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

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張蕓 著
圖書標籤:
  • 民事證據
  • 證據製度
  • 當事人平等
  • 訴訟原則
  • 民事訴訟
  • 證據規則
  • 程序正義
  • 權利保障
  • 法學研究
  • 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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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科學齣版社
ISBN:9787030536754
版次:31
商品編碼:12259268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10-01
頁數:164
字數:240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基於對當事人在證據法上武器平等的解讀,並作為分析民事訴訟證據製度的價值基礎,係統探討瞭與該原則理念相關聯的民事證據製度八個方麵的基本問題:證據概念及屬性之迴歸;鑒定人與專傢輔助人的博弈;法官輔助人製度的建構;證明責任本體論;民事證明標準分層化及其檢討;民事自認製度的理論解讀;民事推定製度;我國民事證明妨礙製度的現狀及進路。希望發掘證據的實質和其背後的邏輯,實現對證據的全麵深刻理解,力爭使《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成為民事證據製度研習者的益友。係統介紹我國民事證據製度中具有爭議的核心問題。采納法學界成熟的主流觀點,博采多方改革創新見解。立足我國立法現狀,藉鑒國外相關製度,注重資料新穎全麵。

目錄

目錄
第一章 證據概念及屬性之迴歸 1
第一節 證據的概念 2
第二節 證據的屬性 6
第二章 民事專傢證據:鑒定人與專傢輔助人的博弈 20
第一節 我國鑒定意見的演變及現狀 20
第二節 我國專傢輔助人製度的發展曆史 24
第三節 鑒定意見製度與專傢輔助人製度的銜接與衝突 26
第四節 專傢證據製度的完善 30
第三章 教育與認定:法官輔助人製度的建構 35
第一節 問題的提齣 35
第二節 理想與現實:“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訴訟製度與我國證據理論和實踐的衝突 36
第三節 規範與調適:法官輔助人製度建構的正當性和運行規則 39
第四章 證明責任本體論 43
第一節 證明責任的概念 43
第二節 證明責任製度的曆史演變 47
第三節 證明責任的性質 59
第五章 民事證明標準分層化及其檢討 62
第一節 民事證明標準的基本理論 62
第二節 國外關於證明標準的相關研究 63
第三節 我國民事證明標準的曆史演變 65
第四節 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明標準的完善 71
第六章 民事自認製度的理論解讀 81
第一節 民事自認製度概述 81
第二節 民事自認製度的法理基礎 91
第三節 特殊的民事自認製度 94
第四節 我國民事自認製度剖析 98
第七章 已知與未知的橋梁:民事推定製度 102
第一節 民事推定解讀 103
第二節 民事推定的功能與作用 109
第三節 民事推定的適用 111
第四節 民事推定的法律效果 113
第五節 我國民事訴訟中的推定 116
第八章 探索與藉鑒:我國民事證明妨礙製度的現狀及進路 118
第一節 民事證明妨礙的一般理論 119
第二節 證明妨礙法律效果的比較考察及特徵分析 127
第三節 我國民事訴訟證明妨礙製度的立法現狀及評析 133
第四節 當事人平等視角下證明妨礙製度在我國的完善 140
參考文獻 148

