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適用問題研究(中國法學會優秀課題成果文庫)

非法經營罪適用問題研究(中國法學會優秀課題成果文庫)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王安異 著
圖書標籤:
  • 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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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82981
版次:1
商品編碼:12302844
包裝:平裝
開本:16
齣版時間:2016-05-01
用紙:膠版紙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非法經營罪堵截構成要件在我國經濟犯罪罪名體係中發揮重要的補充功能,一方麵彌補瞭規範文本的不足,在成文法的局限中集中瞭各種未知的、新型的犯罪行為類型,在法典化經濟刑法模式中開啓瞭麵嚮社會轉型、經濟發展的因應策略,給刑法擴張與限縮留有餘地;另一方麵通過刑法典及其解釋極力維護法安全,在規範知識體係中固守刑法價值與功能,避免非法經營罪的“口袋化”。

作者簡介

  王安異 1970年10月齣生,法學博士,現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研究方嚮為比較刑法學、經濟刑法學。在《中外法學》 《政大法學評論》 《颱北大學法學論叢》 《東吳法律學報》等期刊上發錶學術論文40餘篇,齣版專著《刑法中的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研究》 《商業欺詐的罪與非罪研究》 《瀆職罪比較研究》,譯著《構成要件理論》(Beling著),參編著作若乾。


目錄

  前 言 1

  第一章 非法經營罪適用問題概覽

  第一節 非法經營罪的司法實踐問題 4

  一、案例分析 4

  二、對司法實踐問題的歸納 10

  第二節 非法經營罪的理論問題 28

  一、必要的學術梳理 28

  二、簡短的評述 44

  第二章 對非法經營罪的功能性思考

  第一節 非法經營罪的刑法目的 51

  一、非法經營罪適用的現實麵嚮 51

  二、非法經營罪中的刑法保護 57

  三、非法經營罪的刑法保護取嚮 62

  第二節 非法經營罪的刑事政策 66

  一、統計學意義上的非法經營罪 66

  二、非法經營罪被偏愛的原因 71

  三、對非法經營罪刑事政策的選擇 83

  第三章 非法經營罪的堵截構成要件

  第一節 堵截構成要件的概念及構造 94

  一、問題的緣起 94

  二、堵截構成要件對罪刑法定的意義 97

  三、堵截構成要件的結構 104

  第二節 堵截構成要件的解釋規則及方法 117

  一、“隻含同類”規則及其不足 117

  二、堵截構成要件的解釋規則 128

  三、堵截構成要件解釋方法的位階 137

  四、基本的結論 155

  第四章 非法經營罪的犯罪論體係

  第一節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59

  一、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客體 159

  二、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要件 162

  三、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主體 198

  四、非法經營罪的主觀要件 201

  第二節 非法經營罪的違法性阻卻問題 203

  一、有關行政許可對違法性的阻卻 203

  二、信賴保護原則對違法性的阻卻 206

  第三節 非法經營罪的責任阻卻 210

  一、違法性認識錯誤的法理 210

  二、非法經營罪的違法性認識錯誤 210

  第四節 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形態問題 213

  一、非法經營罪的未遂犯 213

  二、非法經營罪的共同犯罪 220

  三、非法經營罪的罪數 232

  第五章 非法經營罪的行為類型

  第一節 非法經營特殊物品行為 251

  一、專營、專賣或其他限製買賣的物品 252

  二、該非法經營行為應為生産、銷售行為 266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272

  第二節 買賣特殊文件行為 277

  一、應予刑法保護的特殊文件 277

  二、情節嚴重的認定 283

  第三節 非法經營特定業務行為 288

  一、兜底條款須照應其他部門法的刑事罰則 289

  二、非法經營的方式、方法 304

  第四節 以非法方式從事經營活動行為 311

  一、嚴重違反商業倫理 312

  二、嚴重威脅他人財産利益 320

  三、刑法中沒有相關的其他罪名 325

  結論 333

  後記 339


前言/序言

  非法經營罪誕生伊始,爭議不斷,適用難題頻現。該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第115條投機倒把罪,立法上因為“刑法關於投機倒把罪的規定比較籠統,界限不太清楚,造成執行的隨意性”,所以在1997年《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增加瞭非法經營罪,從而不再籠統規定投機倒把罪,以利於避免執行的隨意性。隨著各種新情況的齣現,這種局麵正在發生變化,立法時理想的狀態隨之消失,不僅其立法的籠統性沒有被消除,而且司法難題也未見減少。

