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含草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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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56104
商品编码:1294693244

具体描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二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有部分删减......

本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商品名称:  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含草案说明(最新修订)
ISBN:  978750935610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4年9月
 装帧:  平装
作者:  
定价:  5.00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其他图书的详细简介,旨在提供丰富信息,但不涉及您提及的特定法律书籍内容。 --- 《全球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跨学科视角下的挑战与机遇》 本书导读: 当前,全球气候变化已不再是遥远的预警,而是深刻影响人类社会、经济结构乃至地缘政治的紧迫现实。本书汇集了来自气候科学、环境经济学、国际关系、城市规划和政策制定等多个领域的顶尖专家智慧,旨在构建一个多维度、系统性的框架,深入剖析气候变化带来的复杂挑战,并探讨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切实路径。 第一部分:气候科学前沿与影响评估 (The Frontiers of Climate Science and Impact Assessment) 本部分聚焦于理解气候变化的驱动力、观测数据及其对地球系统的连锁反应。我们首先回顾了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最新报告的核心发现,详细阐述了温室气体排放的精细化模型及其对未来气候情景的预测。 第一章:气候系统动力学与人为驱动力 深入探讨大气环流、海洋热盐环流与冰雪圈相互作用的复杂机制。重点分析了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能源消耗、土地利用变化、工业过程)对碳循环平衡的扰动效应。本章利用先进的耦合模式模拟(CMIP6),展示了不同排放路径下,全球平均气温上升的概率分布图景,并对极端天气事件频率和强度的增加进行了量化分析。 第二章:生态系统脆弱性与临界点研究 本章将气候变化的影响从宏观大气推向微观生态。我们关注森林火灾、珊瑚白化、永久冻土融化等关键生态临界点。特别地,探讨了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如何应对快速升温带来的物种迁移压力和栖息地丧失风险。此外,还包括了对全球粮食安全和水资源系统的压力测试分析,例如季风区降水模式的改变对农业灌溉系统的冲击。 第三部分:经济转型与低碳技术路径 (Economic Transition and Low-Carbon Pathways)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在于经济结构的根本性转型。本部分侧重于探讨如何通过市场机制、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实现经济增长与碳排放的“脱钩”(decoupling)。 第三章:能源革命:可再生能源的集成与优化 详细梳理了太阳能光伏(PV)、陆上及海上风电、地热能和先进核能(如小型模块化反应堆SMRs)的技术成熟度与经济可行性。本章不仅分析了发电侧的变革,更着重探讨了储能技术(如长时储能、压缩空气储能)在解决可再生能源间歇性问题中的关键作用,以及智能电网在实现能源双向流动中的架构设计。 第四章:碳定价机制与绿色金融创新 本章对全球范围内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TS)和碳税政策进行了比较研究,评估了其在引导企业减排行为上的有效性与公平性挑战。同时,深入剖析了绿色债券、气候风险披露(TCFD)以及主权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如何引导资本流向低碳和适应性基础设施建设,解析了“漂绿”(Greenwashing)风险的防范策略。 第三部分:社会适应、城市韧性与全球治理 (Adaptation, Urban Resilience, and Global Governance) 减排是治本之策,适应是应对当前已发生变化的必需。本部分探讨了社会系统如何构建韧性,以及国际合作在气候治理中的地位。 第五章:气候适应策略与城市韧性建设 气候变化对城市基础设施(交通、供水、防洪系统)构成了严峻考验。本章提出了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如建设海绵城市、恢复湿地缓冲带,以及对沿海城市和低洼地区进行系统性的工程加固与生态屏障建设。此外,还探讨了气候移民的社会学影响及其政策应对。 第六章:多边主义的未来:国际气候治理的博弈与合作 回顾了《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的演变历程,分析了国家自主贡献(NDCs)的承诺差距与执行困境。本章着重探讨了全球南方国家在气候资金获取、技术转让上面临的挑战,以及全球供应链中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对国际贸易格局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重点分析了气候变化如何嵌入地缘政治竞争,以及联合国框架之外的区域合作机制(如G7、APEC)所扮演的角色。 结论:迈向净零排放的综合路线图 本书最后总结认为,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需要科技创新、深刻的经济制度改革以及空前的全球政治意愿相结合。构建一个公正、快速、包容的气候转型路线图,是本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宏大且最具挑战性的系统工程。 --- 读者对象: 本书适合环境科学、经济学、公共管理专业的学生、政策制定者、企业环境、社会与治理(ESG)部门专业人士,以及所有关注全球可持续发展议题的公众人士。它不仅提供了严谨的科学数据和经济模型,更提供了可供实践操作的政策建议和转型路径分析。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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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段评价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深知一部法律的诞生绝非易事。尤其像《安全生产法》这样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其修订过程必然充满了复杂性和艰巨性。这本书中包含的草案说明,对我而言,无疑是一份珍贵的学术研究资料。我希望能从中一窥立法机关是如何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比对的。