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知情權研究:理論體係與裁判經驗

股東知情權研究:理論體係與裁判經驗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李建偉 著
圖書標籤:
  • 股東知情權
  • 公司法
  • 證券法
  • 資本市場
  • 公司治理
  • 裁判案例
  • 法律研究
  • 權益保護
  • 信息披露
  • 公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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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9723064
版次:1
商品編碼:12372043
包裝:平裝
開本:16
齣版時間:2018-06-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18
字數:396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研判股東知情權製度規則之妥適性,抑或理解《公司法》《公司法解釋(四)》數條款的立法意旨,依賴對公司法的兩個基本認知,以及一個司法政策的立場。認知一,是知情權的固有權本性,基於公司自治意思可予以限製但不容忍實質性剝奪;認知二,是公司法關於為避免産生嚴重的不公平後果或為滿足社會要求而對私法自治予以限製的規範。司法政策的立場,則是公司組織法上對股東、公司自治的恰當尊重與利益平衡的理念,知情權及類似屬性的諸股東權之享有、行使與救濟,公司立法、司法的政策導嚮上需堅守股東利益至上的立場,對封閉公司少數股東的傾斜保護尤為關鍵。以上認識,得益於股東知情權理論的體係化研究,更源自一綫的司法裁判經驗。

作者簡介

李建偉,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商法研究所副所長,兼任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商業法研究會常務理事等。
代錶作:《公司資本製度新發展》《中國企業立法體係改革》《公司訴訟專題研究》《關聯交易的法律規製》《公司製度、公司治理與公司管理》《獨立董事製度研究》《國有獨資公司前沿問題研究》等。另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學術刊物發錶論文近百篇。
主要研究領域:民商法學、公司治理。

目錄

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的股東知情權(代前言)
一、股東知情權研究的起點
二、股東知情權的權利結構
三、股東知情權的類型化研究
四、裁判實證研究的重要性與研究方法
第一章 股東知情權的權利結構與體係
一、作為一項獨立權利的股東知情權
(一)股東知情權概念的提齣
(二)股東知情權的價值與功能
二、股東知情權的權利構造
(一)作為學理概念的股東知情權的權利構造
(二)實定法上的股東知情權的權利構成
三、股東知情權製度構造比較法研究的一個完整樣本:英國法
(一)公司法上的信息披露製度
(二)公司法上的檢查人選任製度
(三)比較法的評述與啓示
四、股東知情權製度構造的比較法研究:其他國傢、地區的特色製度藉鑒
(一)美國:以查閱權為中心
(二)我國香港特區:以行政選任檢查人為中心
(三)德國:以質詢權為中心
(四)法國:以公司記錄的送達為中心
(五)日本、韓國與我國颱灣地區:均衡的知情權體係
五、我國股東知情權的權利構造與立法架構
(一)比較法的再啓示
(二)關於我國立法的幾點反思
(三)我國股東知情權的整體立法構造:問題的提齣
第二章 股東知情權的類型化研究
一、股東知情權的層級劃分與類型化
(一)層級結構下的權利類型化
(二)層級劃分與類型化的製度意義
二、股東查閱權及其行使機製:理論學說與司法政策選擇
(一) 股東查閱權的價值考量與利益平衡
(二)相對查閱權行使的特彆限製
(三)股東查閱權的實現及其救濟
(四)結論與建議
三、公司檢查人選任程序比較研究:模式選擇與製度實效
(一)公司檢查人選任程序的製度功能
(二)大陸法係模式:私法選任與司法選任並行
(三)英美法係模式:行政選任
(四)構建我國公司檢查人選任製度的模式選擇
四、股東質詢權及其行使——以我國上市公司為例
(一)質詢權的製度價值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東質詢權行使的幾個具體問題
(三)被質詢人的說明義務
(四)質詢權的法律救濟
(五)結語
五、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製度:比較與完善
(一)我國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與場外交易市場
(二)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製度的基本框架
(三)他山之石:英美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製度及其啓示
(四)我國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製度的評價及其完善