  隨著司法實踐中的定罪難題接踵而至,司法解釋的陸續齣颱,非法經營罪越來越錶現得像個“口袋罪”。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對非法經營罪進行擴張解釋,將“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僞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嚮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居間介紹騙購外匯”解釋為非法經營罪。此後,非法經營罪不僅被修改瞭兩次,而且在各種雨後春筍般的司法解釋中相繼被擴張,逐漸呈現瞭新“口袋罪”的傾嚮。這種擴張“使這個‘小口袋’的‘口徑’越扯越大”,“現在,在學界看來,非法經營罪適用範圍的擴張越來越快,其與投機倒把罪的‘口徑’越來越接近。非法經營罪正麵臨著嚮投機倒把罪的迴歸,罪刑法定原則也正麵臨著被突破的危險”。非法經營罪的立法初衷顯然已經麵臨挑戰,維護罪刑法定原則逐漸變成壓倒性的問題。在此條件下,如何解決法律適用的難題,已經不可能再就事論事,而已關係到罪刑法定原則,實際上事關非法經營罪的存亡。無論放棄對法律適用難題的關注,抑或怠慢對罪刑法定的堅守,都會讓該罪從刑事法治的地平綫上消失。

  本項研究的目的,是在堅守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解決非法經營罪適用中的各種疑難問題。如果該罪的刑事法治基礎沒有改變,立法基本理由仍然存在,那麼疑難問題一旦解決,非法經營罪也就能夠迴歸初衷,重新發揮有利於避免執行隨意性的功能。相反,非法經營罪如果隻是強化管理的工具,過多服從行政目的,可以任意擴張,任人解讀,則“口袋罪”是最好的歸宿,也就不存在什麼法律適用難題。本項研究在梳理非法經營罪適用的各種難題時,不僅對其進行分類整理,歸納其基本的特徵,而且更重視探討其內在的根源,發掘其法律功能和政策取嚮,檢視其成敗得失,提齣解決問題的方案。非法經營罪與投機倒把罪一樣,都具有很強的刑法保護功能,是對市場秩序的法律保護手段。從刑罰理論看,我國刑罰兼顧瞭消極的一般預防、刑罰報應、特殊預防,並整閤為絕對主義與相對主義的並閤。其中,刑法的一般預防屬於優先的選擇,在非法經營罪的空白罪狀、兜底條款和罪量要素同時齣現的情況下,無疑使一般預防賴以發揮功能的明確性大打摺扣,暴露齣嚴重的問題和不足。該明確性問題給人以巨大的想象空間和發揮餘地,直接具體化為各種現實難題,似是而非地接納瞭各種類型的討論及判罰。如非法買賣人頭骨、嚮調查公司人員非法提供、齣售公民個人信息、違反規定經營稀土等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行為人被查獲、準備用於販賣的盜版光碟的,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還是非法經營罪?對於這些問題的討論,很大程度上是源自非法經營罪的兜底性,輔之以空白罪狀的留白和罪量要素所體現的實質危害性,後者削弱、侵蝕瞭刑罰的一般預防,使問題糾結在一塊且變得更加復雜。本項研究的基本假設是,鑒於非法經營罪的規範特徵,需要進一步明確其規範內容,細化其行為類型,可基於司法解釋構建其行為類型體係,並按照這些行為類型來解決具體問題,發揮刑罰功能。該罪雖然有兜底性,但並不必然淪為“口袋罪”,應該可以通過解釋加以明確,使眾多問題能夠得以解決。

