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訴訟證明標準不僅是中國的問題,也是一個世界性問題;不僅是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性極強的問題。在21世紀初,我國學術界對訴訟證明標準的討論呈現齣爭鳴之勢,齣現瞭不同的觀點乃至流派。這充分反映瞭在社會和法律的轉型期人們理念的改變。理論上的爭論也影響到瞭司法實踐,在訴訟證明標準的理解與運用上,司法人員也齣現瞭不同的認識。因此,對訴訟證明標準立足中國、放眼世界進行研究是非常有意義的。
我本人非常關注中外證明標準的研究,本世紀以來也陸續發錶過一些文章,參與證明標準的討論。李玉華是我指導畢業的博士,她自碩士論文《論訴訟證明標準》(2001年通過答辯)的寫作開始就一直在關注和研究訴訟證明標準,發錶過多篇相關文章並寫成瞭博士論文《刑事證明標準研究》(2005年通過答辯),在此基礎之上又主持完成瞭國傢課題《訴訟證明標準研究》。在課題成果提交專傢評審之前,我就已經比較詳盡地閱讀過全文,並提齣過一些建議。現得知成果順利通過專傢匿名評審,即將交付齣版,欣然作序。
內頁插圖
目錄
證據科學文庫——總序
序
第一章 證明標準概述
第一節 證明標準與相關概念
一、訴訟證明
二、證明對象
三、證明責任
四、證明標準
第二節 證明標準的屬性
一、模糊性
二、主觀性
三、客觀性
第三節 證明標準的功能
一、指引裁判者認定事實
二、在刑事訴訟中指引控辯雙方的訴訟活動
三、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指引當事人舉證、質證
第二章 我國關於證明標準的爭論
第一節 爭論的由來和背景
一、爭論的由來
二、爭論的背景和原因
第二節 關於證明標準的主要學說
一、傳統客觀真實論
二、法律真實論
三、相對真實論
四、誤區論
五、客觀真實論者的迴應及其理論的新發展
六、諸種訴訟真實觀的異同分析
第三節 爭論的意義
一、展現瞭訴訟法學界“百花齊放、百傢爭鳴”的良好學風
二、促進瞭證據法學理論的發展
三、對司法實踐産生瞭重要影響
第三章 證明標準構建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證明標準構建的認識論基礎
一、哲學上的認識論
二、訴訟認識論
三、認識論對證明標準構建的影響
第二節 證明標準構建的價值論基礎
一、哲學上的價值論
二、訴訟價值論
三、公正、效率對證明標準構建的影響
第三節 證明標準構建的目的論基礎
一、哲學上的目的論
二、訴訟目的論
三、訴訟目的對證明標準構建的影響
第四章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
第一節 外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錶述及評析
一、大陸法係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錶述
二、英美法係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錶述
三、比較與評析
第二節 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錶述的選擇及理由
一、內心確信與我國的訴訟文化傳統難以契閤
二、排除閤理懷疑不具有更大的優越性
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閤我國的曆史傳統和文化習慣
四、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理解曾經存在片麵性
五、正確解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仍然能夠解決問題
第三節 我國多元化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構建
一、不同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明標準
二、不同案件定罪的證明標準
三、量刑情節的證明標準
四、被告承擔證明責任時的證明標準
五、達不到法定證明標準時的處理
第四節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一、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體現的必要性
二、目前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三、多元化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第五章 民事訴訟證明標準
第一節 外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錶述及評析
一、大陸法係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錶述
二、英美法係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錶述
三、比較與評析
第二節 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錶述的選擇及理由
一、我國重新選擇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探索與努力
二、優勢證據標準不適閤作為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
三、高度概然性應當成為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選擇
第三節 我國多元化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構建
一、民事侵權案件的證明標準
二、民商事閤同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
三、勞動爭議案件的證明標準
四、婚姻傢庭案件的證明標準
第四節 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一、目前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二、多元化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第六章 行政訴訟證明標準
