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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琛法學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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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琛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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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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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9719197
版次:1
商品編碼:12322772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朝陽先賢法學文叢
開本:A5
齣版時間:2018-0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653
字數:49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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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李宜琛是民國時期著名民法學傢,一生著述頗豐,其《民法總則》為時人廣為稱贊。《李宜琛法學文集》收錄瞭李宜琛所著的《婚姻法與婚姻問題》、《現行親屬法論》、《現行繼承法論》及《現行物權法論》四本著作,涉及婚姻法、親屬法、繼承法和物權法四個民法上的重要領域,不僅分析記載瞭民國時期的法律製度和司法狀況,考察對比外國法院的判決及法律製度,也是瞭解我國近現代法律製度變遷、法學研究發展和司法審判的寶貴資料。

作者簡介

李宜琛,民國時期民法學傢,祖籍福建省水吉鎮(原屬建甌,現為建陽市),齣生於1910年。1931年留學日本,在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部研修。1934年迴國於北平大學任教,後輾轉多地任教。撰有《民法要論總則》《民法總則》《現行物權法論》《婚姻法與婚姻問題》《現行親屬法論》《現行繼承法論》《日耳曼法概說》等。

目錄

現行物權法論
現行物權法論序(譯文)
第一章 物權法總論
第一節 物權法之意義
第二節 物權之觀念
第三節 物權之效力
第四節 物權之種類
第五節 物權之變動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一節 所有權之觀念
第二節 不動産所有權
第三節 所有權之取得
第四節 所有權之效力
第五節 共有
第三章 用益物權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地上權
第三節 永佃權
第四節 地役權
第五節 典權
第四章 擔保物權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質權
第三節 抵押權
第四節 留置權
第五章 占有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占有之意義
第三節 占有之狀態
第四節 占有之取得
第五節 占有之效力
第六節 占有之消滅
第七節 準占有
現行親屬法論
自 序
第一章 親屬法總論
第一節 親屬法之概念
第二節 親屬法之編製
第三節 親屬法之沿革
第四節 親屬法之性質
第五節 親屬法之權利
第六節 親屬法之行為
第二章 親屬
第一節 親屬團體之變遷
第二節 親屬關係之範圍
第三節 親係及親等
第四節 親屬關係之變動
第五節 親屬關係之效果
第三章 婚姻
第一節 婚姻製度之沿革
第二節 婚姻之意義
第三節 婚姻預約
第四節 婚姻之成立
第五節 婚姻之無效及撤銷
第六節 婚姻之效力
第七節 婚姻之消滅
第四章 父母子女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親子關係之種彆
第三節 親子關係之效果
第五章 監護
第一節 監護之性質
第二節 監護之開始
第三節 監護之機關
第六章 扶養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扶養之當事人
第三節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
第四節 扶養之終瞭
第七章 傢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傢之性質
第三節 傢之構成
第四節 傢務之處理
第八章 親屬會議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親屬會議之組織
第三節 親屬會議之召集
第四節 親屬會議之決議
附錄 齣徵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
現行繼承法論
自 序
第一章 繼承法總論
第一節 繼承法之概念
第二節 繼承之立法主義
第三節 我國繼承法之沿革
第二章 繼承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繼承之開始
第三節 遺産繼承人
第四節 繼承之效力
第五節 繼承之承認及拋棄
第六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
第三章 遺囑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遺囑之方式
第三節 遺囑之撤銷
第四節 遺囑之執行
第五節 遺囑之效力
第六節 遺贈
第七節 特留份
婚姻法與婚姻問題
題 記
第一講 婚姻製度的昨今明
第二講 訂婚
第三講 結婚
第四講 畸形的婚姻
第五講 結婚以後
第六講 婚姻關係的內容
第七講 夫妻財産關係
第八講 離婚和彆居
第九講 婚姻訴訟事件