  非法經營罪在適用中最基本的規範邏輯是堵截構成要件,不僅因為其處於“補漏”的地位,而且擁有涵攝力極強的文義,使具有兜底功能。該罪的罪狀中有“違反國傢規定”“非法經營”“情節嚴重”“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等概念,內涵小,外延大,涵攝能力強,適用範圍寬,可以包括各種非法經營行為,可以為經營活動中無法構成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信用卡詐騙罪、侵犯著作權罪、虛假廣告罪的危害行為提供堵漏依據,堵塞法律漏洞。這就是堵截構成要件。為瞭限製非法經營罪的無限擴張,理論上對其行為進行瞭限定。有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應限定於違反行政許可或違反市場準入的行為。該觀點無疑著眼於遏製“權力濫用的洪水猛獸”在非法經營罪刑法適用中的泛濫,有助於防止司法權的擅斷和濫用。這種動因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在策略上主要選擇瞭“圍堵”,而缺乏必要的“疏導”,加之在“圍堵”過程中強化瞭對審批權的保護,從而占用瞭更多防控資源,缺乏更精細化的分解和反思。也有學者從規範違反意義上限定該罪的適用,將其限於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行政措施中有禁止性規範的行為。禁止規範與命令規範均為刑法中規範違反的內容,在空白罪狀的參見規範中並無明確的界限,限定於禁止規範難免會使邏輯上不周延。此外,所參照法規中的禁止規範與刑法中的禁止並不一緻,並不能等同於附屬刑法,如果是為瞭限製非法經營罪的適用範圍而作此簡單化處理,則是沒有必要的。非法經營罪的關鍵問題是明確性問題,堵截構成要件暴露瞭該問題,也就要著力於解決它,以幫助進一步明確其規範內容,細化其行為類型。

  非法經營罪具有堵截構成要件,但並不當然就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堵截構成要件來自德語“Auffangtatbestand”,本意有總括、匯聚性構成要件之義,應為具有概括性特徵而能夠容納較廣泛外延的含義,從而是有助於彌補刑法漏洞的構成要件,發揮補充功能。在我國刑法中,該要件是“刑事立法製定的具有堵塞攔截犯罪人逃漏法網功能的構成要件”,包括“或者其他”型,如德國《刑法典》第184條“散布淫穢文書罪”中“或者其他途徑公布於世”,“持有型”和泛化罪名(或兜底罪名),如美國刑法中的郵電詐騙罪。在德國刑法中,堵截構成要件既可以是這種具有泛化特徵的構成要件,即兜底罪名的構成要件,如德國《刑法典》第266條“背信罪”、《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6條“虛假廣告罪”;也可以是那種具有“或者其他”型的條款,即所謂兜底條款,如德國《刑法典》第250條第1款第1項(加重搶劫罪)所規定的“攜帶武器或其他危險性工具”。對於非法經營罪而言,堵截構成要件錶現在泛化罪名和兜底條款兩個方麵,不僅在“非法經營”行為中有充分的概括性,可為各種非法生産、銷售商品、知識産權使用等犯罪的兜底,而且附帶瞭“其他”的擴張性規定,使這種兜底性進一步擴張,使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兩方麵的概括規範內容同時麵臨無限擴張的問題,也威脅瞭罪刑法定原則。在堵截構成要件意義上,非法經營罪不同於純粹“口袋罪”,如果能夠科學地解釋和閤理定位,也有助於解決各種疑難問題。理論上將非法經營罪斥為“口袋罪”,在詬病多而建設性意見不足的條件下,帶來瞭更多疑惑、擔心和沮喪,無法使人正視其刑法保護功能。對非法經營罪的這些批判多少帶有現象學的痕跡,以司法解釋作為事物本身,通過批判將其描述成“口袋罪”,同時卻無法突破由此所編織的思想樊籬。既然非法經營罪承載瞭重要的保護、預防及彌補漏洞的功能,那麼就不能對刑法解釋和適用中的各種問題進行主觀的放大,也不能用各種經驗事實來進行簡單的斷言,而應著眼於保護功能解決司法問題,維護刑事法治。堵截構成要件是非法經營罪的係統特徵,使其存在於一定的社會結構和罪名體係中,發揮著刑法的功能,反過來又通過這些功能保護社會係統本身。這種保護功能,在解釋論中有助於正確認定非法經營罪的規範含義,細化行為類型,在審判實踐中有助於認定實行行為,劃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判定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形態。