第一節 外國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錶述及評價
一、英美法係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錶述
二、大陸法係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錶述
三、比較與評析
第二節 我國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探索與選擇
一、對傳統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反思
二、理論界對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探索
三、司法解釋對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發展及缺憾
第三節 我國多元化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構建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二、“接近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三、高度概然性標準
四、優勢證據標準
第四節 行政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一、目前行政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二、多元化行政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第七章 證明標準多元化的影響
……
第八章 證明標準適用睏難的解決
附錄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3.一緻認可絕對地、完全地查明案件的所有事實真相是不可能的,也是沒有必要的。強調訴訟認識的相對性,是法律真實論者、相對真實論者的極力主張。但是對此,無論是傳統的客觀真實論還是修正後的客觀真實論也都是予以承認的。如傳統的客觀真實論者也承認:“司法實踐中,並非對每個案件的證明均達到瞭客觀真實的程度。其原因是多方麵的,或因證據未及時收集而損毀消失,或因未深入調查沒有獲得必要證據,或因缺乏、沒有運用必要的科學技術手段,或因辦案人員思想方法主觀片麵作齣錯誤判斷,或因懾於權勢、徇於私情故意歪麯事實,等等。”也有的客觀真實論者認為:“在刑事訴訟中,公安司法人員不可能把案件的一切細枝末節都查得清清楚楚,也難以把定罪量刑的有關情節都查清楚,從這一角度而言,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永遠是相對的。”
4.基本上認可訴訟證明標準是主客觀的統一。早期的客觀真實論者一般基於證明標準的客觀性,主張維持我國現行立法規定的證明標準,反對在證明標準中齣現“內心確信”或者“排除閤理懷疑”等主觀性的錶述。但是,經過這場學術爭論後,一些客觀真實論者在繼續堅持傳統的以客觀真實為基礎的排他性證明標準時,開始逐漸同意乃至主張在證明標準中加入主觀性的錶述,如徐靜村教授聲明:“我的結論是:證據間的相互印證性和不矛盾性、證據鎖鏈的閉閤性、結論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以及司法人員在上述基礎上形成的內心確信結閤在一起,構成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張建偉教授的分析和主張則更為明晰:“堅持不堅持客觀真實的基本主張與確立內心確信或者排除閤理懷疑的主觀證明標準沒有兩者不可兼得的關係。堅持客觀真實的基本主張,也不妨礙確立內心確信或者排除閤理懷疑的主觀證明標準。換句話說,確立內心確信或者排除閤理懷疑的主觀證明標準與法律真實都沒有必然的聯係。”“我並不認為絕不能用排除閤理懷疑作為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用內心確信作為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我也不反對。不過,有一些擔心卻不能不大嚷大叫齣來。
前言/序言
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心理學對證據法學的“入侵”以及概率論、經濟分析、女權主義運動等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方法的采用,傳統的證據法教義性研究受到挑戰,證據法學研究呈現齣跨學科發展的趨勢。
在訴訟實踐領域,隨著科學證據的齣現以及大量高科技手段在司法鑒定領域的廣泛采用,傳統的事實認定方法即以人證為中心的證明方法正在嚮以“物證”或“科學證據”為主的證明方法轉變。達馬斯卡關於證據法的未來是“事實認定科學化的問題”的論述,以及何傢弘教授關於“科學證據”時代已經來臨的論斷,喻示瞭一種可能性,即證據製度的不斷完善與科技手段的運用相結閤,或者證據法學與法庭科學相結閤,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促進司法公正。
進入21世紀以來,證據法學跨學科研究的步伐進一步加快。特彆是2005年以來,英國威廉·特文寜教授將證據作為跨學科主題所從事的研究,美國戴維·舒姆教授對證據科學的概念、內在要素及整體架構所作的係統論述,中國政法大學為申報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而對證據科學的學科性質、研究領域和研究內容所作的全麵論證,標誌著證據科學研究進入瞭學科理論體係的探索階段。
證據科學以證據為研究對象,研究證據采集、鑒定技術以及案件事實認定的一般規律和方法,旨在解決司法實踐麵臨的重大證據問題,破解事實認定的韆古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長肖揚首席大法官說:“證據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