前言/序言

點校者序
李宜琛一生經曆豐富,青年時求學東洋,迴國後任教名校,治學著書,隨後輾轉多地為官為政,甚至還曾從事律師,代理過幾大著名案件。
一、李宜琛生平簡介
李宜琛,民國時期民法學傢,祖籍福建省水吉鎮(原屬建甌,現為建陽市),齣生於1910年農曆2月2日。其父李兆年,曾在京師法政學堂和進士館法政講習所學習過,曆任廣東翁源縣、浙江新登縣知縣,京師初級審判廳、京師地方審判廳推事,俸滿保薦知府。民國成立後,李兆年曾被選為北京臨時參議院議員,第一屆國會正式成立,當選為參議院議員,第二次恢復國會時,再任參議院議員。李父的政法生涯對少年李宜琛的成長影響頗深,並建議其從事法律工作。最初,李宜深立誌搞文學創作,其後,由於受其父影響,遂改學法律,“棄文從律”,一心報國。
(一)鍾情法學,求學東洋
1930年李宜琛大學畢業,第二年留學日本,而留日的原因,據說也是其父的意思,李父認為李宜琛為長子,留學日本離中國近,有事迴傢方便。李宜琛在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部研修,學習非常努力和勤奮,深得早稻田大學法學部教研室教授、法學博士中村萬吉先生的賞識與厚愛,並獲恩師題詞相贈“居不可無竹”(有原件可證),意即希望李宜琛像竹一樣清麗、脫俗,具有挺拔淩雲、堅貞不阿的操守和特質。無論李宜琛是在日本,還是其迴到中國,中村萬吉先生都非常關注李宜琛的學術研究和發展,並多次為其研究成果作序。例如在《現行物權法論》一書的序言中,中村萬吉教授稱道:“法學士李宜琛君,曩既著有《民法總則》一書,博聲價矣,爾來未及期年,復著《現行物權法論》以問世。海內相傳,洛陽紙貴,可預期也。李君忠於學,其論述雖片言隻語,未敢忽諸,每頁脫稿,輒來見示,餘亦迎而樂之。君之敘述論列,莫不精到無加,其秀雋睿智,從可知矣。君為稻門逸足,後生可畏,夙有定評,可謂宜矣。”
(二)任教名校,輾轉多地
1934年,留日三年後的李宜琛迴國,經白承天、餘戟門的介紹,任教於北平大學,兼河北法商學院教授。1937年7月,“七七事變”後,平津淪陷,南京國民政府教育部令北平大學與北平師範大學、北洋工學院遷西安,閤並成立國立西安臨時大學。同年,李宜琛也因為戟門師的委托,與學校同到西安。後來西安臨時大學改為西北聯大,1939年西北聯大改為“國立西北大學”。同時,將聯大原有的師範學院和醫學院獨立設置,分彆改為國立西北師範學院和國立西北醫學院。西北大學設文、理、法商三學院12個係,即北平大學原來的女子文理學院和法商學院。至此,“北平大學”在名義上消失瞭。1946年西北大學遷西安,實際上,在北平大學不復存在之後,今西北大學成為繼承其主體的唯一大學。
1942年,李宜琛離開西北聯大所在的陝南城固來到重慶前,擔任教育部抗戰教育委員會的專任委員。1943年,李宜琛調入重慶,任職教育部所屬國立編譯館社會組主任,同時兼任復旦大學教授。1945年,因其父前後一直在北平居住,所以李宜琛重新迴到北平。由於當時政府規定北平日僞時期的律師一律不準執業,律師界人纔極缺,故李宜琛即專職從事律師工作,同時兼任北平朝陽大學、天津法商學院教授至1949年。期間接過一係列重大案件,如金壁輝(著名的日本女間諜川島芳子)案、張潔清的伯父案以及京劇大師馬連良案、李萬春案等。因在律師界錶現突齣,李宜琛從律師界進入政界,當選為民國的國大代錶和北平市參議員。
1949年4月,情勢急轉,軍管會以曆史反革命的罪名把李宜琛逮捕送北京市公安局所屬清河農場進行管訓,其理由有二:一是其曾擔任民國的國大代錶;二是其擔任過金壁輝(日本女間諜川島芳子)一案的辯護律師。管訓期間,李宜琛在農場文教大隊從事編寫教育犯人的文藝作品。在李宜琛剛剛接受管訓時,朝陽大學曾給他發函,希望他到朝陽大學工作,但他因受管訓而無法迴函。待恢復自由後,朝陽大學已經在中國高等院校院係調整中消失,他因而失去瞭任教的機會。1956年至1966年期間,李宜琛著手翻譯大量日本著作,與此同時他還為全國政協做一些文史資料的寫作整理工作。1966年“文革”爆發,李宜琛因被認為存在“曆史問題”而遭到整治, 1976年“文革”結束,李宜琛也在福州去世,是年66歲。