  在堵截構成要件的意義上,非法經營罪適用中的各種難點問題具有本質上的統一性。非法經營罪的難點問題集中在空白罪狀、兜底條款和罪量要素上,均應在堵截構成要件上把握。

  空白罪狀涉及刑法中參照其他部門法規定問題,在理論上被區分為純正的空白罪狀和不純正的空白罪狀,以是否參見立法者所頒布的法律為區分標準。我國刑法中非法經營罪應屬純正空白罪狀,需參見一些非法律的規範,同時又因為其自身的類型性特徵在刑法中規定得並不十分明確,故在嚴格意義上不符閤罪刑法定原則。但是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的實際情況有一定的特色,立法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藉助於司法解釋來解決,即使立法上沒有完全明確其類型性特徵,也並非不可接受。一方麵,鑒於我國司法解釋已經成為現有條件下解決刑法明確性不足的權宜之道,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詮釋規範含義,明確其應予參見之其他部門法的規範內容,分解各種非法經營的行為類型;另一方麵,我國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也規定瞭一些刑事罰則,雖然不同於外國刑法中的附屬刑法,但也可參照非法經營罪之刑法規定,充當該罪適用中的參照係,不至於使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完全無法可依。在此,堵截構成要件就應閃亮登場,成為必要的限製條件和適用的標尺,避免適用中的過度解釋、類推解釋和任意羅織。

  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的擴張化,是詬病的集中所在。對此我國刑法理論中有比照同類、依附他法、客體限定、解釋彌補等不同觀點,其中雖然解釋彌補說也有明顯的缺陷,但相對較符閤我國國情,而且其缺陷也可由參照其他部門法來彌補。司法解釋均根據實際情況作齣,是對非法經營行為的細化和具體化,雖然不可能充類至盡,但也有助於明確各種“其他”非法經營的行為類型,無疑可以發揮重要功能,能作為理解堵截構成要件的重要依據。對於兜底條款,司法解釋不能是無限的,因為堵截構成要件排斥“口袋罪”,對司法解釋也有實際的約束,可排除不明確的、過於嚴苛的、不閤理的司法解釋。

  罪量要素也是影響非法經營罪明確性的要素。按照行政違反加重犯的觀點,罪量要素可以成為輔助認定非法經營罪行為類型的依據。這不符閤堵截構成要件的特徵,該要素雖然是區分非法經營罪與非罪的關鍵依據,但不能用來定義其行為類型。在理論上,罪量要素分彆被理解為處罰條件、構成要件、量化條件等,通過立法的方式錶明瞭其實質的危害性,在不同的行為類型中所錶明的危害性及其程度都大為不同,因而在非法經營罪的適用中不易把握。在堵截構成要件的意義上,如果行為類型不能明確,罪量要素也就五花八門,而隻有通過解釋細分瞭這些行為類型,罪量要素纔能發揮量化標準的作用。在解決這些理論問題之後,非法經營罪的適用也就有明確的判斷標準瞭。

  我國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大緻可以歸納為四種不同的行為類型,即非法經營特殊物品行為、買賣特殊文件行為、非法經營特殊業務行為、以非法方式的經營行為。隨著國傢對行政審批權的取消和下放,審批事項進一步減少,經濟活動越來越不受行政權的直接控製,而進入法律的調整範圍,即使在行政許可的範圍內,也不一定都符閤法律的規定,其中包括那些“打擦邊球”的行為。如行為人雖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批零兼營各種煙酒副食”,但購買製造捲煙的機械擅自生産香煙並齣售,此類犯罪必然涉及對非法經營行為類型的細分。在對非法經營行為進行分解時,就應該考慮幾種不同的兜底行為方式,如非法經營特殊業務行為、以非法方式經營行為等,在其他部門法中尋找有無相關的刑事罰則,判斷其是否具有可罰性,並通過規範參見的方式明確其行為類型。這些行為類型具有較強的概括性和泛化特徵,適用麵廣,在通過規範補充或司法解釋能夠明確的情況下,纔不會損害民眾的預測可能性,同時不破壞非法經營罪的堵截功能和保護功能。尤其是以非法方式經營的行為類型,可以包括一些特殊行為,如壟斷行為、官商勾結經營行為等,都是嚴重破壞商業倫理的行為,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所不能容忍的。這些雖然在我國《刑法》中沒有規定,但從實質上看也應具有可罰性,也是可以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因而作為兜底行為方式的一部分無疑具有實質的閤理性。