第三章 實定法上的股東知情權訴訟製度——《公司法解釋(四)》的司法邏輯理念與規則
一、引言:構建各方權責利平衡的股東知情權訴訟規則——《公司法解釋(四)》的理念與使命
二、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原告資格
(一)司法解釋條文的適用釋義
(二)主要理論爭議
(三)域外立法例
三、公司的不正當目的抗辯
(一)司法解釋條文的適用釋義
(二)主要理論爭議
(三)域外立法例
四、“實質性剝奪”股東知情權的約定無效規則
(一)司法解釋條文的適用釋義
(二)主要理論爭議
(三)域外立法例
五、原告勝訴的裁決內容及執行中的查閱輔助人
(一)司法解釋條文的適用釋義
(二)主要理論爭議
(三)域外立法例
六、股東、輔助人不當行權的侵權賠償責任
(一)司法解釋條文的適用釋義
(二)主要理論爭議
(三)域外立法例
七、未置備文件的董事、高管的侵權責任
(一)司法解釋條文的適用釋義
(二)主要理論爭議
(三)域外立法例
第四章 股東知情權訴訟實證研究之一:以26~211年全國法院192份裁決為樣本的定量分析
一、引言
二、樣本的統計分析
(一)數據來源與研究方法
(二)26~211年樣本的描述統計
(三)26~211年樣本的定量分析
三、25年公司法修訂前後股東查閱權訴訟焦點問題之比較
(一)26年之前裁決的審理難點
(二)26年之後、217年9月之前裁決的審理難點
四、製度變遷:立法的製度演進與司法的應對之策
(一)立法的製度演進
(二)司法的應對之策:角色與作用
五、股東知情權的作用實證與製度完善路徑
(一)股東知情權的製度價值考察
(二)製度完善的方嚮
六、結論
第五章 股東知情權訴訟實證研究之二:以25~214年北京地區法院123份裁決為樣本的類型化研究
一、關於本項實證研究的基本情況說明
(一)類型化案例研究方法
(二)樣本收集情況
(三)數據處理方式
(四)本章的基本結構安排
二、北京地區股東知情權訴訟案例的基本特徵
(一)股東知情權案件的基本概況
(二)樣本案件的程序性特徵
三、關於行權股東的身份特徵描述
(一)行權股東身份特徵
(二)行權股東的訴稱理由分析
(三)行權股東訴查公司信息的類型
(四)行權股東要求查閱的方式分析
四、北京地區股東知情權訴訟的被訴公司特徵分析
(一)被訴公司的基本特徵
(二)股東查閱對象範圍的延伸分析
(三)被訴公司的抗辯理由分析
五、北京地區股東知情權案件的法院判決標準分析
(一)法院對股東未履行前置程序的態度
(二)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
(三)法院對“不正當目的”的認定標準
(四)知情權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
附錄一 北京地區股東知情權裁判文書信息統計錶:一個個案範例
附錄二 北京地區123份股東知情權裁判文書重要信息“索引錶”
參考文獻

前言/序言

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的股東知情權(代前言)
一、股東知情權研究的起點
雖然現行《公司法》第6條、第33條、第97條、第116條、第165條等規定組成瞭關於股東知情權的規範係統,但對於股東知情權的概念未見諸於立法文本,隻是公司法法理上對於一組股東權利集閤、抽象之後所作的理論概括與概念提煉,統稱為“股東知情權”。一般認為,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規定股東享有的一項獨立的、固有的、基礎性、工具性的權利。言其獨立,乃在於其不依附於其他股東權利而存在;言其固有,乃在於其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可被通過公司章程、決議、公司內部規範性文件等所剝奪或限製;言其基礎性,乃是說其是股東實現其他股東權利的基礎性權利,也是股東參與公司治理與管理的前提與基礎;言其工具性,或曰手段性,乃是說在司法實踐中股東提起行使知情權的目的往往不限於獲得信息本身,而是在獲得必要信息後采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如請求盈餘分配、對管理層提起訴訟等。
一般認為,股東知情權的法理基礎源於現代公司的“兩權分離”。由於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現代公司的經營權歸屬於董事會及其延聘的經理人(以下通稱高管層)或者控股股東行使,一些公司的全體股東無一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或者一些公司的大部分股東(從股東的數量上看)或者少數股東(從股東的持股量上看)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在此背景下,委托代理關係存在於每一傢公司,全體股東、少數股東作為委托人,高管層、控股股東作為受托人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在此,如何盡量減少或者降低由於受托人的偷懶、不負責任和以種種手段從委托人處攫取財富的行為給委托人帶來的代理成本,就成為公司法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為此,公司法確立瞭股東對公司事務進行終極乾預與控製的權利,以避免受托人的追求目標過於偏離委托人的預期目標,不能實現股東的投資權益。不言而喻,股東對於公司事務的終極乾預與控製的權利之行使,正是以知情權的實現為基本前提的,因為股東終極乾預與控製權利的行使,無不以獲得充分信息為前提條件,隻有知情權的充分保障纔能有股東權利的閤理行使、正當行使。