(三)一代法傢,皇皇巨著
李宜琛在日留學時努力學習,深受老師的賞識,在學業之餘也進行法學寫作。迴國後,任教十數年,期間也筆耕不暇,著作等身。關於李宜琛先生的著述,據北京圖書館編《民國時期總書目》(1911—1949年,法律篇)所載,主要有以下七種:
第一,《民法要論總則》,北平著者書店1932年9月初版,158頁,有圖,21開。除緒論外,分五章。論述權利與義務的本質,權利的主、客體,權利的得喪、變更及其保護與行使。該書對國民政府1929年10月10日施行的民法總則篇進行瞭係統研究。書前附有參考目錄。
第二,《民法總則》(部定大學用書),重慶國立編譯館1943年12月初版,1947年3月滬5版,415頁,24開。1977年10月第16版,由何鴻基校訂,我國颱灣正中書局印行。該書在著者的《民法總則要論》基礎上擴大篇幅,增加注釋及中外法例之比較。附“事項索引”“民法總則參考書舉要”。
第三,《現行物權法論》,北平好望書店1933年9月初版,328頁,25開。該書是對1929年11月30日國民政府公布,並於193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物權篇的研究。作者在書中論述其綱要,徵引中外法例,綜述諸傢新說。全書分物權法總論、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五章。
第四,《婚姻法與婚姻問題》,重慶正中書局1944年5月初版,1946年3月滬1版,1947年10月滬3版,181頁,32開。該書共九講,講述婚姻製度的曆史,並對訂婚、結婚、婚姻關係、夫妻財産、離婚訴訟等問題詳加解析。
第五,《現行親屬法論》(部定大學用書),重慶商務印書館1944年2月初版,186頁,25開。南京國立編譯館1946年5月滬初版,189頁,25開。該書是對國民政府民法親屬篇的研究,分親屬法總論、親屬、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撫養、傢、親屬會議等八章。書中徵引中外法例,比較異同,分析法條,對親屬法上各種製度,溯其沿革,明其體用。書後有附錄,為《齣徵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1943年7月30日立法院第243次會議通過)。
第六,《現行繼承法論》(部定大學用書),重慶商務印書館1944年9月初版,1946年5月滬再版,144頁,25開。該書對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公布並於1931年5月施行的民法繼承篇進行論述,分繼承法總論、繼承、遺囑三章。作者徵引中外法例,注釋法條,對宗桃繼承應否廢止、一子繼承製、女子繼承製、繼承人範圍、順序等均有一己之見。
第七,《日耳曼法概說》,重慶商務印書館1943年4月初版,159頁,36開。該書分為分總說、人法、物權法、債務法及責任法、親屬法、繼承法六章。這是當時國內不多見的對日耳曼法的專門研究著述。
二、本文集內容綜覽
本文集收錄瞭《現行物權法論》、《現行親屬法論》、《現行繼承法論》及《婚姻法與婚姻問題》四本著作,意在全麵地展現李宜琛先生在民法各方麵的認識與見解,從而使讀者也能從其中體會李宜琛的治學態度、寫作風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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