精彩書摘

  《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
  第一章 證據概念及屬性之迴歸
  英國法學傢邊沁曾言“證據是正義的基礎”。我們應當承認,不論是司法實踐、理論研究,還是普通生活,證據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不可或缺的詞眼之一。當正義在社會民眾心中的地位逐漸確立並穩固時,運用證據追求正義成為社會的一種常態。在拉丁文中,“證據”一詞為probatio,英文中為evidence,意為“明顯的、清楚的、顯而易見的”,起初並無“證據”之意,後來纔有瞭無民事、刑事之分的“證據”之意。在我國,“證據”一詞是個現代詞語,在我國古代的法典中找不到這樣的詞匯,甚至證與據的連用都很少齣現。“證”,“証”或“證”,其本意按《說文解字注》中解“證,告也。從言,登聲。今人為證驗字”。“證”有證實、驗證之意。在古代辭與詞同義,有言語之意。證詞作齣的主體首先是人,具有語言錶達能力的人;其次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某種關聯性的語言。在我國古代,刑事案件證人的證詞一般處於佐證的地位,是用來驗證“供詞”真僞的。一般來說,在刑事性質的案件中,有資格充當證人的大緻有旁見者、鄰佑、地保、仵作、族長、傢族成員、僕人、店主等。也就是說,我國古代“證”較類似於現代的證據,但更多傾嚮於人證。“據”,杖持也。唐代始確立“據狀斷之”的刑事證據規則。唐律規定:“若贓狀露驗,理不可疑,雖不承引,即據狀斷之。”疏議曰:“若贓狀露驗,謂計贓者見獲真贓,殺人者檢得實狀,贓狀明白,理不可疑,問雖不承,聽據狀科斷。” 我國古代“據”一詞意為根據、依據。雖然沒有證據一詞,但並不證明在我國古代沒有類似於今天的證據運用規則,古代刑律大都要求法官必須依據經過查證屬實的證據對案情加以證明,法官如果偏離有關證據,隨意定罪,依法要以犯罪論處。
  在當代社會中,證據成為一個常用的詞語,我們經常會用“拿齣證據來”“立據為證”“有證據嗎”等詞語來錶達我們對證據內涵的認識。顯然,當我們使用證據一詞時往往意味著我們陷入瞭相對比較麻煩的境地,在很多情況下該詞的使用成為一方喪失誠信的標誌。但這同時也反映齣越來越多的民眾更願意以一種確定的證明事實的方法生活,維護自己的閤法權益。所以,隨著證據一詞使用頻率的增加,如何營造一個良好的證據環境,為證據製度的發展提供肥沃的土壤和適宜的氣候是我們必須要考慮的問題。
  第一節 證據的概念
  每個概念的形成都以認知為基礎,以揭示為目的。在證據製度研究和發展的長河裏,學者們基於不同的認知和價值追求,從不同角度提齣瞭如“原因說”“結果說”“事實說”“方法說”等關於證據的各式理解;也有學者提齣證據法中沒有必要對證據概念作齣規定 ,證據的概念是一個純粹的學術問題,在證據法中確定證據的概念,對規範辦案人員的證據運用活動方麵沒有實質的意義 。國外的相關立法除俄羅斯外都沒有對證據的定義作齣規定,而是避開證據定義,代之以證據裁判原則的規定。當下中國實務界對證據概念的認定,主要源於法律上的規定。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之後相繼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中關於證據一章的規定中都有關於何為證據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條作瞭詳盡的闡述: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①物證;②書證;③證人證言;④被害人陳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⑥鑒定意見;⑦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⑧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纔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據此,中國形成瞭以《刑事訴訟法》為核心的關於證據概念的認識,即“證據是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但是,在理論界關於證據概念的認識仍是存在爭議的,目前關於證據的概念這個曆久彌新的問題的研究主要包括“事實說”“材料說”“根據說”“統一說”等不同觀點。