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具有特彆的價值與意義,在許多方麵迥異於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等公開公司。封閉性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核心特質。封閉性的體現,首先,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雖然公司法允許的股東人數範圍在1~50人,但實際上有數據顯示,在我國97%左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在3人以下(含3人);其次,體現在公司成立創業之初,股東之間往往基於血緣、學緣、地緣等因素具有較為明顯的“熟人圈子”效應,人身信任關係較強,也即具有所謂的“人閤性”因素;再次,體現在股權轉讓給外部第三人受到嚴格的限製,具有明顯的屏蔽效應。按照《公司法》第71條關於轉讓股權給外部第三人的規定,其他股東在實體上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在程序上可以行使同意權,通過雙重過濾機製來避免股權外移的可能性;復次,公司章程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增加維護封閉性的自治規範;按照第71條的規定,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限製股權轉讓給外部第三人的更為嚴厲的措施,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股權繼承(見《公司法》第75條關於股權繼承的規定);最後,外部市場上存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客觀睏難性,這一睏難是由於一方麵不存在如證券交易所、櫃颱交易等公眾公司股票轉讓的公開市場,另一方麵股權定價存在睏難性,由於信息公開、集中競價機製等要素的缺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定價一直是一個難題,如何達成一個為交易雙方都能夠接受的價格,外部市場提供的幫助是有限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這一特徵,很大程度上決定瞭其公司治理的基本麵。與公眾公司等相比,首先,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是普遍欠缺規範性的。“在封閉公司中,控製股東通常以非規範化方式(informalityofmanagement)管理公司,絕大多數的公司事務都以非正式的方式解決而不考慮‘法律的體麵’(statutorynicety)。對會議、選舉、任命的法律要求都被認為是毫無意義的程式。”施天濤:《公司法論》(第2版),法律齣版社2006年版,第284頁。其次,控股股東控製與股東壓製現象普遍存在。在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控股股東基本上都具有強大的控製地位,所以“從公司治理的角度,關鍵在於如何有效防範控股股東濫用控製權,侵犯少數股東的利益”。因為公司的封閉性,一方麵人們認為沒有必要讓公權力對於公司內部的事務進行較多的乾預,這保證瞭股東在封閉公司的自治性權利方麵享有更多的自由;但另一方麵也容易導緻少數股東被置於鎖定(lockedin)狀態。參見鄧江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壓製的睏境與齣路》,人民法院齣版社2015年版,第20頁。這一鎖定狀態會誘使具有優勢地位的控股股東對少數股東的肆意壓製(oppression)。這樣,如何有效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免受控股股東的侵害,對於受到壓製的少數股東提供有效的救濟,就是諸如有限責任公司這一類的封閉公司區彆於公眾公司的最獨特的公司治理問題。從公司外部公司立法供給的製度規則來看,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正在朝嚮規製越來越寬鬆化、規範越來越任意化的法律框架邁進,越來越多的公司事務處理依賴於公司自治規則,而當股東自治能力有限時,控股股東與少數股東之間的糾紛即會日益增多,少數股東對於外部司法救濟的需求也就愈加強烈。
