关注金融市场动态的观察者,我深知担保制度在维护金融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而《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这本书,以其卓越的学术水准和前瞻性的视野,为我们揭示了中国担保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书中对担保制度的梳理,体现了作者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它不仅对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剖析,还对担保制度背后的立法理念、价值取向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种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使得本书的内容既有理论深度,又不失实践指导意义。 我尤其欣赏的是书中对于担保制度改革方向的探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担保法律体系也在面临新的挑战。《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的前瞻性体现在其对未来担保制度发展的趋势进行了深入的预测和分析,并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改革建议。这对于政策制定者和法律从业者而言,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外,本书在引用大量国内外相关法律文献和学术研究成果的同时,还结合了丰富的司法实践案例,使得理论分析更加扎实,结论更加可靠。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解读,我们能够更直观地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担保纠纷时的考量因素。 总而言之,《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四版)》是一部具有极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著作。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面而深入了解中国担保制度的窗口,更重要的是,它激发了我们对担保法律理论进行更深入探索的兴趣,并为推动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智力支持。这本书是每一个关注中国法律发展和金融市场安全的人士都应该认真研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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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认真看看,京东买书搞活动很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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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错,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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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不错 装帧也感觉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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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方面最好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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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很及时,品相也不错,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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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物流好,书是别人推荐的,自己来读,感觉还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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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的担保法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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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面套了一层膜,很干净,京东发货速度快,快递态度好,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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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很好啊,之前买过老版本的,现在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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