  ……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的圖書簡介,內容詳盡,旨在清晰闡述本書的研究視角、核心議題、理論貢獻與實踐意義,且不含任何人工智能痕跡。 --- 《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圖書簡介 導論:重塑民事審判的基石 民事訴訟的核心在於查明案件事實,而證據製度則是支撐事實認定的基石。然而,在傳統的民事訴訟框架中,由於實體權利的差異、訴訟資源的不均衡分配以及司法權力的介入程度不同,當事人之間的“平等”往往停留在形式層麵,難以真正滲透到證據收集、舉證責任分配乃至證據采信的每一個環節。本書《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正是基於對這一結構性矛盾的深刻洞察,係統地提齣瞭以“當事人平等”為核心價值導嚮,對現行民事證據製度進行全麵反思、批判性審視與創新性重構的學術探索。 本書並非對現有證據規則的簡單羅列或描述,而是將“當事人平等”這一貫穿現代法治精神的價值理念,作為衡量和檢驗一切證據製度是否正當、是否有效的“金標準”。通過對既有製度的解構與重塑,本書力圖構建一個更加公正、高效且更具人性化關懷的民事證據理論體係。 第一部分:理論基礎與價值重估——平等的哲學意涵與製度張力 本部分深入探討瞭“當事人平等”在民事訴訟中的哲學基礎與實踐睏境。我們首先界定瞭何為真正的“實質平等”,並將其與“形式平等”進行瞭明確區分。在民事證據領域,實質平等意味著關注不同類型的當事人(如消費者與大型企業、弱勢群體與強勢主體)在信息獲取、訴訟能力和證據控製力上的天然差異。 書中分析瞭傳統證據製度(如“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麵對“信息不對稱”和“證據偏在”現象時所暴露齣的局限性。我們探討瞭證據製度與實體法權利救濟之間的內在關聯,強調證據規則的設計必須服務於實體權利的有效實現。本部分的核心貢獻在於,它為後續章節的製度改革奠定瞭堅實的價值基礎,即:證據製度的優化,本質上是對程序正義中實質平等訴求的迴應。 第二部分:舉證責任分配的再平衡——從“靜態分配”到“動態調整” 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證據製度中最具爭議性的環節之一。本書批判瞭機械適用傳統舉證責任規則可能導緻的程序不公。我們認為,僵化的舉證責任分配機製,往往將本應由信息優勢方承擔的風險,不當轉嫁給瞭處於劣勢地位的當事人。 因此,本書著力研究舉證責任的動態調整機製。我們詳細論述瞭在特定類型的案件中,如何運用“推定的舉證責任轉移”、“證據提齣義務的強化”以及“反嚮舉證責任”等概念,以實現當事人間的權力平衡。例如,針對産品責任、環境汙染、醫療糾紛等領域,本書提齣瞭詳細的舉證責任分配模型,主張在當事人對立狀態下,法院應更多地承擔起事實查明中的引導和乾預職責,而非僅僅充當被動的仲裁者。 第三部分:證據開示與收集:彌閤信息鴻溝的製度創新 在現代商事和復雜民事訴訟中,許多關鍵證據往往集中在一方當事人手中,傳統的“被動申請調查令”模式難以有效應對。本書將大量的篇幅聚焦於證據開示製度的引入與本土化改造。 我們係統比較瞭英美法係中證據開示製度的精髓及其在大陸法係背景下麵臨的挑戰。本書的創新之處在於,主張建立一個符閤我國國情的、分層級的證據開示製度。這一製度將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和證據的隱匿可能性,設定不同程度的證據披露義務。此外,書中對電子證據的特殊性進行瞭深入剖析,提齣瞭針對大數據、雲計算環境下,如何通過強製性的電子數據保全和披露機製,確保當事人獲取必要信息以支持其主張,從而真正實現“證據麵前的平等”。 第四部分:證據的采信與自由心證的約束——保障實質公平的裁判標準 證據的采信是影響判決結果的終極環節。本書認為,法官的自由心證權力必須在程序平等和事實真實之間找到一個精妙的平衡點。如果法官的裁判過於依賴主觀判斷或經驗法則,而未能充分考量弱勢方在證據呈現上的睏難,那麼判決結果的公正性將大打摺扣。 本部分著重研究瞭證據的證明力與證明標準的構建。我們探討瞭如何在不同訴訟階段,設定差異化的證明標準,例如,在啓動某些調查程序時適用較低的“閤理可能性”標準,而在最終裁判時則適用更高的“優勢證據”或“高度可能”標準。更重要的是,書中探討瞭如何通過強化裁判理由的充分性與可解釋性,來製約法官的心證過程,確保證據的采信過程是透明、可被審查的,從而實質上保障瞭當事人的“程序參與平等”。 第五部分:前沿探索與製度展望——信息時代的證據正義 麵嚮未來,本書對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對民事證據製度帶來的衝擊與機遇進行瞭前瞻性分析。我們探討瞭算法偏見對證據判斷的影響,以及如何設計相應的審查機製來確保技術證據的客觀性與可信度。 最後,本書提齣瞭一個全麵的民事證據製度改革藍圖,該藍圖以“當事人平等”為核心價值驅動力,旨在構建一個更具韌性、更能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的訴訟保障體係。 結語:通往更公正的民事審判之路 《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是一部深刻反思當代民事證據法弊病的學術力作。它不僅為理論研究者提供瞭新的分析框架和批判工具,更為立法者和司法實踐者提供瞭具體可行的製度優化路徑。本書的最終目標,是推動我國民事審判實踐真正實現從“形式對抗”嚮“實質公正”的深刻轉型,讓每一個參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都能在證據這一關鍵環節上,感受到法治的溫度與平等的力量。 --- 適用讀者對象: 法律院校師生(民事訴訟法、證據法方嚮) 基層法院、檢察院的法官及專業研究人員 律師、知識産權代理人、公司法務等法律實務工作者 從事司法改革與立法研究的智庫人員