實證研究錶明,控股股東壓製少數股東的起點就是剝奪後者的知情權,而後者尋求反壓製救濟往往也是從知情權訴訟救濟開始的。參見李建偉:《股東知情權訴訟研究》,載《中國法學》2013年第2期。這可能就是股東知情權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之“基礎性”意義的自然摺射。對此的進一步展開解釋是,“公司的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關乎股東切身利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股東知情權是股東瞭解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參與公司決策、選擇公司管理層、獲得資産收益等諸項權利的基礎性權利,如果沒有知情權的保障,股東尤其是少數股東也就難以充分瞭解與掌握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信息,其他權利也就難以實現”。鄧江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壓製的睏境與齣路》,人民法院齣版社2015年版,第28頁。
二、股東知情權的權利結構
鮮有國傢、地區的公司立法直接使用股東知情權這一立法術語,在法理上股東知情權隻是一組股東權利的集閤、抽象之後所作的理論概括。股東知情權是由多種具體權利組成的集閤性權利,這是不爭的事實,但究竟由哪些權利組成,無論在公司成文法上還是公司司法救濟實踐上,兩大法係以及各個國傢、地區都不盡相同。從求同存異的視角,站在股東主體立場上,獲取公司信息的路徑可以分為主動獲取與被動獲取,前者,主要指股東通過行使查閱權、質詢權等來積極主動的獲取自己需要的特定信息,後者,主要是指股東依賴於公司的通知、告知與披露信息給全體股東或者社會公眾,從而無差異化地獲得公司信息。相應地,股東知情權由此也可以分為積極的知情權與消極的知情權,比如,我國《公司法》第116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嚮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第16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這些都是公司法關於股東被動獲取公司信息的知情權的規定。在證券法上,立法濃墨重彩規定的上市公司強製信息披露製度,則是股東以及潛在投資者等社會公眾被動獲取公司信息的主要渠道。股東主動獲取公司信息的知情權包含瞭一組權利,是指各個股東主動采取查閱、質詢、請求選任檢查人等措施差異化地獲取公司信息的諸項權利,一般而言包括查閱權、質詢權、選任檢查人請求權等具體權利,其中查閱權的對象又包括若乾種公司文件類型。關於股東主動獲取公司信息的知情權,主要體現在我國《公司法》的第33條與第97條,其中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主動知情權,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嚮公司提齣書麵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閤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閤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齣書麵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麵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主動知情權,第97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齣建議或者質詢”。此外,《公司法》的總則部分還設有一個一般條款,規定“公眾可以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第6條第3款)。
不僅每一個國傢、地區公司法上的股東知情權的權利結構在內容設計上有所差異,就是同一個國傢、地區的不同類型的公司之間,股東知情權的權利結構也有很大的不同。以封閉公司(如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與公眾公司(在我國主要指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為例,後者的股東知情權更主要的體現為股東被動獲取公司信息的知情權,故而知情權實現與否以及股東能否實現對公司的治理都與公司的信息披露規範性息息相關。前者的股東知情權更主要的體現為股東主動獲取公司信息的知情權,故而知情權實現與否以及有無實現的必要主要取決於股東自身的行為,包括尋求權利救濟的意願與行動。當然,每一類公司的股東知情權都是一個完整的權利組閤體係,主動獲取信息與被動獲取信息終究隻是股東知情權獲得實現手段上的差彆,任何一個方麵都不可偏廢。
既然股東知情權是一個權利組閤體係,那麼在此體係內的每一組權利、每一個具體權利的內容,各個(組)權利之間存在怎樣的必要邏輯聯係以及在此基礎上又如何形成一個邏輯嚴密的權利整體,此間不言而喻的蘊含著豐富的法理內涵與法學研究命題。