例如,在草案形成的过程中,是否引入了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理论?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条款,立法者是如何权衡利弊,最终达成共识的?草案说明中是否对某些具体条款的立法意图、法律后果以及潜在的解释难题进行了预判和说明?这些细节,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精义,掌握法律的适用方法,以及进行更深入的法学研究,都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我期待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更深刻地理解“良法”是如何“善治”的,以及法律条文背后的严谨逻辑和深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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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评价 初拿到这本书,我本以为它会是一本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汇编,然而,翻开目录,那份“草案说明”几个字立刻抓住了我的眼球。对于我这种对政策制定过程充满好奇的读者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惊喜。我一直对法律是如何从一个初步的构想,经过层层讨论、修改,最终成为约束社会行为的准则的过程感到着迷。这本书恰恰满足了这种求知欲,它不仅仅是呈现了最终的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它揭示了这些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思考、争论与妥协。阅读草案说明,就像是站在立法者的肩膀上,回溯他们是如何在权衡各方利益、考虑实际执行难度、预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后,一步步打磨出这部重要的法律。这种“前世今生”般的审视,让我对安全生产法的理解,从简单的“是什么”,升华到了“为什么是这样”。我迫切地想知道,在制定这部法时,有哪些关键性的议题曾经引发激烈的辩论?有哪些原本的设想,最终因为现实的考量而被修改?这些细节,往往比最终的条款本身更能体现立法的智慧和时代的需求。因此,对于希望深入理解法律精神,而不仅仅是记忆条文的读者来说,这本书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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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段评价 在我看来,一本好的法律书籍,不应该仅仅是冰冷的条文堆砌,而更应该能够传递出法律背后的精神和人文关怀。2014年的《安全生产法》 Revision,我了解到其背后承载着多少对生命的敬畏和对未来的责任。这本书所附的草案说明,我希望它能像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师,带领我穿越法律条文的迷雾,去感受立法者们在每一个字、每一个句中的良苦用心。我希望看到,在草案说明中,是否能够体现出对弱势群体在安全生产中的保护,例如农民工、老年工人等?是否强调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升级来降低事故发生率?我尤其关注的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草案说明中是否对法律的配套措施、监管机制、以及如何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有所提及?这样的信息,对于我这样一个关心社会公平与进步的普通读者来说,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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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评价 作为一个长期在一线生产单位工作的普通员工,我对于“安全生产”这个词汇有着切身体会。过去,我们更多的是被动接受安全规定,执行层面的细节往往是经过层层传达,有时甚至会失真。而这本书,尤其是其中包含的草案说明部分,让我看到了整个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如何从顶层设计开始,一点点向下延伸的。我尤其关注的是,在立法过程中,基层员工的声音和实际工作中的痛点,是如何被纳入考量的。草案说明中是否详细阐述了对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以及这些分析如何指导了条款的修订?是否提及了对于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等关键环节的具体要求,以及这些要求又是如何逐步完善的?对我来说,理解这些决策背后的逻辑,比单纯记住“必须佩戴安全帽”这样的规定要重要得多。它让我明白,法律条文并非空中楼阁,而是基于对现实问题的深刻洞察和解决意愿。我希望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更好地理解自己所承担的安全责任,以及这些责任在整个法律框架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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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段评价 一直以来,我都很关注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特别是那些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2014年的《安全生产法》 Revision,在我看来,是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重视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很好奇,在那个时期,是什么样的社会背景和突发事件,促使了这部法律的修订?草案说明中是否对这些背景做了详尽的阐述?它是否反映了当时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过程中,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挑战?我特别希望能看到,在修订过程中,有哪些新的理念被引入,比如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以及如何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这些是否在草案说明中有清晰的体现?此外,关于法律的适用范围、处罚措施的力度,以及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差异化要求,这些在制定过程中,又经历了怎样的讨论和博弈?如果这本书能够深入地解读这些方面,那将是对中国法治建设一次非常有价值的观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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