用戶評價

評分

《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這本書,對於我這樣一個長期在法律實務一綫工作的律師來說,簡直是久旱逢甘霖。在日常辦案中,我常常感受到當事人之間在證據方麵的巨大鴻溝,尤其是在麵對一些大型企業或擁有專業知識的機構時,我們代理的客戶往往處於天然的劣勢。這本書恰恰觸及到瞭這一痛點,並從“當事人平等”這個基礎性的原則齣發,對我國現行的證據製度進行瞭深刻的反思。書中對證據種類、證據的收集和固定、以及法官在證據采信過程中的考量,都進行瞭細緻的剖析。我特彆想瞭解,作者是如何看待電子證據在當事人平等視角下的地位?隨著科技的發展,大量的證據以電子形式存在,如何確保所有當事人都能夠閤法、有效地收集和提交這些證據,避免技術壁壘成為新的不平等因素?此外,書中對庭審質證環節的論述,也一定充滿瞭智慧。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讓雙方當事人都能充分錶達意見,讓法官能夠全麵瞭解案件事實,這其中的平衡之道,令人期待。

評分

這本《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的書名就足夠吸引我瞭。我一直對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非常感興趣,尤其是在當事人平等這一核心原則下,如何構建一套更公正、更有效的證據製度,這是個非常有現實意義且深刻的理論問題。我期待這本書能深入探討當事人平等原則在證據收集、提交、質證、采信等各個環節的具體體現。比如,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如何平衡強勢當事人與弱勢當事人之間的證據能力?對於那些處於弱勢地位(例如消費者、勞動者、或者信息掌握有限的一方)的當事人,法律是否能提供更具支持性的證據規則,以避免其因證據劣勢而敗訴?書中是否會分析不同國傢或地區的證據製度,並從中提煉齣符閤中國國情的經驗?我特彆想知道,作者是如何理解“平等”的,是絕對的平等,還是實質的平等?這種平等視角下,是否會對傳統的自由心證原則、證據排除規則等産生新的解讀和挑戰?我渴望從書中獲得關於如何完善證據規則,強化當事人權利保障,最終實現司法公正的深刻洞見,這本書給我帶來瞭極大的期待。

評分

讀罷《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我最大的感受是其論述的嚴謹與觀照的深度。作者並未止步於對現有證據製度的簡單梳理,而是以一個極其敏銳的視角,審視瞭“當事人平等”這一古老而又常新的命題在現代民事證據體係中的落地情況。書中對舉證責任分配的分析尤為精彩,它不僅僅是機械地將責任歸屬給某一方,而是深入剖析瞭不同類型案件中,當事人之間信息掌握的不對稱性,以及由此産生的舉證難度。作者通過大量的案例和法條分析,揭示瞭在某些情況下,傳統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可能無法完全實現程序正義,甚至可能固化不平等。令人眼前一亮的是,書中提齣瞭一些頗具創新性的解決思路,比如是否可以引入更具彈性的推定規則,或者在特定領域內,法律是否應該承擔更多的舉證倒置責任,以切實保障弱勢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這本書並非空泛的理論探討,而是緊密結閤司法實踐,為解決當前民事證據製度中存在的實際問題提供瞭寶貴的參考。

評分

《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這本書,從書名來看,就充滿瞭學術的深度和對現實的關照。當事人平等,是民事訴訟最根本的價值追求之一,而證據製度則是實現這一價值的重要載體。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對這一概念進行概念上的梳理和界定,並在此基礎上,深入探討當事人平等原則在民事證據製度中的具體體現。例如,在證據審查判斷過程中,法官是否應該保持中立,但同時又要積極主動地關注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平等?書中是否會對不同類型的證據(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等)在平等視角下進行分彆考量?我尤其關注的是,作者是如何看待在證據收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可能存在的“信息優勢”問題。如何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鼓勵當事人積極搜集證據,同時又要防止惡意搜證或濫用證據?這本書給我的感覺,它不隻是在講述一套規則,而是在探討一種理念,一種如何通過製度設計,讓民事訴訟真正迴歸到公平與正義的軌道。

評分

這本書的書名《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瞬間勾起瞭我的好奇心。在很多民事糾紛中,我們都看到瞭不平等的身影,而證據往往是這種不平等的集中體現。比如,在一個復雜的侵權案件中,受害方往往難以搜集到證明侵權行為的證據,而侵權方可能掌握著關鍵的證據。這本書是否會深入探討這種信息不對稱如何影響訴訟結果,以及如何通過製度設計來彌補這種差距?我十分關注書中對於“證據披露”製度的論述,是否能藉鑒域外經驗,建立一套更加主動、更加全麵的證據披露機製,強製雙方當事人承擔起披露相關證據的義務,從而減少“隱藏證據”或“選擇性披露”的情況?另外,書中對於“證據規則的適用”也必然有獨到的見解。如何在保證證據閤法性的前提下,更加注重證據的實質關聯性?如何避免因為一些程序上的瑕疵而排除掉本應采信的關鍵證據,從而導緻事實認定齣現偏差?這本書似乎觸及到瞭民事訴訟最核心的公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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