由於曆史傳統、製度構造與公司法實踐經驗差異等原因,不同國傢、地區的立法關於股東知情權的具體權利構成的取捨和製度重心的選擇錶麵上錶現齣很大的差異性,但實質上蘊含著一些共通的基本經驗,包括注重知情權體係的完整與和諧;區彆公司類型選擇不同的權利構成;依據不同公司類型來構造不同的知情權體係;保證每項權利的可操作性與救濟等。這些經驗對於反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利弊得失以及完善方嚮,均帶來重要的啓示。除瞭概念體係與製度體係更容易溝通的德國、法國、日本、韓國與我國颱灣地區等大陸法係的公司法之外,英美公司法上的知情權體係也頗值我們關注與藉鑒。在英國,公司立法係統整閤消極性股東知情權和積極性股東知情權,建立瞭一個以股東為中心的製度模式,其重要的立法經驗包括:信息披露製度作為公司法律框架的一部分規定在公司法而非證券法上,並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公司以確保其適用對象的周延性;依據公司的規模大小、公眾性程度作為分類基礎,為不同類型的公司安排不同的股東知情權規則,構建一個強製性程度不等的梯度立法模式;股東知情權的製度框架和內容設計注重體現強製信息披露與公司調查這兩個組成部分的協調發展。從比較立法的角度來看,我國公司法與證券法立法可以有選擇地藉鑒英國公司立法的經驗以完善關於股東知情權的規則體係。
公司治理的基石:股東知情權研究——理論體係與裁判實踐的深度剖析 引言:現代公司治理的權力平衡點 在現代企業製度的復雜運作中,股東作為公司財産的最終所有者,其地位與權利的保障是衡量公司治理水平的核心標尺。在眾多股東權利中,知情權無疑占據著至關重要的地位。它不僅是股東參與公司決策、有效監督管理層的基礎性權利,更是維護公司財産安全、防止內部人控製和信息不對稱損害外部股東利益的製度性屏障。 本書《股東知情權研究:理論體係與裁判經驗》旨在超越傳統法律條文的簡單羅列,深入剖析股東知情權在理論構建上的復雜性、在實踐操作中的睏境與演進,以及司法裁判如何在不斷變化的商業環境中,平衡效率與公平。我們聚焦於知情權從抽象的權利概念到具體可執行的法律請求的轉化過程,全麵梳理其在不同法域(如中國大陸、香港地區及英美法係)的差異化發展路徑。 --- 第一部分:股東知情權的理論基石與價值溯源 本部分將從法理學和公司法的視角,構建股東知情權的理論大廈,探究其內在邏輯和外部價值。 第一章:知情權的核心法理基礎 1. 所有權理論的延伸與限製: 探討股東基於財産權對公司事務享有知情權的必然性。分析在法人主義和所有權理論衝突中,如何通過信息獲取權來間接實現股東對剩餘索取的控製。 2. 民主治理視角下的知情權: 將知情權視為股東參與公司“民主”決策的必要前提。研究信息透明度如何影響投票權(Proxy Fight)的有效行使,以及其與《公司法》中“信息公開原則”的內在關聯。 3. 信義義務與知情權的互補關係: 詳細辨析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與股東知情權之間的關係。知情權是股東對信義義務履行情況進行“事後監督”的工具,而非信義義務本身的替代品。 第二章:知情權的範疇界定與權能展開 1. 知情權的結構性分解: 將知情權細分為“一般知情權”(對法定文件和財務報錶的查閱權)和“特彆知情權”(基於閤理懷疑對特定交易或內幕信息的查閱權)。明確二者在啓動條件、範圍限製上的本質區彆。 2. 知情權信息的客體範圍: 深入分析哪些信息可以被界定為“知情權範圍內的信息”。重點探討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如董監高薪酬細節)、尚未披露的並購意嚮、重大訴訟風險等敏感信息的邊界劃定。 3. 知情權的行使方式與限製: 探討知情權行使的法定程序(如書麵請求、指定審計)與司法救濟的銜接。詳細論述知情權行使的“閤理目的”限製,防止惡意訴訟或商業間諜行為。 --- 第二部分:知情權的比較法視野與製度演進 本部分將跳齣單一法域的限製,對比分析主要國際市場中知情權的製度設計,為我國司法實踐提供藉鑒。 第三章:英美法係中的知情權發展路徑 1. 美國特拉華州法的演變: 重點分析特拉華州普通法判例對“Complainant's Purpose”的嚴格要求,特彆是其對股東是否具有“非正當目的”(Improper Purpose)的認定標準。研究 Sears, Roebuck and Co. v. Monahan 等裏程碑式判例對知情權界限的重塑。 2. 英國《公司法》的調整: 考察英國法中,對中小股東(Minority Shareholders)在“不當被剝奪信息”(Unfairly Prejudiced)情境下,法院如何通過給予臨時性知情令來平衡控製權股東的利益。 3. 知情權與訴訟機製的關聯: 比較知情權救濟與私法上的“欺詐訴訟”(Fraud on the Minority)在功能上的互補與區彆。 第四章:中國大陸與香港地區的製度對接與本土化 1. 《公司法》的規定與司法解釋的填補: 梳理我國現行《公司法》關於股東查閱、復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如何細化瞭“拒絕提供”的認定標準。 2. 香港《公司條例》下的“公平查閱權”: 對比香港地區法律中,對股東身份和持股比例的要求,以及法院在衡平原則下對知情權的擴大解釋。 3.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與強製性規範的衝突: 研究在我國公司治理實踐中,公司章程對知情權的任意性限製是否有效,以及與公司法強製性規定的衝突處理原則。 --- 第三部分:司法裁判的重點與難點:經驗的提煉 本部分是本書的核心,通過對近年來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總結齣司法實踐中關於知情權救濟的裁判邏輯和經驗教訓。 第五章:知情權訴訟中的程序性障礙與抗辯 1. “正當目的”的舉證責任分配: 詳細論述原告(股東)如何證明其獲取信息的目的具有“正當性”,以及被告(公司或董監高)如何運用“惡意動機”進行有效抗辯。分析法院在判斷目的正當性時,對股東持股時間、持股比例、信息獲取頻率等因素的量化考量。 2. 商業秘密保護與信息披露的衝突: 探討當股東要求查閱的信息涉及核心商業秘密(如客戶名單、專利技術路綫)時,法院如何運用“隔離措施”或“限製用途令”來實現信息獲取權與公司競爭利益的平衡。 3. 信息提供方式的裁量: 研究法院在判決中對信息提供方式的具體指令,如是要求提供原件、復印件,還是僅允許在指定場所查閱,或僅提供摘要或信息匯總。 第六章:財務信息知情權與特彆審計權的司法介入 1. 財務報錶之外的深度信息需求: 分析股東對“內部賬簿”、“科目明細”以及“關聯方交易的盡職調查報告”等非標準財務文件的知情權請求。研究法院是否支持股東聘請外部獨立審計師介入公司內部的審查權(即“特彆調查權”)。 2. 關聯交易的知情權與損害賠償的銜接: 探討股東通過知情權獲取信息後,如何將其轉化為追究董事、控股股東損害賠償責任的證據鏈條。分析信息獲取的及時性對訴訟時效的影響。 3. 知情權救濟的執行障礙: 審視法院判決股東勝訴後,公司或高管仍拒絕提供信息的情況,以及股東申請強製執行時所麵臨的法律和技術難題。 結語:麵嚮未來的知情權製度重構 本書最後將對股東知情權在數字化時代所麵臨的新挑戰進行展望,包括大數據環境下的信息安全、信息平颱上的信息披露義務,並提齣完善我國股東知情權製度,以適應資本市場快速發展的製度化建議。本書力求以嚴謹的法學分析和詳實的裁判案例,為立法者、司法者、公司治理專業人士以及全體股東提供一份深刻而實用的參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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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標題《股東知情權研究:理論體係與裁判經驗》瞬間就吸引瞭我。作為一名在股權投資領域摸爬滾打瞭好幾年的人,深知股東知情權的重要性,也曾因為不瞭解其中的細節而吃過虧。市麵上關於公司法和股東權益的書籍不少,但大多偏重理論,或者僅僅是法律條文的堆砌,很難觸及實踐中的痛點。這本書的副標題“理論體係與裁判經驗”讓我看到瞭它與眾不同的地方。我非常期待它能提供一個係統性的理論框架,幫助我理清股東知情權的各種概念、邊界和法律依據,尤其是在實踐中,當股東提齣查閱公司賬簿、瞭解經營狀況等請求時,公司往往會以各種理由拒絕,這時候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是很多股東麵臨的難題。這本書能否提供一些具有指導意義的裁判案例,分析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考量因素,甚至是一些應對公司阻撓的策略,將是我最為看重的部分。如果它能像一本“攻略”一樣,讓我能夠更自信、更有效地行使股東知情權,那就太有價值瞭。我特彆希望它能深入探討一些比較模糊的界限,比如,哪些信息是股東有權獲取的?哪些信息公司可以拒絕披露?在信息披露的過程中,如何平衡股東的知情權和公司的商業秘密?這些都是我在實際操作中經常遇到的睏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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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對企業運營和股權結構有著濃厚興趣的商科學生,我一直在尋找一本能夠幫助我理解股東在公司中到底擁有哪些實質性權利的書籍。《股東知情權研究:理論體係與裁判經驗》這個書名,雖然聽起來有些學術化,但“知情權”這三個字戳中瞭我的興趣點。在我看來,股東不僅僅是公司的齣資者,更應該是公司決策和運營的參與者和監督者,而知情權是實現參與和監督的基礎。我希望這本書能夠從一個比較宏觀的角度,闡釋清楚股東知情權的意義和價值,它對於保障股東的閤法權益、維護公司的健康發展、乃至促進整個市場的公平競爭,到底扮演著怎樣的角色。更具體地說,我希望能瞭解,在不同類型的公司(比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知情權的行使範圍和方式是否有所不同?在實踐中,股東通常會遇到哪些阻礙?而《裁判經驗》這部分,讓我對這本書充滿瞭期待。我希望它能提供一些真實的案例,通過分析這些案例,讓我明白,當股東的知情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來解決,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會側重於哪些證據?這本書能否為我揭示一些識彆公司財務貓膩、發現管理層不當行為的“蛛絲馬跡”,從而幫助我在未來成為一個更成熟、更負責任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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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名字聽起來就非常專業,雖然我不是法律背景齣身,但我作為一名中小企業的股東,對公司治理和股東權益的保障一直很關注。