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14
201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含草案說明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産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閤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産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産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製。”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生産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製和安全生産規章製度,改善安全生産條件,推進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産水平,確保安全生産。”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監督。
“生産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産方麵的閤法權益。生産經營單位製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産的規章製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製定安全生産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産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産工作協調機製,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齣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閤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閤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産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産方麵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産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産管理。”
七、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産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産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産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産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産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産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計劃”。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責任製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製,加強對安全生産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産責任製的落實。”
十、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有關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産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産條件。安全生産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産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製定。”
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狀況,及時排查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提齣改進安全生産管理的建議;
“(六)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産整改措施。”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産經營單位作齣涉及安全生産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閤同。
“危險物品的生産、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十四、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閤格。考核不得收費。”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危險物品的生産、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産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十五、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産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産方麵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閤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産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生産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産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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