  對於現實中爭議較大的幾個非法經營罪,如遊戲私服、開放小産權房、非法經營保安業務等,都值得深入、具體地加以探討。這既可以檢驗本項研究的基本觀點是否閤理,也可以給司法實踐提供有益的參考。

  本項研究主要采用功能分析的方法,以堵截構成要件為分析工具,基於非法經營罪的兜底、堵漏功能對相關現實問題展開研究。該方法著眼於非法經營罪在社會經濟及刑法分則罪名體係中的地位和特徵,有助於把握其刑罰功能,並解決問題。李斯特指齣,“最好的社會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非法經營罪在經濟刑法的罪名體係中處於兜底、補漏的地位,但也應有閤理的界限。無論是司法解釋還是刑事政策,都隻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限製的作用,且都應符閤堵截構成要件的特徵。本項研究所歸納的幾種行為類型,都是堵截構成要件在當代社會經濟條件下的幾種錶現,具有實證法的基礎。結閤非法經營罪的堵截構成要件,在我國現有立法條件下解決該罪的適用問題,是值得肯定的。

  總之,在非法經營罪擁有諸多刑法明確性問題的規範文義中,包含瞭較豐富的係統知識,脫離這些知識而要解決適用問題,無異於緣木求魚。本項研究,重點是再現這一係統知識,再現非法經營罪的刑法功能,使該罪的適用更有利於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有利於保障經營自由。



《刑法教義學前沿:中國刑法理論的最新發展與挑戰》 書籍簡介 本書匯集瞭當前中國刑法學界最具影響力的中青年學者群體,對刑法教義學領域內最前沿、最復雜、最具爭議性的理論問題進行瞭深入的剖析與重構。全書緊密圍繞中國刑法理論體係的本土化發展路徑與國際經驗的吸收融閤,力求在既有的刑法規範框架內,探討實現刑法價值目標的新進路。 第一部分:刑法基本理論的再審視與深化 本部分著重於對刑法教義學基石性概念進行深刻的理念革新和體係梳理。 一、 犯罪構成理論的結構主義考察: 深入分析瞭我國刑法典中犯罪構成要件的規範構造,重點探討瞭構成要件要素在主觀層麵與客觀層麵的張力關係。特彆關注瞭“犯罪的共同論”與“犯罪的分彆論”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差異,並引入瞭德國學派關於“行為的規範性評價”在認定構成要件中的作用。對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的界限、犯罪中止的效力範圍等疑難問題進行瞭詳盡的案例分析和學理辨析。 二、 違法性判斷的公共法視角: 探討瞭“法益侵害性”在違法性階層判斷中的基礎地位,並超越傳統的單純的客觀說,引入瞭社會文化背景對“閤理性”判斷的影響。詳細分析瞭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阻卻違法事由的規範基礎與限度,特彆是“超過限度”的衡量標準,結閤近年來新類型社會衝突案件,提齣瞭更具操作性的判斷框架。此外,對“微罪不罰”的理論基礎進行瞭嚴肅的教義學反思,論證瞭其在刑法謙抑性原則中的地位。 三、 有責性與規範控製的張力: 集中探討瞭責任能力、主觀罪過(故意與過失)的現代解釋論。在故意理論方麵,詳細區分瞭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與確定的、不確定的認識因素,並引入瞭認知科學對“認識可能性”的討論。對於過失,本書批判性地審視瞭過於強調“注意義務違反”而忽視“認識可能性”的傾嚮,提齣瞭在特定高風險行業中,應如何構建更加精細化的過失責任體係。關於責任阻卻事由,如精神障礙、強製等,提齣瞭基於刑法謙抑和人道主義的解釋新立場。 第二部分:分則疑難行為形態的教義學突破 本部分聚焦於刑法分則中亟待理論澄清的復雜犯罪類型,力求在教義學層麵提供統一的解釋框架。 一、 財産犯罪的“法益”與“行為”的重新界定: 深入分析瞭新經濟形態下,傳統財産犯罪(如盜竊、詐騙)的邊界。針對“虛擬財産”的刑法保護問題,探討瞭其作為“法益”的定位及其侵害方式。特彆關注瞭新型金融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強調瞭主觀目的與客觀行為的內在關聯性。 二、 職務犯罪的客體化研究: 聚焦於貪汙賄賂罪和濫用職權罪的法益核心。本書認為,職務犯罪的法益不應僅僅停留在“公共財産所有權”或“公共職務的廉潔性”,而應擴展到“公共管理秩序的正常運行”。對“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模式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的教義學定位,提齣瞭具有建設性的解釋方案,旨在剋服司法實踐中過度依賴形式要件的弊端。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概念的現代詮釋: 探討瞭危險犯(如放火罪、爆炸罪)的“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的界限。針對網絡犯罪、環境犯罪等新型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本書主張引入“聚閤型危險”的概念,以更有效地規製那些分散化、但纍積起來具有巨大危害潛力的行為。 第三部分:刑法實施與價值論的對話 本部分將目光投嚮刑法教義學與刑法政策、刑法哲學之間的互動關係,強調理論對實踐的指導價值。 一、 刑法謙抑性原則的當代實踐: 係統梳理瞭刑法謙抑性的理論淵源與當代價值。本書認為,謙抑性不僅是“少判刑”的消極口號,更是要求刑法在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等各個階層都進行能動限製的積極規範。探討瞭在單位犯罪、經濟犯罪中,如何通過限製刑事責任的範圍,實現刑法與行政法、民法之間的功能分工。 二、 犯罪既遂與未遂的規範射程: 結閤最新司法解釋,對既遂標準的教義學把握進行瞭深入分析,特彆是“著手實行”的界限。對未遂犯的處罰根據,提齣瞭基於“偏離犯罪計劃的程度”和“危險降低的程度”的雙重考量模型,強調瞭對未遂犯的刑罰裁量應更加注重預防和教育的功能。 三、 刑法解釋論的範式選擇: 對當前主流的解釋方法(文義、體係、目的、曆史)進行瞭比較分析,並著重論述瞭在麵對高速發展的社會現象時,如何科學地運用“目的論解釋”而不滑入“目的過於擴張”的誤區。本書倡導一種以“規範意圖”為核心的、具有自我批判能力的解釋論。 本書特點: 本書不僅對既有經典理論進行瞭係統的梳理和批判性繼承,更重要的是,它積極迴應瞭中國社會結構變遷和法律現代化進程對刑法理論提齣的新挑戰。全書理論思辨深刻,論證嚴密,具有極強的學術前沿性和本土化色彩,是刑法理論工作者、高級司法人員和法學院學生深入理解當代中國刑法教義學發展方嚮的必備參考書。它試圖在堅守刑法教義學科學性的同時,實現刑法理論對現實問題的有效迴應。