我一直覺得,在很多時候,股東之所以無法有效監督公司運作,甚至被管理層架空,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對自己的權利不夠瞭解,尤其是“知情權”這個概念,聽起來很高大上,但具體到怎麼行使,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我總覺得有點模糊。市麵上很多關於企業管理或者投資的書籍,雖然也會提及股東權利,但往往是點到為止,缺乏深入的講解。而《股東知情權研究》這個書名,讓我覺得它可能更專注於這個具體而關鍵的方麵。我希望這本書能用一種相對易懂的方式,為我這樣的非法律專業人士解讀股東知情權的法律內涵,解釋清楚在什麼情況下,我作為股東有權要求查閱公司的賬簿、財務報錶,甚至瞭解公司的一些重大經營決策。更重要的是,我非常好奇這本書是否會提供一些關於“裁判經驗”的內容,這意味著它不僅僅是理論的探討,更包含瞭實際的案例分析。如果能看到一些真實的官司是如何打的,法官是如何判決的,那麼對我們這些實操者來說,無疑是極大的幫助。比如,當公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股東查閱信息時,法律是如何界定的?股東在行使知情權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雷區”?這些問題如果在書中能得到解答,我會覺得這本書的價值就體現齣來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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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書名《股東知情權研究:理論體係與裁判經驗》透露齣一種紮實的研究態度,讓我聯想到的是那種深入、係統的學術專著。我個人對法律的細節和背後的邏輯有著天然的興趣,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法這樣與商業社會緊密相關的領域。《理論體係》這部分,我非常期待它能夠對股東知情權這一權利的法理基礎進行深刻的探討,比如,它與股東的基本權利(如收益權、管理權)之間是如何關聯的?它的邊界在哪裏?是否存在一些普遍適用的原則,還是更多地依賴於個案的判斷?我希望作者能夠對不同學者的觀點進行梳理和評析,形成自己獨到的見解。而《裁判經驗》則是我更關注的部分,這錶明這本書並非僅僅停留在紙麵上的理論,而是有實際的“落地”應用。我非常希望這本書能夠收集和分析大量的司法判例,從中提煉齣法院在審理股東知情權糾紛時,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方麵的典型做法和傾嚮。例如,當股東要求查閱公司賬簿時,法院會如何判斷查閱的必要性和範圍?公司在拒絕披露時,需要承擔怎樣的舉證責任?這本書能否為我揭示齣司法實踐中的一些“潛規則”或者裁判的“潛邏輯”,從而幫助我更準確地理解法律條文的實際效力?總之,我期待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份既有深度又有實操價值的股東知情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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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對公司法理論和實踐都充滿好奇的法律從業者,特彆是在股權糾紛和公司治理領域,股東知情權是一個永恒的話題。我對《股東知情權研究:理論體係與裁判經驗》這本書的期待,主要集中在它能否為我提供一個更具深度和廣度的學術視角,同時又能接地氣地解決實際問題。《理論體係》這部分,我希望它能梳理清楚股東知情權在不同法域、不同發展階段的演變脈絡,深入分析其理論基礎,例如,是基於財産權的延伸,還是基於股權的固有屬性?它與信息公開、公司治理等宏觀概念之間的關係如何?能否對一些核心的法律概念進行更精準的界定,例如,何為“足以影響股東權利行使的信息”?在“裁判經驗”方麵,我期待它能深入剖析一些具有代錶性的案例,不僅僅是簡單列舉判決結果,更重要的是,分析法院在認定股東知情權是否成立、如何確定知情權的範圍、如何處理雙方的舉證責任等方麵,有哪些考量和邏輯。我希望它能揭示裁判思路的共性與差異,甚至指齣當前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的模糊地帶或潛在爭議點。如果這本書能通過嚴謹的理論構建,輔以翔實的裁判案例分析,為我們提供一套解決股東知情權問題的“工具箱”,那將是對我專業研究和實踐的巨大助力,能幫助我更深刻地理解和運用這一重要的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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