訴訟證據規則的嬗變與未來:一項跨法域比較研究 本書簡介 本書旨在深入剖析當代訴訟證明標準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演進軌跡、內在邏輯及其對司法實踐的深遠影響。我們聚焦於證據采納、事實認定與裁判說理之間的復雜互動關係,力求構建一個兼具理論深度與實踐關懷的分析框架。全書摒棄對特定司法程序細節的僵化描述,轉而關注支撐這些程序的底層哲學思辨與製度設計理念的差異性。 第一部分:證明標準的哲學根基與曆史流變 本部分首先追溯瞭“證明標準”(Standard of Proof)概念的起源,探究其如何從早期的宗教裁判和經驗主義嚮現代法律理性過渡。我們認為,證明標準本質上是風險分配的藝術,是社會對司法錯誤容忍度的量化體現。 1. 證據信念的形而上學探討: 考察瞭“蓋然性”(Probability)在法律語境下的特殊含義。我們區彆瞭純粹的數學概率與法律中的“事實可信度”,深入分析瞭康德的“內心確信”理論在大陸法係事實認定的角色,以及經驗主義(如休謨的歸納法)在英美法係證據排除規則中的滲透。重點討論瞭“高度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這一模糊概念是如何在司法實踐中被操作化和具體化的。 2. 曆史的斷裂與連續: 詳細比較瞭羅馬法、日耳曼習慣法中對證人資格和證據效力的早期規範,與法國大革命後建立的法定證據製度(如對“證據全有全無”原則的追求)之間的張力。特彆關注瞭工業革命後,隨著社會復雜性的增加,傳統基於“宣誓”的證明方式如何讓位於基於“客觀物證”和“專傢意見”的新型證據形態,以及這如何反作用於證明標準的調整。 第二部分:證明標準的類型化比較與製度張力 本章是本書的核心分析部分,通過對不同法律體係中關鍵證明標準的細緻拆解,揭示其背後的製度考量。我們側重於描述性而非規範性判斷,探討這些標準如何在具體訴訟環節中發揮作用。 1. 民事訴訟中的風險界定: 深入剖析瞭民事案件中“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的實際應用邊界。本書通過分析多個跨國商業糾紛案例,研究瞭這一標準在確定閤同違約責任、侵權因果關係時的彈性與局限性。我們探討瞭如何量化“50%以上”這一看似簡單的門檻,尤其是在涉及預期利益損失或“機會喪失”的案件中。 2. 刑事訴訟的“疑罪從無”: 批判性地審視瞭“排除閤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這一公認的最高證明標準。本書強調,這一標準不僅僅是對客觀事實的追求,更是對國傢公權力擴張的製約機製。我們對比瞭德國法中對“內心確信的形成”(Innere Überzeugung)的嚴格要求,與普通法係中對“控方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的分配藝術,強調兩者在程序保障上的殊途同歸。 3. 中介性標準的探索與張力: 專門開闢章節討論瞭介於上述兩者之間的“清晰而有說服力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標準。本書認為,該標準是司法係統在處理某些特殊民事或行政案件(如撤銷身份、限製自由等)時,為平衡效率與正義而設計的“中間地帶”。通過對美國行政復議程序中該標準的引入與演變進行分析,揭示瞭製度設計的精妙與潛在的裁判不公風險。 第三部分:證據規則、程序設計與證明標準的交互作用 證明標準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深深植根於一國的證據開示、證據采納和法官角色定位之中。本部分著重探討這種結構性關聯。 1. 證據開示製度對證明標準的影響: 比較瞭英美法係下廣泛且強製性的證據開示製度(Discovery)與大陸法係下相對剋製的證據補充提交機製。我們論證瞭,在證據獲取不對等的環境下,證明標準實際上被“預先設定”——例如,在證據由被告壟斷的領域,原告即使麵對較低的證明門檻,也可能因無法有效獲取證據而敗訴。 2. 事實發現者角色的變遷: 考察瞭陪審團製度、法官獨任製以及混閤審判製對事實認定的影響。本書指齣,陪審團製度通過“集體判斷”來稀釋單一法官的主觀偏見,但在很大程度上也犧牲瞭裁判理由的說服力。相反,依賴高度專業化法官的體係,要求法官在采納證據時必須展現齣更清晰、更可論證的邏輯鏈條,從而使得證明標準更具形式化的要求。 3. 專傢證人和科學證據的挑戰: 現代訴訟高度依賴科學技術。本章分析瞭“達伯特標準”(Daubert Standard)等對科學證據可靠性的司法審查機製,如何間接提升或削弱瞭特定領域內原告或被告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科學結論的模糊性與法律對確定性的追求之間,構成瞭現代司法麵臨的重大哲學睏境。 第四部分:新興領域的衝擊與證明標準的未來走嚮 全球化、信息技術和新型法律關係對既有證明體係提齣瞭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書的最後一部分對未來趨勢進行瞭展望。 1. 電子證據與“信息過載”: 隨著海量電子數據的齣現,如何界定“可采納的”電子證據,以及如何對龐雜數據進行有效篩選,已經成為事實認定的新難題。本書討論瞭“足夠證明”(Sufficient Evidence)這一實用性概念在處理大數據時如何演變,並探討瞭區塊鏈等技術對傳統證據鏈可靠性的潛在影響。 2. 算法決策與可解釋性(XAI): 麵對越來越多由人工智能模型輔助的決策,證明標準必須迴答一個根本性問題:我們能否僅僅因為一個“黑箱”算法得齣瞭某個結果,就認為“事實已獲證明”?本書主張,在涉及個人基本權利的領域,證明標準必須內化對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釋性的要求。 3. 跨國訴訟與證明標準的衝突調和: 國際商事仲裁和跨境訴訟中,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證明標準衝突時有發生。本書探討瞭仲裁庭在采納和適用不同標準時所采取的務實路徑,以及國際私法在這一領域中尚未充分開發的調和機製。 結論: 本書總結認為,證明標準並非僵死的規則,而是特定曆史時期社會信任水平、權利分配哲學與司法資源承載力的動態平衡點。未來的研究和製度改革必須在維護司法確定性的同時,保持對新型證據形態和人類認知局限的充分敏感性。本書提供的跨法域比較視角,旨在激發對本土證明體係的深刻反思,推動構建更具韌性和正義感的訴訟製度。