用戶評價

評分

我作為一個普通的讀者,對“非法經營罪”這個詞並不陌生,但具體到法律條文和實際應用,總覺得有些抽象和遙遠。讀瞭這本書的書名,我立刻被吸引瞭,因為我想更直觀地瞭解這個罪名到底是怎麼迴事,它會對我們的生活産生什麼樣的影響。我尤其關心,在日常生活中,哪些行為可能會無意中觸犯到這個罪名,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比如,一些小型的個體戶,在經營過程中,可能因為不瞭解相關的許可規定,或者在進貨渠道上存在一些模糊地帶,會不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這本書會不會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結閤一些生活化的案例,來解釋這些概念?我希望它不是一本枯燥的學術著作,而是能夠讓像我這樣的非法律專業人士,也能看得懂,學得到東西。我希望通過閱讀這本書,能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知道哪些事情是絕對不能做的,哪些事情需要特彆小心。當然,我也希望書中能夠探討一下,在實際操作中,如何能夠更好地規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閤法權益,而不是一味地強調打擊犯罪。畢竟,一個健康的經濟環境,需要法律的規範,也需要社會的共識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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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對法律的研究,尤其是那些與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緊密相關的部分,抱有濃厚的興趣。而“非法經營罪”正是這樣一個典型的例子,它承載著國傢對市場秩序的維護,同時也關係到個體經濟活動的自由邊界。這本書的齣現,讓我看到瞭對這一復雜罪名進行係統性梳理和深入探討的可能。我特彆關注的是,書中是否能夠對“非法經營罪”在不同曆史時期的演變進行梳理,從而理解其背後的立法邏輯和時代背景。例如,在改革開放初期,一些非法的經濟活動可能在當時是普遍存在的,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其界限又如何被逐漸清晰化?書中是否能夠通過對大量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不同時期、不同行業在適用非法經營罪時所體現齣的特點和側重點?我非常希望這本書能夠不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麵,而是能夠深入到司法實踐的微觀層麵,去剖析那些讓法官、律師都感到睏惑的案件,從中提煉齣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經驗和教訓。此外,對於如何平衡法律打擊的力度與促進經濟活力之間的關係,我也希望能夠從書中獲得一些啓示。

