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名稱: 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2017年*新修訂 |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 齣版時間:2017-04-01 |
| 作者:本書編委會 | 譯者: | 開本: 32開 |
| 定價: 5.00 | 頁數: | 印次: 1 |
| ISBN號:9787509383797 | 商品類型:圖書 | 版次: 2 |
《直銷管理條例》於2005年8月2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3號公布。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直銷管理條例》進行瞭修訂。 它是為規範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的閤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製定。
n《禁止傳銷條例》是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4號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它是為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而製定。
n《*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自2013年11月14日公布並實施。
n中國法製齣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齣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傢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齣版物。
直銷管理條例
n禁止傳銷條例
n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n我是一名曾經的法學院學生,對刑法和經濟法有著濃厚的興趣。在我的學習過程中,“傳銷”一直是繞不開的一個話題。我們學習過各種案例,分析過法律條文,試圖理解為什麼一種看似能“緻富”的模式,最終卻會觸犯法律,甚至被定性為犯罪。這本書的名字,直接點齣瞭“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以及“組織領導傳”,這幾個關鍵詞涵蓋瞭法律規製、犯罪行為和責任主體,可以說是一個非常具有專業性的主題。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更深入的法律分析,例如,在具體的案件中,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哪些證據是關鍵,以及法律的適用是否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調整。對於我來說,這不僅僅是一本書,更是一種對法律實踐的求知欲的滿足。
評分最近在書店閑逛,無意間看到瞭這本書的書名。坦白說,第一眼看到的時候,我的腦海裏閃過的是一種“灰色地帶”的模糊印象。我從事的行業和這些法規似乎有些擦邊,但又不完全是。我總覺得,很多時候,法律的邊界是模糊的,很多操作的界限也難以界定。比如說,一些閤法的銷售模式,其激勵機製和組織結構,在某些方麵和傳銷有相似之處,但如果嚴格按照“禁止傳銷條例”來衡量,又可能有所不同。這種介於閤法與非法之間的模糊地帶,往往是許多企業和個人在經營中需要小心翼翼的地方。這本書的書名,恰好點齣瞭這個關鍵的矛盾點,它暗示著對“直銷”與“傳銷”之間界限的探討,以及對“組織領導”行為的界定。我希望能在這本書中找到一些清晰的指導,理解哪些行為是被允許的,哪些行為是紅綫,從而在閤規經營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
評分每次聽到“傳銷”這個詞,我都會想到一些令人心痛的故事,尤其是一些年輕人,他們懷揣著夢想進入社會,卻被花言巧語所騙,走上瞭不歸路。這本書的書名,讓我聯想到的是一種對社會亂象的整治,一種對普通民眾的保護。我想象著,這本書能夠詳細闡述那些傳銷組織是如何通過精心設計的騙局,一步步剝奪受害者的財産和希望的。它也許會揭露那些披著閤法外衣的傳銷模式,分析其內在的危險性。同時,我也希望這本書能夠普及相關的法律知識,讓更多的人瞭解傳銷的危害,提高警惕,避免上當受騙。對於我來說,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能夠警醒世人,守護那些容易受到傷害的群體,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評分這本書的名字讓我想起瞭很多年前,我曾經深陷其中的一個“機會”。當時,我被那些光鮮亮麗的承諾和“成功學”的洗腦所迷惑,以為自己找到瞭通往財富自由的捷徑。每天都沉浸在各種培訓會議和拉人頭的活動中,覺得自己的生活充滿瞭“目標”和“激情”。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我發現周圍的“夥伴”來來往往,真正賺到錢的寥寥無幾,更多的人卻為此傾傢蕩産,背負沉重的債務。我當時並不明白為什麼,總覺得是自己不夠努力,不夠堅持。直到有一天,我接觸到瞭一些真實的案例和法律條文,纔恍然大悟,自己原來是被捲入瞭一個徹頭徹尾的騙局。這本書的名字,雖然我還沒有機會翻閱,但它觸動瞭我內心深處的那段不堪迴首的經曆,讓我不禁再次審視那個曾經的自己,以及那個時代的種種亂象。我期待這本書能夠揭示更多關於傳銷組織是如何利用人性弱點,是如何一步步將人引入歧途的。
評分關於“組織領導傳”這個關鍵詞,我一直覺得它背後蘊含著一種權力與責任的博弈。無論是閤法的公司管理,還是某些非法的組織,一旦形成“領導”的角色,就意味著對下屬的影響力和潛在的支配力。我很好奇,這本書是如何界定這種“組織領導”行為的,特彆是當這種行為涉及到違法活動時。是不是隻要有人在其組織中進行傳銷活動,而這個人又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就構成“組織領導”?還是需要更復雜的證據鏈來證明其主觀惡意和實際獲益?我曾經聽過一些案例,有的人是被動捲入,有的人是積極參與,還有的人則是被他人利用,卻承擔瞭“組織領導”的罪名。這種區分,對於公正審判至關重要。這本書的書名,讓我聯想到很多關於“法律如何保護個體權益,同時懲治犯罪分子”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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