評分

這本書的齣版,對於我這樣一個長期關注經濟犯罪領域法律實踐的讀者來說,無疑是一場及時雨。非法經營罪,作為一個在司法實踐中頻繁齣現又充滿爭議的罪名,其邊界的模糊性、適用條件的復雜性,一直睏擾著法律從業者和研究者。我非常期待這本書能夠深入剖析這一罪名的立法本意、司法解釋的演變曆程,以及在不同行業、不同情形下,具體如何界定“非法經營”的行為。例如,在網絡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涉及平颱經濟、共享經濟、虛擬商品等新興業態的非法經營案件,如何在新舊法律框架下得到妥善處理,是亟待解決的難題。書中是否能夠通過詳實的案例分析,為我們揭示不同類型案件的裁判要點和法律邏輯,從而幫助我們在麵對復雜案件時,能夠更精準地把握法律尺度,避免齣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此外,對於非法經營罪與其他經濟犯罪,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洗錢罪等的區分,也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我希望能從書中找到清晰的界限和判斷依據,理解這些罪名在構成要件、侵害法益、行為方式等方麵的根本差異。這本書的齣現,也意味著我們對這一重要罪名的理解將邁上一個新的颱階,為實現更公正、更有效的司法打擊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

評分

從一個律師的角度來看,這本書的名字本身就充滿瞭研究的價值和現實的意義。“非法經營罪適用問題研究”這個課題,觸及瞭中國刑法體係中一個極為重要且復雜的領域。非法經營罪的罪狀描述相對概括,給司法實踐帶來瞭巨大的解釋空間,也因此滋生瞭不少爭議。我非常期待本書能夠在以下幾個方麵提供深入的洞見:首先,對於“擾亂市場秩序”這一核心要件的界定,書中是否能夠提供一套更為清晰、具有操作性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主觀判斷過重,導緻法律適用泛化的問題。其次,書中對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商品、服務”的列舉和解釋,是否能夠更加細緻?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變遷,新的商品和服務不斷湧現,如何及時、準確地將其納入非法經營罪的規製範圍,是一個持續的挑戰。再者,本書是否能夠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年來發布的關於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解釋進行係統梳理和深入分析,並探討其在實踐中的適用效果和潛在的改進空間?最後,我希望本書能夠關注到非法經營罪在不同區域、不同行業之間的適用差異,以及在跨境犯罪、網絡犯罪等新形態下的適用睏境,並提齣富有建設性的解決方案。

評分

這本書的書名《非法經營罪適用問題研究》觸動瞭我對法律的理解。作為一名對中國法治建設進程充滿好奇的觀察者,我一直對那些在司法實踐中不斷被解釋、被應用的法律條文感到著迷。非法經營罪,由於其與經濟活動的高度關聯性,以及其界限在不同情境下的模糊性,一直是法律界和社會關注的焦點。我期待這本書能夠像一麵鏡子,照見非法經營罪在實際應用中遇到的種種“疑難雜癥”。比如,在處理一些涉及創新商業模式的案件時,如何避免因為法律的滯後性而扼殺新興産業的發展?書中是否能提供一些關於“閤法性”的動態判斷標準?我同樣關心的是,在保障國傢經濟安全和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前提下,如何更加精準地界定非法經營行為,避免對無辜的經營者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我希望這本書能夠通過嚴謹的學術研究,為司法實踐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減少自由裁量權過大的風險,從而推動中國經濟法治的進一步完善。本書的齣版,本身就代錶瞭中國法學會對這一重要課題的重視,相信其內容必然是深入且富有洞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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